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里耶秦簡所記廿六年及其用字特徵考證
(首發)
陳正賢
中興大學中文系
摘要
本文以《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裏記寫“廿六年”的木牘為核心,考察其用字在不同的時間點所產生的變化,以判斷秦始皇實施書同文字的年月。茲將筆者於本文主要考證摘錄如下:(一)於秦始皇的廿六年二月的之前的文獻,依然呈現秦統一前的用字特徵。(二)秦始皇實施書同文字日期至遲為廿六年五月,最早則為廿六年三月。(三)秦始皇統一天下的年月與書同文字實施的日期是不同時間,兩者不宜畫上等號。(四)里耶秦簡的抄寫時間橫跨實施書同文字的前後,不宜逕則將其歸類於書同文字後的文獻。
一、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
《里耶秦簡(貳)》有一片編號9--1114(正面)記有“□六年十一月甲申朔”的木牘(圖一),整理者將它釋為秦始皇的“卅六年”。[1]陳偉先生以為整理者所釋不確,理由是《里耶秦簡》中另有卅六年丙戌為朔日的紀年,並且《里耶秦簡(貳)》編號9-1874(正)的木牘又有明確記寫著“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所以“□六年十一月甲申朔”不可能是“卅六年”,而是“廿六年”。[2]陳偉先生的改釋是十分正確的。
《里耶秦簡(貳)》編號9---1114木牘正面與背面的文字,陳偉先生改釋後,其《校釋(第二卷)》釋文云:
【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鄢將奔命尉沮敢告貳春卿(鄉) 主:移計I二牒,署公叚(假)于牒。食皆盡戊子,可受??續食。病有瘳,遣從□。II敢告主。十一月己丑,貳春卿(鄉)後敢言之:寫上,謁令倉以從吏(事)。敢言III之。/尚手。IV9-?1114
十一月壬辰,遷陵守丞戎告倉:以律令從吏(事)。/丞手。I
即走筭行。II9-1114(背)[3]
這片記寫著“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的木牘之用字值得注意,如表示{鄉}皆以“卿”字,表示{事}皆用“吏”字,這樣的用字很明顯是秦統一前的用字特徵。更巧合的是,於編號9-1411(圖二)一樣也記寫著“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的木牘,其用字也有統一之前的特徵,請見以下《校釋(第二卷)》的釋文:
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貳春卿(鄉)後敢言之:丞相言:“得巍(魏)城邑民I降歸義者,有故臣妾為拾虜,以鼠(予)之 。”令書已到。敢言之。II9-1411□辰,佐臧以來。/韋半。 赾手。9-1411(背)[4]
編號9-1411木牘的用字,除了表示{鄉}一樣是用“卿”字,另外表示“給予”之{予}則是用“鼠”字,而當“老百姓”講的{民}這裡不稱之“黔首”,逕則使用“民”字。筆者統計了《里耶秦簡(壹)》與《里耶秦簡(貳)》“黔首”與“民”的使用情況,發現“黔首”共出現35例,但是“民”僅僅於此一例。至於用“鼠”字表示“給予”之{予},據田煒先生的統計,明確是秦統一實施書同文字後的秦出土文獻中連一個例子都找不到,田煒先生認為這樣的用字具有斷代的意義。[5]田煒先生的論證有數據的支持,目前看來是可信。於是筆者再考察里耶秦簡內部表示“給予”之{予}的用字情況,除了《里耶秦簡(貳)》編號9-1411的木牘,已經找不到以“鼠”字表示{予}的用字之例。編號9-1411木牘的用字和編號9--1114的木牘一樣都很不尋常,兩者所呈現出來的用字特徵,讓我們懷疑秦始皇“廿六年十一月”之時,書同文字政策尚未實施。
除此之外,明確記著“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的編號9-1874木牘,我們也發現有一例以“吏”表示{事}的用字,並且找不出該木牘其它用字有書同文字之後的特徵。這三片記寫著“廿六年十一月”的木牘皆呈現秦統一前的用字,這恐怕不是偶然,因此我們判斷它們應是記寫於秦始皇施行書同文字政策之前,也就是說秦始皇的廿六年十一月,尚未實施書同文字的政策。
二、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
黃一農先生考察秦王政時期的曆法,認為秦以十月為歲首並非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才改曆,而是從秦王政時期就行之有年。[6]以里耶秦簡記寫“廿六年十一月”的木牘之用字較符合秦統一前的特徵來看,黃一農先生之說甚確。於是我們再順著“廿六年十一月”的線索往下追,發現里耶秦簡有兩例記寫“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的木牘,分別是編號8-1516(圖三)與編號8-652(圖四)。
編號8-652的木牘已殘斷,何有祖先生與之和編號8—67綴合,[7]綴合之後的正面與背面《校釋(第一卷)》釋文云: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蜀敢告之:大(太)守令曰:秦人□□□侯中秦吏自捕取,歲上物數會九月朢(望) 大(太)守府,毋有亦言。問之尉,毋當令者。敢告之。8-67+8-652
辛巳,走利以來。半。 憙 (背)(8-67+8-652)[8]
其中二例“太守”之“太”不以“泰”字而是用“大”字表示,在里耶秦簡除此之外,已找不到“太守”之“太”有以“大”表示的例子。於是筆者再進一步統計《里耶秦簡(壹)》與《里耶秦簡(貳)》“泰”字的使用情況,發現“泰”字用於官名的比例特別高,請見下表:
表1:里耶秦簡“泰”字的使用情況統計
字 |
泰 | |||
詞語 |
{大} |
{太} | ||
詞頻 |
25 |
33 | ||
詞彙 |
泰半斗 |
16 |
泰守府 |
14 |
泰抵[9] |
2 |
泰守 |
12 | |
泰凡 |
1 |
泰遷陵守 |
1 | |
泰父 |
1 |
泰王 |
1 | |
不明[10] |
5 |
泰官 |
1 | |
|
平城泰原 |
1 | ||
泰上皇 |
1 | |||
泰山 |
1 | |||
泰官 |
1 |
大西克也先生以為“泰”字是秦在統一之後才造出來的字,因它可能有象徵著大秦以水德統一之意義,所以如“太守”、“大半斗”、“太上皇”……等等這些與國家制度有關或帶有權威性的詞彙皆更換為“泰”字。[11]換言之,先秦表示{大}與{太}大多以“大”字來記寫,但秦統一實施書同文字之後,“泰”字就承擔了 “大”的一字多音義的職能。“泰”字是否為秦統一之後才造出來的字,目前筆者不敢冒然斷論,但筆者再試著以明確是秦統一之前的秦系青銅器銘文為考察對象,找出用“太”來表示某官名以及度量單位“大半斗”之“大”的使用情況,請見下表:
表2:秦系青銅器銘文
編號[12] |
器名 |
釋文 |
14748 |
太官盉 |
大(太)官四升 |
19012 |
太后車軎 |
大(太)后,公 |
19906 |
太后漆盒 |
十七年大(太)后詹吏(事)丞 |
19907 |
廿九年太后漆樽 |
廿九年大(太)后詹吏(事) |
19909 |
大官漆豆 |
大(太)官 |
12309 |
卅六年扁壺 |
亖(四)斗大半斗,卅六年邦工帀(師)工室。 |
12328 |
邦工師壺 |
四斗大半斗,卅六年,邦工帀(師),工室王。 |
從上表可以發現秦統一前的秦系青銅器銘文未見有以“泰”字表示{太}或{大}的用例,且無一例外皆用“大”字。如果再以睡虎地秦簡“大”一字表多音義的情況來和里耶秦簡對照,兩者之間用字的變化就更顯著了,請見下表:
表3:睡虎地秦簡“大”一字表多音義
字 |
大 | |||||
詞語 |
{大} |
{太} |
{泰} | |||
詞頻 |
193 |
8 |
1 | |||
詞彙 |
大半斗 |
4 |
大倉 |
2 |
貴以大 |
1 |
大父母 |
2 |
大甚 |
2 |
| ||
高大父母 |
1 |
大行 |
1 | |||
外大母 |
1 |
大子 |
1 | |||
|
大守 |
1 | ||||
大官 |
1 |
透過這樣的統計與對比後,數據顯示“泰”字是可以成為書同文字施行前後的斷代標尺。不過要進一步說明的是,如此論證不是說凡出現“大守”或“大半斗”甚至是“大父”的字詞,就表示一定是統一前用法,例如“即墨大守”的封泥(圖五),[13]它不論從字形或印章格式來看,皆呈現標準的田字格秦印,然照理秦“盡略齊地”後接著就是統一天下,但“即墨大守”此時還是用“大守”,這就讓我們很難說它一定非秦統一後的文物,所以目前所知的證據只能保守地說“大守”或“大半斗”這類的用字於秦代實施書同文字政策後可能較少見,但未必不會出現。
何有祖先生將記寫“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但已殘斷的編號8-652木牘與寫有兩例“大守”編號8—67木牘綴合,以實施書同文字前的用字特徵而言,將兩者連結的確合理。不過誠如上述所論,只以此來判斷“廿六年十二月”尚未實施書同文字政策還不夠完備,因此筆者再舉同樣記寫著“廿六年十二月”編號8-1516的木牘來補證,其《校釋(第一卷)》釋文云: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 遷陵守祿敢言之:沮守瘳言:課廿四年畜┙息子得錢殿。沮守周主。為新地吏 令縣論言史(事)·問之,周不在┙遷陵。敢言之·以荆山道丞印行□(正)(8-1516)
丙寅水下三刻 啓陵乘城卒秭歸□里士五(伍)順行□旁 壬手(背)(8-1516)
上所引的釋文有一個關鍵詞是“新地”。所謂的“新地”係為新佔領的地區,如睡虎地4號秦墓所出土的6號木牘中寫有“聞新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為不如令者”,這裡的“新地”與編號8-1516的木牘“新地”同。“新地”一詞於《里耶秦簡》所見僅兩例,另一例是在編號9-1881(圖六),其文例是:
十一月甲寅,魯陽守丞印下尉:以律令從吏(事)。今亟日夜遣,毋出寅I夕。唯毋失期。失期,致嗇夫、吏主者。它盡如遣新地吏令。癰手。II9-1881[14]
“十一月甲寅”雖沒記寫以何時為朔日,不過有一個線索是“以律令從吏(事)”的用字是以“吏”字表示{事},這在里耶秦簡中不常見,因此我們再深入考察《里耶秦簡(壹)》與《里耶秦簡(貳)》裏“以律令從事”與“以律令從吏(事)”的使用情況,請見下表:
表4:里耶秦簡“以律令從事”與“以律令從吏(事)”統計
編號 |
紀年 |
詞彙 |
8-21(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8-63(正) |
廿七年十月庚子 |
以律令從事 |
8-131(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8-140(正) |
(廿六年)九月庚戌朔 |
以律令從事 |
8-229(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8-657(正) |
八月甲戌 |
以律令從事 |
8-904(正) |
三月乙酉 |
以律令從事 |
8-1510(背) |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 |
以律令從事 |
8-1525(正) |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 |
以律令從事 |
8-1538(正) |
卅三年七月己巳朔 |
以律令從事 |
8-1563(正) |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 |
以律令從事 |
9-1(背) |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 |
以律令從事 |
9-6(背) |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 |
以律令從事 |
9-23(正) |
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 |
以律令從事 |
9-48(背) |
卅一年十月己酉朔壬子 |
以律令從事 |
9-230(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9-470(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9-470(背) |
無 |
以律令從事 |
9-477(背) |
(元年)八月庚午朔壬申 |
以律令從事 |
9-590(背) |
卅二年七月乙亥朔戊子 |
以律令從事 |
9-1849(背) |
無 |
以律令從事 |
9-986(背) |
廿八年八月戊辰朔 |
以律令從事 |
9-1112(背) |
□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 |
以律令從吏(事) |
9-1113(正) |
十一月辛卯朔己酉 |
以律令從事 |
9-1114(背) |
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 |
以律令從吏(事) |
9-1279(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9-1408(背)) |
廿七年十一月戊申朔 |
以律令從事 |
9-1861(背) |
廿六年五月癸丑朔 |
以律令從事 |
9-1881(正) |
十一月甲寅 |
以律令從吏(事) |
9-2017(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9-2251(正) |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丙辰 |
以律令從事 |
9-2369(正) |
無 |
以律令從事 |
考察結果發現“以律令從吏(事)”共有三例,分別記寫在編號9-1112(背面)木牘、編號9-1114(背面)木牘、編號9-1881。編號9-1114(背面)與編號9-1112(背面)木牘的用字幾乎符合秦始皇實施書同文字之前的特徵(編號9-1114上一節已考察,編號9-1112於下一節詳考),因此筆者判斷編號9-1881木牘所記寫的“十一月甲寅”該年也應是尚未實施書同文字之時。至於是秦始皇哪一年的“十一月甲寅”,推算下來與秦始皇的廿五年最吻合。秦始皇廿五年的十一月是以庚寅為朔日,[15]由庚寅推算至甲寅,便是該月的25日,還沒超出十一月的範圍。編號9-1881木牘不論是從用字抑或曆法推算,皆符合秦始皇廿六年之前,且“新地”一詞筆者找遍了《里耶秦簡》,僅編號8-1516記寫著“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的木牘與之共有。由是再推論編號8-1516的木牘應也是尚未實施書同文字之時所記錄,也很是合理。
總結以上考察《里耶秦簡》記有“廿六年十二月”的木牘後,筆者認為於秦始皇的廿六年十二月,書同文字政策應尚未正式實施。
三、廿六年二月癸丑朔
上一節提到編號9-1112(圖七)記寫著“□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的木牘,其正面與背面的釋文云:
□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長壯敢言之:唐亭I旁有盜可卅人。壯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謁II遣【卒】??(索)。敢言之。/二月辛巳(29),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卿(鄉)主,以律III9-1112令從吏(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卿(鄉)上司馬丞。/亭手。/即令I走涂行。II
二月辛巳,不更輿里戌以來。/丞半。 壯手III9-1112(背)[16]
先談這片木牘的紀年。該木牘的“□六”年之“廿”,原整者無釋。筆者以為“□六年”一樣是“廿六年”,因為在《里耶秦簡.壹》編號8-1516的木牘已發現有“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的紀年,顯然該年的十二月是以癸丑為朔日,於是往下推算,過了六十天正好又是以癸丑為朔日。李忠林先生〈周家台秦簡曆譜繫年與秦時期曆法〉一文,以秦王政元年為起點而排列至漢高祖四年的朔閏表中,認為秦始皇廿六年的十二月是大癸丑,同年的二月是小癸丑,[17]今以《里耶秦簡》編號9-1112的紀年來對照李忠林先生的朔閏表,李先生的推算甚確。因此廿六年二月以癸丑為朔日亦無疑。
既然確定了是“廿六年二月”,筆者再進一步追究,發現該木牘正面與背面呈現不同的字跡,正面從“【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起,至“二月辛巳”迄,皆由“校長壯”或其書佐所書寫的。如何得知?於背面簡的左下角署名“壯手”與正面“二月辛巳”以前的筆跡相同就可確認。[18]至於正面的“二月辛巳”到背面的“亭手”也很明顯與“壯手”的筆跡有落差,無疑該木牘由不同的書手抄寫。“二月丙子”就是該月的24日,“二月辛巳”則是該月的29日;從“二月丙子”至“二月辛巳”由不同的人抄寫,這反映該公文的送往所記之日是當下抄寫的可能性很大,那麼也意味著所書內容應可反映“廿六年二月”的用字。
是以筆者依此原則檢視編號9-1112的用字,發現表示{鄉}皆用“卿”字,表示“以律令從事”之“事”用“吏”字,這證明了“廿六年二月辛巳”還呈現秦統一之前的用字特徵。
不過另一方面,筆者又再《里耶秦簡》編號9-1861(圖八)也找到一片正面記寫著“【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的木牘,請見以下該木牘正面與反面的釋文: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洞庭叚(假)守高謂縣丞:乾雚及菅茅善用殹(也)。且燒草矣,以I書到時,令乘城卒及徒隸、居貲贖責(債)勉多取、積之,必各足給縣用復到乾II草。唯毋乏。它如律令。新武陵布四道,以次傳,別書。書到相報,不報者追之。新III【武陵】□書到,署廄曹。以洞庭發弩印行事。IV9-1861
五月乙酉,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官主:以律令從事。I以次傳書,勿留。/夫手。即走辰行。II
□□□□□□□□□□【報】酉陽曰:書已到。/夫手。即司空史??行。III
五月甲申水下七刻,焦士五(伍)陽□鼠以來。/陽半。 癰手IV9-1861(背)[19]
正面的“【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字跡與背面“癰手”的字跡吻合,因此“【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是一位叫“癰”的書佐所抄寫的。【廿】六年二月以癸丑為朔日,推算下來庚申就是該月的第8日,與上述編號9-1112同樣是廿六年“二月辛巳”的木牘相較之下,編號9-1861的木牘比之更早個20天,但這就產生一個問題,即編號9-1861的用字,其表示“行事”之{事}是直接以“事”字,如此便矛盾了!也就是說,同樣是記寫著“廿六年二月”,然晚20天的符合統一前的用字習慣,而早一些時日寫的卻不以“吏”字表示{事},逕則以“事”字。對於這種現象,又該如何解釋?筆者推敲之後,以為有三種可能:(一)書同文字政策於“廿六年二月”雖已施行,但編號9-1112木牘的書手因一時改不了舊習慣而疏忽,然而較早於20天,也就是編號9-1861木牘叫“癰”的書手卻反映了書同文字的政策。(二)編號9-1861所抄寫之時不是如實反映所記之日。(三)表示{事}以“事”字於秦統一前已在使用。
如果第一種可能可以成立,那麼就表示這樣疏忽不會是孤例,於是筆者嘗試找出明確有紀年且尚有以“卿”字來表示“鄉”字來驗證。據陳侃理先生根據了《里耶秦简》編號8-461的木方指出:
“卿”、“鄉”初文相同,本為一字,寫法出現分化後,在秦漢簡帛中仍多通用,尤多以“卿”字記錄{鄉}。睡虎地秦簡中這樣的例子俯拾皆是, 如秦始皇二十年(前227 年)《南郡守騰文書》中有三處“鄉俗”,{鄉}都寫作“卿”。里耶秦簡中,則幾乎看不到這種情況。《里耶秦簡(壹)》沒有釋出“卿”字,而在139 個{鄉}中,僅8-2259號木牘有一字寫作“卿”,其餘除個別筆劃殘缺或模糊無法確定外,字形都作“鄉”。如果睡虎地秦簡和里耶秦簡的這種用字差異不是出於偶然,……………即:記錄公卿之{卿}仍像過去一樣使用“卿”字,記錄鄉里之{鄉}統一更用“鄉”字。[20]
陳侃理先生對於《里耶秦簡》“卿”字使用的理解,現在自然是要修正的,因為至少我們在《里耶秦簡(貳)》已經找到了好幾個以“卿”字表示{鄉}的用法。但秦代實施書同文字的政策後,是否還有以“卿”字表示{鄉}的用例,這尚有討論的空間。因此,除了上文的論證所找到的以“卿”字表示{鄉}的用例外,筆者又在編號9-927找到了一例,請見下揭:
(《里耶秦簡(貳)·9-927》)
這裡的“都鄉”之“鄉”即以“卿”字表示,雖然,我們實在無法判斷該簡是統一前或實施書同文字後所書寫,所以這條線索只能放棄。不過筆者又在編號9-465 (正)發現一處以“卿”字表示“鄉守”之{鄉}的用例,請見下揭:
(《里耶秦簡(貳). 9-465》)
這片殘斷的木牘記寫著“卿(鄉)守履受司空卬”,整理者將之與《里耶秦簡·貳》編號9-1412 (正)綴合,[21]陳偉先生認同整理者這樣的綴合,以為二片寬度、厚度、茬口、文意皆吻合,並且將編號9-465與編號9-1412的正面斷讀為:“卅一年八月辛巳朔丙申,貳春卿(鄉)守履受司空卬”。[22]如果這樣的綴合是可信的,那也意味著在秦始皇卅一年還有以“卿”字表示{鄉}的用例了。
不過筆者仔細琢磨後,覺得這樣的綴合不是很可靠,理由是:(一)我們將編號9-465與編號9-1412的綴合比對,發現不論是正面或背面字跡皆不同。(二)兩者茬口密合有落差。(三)我們在目前明確可以判斷出是秦代實施書同文字後的秦簡,實在找不到還有以“卿”字表示{鄉}的用例。
請先見下揭編號9-465與編號9-1412(正面)綴合後的對比:
(編號9-1412)
(編號9-465)
從對比中很明顯可以觀察出兩片木牘的正面筆跡各不同,並且如果我們再對比背面,一樣存在同樣的問題,請見下揭:
(編號9-1412)
(編號9-465)
上揭綴合後,筆者以為編號9-465背面木牘的“少”字的筆跡,實在無法和編號9-1412背面最後的“九十”對應得上。其次茬口密合的問題,綴合後兩片木牘背面的落差更明顯了。由此觀之,這樣的綴合顯然是不穩妥的,所以“卅一年八月辛巳朔丙申”恐怕是無法和“卿(鄉)守”產生連結。既然這樣的綴合不能成立,我們就有依據下結論說:以“卿”字表示{鄉}的用字,至少就里耶秦簡來看,還是具有區別秦代實施書同文字前後的標尺,因此編號9-1112木牘的書手因一時改不了舊習慣而疏忽的可能也可以排除。
那麼會不會是編號9-1861正面所記寫的“【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不是如實反映所記之日?筆者覺得這樣的可能性也不高。編號9-1861(正面)“【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有一個叫“癰”署名於木牘編號9-1861(背面)的左下角,寫著“癰手”二字,筆跡和編號9-1861(正面)一模一樣。但是同樣在編號9-1861(背面)記寫著“五月乙酉”云云是署名“夫手”的筆跡,甚至再和“五月甲申水下七刻,焦士五(伍)陽□鼠以來。/陽半”的筆跡對照,很明顯“癰手”和“夫手”及“陽半”是不同人所寫,請見下揭對比:
(癰手)(陽手)(夫手)
再例如編號9-1861正面記寫著“【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第三行的最後一個“事”字作,但編號9-1861背面第一行最後一個“事”字作,毫無疑問兩字是不同筆跡。
一片木牘有三種不同的筆跡,這也意味著這片木牘應該經歷三個不同的時程:一是“廿六年二月庚申”;二是同年的“五月乙酉”;三是同年的“五月甲申”。秦始皇廿六年的五月是以辛巳為朔日,“五月乙酉”就是5月9日,“五月甲申”就是5月4日。從木牘記時日的書寫來看,這片木牘反映所記之日的可能性極大。
既然《里耶秦簡.貳》編號9-1861的正面記寫著“【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它可能是書同文字政策尚未實施前所寫,然其表示{事}不以“吏”字卻用“事”字,又該如何解釋這樣的用字現象?其實,兩周金文就有以“事””表示{事}的用字之例,如望簋的“事”寫作《集成. 04272》,簋的“事”寫作;秦系文字的不其簋的“事”亦作《集成.04328》,秦戰國晚期的三年詔事鼎之“事”寫作《集成.2651》,這幾個青銅器銘文“事”字的寫法,中間一筆豎畫直接貫穿下面“又”旁,與“吏”或“史”字的寫法有別。除了青銅器銘文,《睡虎地秦簡》中表示{事}一詞同樣也有2例是這種的寫法,分別是:(睡.甲130背)、 (睡.甲136背)。先秦有了這些“事”的用字例,我們就無法說秦國統一前不會有以“事”表示{事}的可能,我們只能說秦國統一前以“吏”字表示{事}是常見的用法,只是當時人們似乎不太熱衷以“事”字表示{事}而已;不熱衷使用與不會使用是兩種不同概念,是以我們實在無法斷論凡出現以“事”字表示{事}的用字必定在秦代書同文字之後。
總結上述的論證,筆者認為直到“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書同文字的政策應該尚未正式實施。
四、秦始皇實施書同文字之年月考證
筆者在上一節編號9-1861(背面)木牘所引的釋文,已觀察到廿六年的“五月乙酉”是用“鄉”字表示{鄉},至於“以律令從事”則直接以“事”字而不再用“吏”字。因此筆者判斷廿六年的“五月乙酉”以前,秦國已經實施了書同文字的政策。再請看編號9-2303木牘(圖九)的釋文:
□六年五月庚戌,??舍守歐、佐秦出秶粟米四斗一升泰半升
“□六年”原整理者將之釋為“卅六”,[23]周海鋒先生將其改釋為“廿六”,其改釋理由所舉之例甚確。[24]另外編號9-2287的木牘亦有明確記寫“廿六年五月辛巳朔”,五月庚戌則是該月的10日,亦也在該月計日範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泰半升”的“泰”字也出現了。“廿六年五月”以“鄉”字表示{鄉},以“事”字表示“以律令從事”之{事},又加上有“泰半升”之“泰”字的出現,這些證據足以讓我們判斷在秦始皇的“廿六年五月”之前,書同文字的政策已實施。
於是再往“廿六年五月”之前推論,發現記寫著“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編號8-63的木讀(圖十),其內文“吏”與“事”二字使用已分明。趙平安先生是最先觀察出睡虎地秦簡與龍崗秦簡表示{事}用字時,“吏”與“事”的使用有此消彼長的現象,因而判斷這種現象與秦統一之後的書同文字政策有關。[25]後來《里耶秦簡》編號8-641的木牘有“□如故更事”句,[26]驗證了趙平安先生的卓識。雖然如此,現在筆者還是不敢冒然斷論秦國實行書同文字的政策之後,以“吏”字表示{事}的用字就找不到,例如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於9號古井出土的〈秦二世元年文告〉簡牘有“今宗廟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句,陳偉先生將“吏”括讀為“事”,指“宗廟事”意即“秦始皇建廟的事”[27]。陳偉先生這樣括讀似乎也可備一說。
不過畢竟以“吏”字表示{事}於書同文字實施後不常見也是事實,所以編號8-63的木讀,“吏”與“事”二字的使用分明,筆者為求慎重,也將其當做是一個佐證之例。也就是說,考察了里耶秦簡從“廿六年十一月”至“廿六年五月”木牘的用字,筆者判斷秦統一天下後,最早可能於“廿六年三月”就實施書同文字政策,而最晚應不會超出“廿六年五月”之後。
五、結語
我們研究秦統一之後的書同文字時,往往將秦國的統一時間與書同文字政策畫上等號,但本文以里耶秦簡裏的紀年及其用字所呈現的特徵為考察,以為兩者應當區別清楚,尤其是研究者在論證秦文字用字習慣上的改變,若不將這層因素也考量進去,必然會得出錯誤的結論。實際上,秦國統一天下很有可能已在秦始皇廿六年十月之前就已經完成,例如編號9-2301木牘(圖十一)寫著“已盡略齊地”,且該木牘又記寫著“廿五年七月”;假設“廿五年七月”已“盡略齊地”,那秦始皇統一天下與書同文字政策的實施是不同的時間是合乎邏輯的。特別是本文考察了里耶秦簡裏記有“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廿六年二月癸丑朔”的木牘後,發現木牘的用字大多符合秦統一之前的特徵,這些文獻所呈現出的例證不會皆出於偶然,所以筆者認為秦國統一天下的時間和書同文字政策之實施不宜畫上等號。
後記:本文是筆者碩士研讀期間第二篇公開發表的小論。因在台灣須博士以上方能投學術期刊及學報,然後又覺得將文章投於研討會發表,僅討論那幾分鐘似乎沒多大意義,因此大膽將拙作發表於此與師友同好分享。論文的寫作尚於摸索的階段,其中會有很多不成熟的意見,請見諒。2020 4/13
圖一
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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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九 |
圖十 |
圖十一 |
[1] 湖南省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12,43頁
[2]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12月,261頁。以下簡稱《校釋(第二卷)》
[3]《校釋(第二卷)》,261頁
[4]《校釋(第二卷)》,303頁
[5]田煒:〈論秦始皇“書同文字”政策的內涵及影響──兼論判斷出土秦文獻文本年代的重要標尺〉,《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018年9月,431頁
[6] 黃一農:〈秦王政時期曆法新考〉《華學》(第五輯),2001年12月,143-149頁。
[7]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1月,頁481。(以下簡稱《校釋(第一卷)》)。
[8] 校釋(第一卷)》,頁481。
[9] 這裡有一例“泰抵”寫作“泰氐”,陳偉先生依後文判斷疑讀“泰抵”。參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頁510。
[10] 因斷簡殘篇而無法辨識前後文或只能看出是“泰”字皆將之歸類於此。
[11]大西克也:〈從里耶秦簡和秦封泥探討“泰”字的造字意義”,《簡帛》(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頁142
[12]吳鎮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北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9月
[13]遠藤彊編集:《封泥大觀.齊魯封泥攷存》,扶桑印社,2007年4月,48頁
[14] 《校釋(第二卷)》,383頁
[15]李忠林:《秦至漢初暦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1月,223頁。
[16] 《校釋(第二卷)》,260頁
[17]李忠林:〈周家台秦簡曆譜繫年與秦時期曆法〉,《歷史研究》2010 年第 6 期 第 36-53頁。
[18]王曉光以為里耶秦簡中,大部分書手都會在背面左下角署名,署名不是書手本人,就是和署名之人關係密切。參見王曉光:《秦漢簡牘具名與書手研究》,榮寶齋出版社,233-250頁
[19]《校釋(第二卷)》,347頁
[20]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9月,頁79-80。
[21]湖南省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12,122頁。
[2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12月,133頁,注14。
[23]湖南省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釋文〉,北京:文物出版社,88頁。
[24]周海鋒:〈《里耶秦簡(贰)》初讀(一)〉,武漢大學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89 2018-05-15。
[25]趙平安:《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雲夢龍崗秦簡釋文注釋訂補—附論“書同文”的歷史作用〉,337頁。
[26]□形原篆作,陳侃理先生將其釋為“吏”,甚確。
[27]陳偉:《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12月,358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0年4月1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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