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見漢牘蒙書三種校讀筆記(四十四則)
(首發)
張傳官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劉桓先生編著的《新見漢牘〈蒼頡篇〉〈史篇〉校釋》一書對新見三種漢牘本蒙書進行了較爲全面的整理,[1]不過其釋讀也存在一些錯誤或可以改進之處。筆者曾對其中的《蒼頡篇》提供過一些校改意見,[2]本文則繼續對《蒼頡篇》以及所謂《史篇(一)》、《史篇(二)》的釋文注釋提出一些新的看法,略依原書篇次章序羅列如下,敬請方家指正。[3]
(1) 《蒼頡篇》第二:“雜物奇(怪)。”[4]《新牘》謂:“從心旁,(或從夂從夫)聲。”按所謂“(怪)”字作,字疑爲“恢”。“恢”可讀爲“怪”,[5]亦可視爲“怪”形音皆近之誤。
(2) 《蒼頡篇》第四:“?(蠉)茖(落)。”所謂“?”字作,白軍鵬先生結合《北蒼》005與之對應的“嬛”字,認爲此字“左側似乎爲‘女’形,絕不類‘目’。因此亦當改作‘嬛’”。按此字左旁與“女”似亦不類,恐當爲“虫”旁,故此字疑當爲“蠉”字,“蠉”、“嬛”自可通假。
(3) 《蒼頡篇》第十九:“維(楫)四方(舫)。”所謂“四”字爲“圖釋”的釋讀,而“文釋”此字則作“□”,《新牘》又謂此字“不清楚”。按根據此木櫝行款與文字寬度,全字應大致作,目前所見殘筆實非全字,而僅是該字的右旁。該字右側下部的筆畫確實接近於楚文字的“四”字,但並非漢代“四”字的寫法,尤其不符合木牘書手的寫法,同一書手抄寫的《史篇(一)》第三“四方”之“四”作,可資對比;此外,該字右側上部還有一筆捺筆可辨,因此,此字絕非“四”字。《北蒼》058此字作“舩”,對比可知,此字右側應該也是“公”旁,此字很可能也是“舩”字,或至少是讀爲“舩(船)”之字。
(4) 《蒼頡篇》第廿四:“悁痕炕(憂—優)。”《新牘》讀“憂”爲“優”,訓爲“協調”。按“憂”當如字讀,即憂愁之意。“痕”可讀爲“恨”,與“悁”並列。“炕”字可讀爲“忼”,訓爲慷慨、激昂,與“憂”相對。此句皆爲表示人的心情或性格之詞。
(5) 《蒼頡篇》第廿四:“皮韔韢櫜。”按所謂“皮”字作,已模糊難辨,但“皮”之捺筆所處的位置雖有筆畫,卻絕非捺筆(反近於豎筆),此字與“皮”仍不太相合。《北蒼》019對應之字作“納”,據此重新審視木牘此字,其右側似依稀可辨出“內”旁,此字很可能是“納”字或从“內”得聲之字。
(6) 《蒼頡篇》第卌三乙:“溉(?)穿□石。”《北蒼》034對應文句作“柳櫟檀柘”。《新牘》謂“閭里書師將此敘述樹名之句,改爲敘事之句”。按此四字筆畫漫漶不清,與《北蒼》對校,上引木牘釋文頗可疑,《新牘》的說法只是遷就其釋文所做的解釋。根據木牘行款與文字寬度,所謂“石”之左側仍當有筆畫,全字當作,此字恐怕也是“柘”;與“柳”對應之字的殘筆亦與“卯”約略相合。因此,“溉(?)穿□石”很可能也應該是“柳櫟檀柘”,待考。
(7) 《蒼頡篇》第卌八:“剖判稍辨。”《新牘》將“稍辨”解釋爲“稍加辨別”。按其說非是。“稍”當讀爲“削”,“刪削”、“分割”、“分離”之意,與本句其餘三詞義近,正可並列。
(8) 《蒼頡篇》第五十:“嫺孈肥(麃—麅)。”按所謂“肥”字作,《北蒼》017對應之字作“范”。漢代文字中“?(??)”、“巴”皆有如木牘此字右旁的寫法,則此字或應徑釋“”,與“范”可通假。
(9) 《蒼頡篇》第五十三甲:“(竊)鮒解,鱣鮪鯉鰌。”《新牘》讀“解”爲“懈墮”。按如果純粹從這兩字來看,這樣釋讀確有可能,然而從其上下文來看,讀爲“懈墮”恐不太合適。《北蒼》020對應文句作“竊鮒??,鳣鮪鯉鯂”,對照來看,“解”應讀爲“??”,正可與前後文之各種魚名並列。至於此句首字的“竊”字,恐怕應該也是魚名,具體讀爲何字待考。[6]
(10) 《蒼頡篇》第五十三甲:“霤簾(廉)難條。”按所謂“簾”字作,字本作“廉”。
(11) 《蒼頡篇》第五十三乙:“剡課。”按所謂“課”字作,其右旁上端兩側豎筆向上突出,右上角也不是“果”的橫折筆畫,很可能是“謀”字。
(12) 《蒼頡篇》第五十三乙:“撟扶??陶。”按所謂“撟”字作,似當从“玉”作“??”。
(13) 《史篇(一)》第三—第四:“史者蚤(早)休,不史(使)至眀(明)。”《新牘》謂二者當連讀,並解釋道:“因爲‘史者蚤休’(休息得早),所以(次日)‘不史(使)至明’,即不使他休息到天明,隨即起床趕路。”按其說非是。此處二“史”字皆當指《漢書·藝文志》、《說文解字·敘》、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等文獻所載諷書若干千字“乃得爲史”之“史”;此二句意爲完成諷書若干字這一要求之人早去休息,而未完成者則一直諷書到次日天明。
(14) 《史篇(一)》第四:“伏答五十。”按所謂“答”顯然不合文義,字作,當爲“笞”字,“笞”正合文義。
(15) 《史篇(一)》第五:“甘泉東坊。”按所謂“坊”字作,當爲“坑”字,《蒼頡篇》第六“坑”字作,可資對比;“坑”亦合此章之陽部韻。
(16) 《史篇(一)》第八:“侍中待(持)莭(節)。”按所謂“待”字作,對比“侍”字作,可見此字左下部筆畫絕非“彳”之豎筆寫法,該字實即“持”字,只是“手”旁筆畫略有殘損而已。
(17) 《史篇(一)》第九:“小吏?(蹕)走,不史(使)者(諸)違。”按其中之“史”當如前文所述,不應括注爲“使”。又,“?(蹕)”,《新牘》解釋爲“禁止行人往來”,按其說不合文義,字作,當爲“趨”字,《史篇(二)》第八“趨”字作、《史篇(二)》失序第七“趨”字作,可資對比。“趨走”義近連言。此外,此章押陽部韻,“違”不合韻,恐非,待考。
(18) 《史篇(一)》第十:“近汝黍梁。”按“梁”當讀爲“粱”。
(19) 《史篇(一)》第十一:“家毋宦子,如羊見狼。〔如〕畏鷹鷂,稚禾逢霜。”按“羊”爲“圖釋”,“文釋”則誤作“羔”。《新牘》補爲“如”之字已模糊難辨,然而從文義上看,此字很可能不是“如”字。此字所在一句應與前文“羊見狼”、後文“稚禾逢霜”並列,該字很可能是一個表示動物(如雉、鴿等飛鳥或狐、兔等走獸等常被鷹鷂捕食之動物)之字,待考。
(20) 《史篇(一)》第十四:“四辟(壁)垣蘠。”按所謂“辟”字作,此字左下側實有“土”旁,字當作“壁”。
(21) 《史篇(二)》第三:“報德有善。”按其文義頗爲不通,所謂“有”字作,當爲“用”,“報德用善”文義通暢。
(22) 《史篇(二)》第卌二:“敢越職進,材必??(軼)北。”《新牘》將“材必??(軼)北”解釋爲“才能超過一半臣子”。“抱小”先生從押韻角度認爲“??(軼)北”當作“北??(軼)”。[7]按所謂“??”字作,字當爲“殊”字,可對比《史篇(一)》第十六“殊”字作、《史篇(二)》第十七“殊”字作。所謂“北”字作,其左側尚有一豎筆,而所謂“北”之豎筆所在實爲木牘紋路,並非筆畫,字當爲“比”。“殊比”即難以匹敵之意,合於文義。此外,此章押脂質部韻,“北”爲之職韻字,於韻不合,作“比”則合韻。
以下是一位師長於2019年12月23日賜告的釋讀意見:
(23) 《蒼頡篇》第七:“(嬖)愛。”按“”疑當爲“邇”字。
(24) 《蒼頡篇》第十五:“雞豚犧羊。”按“犧”可嚴格楷寫爲“犠”。
(25) 《蒼頡篇》第十五:“脯〔肉〕酒漿。”按“漿”可嚴格楷寫爲“??”。
(26) 《蒼頡篇》第卅五乙:“煮??(飧)召??(?)。”《新牘》將“召”解釋爲“呼喚”。按其說非是。“召”疑讀爲“調”,“調?”與“煮飧”並列。
(27) 《史篇(一)》第四:“客居地濕,編莞(菅)帶纕(穰)。”按所謂“帶”字作,下部“巾”旁可以辨識,上部筆畫比較簡單,似與“帶”字上部繁複的筆畫不合。此字很可能是“席”字,其上部筆畫亦與“席”相合;“席纕(穰)”即以穰爲席之意,亦合文義。
(28) 《史篇(一)》第十:“深??(耕)種。”按“”當讀爲“稠”,“稠種”與“深耕”並列。
(29) 《史篇(一)》第十四:“污養盡哭。”按“哭”字所在,已模糊難辨。然此章押陽部韻,“哭”不合韻,或當爲“喪”字。
(30) 《史篇(二)》第二:“項頌混洄。”按“項頌”當讀爲“澒溶”。
(31) 《史篇(二)》第三:“天罔有禮,不??(繫)維綱。”按“禮”當讀爲“體”。
(32) 《史篇(二)》第五:“陰隨盛衰,雲相代。”按所謂“”字作,對比《史篇(二)》第二“轉”字作、《風雨詩》“轉”字作,可知該字右側當爲“專”旁,其左旁殘筆則與“彳”旁寫法不合;而且從木牘行款與文字寬度來看,其左旁尚有筆畫(惜已殘去)。從殘存筆畫來看,其左旁很可能就是“車”旁,此字應即“轉”字。
(33) 《史篇(二)》第八:“毋擅游己。”按“游”當讀爲“由”。
(34) 《史篇(二)》第九:“詹(瞻)視侍疾,本問良醫。”按所謂“本”字作,字似不誤,然而“本”似不合文義,字似爲“求”字之訛。
(35) 《史篇(二)》第廿四:“從次擅事。”按“從次”當讀爲“縱恣”。
(36) 《史篇(二)》第卅:“拓選其,尊錄賢士。”按“拓”當讀爲“摭”,與“選”義近連言。
(37) 《史篇(二)》第卌一乙:“非親致密,不宜直干(幹)。”《新牘》謂:“直幹本是說挺直的樹幹,本板喻直爽,直言無隱。”按其說迂曲,“干”可讀爲讀“訐”。
(38) 《史篇(二)》第卌二:“能用賢人,即福奏至。”“抱小”先生認爲“奏”可讀爲“趣”。[8]按“福奏”當讀爲“輻湊”。
(39) 《史篇(二)》第五十:“有私餽向(餉),轍(輒)使得人。”《新牘》謂:“這兩句說有私自餽贈財物的,要查明是何人餽贈財物和接受財物。”按其說非是。所謂“人”字作,左側筆畫已模糊。從文義上,此處當作“入”,全句謂使餽餉得入於監牢中之囚徒。而且此章押緝部韻,作“人”失韻,“入”則合韻。
(40) 《史篇(二)》第五十二:“《凡將》竟訖,《孝經》道術。”按此“凡將”、“孝經”皆不應加書名號。此爲此篇末章的總結語,謂本書“將竟讫”而“大凡”述之也——司馬相如《凡將篇》之得名,或亦與此近、遂取末章首兩字爲名——“孝經道術”即此書之主要內容,“經”、“術”義近對文。
(41) 《史篇(二)》失序第五:“(隙)棲穴處。”所謂“”字爲“文釋”,“圖釋”則作“”。《新牘》將之解釋爲“樹木間的縫隙”。按縫隙不合文義,該字作,漢代文字“??”、“巢”形近易混,此字疑當爲“樔”之訛字,“樔”讀爲“巢”。
(42) 《史篇(二)》失序第五:“何異蜚鳥。”按“鳥”字作,對比《蒼頡篇》第八“鳥”字作、“烏”字作,可知此字確是“鳥”字,然而此章押魚部韻,“鳥”不合韻,字當爲“烏”之形近訛字。
(43) 《史篇(二)》失序第七:“旦與君絕,幸覺來呼。”按所謂“旦”字作,筆畫已殘損,然此處作“且”較合文義;而漢代文字中“旦”與“且”的區別只在於上部的“口”形筆畫中作一橫或兩橫而已,此處作“且”亦合於字形。
(44) 《史篇(二)》失序第八:“博於辟諭。”按“辟諭”當讀爲“譬喻”。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師長賜告的改釋意見,是在該師長未及見《新牘》全書的情況下做出的,原本多爲短短數字或一句話的批語,筆者據其觀點略爲敷衍成文。若有不合其說本意而致誤之處,責任皆當由筆者承擔。
《新牘》還有一些楷寫有誤、可以進一步準確釋寫,或是誤錄誤排的一些釋文,如《蒼頡篇》第卅一“繭〔絲〕枲絡”之“枲絡”、《史篇(一)》第五十七“上下隨時”之“上下”,《新牘》皆作補文(“上下”,“圖釋”作“□□”),按上引諸字大部分筆畫皆存,可徑釋。
又如《蒼頡篇》第卅九“衛嬐”之“衛”本作“衞”,《史篇(一)》第八“予諸??對”之“??”上部本从“”作“矦”,《史篇(二)》第二“狀似鷄卵”之“鷄”本从“隹”作“雞”,第十“哭泣辟踴”之“踴”本不从“力”作“踊”,第十“退却府(俯)伏”之“却”本从“邑”作“郤(卻)”,第十“??(飧)飯麤糲”之“糲”似不从“厂”作“?”,失序第七“曲轍後顧”之“轍”本作“輙”。
又如諸篇之“明”(見於《蒼頡篇》第五十四“蚩尤典明”,《史篇(一)》第三“夜築承明”、第四“不史至明”、第十三“不以旦明”,《史篇二》第三“强健聰明”、第卌一“明君取士”之“明”、失序第四“明上徵召”、失序第六“明德道民”、失序第八“必明度數”),皆本作“眀”。
又如《蒼頡篇》第十一甲“撟蹻□□”之“撟蹻”當處於四字中後二字的位置,釋文當作“□□撟蹻”。《蒼頡篇》第卌二:“罷飹(??—飽)……?。”《新牘》謂“?”前“缺六字”。按其說與與體例不符,此處應缺四字,且“?”前後分別缺二字。
此外,《蒼頡篇》第卅六“綰(寬)??(陝—狹)”、第卌乙“陝??”、所謂《史篇(二)》第卌五“過陝(狹)”諸“陝”字,按照《新牘》的解釋,皆當爲“陜”字誤排。
2019年12月30日初稿
2020年1月6日修改
[1] 劉桓編著《新見漢牘〈蒼頡篇〉〈史篇〉校釋》,中華書局2019年(下文簡稱爲“《新牘》”)。需要說明的是《新牘》圖版旁邊的釋文(簡稱“圖釋”)與釋文注釋部分的釋文(簡稱“文釋”)略有不同,筆者一般據其正確者引用,若有必要則分別注明。此外,《新牘》所謂“《史篇》”的擬名未必準確,爲便利起見,本文暫用此擬名。
[2] 張傳官《談談新見木牘〈蒼頡篇〉的學術價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19年12月25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510。
[3] 本文所引北大漢簡《蒼頡篇》請參看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下文簡稱爲“《北蒼》”)。本文所引《北蒼》釋文已據學界相關意見修改,不一一注明。
[4] 此木牘整理原歸入《史篇(一)》,今改隸《蒼頡篇》,參看張傳官《談談新見木牘〈蒼頡篇〉的學術價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19年12月25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510。
[5] 二者通假請參看白於藍《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127頁。
[6] 按可能讀爲“鰶”,不過“鰶”字晚出,存此待考。
[7] 抱小《漢牘〈史篇(二)〉小札四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20年1月4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519。
[8] 抱小《漢牘〈史篇(二)〉小札四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網,2020年1月4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519。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0年1月6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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