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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樂賢:釋魏晉南北朝時期解注文中的“兩”字
在 2009/6/24 22:05:00 发布

釋魏晉南北朝時期解注文中的“兩”字*

 

劉樂賢

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敦煌地區出土的魏晉南北朝時期解注文中經常提到“青烏子北辰詔令”或“青烏子告北辰詔令”,如敦煌祁家灣出土的大(太)康六年頓霓兒朱書陶瓶解注文說:

 

大(太)康六年三月己未朔五日癸亥,頓霓兒之身死。今下瓶、五穀、鉛人,用當復地上生人。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負其央(殃),罰不加△,移央(殃)傳(轉)咎,遠與他鄉。如律令[1]

 

文中△字的寫法較為特別(見下表),學者的看法迄今尚不一致。其實△是“兩”的一種特殊寫法,在出土文獻中並不少見。但是,由於發掘者和一些研究者對“兩”字的這種寫法不太熟悉,在釋寫或引用時經常將它誤釋為別的字,導致對解注文的理解不夠準確。有鑒於此,本文擬對“兩”字的這種特殊寫法略作介紹,如有不妥之,還望方家指正。

目前所見涉及△的解注文,主要出土於敦煌地區的佛爺廟灣、祁家灣、新店臺等地的魏晉南北朝時期墓葬。其中,在佛爺廟和祁家灣發現的解注文,發掘者在公佈釋文的同時已經發表了摹本[2];在新店臺發現的解注文,目前只發表了少量摹本[3],其餘則只有發掘者提供的錄文可供參考[4]。為謹慎起見,本文討論“兩”字的釋讀問題時,暫且只引述那些已經發表過摹本的解注文。為便於討論,不妨先將涉及該問題的有關字形和文例摘錄成下面的表格[5]

 

器物

字形

文例

出處

大康六年頓霓兒朱書陶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負其央(殃),罰不加△,移央(殃)傳(轉)咎,遠他鄉。如律令。

《祁家灣》第121

泰熙元年呂阿豐朱書陶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加△,移央(殃)傳(轉)咎,遠他鄉。如律令。

《祁家灣》第103

元康六年竇□朱書陶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加△,移央(殃)傳(轉)咎,遠他鄉。如律令。

《祁家灣》第121

永嘉三年蘇治朱書陶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加,移[殃]轉咎,遠 他鄉。如律令。

十六國》第646

建興廿七年傅長然朱書陶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加,移央(殃)轉咎,遠置他鄉。各[6]如律令。

十六國》第646

升平十二年郭遙黃墨書陶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殃,罰不加△,移殃轉咎,遠他鄉。如律令。

《祁家灣》第113

建元六年魏得昌朱書泥瓶

青[烏]子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移殃[轉]咎,遠 里里[7]。如律令。

《祁家灣》第113

建初五年畫虜奴朱書陶瓶

青烏子告[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如律令。

《祁家灣》第118

玄始十年法靜墨書陶瓶

青烏子告北辰詔令: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不得注仵生人,移殃轉咎,逐[8]與他。急急如律令。

《佛爺廟》第57

 

上引解注文中的△字,《敦煌佛爺廟灣五涼時期墓葬發掘簡報》錄作“”。“”字見於《說文解字》,是“平”的意思,用在解注文中不好理解。李岩雲引述《說文通訓定聲》的意見,認為“”是遮蓋隱瞞的意思,並將“罰不加”解釋為“對罪過不遮蓋隱瞞”[9]。 儘管如此,“”字在解注文中的用法仍然不好理解,這種說法恐不可信。

《敦煌祁家灣——西晉十六國墓葬發掘報告》將該字錄作“ 爾”。這一意見得到了較多學者的贊同,影響很大[10]。可是,“爾”在解注文中實在不好理解,此說未必可信。

與別的△字不同,永嘉三年蘇治朱書陶瓶的△字在左邊有三點水,《記敦煌發現的西晉十六國墓葬》將這一例的△錄作“滿”。後來,黃景春和張勳燎將上述解注文中所有△都釋作“滿”,並作了詳細論證。

黃景春認為,“”是“滿”的俗體字,“在古代構字法中,與滿可以互換”,“‘滿’在這裏是一個具有道教內涵的詞語”。他引述《赤松子章曆》“三千六百過為一滿”的記載,認為解注文中的“罰不加”是正確表述,而“罰不加”則是由“罰不加”顛倒而造成的訛誤,“加是一個動祠,即增加”,解注文是要告訴死者 “你的罪過沒有達到‘滿’,到陰間以後,地神勾校諸惡,考校謫罰的時候,也不會憑空把你的罪過增加到‘滿’。” [11]

張勳燎也主張釋△為“滿”,但他舉出的理由和對解注文的理解,與黃氏又有差異。他說:

 

古代石刻“滿”字,正規寫法筆劃與今完全相同,然右旁亦有作甘肅兩晉墓解注器之此字形者。如唐開元十年五月十六日《大聖真觀楊法師(曜)墓誌銘並序》:法師為“陳州項城主簿,薄卑位,蓋忌榮滿”,其“滿”字右旁就是這種寫法(原注:諸史家:《中國歷代墓誌大觀》,二冊624頁)。甘肅地處西北邊遠之地,人們文化水平較低,字多別寫,此蓋“滿 ”字省去左邊三點水旁者。本句在敦煌祁家灣M209出土太康六年(285)頓霓兒瓶文中作“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究竟應句讀作“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還是句讀作“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似兩讀皆可。敦煌祁家灣M336出土建初五年(409)“畫虜奴”瓶有“死者自受其罰不加滿”,應句讀作“死者自受其罰,不加滿”,這是很清楚的。若按此讀法,則當以“罰”字為句,讀“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為“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但敦煌祁家灣M369出土建初十一年(415)魏平奴瓶文作“青烏子詔令:死者自受其殃。如律令”,“殃”後無“ 罰”字。是“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應句讀作“死者自受其殃,罰不加滿”,“罰”為動詞,它和“滿”字是在同一意義上緊密相連的。敦煌祁家灣M320出土咸寧二年(276)阿徵瓶文有“罰不得再”之語,“罰不得再”與“罰不加滿”語法一樣,文義亦同,可為此句讀之佐證。“罰不加滿”一語,器文或作“罰不得加滿”、“罰不滿加”,自有其值得研究的特殊含義。根據道書文獻記載,“滿”是道教懲罰人確定輕重、計算罪過的等級單位名稱……“滿”是為惡達三千六百“過” 的罪惡名稱,其懲罰內容就是本人死亡。“加”有超越、超過的意思,“罰不得加滿”或“罰不加滿”、“罰不滿加”,就是無論墓主本人生前有多大的罪過,對他的懲罰都不能超過“滿”的級別界限,不能在墓主本人死亡之外再加上其他的內容,那樣勢必會遺禍子孫,殃及家中生人。或妄訴牽連而冥官拘檢子孫,或因墓主幽謫不解,死後在地下還要繼續遭到其他的折磨,不堪其苦,便會變成注鬼注害生人。由此考證可知,器文之“罰不得再”,與“罰不得加滿”、“罰不加滿 ”,不僅如前面所說語法相同,語義也是完全一樣的[12]

 

從字形看,該字與“”確有相近之處,永嘉三年蘇治朱書陶瓶的△左邊有三點水,有些學者將其釋作“滿”,是有一定根據的。但是,若將其釋為“”或“滿”,在解注文中不易解釋。黃文和張書雖然引述道教文獻作了詳細解釋,但道教文獻中“滿”字的語境與解注文明顯不同,其說尚不足以令人信服。

我們認為,△應當釋為“兩”。從張書引述的何雙全新店臺陶瓶錄文看,何氏已將某些解注文中的△錄作“兩” [13]。可惜的是,張書已將這些“兩”全都校改成了“滿”。揣測張書不取何氏釋“兩”說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與“兩”字的一般寫法存在明顯差異。其實,這種寫法的“兩”字在東漢時期就已出現,並且在後來的碑刻乃至敦煌卷子中仍然使用,學者或將其視為“兩”字的一種俗體寫法[14]。為便於比較,不妨選取一些東漢以來同樣寫法的“兩”字列成一表供大家參考。

 

 

字形

文例

出處

建初四年序寧簡229

序寧頭堅目顛,兩手以抱

《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第102頁,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

建初四年序寧簡230

序寧頭堅目顛,兩手以抱

《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第103頁,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

武威醫簡八七甲

蜀椒一升,乾當歸二兩

《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531頁,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年。

流沙墜簡屯戍一六·六

承前桔梗八兩

《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531頁,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年。

郙閣頌

常車迎布,歲數千

《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531頁,四川辭書出版社,1985年。

駱駝城冥婚文書第五行

穆穆雍雍,兩家合同

《考古與文物》20081期第87頁。

駱駝城冥婚文書第六行

雍雍穆穆,兩家受福

《考古與文物》20081期第87頁。

敦煌寫本甘博003

即閉兩目,不願欲見及日月光

《敦煌俗字典》第244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

敦煌寫本敦研270

女身形金色,兩手額上,皆持有相

《敦煌俗字典》第244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

 

上表中的“兩”字,第35例出自《秦漢魏晉篆隸字形表》,第8-9例出自《敦煌俗字典》,這裏不必介紹。第12條出自東漢序寧簡,序寧簡中類似寫法的“兩”字還有數例,整理者都已經正確地釋作“兩”[15]。第67條出自駱駝城98-6號墓出土的“冥婚文書,以前多誤釋作“爾”[16],我們在另一篇文章中已將其改釋為“兩”[17]

將此表與上文的表格比較可以看出,解注文中的△就是“兩 ”[18]。這樣,上述解注文的“罰不加△”又作“罰不△加”,就容易理解了。張書已經提到敦煌祁家灣 M320出土咸寧二年阿徵朱書陶瓶有“罰不得再”之語[19],而“罰不得再”與“罰不加兩”或“罰不兩加”的意思正好一致。這也說明,我們將解注文中的“ △”釋作“兩”是正確的。

綜合上文所述,敦煌地區出土解注文所載“青烏子詔令”中的“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加兩”或“死者自受其央(殃),罰不兩加”,是說殃咎由死者一人承受,不能將罪罰再一次加於生人身上。很顯然,它強調的還是漢代以來墓葬文書中一再出現的生死異路、死者不得連累生人這一主題。

 

 

 



* 本文是北京市百千萬人才工程項目“戰國秦漢數術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1]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祁家灣——西晉十六國墓葬發掘報告》,第120-121頁,文物出版社,1994

[2] 甘肅省敦煌縣博物館:《敦煌佛爺廟灣五涼時期墓葬發掘簡報》,《文物》198310期第51-60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祁家灣——西晉十六國墓葬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1994年。

[3] 敦煌縣博物館考古組、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記敦煌發現的西晉、十六國墓葬》,《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4輯,第623-64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

[4] 敦煌縣博物館考古組、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記敦煌發現的西晉、十六國墓葬》,《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4輯,第623-64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張勳燎、白彬:《中國道教考古》第2冊,第379-495頁,線裝書局,2006年。

[5] 出處欄中的《祁家灣》指上引《敦煌祁家灣——西晉十六國墓葬發掘報告》,《佛爺廟》指上引《敦煌佛爺廟灣五涼時期墓葬發掘簡報》,《十六國》指上引《記敦煌發現的西晉十六國墓葬》

[6] “各”可能是“急”的訛寫或誤摹。

[7] 其中一個“”字當為衍文。

[8] 此字發掘簡報釋作“遂”,從摹本看當從上引張勳燎、白彬書釋作“逐”。但從文例看,此“逐”字很可能是“遠”的訛寫或誤摹。

[9] 李岩雲:《敦煌歷史與出土文物》,第49-52頁,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 例如,姜伯勤《敦煌藝術宗教與禮樂文明:敦煌心史散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第270-280頁)和王素、李芳《魏晉南北朝敦煌文獻編年》(新文豐出版公司1997年,第63-123頁)就採用此說,近年出版的劉屹《敬天與崇道——中古經教道教形成的思想史背景》(第109頁,中華書局,2005年)和欣《神道人心——唐宋之際敦煌民生宗教社會史研究》(第126頁,中華書局,2006年)也採用此說。

[11] 黃景春:《早期買地券、鎮墓文整理與研究》,第 269-273頁,華東師範大學2004年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詹鄞鑫教授)。

[12] 張勳燎、白彬:《中國道教考古》第2冊,第512-514頁,線裝書局,2006年。

[13] 張勳燎、白彬:《中國道教考古》第2冊,第401頁,第423-424頁,線裝書局,2006年。

[14] 黃征:《敦煌俗字典》第244頁,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15] 陳松長《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第 97-113頁,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

[16] 曹國新:《駱駝城出土珍貴文物》,《絲綢之路》 19993期第54-55趙雪野、趙萬鈞:《甘肅高臺魏晉墓墓劵及所涉及的神祇和卜宅圖》,《考古與文物》20081期第85-90頁。

[17] 劉樂賢:《駱駝城出土魏晉冥婚文書考述》,稿本。

[18] 永嘉三年蘇治朱書陶瓶的△左邊作三點水,可能是書寫者偶爾筆誤,不能當作釋“滿”的依據。

[19] 參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祁家灣——西晉十六國墓葬發掘報告》第100-102頁,文物出版社,1994年。

 

 

本文是提交“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2009613-14日)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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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0釋魏晉南北朝時期解注文中的“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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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wuwen 在 2009/6/25 14:31:06 评价道:第1楼

    解注文多用韻語,殃、兩、鄉為韻,益可證“兩”為確釋。

  • xie1978 在 2009/6/26 8:58:07 评价道:第2楼

    《可洪音义》等佛籍里也有此字,可知为“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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