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
田河
西北師範大學文史學院
[内容提要]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遣冊是一份重要的漢代遣冊資料,在探討遣冊形制、内容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整理者對該遣冊的釋讀較爲精准,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処。本文結合已出漢晉遣冊,從繕寫格式和文字釋讀兩個方面對原釋文註釋加以訂補。筆者重新編聯該遣冊,並依分欄方式寫定釋文。在文字釋讀方面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正于方家。
[關鍵詞]張家山遣冊 編聯 補釋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位于湖北省江陵縣(今荊州市荊州區)城外西南 1.5公里処的江陵磚瓦厰内,因取土而發現,1983年12月由荊州地區博物館進行發掘。發掘者從墓葬形制、隨葬品風格和出土簡牘推斷該墓年代為西漢早期[1],墓主人生前是一名低級官吏。墓中所出一千二百三十六枚竹簡(不含殘簡)分置兩処,遣冊位於頭箱内緊貼槨室西部擋板的底部,出土時散亂在稀泥中,多已殘斷,不少文字難以辨識。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在《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一文中,曾對八枚遣冊簡部分文字加以釋讀[2]。 2001年出版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一書,刊佈該墓所出所有竹簡,内容異常豐富,其中包括遣冊41枚,整理者對此作了較爲詳細的考釋[3]。 2006年所出《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 (釋文修訂本)》一書[4],整理者又吸收學界最新研究成果,對部分釋文加以修訂,但對遣冊部分未作任何校釋。原釋文轉錄如下:
禪縑襦一 五穜(種)囊一 □薪三車 1
錦帬(裙)一 筭(算)囊一 卮一合 2
绀袍一 白帶一 3
布襌襦一 秫米囊一 4
素複襦一 □囊一 (漆)丈(杖)二 5
綈帬(裙)一 黃卷□棺中 6
綈袍一 錦巾一 7
襌縑帬(裙)一 黃卷一囊 版圖一 8
布襌衣二 素□四綷(?) 9
緂複衾一 稻米囊一 10
素絝(袴)一 黑帶一,有鈎,鞞刀 11
茈(紫)袍一 疎(梳)比(篦)一,有□ 12
縑履一 盛一合 13
(漆)履一兩 簽(奩)一合 14
一筩,有匕 史光笥一 15
鹽一(筩) 吳(虞)人男女七人 16
鹽介(芥)一(筩) 回璧四具 17
豉一筩 軺車一乘馬一 18
醬一筩 介(芥)一椑 19
□一𥯛 盂一 20
白魚一𥯛 脯簽(籢)一合 21
蒜一𥯛 竹簽(籢)一合 22
䕬(薑)一𥯛 漿(蔣)部婁一 23
藿一𥯛 著(藷)部婁一 24
李一𥯛 素冠、縠冠各一 25
卵一𥯛 金鍪一,有枓 26
瓜一𥯛 盎一 27
鞠(麴)一𥯛 澡巾一 28
便煎一 肉一笥 29
緹斂(奩)一 食囊二 30
甗鍑各一 31
(締)(襪)一 粱米囊一 32
囊一 脯一束 33
□囊一 書一笥 34
矢九 畫杯七 35
伏机(几)一 鋌一 36
矛一 枚杯七 37
劍一 卑𠥶(虒)二合 38
筆一,有管 囗土二 39
研一,有子 沐部婁一 40
合 41
從圖版看,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遣冊與該墓所出《二年律令》、《秦讞書》、《算數書》等其他漢簡書寫風格有別,書寫草率,字跡粗劣。再加殘泐等原因,釋讀有相當難度。儘管這樣,整理者對遣冊所作的釋文考釋具有很高的水準,可容置喙之処不多。材料公佈以來,僅見劉釗先生《<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注釋商榷(一)》一文,為該遣冊補釋一“桑”字,補正註文三処[5]。近年來隨著遣冊研究的深入,我們發現該遣冊在繕寫格式和釋讀方面仍有可商之処。
一、繕寫格式方面
從已出六十多份戰國至漢晉遣冊繕寫格式來看,竹簡類遣冊多豎行直書,木牘類遣冊多分欄書寫[6]。戰國遣冊一般一簡記一類或幾類相關物品,同類相從,如果某項内容一根簡不能容納時可以連寫數根,物品名稱之間一般不作間隔。如:包山二號墓遣冊265號簡:“大兆之金器:一牛鑐,一豕鑐,二喬鼎,二囗廌之鼎,二貴鼎,二升鼎,二監,二卵缶,二缶,一湯鼎,一聯耳鼎,二缾,二合𠤳,一囗囗鼎,二少鈲,二枳錢,一盤。”[7] 漢晉遣冊記錄比較簡單,通常只記物品名稱和數量,多一簡記一項内容,既使下面留有空白也不再續寫他物,學界稱這種繕寫方式為提行畱白式,馬王堆一、三號墓所出遣冊是其代表[8]。但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遣冊卻多在一枚簡上記錄兩類或三類互不相關的物品,如:
禪縑襦一 五穜(種)囊一 桑薪三車 1
錦帬(裙)一 筭(算)囊一 卮一合 2
素複襦一 □囊一 (漆)丈(杖)二 5
李一𥯛 素冠、縠冠各一 25
從原釋文我們可以看出這份遣冊單簡所記物品類屬不同且不相關,物品名稱之間間隔較大,部分簡文還在第二類物品名稱後面標“”號,這跟其它竹簡類遣冊的記錄格式迥異,而與木牘類遣冊分欄繕寫格式極其相似。以上種種跡象表明這份遣冊材質雖為竹簡,而繕寫格式採用木牘類遣冊分欄形式。另外,原釋文將“襦 ”、“帬”、“袍”、“杯”、“部婁”等同類物品割裂開交叉散置,使簡與簡之間在内容上缺乏聯係,也多有不妥。程鵬萬先生認爲張家山二四七號墓遣冊屬分欄書寫[9],可謂卓識,惜其未作進一步研究。我們受此啓發,並參以其他漢晉遣冊,尤其是木牘類遣冊的繕寫格式,依照同類相從的原則,對二四七號墓遣冊重新加以編聯(簡號仍依《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一書中遣冊的編號),新編簡序依次為:6、8、2、5、1、4、10、32、9、12、7、3、11、13、14、30、33、34、29、15、19、18、16、17、25、28、21、22、31、26、20、27、23、24、40、39、38、41、37、35、36。
我們將釋文依三欄分寫,為便于閱讀,釋文未將原簡號一一標出。原釋文誤釋漏釋之字,在第二節中詳加校訂,重新寫定的釋文如下:
第一欄:
綈帬(裙)一、襌縑帬(裙)一、錦帬(裙)一、素複襦一、禪縑襦一、布襌襦一、緂複衾一、(締)(襪)一、布襌衣二、茈(紫)袍一、綈袍一、 紺袍一、素絝(袴)一、縑履一、(漆)履一兩、緹斂(奩)一、囊一、□囊一、便煎一、一筩,有匕、醬一筩、豉一筩、鹽一筩[1]、鹽介(芥)一(筩)、李一𥯛、鞠(麴)一𥯛、白魚一𥯛、蒜一𥯛、[一𥯛][2]、卵一𥯛、□一𥯛、瓜一𥯛、䕬(薑)一 𥯛、靃(藿)一𥯛[3]、研一,有子、筆一,有管、劍一、矛一、矢九、伏机(几)一[4]。
第二欄
黃卷□一棺中[5]、黃卷一囊、筭(算)囊一、□囊一、五穜(種)囊一、秫米囊一、稻米囊一、粱米囊一、素節四囗[6]、疎(梳)比(篦)一,有□[7]、錦巾一、白帶一、黑帶一,有鈎,鞞刀、盛一合、簽(奩)一合、食囊二 、脯一束、書一笥、肉一笥、史光笥一、囗一槫[8]、軺車一乘,馬一匹[9]、吳(偶)人男女七人[10]、回璧四具[11]、素冠、縠冠各一、澡巾一、脯簽(籢)一合、卵簽(籢)一合[12] 、甗鍑各一、金鍪一,有枓、盂一、盎一、漿部婁一[13]、著(箸)部婁一[14]、沐部婁一[15]、罋二[16]、卑虒二合、 合、扳杯七[17]、畫杯七、鋌一[18]。
第三欄:
版圖一、卮一合、(漆)丈(杖)二、桑薪三束[19]。
重新編聯後的簡文,其中6、8、2、5、1、4、10、32、9、12、7、3、11、13、14號簡第一欄分別記裙、襦、襪、衣、袍、袴、履等服飾類物品,第二欄主要為黃卷、稻粱囊以及梳篦、巾、帶等物品;30、33、34、29、15、19、18、16、17、25、28、21、22、31、26、20、27、23、24號簡相編聯,第一欄主要記錄食品、佐料等,第二欄主要記錄車馬、偶人、炊具、水器等。40、39、38、41、37、35、36號簡相編聯,第一欄記筆、硯、武器等,第二欄多為飲食器具等。如此編聯後,分欄寫定的釋文,物類關聯,前後呼應,其内容與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 [10]、尹灣六號漢墓十二號木牘遣冊極為相似[11],較舊釋文合理。當然由於原簡殘損,以上編聯也存在諸多不妥之処,如我們排在首位的6號簡卻沒有第三欄,8、2、5、1號簡第三欄所記物品又略顯雜亂。另外,新編聯的簡,第二欄文字位置高低錯落,這也是我們的疑惑。
對簡序和繕寫格式的認知程度有時會直接影響簡文的解讀,由于整理者沒有認識到該遣冊屬分欄書寫,仍依漢代竹簡類遣冊提行畱白的一般繕寫格式來理解。而遣冊所記物品多物類相關,同類相連。受此影響,整理者誤將非同類之物強解為同類之物。如讀“漿”為“蔣”,指菰;讀“著”為“藷”,指甘蔗; 讀“杯”為“棓”,指大杖;讀“鋌”為“梃”,指小杖(詳下文校釋),即屬這種情況。
二、文字校釋
[1] 鹽一筩:原16號簡,“筩”字整理者隸定為“”括註“筩”字,從圖版看該字上從“竹”,當徑釋為“筩”。《說文·竹部》:“筩,斷竹也。”文獻中“筩”多指斷竹而成的竹管或竹筒,如《文選·潘岳<笙賦>》:“越上筩而通下管。”《急就篇》:卷三“芬薰脂粉膏澤筩”顏師古注:“筩者,本用竹筩,其後轉用金玉雜物寫竹狀而為之,皆所以盛膏澤者也。”簡文中的“筩”是用來盛醬、豉、鹽等佐料的竹筒。
[2] 原31號簡,此簡簡首殘斷,原釋文作“甗鍑各一”,置於“匲”、“襪”、“食囊”之間。我們認爲簡文分欄書寫,能與“甗鍑”相類的物品只有26號簡“卵一、金鍪一,有枓”中的“金鍪”,都屬炊具,因此將簡首殘缺文字擬補為“ [一𥯛]”。
[3] 靃一𥯛:原24號簡,“靃”整理者徑釋為“藿”,不確。從圖版看當釋“靃”,古文字中“霍”多作“靃”, “靃”字見于《說文》意為“飛聲也”,俗作“霍”,此處通“藿”,指豆葉。如《墨子·備穴》:“衛穴二,蓋陳靃及艾。”孫詒讓《墨子閒詁》引畢沅云:“鄭君注《公食大夫禮》云:‘藿,豆葉也。’《說文》:‘𧆑,尗之少也。’少言始生之葉,靃,省文。”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44號簡也有相同的記載,作“𩇈(藿)𠚤笿一”。
[4]原36號簡,原釋文將“伏机”置于“矢”、“矛”之間,恐不妥。“伏机 ”非武器,“机”即“几”,“伏机”當為供人凴依的几案。《莊子·齊物論》“南郭子綦隱机而坐”,《大戴禮記·武王踐祚》“於机為銘焉”。這些“机”即凴依之机。“机(几)”在遣冊中習見,如 包山二號楚墓遣冊260號簡有“(凴)几”, 望山二號楚墓遣冊47號簡有“机”[12],馬王堆一、三號漢墓遣冊都有“漆畫木變机”的記載。簡文所記“伏机”當與上引之“机(几)”同類。
[5]黃卷□一棺中:原6號簡,劉釗指出“囗”下漏一“一”字,可從。“一”上之字模糊難辨,不能確釋,可能是指笥囊一類的字。“黃卷”亦見於其他漢墓遣冊,如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161號簡作“黄卷一石缣囊一笥合。”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冊148號簡作“黃卷一石,縑囊合笥。”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46、62、65號簡分別作“黃卷橐二,錦”、“ 黃卷橐一,白繡”、“黃卷橐一,赤繡”。馬王堆一號漢墓整理者考釋說:“《本草綱目》大豆黃卷条下引陶弘景曰:‘ 黑大豆爲蘗牙,生五寸長使乾之,名爲黃卷’。”[13] “黃卷”在傳世典籍中主要有書籍和葯名兩种義項。如晉葛洪《抱朴子》“章句之士,吟詠而向枯簡,匍匐以守黃卷者所宜識。”楊明照校箋:“古人寫書用紙,以黃蘗汁染之防蠧,故稱書為黃卷。”武威漢灘坡十九號漢墓男棺所出遣冊有“故雜黃卷書二”[14],即用此意。但《本草綱目》等醫書中“黃卷”為藥名,如《黃帝内經》有“腎病者,宜食大豆黃卷豬肉栗藿。”例甚多,不備擧。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有“黃卷笥”簽牌,整理者認爲此簽牌可能屬該墓所出355號竹笥,此笥内盛絹質藥草袋6個。馬王堆三號漢墓也出有“黃卷笥” 簽牌,該墓整理者認爲此牌當屬97號竹笥,笥内盛大豆及殘破絲囊,與簡文所記大體相合[15]。從這些出土實物看,簡文中的“黃卷”當指一種由大豆生芽而成,可以入藥的食品而非書籍、文書。
簡文“棺中”似是说明“黃卷”在墓中放置的位置。“棺中”一詞用法與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54-56號簡所記“冠二枚,在棺中”、“杖一 ,在棺中”、“絲履一兩,在棺中”、“素履二兩,在棺中”中的“棺中”用法相同,“棺中”前似省略介詞“在”。
[6] 素節四囗(?):原9號簡中段,整理者釋為“素囗四綷(?)”。“素”下闕釋之字從圖版看應是是“節”。漢晉遣冊多用“節”表“櫛”。如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227號簡、三號漢墓遣冊263號簡的“節”、連雲港陶灣西漢西郭寶墓木牘 [16]、尹灣六號漢墓13號木牘的“費節”,皆用“節”表“櫛” 。《儀禮·士冠禮》:“奠纚、笄、櫛于筵南端 ”,鄭玄注:“古文櫛為節”。《左傳·僖公二十二年》:“寡君之使婢子侍,執巾櫛。”《說文》:“櫛,梳比之總名也”。最後一字整理者釋為“綷(?)”很可疑,此字待考。
[7]有□:原12號簡,第二字整理者缺釋,該字作 ,似可釋為“龠”。《說文》:“龠,樂之竹管,三孔,以和衆聲也。”簡文顯非此意。《廣韻·藥韻》:“龠,量器名。”簡文中的“龠”當是一種盛梳篦的器具。
[8] 囗一槫:原19號簡,首字作,整理者釋“介”很可疑。該字左邊似從“肉 ”,右邊所從似為“元”,可釋為“朊”,讀為“脘”,《說文》:“脘,胃府也,舊云脯。”《廣雅》“脘,脯也。” 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86號簡有“朊(脘)脯一笥”的記載。不過該字右邊糢糊,我們的這種釋法也很勉強。最後一字整理者釋“椑”恐不確,該字右邊從“專”而非“卑”,當釋為“槫”,即“𡭐”字。《急就篇》:“槫榼椑榹匕箸籫”王應麟補注:“碑本作槫,字當從巵。”《說文》:“𡭐,小巵,有耳蓋者。”
[9]馬一匹:原18號簡,整理者“一”下闕釋,從圖版“一”下殘存筆畫看無疑是“匹”字。
[10]吳人男女七人:原16號簡,整理者讀“吳”為“虞”,認爲是守苑囿之吏。劉釗認爲“吳”應讀“偶”。簡文“吳人”即“偶人”,指隨葬的木偶人。此說較舊釋為勝。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冊7號簡記載“人二人,其一人操遷蓋,一人操矛。”云夢大墳頭一號漢墓遣冊有“女子禺人四”[17] ,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小結簡有“右方耦人籍凡卌九”的記載,其中“人”、“禺人”、“耦人”都讀為“偶人”,指隨葬木俑,可証劉說為是。
[11]回璧:原17號簡,“回璧”當指圓璧,“回”有圓意。如《周禮·春官·典同》:“回聲衍”,鄭玄註:“回,謂其形微圓也。”《說文》:“囩,回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囩與圓略同”。
[12]卵簽(籢)一合:原22號簡,首字整理者釋為“竹”,恐可商。該字與“竹”有異,我們懷疑是“卵”字訛形。簽(籢)即奩。遣冊中屢見盛卵笥奩的記載,如:鳳凰山八號漢墓72號簡有“小卵檢(奩)一合”、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遣冊16號簡有“卵小檢(奩)一合”、 11號簡有“卵盛三合”[18] 、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冊179號簡有“卵一笥”的記載。況且簡文“卵籢”上與 “脯籢”相接,都為盛食之具,若首字釋“竹”則物類不符。
[13]漿部婁一:原23號簡,整理者讀 “漿”為“蔣”,意為“菰”;又讀“部婁”為“杯𥯛”,指盛器小籠。劉釗認爲“‘漿’為湯汁,‘部婁’應讀作‘瓿甊’,指小甖。《方言》:‘瓿甊,罌也,自關而西,晉之舊都河汾之間,其大者謂之甀,其中者謂之瓿甊。’” 按:刘先生釋讀可從,整理者大概是受上文“䕬(薑)”而誤讀。簡文“漿部婁”當與鳳凰山一六七號漢墓遣冊40號簡所記“漿甖”相同[19] 。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169號簡有 “漿瓶”。 蕭家草場二六號漢墓遣冊29號簡有“漿器一枚”。這些簡文中的“漿”應是同一種物品,此物用“瓶”來盛,典籍中又屢見“ 壺漿”,可見“漿”應是液態之物。文獻中“漿”是古代一種帶酸味的飲料,如《說文·水部》“漿, 酢漿也。”段玉裁注:“周禮酒正四飲,漿人掌共王之六飲,皆有漿。注云:漿,今之酨漿也。内則注云:漿,酢酨也。按酉部云:酨,酢漿也。則漿酨二字互訓。”
[14]著部婁一:原24號簡,整理者讀“著”為“藷”,考釋說:“藷,《文選 ·南都賦》註:‘甘蔗也’。”按:《說文·艸部》“藷,藷蔗也。”段玉裁注:“(藷蔗)或作諸蔗,或都蔗,藷蔗二字曡韵也。或作竿蔗,或干蔗,象其形也。或作甘蔗,謂其味也。或作邯𤯈。”《南都賦》及李善註都是“藷蔗”聯言,“藷”一般不單用,整理者釋讀恐誤。我們懷疑“著”即“箸”,屬一字分化,“著”本是當筷子講的“箸”的異體,漢隷“竹”頭與“艸”頭往往不分,後來“箸”專用來表示本義[20]。《廣雅·釋器》“筴謂之箸”。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34號簡有“箸筩一”記載,該墓出土筷筒一件,內裝竹筷一束。鳳凰山一六七號漢墓遣冊 65號簡有“朼箸筲一”的記載,《方言》:“箸筩,陳楚宋魏之間謂之筲。 ”郭注:“盛朼箸籫也。”該墓出土一竹筒,內盛木匙和箸[21] 。我們懷疑簡文的“著(箸)部(瓿)婁(甊)”似指盛放筷子的小罐。
[15]沐部婁:原40號簡,整理者懷疑“沐”讀為“楙”,指冬桃。按:此釋不可取。《說文·水部》:“沐,濯髮也。”“沐部婁”當從劉釗讀為“沐瓿甊”,我們懷疑此器是一種濯髮用的水器,類似蕭家草場二六號漢墓遣冊之“沐器”。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202號簡有“漆畫沐般(盤)容五升”的記錄[22]。
[16]罋二:原39號簡,整理者釋首字為“”,細審圖板,此字下從“缶”而非“土”,上所從與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冊297號簡“瓦雍”之“雍”相同,可見此字當釋為“罋”字。《周禮·天官·膳夫》“醬用百有二十罋。”孫詒讓正義:“罋者,𦉥之隷變。”《說文·缶部》“𦉥,汲缾也。”段玉裁注:“𦉥俗作甕。”從文獻訓釋看“罋”的用途較廣,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冊297號簡有“瓦雍(甕)”、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56號簡有“汲甕二”、蕭家草場二六號漢墓遣冊 26號簡有“小瓦甕一雙”的記載。
[17]扳杯七:原37號簡,整理者釋為“枚杯七”,解“枚”為馬檛(引按:即馬箠)。又讀“杯” 為“棓”,指大杖。按:此釋恐可商,從圖版看,首字左邊所從分明是“手”,右邊所從似為“反”,當釋為“扳”。“扳杯”應與下文“畫杯”屬同類之器。“杯”是漢晉遣冊中屢見之器,同一份遣冊常記錄多種杯,如:高臺十八號漢墓丁號木牘有“髹杯”、“畫杯”;鳳凰山八號漢墓遣冊有“黑杯”、“赤杯”、“醬杯”;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冊有“幸食杯”、“幸酒杯 ”等等,皆指隨葬之耳杯之類。
[18]鋌:原36號簡,整理者認爲“鋌”當讀為“梃”,指小杖。按:該遣冊 5號簡已用“丈”表“杖”,此處將“鋌”訓為“杖”恐不妥。蕭家草場二六號漢墓遣冊有“金鋌” 的記載,該墓整理者認爲“金鋌”是“鎔鑄成條塊等固定形狀,可用于貨幣流通的金銀。《南史·盧陵王續傳》:‘至內庫閱珍物,見金鋌。’”[23]此說可從,《說文》:“鋌,銅鐵樸也。”“樸,木素也。”段註:“樸,以木為質,未彫飾,如瓦器之坯然。”樸一般指未理之物,如未彫之玉曰璞。《慧林音義》卷二十九“金鋌”注引許叔重注《淮南子》:“鋌者,金銀銅等未成器,鑄成片,名曰鋌。”簡文之“鋌”,大概指漢墓或漢代窖藏中時有發現的金餅。對于金餅出現的時間學界意見不一。安志敏認為:“金餅出現大體是西漢中葉,西漢中葉及其以后最為盛行,東漢時期仍繼續使用。” [24] 黃盛璋則認為金餅至遲戰國晚期已經使用[25]。楚墓偶見鑄有“郢爯”的金版,而漢墓或漢代窖藏出土金餅較多,1949年以來共發現480多枚[26] 。我們推斷簡文之“鋌”就是指這種金餅。
[19]桑薪一束:原1號簡,“薪”字上一字整理者闕釋,劉釗補釋為“桑”,可從。劉釗考釋說“‘桑薪’即桑木柴。‘桑薪’一詞見於《詩經·小雅·隰桑》:‘樵彼桑薪,卬烘於煁。’朱熹集傳:‘桑薪,薪之善者也。’”最後一字舊釋為“車”,該字左下部殘泐,從殘存筆畫看,與33號簡“脯一束”之“束”形同,我們疑當釋為“束”。“桑薪一束”也見于蕭家草場二六號漢墓遣冊34號簡,指二六號墓所出的一散堆楸木劈成的木柴 [27]。
[1]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張家山三座漢墓出土大批竹簡》,《文物》1985年第1期,第7頁。
[2]《文物》1985年第1期,第15頁。
[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 2001年。
[4]《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
[5]劉釗:《<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注釋商榷(一)》,《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5年第3期。本文所引劉先生觀點均出此文,不再一一出注。
[6] 漢晉木牘類遣冊或稱衣物疏,本文徑稱遣冊。 木牘類遣冊中僅見包山二號楚墓竹牍、江蘇儀征胥浦西漢101號墓木牘是豎行直書,餘皆分欄繕寫。
[7]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38頁。簡文採用寬式釋文。
[8]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30-153頁;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 《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文物出版社,2004年,43-73頁。按:下引馬王堆一、三號遣冊資料均出上揭二書,不再一一出注。
[9]程鵬萬:《簡牘帛書格式研究》,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
[10]參看金立《江陵鳳凰山八號漢墓竹簡試釋》,《文物》1976年第6期,69-75頁。下引該簡資料均出此文,簡序採用岀土編號。不再一一出注。
[11] 參看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東海縣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165頁。
[12] 湖北省文物攷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望山楚簡》,中華書局 1995年,112頁。原誤釋為“柜”,當釋為“机”。
[13] 湖南省博物院、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143頁。
[14],舊釋為“弓”,張俊民改釋“”,同“卷”。詳張俊民《武威漢灘坡十九號前涼墓岀土木牘攷》,《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3期,73-77頁。此條蒙陳劍先生惠示。
[15] 何介均主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文物出版社2004年,200頁。
[16]連雲港市博物館《連雲港市陶灣黃石崖西漢西郭寳墓》,《東南文化》1988年第3輯,20頁。
[17]湖北省博物館:《云夢大墳頭一號漢墓》(《文物資料叢刊》第4輯,19頁。
[1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考古學報》1993年第4期,505、507頁。
[19]鳳凰山一六七號漢墓發掘整理小組《湖北江陵鳳凰山一六七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6年10期。
[20] 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1988年,224頁。
[21]吉林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赴紀南城開門辦學小分隊:《鳳凰山一六七號漢墓遣策考釋》,《文物》1976年10期,42頁。
[22] 此沐盤或有學者認為是食盤。
[23]湖北省荊州市周粱玉橋遺址博物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
[24] 安志敏:《金版與金餅——楚、漢金幣及其有關問題》,《考古學報》1973年2期。
[25] 黃盛璋:《關于圓餅金幣若幹問題新考》,《考古與文物》1984年6期。
[26] 詳徐濤:《試論譚家鄉出土金餅的時代與性質》,《考古與文物》, 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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