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山东金文集成》
(首发)
商艳涛
华南师范大学国际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山东金文集成》是新出的一部金文著录,书中存在以下问题:1、释文方面:文字误释、漏释、衍文;应释未释;文字隶定不确;用字体例不一;释文错乱;释文中符号使用混乱;2、器物定名不当、同铭异名;3、说明文字中字数统计有误;有些合文、重文未予说明;对应《集成》出处有误、遗漏《集成》出处。此外,在收器范围、器物排列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部分器物漏收的情况。
关键词:《山东金文集成》 存在问题 释文 定名 遗漏出处 排列不当
由山东博物馆编辑、齐鲁书社2007年出版的《山东金文集成》(以下简称《山金》)一书,是山东地区金文集成性著作。该书收集材料广泛,共收录山东地区出土及传世的商至汉代的青铜器拓本及摹本1021幅,材料来源遍及历代金石著录、文物考古杂志及山东各地博物馆藏品,在编排上,以器为纲,按照时代先后顺序排列,对于每件铭文拓片,详列所在器名、时代、尺寸、字数、出土时间、地点、流传经过、现收藏地、拓片来源、备注、释文、发表刊物名称及期数,传世品则表明出处,该书的出版为研究山东金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书中在释文、器物定名、排列顺序以及说明文字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今不揣谫陋,试说如下。
一、释文
《山金》一书对于所收拓片都作了相应的释文,这为不熟悉古文字材料的研究者来说,无疑有很大帮助,但是书中释文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㈠ 误释、漏释、衍释
释文中存在的误释多是由于字形相近引起的,也有的遵从旧说,未能吸收学界新的研究成果,如:
1、金文氒(厥)作、又(有)作、父作、乃作、及作、人作,由于这些字形体相近,书中常常误释,尤其集中出现在上册叔夷编钟、叔夷编鎛及曶鼎释文中,如58页叔夷编钟一释文“虔卹乃尸事”、60页叔夷编钟二及82页叔夷编鎛“雩乃行师”、“慎中乃罚”、66页叔夷编钟五“败乃灵师 ”之“乃”与156页曶鼎释文“卑(原书误作“畏”)复乃丝束”、“卑(原书误作“畏”)处乃邑”之“乃”、 “事及小子”、“匡眔及臣”之“及”、275页臣残簋铭“父臣”之“父”均为“氒(厥)”字之误(乃、厥误释的例子很常见,如《文物》2008年第11期新近公布的2006年甘肃礼县大堡子山秦公大墓出土的秦子鎛铭文之“厥”发掘简报中也误释为了“乃”);156页曶鼎释文“用致(原书误为“到”)丝(兹)及”之“及”、“乃五夫”之“乃”俱为“人” 字之误;“乃及乃”为“求乃人”之误;64页叔夷编钟四“有其先旧”之“有”当释为“及”;138页召父鼎释文之“又(有)”从字形、文义看,当为“父”字之误。
2、上册58页叔夷编钟一及71页叔夷编钟十释文“弘厌乃心”、294页颂簋铭释文“宰弘”之“弘”均应改释为“引”。该字甲骨文、金文、睡虎地秦简、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中均有出现,此字旧释为“弘”,于豪亮先生据秦简及帛书字形而改释为“引”,义为长久①。此说已成定论,当从。
3、下册801页春秋器郳左戈释文之“左”字当释右。该器最初著录于《考古》1983年第2期,文中亦释“左”。张振林先生在考释此铭时曾对此字作过专门的讨论,指出古文字中的“左”、“右”,早期字形象左手、右手之形,又表示方位之左、右,字形方位是辨析二字的重要依据。又因甲骨文、金文字形正书、反书常混用,因此文义无误是辨析此二字的标准。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汉字象形表义的作用大为减弱,偏旁部件在区别意义上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大,“左”、“右”二字在构成上则体现为以“工”部件为左的标志,以“口”部件为右的标志,二字不再靠方位来区分,区别仅在于从“工”还是从“口”,而据此将此戈铭中从又从口之字释为“右”,铭中“右”为官职名②。本书亦应改释为“右”。
此外,同类者尚有128页宪鼎之“克”当释“光”、156页曶鼎之“全”(上倒2行)当释“金”、“相”(下1行)当释“省”、“夫”当释“矢”、“ 在”当释“弋”(均下3行)、161页厘伯鼎(定名不确,详下)之“匈”当释“匄”(470页启卣释文于“匄”后注明为“匈”字亦非,该字典籍作“介”)、171页鲁公鼎之“鲁”当释“周”、425页丰伯车父敦之“敦”当释“簋”、539页每父丁爵之“每”当释“庚 ”、653页盘铭与737页杂器铭之“辇彝”之“辇”当释“旅”、860页陈卿圣孟戈之“钺”当释“(戈)”、868页元阿左造徒戈之“元”当释“平”,此外,释文中多次出现的“夅”字皆当释为“夆”。
书中还有一些是因未明古今文字之别造成的误释,此类如:
4、上册97页鎛释文中“叶”字为“世”之误。该字上从世下从木,学界一般隶定为“枼”,由于“叶”繁体“葉”亦作“枼”,二者同形而致误。“叶”当释“世”,金文“世”字除去声符止加区别符号之形体外,尚有从木、从竹、从立、从歹等多种形体。另外,诅楚文及睡虎地秦简中也有用为“世”之“枼”字。
5、上册297页西周晚期遣小子(原铭作,原书隶作,未确)鼎铭中之释“双”误,当释“友”。甲骨文、金文“友”皆从二又(手)作,初会友助之义,后用为朋友字,非今日之“双”字。古文字中“双”均作“雙”, “双”作为“雙”之俗字较早见于唐代敦煌变文写本,明代《字汇》及《宋元以来俗字谱》等均有收录,先秦时期尚未见之。
同类尚有68页叔夷编钟六、88页叔夷编鎛之“异类”当为“承頪”、156页曶鼎之“斤”当为“匹”(上8行)、“厶”(下4、9行)当为“廿”、“丏”(下倒4行)当为“出”、“月”(下末行)当为“凡”、358、360页鲁司徒仲齐盨之“达”当为“走”。
释文中还有将一字误分为二的情况,如177页甚鼎铭释文之“减聿”当为“肇”字,280页小臣傳簋铭释文中之“ 商贝”当为“(赏)”字之误,722页曾大宝盆释文中“双鹿会”也应为一字之误分。
书中也有一些原字与误释字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别,本不应误释,如60、83页“郡”当为“县”、77页“享好礼万 ”当为“曾孙仆儿”、“迹”当为“”、“幽恪”当为“兹佫”、 “之楚”当为“义楚”(器名释“义”则不误)、78页“余”下之“万”当为“贎”(书中摹本未确,《集成》1.184拓本较为清晰,作,明显从贝)、3行末字“万”当为“儿”、97页“年”当为“至”、“暨”当为“厄” 、156页“敢”(上6、下倒3行)当作“为”、 283页“侯”当为“虎”、303页“以”(9行)当为“从”、436页“剧”当为“”、472页“吕”当为“(赏)”、732页两个“虎”及“虍”均应作“豦”、“叔”当作“弟”(同页“锡”后字释“衮”亦未确,按字形可隶作)等。
书中还存在漏释、衍释的情况,如 108页“子孙”后漏释“万年”;156页曶鼎释文下3行“田田”中间按通常理解应补“厥”字;227页厘伯鬲释文中“女子” 后漏释“剌”字,此字在228页厘伯鬲二拓本中较为明显;463页漏释“”;634页“征”下漏释“台(以)”。669页齐侯盘释文“齐侯乍媵宽获 孟姜盥盘”中,“获”字为衍文。
㈡ 应释未释
对于学界已有定论本应释出的字,书中往往缺而未释或仅摹录原形,书中此类问题也较多,典型者如108页司马楙编鎛释文,该铭有多字未释,其中首行“正”后二字当释“孟岁”,“孟”字上部摹写失真,拓本字形与《金文编》988页收录之“孟”字之形相近;“岁”字形近曶鼎之,同形之“岁”字亦见于同书国差、公孙壶、陈章方壶,该书各器均释为“岁”;3行及10行“皇”后一字当释“祖”,该字右部所从之叔夷编鎛亦用为“祖”; 3行“天命”前二字当释“严龚”,同样用语又见于《集成》(指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著之《殷周金文集成》)1.270秦公钟、8.4315秦公簋“严龚夤天命”;4行“考”后一字当释“懿”,字形与单伯钟“懿”作、禹鼎作相类;6行“命”后一字当释“择”,金文“择”有作(《金文编》159页)者;8行“滕”后一字当释“还”,此与金文从彳之“还”作(《金文编》98页)同形;9行“德”后上从田下从攴之字当释“卑”,字形与余卑盤“ 卑”作(《金文编》195页)正同。
其他又如:
78页2、3行未释之字铭文中为同一人名,原书字形摹写失真,《集成》1.184字作,从辵乘,可隶作“”。
156页曶鼎释文中当释“宄”,当释“束”,当释“非”,当释“付”,当释“卅”, 当释“”。
161页厘伯鼎(定名未确定,详下)“吉”上一字应释“鲁”,形与金文“鲁” 作(无簋)(善鼎)相类;“利”下一字 当释“录”,该字形虽略有残缺,但明显与金文“录”作(《金文编》499页)形近。
179页鼎名“伯”后一字当释“氏”,释文已释而器名缺释。
188页鲁伯车鼎释文第二行“鼎 ”上一字缺释,该字与多友鼎铭形近,当释“静”; “鼎”下一字与“伯”后之字同为鲁伯之名,前者释“车”,后者也应释为“ 车”。
211页鼎铭摹录原篆而未释,首字当为“工帀(师)”合文。
217页鲁侯熙鬲“考”上一字作 ,据字形笔画及文例明显为“ 文”字。
568页妊爵二字当释为“(邾)蠃(嬴)”,前一字与《集成》4.2494杞伯鼎(邾)字作同形,本书181页杞伯鼎二释文既已释为“邾”;后一字为“蠃”之象形初文,铭文中用为“嬴”,字形与《集成》16.10209樊夫人龙嬴匜“嬴”字作形近。
519页子觚铭之“”当释“保”;538页爵铭非“子”,亦当释为“保”。
580页角铭“扬”下一字当释“商(赏)”。
731页鸡彝铭文未释,根据509页同铭器鸡觚释“鸡”则亦应释“鸡”。
732页器铭“干”上一字当释“胄”。
829页戈铭可释为“丽”(《战国文字编》663页),应释“(造)”。
897页剑铭“元”下一字应释“剑”,该字形与吴季子之子剑铭之近似,右从攴为其繁构;“剑 ”下一字从廴从止,为“”字,金文常用同“诞”;“ 用”上一字作,为“匋”字,铭文中用作“ 宝”,同样用法的“匋”字还见于《集成》4.2073“作匋(宝)器”、9.4422“铸匋(宝)盨”、“永匋(宝)用” 、15.9416“作兹母匋(宝)盉”、16.10075“作兹母匋(宝)盘”。
618页薛侯行壶仅有摹本而未释,据器名当释“薛侯行壶”;869页摹本中右行第2字应释“莒”,字形与金文“莒”作(《金文编》296页)形近,器名已释为“莒”。
书中还有的只有拓本而既无摹本也无释文,如109页、730页“戎”字缺释,而据器名戎铙、戎方彝,当释“戎”; 210页国子鼎释文只有“国子”二字,而同页5.1号拓本“中宫”二字缺释。
㈢ 文字隶定不确
释文中有些用字隶定未确,与原字形存在一定差距,如彩页3及303页不簋铭之字隶定为右上从“月”之字,其右上部为“丮”而非月。
6页莒钟三释文“扬”字原篆隶定为“”,细审拓本,字左部尚有一人举双手作上扬之形,由于此部分字形位于拓本边线,故易忽略,整字可隶定作“”。
13页虢叔旅钟释文“在”上之字通作“异”,繁体作“異”,书中用“”,未当。
75页齐鲍氏钟释文“鲍”字隶定作上从“陶”下从“包”,原铭字下部从“革”而非“包”。
97、258、436、698页释文中隶定作“蕲”字未确,原篆均从作,不从艸”。681页“祈”字本从,隶定用字未加旁。
667、669、699页“媵”字原篆下部均从贝,而释文用字一从土,一从廾。
785页滕侯戈之“造”字原拓下从“酉”作,而释文中只隶定为从舟从造。
870页十年洱阳令戈释文中“工币”之“币”应作“帀”。
897页剑铭首字“鹏”原篆作 ,从月从鸟,当隶定为 “”。
㈣ 用字体例不一
A通用字与金文字形并存
释文用字有的用后世通用字,有的用金文字形,还有的在金文用字后指明后世通用字,典型者如兵器戈戟类铭文之“造”字。“造”字在器铭中一般用“告” 字,亦有从金从告、从舟从告、从戈从告、从贝从告、从告从邑作者(参《金文编》94-95页),书中释文一般用“造”, 785、856、878页金文字形后指明为“造”,804、 809、815页则仅用金文原形,未指明通用字。铭文“戈”字也与之相类,书中一般用“戈”,817页作“(戈)”,829、855页则作“”。其他如“以”字,347、728页用“台”,而203页用“台(以)”,614页还误作“以(台)”;“原”字,11、335页用“原”,而258页用“邍”;“祖”字,117、320页用“且”,而124、186、446、470、489页用“且(祖)”;“令终”,294页作“令终”,303、313页则作“霝(令)冬(终)”,608页作“霝终”;“在”字,136、156、 280、281页用“在”,而45、136、254页用“才(在)”;“诸”字,412、608、687、696页用“诸”,而45、186、198、432、433、434页用“者(诸)”;“作”字书中一般用金文原字形“乍”,而123、 259、602页则用通用字“作”;“伯”字书中一般用通用字“伯”, 144页则作“白(伯)”。
B同铭异形
释文中存在同铭之字释文用字各异的情况,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其一,简体字与繁体字并存。释文用字一般用简化汉字,但也有个别释文使用繁体字,如13页虢叔旅钟释文用“豐”(该字原铭右从攴)、201页滕侯鼎用“靈” 、“飮”、209页宋公栾鼎释文及器名均用“欒”、273页大保簋用“聽”、280页小臣传簋用“傳”、638页并罍用“並”(546页器名己并爵“并”字亦用“並”)、509及731页用“雞”。有时一字之简体与繁体并存,如346页陈簋释文用“毕”,而238页陈侯鬲释文用“畢”;79、385、410、412、430页用“飤”,而369页陈姬小公子盨用“”;143页厘鼎、161页厘伯鼎、227页厘伯鬲释文均用“厘”,而346页莒侯少子簋释文则用“釐”。
另一种情况是同形之字隶定不一。典型者如杞伯诸器铭释文,该组器铭中有一字作(杞伯鼎)(杞伯簋)(杞伯壶),180-183页杞伯鼎铭释文字作从女从,323页杞伯簋、613页杞伯壶二、720页杞伯盆释文字则作从女从棗、612页杞伯壶一释文字作从女从垂,以上诸字从形体及铭文内容看为同一字,当统一隶定,学界一般隶定为从女从。249页邾友父鬲释文从女从棗之字与上述杞伯诸器中从女从之字为同字,亦当改从。另外,209页宋君夫人鼎、宋公栾鼎释文中从食从束之字、213页宋左师睪鼎、 276页新姒(?)簋、358-360页鲁司徒仲齐盨、423页齐陈曼簠释文中从食从之字,其中“束”、“ ”之形皆与以上同形,亦应隶定为③。300页孟父簋释文从女从之字,从原铭看当为“妊”字。
68页叔夷编钟六、88页叔夷编鎛铭文字一释“前”一释“俞”④。288页滕侯簋与354页滕侯盨铭均有字,释文用字中前者从鱼从木,而后者从鱼从禾。340页鲁侯簋与570页鲁侯爵同铭,铭中一释“孴”一释“爵”; 一释上从庚下从丁之字一释“ 專”; 一释“簋”一释“缩” ;212页齐侯鼎、427页齐侯敦、669页齐侯盘、 706页齐侯匜四器同铭,其中字前三器释为“宽”,而匜铭则释为“”。
铭文中之“大”字,释文中有“大” 、“太”之别,如125、128、130、133、273-275页作“大保”,175页则作“太保”;176页作“太子”,687页则作“大(太)子”。其他如137页作“太祝”、253页作“太史”、383页作“大宰”、809页作“太师”。
释文中还存在同铭之字有的据形隶定汉字,有的则未加隶定仅摹录原形,如“亚”形中部分117页举祖辛禹方鼎释文照摹原拓,而446页释为“(预)”。
121页摹原拓,250页只有拓本无释文,263页释为“”,519、538页则释为“戎”。
(或作 )321页摹录原形而未释,114、464、497、573、580、586、595页均释作“”,而452、458页释为“侯”(452、458页释为“侯”不确,其形与“侯”明显不同。463页缺释)。
718页银匜铭释文作“陵夫人”,而原铭首字作 “”,同铭器746页、747页铜钩铭、748页灯铭释文均作 “陵夫人”。
C合文处理方式不一
合文是古文字中一种常见的用字现象,本书释文对于合文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有的按照原铭仍用合文形式当一字处理,如60、64、83、85页“二百”、60、83页“三千”、62页“一人”、64、85页“五十”、58、81、86页“小心”、66页“少心”(应作“小心”)、280页“日甲”;有些则分作二字,如 123页“百朋”、136、586页“十朋”、178、436、485页“小臣”、344页“孝孙”、444页“五朋”、820页“大夫”、836页“五百”、904页“工师”等。
㈤ 释文错乱
有的释文错乱讹误相互交错,如452页孝卣释文作“孝易(锡)孝用乍且丁父亚侯侯”,据原拓当作“乙亥 易(锡)孝贝用乍且丁彝亚 侯”。有的释文中文字排列顺序有误,568页按原铭顺序当为“妊作邾嬴彝”,而书中释文中“邾嬴”二字(原书此二字未释)却排在了“ 妊”字之前,变成了“邾嬴妊作彝”,与原铭相违;522页莒作父戊觚铭释文作“乍父戊尊彝(莒)”,“”非“莒”字,从拓本看,铭文“乍”上一字不清,从《三代吉金文存》拓本14.3看首字似为“”字,“莒”字当于铭首“”字后补出,不当置于末尾。824页戈铭释文“不降(拜)棘(戟)余子之赀金右军”中,“降”后一字作,“拜”、“棘”本均为该字之不同释法,而与 “降”字无涉,以“降(拜)”形式出之,甚误。
㈥ 释文中符号使用混乱
本书释文中常常使用括号与重文符号,这两种符号的使用上存在着使用不当的情况。
括号一般用来在本字后标注通用字,如“白(伯)”、“才(在)”、“隹(唯)”,但书中释文中括号有误用的情况,如34页邾叔钟释文“唯王六(月)初吉壬午”,从拓本看,原铭“六”后脱漏了“月”字,释文中当用 “[月]”形式标注,不应用括号;177页甚鼎释文作“甚()减聿乍父丁彝”,书中拓本不清,此与《集成》4.2410号为同一器拓本,后者铭文非常清晰,不存在文字脱漏的情况,铭首“甚”二字明显,本铭释文当作“甚肇乍父丁彝”⑤。689页鲁士商莒匜释文作“鲁士商()乍匜”,原拓“”字清晰可见,不当用号括,而据器名称“鲁士商(莒)匜”看,释文当作“鲁士商(莒)乍匜”;624页公壶铭中“姜”后一字原缺,摹本中用“□”代替,而释文中未加以说明直接以“媵”字补之,按照惯例,当以“□(媵)”或“[媵]”形式出现。
古文字中的重文符号一般用“”表示,本书重文符号用“: ”,因与冒号同形,很容易引起误解,如281页保员簋释文“曰:用事”中“:”为冒号而非重文符号;13页虢叔旅钟释文中将“豐”字下的重文符号因与“攴”旁竖笔相连,而误成了“f”;有些原铭本有的重文符号释文中却付诸阙如,如64页叔夷编钟四释文“虩”(85页同铭之叔夷鎛释则有此重文符号)、68页“都前”、88页“都俞”应添加重文符号,95页鎛说明中已注有重文2,但释文中并未体现,参照《集成》1.271号同铭拓,应于97页该器释文“肃”、“子”下添加重文符号。
二、器物定名
对于青铜器物的定名,学界一般遵从名从主人的原则,器名以作器者名为准,按照器物本身的自铭来命名,以作器者为器名修饰语,称某某器。但是铜器称名自古以来就异常混乱,同一器物在不同的著录中往往有不同的称名,形式上很不统一,这种情况在一些大型金文著录,如《集成》、《集录》(指刘雨、卢岩编著之《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中都有存在,曾有人作过专文讨论⑥,《山金》在器物定名方面亦存在类似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㈠ 定名不确
有的器物未以作器者命名,而是以用器者称名。如443页器铭作“唯王正九月辰在丁亥,棷可忌作厥元子仲吉媵錞”,据铭文作器者为棷可忌,当定名为“棷可忌豆”,书中称“元子仲吉豆”未确⑦。同类者又如147页父甲鼎应称“员鼎”、161页厘伯鼎应称“叔鼎”(似是“毛”字之残)、167页宝旅鼎应称“鼎”、217页滕公鬲应称“吾鬲”、218页鲁公鬲应称“熙鬲”、611页侯父戎壶应称“侯母壶”、732页仲林彝当称“虎彝”(器名称“彝”亦不当,说详下)、123页征东夷方鼎当称“鼎”(或称方鼎)。
因铭文理解未确,造成人名理解致误而引起定名不当。146页鼎名称杞(?)伯肇鼎,未确,铭曰“杞(?)伯肇乍鸟宝鼎”,作器者为杞(?)伯,非杞(?)伯肇,“肇”为金文中常见用语,多用于人名后,作助词⑧,故器当名杞(?)伯鼎。同样人名后加“肇”者 170页称季鼎、191页称鲁仲齐鼎则不误。另外, 77页器称“楚之良臣余义钟”亦未确,该器旧多称“余义钟”,《集成》称“余贎儿钟”,均未确,“余贎儿”非人名,“贎”为赠与义,从铭文来看,器主“余”为“仆儿”,故该器当称“仆儿钟”⑨。
还有些器物未按照自铭称名,如一些自名为“戟”者,多定名为戈,如784页陈子山造戈、815页左戈(878页同铭器则称左戈造戟)、816页平阿左戈、824页不降戈、861页雚造戟戈、870页十年洱阳令戈(原书“令”作“”,当释为“令”),皆应改称戟。戈与戟关系密切,戟即由戈加矛或刀演变而来。春秋战国时期,戟多由戈、矛分体联装而成,若构成戟之戈、矛分离,则易看作单体之戈、矛,前人对戟之构造多有误解,至郭沫若等方予以廓清,在此类器物的定名上,当以自名为准⑩。
912页齐城右造刀,该器称刀亦未确,现存器形虽与刀相类,但从说明文字“右戈援胡已缺”看,原器当为戈之残,亦应名“戈”(《集成》18.11815亦称“刀”)。812页莒戈释文不全,据《集录》4册154页1129号收录的同名器释文“莒之造戟 ”看,亦当定名为戟⑪。
有些器名用字重复,如兵器类817页陈□造戈、855页平阿左戈、861页雚造戟戈,“戈”用字重复,“”为“戈”字之繁作,兵器铭文中多有作此者(《金文编》822页),雚造戟戈称“戟戈”亦未当,未有二器名连称者,从器形看明显为戟而非戈。
在敦类所收诸器中,有些应改称簋,相应地归入簋类,如425页丰伯车父敦、426页叔临敦、435页孟姜敦、437页仲姜敦、438-439页遣敦一、二。宋代以来的金石图录中往往称簋为敦,今不当沿用旧说⑫。
本书器物分类中有一类称“彝”,此类器物共收录有戎方彝、鸡彝、史师彝、伯林彝四器(730-732页)。按,后三器定名为“彝”未当,“彝”只是青铜器的共名而非专名,宋代已来的一些青铜器著录中一些名彝之器,实多为簋(旧称敦)、盂等,这一点王国维⑬、徐中舒⑭等早已指出,杜廼松也指出“铜器‘共名’是古人依据铜器的性质、用途而确定的,其中许多器种本身都有其自名,定名时仍按已确定的名称来定。仅有共名而没有自名的器种,也要根据已确定的或新更新的名称来定名”15。伯林彝旧著皆称彝,而《集成》已据猗文阁拓本题跋改称簋,当从(该器据铭文当称豦簋)。鉴于鸡彝、史师彝二器铭文中未有自名,而且均为传世器,未见器形,可以归入杂器类,直接以“器”称之,可改称“鸡器”、“史师器”,可再于说明文字中注明旧有之名。本书及《集成》均有对未知名器称“器”者,如本书736页“亚醜器”、“举父丁器”、737页“亚己其侯残圜器”,《集成》著录号为16.10414-10437、10450-10455、104457-10459、10461、10463、10464、10466、10479-10538者亦均属此类。
器称“方彝”本亦未当,因为“古籍中未见以方彝为礼器的名称,宋人以这类器形体作方形而名之,后世所出土的方彝铭文中也未发现器名,因而考古界仍旧沿用宋人旧说”⑯。根据习惯,可暂用“方彝”之名。
㈡ 同铭异名
有些同铭器物在称名上有不同的名称,如117页鼎铭与446页卣铭相同,俱为“举且(祖)辛禹亚(预)”,但一名“举且辛禹方鼎”,一名“举且辛卣”(该二器见于《集成》4.2111、2112及10.5201号,在定名上《集成》也存在同样问题,4.2111、2112器称且辛禹方鼎,10.5201名为举且辛卣,本书称名似承《集成》而来);653页盘与737页杂器同铭,但一称“亚(此字当释“侯”)乍父丁盘”,一称“亚侯残圜器”。再有212页、669页、427页、706页之器同铭,但却有两类名称,前二者称齐侯鼎、齐侯盘,后二者称齐侯乍孟姜敦、齐侯乍孟姜盥匜,亦当统一定名。又如815、878页二器同铭,一称左戈、一称左造戟。
三、说明文字
书中说明文字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有些重文、合文符号未予说明,或统计数字有误。器铭中出现的合文、重文说明文字中一般均有说明,但也有些未予交代,如64页叔夷编钟四“虩”下、68页叔夷编钟六“都前”下均有重文符号; 65页叔夷编钟五之“小心”、136页旅鼎、586页亚斝之“十朋”、123页征东夷鼎“百朋”、 444页宰甫卣之“五朋”、820页车大夫长画之“大夫”均作合文,而都未予说明。59页叔夷编钟二原书注明合文1,但该拓本中“二百”、“三千”均作合文,合文数当为2。
同铭拓本有异者未予说明。同一器铭的若干拓本如文字有异一般都有所说明,但也有的未予交代,如47页莒叔之仲子平游钟拓本一右鼓铭文脱“之音”二字,48-56页同铭器则不缺;383页邾大宰簠拓本一中“其”下漏铸“”字,384页邾大宰簠二则未漏;627页齐洹子孟姜壶一拓本“齐侯”下脱“女”字,631页同铭器则不缺,以上脱漏之处均未说明。
对应《集成》器号有误,如130页大保遘鼎一、二、三器注明与《集成》对应器号分别是2157、2158、2159,与《集成》细较,此三器当分别与《集成》2158、2159、2157相对应;142页王季鼎对应《集成》器号非2301,当是2031;324页杞伯簋一对应《集成》器号亦非2897,当为3897;538页爵铭对应《集成》号非7104,而是7404。
有些遗漏对应的《集成》器号,如 123页征东夷鼎与《集成》2739为同一器铭,144页上部所收之鼎铭对应《集成》2044号、177页甚鼎对应《集成》2410号、212页齐侯鼎对应《集成》4645号、580页父辛角对应《集成》9099号、 732页伯林彝(当称豦簋)对应《集成》4167号、897页鹏(当为)公剑对应《集成》16115号,书中均未交代(公剑铭亦非原书所注存7字而应为13字)。77页“楚之良臣余义钟” 只收摹本,而此器铭又见于《集成》(183-186)、《三代吉金文存》、《两周金文辞大系》、《金文总集》等多部著录,书中既未收录拓本亦未指明所见著录。
从收器范围看,前言明确说明本书“ 荟集山东历代出土的商至汉代的金文资料”,但实际收器时代只是由商至秦,秦器也仅收有一件秦戈(872页),并未收录汉代器铭。在器物排列顺序上,书中前言中说“按照时代的先后顺序编排”,但有部分器物并未按照此顺序编排,如767页春秋器楚戈与战国器公子戈其前后都为西周器。另外,有些字形摹写失真(如108页司马楙编鎛释文首行第三字“孟”原铭上部作“子”形,所摹之字严重失真;156页4行“考”后一字误摹为其他字形;768 页戈铭摹本与拓本字形亦相差过甚),还有的拓本文字倒置(如123页征东夷方鼎、850页汶阳右戈),再有书中也存在器铭失收的情况(如滨县出土的西壶铭、1969年黄县出土父辛壶盖铭,见徐中舒主编《殷周金文集录》418、429页)。
以上所举《山金》中释文、器物定名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其他大型金文著录及青铜器图录中⑰,其中多数可能是由于书出众手所致,只要协调一致,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这也是以后编纂同类著作时应引以为戒的。
2008年2月初稿
2009年2月定稿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就一些问题向张振林先生请教,于此谨致谢忱。
补记:本文写成后,又见到两篇相关文章,一是何琳仪先生的《莒县出土东周铜器铭文汇释》(载《文史》2000年第一辑,中华书局,2000年7月,第 29—37页),该文对莒县出土的司马南叔匜、诸仆故匜、后生戈、汝阳戈、右戈、不降戈等六件器铭作了探讨,《山金》696页诸匜铭释文之“斿”当从何改释“仆”,器名亦应称诸仆故匜,824 页不降戈、870页十年洱阳令戈(即何文之汝阳戈)释文何文亦多有创获,当以其说为善。另外一篇是董珊先生的《试说山东滕州庄里西村所出编鎛铭文》(该文于2008年4月24日发表于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Default.asp),文中对《山金》104—108页收录的司马楙编镈铭文作了释文并对就一些疑难字进行了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注释
①于豪亮:《说“引”字》,《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1月,第74-76页。
②张振林:《郳右戟跋》,《古文字研究》第十九辑,中华书局,1992年8月,第85-88页。该字释“右”已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该器收录于《集成》17.10969号,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165页、社科院考古所《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第6卷352页均释为“右”。关于铭文末字,何琳仪先生据《说文系传》释为 “居”,认为是兵器名称,或为齐方言,相当于燕系铭文中之“锯”、《书·顾命》之“瞿”,参《战国兵器铭文选释》,《古文字研究》第20辑,中华书局,2000年3月,第112页;又《战国文字通论(订补)》,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年1月,第91-92页。由于文字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不平衡性,先秦古文字材料中“左”、“右”二字的写法在不同地域也有所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如在战国中山国文字、秦系文字、齐系文字中,“左”、“右”二字的区别在于从“工”还是从“口”,而在楚系文字中,“左”、“右”多从“口”作,左右手形的方位则是辨别的重要依据。
③上述杞伯诸器中诸之字,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社科院《殷周金文集成释文》皆释为从女从棗之字,此种释法亦有问题,已有学者对此有过专论,参冀小军《说甲骨金文中表示祈求义的字——兼谈字在金文车饰名称中的用法》,《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1期,第35-44页;陈剑《根据郭店简释读西周金文一例》,《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集刊》(二),燕山出版社,2001年4月,第378-396页。
④按,此字前一字释“都”,“都前 ”下有重文符,铭文中用来譬况钟声,此种二字重言形容钟声者两周钟铭中多见,同类者尚有《集成》1.260钟、1.187-192梁其钟、1.262-266秦公钟、1.267-270秦公鎛、1.172-180莒平钟、《集录》1.27-34戎生编钟、1.106-109逨编钟等,学界对此二字有“肃雍”、“鍺雍”、“鷔雍”几种不同的释法,四字通常读为“肃肃雍雍”、“鍺鍺雍雍”、“鷔鷔雍雍”,张振林先生认为应读作“ 鍺雍鍺雍”,用来形容钟声之悠长,急言之即为“咚咚”,《集成》1.223-4吴王媵叔姬钟铭之“油油漾漾”亦当读为“油漾油漾”,急言之即“当当”,此说可从。参裘锡圭《戎生编钟铭文考释》,《保利藏金——保利艺术博物馆精品选》,岭南美术出版社,1999年9月,第372页;胡长春《释“鷔鷔雍雍 ”》,《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辑,中华书局,2004年10月,第133-143页;张振林《〈说文〉从辵之字皆为形声字说》,《汉字研究》第一辑,学苑出版社,2005年6月,第278页。
⑤“肇”为金文常见用语,该铭 “肇”二字互倒,参张愗镕《对 “肇”解释的再商榷》,原载《考古》1985年第6期,收入《古文字与青铜器论集》,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1-12页。
⑥杜廼松:《青铜器定名的几个理论问题》,原载1996年8月14日《中国文物报》,又收入《吉金文字与青铜文化论集》,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10月,第257-261页;张再兴《〈殷周金文集成〉青铜器定名问题》,《古籍整理研究学刊》2003年第2期,第26-29页。
⑦《集录》2册455页收录有此器,其中“棷”释为“梁伯”,该书按照作器者定名,称此器为“梁伯可忌豆”。
⑧参张懋镕《对“肇”解释的再商榷》,《古文字与青铜器论集》,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1-12页;朱凤瀚先生以为“肇 ”有始义,参《论周金文中“肇”字的字义》,《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第18-25页。
⑨参李朝远《儿钟铭文再议四题》,《青铜器学步集》,文物出版社,2007年8月,第348页。铭文中的“仆”字李文中隶定为“”,释为“仆”,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亦释为“仆”,诸家对此有不同释法,如社科院考古所《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隶定为“”,董楚平《吴越徐舒金文集释》隶定为“俦”,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隶定为“”,从字形看,当以李说为确。
⑩关于器物定名问题,张亚初先生曾指出,对于正确地确定铜器的类别名称,既要考虑铜器的自名,又要顾及铜器内部的关连,更要照顾到器物的形制,三者不可偏废,参张亚初《殷周青铜鼎器名、用途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十八辑,中华书局,1992年8月,第291页。
⑪《集成》中器物定名上也存在类似问题,如自名为戟者也有称戈、刀者,如17.11046号敔之造戈、17.11084号陈子戈(即《山金》784页陈子山造戈)、18.11815齐城右造刀。《集成》中也存在旧名未确,而据自名而改者,如18.11562号器,注释言“旧称剑,据自名改矛”。《集录》在这一点上做的较好,戈戟称名上均按照自名而定名,没有出现上述问题。
⑫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铜器》(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第138页。高明先生根据实物及对 “簋”与“敦”形音义等研究,指出簋、敦实为同一礼器,只是由于时代不同,器形、文字都有所变化,若按此说,敦当归入簋类。高明说见《中原地区东周时代青铜礼器研究(中)》,原载《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3期,收入《高明论著选集》,科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87-190页。
⑬王国维:《观堂集林·说彝》,《王国维遗书》第一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年9月,第167-169页。
⑭徐中舒:《说尊彝》,《徐中舒历史论文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98年9月,第646-650页。
15杜廼松:《青铜器定名的几个理论问题》,原载1996年8月14日《中国文物报》,又收入《吉金文字与青铜文化论集》,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10月,第257-261页。
⑯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铜器》(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第226页。
⑰上述问题在《集成》、《集录》、《中国文物精华大辞典·青铜卷》、《中国青铜器全集》、《河南出土商周青铜器》、《陕西出土商周青铜器》都有存在,参张懋镕《略谈〈殷周金文集成〉的失误》,《古文字与青铜器论集》,科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3-19页;张懋镕《关于中国青铜器大型图录书的订正意见》,《文博》2006年第2期;商艳涛《〈近出殷周金文集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华夏考古》2008年第4期。
本文收稿日期为2009年2月17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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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15有差誤,杜先生的文章原載《中國文物報》1996年8月4日3版,而非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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