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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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之《鄭子家喪》(甲本、乙本)是一則楚王故事,記載了公元前599至597年間,鄭國大夫子家(公子歸生)卒,楚莊王以子家弒君爲由討之,不使其成禮而葬之事。
我們在陳佩芬先生整理的基礎上,對簡文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現給出新訂釋文,其中甲乙兩篇不同之處用下劃綫標示,乙篇中據甲篇補足的文字用方括號標示。注釋以甲篇爲準,同時照顧兩篇不同之處。
奠(鄭)子(家)(芒―亡),[1](邊)人[2](逨―來)告。(莊)王(就)夫=(大夫)而與之言曰:“奠(鄭)子(家)殺丌(其)君,不㝅(穀)日欲(以)告夫=(大夫),(以)邦之(怲―病)【甲1】(以)急。於含(今)而𨒥(後),楚邦囟(思)爲者(諸)𥎦(矦/侯)正。[3]含(今)奠(鄭)子(家)殺丌(其)君,𨟻(將)保丌(其)(恭)炎(嚴)(以)𠬸(沒)內(入)(地)。女(如)上帝(鬼)【甲2】神(以)爲(怒),(吾)𨟻(將)可(何)(以)𣌭(答)?售(雖)邦之(怲―病),𨟻(將)必爲帀(師)。[4]”乃(起)帀(師),回(圍)奠(鄭)三月。奠(鄭)人(青―請)丌(其)古(故),王命𣌭(答)之曰:“奠(鄭)子【甲3】(家)(顚)(覆)天下之豊(禮),弗愄(畏)(鬼)神之不恙(祥),(戕)惻(賊)丌(其)君。余𨟻(將)必囟(思―使)子(家)毋(以)城(成)名立於上,而烕(滅)【甲4】於下。[5]奠(鄭)人命(以)子良爲執命,囟(思―使)子(家)利(梨)木三(寸),𥿇(疏)索(以)(紘),毋𢽤(敢)丁(當)門而出,(掩)之城(基)。[6]【甲5】王許之。帀(師)未還,晉人涉,𨟻(將)救奠(鄭),王𨟻(將)還。夫=(大夫)皆進曰:“君王之(起)此帀(師),(以)子(家)之古(故)。含(今)晉【甲6】人𨟻(將)救子(家),君王必進帀(師)(以)辸(應/膺)之!”王安還軍辸(應/膺)之,與之戰於兩棠,大敗晉帀(師)(安―焉)。[7]【甲7】
[奠(鄭)]子(家)(芒―亡),(邊)人(逨―來)告。(莊)王(就)夫=(大夫)而与(與)之言曰:“奠(鄭)子(家)殺丌(其)君,不㝅(穀)日欲(以)告夫=(大夫),【乙1】(以)邦之(怲―病)(以)急。於含(今)而𨒥(後),楚邦囟(思)爲者(諸)𥎦(矦/侯)正。奠(鄭)子(家)殺丌(其)君,𨟻(將)保丌(其)(恭)炎(嚴)(以)及〈𠬸(沒)〉內(入)(地)。女(如)上帝[(鬼)]【乙2】[神](以)爲(怒),(吾)𨟻(將)可(何)(以)𣌭(答)?售(雖)邦之(怲―病),𨟻(將)必爲帀(師)。”乃(起)帀(師),回(圍)奠(鄭)三月。奠(鄭)人情(請)丌(其)古(故),王命𣌭(答)之[曰:“奠(鄭)]【乙3】[子](家)(顚)(覆)天下之豊(禮),弗愄(畏)(鬼)神之不恙(祥),(戕)惻(賊)丌(其)君,我𨟻(將)必囟(思―使)子(家)[毋(以)城(成)名立於上,而烕(滅)□於]【乙4】下。奠(鄭)人命(以)子良爲執命,囟(思―使)子(家)利(梨)木三(寸),𥿇(疏)索(以),毋𢽤(敢)丁(當)門而出,(掩)之城【乙5】(基)。王許之。帀(師)未還,晉人涉,𨟻(將)救奠(鄭)。王𨟻(將)還。夫=(大夫)皆進曰:“君王之(起)此帀(師),(以)子(家)之古(故)。含(今)晉[人]【乙6】[𨟻(將)救]子(家),君王必進帀(師)(以)辸(應/膺)之!”王(安)還軍辸(應/膺)之,與之戰於兩棠,大敗晉[帀(師)(安―焉)。]【乙7】
[1] “”即“芒”字,讀爲死亡之“亡”。“鄭子家亡”即《左傳·宣公十年》(公元前599年)所載的“鄭子家卒”,而非原整理者所謂的《左傳·宣公四年》(公元前605年)子家弒鄭靈公事。本篇後半部分述及的晉楚邲之戰發生在魯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而本篇記載的故事是楚莊王得到“鄭子家亡”的消息後即發兵討鄭,顯然不可能歷時八年之久。
[2] “(邊)人”指駐守邊境的官員、士兵等,典籍習見。《國語·魯語上》:“晉人殺厲公,邊人以告。”與本篇類似。“”字原整理者隸定爲“”,讀爲息國之“息”,不確。此字又見於《上博四·曹沫之陣》,亦讀爲“邊”。將兩篇中“”字加以對照,可以發現本篇“”字的右下部分當爲譌變之形。
曹沫之陣13 曹沫之陣17
鄭子家喪甲本 鄭子家喪乙本
[3] “奠(鄭)子(家)殺丌(其)君,不㝅(穀)日欲(以)告夫=(大夫),(以)邦之(怲―病)(以)急。於含(今)而𨒥(後),楚邦囟(思)爲者(諸)𥎦(矦/侯)正。”
“日”,意爲“往日”。
“邦之病以急”之“以”,訓爲“甚”,“邦之病以急”即楚國之病甚急。
“急”即从“及”,不必隸作“㤂”。
“思”,訓爲“應、當”,參看沈培(2005)。
“正”,即主宰。
這段話的意思是:我早就想把鄭子家弒君之事告訴大夫您了,因爲當時國家禍亂頻仍(所以沒有提起此事),從今往後楚國應該做諸侯的主宰。話外之意是如今楚國應該聲張正義,起兵討鄭。
楚大夫恐怕早已知曉了發生在至少六年以前的鄭子家弒君之事,只是楚莊王覺得時機未到,一直沒有說出來而已。
[4] “含(今)奠(鄭)子(家)殺丌(其)君,𨟻(將)保丌(其)(恭)炎(嚴)(以)𠬸(沒)內(入)(地)。女(如)上帝(鬼)神(以)爲(怒),(吾)𨟻(將)可(何)(以)𣌭(答)?售(雖)邦之(怲―病),𨟻(將)必爲帀(師)。”
甲本的“𠬸(沒)內(入)(地)”乙本作“及內(入)(地)”,“𠬸”作、“及”作二字字形相近,必有一譌字。從文意看,由於楚師討鄭旨在使子家無法成禮而葬,“□入地”應理解爲“入葬”這個實在的行動,而不是原整理者認爲的“猶言死”,所以當以甲本的“𠬸(沒)”爲是。
這段話的意思是:現在鄭子家弒君,(犯了如此罪行)卻將保有其“炎”而安葬入地。如果上帝鬼神因此發怒,我將如何回答?所以,即使国家禍亂頻仍,還是一定要興師討鄭。
“炎”,乙本作“炎”,原整理者讀爲“𢤱悷”,意爲“不調”、“多惡”,把“將保其炎”理解爲“將會保持其惡劣行徑”。我們認爲“炎”讀爲“𢤱悷”不但取義迂遠,完全不像是先秦口語,而且“炎”、“悷”古音遠隔,無法通假。
要解決“炎”的問題,就要首先考慮整段話的取義方向問題。
“𢤱悷”的取義是往惡的方向考慮的,因爲鄭子家是惡人,做了惡事。其實,鄭子家越是惡,楚莊王不希望鄭子家保有的東西——“炎”——就越應該往好的方向考慮。楚莊王的正常邏輯是:鄭子家作爲弒君之人,不能保有“炎”這個好東西入葬,否則就會造成鬼神發怒。楚莊王的這個觀點直接導致了後面阻止鄭子家成禮而葬的行爲。
將“炎”往好的方面理解,還有一個旁證,就是鄭子家卒後,“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左傳·宣公十年》)也就是說鄭子家弒君之後仍然很有權勢,鄭人要等他死後才敢“斲其棺”、“逐其族”。“炎”就是鄭子家弒君仍然保有卻不應保有的東西。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把“炎”讀爲“恭嚴”或“恬淡”。
“恭嚴”,意爲肅敬、端莊、威嚴。“龏(右上或从‘兄’)”字用爲“恭”,在出土文獻中很常見,無須贅述。“恭”字从“心”,“龏”加上形符“心”仍讀爲恭敬之“恭”,是完全可能的。
“炎”的上古音屬云母談部。“嚴”的上古音屬疑母談部,兩者音韻地位極近,可以通假。“啖”就有與“噉”相通的例子(參看《古字通假會典》第248頁)。
形容一個社會地位比較高的人“恭”或“嚴”在典籍中很常見,而“恭嚴”連言的例子也是有的,不過時代畧晚,如:
《文子·道德》:何謂禮?曰:爲上即恭嚴,爲下即卑敬。
《東觀漢記·沛獻王輔傳》:沛獻王輔,性恭嚴有威。
“恬淡”,意爲清凈、寧靜。
“𢤱”字又見《馬王堆帛書·老子乙》“銛𢤱爲上”,“銛𢤱”通行本作“恬淡”、“恬憺”,《馬王堆帛書·老子甲》作“銛”,《郭店·老子》作“”。通過以上異文可知“𢤱”讀爲“淡”,而“恬”、“淡”聲音又相近。“錟”就有與“銛”、“恬”相通的例子(參看《古字通假會典》第248頁)。所以“炎”可以讀爲“恬淡”。
楚莊王認爲不能讓鄭子家在弒君之後甚至死後任然保持恭嚴或者清凈狀態,要讓他“死得難看”,才有了以後的種種行動。
[5] “余𨟻(將)必囟(思―使)子(家)毋(以)城(成―盛)名立於上,而烕(滅)【甲4】於下。”
甲本的字,乙本對應之字作“我”,用作第一人稱代詞。當爲“余”字譌體。可與《郭店·太一生水》簡14的字相對照。之所以抄手會將此字抄成,可能是承上一字“君”的上部而譌,或者把“余”的上半抄成了,抄到一半發現不對,又草率地補上了“余”字下半的五筆。
“囟”讀爲“使”,參看沈培(2005)。簡甲5的“囟”字亦同。
“烕(滅)”字除左側畧殘外並無特別之處。不應從原整理者釋爲“鼎”。
“毋以成名立於上”的“成名”顯然是名詞,典籍中用“盛名”,即美名。原整理者誤讀爲動賓結構。
字似从“亦”,當是“滅”的賓語,待考。
此句意爲:我必使子家不能在世上樹立好名聲,還讓他在地下滅絕。而使子家“滅於下”的行動,就是不使其成禮而葬,正是簡文下一句的內容。
[6] “奠(鄭)人命(以)子良爲執命,囟(思―使)子(家)利(梨)木三(寸),𥿇(疏)索(以)(紘),毋𢽤(敢)丁(當)門而出,(掩)之城(基)。”
“利(梨)木三(寸),𥿇(疏)索(以)(紘)”,與《墨子·節葬》的“桐棺三寸”,“葛以緘之”如出一轍。
“”字从“旨”“灷”聲,讀爲“寸”。《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冊》有“長六寸”、“徑四寸間寸”等,“寸”作“灷”,詳見劉國勝(2001)。沈培(2003)對楚文字中从“灷”之字可讀爲“寸”有詳說,可參。
《禮記·檀弓》曰:“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左傳·哀公二年》:“桐棺三寸,不設屬辟,下卿之罰也。”可見簡文的“梨木三寸”正是不以禮制葬子家之舉,在當時還被看作一種懲罰的措施。
“𥿇索”,讀爲“疏索”。“疏”訓“粗”,粗劣。“索”指束棺之緘繩。
“”讀爲“紘”,訓爲“束”。“”从“共”得聲,上古音“共”屬見母東部,“紘”屬匣母蒸部,兩者音近可通。《廣雅》:“紘,束也。”王念孫《廣雅疏證》:“《考工記·輪人》‘良蓋弗冒弗紘。’是凡言紘者,皆系束之義。”《說文》:“繃,束也……《墨子》曰:禹葬會稽,桐棺三寸,葛以繃之。”“葛以緘之”之“緘”《說文》亦云“束篋也。”可見簡文的“(紘)”正對應典籍之“緘”、“繃”,皆作動詞“束”。
“梨木三寸,疏索以紘”意爲:給鄭子家用梨木製的三寸薄棺,用粗劣的緘繩捆綁。
《左傳·宣公十年》云:
鄭子家卒。鄭人討幽公之亂,斲子家之棺,而逐其族。
“斲子家之棺”或許與這段簡文有關,是同一事件的不同版本。典籍記載的此次楚莊王圍鄭三月的結果是“鄭伯肉袒牽羊以逆”(《左傳·宣公十二年》),與本篇所說的情況也不相同。
“毋敢門而出”之,乙本作,當爲“丁”字,試比較楚文字“丁”(轉引自《楚文字編》):
上揭“丁”字都是先寫一個折筆,再用墨團填實,或者在轉折處直接頓出墨團。甲本的左下角殘缺,乙本的折筆比寫得其他“丁”字長,但是結構、筆順都是相同的。
“”讀爲掩埋之“掩”。《上博四·昭王毀室、昭王与龚之𦞠》簡3有如下一句:
僕之毋辱君王,不幸僕之父之骨在於此室之階下,僕將埮(揜/掩)亡老[□□□]
劉樂賢(2005)指出:“‘埮’当读为‘掩’或‘揜’,是掩埋的意思。《吕氏春秋·孟春纪》:‘揜骼霾髊。’亡老,指亡父亡母。”這無疑是正確的。“埮”與“”應該是表示同一個詞。从“炎”得聲的字與从“奄”、“弇”得聲相通的例子又見於《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金布律》:“不知何人,貍而讂之。”“”亦讀爲“掩”。
“城(基)”即城墻之基,《水經注·河水》:“蒲昌海溢,盪覆其國,城基尚存而至大,晨發西門,暮達東門。”
“毋敢丁門而出,掩之城基。”的意思應當是:棺木不許從城門出城,只能埋在內城的城墻底下。“丁門”是一個動賓結構,或許可以讀爲“當門”。
[7] “含(今)晉【甲6】人𨟻(將)救子(家),君王必進帀(師)(以)辸(膺?)之!”王安還軍辸(膺?)之,與之戰於兩棠,大敗晉帀(師)(安―焉)。”
“王安還軍辸之”一句是作者的陳述,不是楚莊王的話。本篇凡稱楚莊王爲“王”者皆爲作者之陳述,大夫稱王作“君王”。這樣修改,文意也更加順暢。“安”,乙本作“”,訓爲“乃”。
“辸”字,原整理者隸定爲“”,不確。“君王必進師以辸之”,“辸”應表示“迎擊”一類意思,疑讀爲“應”或“膺”,兩者相關的文例都比較多,如:
《戰國策·齊策一》:“使章子將而應之。”
《戰國策·燕策二》:“夫以蘇子之賢,將而應弱燕,燕必破矣。”
《诗·鲁颂·閟宫》:“戎狄是膺,荆舒是懲。”
《孟子•滕文公下》:“無父無君,是周公所膺也。”赵岐注:“是周公所欲伐擊也。”
【參考文獻】
劉國勝(2001):《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冊〉編聯二題》,《江漢考古》,2001年第3期。
沈培(2003):《上博簡〈緇衣〉篇“”字解》,《華學》第六輯,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
沈培(2005):《周原甲骨文裏的“囟”和楚墓竹簡裏的“囟”或“思”》,中國文字學會、河北大學漢字研究中心編:《漢字研究》第一輯,學苑出版社,2005年6月。
劉樂賢(2005):《讀上博(四)劄記》,“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5日,http://***********/admin3/list.asp?id=1318。
葛亮 執筆
2008年12月31日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整理者以“芒”為“喪”字之省,還是有道理的。楚文字中這種寫法的“芒”皆可讀為“喪”,特別是上博《周易》類似寫法的字今本就作“喪”,此為其證。
今本《老子》的“恬淡”,与此二字相对应的出土本文字,裘锡圭先生以为均可读作“銛功”,刘乐贤先生则读作“銛剡”,均以为是指兵器之锐利。
《国语·鲁语上》:
展禽曰:“夏父弗忌必有殃。夫宗有司之言顺矣,僖又未有明焉。犯顺不祥,以逆训民亦不祥,易神之班亦不祥,不明而跻之亦不祥,犯鬼道二,犯人道二,能无殃乎?”侍者曰:“若有殃焉在?抑刑戮也,其夭札也?”曰:“未可知也。若血气强固,将寿宠得没,虽寿而没,不为无殃。”既其葬也,焚,烟彻于上。
此段与《郑子家丧》能对读,看来“龍炎”之“龍”还是应该读为宠。
“辸”應表示“迎擊”一類意思,疑讀爲“應”或“膺”。
将“辸”讀爲“應”或“膺”,从文义上看非常恰切,然于音有所隔碍。乃,古音属泥母之部,“辸”属日母蒸部。与“應”或“膺”韵虽同,而声纽远隔。
史墙盘铭文在讲述周昭王事迹时,提到他“广[能+攴]楚荆”。裘先生将“[能+攴]”读作“笞”。这里的“[能+攴]”字毫无疑问表示“打击”义。而“能”和“乃”古音相同。古书中也有“能”、“乃”相通之例。《书·君陈》:“必有忍其乃有济。”《国语·周语中》引《书》曰:“必有忍也,若能有济也。”……(高亨纂著:《古字通假会典》“能字声系”,齐鲁书社,1989年,第34页。)
这里的“辸”和“[能+攴]”一样也可读作“笞”,表“打击”义。
<!--EndFragment--><!--EndFragment-->此篇甲7的“辸”又見“上博四”《柬大王泊旱》簡17:
將爲客告。”太宰辸而謂之:“君皆楚邦之將軍,作色而言於廷,王事可
新蔡甲3·99:
犧馬,先之以一璧,辸而歸之。
此“辸”字《柬大王泊旱》那個原多釋爲“起”,“新蔡”那個或釋“乃”,看來是釋錯了。從字義看,讀爲“應”倒是有可能的。
勘誤:
甲本釋文簡1“與”字乙本作“与(與)”,兩者皆當以下劃綫標示。
甲本釋文簡4“囟(思―使)”當作“思(使)”,與乙本不同,並當以下劃綫標示。
乙本釋文簡5“”字之後當括注“(紘)”。
注5所引釋文“城(成―盛)”當作“城(成)”。
引《墨子·節葬》“‘桐棺三寸’,‘葛以緘之’”當作“‘桐棺三寸,葛以緘之’”。
“成名”條“典籍中用‘盛名’”,當作“典籍中用同‘盛名’”。
注6“(紘)”條末句“皆作動詞‘束’”當作“皆訓爲動詞‘束’”
注7所引釋文“辸(膺?)”當作“辸(應/膺)”。
簡文末句“王安還軍辸之”之“安”雖然可以直接訓爲“乃”,但為使其更符合一般的閱讀習慣,還是括注為“(焉)”比較好。
一個小地方,兩棠的「棠」寫法稍有異:
甲本(簡7)隸定作「棠」無誤,但乙本(簡7)最好是隸定作从木、聲。
《說苑˙尊賢》:「又有士曰上解於,王將殺之,出亡走晉;晉人用之,是為兩堂之戰。」
另外 甲乙本各有兩個「起」字,甲本从「巳」,乙本从「己」。
佑仁:
一個小地方,兩棠的「棠」寫法稍有異:
甲本(簡7)隸定作「棠」無誤,但乙本(簡7)最好是隸定作从木、聲。
《說苑˙尊賢》:「又有士曰上解於,王將殺之,出亡走晉;晉人用之,是為兩堂之戰。」
佑仁兄所言極是,釋文當據改。
簡文「利(梨)木三寸」,讀「利」為「梨」應該是沒問題的,只不過訓讀恐依陳偉先生解作「割裂、剖離」會比較妥當(〈《鄭子家喪》通釋〉),後來李天虹先生認為「梨」應該是「離」的借字,所以應讀「離」(〈《鄭子家喪》補釋〉),我認為如果真要講本字,那「梨」、「離」恐怕都應是「剺」的借字,《說文》:「剺,剥也。劃也。」《文選˙長楊賦》:「分剺單于,磔裂屬國」,李善注引韋昭曰:「剺,割也」,《尸子》卷下:「屠者割肉,則知牛長少,弓人剺筋,則知牛長少。」,《說文》「蠡」字,段注:「蠡之言剺也,如刀之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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