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十年獻枇杷令》釋文
(首發)
李松儒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2004年在湖北荊州紀南鎮松柏1號墓出土木牘63枚,10支木簡,此批簡牘材料,在《文物》2008年第4期上已發表其中2枚木牘及1支竹簡的圖版。[1]在新出的《荊州重要考古發現》一書中,又新發表四枚木牘的圖版,[2]這些已公佈的材料內容非常重要,但都不附釋文。《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所公佈的四枚木牘,其中一枚的內容是向皇帝貢獻枇杷程序的令文,我們這裏把它擬題爲《孝文十年獻枇杷令》,現僅對此枚木牘做出釋文,更詳細的考釋,詳另文。
令丙第九
丞相言:請令西成(城)、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筐(?)。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馬掾及界郵吏,皆各書起過日時,日夜走謁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言大官,大官上掾、御史,御史課縣留、穉(遲)者。
御史奏請許。
制曰:可。
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我們試著把此令翻譯如下,不妥之處,還請指正:
令丙第九
丞相說:請命令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每縣獻枇杷各十筐。如果有一縣的枇杷不夠十筐之數,讓其他縣補足其數;如果這三縣的枇杷都不能夠十筐之數,就把它們已得到的枇杷全獻上來。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向皇帝所在的地方運送枇杷的時候,先告知所經過的縣他們要使用的人數,以郵亭傳驛的方式依次傳送。如果所經過的縣的人員不夠用,也要用財力相助。
向皇帝貢獻枇杷的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其出發之縣的馬掾及要經過的各郵驛地界的郵吏,都要記錄運送枇杷的人員的出發日期、時間及經過日期、時間。運送枇杷的人員要日夜不停的往皇帝所在之處趕路,到了後,向司馬門報告,司馬門再向大官報告,大官要把運送枇杷的相關文書上報給掾和御史,御史根據上報的文書督課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運送枇杷時是否有滯留及延遲的情況。
御史向皇帝上奏,請求准許。
皇帝制說:可以。
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發此令。
令丙,古書有如下記載:
《漢書·宣帝紀》:“令甲,死者不可生,”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己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後漢書·章帝紀》:“又令丙:箠長短有數。”李賢注:“令丙,為篇之次也。《前書音義》曰:‘令有先後,有令甲、令乙、令丙’;又景帝京師定箠令,箠長五尺,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其平去節,故云長短有數也。”
西城、城固、南鄭西漢皆屬漢中郡。西城在今陝西安康、城固在今陝西城固、南鄭在今陝西漢中。
孝文皇帝十年指漢文帝前元十年,即公元前170年。
[1]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頁。
[2] 荊州博物館:《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1月,第209-212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3月26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9年3月27日
释文应是:
·令丙苐九 1
丞相言:請令西成、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 2
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馬檄 3
及界,郵吏皆各署起、過日時,日夜走,詣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取(?) 4
大官,大官上檄御史。御史課縣留穉(遲)者。御史奏,請許 。5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6
此牘出土時編為第57號。牘文是漢文帝前元十年(前170年)六月甲申下的令文,編號是“令丙第九”。牘文稱漢文帝尊號“孝文皇帝”,可知這是一份抄件,抄寫時間不詳,下限不會遲於墓葬的年代。
令文格式與以往的發現相同,由丞相、御史大夫就某事奏请,皇帝批准实行,一般以“制曰可”為令文的結束語。這件令的最後記有頒行時間,也見於以往的發現。依《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在惠帝更稱相國為丞相之後,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為大司徒前,一直沿用未改,與“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吻合。
令文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令西成等三縣補足進獻枇杷數量;傳送方式;考課。令文記載漢初進獻枇杷之事,史書無徵,是一則新史料。枇杷是一種水果,《本草綱目》果部第三十卷引蘇頌《圖經本草》:“今襄、漢、吳、蜀、閩、嶺、江西南、湖南北皆有之。……盛冬开白花,至三四月成实作梂”。這裡的“漢”,應是指漢中。據《漢書·地理志》記載,令文所說西成、成固和南鄭,皆隸屬漢中郡,當時應是枇杷的主產區,故有向皇室敬獻此物的差事。簡文“獻枇杷各十”的“十”後似有脫字,可能是標示計量單位或表示批數。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奏讞書》案例十八《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135-136號簡記:“脩(攸)有(又)益發新黔首往
史書記載,漢代有令甲、乙、丙。據近年所出西漢《二年律令》等簡冊可知,令的編集自漢初就已開始,《津關令》的年代下限在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便是明證。史書有關“令丙“的內容很少記載,主要有以下兩條:《晉書·刑法志》引魏律序:“《令景(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後漢書·章帝紀》元和元年七月丁未詔:“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陳夢家先生對後者有過考證,指出《令丙》此條即漢景帝中元六年五月“乃詔有司減笞法,定箠令。[3]”松柏第57號牘所記《令丙第九》,是文帝前元十年所下之令,編入《令丙》的時間應在墓葬年代下限前,即不會晚於漢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準確年代則不能確定。
《漢書》和《晉書》所記《令丙》的內容分別是“詐自復免”和“箠令”,與法律和刑罰直接相關。《令丙第九》的內容是有關成固等三縣進獻枇杷之事,與法律和刑罰毫不相干。《晉書·刑法志》云:“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從這段文字可知,雖然“令”是按照“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原則編集,但事實上并不能完全遵從,一些彼此內容相去甚遠的令也被編集在一起,形成“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的情況。前述《令丙第九》與“箠令”、“詐自復免”同編入《令丙》,大概就屬這種情況。
《令丙第九》從頒布到武帝初年雖然已經過去四十年,但仍然有法律效力,它所規定的各項原則,依然是辦理同類事務時必須遵循的。
<DIV style="mso-element: footnote-list">[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頁。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5頁。
[3] 陳夢家:《西漢施行詔書目錄》,《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12月,第275-2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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