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藏(七)》試說(之三)
(首發)
劉信芳
安徽大學歷史系
1、(豈)南面而立
《武王踐阼》2:
武王(齊)三日,耑(端)備(服)曼(冕),
(逾)堂,
(豈)南面而立。
今本作“王下堂,南面而立”,無“”字。
讀書會:簡文亦當釋為“幾”,讀為“階”。參看前注[2]。簡文“逾堂階”, “逾”字意爲“降”、“下”,陳偉、李家浩等已言之。《大戴禮記》作“王下堂,南面而立”可證。[1]
何有祖先生釋讀為“堂(當)微(楣)南面而立”。[2]
按:,讀為“豈”,《說文》:“一曰欲也,登也。”段注改爲“一曰欲登也”,云:“欲登者,欲引而上也。凡言豈者,皆庶幾之詞,言幾至於此也。”簡文的大意是,武王逾堂,欲南面而立,因師尚父云云,遂改爲東面。則讀
為“豈”於文意吻合。惟筆者檢索經典尚未見到“豈南面而立”類似例,則讀為“幾”也許更順暢一些。今本無“
”字,疑經師以其別扭而刪去。
2、所諫(鑒)不遠
《武王踐阼》6-7:
(後)右耑(端)曰:【6】“〔所〕諫(鑒)不遠,視而所弋(代)。”
讀書會:簡文首字殘去,《大戴禮記》相應處作“所監”。從文意看,此處疑當為“殷鑒”,《詩·大雅·蕩》云:“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謂殷人子孫應以夏的滅亡為鑒戒。後泛指可以作為借鑒的往事。《韓詩外傳》卷五作“殷監”。《大戴禮記》“所”字或為“殷”字之訛。
按:“諫”前殘失一字,今本作“所監”,盧注:“周監不遠,近在有殷之世。”讀書會既引《詩·大雅·蕩》:“殷鑒不遠,在夏后之世。”可知殷人以夏亡為鑒,周人以殷亡為鑒,武王為銘以“所”代本朝代名,則闕字依今本補“所”字為妥。武王而後,“殷鑒”漸成通語,已不分殷、周。
3、枳(枝) 名(銘)
《武王踐阼》9
枳(枝) 名(銘)。
枳,今本作“杖”。 讀書會云:
“枳”與“枝”音近可通,“枝”與“杖”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或以為係一字分化,或以為是字形訛混,不過“枝”這個字形可以表示“杖”應無問題。
劉洪濤先生認爲“枳”就是酒器“巵”。[3]
按:包山簡259:“一樻枳(枝),又(有)(錦)
,縞
(裛)。”260:“一竹枳(枝),
(錦)
(裛)。”
關於包山簡“樻枳”,我曾經做過以下説明:
《說文》:“樻,椐也。”《詩·大雅·皇矣》“其檉其椐”,陸璣疏云:“節中腫,似扶老,今人以爲馬鞭及杖。”《爾雅·釋木》“椐,樻”,郭璞注:“節腫可以爲杖。”《漢書·孔光傳》“賜太師靈壽杖”,服虔曰:“靈壽,木名。”孟康曰:“扶老杖也。”師古注:“木似竹,有枝節,長不過八九尺,圍三四寸,自然有合杖制,不須削治也。”“枳”讀爲“枝”,《莊子·齊物論》“師曠之枝策也”,司馬注:“枝,柱也。策,杖也。”疑“樻枝”是杖名。該墓北室出土有“龍首杖”一件(標本2:224)由銅質首、鐏和積竹柲等三部分構成,通長155·2釐米。該杖與席、枕、几、匲、梳、篦、瑟同出,與簡文所記大略相合。簡260記有“一竹枳”,疑是竹杖。
信陽簡2-023:“一柹枳。”李家浩釋“枳”為桃枝席(《信陽楚簡中的“枳”》,《簡帛研究》第二輯)。“樻枳”究竟是杖名還是席名,尚有待於更多的辭例才能判明。[4]
現在看來,釋“樻枳”為杖名的可能性有所增加。
4、(恭)炎(嚴)
《鄭子家喪》甲2-3:
含(今)奠(鄭)子(家)殺丌(其)君,𨟻(將)保丌(其)
(恭)炎(嚴)
(以)𠬸(沒)內(入)
(地)。女(如)上帝
(鬼)【甲2】神
(以)爲
(怒),
(吾)𨟻(將)可(何)
(以)𣌭(答)?
“(恭)炎”,讀書會讀“
”為“恭”,讀“炎”為“嚴”,[5]自是一說。陳偉先生釋為“寵光”。[6]
按:《說文》:“恭,肅也。”貌思恭,事思敬。《國語·楚語》上:“若先君善則請為恭。”炎,《說文》:“火光上也。”段注引《洪範》曰:“火曰炎上。”《詩·大田》“秉彼炎火”,傳:“盛陽也。”《雲漢》“赫赫炎炎”,傳:“熱氣也。”《楚辭·大招》“南有炎火千里”,章句:“盛皃也。”簡文“炎”大致是指氣勢盛大。“(恭)炎”在此指榮耀性的諡稱,原本並非確指,釋讀也不必求之過深,理解為好的名譽就可以了。論者引到《郭店·老子》“
”展開討論,可能沒有必要。楚莊王的意思是,鄭公子家弑君,顛覆天下之禮,人世間已是荒唐如此;倘若再以正面的諡稱入于地下,褻瀆神靈,上帝鬼神必然震怒。此所以為楚莊王出兵之口實,在神道設教的背景下,楚莊王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甲本“𠬸”,乙本作“及”
,二字形近,均可讀通。
5、丁(當)門、城(基)
《鄭子家喪》甲6:
毋𢽤(敢)丁(當)門而出,(掩)之城
(基)。
“丁(當)門”從讀書會說。惟讀書會云:“棺木不許從城門出城,只能埋在內城的城墻底下。”恐怕有問題。
按:門應指廟門或殯宮門。《禮記·曲禮上》:“居喪之禮毁瘠不形,視聽不衰,升階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居喪者所以出入不當門隧者,是因爲特殊之時,須給鬼神留下通道。則周人出喪當門而出,乃題中之義。
簡文所云子家之喪“毋𢽤(敢)丁(當)門而出”者,《禮記·檀弓上》“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門,殷道也。學者行之”,注:“明不復有事於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毁宗躐行。毁宗,毁廟門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孔疏“廟門之西”云:“廟門西邊牆也。”依周禮,子家之喪若是正常喪禮,不毁宗躐行。而楚人施壓,不得當門而出,則必毀廟牆。廟牆既毀,有如殷道不復有事於此。可知簡文“毋𢽤(敢)丁(當)門而出”,蓋子家死後不得入宗廟之謂。
所謂“(掩)之城
(基)”,若解為“只能埋在內城的城墻底下”,則勢必毀城,不合情理。古代筑城,基址一般要高於周邊,墻基須下挖至堅硬的土層,而貴族墓地以高出城基址為常見。“掩之城基”是對墓葬選址高度的限制,大致是不得超過城牆下基高程,猶“城下”之謂也。《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文夫人歛而葬之鄶城之下”,注:“鄭文公夫人也。鄶城,故鄶國,在滎陽宻縣東北。傳言穆公所以遂有國。”葬之鄶城之下是謙恭姿態,可作爲“掩之城基”之參考。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1月18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9年1月18日
[1]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武王踐阼〉校讀》,www.gwz.fudan.edu.cn 2008-12-28。下引“讀書會”同。
[2] 何有祖:《釋“當楣”》,簡帛*********** (08/12/30)。
[3] 劉洪濤: 《談上博竹書〈武王踐祚〉的器名“枳” 》,簡帛*********** (09/01/01)。
[4] 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第273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年1月。所引李家浩文見《信陽楚簡中的“枳”》,《簡帛研究》第二輯,第1~11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5]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www.gwz.fudan.edu.cn 2008-12-31。下引“讀書會”同。
[6] 陳 偉《〈鄭子家喪〉通釋》(簡帛***********09/01/10):甲本此字與包山270、272號簡“靈光”的“光”字近似,應可釋爲“光”。乙本作“炎”,或楚文字“光”有此寫法,或轉抄致誤。𢤱光,當讀爲“寵光”。《左傳》昭公十二年記昭子曰:“必亡。宴語之不懷,寵光之不宣,令德之不知,同福之不受,將何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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