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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鎮烽:蜀守斯离鑑不能說明秦人對蜀地實行羈縻政策
在 2019/12/11 14:23:24 发布

  蜀守斯离鑑不能說明秦人對蜀地實行羈縻政策

 

(首發)

吳鎮烽

陝西省考古研究院

 

115陝西咸陽考古隊在陝西省考古研究院官方微信公眾號“考古陝西”上發表了《西咸新區秦漢新城坡劉村出土“蜀守斯離”督造銅器》一文(以下簡稱“西咸文”)。文中提到西安市西咸新區秦漢新城坡劉村M3出土一件青銅鑑。鑑壁刻有16字銘文(圖一)。“西咸文””將銘文釋爲“十九年蜀守斯離造工師某臣求乘工耐”,並對銘文進行了詮釋,提出斯離銅鑑說明秦人對蜀地實施“羈縻政策”。此文一出,華商報、西北信息報、陝西日報以及中新網、中國考古網等許多網絡媒體,大肆宣稱“蜀守斯離爲蜀國守,體現了秦國對屬地實行了羈縻政策”、“秦人對蜀地已實施少數民族自治”等等,流傳甚廣,影響頗遠。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草就此文與之商榷。

原釋文有誤,重新釋讀如下。

十九年,蜀守斯離造,工師狢,丞求乘,工耐。

十九年“西咸文”認爲此是秦昭襄王十九年是對的,因爲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前316年)滅掉蜀國,十四年去世,武王繼位,立四年便因舉鼎而亡,此後繼位的有昭襄王、孝文王、莊襄王以及秦王政(始皇)。這些秦王中只有昭襄王和秦王政在位年數超過十九年。從《史記·秦本紀》記載昭襄王二十三年,斯離與三晉和燕國共伐齊國可知,斯離與昭襄王爲同時人,昭襄王執政56年,再經孝文和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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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二王,到秦王政十九年,期間多達60多年,斯離不可能活到秦王政十九年。即就是還活着,也已經是垂垂老矣,不可能擔任蜀守,更不可能帶兵去征伐齊國。所以,此十九年只能是昭襄王十九年,即公元前288年。“西咸文”說此十九年是公元前287年,大概是筆誤或者是一時之疏忽。

蜀守斯離造,蜀守就是蜀郡守,秦昭襄王二十二年改設蜀郡之前,當爲蜀國守。斯離是蜀守的私名,是此鑑的督造者。

工師狢”,“工師”是鑄造作坊的管理官員負責器物鑄造事宜。“狢”是工師的私名,“西咸文”作者未釋出,以“某”替代。

丞求乘“西咸文”將“丞”誤釋爲“臣”。“丞”是職官名,工師的附貳,協助工師管理鑄造事宜。“求乘”是丞的私名。

工耐,“工”即鑄造工匠,青銅鑑的實際鑄造者,“耐”是鑄造工匠的私名。

“西咸文”依此鑑的督造者是蜀守斯離,又據《資治通鑑》胡三省注“斯,蜀之西南夷種,遂以爲姓”,認爲“斯”夷姓,“斯離”是西南夷人,便判定秦滅巴蜀之後,保留了蜀侯,斯離曾一度擔任蜀守,體現了秦國的羈縻政策秦國在蜀國保持了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承認其酋長、首領在本民族本地區的政治地位和統治權力。”也就是116《華商報》報道此一發現時,記者所說的“考古專家認爲‘蜀守斯離’這四個字透露——秦人對蜀地已實施少數民族自治。”此說不妥。上述“秦國在蜀國保持了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諸語都是作者的推測,並不見銅鑑銘文內容,也不見於任何舍史書記載。

筆者認爲從文獻記載和出土文物,都不能說明秦滅蜀之後,對蜀實行羈縻政策。坡劉村戰國墓出土的銅鑑銘文區區16字,是戰國時期秦國器物製造作坊的主管官員和工匠的署名,目的是“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銘文沒有一句可以反映出秦國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方面的信息,僅據一個人名的姓氏就判定秦國對一個地區實行什麼樣的管理制度,未免太草率了。

西咸文”所引《資治通鑑》胡三省在《資治通鑑》周紀四“(周赧王)三十一年……秦尉斯離帥師與三晉之師會”其下的注釋,全文是“尉,秦官也。斯離其名。或曰:斯,姓;離,名也。斯,蜀之西南夷種,遂以爲姓。”從注文我們可以得知,胡三省首先認爲尉是官職,斯離是人名;其後又提出斯可能是姓,離是其名。胡三省將兩種可能列出,並沒有肯定後者。“西咸文”作者選擇了後者。我們知道,古人有單字名亦有雙字名,不能貿然將雙字名拆成一爲姓(氏)一爲名字。秦國兵器銘文一般只書其名,不書其姓氏,如相邦冉戈的即魏冉相邦義戈的即張儀上郡守疾戈即樗里疾上郡守冰戈即李冰等。當然也有姓(氏)和名字一起並提的,如相邦張儀戈中的張義,相邦呂不韋戟中的呂不韋。不過這已到了秦王政時期。判斷是姓(氏)+名還是雙字名,要有文獻依據或者其它旁證,不能僅憑主觀臆斷。

據《史記》、《華陽國志》等文獻記載,秦惠文王更元九年(公元前316年)秦滅蜀國,殺死蜀王、太子及其傅相,蜀主改稱“侯”,封公子通爲蜀侯,陳壯爲蜀相,張若爲蜀守,實施統治,並移秦民萬家於蜀地。此後封爲蜀侯的還有公子煇、公子綰,這些“蜀侯”都是秦王子弟,輔佐者都是秦國的大臣,並不是原来的蜀王,統治集團中沒有原來蜀國的上層貴族,蜀守是張若,也不是所謂的西南夷的斯離,怎麼能說這是“保持了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統治機構”呢?自秦國奪取蜀地之後,直到昭襄王二十二年(公元前285年)蜀侯綰(公子綰)被誅之前31年,都是實行的侯國制,與周代的分封制相似,最高首領就是蜀侯,也就是這些秦王子弟,蜀守就是蜀國守,與郡守有本質的不同,其職掌只能是軍事性質,負責國防和地方治安,不管理蜀國的行政事務。斯離即就是斯姓的西南夷,是少數民族,他擔任蜀守,也不能說蜀地就實施了羈縻政策,況且斯離任蜀守之前的二十多年一直是秦人張若擔任蜀守,並非西南夷。

晉常璩《華陽國志》載:“(周赧王)三十年(即秦昭襄王二十二年,前285年),疑蜀侯綰反,王復誅之,但置蜀守張若。”我理解“但置蜀守張若”的意思是“從此不再分封蜀侯,只設蜀守”,也就是說從此蜀國改稱蜀郡,直屬中央,並任命張若再次擔任蜀守。此時的蜀守就是蜀郡的最高行政和軍事長官。又據1972年四川涪陵小田溪3號戰國墓出土的二十六年蜀守武戈,可知張若第二次擔任蜀守僅僅兩三年,最長不超過四年,便由名叫武的人接任蜀守,至於李冰擔任蜀守當在昭襄王後期了。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傳》云秦惠王幷巴中,以巴氏爲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爵比不更。”從這條記載來看,秦國對巴地實行的是一種羈縻政策。不過對於此說歷代還有不同看法,晉常璩《華陽國志·巴志》云“秦惠文王遣張儀、司馬錯救苴、巴,遂伐蜀,滅之。儀貪巴道之富,因取巴,執王以歸,置巴、蜀及漢中郡。分其地爲二縣。”同書《蜀志》也說“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國爲蜀侯,以陳壯爲相,置巴郡,以張若爲蜀國守。”陳厚耀《春秋戰國異辭》等也認爲秦滅巴之後的第三年(惠文王更元十一年)便設立巴郡。至於巴國是否實行過羈縻政策,我們暫且不去討論,蜀地沒有實行羈縻政策則是可以肯定的。

另外要提及的是“西咸文”在談到“(昭襄王)二十三年,尉斯離與三晉、燕伐齊”時說“根據出土銘文再考證,可知斯離伐齊時的官職應該是蜀地的郡尉,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此說可商。“郡尉”是郡守的輔貳,協助郡守管理軍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銅鑑明確記載昭襄王十九年斯離已擔任蜀守,怎麼到了二十三年卻降職爲蜀地的郡尉了呢?《史記·秦本紀》:“二十三年,尉斯離與三晉燕伐齊。”正義:“尉,都尉,斯離,名也。”索隱:“尉,秦官,斯離,其姓名。”戰國時期秦國、趙國都在軍中設立“尉”或者“都尉”。秦國並在朝中設立“國尉”。筆者以爲此時斯離擔任的“尉”應是軍尉或者都尉,即昭襄王十九年斯離爲蜀郡守,二十二年或者二十三年便升任都尉,如同尉錯(司馬錯)、尉繚,但還不是國尉。尉繚先任都尉後任國尉(見《史記·秦始皇本紀》),白起也擔任過國尉(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都尉的職級相當或者高於郡守。依常璩《華陽國志》記載“周赧王元年,秦惠王封子通國爲蜀侯,以陳壯爲相,置巴郡,以張若爲蜀國守,……三十年,疑蜀侯綰反,王復誅之,但置蜀守張若。”結合青銅鑑銘文可知,斯離擔任蜀守是在張若第一次任蜀守之後,昭襄王十九年之前的某年,直到昭襄王二十一年,在任四年以上,二十二年(即周赧王三十年)張若再次擔任蜀守,他便改任軍尉了,二十三年(公元前284年)與韓、趙、魏、燕伐齊。

                                   2019118完稿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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