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法》校注商兌
(首發)
鄔可晶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鄭慧生先生《校勘雜志》[1]收錄其所著《〈司馬法〉校注》一書(以下簡稱“校注”)。此書廣搜衆本,備列舊注,所輯《司馬法》佚文、歷代論述《司馬法》資料,以及作者精心撰寫的《〈司馬法〉一書及其流傳》,都為學者閱讀、研究《司馬法》帶來了資料方面的便利,大大提高了《校注》的學術價值。
不過,實事求是地講,《校注》在《司馬法》一書的“校”和“注”(主要反映在“校注”部分對異文、舊注的取捨和“語譯”部分作者的新見)方面存在著不少值得商榷之處。《校注》對當前學術界跟《司馬法》校釋有關的新成果吸收得也很不夠。[2]例如李家浩先生曾正確校出《司馬法·天子之義》“人之執也”的“執” 當是“埶”之訛,讀為“槷(臬)”,訓“法”;[3]《校注》沒有加以引用。[4]1992年6月出版的李零先生《司馬法譯注》一書(以下簡稱“譯注”)[5],對《司馬法》作了較高質量的整理。此後,鈕國平《司馬法箋證》 [6](以下簡稱“箋證”)、褚玉蘭《兵法精典新解》[7](以下簡稱“新解”)等也有一些可供參考之處。特別是《箋證》,引證富贍,注釋頗多發明。不少《譯注》等書已經正確出注的內容,《校注》全然不顧,一仍其誤,這是很不應該的。下 面就舉一些這方面的例子,同時也附帶指出《箋證》、《新解》等書相關的正誤情况。
《仁本》:“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是以明其仁也。”《譯注》注“不窮不能”為“不去逼迫喪失戰鬥力的敵人”(頁5)、《新解》譯文作“不殺害失去戰鬥力的敵人”(頁289),甚是。《箋證》譯文作“不為難戰敗的將士”,用古注直接釋“不能 ”為“戰敗也”(頁6),過於籠統。“不能”作名詞用,可指“無能之人”,如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將失”:“廿三曰:與不能,可敗也。”[8]“與不能”疑當讀為“舉不能”,任用無能之人。所謂“喪失戰鬥力的敵人”,即由此引申而來。《校注》反而錯譯為“不知道適可而止就不能奪取最後的勝利”(頁238)。
《仁本》:“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 《譯注》指出“舍服”就是“赦免服降的敵人”(頁6),基本正確[9](《新解》譯文作“對降服的敵人給予赦免”,見頁290,可能參考過《譯注》的講法。《箋證》訓“舍”為“免其罪而釋放之”,見頁6,一個“舍”字不可能同時兼有“免其罪”和“釋放之”兩層意思) 。《校注》把整句話譯為“有功而不貪功,功成就知道停止,這樣做可以表示自己是知‘勇’的”(頁238),對“舍服”的理解完全不對。
《仁本》“立國辨職”的“辨”,《譯注》說“是分別之義”,並指出可參看《周禮》每篇開頭的“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等語(頁 7);《箋證》(頁7)、《新解》(頁287)引《匯解·直解》也已指出了這一點。而《校注》卻說“辨”通“辦” (頁239),譯為“行使”(頁240),不如《譯注》等書的講法有根據。
《天子之義》:“天子之義,必純取法天地,而觀於先聖。”“屯(純)”為總括詞,相當於“皆”,這一點朱德熙等先生已有論定。[10]《譯注》注“純”為“完全”(頁14),即本於此。《校注》(頁249)、《新解》(頁296)在翻譯此句時把“純”字完全漏掉,《箋證》則把“純”誤譯為“一心一意”(頁16。此誤當承襲自古注,如明代劉寅《司馬法直解》[11]——以下簡稱“直解”——即說:“純,純一而不雜也。” )。
《天子之義》“不遠則難誘,不及則難陷” 的“陷”,《校注》引古注訓作“壞”、“敗”(頁251),又語譯為“擊潰”(頁252),《箋證》訓“害”(頁19),《新解》譯作“陷入敵軍圈套”(頁297),顯然當從《譯注》之說解釋為“中其埋伏”(頁17),最直截了當。上博竹書《曹沫之陳》簡60:“毋冒以陷,必過前攻。”[12]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十問”:“交和而舍,客主兩陳(陣)。敵人刑(形)箕。計啇(敵)所願,欲我陷。”[13]凡此,皆“陷”指戰時中埋伏之例。
《天子之義》:“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譯注》引《周禮·春官·司常》“日月為常,交龍為旂”謂這裏的“章”是指旗幟上的圖案(頁22)。其說極是。《校注》引《直解》曰:“士卒所戴之章也。”(頁 255)又據此而譯為“士卒身上佩戴的圖案”(頁257),這是誤信了古注。(《箋證》、《新解》也都把“章”錯譯作“徽章”,分見各書頁26、27和頁298)其實,《校注》在為“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出注時已經引到《釋名 ·釋兵》“日月為常,畫日月於其端”(頁255),可見《校注》作者並不知道“常”有旗幟義。
《定爵》:“凡戰,固衆相利,治亂進止, ……小罪勝,大罪因。”“固衆相利”與“治亂進止”、“服正成恥”、“約法省罰”對文,均為兩個動賓結構的短語組成並列結構,“相”、“進”必是動詞。明代茅元儀所刻《武備志》(以下簡稱“武備”)的注解釋“相利”為“相度便利”(《校注》頁267引)、《譯注》譯為“察知利害”(頁30)、《新解》譯文作“辨別利害”(頁305)、《箋證》訓“相”為“度”(頁40。但此書訓“利”為“地利”,蓋承襲自《直解》“相度地利”,所指似過於狹窄),都是正確的。可《校注》卻語譯為“必須用一定的利益來鞏固部隊”(頁267),誤把“相利”當作“固衆”的補語了。《譯注》注“進止”為“進其止者”(頁30),也是正確的。《箋證》為“進”注“這裏是激勵的意思”,為“止” 注“指委靡退卻的士卒”(頁40),雖然從嚴格的訓詁角度看不夠精確,對於文義的理解卻大致不差。《校注》引《武備》注“審兵進止”、語譯為“令行則行令止則止”(頁267)、《新解》譯文作“進退有節”(頁305。此誤蓋承襲自《直解》“知進止之節”),都由於不顧句子的語法結構而致誤。“小罪勝”的“勝”,《校注》據《說文》“勝,任也”而譯作“小罪仍能任用”(頁267),顯然是誤解了《說文》的原義。段玉裁在“勝,任也”下注:“凡能舉之、能克之,皆曰勝。”[14]可知所謂“任也”,當是“勝任”之“任”,不是“任用”之“任”。《校注》把“大罪因”語譯為“大罪依法而決”(頁267),未必可信。這兩句話很不好懂,《譯注》解釋為“小罪如果得逞,大罪就會隨之而來”(頁30。《箋證》說與之同,見頁41),亦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定爵》有“右兵”之語,《校注》不管與它並稱“五慮”的“順天”、“阜財”、“懌衆”、“利地”皆為動賓結構的語言事實,釋“右”為“陰”,並說:“古人以兵為陰象,故謂兵器為右兵。”(頁268)而《譯注》根據下文言“右兵”為“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釋“ 右”為“幫助”,指“使各種兵器配合使用,相得益彰”(頁31),其可信度要比《校注》所說高。(應該指出,《譯注》關於“右兵” 的說法可能參考自有的古注,如《直解》云:“右兵者,長短相助而為用也。……‘右’是‘助’也。”)《箋證》譯“右兵”為“發揮兵器的威力”,其根據是“右”可訓“強”(頁42)。按《漢語大字典》為“右”的“強”義所舉的例證是《後漢書·陳寵傳》“西州豪右兼併,吏多奸貪”。[15]可見所謂“強”,是指豪強之強,跟《箋證》所說的意思無關。《新解》為“右兵”出注說:“右,重視。古時尚右。《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位在廉頗之右。’右兵,重視軍事。”(頁 301)此說把“右兵”看作動賓結構是合理的。但是,“右”並無重視之義,作者所引的《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的例子只是表明,先秦曾以右為尊位,不能作為“右”可訓“重視”的例證。作者在後面的譯文中把“兵”譯為“兵器”(頁305),此注中卻釋“兵”為“軍事”,因前後失照而自相矛盾。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陳忌問壘”云:“長兵次之,所以救其隋(隳)也。從(鏦)次之,所以為長兵【□】也。短兵次之者,所以難其歸而徼(邀)其衰也。弩次之,所以當投幾(機)也。”[16]說的也是作戰時“各種兵器配合使用”的情況,可與“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參看。
《定爵》:“迭戰則久,皆戰則彊。”《校注》譯“迭戰則久”為“連續作戰就會久困不決”(頁270),據《太平御覽》所引把各本的“彊”校改為“疆”,又據《廣雅·釋詁》“疆,窮也”譯“皆戰則疆”為“全面作戰就會民窮財盡”(頁269、270)。這些校譯都是錯誤的。從上下文看,“迭戰”二句承“凡五兵五當,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而言,應該仍然說的是“右兵”之事。“更迭”義是“迭”的常訓,所以“迭戰而久”當從《譯注》說解釋為“將它們(引者按:指長短兵器)輪番用於作戰可以持久”(頁32);《校注》訓“迭”為“連續”,顯係臆造。《廣雅·釋詁四》“疆,窮也”之“窮”,猶《詩·豳風·七月》“萬壽無疆”、《禮記·中庸》“悠久無疆”之“疆”,是“邊際、止境” [17]的意思,不能混同為“窮困、窮盡”。所以,此句仍當從各本作“皆戰而彊(強)”。《譯注》翻譯為“一起用於作戰可以提高戰鬥力”(頁32),可以備參。《箋證》(頁43、44)、《新解》(頁301、305)關於這兩句話的解釋與《譯注》同。
《定爵》:“見敵靜,見亂暇,見危難無忘其衆。”這幾句話,實即“見敵則靜,見亂則暇,見危難則無忘其衆”的句式結構,古漢語並不鮮見。《譯注》的譯文作 “碰到敵人要鎮靜沉著,碰到混亂要不慌不忙,碰到危險災難不可丟下其部下不管”(頁39),非常正確。《箋證》(頁58)、《新解》(頁306)關於這幾話的理解與《譯注》同。《校注》把“見敵靜,見亂暇”錯譯為“要看到敵人幽靜深處的動機,看到自己內部的不安定因素”(頁277),其誤蓋本于《武備》注“軍中驚亂,宜閒暇以鎮之”云云。
《定爵》“威利章”,《校注》誤信《武備》注“威嚴之用利於章顯”之說(《直解》說與此同),進而譯作“威嚴還是要顯現出來”(頁279),把“利”字完全丟掉了。《箋證》訓“利”為“勢”,“威利”即“ 威勢,猶軍威”,訓“章”為“盛”(頁60)。“利”當名詞“勢”講、“章”當形容詞“盛”講,都是缺乏根據的臆說。《新解》譯文作“軍令威嚴利於制度貫徹”(頁306),則把“利”作為動詞“利於”看待。這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但結合“ 章”決不可能譯為“制度貫徹”這一點來看,《新解》關於“威利章”語法結構的理解是靠不住的。《譯注》認為“威” 指罰,“利”指賞,“章”讀為“彰”,“威利章”就是“賞罰分明”。(頁40)其說信而可徵。《韓非子·二柄》:“今人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於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明以“賞罰”對應“威利”。《呂氏春秋·壹行》的一段話可以看得更清楚:“王者之所藉以成也何?藉其威與其利。非強大則其威不威,其利不利。其威不威則不足以禁也,其利不利則不足以勸也,故賢主必使其威利無敵,故以禁則必止,以勸則必為。威利敵,而憂苦民、行可知者王;威利無敵,而以行不知者亡。”“禁”、“勸”即“罰”、“賞”。
《定爵》“成基一天下之形”一句比較費解,《譯注》說:“‘成基’,疑讀為‘成其’。‘一天下之形’,統一天下之勢。”(頁41)[18]“一天下”當“統一天下”講,在古書中是有其例的,我們姑舉二證:《戰國策·楚策一》:“今君欲一天下,安諸侯,存危國,寡人謹奉社稷以從。”《大戴禮記·保傅》:“是以封泰山而禪梁甫,朝諸侯而一天下。”《荀子·禮論》有如下之語:“故曰:性者、本始材樸也;偽者、文理隆盛也。無性則偽之無所加,無偽則性不能自美。性偽合,然後成聖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一天下之功于是就”就是 “成基(其)一天下之形”的意思。我們認為《譯注》的講法很可能是正確的。[19]《新解》關於此句的譯文與《譯注》說同。(頁307)《校注》以“成基”作一句讀,譯為“招致福祥的開始來臨”(頁 280),已嫌不辭。又謂“‘天下之形’當作‘天示之形’”,理由是甲骨文 “示”字與篆文“下”字形同而混。(頁280)這就更不可信了。我們知道,大約在戰國時期成書的《司馬法》是絕對不可能用殷代甲骨文書寫的,而戰國時代各系文字中的“下”和“示”的寫法迥乎不同,[20]無從相混。
《定爵》:“人人,正正,辭辭,火火。” 《校注》引《廣雅·釋詁》“人,仁也”釋“人人”為“以仁待人”,引《釋名·釋天》“火,化也……亦言毀也”釋“ 火火”為“消炎熄火”(頁282、283),犯了以言其“得名之始”的“聲訓”為具體詞義的毛病。又據《書· 湯誓》偽孔傳“正,政也”、《淮南子·氾論》高誘注“政,治也”,釋“正正”為“治其正也”、“以正治官”(頁 282、283),據《說文通訓定聲》對“辭”字的分析“从辛,會意,猶理辜也。,理也”,釋“辭辭”為“理其辭也”、“修飾文辭”(頁282、283),問題更加嚴重。所引高誘注,《淮南子·氾論》的原文作“(周公)聽天下之政”,此“政”顯然是名詞。《校注》誤解高注為“治理”之“治”,又以“正,政也”的聲訓材料為過渡,僅從邏輯上看就是不合理的。《說文通訓定聲》對“辭”字形義的分析,從古文字角度看,並不可信。前人早已指出, “”象兩手理絲之形,《通訓定聲》所謂“,理也”,當指治理之“理”,跟《校注》解釋的“修飾”也不是一回事。何況,“辭”在文獻中沒有當“理”講的例子。我們懷疑,“人人,正正,辭辭,火火”猶言“人其人,正其正,辭其辭,火其火”,即“以其人為人,以其正為正,以其辭為辭,以其火為火”,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以其君為君,以其臣為臣,以其父為父,以其子為子”同例。《譯注》翻譯為“人必得其人,正必得其正,辭必得其辭,火必得其火”(頁43),《箋證》譯文作“用賢得當,正政得當,發辭得當,火攻得當”(頁 64~65),《新解》譯文作“用人要用真正的人才,推行政令要是公正的政令,言辭必須得體,火攻必須適宜”(頁307),其所說文義近是。[21]
《定爵》:“凡人之形,由衆之求,試以名行,必善行之。……人生之宜謂之法。”《校注》讀“形” 為“刑”,引《廣雅·釋詁》:“刑,成也。”(頁283)“凡人之形,由衆之求”譯作“要把‘人’訓練出來,必須對衆人嚴格要求”(頁284)。傳世文獻中表示“成”義的“刑”似以用“形”為常,如果作者想把“凡人之形”的“形”訓作“成”,根本沒有必要改讀為“刑”。以“必須對衆人嚴格要求”對譯“由衆之求”,除了“衆”之外,沒有一個詞能對應得上。這反過來說明《校注》訓“形”為“成 ”也是靠不住的。《譯注》讀“形”為“型”,整句話譯作“凡人之楷模,都是從衆人中選拔出來的”(頁44),無疑是正確的。戰國時期的中山王鼎銘在說到中山王考察相邦賈時有一段話,可與此文比讀(釋文用寬式,不嚴格隸定):“ 今余方壯,知天若否,論其德,省其行,無不順道,考度唯型。”(《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簡稱“集成”—— 5.2840)《校注》還把“試以名行,必善行之”標點為“試以名,行必善行之”(頁283),似乎反映了作者並不知道古書中的“名行”特指名聲操行,不能分割。[22]“人生之宜謂之法”的“人生”,《校注》理解為“生活”(頁 284),不免以今律古。當從《譯注》之說讀“生”為“性”(頁 44)。《鹽鐵論·刑德》:“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法者緣人情而制”與“人生(性)之宜謂之法”義近。《新解》雖也把“形”讀為“型”(頁304),但從其譯文作“凡是要求各將士遵守的規定,應當來源於 衆人的要求,在試行過程中看它是否名副其實,如果確實是好的,就加以實行。……這些從人們實踐中產生的規定,就叫做‘法’”(頁307)來看,對這段話是指何而言的理解似乎出現了偏差,關於“名行”、“ 人生”的解釋亦全誤。《箋證》從“形”作“行”之本,認為指“民衆所行之法”,“試以名行,必善行之”被錯譯為“以‘法’考核所行之法,民衆必定順法而行”(頁67),其餘與《新解》之誤略同。
《定爵》:“立法:……四曰疾,……”《譯注》認為“疾”“疑指法令速行”(頁45),《箋證》訓為“力而行之”(頁69),《新解》譯作“雷厲風行”(頁308),至少可備一說。《校注》說“疾讀為庶”,引《列子·仲尼》“凡此 衆疾”之“疾”有異文作“庶”為證。(頁285~286)按:上古音“疾”屬從母質部,“庶”屬書母魚部,二者聲韻皆異,無由相通。“疾”、“庶”字形相近,疑《校注》本意是說“疾”是“庶”的形近訛字。即便如此,“庶”之一詞,也不可能如《校注》所說具有“衆庶有類”那樣複雜的意思。
《定爵》:“日成行微曰道。”《校注》語譯為:“天時的機緣已到、占卜的吉兆沒有消逝,這就叫做道。”(頁287)“行微”可以講成“占卜的吉兆沒有消逝”,不知作者有什麼訓詁上的依據。《箋證》譯“日成行微”為“日有成效,行事平穩”(頁71)。且不說“日成”的結構能否對譯為“日有成效”、“微”是否有“平穩”的意思,即如《箋證》所說,這兩句話跟本段講軍中之“道”的關係也顯得若即若離。[23]關於這句話,《譯注》有十分精當的解釋:“‘日’,戰日,作戰時間; ‘成’,既定;‘行’,行動;‘微’,微密。《孫子兵法·九地》:‘是故政舉之日,夷關折符,無通其使,厲於廊廟之上,以誅其事。敵人開闔,必亟入之。先其所愛,微與之期。踐墨隨敵,以決戰爭。’‘是故政舉之日’相當 [24]這裏的‘日成’。‘微與之期’相當這裏的‘行微’。”(頁 46)其說甚是。《新解》譯文的大意與《譯注》說同。(頁308)附帶指出,前兩句為“軍無小聽,戰無小利”,“戰無小利”與《風後握奇經·八陣總述》“戰無常規”、馬融《樗蒲賦》“戰無常勝”(《全後漢文》卷十八引)、《吳子·應變》“戰無強敵,攻無堅陳”等同例,應該是“戰時沒有小利”的意思,指無論利益大小,作戰時都要爭取。據此,“軍無小聽”應該是“軍中沒有小的細作”的意思,指無論混入軍中的細作大小,都要提高警惕。《校注》譯作“兩軍作戰間諜耳目要遠,不要為了小利而輕舉妄動”(頁287),《譯注》譯作“軍中不聽細言,戰時不圖小利”(頁46),《新解》譯作“軍中不許有小道傳聞,作戰不可貪圖小利”(頁 308),大概都是受了《武備》注“不聽小謀,不爭小利”等的錯誤影響。(《箋證》把這兩句話譯為“治軍勿逞私智而違先王之法,與人戰勿爭小利”,見頁71。總體上看也是受了舊注的影響,但訓“聽”為“謀”的臆說,則是《箋證》所獨有。見頁70。)
《嚴位》:“凡三軍,人戒分日。”《校注》謂“分日”即“次日”:“《文選·魯靈光殿賦》李善注引《爾雅》:‘分,次也。’”(頁294)《文選·魯靈光殿賦》原文為:“承明堂於少陽,昭列顯於奎之分野。 ”李善注:“言承漢明堂而在少陽之位,其光昭列,顯於奎之分野也。《爾雅》曰:‘分,次也。’《漢書》曰:‘泰山郡奉高縣有明堂,武帝造。’又曰:‘少陽,東方也。’又曰:‘魯地,奎、婁之分野也。’一曰《春秋說題辭》曰‘心為天,明堂以布政教’,言靈光承天之明堂,在少陽之地。”李善以“次”訓“分野”之“分”,即“位次”之“次”,跟《校注》所說的“次日”之“次”截然不同。下文“不可以分食”,《校注》據此釋為“再食”(頁294),也不能成立。下文有“凡戰,三軍之戒,無過三日;一卒之警,無過分日;一人之禁,無過皆息”等語,“分日”與“三日”的語法地位相當,古書中“分”常訓“半”,[25]“分日”應即“半日”。被《校注》批評為“非”的《武備》注“分日即半日”(頁294引)以及《譯注》注為“半日”(頁51)、《新解》據《直解》注為“半日”(頁310),可能都是正確的。《箋證》據《左傳·哀公元年》“在軍,熟食者分而後敢食”杜注“分猶遍也”、《古書虛字集釋》“遍”可訓“盡”,從而把“分日”解釋為“盡日”,即一日。(頁78)仔細推敲,這個論證過程的第一步就是站不住腳的。“分”有“遍”義,除了見存於古代字書之外,能夠找到的文獻中的古注大概也只有《左傳》這一例。我們知道,“分”的核心義素是“半 ”,這顯然與“遍”反義。《左傳·哀公元年》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吳王闔廬在軍中,把熟食全部分給了士卒之後自己才敢進食。古書中“分”常當分予、給予講,[26]“熟食者分”的“分”即用此義。杜預注“猶遍也”,是指遍分熟食而言的,並不是說“分”有“遍”義。既明乎此,“分日”即“一日”之說就無庸辯駁了。下面附帶討論一下“一人之禁,無過皆息”的問題。由於本句“ 人戒分日”與下文“三軍之戒,無過三日”所說矛盾,《譯注》疑此處有脫文(頁51),似可從。“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的“不息”,《校注》聯繫下文 “一人之禁,無過皆息”,理解為“不足一日”(頁294,參看頁301)。《譯注》則把這句話譯為“禁令不解除,不允許吃飯”(頁 51)。從文義通順角度看,顯以《譯注》說為長。但《譯注》已指出前一句有脫文,說不定“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也有數字或數句脫去,造成和“一人之禁,無過皆息”不能相應。《直解》即認為“人禁不息”就是“一人之禁不過一息”的意思,“此句上下亦有闕文”。待考。從“無過皆息”的“皆息”與“三日”、“分日”處於相同的語法地位來看,“皆息”也應指具體時間,《譯注》就認為指“比半天更短的時間”(頁 57)。不過,“皆息”的表達古無他例,十分彆扭,《校注》訓為“人皆息寢,一日也”(頁301),亦不可信。《武備》注說:“禁止一人之令,當皆在瞬息之間。”(《校注》頁301引)《直解》也說:“一人禁止之令,無過瞬息之間。”文義上較符合“ 皆息”指“比半天更短的時間”的條件。由此出發考慮,疑“皆息”為“一息”之誤。“一息”猶瞬間,極言其迅,其例甚多,略舉如下:《關尹子·一宇》:“人生在世,有生一日死者,有生十年死者,有生百年死者。一日死者,如一息得道;十年百年死者,如歷久得道。”《史記·太史公自序》“孔子卒後至於今五百歲”,司馬貞《索隱》有“以為淳氣育才,豈有常數,五百之期,何異一息”之語。“一人之禁,無過一息”,謂一人的戒備狀態,不超過瞬息。“一”古或訓 “皆”,[27]可能有人把“一息”之“一”誤解為“皆”,在“一”旁注“皆”,傳抄過程中旁注代替正文,“一”遂被臆改為“皆”。[28]《箋證》、《新解》所錄正文直接作“瞬息”,不知是否有版本上的根據。
《嚴位》“凡戰,以力久”至“惟權之視” (《譯注》從各本作“惟權視之”。此句與“惟敵之視”、“惟畏之視”對文,《校注》從《太平御覽》所引改,疑是),《校注》並為一段,《譯注》、《箋證》、《新解》分作兩段。這裏從《校注》的意見放在一起討論。《校注》對本段所作的校釋,問題很多。如“凡戰,以力久,以氣勝。以固久,以危勝”的“以力久”、“以固久”,《校注》譯作“靠力氣就會久拖不決”、“靠保守就會久拖不決”(頁297),大概是把這些理解為戰爭中所不希望看到的反面情況,這就與前後文 “以力勝”、“以危勝”、“本心固,新氣勝;以甲固,以兵勝”都從正面立論的行文邏輯相抵牾了。被《校注》所批評的《武備》注“人能飽佚,乃可持久”“陳勢堅固,乃可持久”(頁295引)以及《直解》所說“以力持久”“以固則能久”、《譯注》所譯“靠實力持守”“靠穩固持守”(頁51、52)、《箋證》所譯“靠兵力充實才能持久”“靠戰陣堅固難陷才能持久” (頁80)、《新解》所譯“靠兵力充實來持久”“靠陣地堅固來持久”(頁 313),反而可信。“甲以重固”一句,《校注》據《太平御覽》校改為“兼以重固”,又據《太平御覽》刪去了下句“兵以輕勝”的“兵”字(頁296)。按:前文有“以甲固,以兵勝”之語,《校注》並無異議,那麼這兩句“甲以重固,兵以輕勝”正是承前而言,“甲”指甲胄,“兵”指兵器,下文又云“舍謹兵甲”,均以“甲”、“兵” 對舉或連言,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略甲”有“兵利甲堅者勝乎?則勝易智(知)矣”[29]之語,可證;《譯注》譯作“甲胄份量重易於持守,兵器份量輕易於取勝 ”(頁53)、《箋證》譯作“甲胄靠厚重才能護衛,兵器靠輕銳才能取勝”(頁80)、《新解》譯作“鎧甲靠厚重而堅固,兵器靠輕捷而取勝”(頁313)是對的(《直解》等古注即持此說)。而且,“凡車以密固,徒以坐固,甲以重固,兵以輕勝”,句式結構也頗為工整。《太平御覽》所引的本子,顯然經過淺人妄改,不足為憑。“兩心交定”一句,《校注》據《太平御覽》改“定 ”為“支”,並引“《戰國策·西周策》鮑本注:‘支,猶拒。’”(頁296)譯為“勝心和怯心互相排斥”(頁297)。按:《戰國策·西周策》原文為:“秦去周,必復攻魏,魏不能支,必因君而講,則君重矣。”這種用法的“支”,又見於《文選》所載干寶《晉紀總論》“屢拒諸葛亮節制之兵,而東支吳人輔車之勢”等。“支”的核心義素是“支持”,古訓為“拒”的“支”,其義偏重於據支持而抵抗,或就當“相持”講,這跟《校注》所翻譯的“互相排斥”是有區別的。《太平御覽》卷二百七十在“兩心交支”下注“兩軍相當,兵相支持 ”。《校注》既從其文作“支”,就應該也從其注“兵相支持”,否則難以統一。《直解》、《校注》、《譯注》都主張 “兩心”是指上文所說“勝心”和“畏心”。從行文結構上看,“人有勝心,惟敵之視;人有畏心,惟畏之視”與“兩心交定,兩利若一,兩為之職,惟權之視”是對應而言的。“惟權之視”的“權”,《譯注》(頁53)、《新解》(頁313)釋為“權衡”(《箋證》釋為“權衡之法”,頁81),似不如《校注》釋為“權變”(頁297。《直解》、《武備》注已有此說)妥當。《司馬法》的作者大概認為“惟敵之視”和“惟畏之視”都不好,即不能只有求勝之心或只有畏敵之心,應該做到“惟權之視”。《武備》注對這段文義的串講十分精到:“既有勝敵之心,又有畏將之心,而兩心皆定矣,則皆可取利,若一途焉。軍中惟此兩心為職主也,然又當用權變,以視其所勝所畏之何如。”(《校注》頁296引)《譯注》以“互相彌補”來解釋“交定”(頁53),其義近是,但“定”似乎沒有“彌補”的意思。“定”古訓為“成” 、“安”、“止”、“息”等,[30]都含有安而止、靜而定的意思,“兩心交定”大概是說勝心和畏心都平定下來了。《箋證》似乎試圖把“交定”說成同義連文,“定,亦‘交’也”,是“交雜衡量”的意思(頁81)。不過,他引以證明“定,亦‘交’也”的唯一材料卻是《廣雅·釋詁四》(原文誤作“《廣雅·卷四》”)的“交,定也”。這條書證只能說明“交”有“定”義,並不能反過來說明“定” 也有“交”義。《新解》把“交定”譯為“一起使用”(頁313),其誤甚明(“定”沒有“使用”的意思)。至於《太平御覽》所引本子作“支”,推測有以下兩種可能性:其一,從上古音說,“定”是定母耕部字,“支”是章母支部字,聲母同系,韻部為嚴格的陰陽對轉,“支”有可能是“定”的假借字。其二,從古文字字形說,六國文字“定”或作“”(侯馬盟書314)、“”(包山簡165),秦文字“企”或作“”(龍崗秦簡217),二者的形體無疑是很近似的。頗疑秦在實施“書同文字”政策時,曾把與秦系文字“企”的形體相近的六國文字中的個別“定”字誤改為“企”。“企”又常寫作“跂”,《太平御覽》所保留的“支”可能是“跂”的進一步省借。
《嚴位》:“凡戰,敬則慊,率則服。上煩輕,上暇重。奏鼓輕,舒鼓重。服膚輕,服美重。凡馬車堅,甲兵利,輕乃重。”以上文字,《校注》並為一段,《譯注》、《新解》分作兩段。就文義而言,以分作兩段為宜。為了討論的方便,這裏暫且從《校注》之說並為一段。《校注》對本段的解釋,問題也很多。如把所有對舉的“輕”、“重”,都理解為“輕而取勝” 、“難於作戰”或“勇於作戰”、“怯於作戰”(頁299),這是很不妥當的。按照這種說法,凡言“重”者,皆為貶義,所以《校注》把“上煩輕,上暇重”譯作“平時要求苛細就會輕而取勝,平時要求鬆懈用時就難於作戰”(頁299)。但是,《司馬法》一書對於“暇”,是作為治軍之道來正面提倡的。如《定爵》“上暇人教,是謂煩陳”,是說“上級對下級干預少,士兵素有訓練,這叫複雜的陣形”(《譯注》頁 38);“見敵靜,見亂暇”,是說“碰到敵人要鎮靜沉著,碰到混亂要不慌不忙”(《譯注》頁39,參看上文的討論)。把本句的“暇”釋為“要求鬆懈”,則與全書的語言習慣不符合。《校注》又訓“服膚輕,服美重”之“服”為“行”,譯作“德義宣傳得越淺士卒越是勇於戰鬥,德義宣傳得越美士卒越是怯於作戰”(頁299)。按:此說不但“增字解經”,譯文的主語“德義”顯然是《校注》憑空加上去的;而且與全書宣揚以德義治國、治軍的思想相矛盾。《仁本》“古者,以仁為本以義治之之為正”、“爭義不爭利,是以明其義也”、“六德以時合教,以為民紀之道也”,《天子之義》“古之教民,必立貴賤之倫經,使不相陵;德義不相踰”、“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故德義不相踰”、“古者,賢王明民之德,盡民之善,故無廢德,無簡民,賞無所生,罰無所試。有虞氏不賞不罰而民可用,至德也”,《嚴位》“以義戰”等等,可見一斑。凡此,皆說明《校注》對“輕”、“重”的理解是不合實際的。“上煩輕,上暇重”,當從《武備》所注“上煩擾則兵勢輕弱,上閒暇則兵勢堅重”(《校注》頁298引)。[31]本書所說“服”,除了指服從、降服之外,還指服飾,如《定爵》:“凡治亂之道:……五曰御其服;六曰等其色;七曰百官無淫服。”可見,“服膚輕,服美重”二句,《武備》注為“服色膚淺則兵容輕,服色鮮美則兵容重”(《校注》頁299引)、《譯注》譯為“衣服單薄顯得不莊重,服飾盛多顯得莊重”(頁 55)是正確的。[32]“輕乃重”一句,《武備》注為“承上言如此則雖輕兵亦可行重地”(《校注》頁299引,標點略有不同)、《譯注》連同上兩句譯為“通常如果戰車堅固,兵器鋒利,則愈是輕便,反而愈有殺傷力”(頁56),都比《校注》“士卒越是勇於作戰主帥越是要怯於開戰”(頁 299)合理。[33]“敬則慊,率則服”二句,《校注》語譯為“對士卒一味謙恭就會失去威嚴,只有統治指揮他們那些人才會服從聽話”(頁299),其根據是《說文》“慊,疑也”、《詩·周頌·思文》毛傳“率,用也”。(頁298)按:段注已經指出,《說文》訓為“疑”的“慊”,後世寫作“嫌”。 [34]“敬則慊”的“慊”顯然與此無涉。《詩·周頌·思文》原文作:“貽我來牟,帝命率育。”毛傳所謂的“用”,劉淇《助字辨略》卷五謂猶“以”,“乃辭之助,非作用之用”。[35]《校注》錯把連詞“用”與動詞“用”混為一談。《譯注》讀“慊”為“ 謙”,“敬則慊”即“態度恭敬就會謙遜”(頁55)之意,較《校注》說為優。“敬則慊”與“率則服”對文,語法結構理應相同。從“率則服”指“正身率下則人服”(《校注》頁298引《武備》注,《譯注》說同)來看,“敬”的主語是上級,“慊”的主語應是下級。就這一點說,《譯注》的講法也有不妥之處。《直解》早已指出,“慊”有“快足”義。《莊子·天運》: “盡去而後慊。”成玄英疏:“慊,足也。”《孟子·公孫丑上》:“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趙歧注:“慊,快也。” 這兩句話大概是說,上級恭敬則下級人心快足,上級以身作則則下級服從。《箋證》也訓“慊”為“足”,又解釋“敬” 為“持重”(頁84)。從這句話被譯成“主將持重就事順而成”(頁85)來看,作者大概是把快足、滿足之“足”誤解為完足之“足”了。“慊 ”沒有“完足”或“成”一類的意思。《新解》已指出“慊”當訓“滿足”,上舉《莊子·天運》一例也已引到。(頁 310)這都是很正確的。但此書認為“敬”指謹慎,整句話的意思是“以謹慎的態度從事就可以達到目的”(頁313),則並不可信。這大概是由於沒有注意到應與“率則服”的語法結構一致所造成的。
《嚴位》:“凡鼓,鼓旌旗,鼓車,鼓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七鼓兼齊。”《校注》據宋本刪“七”字(頁303),非是。“鼓旌旗,鼓車,鼓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正合“七鼓”,“七鼓兼齊”之“七”即指此而言,刪之則所指不明,宋本當有奪。《校注》把“鼓旌旗……”的“鼓”直接翻譯為“鼓動”(頁303),似不如《譯注》釋為“用鼓指揮”(頁58)來得通順。《校注》譯“鼓兼齊”為“都要用戰鼓來鼓動他們”(頁 303),從譯文的準確性來說,也不如《譯注》“七種功能必須全部具備”(頁59)之說。(關於這幾句話的解釋,《新解》與《譯注》大致相同。見其書頁314。《箋證》惟“兼齊”之“齊”訓為“中”,意指“準確無誤”,其餘也與《譯注》大致相同。見其書頁93。按:從《箋證》所引《管子·內業》“食莫若無飽,思莫若勿致,節適之齊”看,訓“中”之“齊”可能就是適中的意思,不是與“準確無誤”有關的“中節”之“中”——讀zhòng。《箋證》說誤。)
《嚴位》:“若使不勝,取過在己。”《校注》據《太平御覽》改“取過”為“使過”(頁306)。其實,《校注》(頁306)、《譯注》(頁61)、《箋證》(頁98)、《新解》(頁314)都把這兩句話理解為如果戰不能取勝,就把罪過歸於自己,也就是說,即使把“取過”改為“使過”,其義仍然不變。從典籍用語習慣看,“使過”頗嫌不辭,“取過”則于古有徵。《後漢書 ·陳龜列傳》:“且牧守不良,或出中官,懼逆上旨,取過目前。”“取過目前”謂不良之牧守招致過錯於目前,與“取過在己”同例。古書中還有“取罪”、“取亡”等說,猶言“獲罪”、“招致滅亡”,這些“取”的用法都是一樣的。《譯注》、《箋證》、《新解》從各本作“取過在己”,當是。《太平御覽》所引本疑涉上文“若使”之“使”而譌“取” 為“使”。
上面在談《校注》沒有吸收《譯注》等書的正確說法時,對於《譯注》等書所釋不很準確的內容,其實已有所涉及。下面再挑一些我們認為《校注》、《譯注》、《箋證》、《新解》等書中所存在的比較普遍的問題,逐條提出看法。
戰,春不東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師,所以省戰也。(《仁本》)
事極脩,則百官給矣;教極省,則民興良矣。(《天子之義》)
《校注》語譯“所以省戰也”曰:“這一切都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戰爭。”(頁234)語譯“事極脩”兩句為“國事將得到最好的治理,百官也能各盡其力各得其食了;以最簡單的教化,培養出最純樸的民風”(頁250)。“教極省”,《譯注》譯為“訓練極其簡明扼要”(頁17),《箋證》譯為“推行戰德教育極其省事”(頁18)。按:從譯文看,上引諸說大概把這兩處的“省”都理解為“減省”了。由於把“省戰”之“省”訓作“減省”,勢必要憑空增添“不必要的”一類定語,這就犯了“增字解經”之弊。教化極為減省而能使“民興良”,這顯然是道家思想,與全書所倡“六德以時合教,以為民紀之道”(《仁本》)、臨戰而“申教詔”、“教惟豫”(《定爵》)等說矛盾。可見以上諸說對“省”的理解都是錯誤的。“省”有“善”義,《禮記·大傳》:“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鄭玄注:“省,善也。”《大戴禮記·朝事》:“凡諸侯之適子省於天子,攝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省,則以皮帛繼子男。”孔廣森謂“省”當訓“善”。這些“省”應是動詞,“省於其君”、“省於天子”猶言得到國君、天子的好評。關於“省”訓“善”的由來,郝懿行在為《爾雅·釋詁上》“省,善也”條作義疏時說過:“省者,察之善也。明察省視,故又訓善。”[36]其說可信。這種當“察之善也”講的“省”在更早的文獻中已見萌芽,如《禮記·緇衣》引《尚書·兌命》:“惟干戈省厥躬。”後被人編入《偽古文尚書》的《說命中》。偽孔傳解釋此語道:“兵不可任非其才。”孔穎達疏:“惟干戈在府庫,不可任非其才。省其身,堪將帥,然後授之。”已把“ 察之善也”的意思表達出來了。西周中期的疐鼎:“攻龠(䠯)無啻(敵),省于人身,俘戈。”(《集成》5.2731)“省于人身”與“省厥躬”同義,[37]是作器者誇耀自己作戰天下無敵,察而善任其職,俘獲大量戰利品。 [38]和“教極省”處於對文地位的“事極脩”的“脩”,就有“善”的意思,如古書屢見的“脩名”、“脩行”,即指好的名聲、好的品行。表示“善”義的“省”也可以用作形容詞,錢大昕在《廿二史考異》中指出,《史記·太史公自序》“有省不省耳”和“惟仲之省”二句中的“省”都當訓“善”。[39]至少“有省不省耳”的“省”沒有問題就是形容詞。所以,此二處“省” 若訓為“善”,“所以省戰也”謂用以對戰爭有好處,“教極省,則民興良矣”謂教化極善極到位則民風純良,無不文從字順。《新解》雖未為“省”出注,但把“教極省”一句譯作“教育非常明瞭,民衆就會學得好”(頁297),看來已經通過上下文隱約體會到了“省”的含義。
故仁見親,義見說,智見恃,勇見方,信見信。(《仁本》)
居國見好,在軍見方,刃上見信。(《定爵》)
關於《仁本》的“方”,《校注》引《孫子 ·九地篇》“方馬埋輪”曹操注:“方,縛馬也;埋輪,示不動也。”謂“方馬埋輪,以示必死無退”。(頁 234)語譯道:“君主的勇往直前,就會換來百姓的效命戰場。”(頁 234~235)按:據曹操注,“方馬”訓作“縛馬”,實際上是讀“方”為“縛”。這跟語譯所謂的“效命戰場”完全不是一回事。況且,“方”當“效命戰場”講,也沒有故訓依據。作者把“親”對譯為 “親附歸順”、“說”對譯為“心悅誠服”,校注引《群書治要》注解釋“信”為“信之”(頁234),都很正確。把“恃”對譯為“信心百倍”(頁234)則不妥。“恃”應該直接解釋為“依靠”、“依附”。“方”既與“親 ”、“說”、“恃”、“信”對文,顯然也是親附、信服一類的意思,《直解》解釋“勇見方”曰:“有勇者,人見而歸向之。”文義較順。[40]疑“方”當讀為“傅”或“附”。依憑、歸附之義,文獻常用“傅”來表示,如《左傳·僖公十四年》:“皮之未存,毛將焉傅?”不必枚舉。“傅”與“方”,上古音幫母雙聲,魚、陽陰陽對轉。“旁”與“輔”、“榜”與“輔”具有同源關係,[41]“方”、“溥”都有“大”義,聲韻極近,也應屬同一詞族。所以,“方 ”可以讀為“傅”。“傅”與“付”、“傅”與“附”古多相通。[42]又,古書中“方”與“負”通,“附”亦可與“負”通,[43]“少府”之“府”,長陵盉寫作“”(《集成》15.9452),這是“方”、“附”間接相通之例。由此可見,“方”、“附”古音相差不遠。《後漢紀·孝明皇帝紀》下卷:“王莽末,天下兵起,宗族及閭里聞勇而有義,爭往附之。”這是“勇”而 衆人往“附”之例,可與“勇見方(傅/附)”的說法相印證。郭店竹書《尊德義》簡34~36:“(均)不足(以)坪(平)正(政),(緩)不足(以)安民,(勇)不足(以)沬衆,尃(博)不足(以)知善,快(慧)不足(以)知侖(倫),殺不足(以)(勝)民。”[44]“(勇)不足(以)沬衆”的“沬衆”疑當讀為“會衆”,[45]“勇不足以會衆”反過來說就是“勇以會衆”,猶《後漢紀·孝獻皇帝紀》所說的“勇而得衆心”。此說若確,亦可為“勇見方(傅/附)”的讀法提供佐證。[46]《定爵》“在軍見方”的“方”跟《仁本》的“方”當是一指。其上文說:“居國惠以信,在軍廣以武,刃上果以敏。居國和,在軍法,刃上察。”“廣以武”、“法”,也就是“勇”。 [47]《校注》把此語譯作“治理軍隊要使患難與共”(頁277),《新解》譯為“治理軍隊才能使軍隊敬服”(頁306),雖然“方”沒有“患難與共”、“敬服”的意思(《新解》關於本句“方”的譯文還與他對“勇見方”的解釋自相矛盾,詳下),但把握文義的大方向卻是對的。“方”與“好”、“信”對文,也應讀為“傅”或“附”,“在軍見方”大概是說“在軍中要使人心歸附”。《箋證》謂“勇見方”的“方”同“仿效”之“仿”(頁 2),“在軍見方”的“方”訓為“宜”,指“為士卒所親善”(頁 59)。其說一則自相矛盾,二則“方”沒有“宜”的意思(《廣雅·釋詁二》有“方,義也”之訓,但這個“義”是指“道”而言,與“宜”無關),且“宜”與“親善”在詞義上也有很大距離。《譯注》把兩處的“方”都讀為“放”,意指依據、仿效(頁2、39);《新解》把“勇見方”的“方”訓為“效仿”(頁286)。這些意見恐均非是。
古者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仁本》)
古者逐奔不遠,縱綏不及。(《天子之義》)
凡從奔勿息。(《用衆》)
《仁本》句下《校注》表示不同意《武備》注“不戰而退軍為綏”、《直解》“古者以軍退為綏”的說法,認為“綏訓退軍與下文‘縱綏不及……不及則難陷’鑿枘,當從李靖訓索為宜”(頁237),語譯為“放開馬韁繩追擊,一次也不能超過九十里”(頁238),“縱綏不及”則被譯為“放開韁繩縱馬前進也不要和敵人接觸”(頁 252)。按:鄭氏在“凡從奔勿息”句的校注中已引《詩·齊風·還》毛傳“ 從,逐也”和《武備》注“追敵之敗奔者,勿得止息”(頁315),正確地訓釋了“從”之義。“縱”、“從”本一語分化,古多通用,《武備》注說“縱綏不過三舍”之“縱”或作“從”(頁237),並且《仁本》和《天子之義》的兩句話中“縱綏”都跟“逐奔”對文,可證“縱綏”之“縱”就是“從奔”之“從”。《譯注》引《三國志·魏書·武帝紀》引《司馬法》逸文裴松之注以及《左傳·文公十二年》杜預注對《司馬法》“逐奔不遠,縱綏不及”的解釋,指出“綏”有“退卻”義,在此指“退卻的敵人”。(頁5)其說正確可從。不過,他把“縱”訓為“跟蹤”,似未達一間。他說: “‘縱’有跟蹤之義,《淮南子·覽冥》‘縱矢躡風’,注:‘縱,履也。’不簋:‘戎大同(恫),從(縱)追女(汝)。”(頁5)《淮南子·覽冥》“縱”、“躡”對舉,高誘注為“履”,應該和“跟蹤”尚非一事。此段話是描寫“鉗且、大丙之御”風馳電掣,下句說“追猋歸忽”,“猋”即是“飄風”;[48]《漢書·敘傳上》“彼皆躡風塵之會,履顛沛之埶”[49],“躡”、“履”對文同義。由此看來,“縱”、“躡”、“履”可能都是“追”的意思。至於不簋“從”、“追”連文,把“從”訓為“追逐”無疑是最直接的了。西周晚期的多友鼎有“從至追,搏于世”之語(《集成》5.2835)。據學者研究,“追”即西北戎狄“雕”,“從至追”猶言“趕上追”。[50]這個“從”也是“追逐”的意思,與不簋銘同。[51]古書中也有“從”、“追”連文之例,如《後漢書·耿弇列傳》:“時軍士疲弊,遂大敗奔還,壁范陽,數日乃振,賊亦退去,從追至容城、小廣陽、安次,連戰破之。”《後漢書·岑彭列傳》:“彭復與耿弇、賈復及積弩將軍傅俊、騎都尉臧宮等從追鄧奉于小長安。”《續漢書·郡國志》注引袁山松《後漢書·賈復傳》說:“賈復從擊鄧奉,追至夕陽聚。”《後漢書·光武帝紀》“戰于小長安”李賢注:“《續漢書》曰:淯陽縣有小長安聚。故城在今鄧州南陽縣南。”據《續漢書·郡國志》,“夕陽聚”就在南陽郡宛縣。《水經注·淯水注》說:“宛有瓜裏津、夕陽聚。”可知袁山松《後漢書·賈復傳》所說的“追至夕陽聚”就是范曄《後漢書·岑彭列傳》所說的“從追鄧奉于小長安”。“從追”猶“追”也。“從擊”亦應解釋為“追擊”。銀雀山漢簡《陰陽時令占候之類》“人君不善之應”有“今兵之從敵急”之語,[52]應該就是“士兵追敵甚急”的意思,與“凡從敵勿息”頗類,可以互證。總之,把《司馬法》“縱綏”和“從奔”聯繫起來考察,就能對“縱”的確詁有一大致把握。《新解》謂“縱綏”指“追逐退卻的敵人”,比《譯注》說更為精確。但《新解》的這一解釋是建立在把“縱”讀為“踵”的基礎上的(頁 287),似毫無必要。“從”的“追”義當由“跟從”引伸而來。《直解》謂“縱綏不過三舍”即“從人退還之軍不過九十里”、“縱綏不及”即“從人退還之兵不必及之”、“從奔勿息”即“從敵之奔敗勿得止息”,《箋注》為“縱綏不過三舍”的“縱”出注“同‘從’,追也”(頁5。不過此書為“凡從奔勿息”的“從”注“追擊”則非,見頁 110。鑒於古書有“從擊”之說的存在,——見上引——“從”只能訓為“追 ”),均是。以上所說可作為對《直解》、《箋證》的補充。
先王之治,順天之道,設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國辨職,以爵分祿。(《仁本》)
“官民之德”一句,《校注》語譯為“培養民衆順天守道的自覺性”(頁240)。《譯注》則說“官”是“授以官職”的意思,“指使民之有德望者為官”(頁7),《箋證》注釋(頁7)和譯文(頁8)、《新解》譯文(頁290)皆與之同。此說可能參考自古注,如《直解》就說“謂仁賢使能,俊傑在位也”。下面就以《譯注》為此說代表。按:二說各有得失。《校注》譯“官”為“培養”,無據。《譯注》解釋為“ 授以官職”,從古漢語名動相因的特點看,是可以成立的。但事實上其說亦非,這要在確定“民之德”的含義後才能知道。古書凡言“民之德”,幾乎無一例外都指人民所遵守的道德。如:《周禮·地官·司諫》:“司諫,掌糾萬民之德 而勸之。”《管子·君臣下》:“故智者假衆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 ”《大戴禮記·虞戴德》:“屬於斯,昭天之福,迎之以祥;作地之福,制之以昌;興民之德,守之以長。”《大戴禮記·少閑》:“君度其上下咸通之,權其輕重居之;准民之色,目既見之;鼓民之聲,耳既聞之;動民之德 ,心既和之;通民之欲,兼而壹之;愛民親賢而教不能,民庶說乎?”《譯注》把《司馬法·天子之義》“古者,賢王明民之德,盡民之善,故無廢德,無簡民,賞無所生,罰無所試”的“民之德”也解釋成“民之有德行者”(頁 26),結合上舉文獻中“民之德”的含義看,此說同樣不能成立。由此可知,《譯注》釋“官”為“授以官職”,殊為不辭。上舉文獻中“民之德”之前的動詞,為“糾”、“正”、“興”、“動 ”、“明”等;“官民之德”的“官”既應與這些動詞同類,也應與上文的“順”、“設”等相關。循此綫索考慮,疑“ 官”當訓為“掌管”。《荀子·解蔽》“經緯天地而材官萬物”楊倞注:“官,謂不失其任。”《管子·宙合》“故不官於物而旁通于道”尹知章注:“官,主也。”所謂“官民之德”,就是掌管民之道德的意思。上面引過的《大戴禮記·虞戴德》,有如下一段文字:“禮失則壞,名失則惛。是故上古不諱,正天名也;天子之宮四通,正地事也 ;天子御珽,諸侯御荼,大夫服笏,正民德也;斂此三者而一舉之,戴天履地,以順民事。”“正天名”、“正地事”、“正民德”與本篇“順天之道”、“設地之宜”、“官民之德”可以互參。
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仁本》)
《校注》語譯此句為:“私改曆法,篡改國史,超越規定的服飾等級,改變禮制典刑,那就要將他放逐出去。”(頁243)按照這種理解,原文當標點為:“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53](《譯注》附錄所輯逸文,此條在“衣服”與“文章”之間施以頓號(頁 76)。由於未作注譯,故不知作者對文義是如何理解的)。其實,“衣服” 和“文章”很可能是有關禮制的兩個內容,不一定就如《校注》所說的指“規定的服飾等級”,即“衣服之文章”。《後漢紀·孝桓皇帝紀》“正月甲子,皇帝加徽號”注引《禮記大傳》:“聖人南面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詩·大雅·旱麓》“豈弟君子,福祿攸降”孔穎達疏引《禮含文嘉》“九賜”之文宋均注:“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可見,“文章”是指成文的規章法則,“衣服”是指禮制所規定的各個級別當穿的衣服。《仁本》前文有“名文章車服”(頁239)之語,《校注》譯作“按爵位等級規定各級人員的服飾標準”(頁 241),若據此說,原文當說“名車服文章”,而不會說“名文章車服”。從這一點也可看出,“衣服”或“車服”和“文章”不是修飾與被修飾的關係,而是並列的兩種禮制內容。
娶同姓、以妾為妻,則變。(《仁本》)
《校注》語譯此句為:“娶同姓女子做妻,破壞嫡妾制度以妾為正妻,那就要強迫他改變既成事實。”(頁243)按:《校注》作者說:“‘則’字原無,以文義不明,姑妄補之。”(頁242)本條及上條所說的內容,為《司馬法》逸文,皆據《太平御覽》所引補。檢《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六,“變”前確無“則”字。也就是說,“娶同姓、以妾為妻、變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此句斷句的討論詳下)跟“不會朝過聘,則劉”、“廢貢職、擅稱兵、相侵削,廢天子之命,則黜 ”、“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慢神省哀,奪民之時,重粟畜貨,重罰暴虐,自佚,宮室過度,宮婦過數,則削地損爵”等句群構成語義上的對舉。《校注》釋“則變”的“變”為 “強迫他改變既成事實”,這跟“劉”、“黜”、“放”、 “削地損爵”等刑罰顯然不屬於一類,可見《校注》在“變” 前臆增“則”是缺乏根據的。“變太子”可能是指擅自更立太子,也可能是指驚擾太子(“變”有驚擾之義,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鬥毆變人,耐為隸臣妾。”《孫子·軍爭》:“故夜戰多火鼓,晝戰多旌旗,所以變人之耳目也。”),待考。《校注》把下文標點作“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語譯為“太子專權作惡,大夫自封自立,閉關絕交,欺壓外來使節,那就要將他幽禁起來”(頁243);《譯注》附錄所輯逸文,未在“變”前加“則”,把這段話標點作“ 變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頁76),似都存在一些問題。“專罪”不是“專權作惡”的意思,而是說把罪過專門歸於一人之身,如《左傳·宣公十二年》:“事之不捷,惡有所分,與其專罪,六人同之。不猶愈乎?”如果知道這一點,也許《校注》就不至於把“太子專罪”連讀,進而在“變”上臆補“則”了。《譯注》“專罪”作一句讀,也嫌指代不明。疑“專罪大夫”為一句,謂把罪過專歸於大夫,當受幽禁之罰。“關絕降交”語不可通,疑斷句不確。《校注》體會這句話裏有“閉關絕交”的意思,不無道理。“降”可訓“止”,《莊子·外物》:“天之穿之,日夜無降。”成玄英疏:“降,止也。”“絕”“降”可能是同義連文(《宋書·禮志四》:“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複異。 ”),“絕降交”猶“絕交”,即無故與他邦斷絕交往。也可能“降”、“交”二字誤倒,當互乙,原文作“絕交,降” ,不僅說與他邦斷絕往來,還有私懷降敵之意。“關”當屬上讀,“擅立關”猶“擅立關市”,也不排除“關”下就奪“ 市”字的可能性,意謂擅自設立關市,徵收賦稅。這段文字究竟應如何訓讀,還可以進一步研究。不過,無論按照《校注》還是《譯注》的斷句,文義都很難講通。
雖遇壯者,不校無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仁本》)
《校注》語譯此句為:“就是遇到強壯有力的人,只要不發生敵對行為就不要加以干涉。我們的敵人只要負了傷,都要加以治療然後送他回家。”(頁244)《譯注》譯為:“即使碰到壯年人,不抵抗也不要把他們當敵人;敵人如果受了傷,也要給予醫治,放他們回去。”(頁10)《新解》的譯文作“即使遇見壯年人,只要他們不抵抗就不以敵人相對待。如果遇到受傷的敵人,要給予醫治並放他們回家”(頁290),與《譯注》幾乎相同,下面就以《譯注》為此說代表。按:“雖遇壯者,不校無敵”一句《譯注》所釋略有微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一句則二說皆有可商。《校注》把“不校無敵”譯成“只要不發生敵對行為就不要加以干涉”,很容易讓人誤解為原文當作“不敵無校”。《譯注》譯“校”為“抵抗”,甚是。《韓非子·外儲說右上》“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王先慎引高誘注《戰國策·秦策四》“韓魏之強足以校于秦矣” :“校,猶亢也。”[54]“不校無敵”之“敵”,猶《孟子·梁惠王上》“以一服八,何以異于鄒敵楚哉”之“敵”,即王引之所說的“兩軍相遇而戰謂之敵”[55]。前面提到過的中山王鼎銘有“克敵大邦”之句(《集成》5.2840),“敵”的用法與此相近。“敵若傷之,藥而歸之”句,按照《校注》、《譯注》的譯文,前一分句的主語是“敵”,後一分句被省略的主語是“我”,這不符合古漢語主語一致可承前省略的原則。“敵若傷之”的“敵”也應是敵鬥的意思,此二分句的主語與前二分句的主語均為“我”。《箋證》訓“敵”為“仇”(頁10),把這幾句話譯作“即使遇到少壯者,若不抵抗,就不得視為仇敵。若與我為敵而受傷,也醫治敷藥而放歸本國”(頁11)。此說有兩個問題:第一,兩個“敵”,前者當“視為仇敵”講,後者當“與我為敵”講,不能統一;第二,細味其譯文,“敵若傷之”的主語似為“被視為仇敵者”,但這樣一來“傷之”的 “之”就沒有著落了;“醫藥歸之”的主語似為“我”。這兩句話的主語極其混亂,也不能統一。因此,《箋證》之說實際上與《譯注》沒什麼區別。
下面根據我們的理解,將句子重譯於此:即使遇到強壯之人,不發生對抗衝突就不要迎戰;如果迎戰而把對方弄傷了,就給予治療並放他們回去。
方慮極物。(《定爵》)
《校注》引《莊子·山木》《釋文》訓“方 ”為“並”,“方慮謂兼此五慮”,“方慮極物”,“言兼此五慮而至於影響人心之外部因素”。(頁266)按:《校注》之說存在兩個問題。首先,“極物”不是“至於影響人心之外部因素”的意思。《譯注》指出:“下文‘極物以豫’,‘極物’與此同義,指窮究事物情狀。”(頁29)其說可從。《校注》把下文的“極物以豫”解釋成“豫之至於影響民心之外境”(頁272),譯作“對一切足以影響人心的外界動靜都能掌握”(頁273)。據此解,原文當說“豫以極物”或“以極物豫”,而不是“極物以豫 ”;何況,“豫”譯為“掌握”,在訓詁學上也缺乏根據。凡此足以說明《校注》對“極物”的理解是錯誤的。其次,《校注》為“方慮”注“兼此五慮”,顯然把“慮”看作名詞,“方慮”是動賓結構。而在“語譯”中,作者卻以“全面考慮戰爭的各種因素”云云對譯之(頁266),“全面考慮”則是偏正結構,“慮”似又被看作了動詞。《譯注》釋 “方慮”為“依類而求”(頁29),在語法結構的理解上與《校注》的“語譯”說同。從“方慮極物”與 “變嫌推疑”、“養力索巧”對文來看,“方慮”應該是動賓結構的短語,《校注》的前一種意見近是。不過,在文義的理解方面,“兼此五慮”顯然不如“全面考慮”來得順適。《新解》據《直解》所說,訓“方”為“比”(頁 300),整句話譯為“比較多種方案探索事物根源”(頁304~305)。對於“方慮”的語法結構的理解是對的,但把“方”譯釋為“比較” ,實出於對古訓的誤解。按《直解》說:“方慮者,比方其慮,欲計之深也。”古人把“方”訓為“比”或“比方”,是比擬、比照的意思,不是指比較。《禮記·檀弓》“服勤至死,方喪三年”孔穎達疏:“方,謂比方也。有比方父喪禮以喪君。”故《新解》之說無據。而《直解》說這句話有“欲計之深也”的意味,則與前引《校注》“全面考慮”云云相近,是很有道理的。“方”有“遍(徧)”義,[56]“方慮”猶“遍其思慮”。古書有“極慮”之說,與“方慮”同為動賓結構,其義亦近,可供參考:《淮南子·氾論訓》:“稱其所是,行其所非,是以盡日極慮而無益於治,勞形竭智而無補於主也。”《漢書·鄒陽列傳》“易精極慮”顏師古注引如淳說:“改易精思以極盡謀慮也。”《漢書·東方朔列傳》“皆極慮盡忠”、《郊祀志》“故聖王盡心極慮以建其制”,均“極”、“盡”對文;此文“方”、“極”對文,與之同例。《箋證》訓“方”為“大”、“慮”為“謀思”(頁39),近是。訓“極”為“遠”、訓“物”為“相也,考察的意思”(頁 39),則與下文“極物以豫”的“極物”從《直解》說釋為“盡物力”(頁 48)相矛盾,可知其說不確。
進退無疑,見敵無謀,聽誅。(《定爵》)
這幾句話,《校注》譯作“進兵退兵沒有一定考慮、臨敵決戰心中無數,那就只有等待著失敗了”(頁279),《譯注》譯作“進退不加小心,臨敵拿不出對策,要聽受處罰”(頁 41)。二說大意略同。具體來看,《譯注》把“無疑”、“無謀”的“無” 對譯為“不”,比《校注》對譯為“沒有”更不合語言事實;“無疑”無論解釋為“沒有一定考慮”還是“不加小心”,在古漢語中都找不出相應的例證。因而二說並誤。“無疑”最常見的意義是“沒有迷惑”、“沒有疑問”,不過,若說“ 進退無疑惑”卻要聽受處罰,實於情理不通。可見這裏的“疑”很可能是個假借字。“疑”、“凝”古通,[57]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威王問”說:“孫子曰:‘營而離之,我並卒而(擊)之,毋令適(敵)知之。然而不離,案而止。毋(擊)疑。’”[58]“毋(擊)疑”之“疑”即“不離”,當讀為“凝”,簡文的意思是說敵人聚集而不離散時不要出擊。由此可知,軍隊若凝聚不離,就很難給人以襲擊的機會;反之,若離而不凝,就可能在進退之際遭襲而兵敗。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十問”的一段話可以證明這一點:“……攻其所必救,使離其固,以揆其慮,施伏設爰(援),擊其移庶,此擊葆固之道也。”[59]疑“進退無疑”的“疑”也當讀為“凝”。這幾句話大概是說,進兵退兵時沒有聚集在一起,臨陣遇敵時沒有對策謀略,要聽受處罰。《箋證》訓“疑”為“定”,“進退無定,是說進退無主意 ”(頁60)。按“疑”確有“定”義,《詩·大雅·桑柔》“靡所止疑”毛傳:“ 疑,定也。”從“止”、“疑”連文看,訓“定”的“疑”其實就是止息的意思。《箋證》關於“無主意”的解釋若是由此而來,就顯得有些牽強。古書裏也沒有“無疑”當“無定”即“無主意”講的例子可資佐證。從譯文看,《新解》把“ 進退無疑”連上讀,與“慮既定,心乃強”屬同一語意群(頁306)。若此說可信,則“疑”就不必讀為“凝”而文義自明了。但是這裏有一個問題,即本段從“凡陳,行惟疏”開始,都是三字句,到“心乃強”為止;從“進退無疑”開始變為四字句(“聽誅 ”除外)。根據一般的行文規律,“進退無疑”與“見敵無謀”構成一語意群的可能性無疑要比跟“慮既定,心乃強”構成一語意群大。因此,《新解》之說尚須存疑。
不過改意。(《定爵》)
《校注》為此語加注說:“不知過者挫其意。”(頁282)又語譯為“不知改過反而會被迫改變主意”(頁283)。“不過”顯然不能增字解作“不知改過”。《譯注》釋為“不要過分輕易地改變主意”(頁42),似乎把“過”看作“改意”的修飾語,這種句子結構讀來十分彆扭。雖然“過”有副詞“過分”義,但是按照“不要過分”的講法,原文當作“無(毋)過”,決不會作“不過”。“輕易地 ”非原文所有,係作者臆加。《箋證》、《新解》都把“容色積威,不過改意”連作一句讀,前者譯為“悅色、重刑,不過是為了使將士改惡向善(與上同心)”(頁64),後者譯為“和顏悅色或聲色俱厲,都不過為了使人改惡從善”(頁 307)。按:《直解》云:“容色者,容人之色,所以勸善。積威者,積我之威,所以懲惡。二者不過更改志意而為之。”可見,二說實皆襲自古注。“容色積威”無疑是主謂賓俱全的獨立句子,《譯注》據《新書·容經》“軍旅之容,湢然肅然固以猛”釋為“面色保持著威嚴”(頁42),從文義看似不如《校注》“軍容嚴整可以形成威勢”(頁 283)的講法妥帖。《直解》、《箋證》、《新解》所說的這種“不過”,恐怕在先秦古書裏根本找不出同樣的用例。雖然如此,我們認為《直解》、《箋證》、《新解》對“改意”的理解還是值得注意的。“改意”一語,在古書中基本上就是指改其初衷。如《前漢紀·孝成皇帝紀》:“卒改意而親友。”《後漢書·楊厚列傳》:“厚母初與前妻子博不相安,厚年九歲,思令和親,乃托疾不言不食。母知其旨,懼然改意,恩養加篤。”《三國志·魏書·閻溫列傳》:“時(馬)超攻城久不下,故徐誘(閻)溫,冀其改意。”《晉書·郭默列傳》:“昔王陵母在賊,猶不改意,弟當何論!”《晉書·劉毅列傳》:“賴宰輔藏疾,特加遵養,遂復推轂陝西,寵榮隆泰,庶能洗心感遇,革音改意。”《世說新語·容止》:“(周處)聞裏人相慶,始知為人情所患,有自改意。”這是沒有疑問的。關於“不過”,下面試提出兩種解釋,供大家參考。“過”有“責”義,[60]“不過改意”意思是說“對改其初衷之人不加責怪”。《太平經》“使能無爭訟法”說:“其人有過,因而責之,責問其所長,不過所短。”“不過所短”與“不過改意”句法結構相同。這是第一種解釋。《大戴禮記·盛德》:“過,失也。人情莫不有過,過而改之,是不過也。”(類似的話還見於《孔子家語·五帝》:“過失人之情,莫不有焉,過而改之,是為不過。”)《韓詩外傳》卷三:“昔桀紂不任其過,其亡也忽焉。成湯文王知任其過,其興也勃焉。過而改之,是不過也。”(類似的話還見於《說苑·君道》:“昔者夏桀殷紂不任其過,其亡也忽焉;成湯文武知任其過,其興也勃焉;夫過而改之,是猶不過。”)所謂“不過”,即指“過而改之”,與“改意”義近同。“不過”、“改意”為並列結構。這是第二種解釋。從下文說“ 惟仁有親”來看,或以第一種解釋相對合理。
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嚴位》)
《校注》據《禮記·中庸》鄭玄注“位猶正也”、《漢書·五行志》顏師古注“正者長帥之稱”、《爾雅·釋言》“誓,謹也”(頁291),將此句譯為“長帥下車、官佐下車、甲士就不能再下,小心翼翼逐步前進”(頁293)。《譯注》也疑“位”指將軍,“下”指自臺上或車上而下(頁 49),但“誓”指約誓儀式,整句話是說“將軍自臺上下,左右亦下,甲士皆跪坐,約誓儀式緩緩舉行”(頁50)。“位”指長帥或將軍,並無實據。《校注》引古注以為據,有偷樑換柱之嫌。所謂鄭玄注“位猶正也”,是就《禮記·中庸》“天地位焉”的“位”而言的。其意略謂致中和,則天地之位正。這跟指長帥而言的“正長”之“正”顯非一事。《司馬法》一書,“位”一共出現五次,除了本句及下文的“位逮徒甲 ”,《定爵》“定爵位”之“位”、《嚴位》之“位”、“位欲嚴”之“位”,均指位次。這也可以證明把“位”解釋為長帥或將軍是不可信的。《校注》解釋“甲坐”說:“《左傳·文公十二年》‘裹糧坐甲’孔穎達疏:‘甲者所以制御非常,臨敵則被之於身,未戰且坐之於地。’”(頁291。按《直解》已引到《左傳》的“裹糧坐甲”)孔疏所說的“坐甲”,是指徒步的甲士而言的,即下文“ 徒甲”之“甲”所穿的甲胄,故可“未戰且坐之於地”。這裏的“甲”由於跟在車左車右之後,很可能是指戰車上的擐甲之士。前文有“坐進跪”之語,《校注》指出說的是車上甲兵進攻時的姿勢(頁291、293),這是很正確的(作戰所用陣法中的甲兵,在某些情況下按照佈陣的要求,可以“坐”。如銀雀山漢簡《論政論兵之類》“十陣”即有“玄之陳(陣),……甲亂則坐,車亂則行”[61]、“數陳(陣)之法,……甲恐則坐,以聲坐□”[62]等語)。結合下文所言“跪坐坐伏,則膝行而寬誓之”,疑“甲坐,誓徐行之”的斷句有誤:不但應在“坐”後點斷,還須在“誓”後點斷,意謂車上的甲士坐而約誓,然後隊伍徐徐前行。“左右下”,大概是說車左車右須下車約誓。《國語·周語中》“左右皆免胄而下拜”,公序本無“皆”、“拜”二字,並有注云:“兵車參乘,御在中央,故左右下也。胄,兜鍪也。免,脫也。脫胄而下,敬天王也。”[63]“左右下”即指車左車右下車。如果上述兩點能夠肯定,那麼“位下”之“下”就有可能是衍文。“位”是指約誓時的位次。按照這種解釋,此句可重新標點如下(以“{}”表示衍文):
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
下文“位逮徒甲,籌以輕重”的“位”亦指位次,《武備》注:“位法下逮,徒卒甲士。”(《校注》頁291~292引。“逮”下的逗號似當取消)可從。這句話的大意是,徒卒和步行的甲士所居的位次,需要根據軍事上的利害輕重來安排。這段話,《箋證》標點為“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頁 74),並說“位”由“將帥之位”指代“將帥”,“下”指“從居守處下” ,“左右下甲坐”是“左右行列士卒卸甲坐”的意思(頁75)。“位”指“將帥”的說法,太過迂曲,不如解釋為“位次”直接。《箋證》認為“下甲”當“卸甲”講,可是這種意義的“下”出現得相當晚,《漢語大字典》在此義項下舉出的最早的例證是《儒林外史》的“摘門下瓦”,[64]先秦時代似無此意。《新解》的標點作“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 (頁309),譯為“在陣中的位置,按左右行列分佈。臨時停止時採用坐陣。軍令下達要從容”(頁312),很多詞的翻譯似未能一一對應(如“位下”之“下”顯無“分佈”義,“下甲”也不能解釋為“臨時停止”,“誓”非指“軍令下達”),故不足信。
上同無獲,上專多死。(《嚴位》)
《校注》認為此二句連同下二句“上生多疑,上死不勝”[65]的“上”都應讀為“尚”,並指責《武備》注訓為“上人”“全誤”(頁 299~300)。按:本書出現的“上”,除了用作“上面”之義,多特指上級,如《天子之義》“上貴不伐之士”、“上使民不得其義”、“上不尊德而任詐慝”,《定爵》“上暇人教,是謂煩陳”、“若人不信上”等等,無一例肯定當讀為“尚”的。前文討論的“上煩輕,上暇重”就在此句之前,《校注》也主張讀為“尚”,非是。《校注》由於把“上同無獲”解釋為“將帥用兵,處處和大家想的一致就不會取得成功”,下句若作“上專多死”則與之“悖謬”,遂據《太平御覽》改“ 多”為“不”(頁300)。按:下二句“上生多疑,上死不勝”,《校注》認為前者是說“猶豫不決”,後者是說“不會取得勝利”(頁301),亦即此二句都是從作戰失敗的反面角度立論的。那麼,似乎就沒有理由堅持“上同無獲,上專多死”必須得從一反一正的不同角度立論。況且,《太平御覽》注說:“將無明智,恥求賢問智,自專事,為衆所弊,故戰多死也。”這些都對《校注》改“多”為“不”的說法不利。《譯注》、《箋證》、《新解》即從各本作“上專多死”。我們認為,“上專多死”據《太平御覽》卷二百七十二校改為“上專不死 ”[66]很可能是對的,只不過《校注》對此二句的訓釋有誤。《譯注》把“上專多死”譯為“上級過於專斷則往往覆軍殺將”(頁56。《新解》關於這兩句話的解釋與《譯注》同,《箋證》讀“上”為“尚 ”,同於《校注》,釋義則同於《譯注》,見各書頁313和頁86、87。下面的討論就以《譯注》為代表),表面上看似乎文義很順。考本書言“專斷”之“專”,基本上都是作者所稱揚者。如《定爵》:“凡治亂之道:一曰仁,二曰信,三曰直,四曰一,五曰義,六曰變,七曰專。”“專”是“ 治亂之道”之一。“凡軍,使法在己曰專,與下畏法曰法。”“凡戰,正不行則事專,不服則法,不相信則一。”如果這裏的“專”也當“專斷”講,從《司馬法》整體思想的一致性而言,應該得不出“多死”的結論。可見《譯注》的講法實際上是有問題的。那麼,《校注》校譯此句為“准許他們獨斷專行才能免於兵敗身亡”(頁301)是否正確?前面已經指出,“上同無獲,上專不〈多〉死”都是從作戰失敗的反面角度立論的,《校注》顯然把後一句當成了正面之論,因而其說亦不可從。《譯注》又謂“上同無獲”的“上同”指“將無決斷,一味曲上附下”(頁55),跟《校注》的講法一樣,都很難使人信服。既然“專”非“專斷”義,與之對文的“同”釋為“無決斷”也須重新考慮。《黃石公三略·上略》引《軍讖》以說“君用佞人,必受禍殃”,有 “專任自己,舉措伐功”、“無善無惡,皆與己同”之語。疑“上同無獲”的“同”即“無善無惡,皆與己同”之“同” ,“上專不〈多〉死”之“專”即“專任自己,舉措伐功”之“專”。上級專功,其後果只能是下級不肯拼死殺敵。《嚴位》下文說:“凡戰之道:教約人輕死;道約人死正。”無論是輕於死,還是死於正,都是指戰爭是拼死賣命而言的,與這一句所說的“死”相類。上博竹書《曹沫之陣》簡58:“率車以車,率徒以徒,所以同死。”[67]說的可能也是率兵作戰時一同赴死之事。據此,“上專多死”的“多”應從《太平御覽》所引校改為“不”。這兩句話的大意是,上級善惡不分、一味同己則作戰無所斬獲,上級貪冒戰功為己有則下級不肯赴死賣命。後人由於對“專”的含義不甚了然,從而臆改“不死”為“多死”,《太平御覽》的注與正文不能相應,就反映了這一點。
凡民,以仁救,以義戰,以智決,以勇鬥,以信專,以利勸,以功勝。(《嚴位》)
這一段,《校注》從《武備》注“凡用民”的話,把“ 凡民”云云理解為“統治者對於民衆”所採取的方式(頁308。《箋證》、《新解》關於這幾話的解釋與之略同,見各書頁99、100和頁314。下面的討論就以《校注》為代表),《譯注》則直接把“ 以仁救”等看作是民的行為(頁62~63)。按照《校注》之說,“以仁救,以義戰,以智決,以勇鬥,以信專,以利勸,以功勝”就是“以仁使民救,以義使民戰,以智使民決……”的意思;按照《譯注》之說,則是“民以仁救,民以義戰,民以智決……”的意思。本段下文言“讓以和,人自洽”、“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人]說其心,效其力 ”[68],都是從上級、統治者的角度來講的,“凡民”云云當與之同例。《校注》之說疑是。“以仁救”一句,《校注》引《呂氏春秋·勸學》高誘注:“救,治也。”及《武備》注“以仁救其難”(頁307),語譯為“用仁愛來挽救道德”(頁308),《譯注》譯作“靠仁愛來相互救助”(頁62),《箋證》認為指“用仁愛解救士卒的危難”(頁99),均不可信。《校注》所引《呂氏春秋·勸學》,其原文為“是救病而飲之以堇也”,“救病”猶“治病”,顯然不能由此得出“以仁救”的“救”指“挽救道德”的結論。根據有關材料來看,只有《直解》“以仁愛救其危難”和《校注》所引《武備》注“以仁救其難”的意見近是。《韓詩外傳》卷八有“國危不救,非仁也”之語,《漢書·蕭望列傳》說:“宜遣使者吊問,輔其微弱,救其災患,四夷聞之,咸貴中國之仁義。” 可見,古人常把救危難與“仁”聯繫起來。《國語·晉語七》有如下一段文字:
韓獻子老,使公族穆子受事於朝。辭曰:“厲公之亂,無忌
備公族,不能死。臣聞之曰:‘無功庸者,不敢居高位。’今無
忌,智不能匡君,使至於難,仁不能救,勇不能死,敢辱君朝以
忝韓宗,請退也。”固辭不立。悼公聞之,曰:“難雖不能死君
而能讓,不可不賞也。”使掌公族大夫。
韓穆子自稱“智不能匡君”、“仁不能救”、“勇不能死” ,跟“以智決”、“以仁救”、“以勇鬥”的說法無疑是很接近的。凡此,皆說明“以仁救”是指救其難而言的,意謂統治者用仁愛來使民赴救危難。
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說其心,效其力。(《嚴位》)
這幾句話的問題較多,下面依次討論。先說 “自予以不循”。《校注》據宋本改“予”為“子”,將此句譯為“自愛自敬不要重復舊錯”(頁308),其依據是“《國策·秦策》姚本注:‘子,愛也。’《禮記·少儀》 ‘毋循枉’孔穎達疏:‘循,猶追述也。’”(頁307)按:“循”有“述”義,是指順從而述,決不可能進而引申出“重復舊錯”這樣的意思。即使撇開這一層不論,“不要重復舊錯”也應由“無(毋)循”來表達,而不會說成“不循”。這一點,前文已不止一次指出過。“子”訓“愛”,是由“以……為子”引申而來的,因而多特指統治者對於民衆的愛,如《校注》所提到的《戰國策·秦策一》原文作“今欲並天下,淩萬乘,詘敵國,制海內,子元元,臣諸侯”,就是一例。“自敬自愛”之“愛”絕對不會用“子”這個詞來表示。《校注》改“予” 為“子”,文義根本無法講通,故不足取。《譯注》雖從各本作“自予以不循”,但只籠統地說“疑指不敢師心自用”(頁62),也是有問題的。古書中常以“自予”指引不好的事情以自歸,例如:《漢書·元後列傳》:“今大將軍乃引過自予,欲上尚書事,歸大將軍印綬,罷大司馬官,是明朕之不德也。”“將軍乃深引過自予,欲乞骸骨而退,則朕將何向焉!”《蕭何列傳》:“吾聞李斯相秦皇帝,有善歸主,有惡自予。”《論衡· 詰術篇》:“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已},故鬼擊之。”《自然篇》:“英引罪自予,卒代將死。”《書虛篇》:“ 使諸侯不聽其臣言,引過自予。”等等。因此,《武備》說解此句文義為“不循理之事則引以自歸”(《校注》頁 307),要比《譯注》、《校注》諸說都接近事實。再說“爭賢以為”。《校注》據《武備》注“爭相賢譽,則惟知為人而不為己”,將“人”屬上讀,即“爭賢以為人”。(頁307)[69]表面上看,這種讀法無可非議。《武備》的解釋在文義上也十分合適。不過,這裏有一個古漢語表達的問題。衆所周知,如果兩個句子處於前後位置,後一句子的主語與前一句子不同,變化了的主語第一次出現時基本不能省略。“自予”兩句的主語是統治者或上級,“說其心,效其力”的主語是“人”,後者的主語若被隱去,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這是持“人”屬上讀之說者所不能回避的問題。根據這一理由,我們認為“ 人”屬下讀是對的。但《譯注》謂“爭賢以為”係“爭賢以為循”的省文,就是“爭以賢人為榜樣”的意思,(頁 62、63)亦頗難使人相信。這樣一來,應與“自予以不循”對文的“爭賢以為” 無疑少了一個字,其文未完。根據古人的書寫習慣,連續出現兩次的字往往只寫一遍,以其下加重文號“=”表示重讀一次。疑“人”下原有重文號,轉抄脫去,其文應讀作“爭賢以為人,人說其心”。“爭賢以為人”猶“以為人爭賢”,即以其為人(與“為己”反義)而被爭相賢譽,跟“自予以不循”的句式結構近同。總之,這幾句話可以重新標點如下(用[]表示補出的缺文):
自予以不循,爭賢以為人,[人]說其心,效其力。
《新解》也以“人”屬上讀,把“自予”譯為“自己承擔過失”(頁315),都很正確。譯“不循”為“不循私情”(頁315),顯以“自予”與“不循”為並列結構。“爭賢以為人”一句被譯作“ 將榮譽讓給別人”(頁315)。如此一來,相對為文的這兩句話的語法結構就變得很不一致了,可見其說亦不儘然。在諸說之中,還有《直解》和《箋證》關於“自予以不循”的意見與我們相同。前者說:“事有不順於理,上之人自歸於己。”後者說:“自予以不循:即以不循自予;不循,不順理之事,即過錯。”(頁100)前者以“爭賢”為“爭相賢”,與《武備》同,亦是。後者認為“爭賢以為人”“即爭以賢予人”(頁100),則與其對文的“自予以不循”語法結構有異。“為人”之“為”恐怕也沒有“予”的意思。
因其病,攻其怠,擊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襲其規,因其不避,阻其圖,奪其慮,乘其懼。(《用衆》)
首六字是《校注》據《北堂書鈔》所引補出的。其文猶言“因(利用)其(指敵人)病,于其怠時攻,于其疑時擊,于其卒時加,于其屈時致,于其規時襲;因(利用)其(指敵人)不避,于其圖時阻,于其慮時奪,于其懼時乘”,除了兩個條件句外,其餘結構都很一致。據此可以知道,《校注》把“加其卒”譯為“強加兵於他”(頁314),引《孟子·滕文公》“威武不能屈”趙岐注“屈,挫其志也”(頁 313),把“致其屈”譯為“迫使他屈服”(頁314),把“乘其懼”譯為“加劇他們的恐懼情緒”(頁314),都是不妥當的。“加其卒”的“卒”,《譯注》讀為“瘁”,謂“加兵其勞困之時”(頁68);《直解》說“敵人倉卒而來則加之”,《武備》注“敵人倉卒則以兵加之”(《校注》頁313引),《箋證》解釋為“倉猝失備”(頁109),《新解》譯為“倉促無備”(頁317),並與之同,實即讀“卒”為“促”或“猝”。二說都有可能。“致其屈”的“屈”,當從《譯注》說解釋為“窮竭”(頁68),這一意義古人常訓作“竭”或“盡”。[70]“致”應該是我方的行動,《譯注》解釋為“致使,造成”(頁 68)、《新解》譯為“使其”(頁317),[71]均未達一間。《箋證》認為此“致”即“致師”之“致”,是“挑戰的意思 ”(頁109),顯然比上引二說要合理一些。《左傳·宣公十二年》“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以致晉師”孔穎達疏:“《周禮·環人》‘掌致師’鄭玄云:‘致師,致其必戰之志。’則致師者,致己欲戰之意於敵人,故單車揚威武以挑之。”其實,此“致”很可能是招致的意思,[72]“致師”即主動招致敵軍,猶言“挑戰”。單獨的“致”似不能訓為“挑戰”。“致”除了可當“致使”、“招致”講,比較習見的還有“致送”之義。《戰國策·趙策四》:“臣願足下之大發攻宋之舉,而無庸致兵,姑待已耕,[73]以觀奉陽君之應足下也。”《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於是齊國震懼,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諸侯聞之,莫敢致兵于齊二十餘年。”上引“致兵”,就是致送其兵於某地,猶言 “發兵”。銀雀山漢簡《陰陽時令占候之類》“三十時”有殘簡“安致兵每內”[74],不知這個“致兵”是否也與此同意。疑“致其屈”意謂於敵人力盡氣衰時發兵。“乘其懼”,《校注》之說固誤,《譯注》訓“乘”為“乘機進攻”(頁68),亦不確。其實,《校注》曾引《國語·周語》“乘人不義”韋昭注“ 乘,陵也”(頁314),除了感情色彩正好相反之外,其義用來解釋“乘其懼”之“乘”還是很合適的。《史記·高祖本紀》:“楚兵不利,淮陰侯復乘之,大敗垓下。”張守節《正義》:“乘,進也。”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官一”:“猋凡振陳,所以乘疑也。”[75]整理者讀“猋凡振陳”為“飆風振塵”,[76]似可從。“乘疑”猶“乘于疑”,略同于本文的“擊其疑”。意思是說,飆風振塵,用來使敵人生疑,並在此時進攻之。所謂“乘其懼”,就是于敵人恐懼時進攻。[77]《淮南子·兵略》:“因其饑渴凍暍,勞倦怠亂,恐懼窘步,乘之以選卒,擊之以宵夜,此善因時應變者也。”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八陣”:“適(敵)弱以亂,先其選卒以乘之。”[78]同書“篡卒”:“勝在盡□,明賞,撰(選)卒,乘適(敵)之□。是胃(謂)泰(大)武之葆(寶)。”[79]“之”下之字,圖版模糊難辨,可能是與“懼”或“疑”義近的詞。《論政論兵之類》“十問”:“擊其不□,攻其不御,其駘(怠),攻其疑。”[80]這些都可與此文對讀。《新解》譯“乘其懼”為“乘它軍心恐慌時加以殲滅”(頁318),似乎對“乘”的理解已離事實不遠。然而,若結合對“阻其圖,奪其慮”的譯文看,《新解》實際上是把“乘”翻譯為“乘它軍心……”之“乘”,“加以殲滅”係作者臆增。“阻其圖”二句,《新解》譯為“設法阻撓它實現自己的意圖,打破它的行動計畫”(頁318),可見作者把“阻其圖,奪其慮”看作一般的動賓結構,而與前文“在敵軍倉促無備時發起攻擊”(加其卒)等句式完全不同。就譯文來看,作者所理解的句式結構發生變化是從“致其屈,襲其規”開始的。這顯然毫無道理可言。基於此,作者大概把“乘其懼”也看作動賓結構,即“乘它軍心恐慌”;但這樣翻譯語意未完,遂增入“加以殲滅”等話。《箋證》把末三句譯為“挫敗他的計謀,動搖他的鬥志,因其恐懼而打敗他”(頁110),其誤與《新解》殆同。
以上所舉的例子,僅是《校注》以及《譯注》、《箋證》、《新解》等書所存在的問題的很少一部分。誠如《譯注》前言所說,“《司馬法》原文古奧艱澀”,“可以用來比較的材料較少”(頁2),所以我們的批評也難免失當,以不誤為誤,懇請方家指正。
順便指出,《校注》一書凡“冢”字,如頁241“冢社”、“冢宰”之“冢”,頁242“校注”[六]、[八]共四個“冢”,頁243“冢宰”之“冢”,差不多都訛寫成了“冡”。[81]這一錯誤出現在一本講校勘的專著裏,令人感到十分遺憾。
2008年6月23日寫完
[1]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以下所引《〈司馬法〉校注》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2]鄭氏在《〈司馬法〉校注後記》中注明寫作時間是“八六年七月八日”(頁 457),而此番所收入的《校勘雜志》一書《後記》則注明時間是“2005年12月29日”(頁459)。我們說“當前學術界跟《司馬法》校釋有關的新成果”,應以2005年12月29日為限。
[3]李家浩:《鐘銘文考釋》,載《北大中文研究》,1998年,收入《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78~7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4]鈕國平《司馬法箋證》正文“執”作“埶”,但認為“同‘勢’”,又把上句的 “首”屬下句讀,“首人之埶也”讀為“道人之勢也”,解釋“道”“因也,若、似的意思”(頁26、27)。關於“埶”的說法、“道”的訓詁以及斷句皆誤,全不可通。褚玉蘭《兵法精典新解》正文“執”也作“埶”,但“夏后氏玄首,人之埶也”一句卻被譯為 “夏代時用黑色,象徵人頭髮的顏色”(頁298),看來也並未弄懂“埶”及整句話的意思。此二書的版權情況詳下。
[5]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6]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7]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書即據此版本,為節省篇幅,僅列舉頁碼。
[8]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9,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5年12月。按:原簡順序號0225與0234可連讀,上引簡文即分見於此二簡。
[9]《譯注》把“舍”讀為“赦”,似無必要。“舍”有“赦免”義,古書有“解舍 ”之語,是其證。參看裘錫圭先生《帛書〈春秋事語〉校讀》“殺里克章”注[4],《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1期,74頁,《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
[10]參看朱德熙、裘錫圭《戰國文字研究(六種)·信陽楚簡屯字釋義》、朱德熙《說“屯(純)、鎮、衠”》,收入《朱德熙文集》第5卷,頁32~35、173~184,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年9月。
[11]據阮元《宛委別藏》本。
[1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圖版”頁151,“釋文注釋”(李零)頁28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年12月。
[13]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9。
[14]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頁70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年10月。
[15]《漢語大字典》(縮印本),頁240,武漢、成都:湖北辭書出版社、四川辭書出版社,1992年12月。
[16]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圖版”頁30,“釋文注釋”頁55、56,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9月。
[17]《漢語大字典》(縮印本),頁1068。
[18]《譯注》在後面的譯文中,“勢”被誤植為“努”(頁42)。
[19]《箋證》把“成基”解釋為“成就基業”,“一天下之形”解釋為“統一國勢” (頁62),分作兩句讀。此說可能參考自古注,如《直解》云:“成王者之基業,混一天下之形。”
[20]參看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頁4,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1年12月。
[21]這些說法實已見諸《直解》:“人人者,任人而選其所當任之人也。正正 者,正其所當正者也。辭辭者,脩辭命以責人,言其所當言者也。……火火者,火其所當火。”
[22]如《新論·求輔》:“通經術,名行高,能達于從政,寬和有固守者,公輔之士也。”《後漢書·王允列傳》“少無名行”、《杜密列傳》“黨事既起,(杜密)免歸本郡,與李膺俱坐,而名行相次,故時人亦稱‘李杜’焉”等,例不勝舉。
[23]此說可能襲自古注而有所改動。《直解》云:“日有所成而行之以微妙,此謂之道。”
[24]原文作“相當當”,衍一“當”字,蓋排印之誤。茲刪。
[25]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219,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3年7月。
[26]同上,頁218。
[27]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1。
[28]依注文而誤改正文之例,參看王叔岷《斠讎學(補訂本)》,頁366~367,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6月。
[29]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
[30]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564。
[31]《譯注》認為本句是指“降低其威望”、“提高其威望”而言(頁54、55),《新解》譯作“將領急躁往往會遇事輕率,將領從容往往就遇事穩重”(頁 313),似皆不如《武備》注所說符實。
[32]《新解》譯為“裝備輕便行動就會敏捷,裝備厚重行動就會遲緩”(頁 313),於“膚”、“美”二字的解釋尤不妥當。
[33]《新解》認為“輕乃重”是指“小股部隊就能發揮大部隊的威力”(頁 313),《箋證》訓“乃”為“能”,意謂“兵勢弱小能轉化為兵勢強大”(頁86)。
[34]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頁511。
[35]今人多訓“率”為“皆”(如高亨《詩經今注》頁551,《高亨著作集林》第三卷,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12月)。“貽我來牟,帝命率育”意謂贈我麥子(指野生穀),帝命各處予以培育。參看 于省吾《澤螺居詩經新證·澤螺居楚辭新證》,頁112~113,北京:中華書局,2003年4月。此說可信。
[36]郝懿行:《爾雅義疏》上之一,頁14,北京:中國書店影印咸豐六年刻本,1982年9月。
[37]金文中“人”、“氒”二字常相混。此器所存為宋人摹本,很難保證“省于人身”一定不是 “省于氒(厥)身”的誤摹。
[38]唐鈺明先生《銅器銘文釋讀二題》已指出疐鼎的“人身”可釋“氒身”,“省” 當訓“善”。見《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唐鈺明卷》,頁9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
[39]錢大昕:《廿二史考異(附:三史拾遺諸史拾遺)》第一冊,頁87、88,方詩銘、周殿傑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
[40]《直解》把用如“被”的“見”訓為“看見”之“見”,把“方”讀為“向”,我們並不贊同。這裏只是取其對文義的理解。
[41]劉鈞傑:《同源字典補》,頁99,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9年8月。
[42]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頁365、368,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
[43]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頁367、438。
[44]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圖版”頁57、“釋文注釋”頁174,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上引釋文參考了陳劍先生《〈尊德義〉釋文與注釋》(稿本)。
[45]“沬”可讀為“會”,參看李家浩《信陽楚簡“澮”字及从“”之字》,《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201~202。
[46]沈培先生主張“沬衆”讀為“潰衆”,見陳劍《〈尊德義〉釋文與注釋》(稿本)引。
[47]《譯注》釋“在軍廣以武”為“在軍中要豁達而勇武”(頁39),可從。
[48]參看林澐《說飄風》,《林澐學術文集》,頁30~34,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12月。
[49]“躡風塵之會”原作“躡風雲之會”,此從王念孫說改。見《讀書雜 志》中冊,頁26,北京:中國書店,1985年3月。
[50]劉昭瑞:《試說多友鼎銘文中的“追”》,《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頁 193~194,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11月。
[51]關於不簋“從追女(汝)”之“從”訓為“追逐”,又可參看唐鈺明《異文在釋讀銅器銘文中的作用》,《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唐鈺明卷》,頁83~84。
[52]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25。
[53]檢《太平御覽》卷六百三十六,原文確實作“曆”而非“歷”(據《四部叢刊三編》本第15冊),《校注》解釋為“曆法”是有根據的。
[54]陳奇猷:《韓非子新校注》,頁79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年10月。
[55]王引之:《經義述聞·左傳中》“一與一誰能懼我”條,頁439,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7月。
[56]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990。
[57]參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頁376。
[58]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圖版”頁28,“釋文注釋”頁50。
[59]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9。又,《論政論兵之類》“善者” 有“能使分離而不相救也,受敵而不相知也”之語,與此同類。參看本注所引書頁228。
[60]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2292。
[61]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3。
[62]同上,頁12。
[63]《國語》上冊,頁61,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組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3月。
[64]《漢語大字典》(縮印本),頁4。
[65]此二句《校注》和《譯注》的解釋也不相同,但似均言之成理,暫不加討論。
[66]據《四部叢刊三編》本《太平御覽》第8冊。
[67]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圖版”頁149,“釋文注釋”(李零)頁281。
[68]本句的討論詳下。
[69]《校注》訓“為”為“用”,譯作“招賢納士因才而用人”(頁308),顯誤。
[70]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621。
[71]無論“致使、造成”還是“使其”,似皆可上溯至《直解》“致其力之屈”之說。
[72]參看宗福邦等《故訓匯纂》,頁1884。
[73]鮑彪本無此四字。
[74]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27。
[75]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圖版”頁40,“釋文注釋”頁69。按: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把上引內容所屬的簡412歸在《孫臏兵法》“行篡”章裏(頁10),誤。
[76]同上,“釋文注釋”頁70。
[77]《直解》云:“乘其敵之威懾,即所謂擊其大懼也。”不知是否認為“乘”當訓“擊”。
[78]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圖版”頁34,“釋文注釋”頁60。
[79]同上,“圖版”頁33,“釋文注釋”頁58、59。按:釋文直接把“適”釋為“敵”,非是。查圖版,此係“適”字,讀為“敵”。摹本旁之釋文作“適”(頁52),是。
[80]吳九龍:《銀雀山漢簡釋文》,頁10。按:此書為“”括注“厭”。“駘”後原無括注,如果此字隸定不誤,根據《司馬法》“攻其怠”之文,疑可讀為“怠”。
[81]一些舊刻本往往把“冢”寫成“”,即比一般寫法的“冢”所从“豖”上部多一橫畫。如《宛委別藏》所收《司馬法直解》正文及注中的“冢”皆作“”。《校注》可能由此而譌作“冡”。郭沫若在他的金文著作裏也 把“冢”錯寫成“冡”(參看裘錫圭先生《談談進行古代語文的學習和研究的一些經驗教訓——基礎要扎實些,考慮要全面些》,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6月8日),可能也是受到了 “冢”作“”的影響。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9月28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年10月18日
例如李家浩先生曾正確校出《司馬法·天子之義》“人之執也”的“執” 當是“埶”之訛,讀為“槷(臬)”,訓“法”;[3]《校注》沒有加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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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气非常肯定,不过,我想古人也不经常写错字的。此字是“执”,通“挚”。从《汉语大字典》“挚”字条下收录的甲骨文字形看,它与“执”是同源的。
文献前面提到夏“贵善”,“正其德”,“诚挚”自然是“善”和“德”的一个方面。假设古人犯了一个错误,再转个大弯训为“法”,根据似不足。
有一件事得有点自信,我们对战国文字的认识并不比汉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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