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簡120——123號簡補釋
(首發)
李守奎
吉林大學
包山120-123記載的是一起竊馬、殺人案的訴訟、審理和辦案的過程。我們先將釋文釋寫如下,爲了便於閱讀,凡本文不討論的文字,直接用通行文字轉寫。[1]本文討論之處用黑體字標明,主要討論“(廄)(執)事人”、“爲𥅝(孑)以傳之”、“命停(亭)邞解句(拘)傳邞”和“(鷹/應)氏”四個問題,其餘個別字的釋讀在注腳中略陳己見。
□客監蹠楚之歲,享月乙卯之日,下蔡鄩里人余猬告下蔡(廄)(執)事人 陽城公睪。猬言謂:“邞竊馬於下蔡而儥之於陽城,又殺下蔡人余睪,小人爲𥅝(孑)以傳之。”陽成公睪命停(亭)邞解句傳邞 ,得之。(120)
享月丁巳之日,下蔡山陽里人邞言於陽成公睪、大尹屈達、郫陽莫敖臧獻、[2]余。言謂:“小人不信竊馬。小人信辯下蔡關里人 (鷹/應)女返、東邗里人場賈、里人競不害僉殺余睪於競不害之館,而相播棄於大路。”
競不害不至 (121)□安(焉)。[3]孑()(執)場賈,里公邞眚 [4]、士尹紬慎返孑(),言謂:“場賈旣走於前,孑()弗及。”孑()(執)(鷹/應)女返,加公臧申、里公利臤返孑() ,言謂:“女返旣走於前,孑()弗及。”孑()(執)競不害,里公吳、亞□乘返孑(),言謂:“不害旣走於前,孑()弗及。”孑()收邞之奴,加公範戌、里公余 (122) □返孑(),言謂:“邞之奴旣走於前,孑()弗及。”邞未至斷,有疾,死於(拘)。
(鷹/應)女返、場賈、競不害皆旣盟。 (123)
這組簡的內容可以分爲四段:第一段是余猬向 陽城公睪訟告邞竊馬和殺人,要求拘捕被告。陽城公睪下令拘捕邞。第二段是邞的申述,說自己沒有竊馬也沒有殺人,并說他知道殺人者是應女返、場賈和競不害三個人。第三段敍述拘捕三名疑犯及邞之奴而未果的過程。第四段就一句話,可能是在證人死後,應女返、場賈和競不害三個人證明自己的盟誓。
經衆多學者的研究,簡文大意已經明晰。 [5]這組簡字迹小,間距密,一些常用字構形特別,用字習慣也別具特點,致使釋讀還有一些疑問。本文擬就其中的幾個小問題略加補釋。
一 廄執事人
120——123號這組簡中的“事人”,當讀爲“廄執事人”。
楚“廄”字最常見的寫法是、,但有不同的異寫,書手有不同的用字習慣。包山簡所記楚官“新大廄”之“廄”又作“”(154),楚璽之“大”李家浩先生釋讀爲“大廄”。[6]楚璽“司馬鉩”中的“”,朱德熙先生讀爲“廄” 。[7]“”當是“咎”字異體,所从“人”旁變形爲“九”,是變形音化。“九”、“咎” 、“廄”都是牙音幽部字,古音很近。“”讀爲“廄”從字形與讀音上看沒有問題。
從文例上看,“事人”與曾侯乙墓一號簡的“𩊄𧻿執事人”、包山81號簡的“兵甲執事人”相同。
“”整理者釋讀爲“執”,[8]是正確的。“”字見於《集韻》:“撻、 、……古作”[9]。“”當是“”之訛,簡文中的“”與《集韻》中提到的“”偶然同形,沒有關係。楚文字的“執”習見,皆从“幸”从“丮”會意,把“丮”寫作“攴”,在楚簡中非常罕見,“” 可能远有所绍,也可能是“執”的訛體。“”釋讀爲“執”,在文中很順暢。
“執事人”在楚簡中很多見。裘錫圭、李家浩先生很早就指出,執事人即辦事的官吏,曾侯乙墓1號簡的“𩊄𧻿執事人”就是“管理人馬甲胄和車馬甲器的辦事人員”。[10]“執事人”不是一個具體的職官,所以有著不同的級別。“兵甲執事人”,當是管理兵 器和甲胄的办事人員,“廄執事人”就是管理廄事的辦事官吏。
從上下文意看,因爲案件涉及被告竊馬,所以,原告向掌管马事的廄執事人報告,請求拘捕被告。
二 小人爲𥅝以傳之
120號簡“小人爲𥅝以傳之”的“小人”是下蔡尋里人余猬的自稱,是案件的原告,與被殺者余睪同族,他不應當有下令拘傳疑犯的權利。
在卜筮簡祭禱神靈“司命” 中,“”與“命”字可以通用。在司法簡中,“”與“命”用法可能有所不同,120號簡中“”與“命”同出,在“陽成公睪命停邞解句傳邞”中,“命”作爲動詞,是上對下的使令,使令对象一般不省略;“”不是原告發佈命令,而是原告對司法機關提出的訴訟要求,义当“请求”。這種用法的“”在包山簡中還有兩處:[11]
一 人舒(命)證人御君子陳旦、陳龍、陳無正、陳與其客百宜君、大史連中、左關尹黃惕、佐蔡惑、坪射公蔡冒、大史尹連、(138)大廚尹公宿必與三十。(139)
138-139號簡是舒從拘押處逃跑後,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的上訴請求。“(命)”是被告向司法機關提出來的,陳旦等41人是舒提出來的证人,“”的後面省略了兼語。
二 左尹以王命告子 宛公,命上之識獄爲人舒盟其所(命)於此書之中以爲證。(139反)
139反面簡是左尹對138-139號簡所記訴狀的批示,要求子宛公按原告的要求舉行盟證。“命”與“”同現一簡,“命”是上級命令下級(職獄),“”是原告向法庭提出的要求。“此書之中”的“書”即138-139這組文書。“其所於此書之中”指的是原告提出的陳旦等41個證人。[12]
120號簡中“”與“命”的用法與 138-139號簡中的情況完全相同。“小人(命)爲 𥅝以傳之”是指原告向陽成公提出的司法請求 ——爲𥅝以傳之。
“”後的兼語之所以省略,是因爲所命爲司法機關,省略兼語語氣委婉一些。“”的這種語法應當是從“命”分化出來的,這種用法後來逐漸消失了。
“𥅝”字從劉釗先生釋,字見《說文》。[13]陳偉先生指出:“簡80提到‘發’,簡120-123提到‘爲𥅝’,簡132-135提到‘等’,雖然詳情待考,但大致是發出強行措施的官方文書。”[14]非常具有啟發性。疑在簡文中 “𥅝”與“”、“孑”、“”等字記錄的是同一個詞。“𥅝”从目,幵聲。“幵”是見紐元部字,从“幵”聲的趼、豣、銒、姸、研等字多在元部;[15]“孑 ”是見紐月部字,古音很近。
包山司法簡中,拘捕疑犯需要由法庭授予緝捕官吏拘捕的憑證——“”,如:
旣發,執勿失。(80)
旣發,以廷。( 85反)
競得訟緐丘之南里人龔、龔酉,謂殺其兄。九月甲辰之日,緐丘小司敗遠復,言謂:緐丘之南里信有龔酉,以甘固之歲爲隸於,居隋里。緐陽旦無有龔。(90)
字有“䇙”、“”、 “”、“”等不同隸定和釋讀,本文從湯餘惠先生之說。[16]該字屢見於包山簡,李零以為是傳票或逮捕證之類的東西。[17]在司法簡中,這個推斷應該是對的。至於其音讀,當以史傑鵬先生讀為“契”為最有說服力。[18]考慮到“”在司法簡中是個術語,與文獻中的“契”未必同指,所以本文僅作隸定。“”在122至123號簡中作“孑”。[19]這種上面書寫著拘傳令的短簡由司法機關發給執行拘捕 之職的官吏,如果沒有捕得疑犯,須要向上司 “復”,即歸還並復命。“復”在122至123號簡中稱爲“返孑”。[20]
在“孑執場賈,里公邞眚、士尹紬慎返孑,言謂:場賈旣走於前,孑弗及”中,“孑執場賈”是憑孑以執場賈的意思,“孑”是名詞作狀語,是動詞 “執”的憑據;“返孑”是因爲沒有捕得疑犯,交還“孑”並向上司復命,下文緊接著所“言謂”的,就是復命的具體內容;“孑弗及”中的“孑”是一種簡略說法,意思是持逮捕令“孑”去逮捕,沒有能趕得上。
所謂“爲𥅝以傳之”,可能就是“爲𥅝(孑)”以拘傳被告。如何“爲孑”133號簡中似有一些痕迹:
子宛公命魏右司馬彭懌爲僕(箞)等(志)以舍陰之客陰鄇之慶李、百宜君,命爲僕捕之,得苛(133)冒,卯自殺。(144)
史傑鵬先生認為: “等”是個複合詞,“”讀為“券”,應該就是指竹簡文書。[21]甚是。筆者再為之補說。包山簽牌文字“廷等”,劉國勝、李家浩等先生讀為“廷志”,是包山司法簡的總稱。[22]此處的“等”亦當讀為“廷志”之“志”。“箞志”的構詞也是偏正結構,“箞”是限定“志”的,“箞”是“志”中的一類,是小名限定大名。“爲僕箞等(志)”是雙賓語結構。這特殊動賓關系的“為”字句古代漢語很常見,如:“不如早為之所。”(《左傳》隱公元年)“孟嘗君曰:為之駕,比門下之車客。”(《戰國策·齊策》)[23]意思是“為僕為箞志”。“箞”與“幵”都是見紐元部字,所以从“幵” 聲的“𥅝”與从“”聲的“”也應該記錄的是同一個詞。133號簡的“為 箞志”與120號簡的“爲𥅝(孑)”敘述的是同一個事件,具體過程是:
一 魏右司馬彭懌受命於子宛公爲被告爲“志”;
二 把寫好的文書交給緝捕 官吏;
三 命令緝捕官吏憑此“等(志)”去緝捕疑犯。
原告余猬所說的“爲 𥅝(孑)”應當包括書寫拘捕文書和交給緝捕官吏,这个过程与前文所引的“發”大致相当。
“傳”在簡中用義爲 拘捕犯人。[24]
“小人(命)爲𥅝以傳之”的意思是:小人請求:發佈拘捕文書以逮捕邞。
三 命停邞解拘傳邞
120號簡“陽成公睪命邞解句傳邞得之。”的句讀可以有不同的假設:
1釋爲“倞”,是人名,[25]與“邞解”在句中作兼語。讀爲“陽成公睪命倞、邞解拘,傳邞,得之。”
2倞邞、[26]解句是人名,在句中作兼語。讀爲“陽成公睪命倞邞、解句傳邞,得之。”
3釋爲“僦”,在簡文中是動詞,读为“就”;“邞”是族名,在此指被告邞。“解句”是動賓結構,就是“打開桎梏的意思”。[27]讀爲“陽成公睪命就邞解拘,傳邞,得之。”
4釋爲“停”,讀爲“亭”,是職官名,“邞解”是人名,“停邞解”是兼語。讀爲“陽成公睪命亭邞解拘傳邞,得之。”
第一種讀法與包山司法文書簡敍述體例不合。本組122-123號簡詳記拘捕場賈、應女反和竸不害等人的過程,都詳記拘捕隸的身份和姓氏,沒有單記人名的。
第二種讀法從句法上說很順暢,本組簡記錄拘傳場賈、應女反和竸不害等人也是兩個捕隸執行,看似合理,但是,“邞”僅見於在本組司法簡,既用作姓氏,又用作人名,過於巧合。“解”與“句”在楚簡中是常用字,“解”沒有用作姓氏的,“句”没有用作和人名的例證。
第三種假設字形有據,句法順暢,“解句” 與137號簡“”對應。
新蔡乙四·109“就”字作,所从“”旁與所从相似。假設為“僦”,字見《說文》:“僦,賃也。”簡文中讀爲“就”,義爲到某地去或靠近某人,“就邞”與鄂君啓節“就陽丘、就防城、就兔禾……就郢”同例。137號簡“而逃”的“”,李家浩先生讀爲“解拲”,與陳偉武先生意見基本相同。李先生認為“‘解句’是否是‘’的異文,待考。”[28]非常審慎。
如果說“就邞解句”意思是靠近邞,爲他解開械具的話,其前提是邞在此之前已經被拘囚。但據上文的推斷,原告所謂的“小人(命)爲𥅝(孑)以傳之”是請求拘捕被告,而不是下令拘捕了被告。再者,拘傳疑犯之前,為什么要打開桎梏呢?不易理解。
排除了其他假設,筆者認爲最後一種假設比較可信。
劉釗先生釋爲“倞”,得到學術界的普遍認同。“亭”可能是“京”的分化字。筆者懷疑這個字在此簡中可以釋爲“停”讀爲“亭”。楚簡中可以確知的“京”字見於上博簡《三德》,字形作,凡四見,分別與荒、喪,皇、康,享、長、章等陽部字諧韻。作爲構字部件,見於“(就)”字。楚國的“”字多作(232),所从的“亯”與“京”偏旁共用, [29]是一種簡化形式。如果去掉字中間的,所余字形就是。楚文字中沒有簡化的字見於葛陵新蔡簡乙四第96號簡,作,其下部所从即“京”旁。
蔡家港越王者旨於睗戈乙器有字(《集成》11311號), 所從旁與上文所論的“京”搆形一致;該偏旁甲器作(《集成》11310號)。吳振武先生釋讀爲“亭侯”之“亭”。當可信。文中並釋《古璽彙編》0279號的爲“亭”。[30]簡文所从的與古璽“亭”字相近,其下部的“”與楚簡中的“丁”一致。[31]似可釋“停”。“停”字見於《說文》新附字,簡文的 “停”與字書中的“停”可能沒有關係,疑在簡文中讀為“亭”。
“亭邞解”中的“亭”是官署,戰國時期有官署“亭”(《墨子·備城門》),有職官“亭尉”(《墨子·旗幟》)。包山簡中以“職官+人名”標明人的身份為常見。亭所設職官,古書中有“亭尉”、““亭侯”、亭長”、“亭公”等異稱。我們還沒有發現這些職官省稱“亭”的用例。“亭邞解”應當是“官署+人名”。包山司法簡中有官署名+人名的例證。在“大廄御司敗雩(69)”中,“大廄”是官署,“御司敗”是職官,“雩”是人名;“大廏黃”(184)就應當是官署+人名。“亭邞解”的結構關係當與“大廏黃”相同。122-123號簡所載六位緝捕官吏姓名的前面全部都有 “里公”、“加公”、“士尹”、“亞□”等職官身份,身份+姓名是包山司法簡稱謂緝捕官吏的通例。
“邞解”用作姓名在此簡中非常合適,“邞解”與“邞”、“邞眚”中的“邞”用法相同,在此簡中均用作姓氏。古人有以“解”爲名的,《漢印文字徵》就錄有 “徐解”、“皇解”等姓名。
古書所載設“亭”有亭卒,負責緝捕盜賊。[32]邞解任職於亭,可能就是亭卒,所以令其拘捕疑犯。
“句”整理者讀爲“拘”是對的。“傳”與“拘”是同義並列,“拘傳”是現代司法術語,因其太現代,所以《漢語大詞典》不錄辭例。學者大概也是因爲這個詞太年輕而不敢相信楚簡中的 “拘傳”是一個詞。筆者以爲簡文“拘傳”是一個詞,義同拘捕,所以後文曰“得之”——捕得疑犯。
四 應氏
“應女返”之“應”,簡文作,整理者釋爲“雇”[33],也有學者釋爲“雁”,[34]筆者曾釋爲“”[35]。筆者曾對“”字的釋讀有過解釋。[36]近出的幾部工具書在“雇”、“雁”“雇”、“”三字的釋讀與歸字方面非常混亂,同一個字或釋“雇”、[37] 或釋“雁”、[38]或釋“”,有必要再加申說。
不能釋爲“雇”,主要是字形不合。楚文字“戶”字或 “戶”旁作(戶)包山簽牌、(房)包149,上面的一橫是飾符,可有可無,但中部的 皆由一個彎曲筆畫和兩個小撇三筆構成,沒有寫作兩小撇形的:
(戶)郭·語四·4 (房)信2·8 (所)郭·語一·40 (門)天卜
寫作兩撇或三撇形的正是“”字的特徵:
()天卜 (膺)新蔡·零199 (膺)新蔡·零221甲三210 (膺)新蔡·乙二19
不能釋爲“雁”,主要是音、義不合。有的學者把 與包91並爲一字是對的,但不能釋爲《說文》的“ 雁”。[39]單從字形上看,與“雁”字最爲形近,但古文字與後世字書所收文字即使字形相同,也不一定是同一個文字。《說文》的“雁”來源不明,讀若鴈,音在疑紐元部,應當是“鴈”字的異體。“ ”字即現在的“鷹”字,“膺”、“應”皆从“”聲,音在影紐蒸部。包91、諸字的音義在簡文中與《說文》的“”相當。除了用作人名外,就是用作“背膺疾”的“膺 ”和姓氏“應”。《古文字譜系疏證(一)》“”字條對該字的來龍去脈做了很詳明的梳理,可參看。[40]
“應氏”是以國爲氏,[41]應國在今河南平頂山,很早就被滅國,地入于楚。 [42]應氏之“應”西周金文作,[43]“楚簡中有應氏之(天卜)、(包121),與西周金文一脈相承,字又作(包201),是地名、姓氏專用字。
楚地墓葬所出竹簡中的卜筮貞人多有應氏:
應愴 (新蔡甲一3 ) 應寅(新蔡甲二22 ) 應楊 (天卜) 應(?天卜)[44]
應(新蔡乙四79) 應會(包山 201,204作“”,210作 “合”)
應氏後人多流于卜筮算卦。
“女反”之釋爲“”,讀爲“應”,無論從字形還是從用法上看都是合適的。如果釋爲“雇”或“雁”,不僅字形有問題,而且從姓氏源流分佈上說也缺乏證據。
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項目編號:04BYY014
[1]本釋文參考了施謝捷先生的電子釋文文本,不見於字書的隸定字形大都采自此文本。特此誌謝。
[2] 當是“獻”字,楚簡“獻”字所从的“鬲”多訛為“貝”。参看滕壬生的《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第864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
[3] 122號簡第二字,舊多釋爲“女”,不可信。“應女反”凡三見,其中的“女 ”字皆作,與明顯不同。此字當釋爲“安”,其上一字殘漶不清,不能確定屬上讀還是屬下讀。如屬上讀,讀爲“焉”;如屬下讀,則讀爲“安”或“焉”,訓爲“乃”。朱曉雪讀過本文初稿指出:“安”下有標記符號,當屬上讀。
[4] 字舊多闕釋。此字與上博簡《性情論》中的“眚”字相近,疑当釋爲“眚”。“眚”在楚簡中多讀爲性情之“性”,楚璽中或用爲人名,如《古璽彙編》 3536號之“肥眚”。
[5] 筆者所看到的與本組簡相關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劉彬徽、彭浩、胡雅麗、劉祖信《包山二號楚墓簡牘釋文》;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李零《包山楚簡研究(文書類)》;何林儀《包山楚簡選釋》;湯餘惠《包山楚簡讀後記》;陳偉《包山簡初探》;劉信芳《包山楚簡司法術語考釋》;陳偉武《戰國楚簡考釋斠議》;史傑鵬《讀包山司法文書簡劄三則》;趙平安《試釋包山簡中的“”》等。本文的釋文廣採衆家之說,凡不討論之處,皆不出注釋。
[6] 李家浩 《戰國官印考釋兩篇》,載《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第168-169頁,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
[7] 朱德熙《戰國文字中所見有關廄的資料》,載《朱德熙古文字論集》第164頁,中華書局,1995。“”字又見於包山155號簡“鄢少司城龔頡爲”、“鄢左司馬竸慶爲大司城客”。
[8] 劉彬徽、彭浩、胡雅麗、劉祖信《包山二號楚墓簡牘釋文》,載《包山楚簡》第25頁,文物出版社,1991年。
[9] 丁度等《集韻·曷韻》第688-68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
[10] 裘錫圭、李家浩 《曾侯乙墓竹簡釋文與考釋》,載《曾侯乙墓》上冊第501頁考釋(6),文物出版社,1989年7月。
[11]朱曉雪在讀過本文後告知,包山161號簡也是 “”與“命”同出。
仿司馬婁臣、仿史婁佗、 事:以王命屬之正。
簡文中,“王命”之“命”是名詞。依照陳偉先生的研究,簡文中的“司馬”、“史”都是相當於縣一級的地方職官,他們沒有資格發布“以王命屬之正”這樣的命令。根據131-139號簡的司法程序,是左尹以王命告湯公,湯公交給下級“陰之正 ”。所以161號簡也有可能是地方職官向上一級職官的請示,是請求上級“以王命屬之正”。
[12] 陳偉《包山138-139號簡研究》,《江漢考古》199年第期,第70頁。
[13] 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載《出土簡帛文字叢考》第19頁,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14]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第140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
[15] 陳复華、何九盈《古韻通曉》第296-298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
[16] 湯餘惠《包山楚簡讀後記》,《考古與文物》1993年第2期,第70頁。
[17] 李零《包山楚簡研究(文書類)》,《李零自選集》第139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
[18] 史傑鵬《讀包山司法文書簡劄三則》,《簡帛研究二00一》第19-21页。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1年。
[19] 陳偉《包山簡初探》第82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
[20] 劉信芳在《包山楚簡司法術語考釋》一文中,已經把“孑”、“復孑”、“返孑”等詞語聯繫在一起。《簡帛研究》第二輯第23-24頁。法律出版社, 1996年。
[21] 史傑鵬《讀包山司法文書簡劄三則》,《簡帛研究二00一》第21页。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22] 李家浩《談包山楚簡“歸鄧人之金”一案及其相關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一輯第 29-32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
[23] 馬忠《古代漢語語法》第124-125頁,山東教育出版社,1983年。
[24] 劉信芳《包山楚簡司法術語考釋》,《簡帛研究》第二輯第25頁。
[25] 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載《出土簡帛文字叢考》第19頁,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
[26] 何林儀先生認為“倞邞”之“倞”讀為“京”,是姓氏。《包山楚簡選釋》,《江漢考古》1993年第4期第58頁。
[27] 陳偉武《戰國楚簡考釋斠議》“解句”讀為“解枸”,《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第637-638頁,香港問學社有限公司1997年。
[28] 李家浩《五六號墓竹簡釋文與考釋》考釋[八八],《九店楚簡》第83-85頁,中華書局,2000年。
[29] 何林儀《戰國古文字典》第232頁,中華書局,1998年。
[30] 吳振武 《蔡家港越王者旨於睗 戈新釋(提要)》,《古文字研究》第23輯第100-101頁。中華書局,2002年。
[31] 參看《包山楚簡》4號簡丁巳之“丁”,同類寫法又見于《九店楚簡》。
[32] 《史記·高祖本紀》“高祖為亭長……令求盜之薛治之。”《集解》:“應劭曰:求盜者,舊時亭有兩卒,其一為亭父,掌開閉掃除,一為求盜,掌逐捕盜賊。”
[33]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第25頁,文物出版社,1991年。
[34] 白于藍《包山楚簡文字編》第48頁,吉林大學碩士論文,1995年。
[35] 李守奎 《楚文字編》第235頁,華東師範大學出 版社,2003年。
[36] 李守奎《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雜識>》,《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第479-480頁。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
[37] 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二)》第1317頁,商務印書館,2008年。高明、涂白奎《古文字類編》第127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二書均把天星觀簡“既肧(背)(膺)疾”的“(膺)”誤釋爲“雇”。
[38] 滕壬生的《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改釋爲“雁”,第368頁。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8年。
[39] 筆者在博士論文初稿中犯過同樣的錯誤,經吳振武先生批改更正。
[40] 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一)》第328頁。同書第二冊第1317誤收“”爲“雇”、第三冊第2576頁誤收“”爲“雁”。
[41] 鄭樵《通志·二十略》第50頁:“氏族略·以國為氏應氏,侯爵,武王第四子。”中華書局,1995年。
[42]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平頂山市文物管理委員會《平頂山應國墓地八十四號墓發掘簡報》,《文物》1998年第九期。
[43] 容庚編著,張振林摹補《金文編》第257頁,中華書局,1985年。
本文頗多大字集的字體,對沒有下載此字體的人來說頗不便閱讀,能否請版主製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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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大字符集如果得不到普及也不行啊。
120號簡中“”與“命”的用法與 138-139號簡中的情況完全相同。“小人(命)爲 𥅝以傳之”是指原告向陽成公提出的司法請求 ——爲𥅝以傳之。
此說已見於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版)頁111。另參劉信芳:〈竹書《君人者何必安哉》試說(之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请教诸位仁兄,鄙人电脑操作系统是vista,有方正超大字符集,李先生论文中很多字都无法显示,装了中日韩的大字符集仍然无法显示,不知能否指点一二?以便拜读这篇大文啊,先谢过了。
看不到的字形是自造字形,作者已有说明:
本釋文參考了施謝捷先生的電子釋文文本,不見於字書的隸定字形大都采自此文本。
但这些字在发表时应以图片插入word文本中,才不致于给阅读者带来困难。
孟蓬生:
但这些字在发表时应以图片插入word文本中,才不致于给阅读者带来困难。
的確如此
(1) 注11的說法,
(2) (箞)此字
(3) 對於
補一個pdf本:
少轩兄 还是下载不了啊
咦…
我可以下載呀
谢谢孟先生提示,谢谢少轩兄提供PDF版,可下载提示为:“您的积分不够,不能下载此附件”,有点晕啊。
现在的积分规则是:下载一个文件需要5个积分,回个帖可以获得5个积分。
您可以先回个帖子,就可以获得足够的积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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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九】執事人讀為廄執事人,亦見於陳宗棋《出土文獻所見楚國官制中的幾種身分》頁5、15,《第一屆出土文獻學術研討會》2000年6月8日。但其將【各九】隸定作【名九】則不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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