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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胡家草場西漢簡牘研讀
在 2021/10/21 19:16:23 发布

胡家草場西漢簡牘研讀

 

(首發)

周波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包括有律令、日書、醫方等,內容極為豐富。根據同出曆日類竹簡、下葬器物等來看,此批竹簡的年代應在漢文帝時期。最近,《荊州胡家草場西漢簡牘選粹》一書公佈了部分簡文,我們在研讀過程中發現其中有些簡文可與里耶秦簡、龍崗秦簡、張家山漢簡等其他秦漢簡相對讀,因此草成幾則札記。

 

胡家草場簡32原釋文:

奴婢亡,自歸主(主,主)親所智(知),及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當論畀主,而欲勿詣吏

《選粹》已指出,此为《亡律》。其內容可與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亡律》简98、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亡律》简159160等相對讀。其中《二年律令·亡律》简160原釋文作:“奴婢亡,自歸主,主親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當論畀主,而欲勿詣吏論者,皆許之。”此與胡家草場簡32幾乎完全相同。

我們曾指出,《二年律令·亡律》簡160原釋文“奴婢亡,自歸主(主,主)親所智(知)”應斷讀作“奴婢亡,自歸主、主親、所智(知)”。上舉胡家草場簡“自歸主(主,主)親所智(知)”也應當斷讀作“自歸主、主親、所智(知)”。[1]

關於簡文“主親所智(知)”之斷讀及涵義,舊有多種說法。[2]按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125—126簡:“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辠(罪);已刑者處隱官。”整理小組注:“親所智(知),親屬朋友。”《秦簡牘合集》整理者注:親,或指親近者。所知,熟識者。《儀禮·既夕禮》:所知,則賵而不奠。’”《秦簡牘合集》整理者謂“親”指親近者,恐不確。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自”指本人,“親所智(知)”指其親屬及熟識者。《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亡律》簡357358:“當就食,其親、所智(知)者賣之。”又簡359:“當就食,其親、所智(知)欲買,勿令就食,許。”“其親所智(知)”整理者釋文斷讀作“其親、所智(知)”,義更顯豁。《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簡239:“治獄者親及所智(知)弗與同居,……”正將“親”與“所智(知)”分為兩類。

據此,胡家草場簡32、《二年律令·亡律》簡160均當斷讀作“主親、所智(知)”,即“主親”及“主所知”。“主親”指主人之親戚;“(主)所知”指主人熟識者。此處簡文指指奴婢逃亡後,自己主動回歸主人、投歸到主人之親戚、熟識者處。

胡家草場簡32“及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二年律令·亡律》簡160作“及主(主,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二年律令·亡律》“主父母”下有重文號,胡家草場簡“主父母”之“主”下無重文號,如何理解這種差異呢?從上下文來看,簡文應指主人親自購得或主之父母、子或者同產者購得這幾種情況。胡家草場簡32這裡其實也是包括有“主”、“主父母”在內的。不過,不必以為胡家草場簡“主父母”之“主”下漏一重文號。其實,原釋文及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句讀有誤,當改讀為“及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前文“主親、所智(知)”指主親、主所知兩種情況,可以證之。《二年律令·亡律》及胡家草場《亡律》,律文有別,二者文意實同,而後者更精簡,或許是律文其後調整、修改的結果,而不必以前者為正。

 

胡家草場簡38-41原釋文:

必伍之。盜賊以短兵殺傷其將及伍人,……與盜賊與盜賊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捕之而回避、詳(佯)勿見,及逗留畏耎弗敢就,奪其將爵一級,免之;毋(無)爵者,戍邊一歲,而罰其所

《選粹》已指出,此为《捕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简142143原释文作:“與盜賊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奪其將爵一絡<>,免之,毋爵者戍邊二歲;而罰其所將吏徒以卒戍邊各一歲。興吏徒追盜賊,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論之。”此正可與胡家草場《捕律》相參看。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简142所謂“官”字,圖版作,當據胡家草場《捕律》改釋為“回”。其下一字,原圖版作,原缺釋。我們指出此字右部當“”,據秦漢簡相關字形,很可能也是“隋”或“隨”字之殘。此字當讀為“惰”,指惰失、惰職。[3]“惰”下一字,原圖版作,右从“羊”。秦漢文字多以“詳”為“佯”,上字也可能是“詳”,讀為“佯”。其下三字原圖版分別作,當是“勿見及”三字。

根據上文所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捕律》简142 相關文字當斷讀作“與盜賊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回、隋(或隨—惰)、詳(佯)勿見及逗留、畏耎弗敢就”。“回”即回避,意與胡家草場《捕律》之“回避”相同。“惰”, 胡家草場《捕律》不見。《唐律·捕亡》“將吏捕罪人逗留不行”條:“罪人逃亡,將吏已受使追捕,而不行及逗留;雖行,與亡者相遇,人仗足敵,不鬥而退者:各減罪人罪一等。”。《疏議》:“將吏已受使追捕者,謂見任武官為將,文官為吏,已受使追捕罪人。‘而不行及逗留’,謂故作回避逗留及詐為疾患不去之類;雖行,與亡者相遇,人兵器仗足得相敵,不戰鬥而退者,‘各減罪人罪一等’,謂罪人合死,將吏處流三千里之類。”此可與上引兩種《捕律》簡文相參看。《唐律·捕亡》律文無有關惰職的記載,但《疏议》有“故作回避逗留及詐為疾患不去之類”,“詐為疾患不去”,義與惰職相關。此處有兩種可能:一、胡家草場《捕律》缺一“惰”字。二、因惰職行為難以定性,故後出之胡家草場《捕律》經修訂後刪掉“惰”字,故前後兩種《捕律》略有差異。後一說似更有可能。胡家草場《捕律》經過修改,大概可以肯定下來。“回”有多義,《二年律令·捕律》之“回”,胡家草場《捕律》改為更為明晰之“回避”,即一例。此外,兩批律文在具體判罰標準上,多有不同,也是其體現。

 

胡家草場簡61原釋文:

諸馬牛到所,皆毋敢穿(穿穽及置它機,穿穽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雖未有殺、傷也,罰金十二兩;殺

《選粹》已指出,此为《田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田律》簡251252正可與之相參看。簡251252原釋文作“諸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雖未有殺傷也,耐為隸臣妾。殺傷馬牛,與盜同法。殺人,棄市。傷人,完為城旦舂”。原整理者認為:“‘及’字下原有重文號,衍。”我們曾據龍崗秦簡103106“諸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機,敢穿穽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雖未有殺傷殹,貲二甲。殺傷馬……”,[4]認為《二年律令·田律》簡文的問題出在抄寫者於“置它機”三字下漏寫了重文符號。故此部分釋文當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機〗,穿穽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雖未有殺傷也,耐為隸臣妾。……”[5]

李天虹、曹方向兩位先生新整理龍崗秦簡,將相關部分釋文改為“諸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敢穿穽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此說法承續自《雲夢龍崗秦簡》,此書即在第一個“它”字下斷讀。或以為“它”指穿穽以外的捕獸設施,即下文“它機”;前面說“它”,後面說“它機”,屬前後互足的形式。[6]二人據之認為:“龍崗秦簡‘機’字下無重文符號。綜合考慮,關於重文符號的處理,《雲夢》和張家山漢簡原整理者的斷讀似更為穩妥。”[7]其後,《秦簡牘合集》將龍崗秦簡簡文釋為“諸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機。敢穿穽及置它〖機〗能害人、馬牛者”。其注則遍列諸說,據其釋文似又回歸到《龍崗秦簡》一書的觀點。

今據胡家草場《田律》,則此一問題應可定讞。胡家草場《田律》“穿穽及置它機”六字下皆有重文號,可知我們對《二年律令·田律》的改釋意見並無問題。龍崗秦簡“機”字下應是漏抄一重文號,諸說當以《龍崗秦簡》及後出《秦簡牘合集》釋文為是。

按上引秦漢簡《田律》中但一“它”字,無法表達“它機”,即穿穽以外的捕獸設施這一涵義,故在第一個“它”字下斷讀顯然不妥。從三種《田律》來看,律文禁止“穿穽”與“置它機”這兩種行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則將根據其後果定罪。根據上文所論釋讀意見,則律文文字明晰,前後邏輯嚴密,可證如此釋讀應無疑問。

 

胡家草場簡174原釋文:

廿四·治心腹病:心腹【】病(心腹病:心腹病者),如盈狀而出不化。為麥???(粥),如為恆??(粥)一魯,冶麥(麴)三指最(撮)到節者三,入??(粥)中,撓

按“如為恆??(粥)一魯”,句讀有誤。當作“如為恆??(粥)一”。“恆粥”即尋常、普通之粥,與“麥?粥”相對而言。“麥?”又見馬王堆帛書《養生方》152行:“冶雲母、銷松脂等,并以麥?捖(丸)之,……” 麥?是雜有麵的麥麩。“魯”連下句斷讀作“魯冶麥(麴)三指最(撮)到節者三”。“魯冶”是冶制方法,“魯”訓為粗,“魯冶”表示粗略研末。[8]

”,同樣寫法2見里耶秦簡8-258、馬王堆帛書《養生方》163行。我們曾指出,此字當隸定作“”,即“鞠”字。[9]胡家草場簡此字也不例外。

通過胡家草場簡174,還有助於我們進一步認識里耶秦簡醫方簡的編聯與拼綴問題。

里耶秦簡醫方有《治心腹痛方》,見簡8-258。張雷先生最先指出,8-2588-1718可以綴合。他將兩簡釋讀作“?治心腹痛,心腹痛者,如盈狀?然而出不化:為麥恆鬻一,魯冶麥鞠(麴)三?”。[10]其謂兩簡可相拼綴,可信。根據兩簡文字和胡家草場簡174,我們認為簡8-258+8-1718後,當編聯簡8-1766,兩簡共同構成一完整醫方(參後附圖)。我們據之新作簡8-258+8-1718拼綴圖及簡8-1766編聯及兩簡相對位置示意圖。據新綴、新編聯簡牘,我們認為《治心腹痛方》釋文當改釋如下:

·】治心腹痛:心腹痛者,如盈狀犾然而出不化。為麥【?鬻,如為】恆鬻一,魯冶麥鞠(麴)三【指最(撮)到節者三,入鬻】中,撓?(飲)。已?(飲),如再□?食次(恣),毋禁,毋時。·冶□?

·】,據里耶秦簡醫方體例及簡牘容字補。據胡家草場簡,“狀”後之“犾”應該是涉上字“狀”及下字“然”而誤。故此句本當作“如盈狀然而出不化”。“盈”,滿也。“如盈狀然”,應是指腹部充盈、脹滿之狀。《靈樞·本神》有“實則喘喝胸盈仰息”,又“實則腹脹經溲不利”,可以參看。“出不化”,或指進食後排便不消化。“出”指排洩,“化”即消化。

 

 

 

附圖:

 

 

 

 

 

 



[1] 周波:《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王捷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9輯第290-292頁,法律出版社,2020年。

[2] 徐世虹:《“主親所知”識小》,《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第135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集釋》第115-116,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曹旅寧:《張家山漢簡《亡律》考》,其著:《張家山漢律研究》第145頁,中華書局,2005年;戴世君:《說<二年律令>中的“主親所智(知)”》,簡帛網,2009926日;龍仕平:《秦漢簡帛法律文獻所見“親所知”考》,《文化學刊》2015年第1期。

[3] 周波:《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王捷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9輯第287-289頁,法律出版社,2020年。

[4]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龍崗秦簡》第107頁,中華書局,2001年。

[5] 周波:《讀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札記》, 《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07年第3期。

[6] 趙平安:《雲夢龍崗秦簡釋文注釋訂補》,《江漢考古》1999年第3期。

[7] 李天虹、曹方向:《龍崗秦簡再整理校記》,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編:《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建所三十周年紀念論文集》第126-12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8] 參張雷:《秦漢簡牘醫方集注》18-19頁,中華書局,2018年。

[9] 周波:《里耶秦簡醫方校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15輯第43-4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

[10] 張雷:《秦漢簡牘醫方集注》17-18頁,中華書局,2018年。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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