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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俊:“人以君王為所以囂”别釋
在 2009/1/8 22:52:33 发布

“人以君王為所以囂”别釋

(首發)

 

張新俊

河南大學文學院

 

《君人者何必安哉》簡67有一句關於民眾對君王去耳目之欲後作出評價的話:

今君王盡去耳目之欲,人以君王為[1]

應該說本篇簡文經過濮茅左先生辛苦的前期整理[2],內容已經基本清楚。自上博(七)出版之後,先後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以下簡稱讀書會)[3]、董珊先生[4]、季旭昇先生[5]、孟蓬生先生[6]、劉信芳先生[7]、黄人二先生[8]等對此條簡文發表過不同的意見,我們拜讀之後獲益良多。本文是在以上諸位先生研究的基礎之上,對這句話提出一點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批評指正。

首先是簡文是否有缺失的問題。

讀書會認為本簡難以讀懂,是因為“‘人以君王爲(傲?)’不成句,頗疑兩個本子均有脫漏或増衍”,孟蓬生先生認為這句話“是民眾對君王去其耳目之欲的看法或評價。‘所’為實詞,所以兩個抄本竝沒有脫漏。”讀書會此說可商,我們認為孟先生的意見是正確的。事實上、董珊、季旭昇、孟蓬生、劉信芳、黄人二諸位先生以及本文與此相關的討論,都是建立在以簡文沒有缺失這樣的基礎之上的。

其次是簡文如何解釋的問題。

目前這兩句話最主要的分歧集中在“”與“”兩個詞的解釋上。簡文中的“”字,原篆如下:

濮茅左先生把此字隸定作“”,分析作从户、从刃、从从,謂“字或有訛,疑从户、从众,众在户下,會聚集之意,疑‘聚’之或體。[9]董珊、季旭昇兩位先生同意釋作“聚”,不過董珊先生解釋成“聚斂”,季先生則說:

“聚”似乎可以釋為“蹇”,《廣雅.釋詁三》:“聚,蹇也”,意謂“蹇窘”;說得重一點,也可以讀為“鯫”,《史記.項羽本紀》裴駰集解引服虔:“鯫,小人貌。”

從字形上說,把此字釋作“聚”不大可信。楚文字中的“聚”字目前已經十數見,皆寫作从众、取聲。如:

帛丙11·3

58

郭·六·4《楚系簡帛文字編》[10]765

從甲6·17

8·16

54·13《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5)文字編》[11]406

形體均與有別。即使下部所可以看成是“二人”之形,上面的部分與 “取”也并不相同,所以說把此字釋作“聚”是不可信。既然“”非“聚”字,董珊先生解釋為“聚斂”也就不可信。季旭昇先生讀作“蹇”或者“鯫”的觀點同樣靠不住。

讀書會說:

又見於《尊德義》簡24,形作。劉樂賢、陳斯鵬二位先生已經指出該字爲“所”之異體。(劉樂賢:《讀楚簡札記二則》,簡帛研究網站http://***********/admin3/list.asp?id=12072004529;陳斯鵬:《郭店楚簡解讀四則》,《古文字研究》第24輯,第409-412頁,中華書局,20027月。)

我們認為這個意見是正確的。字“人”形上面的部分,跟楚文字中常見的“所”多少有些不同[12],但是拿它與郭店楚簡《成之聞之》 [13]中的“所”字相比較:

3

19

19

34

不難發現,這種寫法的“所”與字上部基本相同,讀書會的隸定是完全正確的。而 陳斯鵬、劉樂賢二位先生已經指出該字爲“所”之異體。 我們把劉文引述如下:

這一“所”字的寫法較為特别,它在常見的“ 所”的下部還寫有一“人”形偏旁。大家對它的看法不太一致,或懷疑是“所”字異構,或懷疑應看作“所人”二字 参看李銳《讀楚簡〈周易〉札記一則》所引諸家之說,“孔子2000”网站“清華大學簡帛研究”專欄, 2004424日。。在論證該字為“所”字異構方面,陳斯鵬先生的意見值得注意。他認為该字下部所謂“人”字實為“勹”即“伏”的初文,可以看作“所”的添加聲符(陳斯鵬:《郭店楚簡解讀四則》,《古文字研究》第24輯,第409-412頁,中華書局,2002年。)據此,他斷定該字是一个雙聲字,實即“所”字的異體。今按,曾侯乙墓竹簡“所”字的下部也有一类似“勹”的部件(参看李守奎《楚文字編》,第 806-808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與《尊德義》的這个“所”字的構形較為接近。據此可以證明,《尊德義》的這個字確為“所”字異體,陳斯鵬先生的意見值得重視[14]

劉樂賢先生所說曾侯乙墓竹簡中與 “”形接近的字,寫作:

《曾侯乙墓竹簡文字編》[15]5758

此字“所”下从的偏旁與“勹”并不相近,而楚文字中的“勹”在形體上與“人”形也畢竟有別[16]。所以,字能否看成是所、勹皆聲的雙聲字[17],以及“”、“”、“”之下所从的部分如何作出合理的解釋,還有待今後進一步的研究[18]

郭店簡《尊德義》簡24中的“為邦而不以禮,犹之無,過去學術界或認為簡文有脫誤[19],或把看作合文[20]。陳斯鵬、劉樂賢兩位先生認為簡文不誤,把讀作“戶”[21],可信。所以,把看成是跟“所”或者“戶”讀音相近的字,應該不會有太多的異議。

孟蓬生先生注意到了與“聚”在形體方面存在的差異,故暫從讀書會之說釋為“ 所”。孟文說:

“所”本从戶聲(匣紐魚部),以音求之,可讀為“婟”(匣紐魚部),吝惜之義。《說文·女部》:“婟,嫪也。从女,固声。”《广韵·暮韵》:“婟,婟嫪,惜也。”《正字通·女部》:“凡嗜好不能割棄者曰婟。”傳世典籍有“靳固”一詞,“固”字“ 婟”字之借。《晋书·嵇康传》:“昔袁孝尼嘗從吾學《廣陵散》,吾每靳固之,《廣陵散》於今絶矣!”《說文·女部》:“妒,婦妒夫也。从女,戶聲。”字亦作“妬”。《廣雅·釋詁》:“嫭,妬也。”王念孫疏證:“婟,與嫭同。” 所妒竝从戶聲,然則婟之于所,猶婟之于妒也。

孟先生的這個意見是否正確,需要結合簡文中“”的含義才能作出裁斷。目前學界對“”字有如下的意見:

濮茅左先生把“”讀為“囂”,訓為“喧嘩貌”。濮說因簡文斷句有誤,故所說亦不可信。

董珊先生把“”读为“徼”,謂:

意思是巡行邊界。句意是:民眾認為君王為發動戰爭而作為聚斂,因此節儉而盡省聲色耳目之樂。

董珊先生同意《君人者何必安哉》的“王”為楚昭王,季旭昇先生已經指出,在歷史上似乎看不到楚昭王有“為發動戰爭而作為聚斂”的行為,所以在董珊先生讀“徼”說的基礎上另立新說:

“徼”似可訓為“求”、或“徼名”,見《文選.蔡邕〈陳太丘碑文〉“不徼訐以干時”李周翰注。全句的意思是說:“人以君王為蹇儉而求名”。

簡文所言的君王是否為“求名”、“钓名”,從《君人者和必安哉》全篇9枚竹簡上絲毫看不出來,也跟本篇的主旨不一致(關於本篇的主旨,詳下文)。何況“徼”本身并無“徼名”之意,季說也有增字解經之嫌。

孟蓬生先生把“”讀作“矯”:

”讀為“矯”,義為“抑制”、“克制”,用作貶義時則可以理解為“矯飾”、“矯情”之義。《墨子·非命下》:“昔三代暴王桀紂幽厲,貴為天子,富有天下,於此乎不矯其耳目之欲,而從其心意之辟,外之敺[22]騁田獵畢弋,内湛於酒樂,而不顧其國家百姓之政,繁為無用,暴逆百姓,遂失其宗廟。”

認為這段話大意是說:

先王從事这些活動(在滿足耳目之欲的同时拉動了內需),人們以為是安定國家、造福百姓之舉。現在君王盡棄耳目之欲,人們以為君王是出于吝嗇和矯飾(会招致人们的不满)。

劉信芳先生讀為“敖”,認為是楚君王另外一具有一定區別意義的稱名:

”應讀為“敖”,乃楚君王另一具有一定區別意義的稱名。《左傳》昭公十三年“葬子干于訾,實訾敖”,注:“不成君,無號諡者,楚皆謂之敖。”正義曰:“郟敖與此訾敖皆不成君,無號諡也。元年傳云:葬王于郟,謂之郟敖。此云葬子干于訾,實訾敖。並以地名冠敖,未知其故。又世家楚之先君有若敖、霄敖,皆在位多年,亦稱為敖,不知敖是何義。”楚“敖”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曾經是楚史研究的熱門話題,我提出過以下意見:其一、楚武王之前,有若敖、霄敖、蚡冒,若敖之前只有人名排列,武王之前楚國之敖相當於君主。其二、楚武王以後王室諸敖,乃未得王諡之稱號。其三、楚武王之後,尚有閻敖、莫敖等,乃楚國大夫。

該楚王盡去耳目之欲,不圖享受,“人以君王為所以敖”,諸達官貴人認爲這位君王寒酸了,與泱泱楚國的大國風範不相符,所以為“敖”而不符為“王”。何以出此妄言?是因爲倘若君王喜歡擺場面,多内寵,沉湎於聲色,諸權貴將可以放心大膽地競相享樂。

如果按照劉信芳先生說法,把“敖”解釋成楚君王另外一具有一定區別意義的稱名,“人以君王為所以敖”一句中的“所以”二字顯得突兀而沒有著落,從語法上也似乎難通。

黄人二先生謂:

簡文字形原從戈、囂聲,意眾口讒毀攻擊,於古讀如“消”或“ 敖”……

簡文謂“人民以為君王自躬勤勞,盡去音樂耳目之欲,乃是釣名之作為,故施諸讒謗……。”

體會黃先生意思,是把“所以”屬下讀,從而有“故施諸讒謗”的解釋。這樣的話,“人以君王為” 則文不成句了。

我們認為應該從《君人者何必安哉》全篇的主旨來考慮如何解釋“人以君王為”。關於本篇的主旨,董珊先生曾提出一種意見:

本篇的思想,反對居上位者過分節儉,提倡有等級制度的耳目聲色娛樂,以此豐富生活,娛樂鬼神,拉動內需,唯此始合于先王安邦、利民的宗旨。在先秦文獻中,與此可以比較的,大概唯有《管子·侈靡第三十五》一篇,請大家取以對觀。

黄人二先生則認為:

簡文大意與言外之旨,在於大臣范戊以玉之三玷為說,向楚昭王進行譎諫。君王一己之奉身儉約,盡去耳目之欲(音樂)的堅持,並非真能獲取正道人心,而過著驕縱淫樂生活之君王,未必不是一位好的君王,有時使用民力築臺,人民反而歡樂。重心在於,君王如何營造一個安居樂業的環境,讓全體人民有好的生活,並得以綿續,此即民

心,此即天道。

以上兩可商。《君人者何必安哉》的主旨是講述范勝向君王進諫的,這是目前學者所達成的共識。本篇一開始就是范勝說“君王有白玉三回而不戔,命爲君王戔之。”[23]接下來范勝列舉了王之三回:(1)楚邦之中,有食田五町[24]者即竽管衡於前,君王統治楚國,卻不聽鼓鐘之聲。(2)聖明的君主,乃百姓之主,宮妾以千來計算,而君王統治楚國,宮妾只有三人,尚有一人被廢[25]。(3)遊觀田獵之樂,天下人都喜歡[26],先王也經常遊觀,楚王只知道崇土地山川之祭祀,而不知極游觀田獵之樂[27]。接下來范勝話鋒一轉,表達出自己的真實意圖:先王聽鼓鐘之樂、御幸女色、極目遊觀,人們謂先王這是安國、利民。可是現在君王盡去耳目之欲,(這里雖然沒有提到“王有三回”之第二回“色”,我認為范勝說話的用意,其實應該包含“色”在內的。)人們會怎么認為呢?從范勝說話的口吻來看,楚王這樣的行為,在人們看來肯定是與先王相悖,也就是說是不安國、不利民的。中國歷史上,對於一個成功的君主來說,不喜歡聲、色、遊樂,人們普遍認為這是一種美德,但是對於一個失敗甚至平庸的君主來說,恰恰相反,人們會認為自己的君主生性邪辟、傲嫚,不能與民同樂。簡文中提到的這位君王,大概是一個不太成功的楚王……所以范勝最後說,君民者何必要這樣呢 [28]

簡文中有些字詞的含義還不能完全確定,我們認為本篇的主旨大致是范勝向君王進諫,指出楚王實際上有三種邪辟,如果與先王相比的話,時王的這些行為舉動令楚國人無法認同。基於以上的考慮,我們認為讀書會把 “”讀為“所”、把 “”讀作“傲”的意見是正確的。從這方面來考慮,董珊先生的“巡行邊界”說、季旭昇先生的“求名”說、孟蓬生先生的“吝嗇和矯飾”說、劉信芳先生的“區別意義稱名”說、黃認為先生的“施諸讒謗”說恐怕都不能成立。在范勝所列舉的“王有三回”中,第二回還牽涉到“侯子三人,一人杜門不出”,這肯定與吝嗇和矯飾都無關。而范勝進諫的目的,顯然也不是開導君王擺場面,多内寵,沉湎於聲色,使諸權貴將可以放心大膽地競相享樂。范勝真正的目的是向王進諫,指出國人眼中時王的三種邪辟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把簡1說的“白玉三回”理解成雙關語,把“回”訓為“邪辟”似乎也能說得通[29]

由此出發來考慮“人以君王為所以”,我們認為簡文中的“所”可以讀作 “邪”。上古音“所”屬心母魚部[30],“邪”屬邪母魚部,二者韻部相同,聲母同為精系,故可相通。“邪”可訓為“邪辟”,如《孟子·公孫丑下》“詖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遁辭知其所窮。”《禮記·樂記》:“回邪曲直,各歸其分。”[31]

再說簡文中的“”字。

”讀作“傲”。《說文》:“傲,倨也。”《尚書·盤庚》 “無傲從安”,孔傳:“無傲嫚,從心所安。”“奡”、“傲”兩個字音義皆同[32],所以“”也可以讀作“奡”。《說文》“奡,嫚也。……….《虞書》‘若丹朱傲’讀若傲。”奡(傲)、嫚都有輕侮的意思。如《左傳·昭公二十一年》“為暴君使也,其言僭嫚於鬼神”,《漢書·高帝紀》“陛下嫚而侮人,項羽仁而敬人。”

“人以君王為”,可以讀作“人以君王為邪以傲”。“以”訓為“而”,此從季旭昇先生之說。簡文中的“今君王盡去耳目之欲,人以君王為”,也就是說,君王“盡去耳目之欲”(確切說應該是王之聲、色、遊樂)這樣的行為舉動,在楚國人尤其是楚國的王公貴族看來,與先王的作風相悖,是不利國、不安民的,屬於一種辟邪而且傲嫚行為,這也正是范勝以“君王有白玉三回而不戔”為由而進諫的真實意圖所在。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18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918



[1]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圖版第 5859707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2月。

[2]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釋文考釋第19121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2月。

[3]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程少軒執筆)《〈上博七·君人者何必安哉〉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1231

[4] 董珊:《讀〈上博七〉雜記(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81231

[5] 季旭昇:《上博七芻議》,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11

[6] 孟蓬生:《〈君人者何必安哉〉賸義掇拾》,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14

[7] 劉信芳:《竹書《君人者何必安哉》試說(之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15。劉信芳:《竹書《君人者何必安哉》試說(之二)》,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16

[8] 黄人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君人者何必安哉試釋》,http://humika503.blog.163.com/blog/static/5726655220090503742853/

[9]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第 20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2月。

[10] 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10月。

[11] 李守奎、孫偉龍、曲冰編著:《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 1——5)文字編》,作家出版社,200712月。

[12] 參看李守奎《楚文字編》第806808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12月;《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5)文字編》第617619頁。

[13] 荊門市博物館:《荊門郭店楚墓竹簡》第4951頁,文物出版社,19985月。

[14] 劉樂賢:《讀楚簡札記二則》,簡帛研究網,2004529

[15] 張光裕等:《曾侯乙墓竹簡文字編》,藝文印書館, 19971月。

[16] 楚文字中的“勹”形,可以參看單育辰《談戰國文字中的“ 鳧”》,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三輯第212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0月。

[17] 陳斯鵬:《郭店楚簡解讀四則》,《古文字研究》第 24輯,第409412頁,中華書局,2002年。

[18] 楚文字中的“良”字,有一種寫法也是在“良”形之下加上一個人形。可以參看《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第524頁;《楚文字編》第499頁;張守中等撰寫:《郭店楚簡文字編》第 120頁(文物出版社20005月。)不過、《楚文字編》、《郭店楚簡文字編》均把此字釋作“俍”。

[19] 參看劉釗先生《讀郭店楚簡字詞札記》,載《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86頁,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5月,《讀郭店楚簡字詞札記一、二、三》,載《出土簡帛文字叢考》第5657頁,台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3月;《郭店楚簡校釋》第13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12月。

[20] 何琳儀:《郭店楚簡選釋》,載《文物研究》第 12輯第202頁,後收入黃德寬、何琳儀、徐在國著《新出楚簡文字考》第59頁,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9月。

[21] 陳斯鵬先生讀作“為邦而不以禮,犹戶之無樀也”。參看陳斯鵬《郭店楚簡解讀四則》;李零、劉樂賢先生讀作“為邦而不以禮,犹戶之無樞也”。參看劉樂賢《讀楚簡札記二則》,簡帛研究網,2004529。我們認為後一種說法可從。

[22] 孟文脫“敺”字,今補上。

[23] 劉信芳先生認為“其實范戊說的是隱語”,其說可信。參看劉信芳《竹書〈君人者何必安哉〉試說(之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15

[24] 此從陳偉先生、孟蓬生先生說。參看孟文。

[25] 此從顧莉丹先生說參看顧莉丹《略談〈上博七·君人者何必安哉〉之“侯子”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0917

[26] 此從董珊先生讀“語”為“娛”說。

[27] 此從孟蓬生先生說。

[28] 此從董珊先生讀“安”為“然”的意見。

[29] “回”訓“邪”,可以參看宗邦福、陳世鐃、蕭海波《故訓匯纂》第397頁,商務印書館,20037月。

[30] 陳復華、何九盈:《古韻通曉》第168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10月。

[31] 《故訓匯纂》第2320頁。

[32]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49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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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人以君王為所以囂”别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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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海天 在 2009/1/9 16:36:13 评价道:第1楼

    上從「所」應該可信,右上的「刃」形是可以理解的。如《包山》84的「漸」其「斤」旁訛為「勿」。而「勿」、「刀」古文字常見形近訛混,所以本簡「所」的「斤」旁訛為「刀」、「刃」自然不意外。又裘錫圭先生指出:古文字作 形的「折」字「象以砍斷樹木」,作 形的「制」字“所象的應該是以截割木材,其左半之形與上引「折」字兩形左半有關。「制」、「折」二字不但形義相近,而且上古音極爲接近。……總之,「制」、「折」二字形音義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它們所代表的詞很可能有親屬關係。(《說字小記》之“3、說‘制’”,《古文字論集》,641642頁。)依此說,則斤刀似乎可以義近通用,則本簡「所」寫作從「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此字如何釋讀似尚可討論。

  • 张崇礼 在 2009/1/9 17:32:35 评价道:第2楼

    所谓的“所”字应分析为从人所声,应该是御人之“御”的专字,意思是驾车的车夫。这种用法的“御”有控制义,在简文中应是“操控”之类的意思。

  • 海天 在 2009/1/9 18:08:58 评价道:第3楼

    尊德義24釋為「所」的字,陳劍先生釋為「御」,所以本簡文的釋讀我正是想往此方面來思考。

  • 海天 在 2009/1/9 19:13:35 评价道:第4楼

    有無可能讀為「忤」,違逆也。指悖忤先王的作為。古籍【許與所】有通用之例,《會典》850頁。楚簡「御」亦可從「午」聲,《簡牘帛書通假字字典》頁104-105。《淮南子‧齊俗訓 》:「是故入其從其俗,入其家者避其諱,不犯禁而入,不忤逆而進」。

  • 张崇礼 在 2009/1/9 19:36:15 评价道:第5楼

    陳劍先生是這樣論述的:

    綜合以上衆多研究者意見中的合理部分,疑“猶 之亡 ”可釋讀為“猶之無策也”。

    ”或即“所”字之繁體,其證據如劉樂賢2004所指出的曾侯乙墓竹簡“所”字多作“ ”。但其下部所从恐怕不是“”,更很難說成是“所”的疊加聲符。李銳讀“所”為“御”可從。其相通之證,除《會典》852頁所舉《周易·漸》九三“利禦寇”馬王堆漢墓帛書本“禦”作“所”之外,又如《上博(三)·周易》第4號簡《訟》初六爻辭“不出御事”,“御”字今本及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作“所”;御馬之“御”字的異體“馭”楚簡或作从“午”聲,而《詩經·小雅·伐木》“伐木許許”,《說文》十四上斤部“所”字下引“許”作“所”。

    所从的聲旁“ ”難以分析,當有寫訛的因素。它跟李銳2004所舉楚簡《緇衣》、《周易》的幾個字形恐無關係。同時,與“簪”、“讒”相通的字讀為“銜”,其聲母也相差較遠。今暫從劉釗2000之說釋為“ ”。“ ”疑可讀為“策”。“帝”聲字與“朿”聲字可通,如《古文四聲韻》入聲錫韻“歒”字下引《古老子》作 ,从“朿”聲;“摘”可通“刺”,《淮南子·齊俗》“柱不可以摘齒”,《太平御覧》卷八九二引“摘”作“刺”(《會典》466頁);“謫”與“責”音義皆近,《左傳·桓公十八年》“齊侯通焉,公謫之”,《管子·大匡》作“文姜通於齊侯,桓公聞,責文姜”。又《上博(四)·曹沫之陳》第52號簡“龜策”之“策”作“ ”(原形作 ,或釋為“筮”,不確),亦其證。

    古書中以“御馬”喻“御民”、“治國”常見,可與簡文“爲邦而不以禮,猶御之無策也”參讀。其中提到“禮”的除上文所舉李銳2004已引的《韓詩外傳》之文外,又如:《晏子春秋·内篇諫下》“景公登射思得勇力士與之圖國晏子諫”章(又見於《說苑·修文》):“禮者,所以御民也,轡者,所以御馬也,無禮而能治國家者,晏未之聞也。”提到“策”的如:《韓非子·五蠹》:“夫古今異俗,新故異備。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駻馬,此不知之患也。”《淮南子·氾論》:“今世德益衰,民俗益薄,欲以樸重之法,治既弊之民,是猶無鏑銜橜(王念孫以爲“橜”字衍文)策錣而御馯馬也。”

  • 张崇礼 在 2009/1/9 19:50:13 评价道:第6楼

    我認為陳先生的說法是正確的,特別是對句義的理解,非常順暢,也可以和典籍印證。在陳先生說法的基礎上,我覺得簡文的“所”和一般的“所”字形不合,下部从人是很明顯的,應分析為从人所聲,是“御”馬之人的專字。《君人者何必安哉》前面所講的楚王的行為其實都是“約”的,或曰節制的,和“馭人”之掌控馬匹有相通之處。“御”有控制、約束義。《孙子·谋攻》:“將能而君不御者勝。”所以我有上述懷疑。

  • 孟蓬生 在 2009/1/9 20:46:54 评价道:第7楼

    海天:
    上從「所」應該可信,右上的「刃」形是可以理解的。……依此說,則斤刀似乎可以義近通用,則本簡「所」寫作從「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此字如何釋讀似尚可討論。

    海天先生所說極是。昨天在所里就此字跟王志平先生作過討論,已經得出跟海天先生相同的認識,正準備修改拙稿呢。不過讀書會似乎只是把所謂“刃(刀)”看成了“斤”的變體。如《上博七》有個分明是從“刀”從“石”的字也被隸定為“斫(視)”字。純粹從字形的角度看,根據義近形旁互換的條例,該字隸定成“斫”可能并不錯,并且可以和這個“所”字看作平行的現象,這就給“所”字的構形多提供了一條內證。但由于其字形并不從“斤”,所以無論如何也不能跟“視”字掛起鉤來。

    還有拙文沒有張先生所說的脫文,我用的是大字符集中一個從“區”從“攵”的字,可能張先生的機器無法顯示吧。

  • 张崇礼 在 2009/1/9 20:59:17 评价道:第8楼

    “御以敖”,釋“敖”為“遊”,其實是很順的。《說文》:“敖,出遊也。”《詩•小雅•鹿鳴》:“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敖。”毛傳:“敖,遊也。”“御以敖”即駕車遊玩的意思,但放在簡文中又似乎難以講通。後文讀書會曾引《韓非子•十過》:“靈王南游,群臣從而劫之,靈王餓而死乾溪之上。”不知“南游”和這裡有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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