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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元:謝家橋一號漢墓《告地策》釋詞
在 2009/4/24 10:41:44 发布

家橋一號漢墓《告地策》釋詞

(首發)

 

 

王貴元

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

 

荊州博物館編著的《荊州重要考古發現》[1]公佈了謝家橋一號漢墓出土的一組三枚木牘,內容為“告地策”,已有數篇文章討論,今就讀後的一些想法寫出,以就正方家。為討論方便,先將釋文列出:

牘一: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鄉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復無有所與,有詔令。謁告地下丞以從事。敢言之。

牘二:十一月庚午,江陵丞 移地下丞,可令吏以從事。ノ臧手。

牘三:郎中五大夫昌母家屬當復毋有所與。

牘文中“郎中”一詞,讓我聯想到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木牘的“主 (葬)郎中”,原文如下:

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家承(丞)奮移主(葬)郎中,移(葬)物一編,書到光,具奏主(葬)君。

“主(葬)郎中”所指爭議頗大,多數人認為乃虛擬的地下官吏,而陳松長先生則力主為主持葬儀之官。[2]從木牘文句整體看,缺乏現知“告地策” 的上傳文書要素,其性質非告地策是可以肯定的,自然“主(葬)郎中”也非地下官吏,而是主持葬儀之人。

謝家橋一號漢墓木牘“郎中”一詞所在位置,依現已出土的“告地策”,有地名者,如荊州高臺18號漢墓《告地策》:

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鄉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與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謁告安都受名數,書到為報,敢言之。[3]

也有職官者,如隨州孔家坡八號漢墓《告地策》: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當為甲辰朔壬子),都鄉燕佐戎敢言之:庫嗇夫辟與奴宜馬、取、宜之、益眾,婢益夫、末眾,車一乘,馬三匹。

正月壬子,桃侯囯丞萬移地下丞,受數毋報。     定手[4]

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注:“庫嗇夫,似指管理縣邑庫的官吏。”“郎中”一語地名的可能性不大,當是職官。“郎中 ”乃“主(葬)郎中”的省語,它可能表明的是至少在秦漢時期,主持葬儀之職務名曰“郎中”。為什麼主持葬儀之人稱“郎中”?“郎中”之官,始于戰國,秦漢延置,據《漢書• 百官公卿表上》,郎中“掌守門戶,出充車騎”,[5]出充車騎即負責出行之事,而人死下葬是出行到另外一個世界,以“郎中”命名其主持之職也順理成章。

牘文“”,“”即“”字,《字彙•部》:“,同”在此用為“遞(即今“”字)”,二字同聲符。 《增韻•薺韻》: “,傳遞也。”《說文•辵部》: “,更易也”也含傳義。

“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一句,胡平生先生標點為以衣器、葬具及從者子、婦、偏下妻、奴婢、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 ,並說“所謂‘人一牒’,實際上是說‘每一種類寫一枚牒’”[6]先生這一說法涉及到“牒” 這一量詞含義的理解。馬王堆一號漢墓遣策有許多量詞“牒,原先一直理解為竹簡量詞,一牒即一枚。我曾撰《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的“牒[7],指出“牒”並非只是竹簡量詞,如一號墓竹簡:

簡二二熏盧二,皆畫。

簡二二一  瓦器三貴(簣),錫𡌘,其六鼎盛羹,鈁六盛米酒、溫酒

簡二二二  瓦簪甗,各錫𡌘

簡二二三  二,皆畫。

簡二二四  右方七牒瓦器,錫𡌘

原注:“案本組簡文,共四牒,比小結少三牒。”[8]原注把“牒”看作一枚簡的量詞,故有此注。“七牒瓦器”,實際是指有七組瓦器或七種瓦器,本組簡有三貴(簣)瓦器、一個瓦簪、一個瓦甗、兩個瓦錝,正好是七。所以,“牒”作為量詞,類似於“組”、“類”、“份”等,並不限於竹簡。至於謝家橋木牘的“物、人一牒”,“牒”可理解為“編”,指記錄隨葬物、人的遣策。

 

 



[1] 荊州博物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 2009年。

[2] 陳松長《馬王堆三號漢墓紀年木牘性質的再認識》,《文物》1997年第1期。

[3] 荊州博物館《荊州高臺秦漢墓》,科學出版社,2000年。

[4]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破漢墓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

[5] 王先謙《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

[6] 胡平生《謝家橋漢簡《告地書》釋解》,簡帛網2009415

[7] 王貴元《馬王堆一號漢墓竹簡的“牒》,《語文研究》。 2008年第2期。

[8] 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423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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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月下听泉 在 2009/4/24 13:27:36 评价道:第1楼

    1、牘1的“無有所與”之“無”是“毋”字誤植。

    2、“江陵丞虒移地下丞”的“虒”似仍應視爲人名,與所舉數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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