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牘《史篇(二)》小札(再續)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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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小
一、悲毒悽??(惻)
漢牘《史篇(二)》第一〇云:
原釋文及圖版釋文皆作“踴”、“凄惻”,今據圖版改釋為“踊”、“悽??”。其中所謂的“悲毐(哀)”之“毐(哀)”,簡文作:
劉桓先生括注為“哀”,其實并不可信,因為“毐”、“哀”二字古音不同部,“毐”為影母之部上聲字,“哀”為影母微部平聲字,二部古音頗有距離,故難以通假。
案所謂的“毐”,其實應釋為“毒”。漢簡“毒”字作:
可以為證。
《廣雅·釋詁二》:“毒、??、悲,痛也。”[2]而“悽”亦悲痛、悲傷之義。如 《楚辭?遠游》云“意荒忽而流蕩兮,心愁悽而增悲”。是簡文云“悲毒悽??(惻)”,乃四字義近而連文,即悲痛之義。
檢《楚辭·九歌·湘君》“女嬋媛兮為余太息”,王逸注云:
言己遠揚精誠,雖欲自竭盡,終無從達,故女嬃牽引而責數之,為己太息悲毒,欲使屈原改性易行,隨風俗也。[3]
又《楚辭·七諫·哀命》“然怊悵而自悲”,王逸注云:
言己終撫我情,寂寞不言,然怊悵自恨,心悲毒也。[4]
是“悲毒”為漢人語彙。
綜上,根據本文的意見,我們重新寫出釋文:
二、但告毋悔
漢牘《史篇(二)》第一九云:
男子八歲,學書文字,十五受經,問知奇異,廿(二十)而冠,行成人事,感繫女時,在役五載,媒妁窺觀,方乃納采,問名卜兆,但告毋?,三十親迎,執綏降志,教以婦道,順從人意。(182頁;圖版30頁)
?,《玉篇》:“?,???,儉急。又儉意也。”是說此禮不可省去。
檢所謂的“?”字,圖版作:
此字右邊所從疑為“每”字,故此字似應釋為“悔”。“悔”字漢簡作:
又漢牘《史篇(二)》第一二有“罪過自悔”語,其中“悔”字作:
與上引所謂的“?”字,極為相近,故應釋為“悔”。
如此,此文以字、異、事、載、采、悔、志、意為韻,皆屬古韻之部,唯字、異、事、志、意為去聲字,載、采、悔為上聲字,稍有異耳。則從用韻上亦可證釋“悔”為確。
[1] 轉引自李洪財《漢簡草字整理與研究·漢代簡牘草字彙編》,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林澐教授,2014年,11頁。
[2] 參王念孫《廣雅疏證》,中華書局,1983年,49頁。
[3] 洪興祖《楚辭補注》,黄灵庚點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93頁。
[4] 同上,416頁。
[5] 轉引自李洪財《漢簡草字整理與研究·漢代簡牘草字彙編》,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林澐教授,2014年,469頁。
[6] 劉桓編著《新見漢牘〈蒼頡篇〉〈史篇〉校釋》,中華書局,2019年,釋文176頁、圖版29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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