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
劉 海宇
日本巖手大學平泉文化研究中心
秦簡中有一個寫作“裚割”、“?割”的詞,分別見於如下三種“為吏之道”題材的出土文獻之中。
1.《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吏有五失:一曰夸(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1]
2.北大秦簡《從政之經》:“一曰夸(誇)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貴□□。”[2]
3.《岳麓書院藏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吏有五過:一曰夸(誇)而夬,二曰貴而企,三曰亶(擅)?割,四曰犯上不智(知)其害,五曰間(賤)士而貴貨貝。”[3]
“裚”,在1中作“”,在2中作“”,1的整理者認為據秦簡的書寫習慣“裚字實際上就是製字”,这无疑是正确的。關於“裚割”一詞的解釋,1的整理者云:“裚割,裁斷、決定。”學界對這個解釋大多深信不疑,迄今似未見異說。
3的“?”字形作“”,整理者原釋“折”。方勇先生認為是“?(朽)”字,但因“?(朽)”字意義在簡文中難以講通,所以懷疑是“列”之誤字,讀為“折”[4]。其後,陳松長先生在《釋文修訂本》中改釋為“?”,並注云:“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作‘擅裚割’。裚割,裁斷、決定”,認為“?割”應與《為吏之道》的“裚割”表示同一個詞,均為“裁斷、決定”義,但對“?”字如何釋讀未作涉及。
細尋前後文意,1與2的“裚割”、3的“?割”理解為“裁斷、決定”義未必妥當。3在“吏有五過”之前有“吏有五失”,其文曰:“一曰視黔首渠(倨)驁(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其家忘官府。”其中第一、二、四項是說驕誇,第三項是說貪婪。1與2中亦有相近內容。“吏有五過”的第一、二、四項也是說驕誇,第三項“擅折割”應與“吏有五失”的第三項“居官善取”有關,指貪婪之類的行為。“善取”,1的整理者釋為“善於巧取豪奪”,大概包括“受人貨材(財)以枉律令”[5]之類的不法行為。
根據秦代用字習慣,“裚”、“折”兩字通用,均可讀為“製”,“製衣”一詞既可寫作“折衣”,又可寫作“裚衣”。[6]“製”,《說文》訓“裁也”,有“裁斷”義,這已經為1的整理者所指出。“裚”,在《管子·大匡》篇中所用辭例為:“裚領而刎頸者不絕”,校注引丁士涵云“裚,折之俗字”,[7]無疑用為折斷義。我們認為《為吏之道》“裚割”的“裚”與“割”義近連用,釋“裁斷”是可以的,但1的整理者進一步說有“決定”義是有問題的。有學者據此將“擅裚割”理解為“應該向上級請示時而不請示,擅自決斷”[8],這也是不妥當的。如前所述,這種解釋並不符合前後文意,我們認為1和2的“裚割”一詞或可讀為“折割”,訓為折損、割損、損減義,“擅裚(折)割”應理解為“擅自割損(官有財物)”,即監守自盜之類的不法行為。
3的“?”應讀為“剮”。《列子·湯問》:“?其肉而棄之”,《釋文》:“?本作咼,音寡,剔肉也。”《玉篇·刀部》:“剮,剔肉置骨也,《說文》作咼。”[9]“?(剮)割”亦即割損、損減義,與1和2的“裚割”同義。“?(咼)”字上古音溪母歌部,“裚(折)”字章母月部,雖然韻部比較接近,但聲母較為懸隔,可以看作同義換讀的關係。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云:“禾、芻積廥,有贏、不備而匿弗謁,及者(諸)移贏以賞(償)不備,羣它物當負賞(償)而偽出之以彼(貱)賞(償),皆與盜同法。”[10]這說明當時有的官員不如實匯報倉實的盈餘與不足,又有移多補少、假作注銷等各種貪污倉實的不法手段。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諸??(詐)增減券書,及為書故??(詐)弗副,其以避負償,若受賞賜財物,皆坐臧(贓)為盜。”[11]這說明當時有的官員使用“增減券書”、作假文書等各種手段以避免賠償,從而達到割損公家財物以肥私囊的目的,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法律規定。秦簡中的“擅折割”、“擅剮割”應指這類擅自割損(公家財物)的監守自盜行為。
文本內容約成立於東晉時期的唐人寫本《靈飛經》云:“受??(?)當施散於山林之寒拪,或投東流之清源,不得私用割損以贍己利。”[12]這裡的“私用割損以贍己利”是對“擅折割”、“擅剮割”行為的極好注腳。
綜上,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和北大秦簡《從政之經》的“裚割”應讀為“折割”,岳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的“?割”宜讀為“剮割”,“裚割”與“?割”表示同一個詞,“裚(折)”與“?(剮)”可以看作同義換讀,“擅折割”、“擅剮割”即擅自割損公家財物以肥私囊的不法行為。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169頁。
[2] 朱鳳瀚《三種“為吏之道”題材之秦簡部分簡文對讀》,《出土文獻研究(第15輯)》,中西書局,2015年,3頁。
[3]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127-128頁;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1-3釋文修訂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8年,46頁,簡稱《釋文修訂本》。
[4] 方勇《讀嶽麓秦簡劄記(二)》,簡帛網,2011年4月13日,http://m.bsm.org.cn/view/17509.html。
[5]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104頁。
[6] 白於蘭編著《簡帛古書通假字大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790-791頁。
[7] 黎翔鳳撰《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351-354頁。
[8] 朱紅林《<周禮>大宰八法研究》,王暉主編《西周金文與西周史研究暨第10屆中國先秦史學會年會論文集》,三秦出版社,2018年,447頁。
[9]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670頁。
[1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59頁。
[11] 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10頁;朱紅林著《張家山<二年律令>集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21-23頁。
[12] 許蔚《唐人寫本<靈飛經>與<上清素奏丹符靈飛六甲>的復原》,周裕鍇主編《新國學(第十三卷)》,四川大學出版社,2016年,154-176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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