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昏竹書《易占》校讀零札
(首發)
易 蕭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
西漢海昏侯劉賀墓出土竹簡中有《易占》一種,李零先生對簡文進行了初步釋讀。[1]現將研讀釋文的一些感想記錄下來,以就正於師友。因竹簡照片未完全公佈,故簡文中有些譌誤是抄手之誤寫或整理者之誤釋暫無法確定。草頭木屑,不成系統。不當之處,至祈賜正。
1.“蒙,勝也。”(蒙卦,255頁)
以“勝”訓“蒙”,義不可通,疑“勝”為“朦”(“矇”)之譌。
按,《序卦》曰:“蒙者,蒙也,物之穉也。”《子夏易傳》:“蒙,蒙稺也。”《周易集解》引鄭玄云:“蒙,幼小之貌,齊人謂萌為蒙也。”引干寶云:“蒙為物之穉也,施之於人則童蒙也。”引侯果云:“蒙昧之象也。”孔穎達《正義》:“蒙者,微昧闇弱之名。”則諸家多以幼稺、蒙昧釋“蒙”,後世學者也多延續這種説法。又,“蒙”、“朦”、“矇”相通。《蒙》卦辭“童蒙”,《説文·目部》:“矇,童矇也,一曰不明也。”《文選·揚雄〈長楊賦〉》“迺今日發矇”,李善注云:“矇與蒙古字通。”《玉篇·月部》:“朦,朦朧也。”《説文新附·月部》:“朦,月朦朧也。”故可以“朦”(“矇”)訓“蒙”。
從字形看,“蒙”,里耶秦簡(8-126)寫作,《上海博物館藏印選》38寫作,馬王堆1號漢墓遣冊162作。“勝”,里耶秦簡J1⑨10作,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10作,馬王堆帛書《刑德》丙篇作。“蒙”與“劵”字形相近,抄手有抄“朦”(或“矇”)成“勝”的可能。
2.“賁者,訪也。”(賁卦,257頁)
以“訪”訓“賁”,義不可通,疑“訪”為“飭”(或“飾”)之譌。
按,傳統多以賁有修飾之義。如《序卦》:“賁者,飾也。”《子夏易傳》:“賁者,文飾也。”《周易集解》引鄭玄云:“賁,文飾也。”
“飾”與“飭”音形相近,又常混用。如《雜卦》“蠱則飭也”,《周易集解》作:“蠱則飾也。”虞翻注云:“故則飾也”。《經典釋文》云“飭”鄭本、王肅作“飾”。《莊子·漁父》“飾禮”,《經典釋文》云:“如字,本又作飭,音敕。”出土文獻中也有非常多的例證,如馬王堆帛書《相馬經》中有些釋作“飭”的(61.26)字便與“飾”(71.9)字形相近,需從字義上進行區分。
“食”又可能誤認作“言”,特別是當食上部“人”寫得近於“亠”時,如《易占》中(餃),馬王堆帛書《周易》34.59(餘)、《二三子問》9.66(餓)和9.83(飢)及銀雀山漢簡275(謀),“食”與繁化的“言”外觀極為相似。
總之,“飭”或“飾”在整體框架上與“訪”相近,可能譌混。此外,像馬王堆1號墓遣冊“飭”多寫作“”,“力”與“方”的隸書幾乎完全一樣,類似情況下“飭”(“飾”)更容易譌作“訪”。
3.“困者,削(?)也。”(困卦,262頁)
整理者在“削”字後括注問號,以示存疑。該字或當作“剛”。因照片未公佈,整理者也未解釋加問號之意,推測此字可能左半殘缺,右半為刂,故釋為“削”,但以“削”訓“困”,其義難通。王弼本《周易·困·彖》云:“困,剛揜也。”《經典釋文》亦作“剛揜”。《周易集解》則作“揜剛”。《子夏易傳》曰:“剛則困,見揜於柔也。”荀爽曰:“謂二五為陰所揜也。”王弼曰:“剛見揜於柔也。”孔穎達曰:“此就二體以釋卦名,兑陰卦爲柔,坎陽卦爲剛,坎在兑下,是剛見揜於柔也。剛應升進,今被柔揜,施之於人,其猶君子爲小人所蔽,以爲困窮矣。”“剛揜”、“揜剛”義同,皆是剛被柔所揜之義。故疑“削”或當作“剛”。另,“剛”字前或可能抄漏一“揜”字,困卦的訓釋應與傳統說法一致。
4.“奂者,推(?)也。”(涣卦,264頁)
整理者説:“奂有盛義。推(?),左半不清,似爲手旁,右半為隹。……推與焞為通假字。焞亦有盛義。蜼正與推相應。”按,我們以為作“推”字太過迂曲,或當作“離”。《序卦》云:“説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雜卦》云:“渙,離也。”虞翻曰:“風以散物,故‘離也’。”又曰:“渙散故‘離’。”韓康伯曰:“渙者,發暢而无所壅滯,則殊趣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奂”義同今本《周易》之“渙”,乃離散、乖離之義,而非盛義。
5.“鼎者,□也。”(鼎卦,262頁)
按:“者”後殘泐之字,整理者未補,賴祖龍先生公佈了該簡紅外照片並補作“監”。[2]原字形作,左邊與簡文中(虎)字寫法相近,右邊似為“犬”,故疑當改釋為“??”,讀作“獻”。《字彙·犬部》:“??,同獻。”《正字通·犬部》:“??,舊注‘見石鼓文,薛作獻字’。”
鼎為禮器,主要用於祭祀。《漢書·五行志中之上》:“鼎者,宗廟之寶器也。”《説文·鼎部》:“鼎,三足兩耳,和五味之寶器也。”《周易·鼎·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孔穎達《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飪所須,不出二種:一供祭祀,二當賓客。若祭祀則天神爲大,賓客則聖賢爲重,故舉其重大,則輕小可知。”唐以前學者對鼎卦的解讀多與《正義》之説一致。考察歷史上鼎的用途,“享上帝”是第一位的,解釋鼎卦亦當先從此出發。《序卦》論震卦接於鼎卦時説:“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周易集解》引崔憬曰:“鼎,所以烹飪享於上帝。主此器者,莫若冢嫡,以為其祭主也。”正突出鼎在祭祀中的意義,與“享上帝”相一致。因此,“享”是理解鼎卦的關鍵所在。
“享”又訓為“獻”。《周易·萃·彖》“致孝享也”,孔穎達《正義》曰:“享,獻也。”《説文·亯部》:“亯,獻也。从高省。曰:象進孰物形。”《左傳·昭公五年》“享饗”,《經典釋文》:“鄭、服皆以享爲獻耳。”盛放祭物以進獻神明是鼎的意義所在,故當然可以“獻”釋鼎卦之義。另,古文字中“獻”或寫作從鼎之“”,如齊陳曼簠作(《殷周金文集成》4596),“善獻”印作(《古璽彙編》3088),亦可反映“獻”與“鼎”之關係。
6.“豕東北卦??吉,禾時凶。”(屯卦,264頁)
據全篇體例,屯配東北(對應丑、寅),其凶時為與東北位相衝之未、申,即同損、漸、中孚一樣逢六、七月為凶。簡文云“禾時凶”,整理者説:“禾時,適宜種禾的時節。”按,禾即粟,又為穀類植物的總稱。《説文·禾部》曰:“禾,嘉穀也。二月始生,八月而孰,得時之中,故謂之禾。”禾的種植時間,《太平御覽·穀部·禾》引《汜勝之書》曰:“種禾無期,因地爲時。三月,榆莢雨時,髙地強土,可種禾。”崔寔《四民月令》曰:“二月、三月可種植禾。”(《齊民要術·種穀》引)又曰:“四月,蠶入簇,時雨降,可種黍禾,謂之上時。”(《齊民要術·黍穄》引)。賈思勰《齊民要術·種穀》總結云:“二月、三月種者為植禾,四月、五月種者為穉禾。二月上旬及麻、菩楊生種者為上時,三月上旬及清明節、桃始花為中時,四月上旬及棗葉生、桑花落為下時。歲道宜晚者,五月、六月初亦得。”由上可知,雖然從二月至六月皆可種禾,但最晚一般到六月初,而且一般來説,六月已不是最好的時節,更不能等到七月。因此,簡文的“禾時”不能理解為適宜種禾的時節,不知是否指禾生長旺盛的時節。又按,“禾”也可能是他字抄寫之誤。
7.“季秋螬東南吉,九、十月凶。”(師卦,256頁)
以簡文卦與十二月和四維的排配比來看,師當配東南(對應辰、巳),在與東南位相衝的九月(戌)、十月(亥)為凶,故“季秋”為衍文。
8.“季春??吉,秋冬凶。”(蠱卦,257頁)
依簡文體例,卦之凶時通常為某一季或某兩個月,蠱配季春不誤,則對應的凶時當為秋,故“冬”字衍。
9.“中冬大雪吉,夏凶。”(坎卦,259頁)
依簡文體例,卦之吉時往往以某一月或方位而言,不涉及具體的節氣,故仲冬後所接“大雪”當是譌誤。
10.“西北老吉,四、五月凶。”(家人卦,260頁)
依簡文體例,家人配西北(對應戌、亥),在與西北位相衝的三月(辰)、四月(巳)為凶,故“四、五月凶”當作“三、四月凶”。
11.“孟春膽諸吉,冬凶。”(升卦,262頁)
“孟春”與“冬”並不相衝,故兩者必有一誤。依全篇體例,互為覆卦的兩卦吉時相鄰。萃與升互為覆卦,則升的吉時當接在萃的吉時之後,故“孟春”當為“孟夏”之譌。
12.“□□夏吉,冬[凶]。”(井卦,262頁)
困為仲秋吉,革為西北吉,則位於兩卦之間的井當為“季秋吉,春凶”而非“夏吉,冬凶”。
13.“季夏麋吉,秋凶。”(豐卦,264頁)
歸妹為孟春吉,旅為季春吉,則兩卦之間的豐當為“仲春麋吉”,而非“季夏麋吉”。
14.“東南卦吉,十月、十一月凶。”(巽卦,264頁)
從公佈的圖版來看,“一”與“月”兩字之間距離過大,其中當有他字。“一”下有清晰的一橫,一橫下還隱約有捺劃的痕跡,連上一橫又像是殘泐的“正”字,故原簡可能是“十月、十二月凶”或“十月、十一、正月凶”,整理者的釋文當有脱漏。不過,從全篇體例來看,凶時通常在相鄰的兩個月,簡文前面是“十月”,則後面必定是“十一月”,故整理者相當於糾正了原文的錯譌。然而,從全篇來看,純巽的吉方一定是東南,其凶時當為九月、十月,故應將簡文“十月、十一月凶”改作“九月、十月凶”。
15.“孟秋、夏吉,正月、二月凶。”(未酉卦,262頁)
依全篇體例,卦之吉時往往以某一月或方位而言,未酉“正月、二月凶”,其吉時也只能是“孟秋”,故“夏”可能為該卦所配動物名之譌。
16.卦名訓釋與傳統説法刻意區分不妥之例
《易占》每支簡中皆有卦名訓釋的文字,整理者似乎刻意將其與“十翼”及漢代以來的傳統説法區別開來,如上文所論將“奂者”後殘缺之字推定為“推”而非“離”。
再如大過、小過兩卦,簡文分別作“大過者,大過(禍)也”“小過者,有小過(禍)也”,整理者皆將“過”讀作“禍”(見第259、264、266頁)。關於“大過”之義,《彖》云:“大過,大者過也。”《子夏易傳》曰:“大過,強大者能過也。”王弼曰:“大者乃能過也。”李鼎祚曰:“遇澤太過,木則漫滅焉。”孔穎達疏總結大過卦義有二,一是“物之自然大相過越常分”,二是“大人大過越常分以拯患難”。因此,大過既指自然界或人世中超越常理、常分的一種狀態,又指為了應對這種反常狀態而做出的反常舉動。總之,皆以大過為越過、太過、過錯之義。
當然,如按整理者理解大過為“大禍”,也能説通。《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遯世无悶。”孔穎達疏曰:“明君子於衰難之時,卓爾獨立,不有畏懼,隱遯於世而无憂悶。欲有遯難之心,其操不改,凡人遇此則不能。然唯君子獨能如此,是其過越之義。”在“澤滅木”的衰難之時,自然環境或社會秩序發生了過於反常的變化,由此帶來災難。如非遇上大禍之時、之事,動輒有禍患之憂,普通人也談不上“懼”、“遯世”。從這個角度來説,《象》對“大過”的解釋也暗含“大禍”方面的内容,但反過來,“大禍”的意思則相對較窄,不能兼有“大過”其他層面的含義。對於小過的解釋,也可如此類推,即“小過”的含義有數種,“小禍”只是其中一種可能的解釋。正如馬其昶所説:“《易》卦名每兼數義。過,越也;過,差也;過,誤也。義各有當也。”[3]
兑卦也是如此,簡文“説(兑)者,説(悦)也”,整理者讀“説”作“悦”。(264頁)按《彖》《説卦》《序卦》皆曰:“兑,説也。”《釋名·釋天》:“兑,説也,物得備足皆喜説也。”《周易集解》引虞翻云:“兑口,故説也。”又云:“震為大笑,陽息震成兑,震言出口,故‘説’。”則兑卦既有喜悦之義,又有言説之義,讀“説”作“悦”則使卦義變窄,未必符合原義。
再如明夷卦,《彖》《象》皆云:“明入地中,明夷。”《序卦》:“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雜卦》:“明夷,誅也。”《子夏易傳》云:“明入地中,藏其明也。”《周易集解》引鄭玄、虞翻説皆云:“夷,傷也。”孔穎達説同。總體來説,傳統説法基本一致,皆以明夷為光明受傷、藏於地中之象,於人事則是“以蒙大難”。《易占》作:“明夷者,明荑也。”(260頁)按,《説文》曰:“荑,艸也。”《詩·邶風·靜女》“自牧歸荑”,毛傳曰:“荑,茅之始生也。”《文選·郭璞〈遊仙詩〉》“陵崗掇丹荑”,李善注曰:“凡曹之初生,通名曰荑。”可能是為了照顧到“荑”字為初生之草的含義,整理者將“明”讀作“萌”,並説:“萌荑,即萌芽。”(260頁)而實際上,從戰國以來,“荑”、“夷”經常混用,如包山楚簡109之(“”之譌)即是《左傳》等文獻中記載的“夷”地。[4]《文選·屈原〈離騷〉》“畦蒥荑”,王逸注曰:“留夷,香草也。”《易·大過》“枯楊生稊”,《經典釋文》曰:“稊,徒稽反,楊之秀也。鄭作‘荑’。荑,木更生,音夷,謂山榆之實。”史游《急就篇》“蕪荑塩?醯酢醤”,有本作“夷”,莊世驥撰、鄭知同補訂《急就章考異》曰:“‘夷’即‘荑’之(如‘辛夷’亦作‘辛荑’之類,古多省艸頭)。”知“荑”“夷”常混用,皆有殺傷義。因此,“明荑”、“明夷”並無太大區別,其訓釋依傳統説法即可。
通過考察全篇卦名訓釋的内容,可以發現其大體上與“十翼”及漢代以來的傳統説法保持一致,這種現象可從劉賀的教育背景及當時易學傳承的基本情況來解釋。[5]因此,將一些卦名訓釋的內容刻意與傳統説法區分開來是沒有必要的。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清華簡與儒家經典的形成發展研究”(16ZDA114)階段性成果。
【附記】小文先後承劉國忠、劉子珍、侯瑞華等师友審閱指正,謹此致謝。
2021年3月29日初稿
2021年7月5日二稿
【補記】谷繼明先生《海昏竹书〈易占〉初探》(《周易研究》2021年第3期)和張克賓先生《海昏竹書〈易占〉六十四卦時月吉凶與方位問題管窺》(載《中國哲學史》2021年第4期)已對升、井、豐、未濟四卦吉凶時令之譌做出校正,特此説明。
2021年9月23日修訂
[1] 李零:《海昏竹書〈易占〉初釋》,載朱鳳瀚主編:《海昏簡牘初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第254—266頁。文中引用此書,皆在括號內注明頁碼。
[2] 賴祖龍:《海昏竹簡〈易〉初探》,《周易研究》2020年第6期。
[3] 馬其昶:《重定周易費氏學》卷三,《續修四庫全書》編纂委員會編:《續修四庫全書》,第40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414頁。
[4] 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年,第101頁。
[5] 見拙文:《海昏漢簡〈易占〉考述》,錄用待刊。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1年9月25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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