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松柏1號墓出土的記更數的木牘
(首發)
廣瀨薰雄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一
“更數”是筆者以前根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的記載造的詞。[1]具體有以下5條:
1.其能誦三萬以上者,以爲卜上計,六更。(477~478號簡)
2.以祝十四章試祝學童,能誦七千言以上者,〔乃得〕爲祝,五更 。(479號簡)
3.史、卜年五十六,佐爲吏盈廿歳年五十六,皆爲八更。 六十,爲十二。(484~485號簡)
4.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爲吏盈十歳,年當睆老者,爲十二更,踐更 ……(485號簡)
5.疇尸、莤御、杜主樂,皆五更,屬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踐更大祝。(486號簡)
以上内容可以整理如下表:
|
史 |
卜 |
祝 |
五更 |
|
|
祝 |
六更 |
|
卜上計 |
|
八更 |
五十六歲的史 |
五十六歲的卜 |
|
十二更 |
六十歲的史 |
六十歲的卜 |
六十歲的祝 |
《史律》所見的更數有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4種,年齡越高更數也越高。例如史、卜到了56歳成爲八更,到了60歳成爲十二更;普通的祝是五更,到了60歳成爲十二更。這説明,更數高意味著一種優待。因此筆者對更數做如下解釋:
更數也可能就是表示輪到踐更的比例,意爲踐更幾個月輪到一次。就是説,六更是六個月輪到一次踐更,八更是八個月一次,十二更是十二個月一次。
其實與此類似的輪番制度還見於唐代的府兵制。根據唐代的府兵制,府兵要定期宿衛京師。《新唐書·兵志》對其當值方式敍述如下:
凡當宿衛者番上,兵部以遠近給番,五百里爲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爲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簡留直衛者,五百里爲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爲十二番,亦月上。
此“番”是輪番的意思;“ 五番”是五個人輪番,“七番”是七個人輪番,“八番”是八個人輪番,“十番”是十個人輪番,“十二番”是十二個人輪番。因爲每次服一個月的兵役,所以“五番”、“七番”、“八番”、“十番”、“十二番”各指五個月一次當值、七個月一次當值、八個月一次當值、十個月一次當值、十二個月一次當值。此“番”的意思、用法與漢代的“更”完全相同。
雖然筆者在舊稿中收集了一些根據,但不得不承認舊稿的結論有不少推測的成分。2009年,荊州博物館公佈了松柏1號墓出土的西漢時代(據説是武帝早期)木牘的一部分,[2]其中有一枚木牘記載更卒的徵發情況,正好記有更數。我們可以利用此牘驗證舊稿的結論。因此撰寫此文,作爲舊稿的補充。
二
關於此牘,彭浩先生已經做了很好的研究。[3]彭文將此牘的内容概括如下:
此牘出土編號爲 47號。無題記。內容是南郡屬縣和侯國的用卒數量。基本格式是在縣或侯國名後依次列出用卒的人數、更替的批數、每批人數及餘數、不足數或調劑至它處的人數。在牘文第二欄的第七行有用卒總數,第八行是每月的用卒數。
現在不拘泥木牘原來的格式,按照牘文的意思做釋文。爲討論的方便,在各縣、侯國的前面加編號:
1.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卌九人,余卅九人。
2.秭歸: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陽,余八人。
3.夷陵:百廿五人,參更,更卅六人,余十七人。
4.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卅七人。
5.醴陽:八十七人,參更,更卌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6.孱陵:百八人,參更,更百卌六人,[4]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臨沮卅五人。
7.州陵:百廿二人,參更,更卅七人,余十一人。
8.沙彖(羨):二百一十四人,參更,更六十人,余卅四人。
9.安陸:二百七人,參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10.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一人,其五十八人助孱陵,余八十九人。
11.江陵:千六十七人,參更,更三百廿四人,余九十五人。
12.臨沮:八百卅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卅五人助孱陵、廿九人便侯,余卅一人。
13.顯陵:百卌三人,參更,更卌四人,余十一人。
14.邔侯國: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八十一人,其卌一人助便侯、廿九軑侯,余二百二人。
15.中盧:五百廿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余十九人。
16.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參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卌一、臨沮廿九,余廿三人,當減。
17.軑侯:四百卌六人,參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廿九人,余廿三人,當減。
●凡萬四〔百〕七十人。[5]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
我們用2秭歸縣的例子來説明牘文的意思:
秭歸: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陽,余八人
秭歸縣的卒共有1052人。“九更”是9人輪番的意思。因爲每更(每月)116人服役,如果有116×9=1044人,就能實施九更制。不過秭歸縣有1052人,多8人,這就是“余八人”。至於“其十七人助醴陽”,這是每月 116人的更卒中17人去援助醴陽的意思。按照筆者對更數的解釋,這些記載完全説得通。這證明舊稿的解釋是對的。
牘文中有一些數字不符合我們的計算結果,對此彭文做了校改。但以下4處的校改似乎值得商榷:
(1)5醴陽:八十七人,參更,更四十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彭文云:按牘文所記“參更,更四十二人”,應需卒一百二十六人,醴陽實有八十七人,缺三十九人。“受秭歸月十七人”後,餘數應是二十二人,牘文“余十二人”,或誤。
(2)6孱陵:百八人,參更,更百四十六十人,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臨沮三十五人。
彭文云:“百八人”與下文“參更,更百四十六十人,不足五十一人”相差甚遠,即使加上“受宜成五十八人、臨沮三十五人”,也不能相合,估計“百八人”的數字有誤。
(3)16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參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四十一、臨沮二十九,余二十三人,當減。
彭文云:據“參更,更百八十六人”,應需五百五十八人,牘文記“便侯三百七十一人”與之相差一百三十七人。又,“受邔侯四十一[人]、臨沮二十九[人] ”,共七十人,不足所差之數,但牘文又記“余二十三人”,兩者矛盾。由此可知,“便侯三百七十一人”之數有誤。如果其它數字不誤,便侯的卒數應是六百零五人。
(4)17軑侯:四百四十六人,參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當減。
彭文云:如果“參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人] ”不誤,“軑侯四百四十六人”或是五百一十六人之誤。
爲醒目,我們用算式表達彭文的意思:
(1)3(更)×42(人)—87(人)=39(人)
39—17=22(人)
(2)3(更)×146(人)—108(人)=330(人)
58(人)+35(人)=93(人)
(3)3(更)×186(人)—605(人)+41(人)+29(人)=137(人)
(4)3(更)×170(人)—516(人)+29(人)=23(人)
標下劃綫的是彭文校正後的數字。(3)的605人牘文作371人,(4)的516人牘文作446人。
彭文的這些處理很有問題。第一,校正後的數字和原來的數字差距太大,即使木牘上有不少寫錯(或計算錯)的地方,也很難想象其誤差會那麽大。第二,這4例都是“受(某縣、侯國)~人”的例子,而(1)和(3)、(4)的計算方法不同,這顯然有矛盾。第三,按照彭浩先生的理解,這枚木牘上的數字錯誤太多(17個縣中7個縣有錯)。這反而讓人懷疑有錯誤的不是木牘上的數字,而是彭浩先生的解釋。
今按,這些數字都沒有問題,只是彭浩先生對“受(某縣、侯國)~人”的解釋有錯。我們用醴陽縣的例子説明“受(某縣、侯國)~人”的意思:
醴陽八十七人,參更,更卌二人,受秭歸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按照這個記載,醴陽縣每月徵發42人更卒,其中17人是從秭歸縣的更卒調劑過來的(“受秭歸月十七人”),因此實際上醴陽縣每更徵發的是42—17=25人。因爲醴陽縣的踐更方式是三更,如果有25×3=75人,就能實施三更制。不過醴陽縣有87人卒,多12人(“余十二人”)。我們用算式表達“受(某縣、侯國)~人”的所有例子:
(1)87(人)—3(更)×(42—17)(人)=12(人) 牘文:“余十二人”
(2)108(人)—3(更)×(146—58—35)(人)=-51(人) 牘文:“不足五十一人”
(3)371(人)—3(更)×(186—41—29)(人)=23(人) 牘文:“余二十三人”
(4)446(人)—3(更)×(170—29)(人)=23(人) 牘文:“余二十三人”
我們的計算結果與木牘上的數字絲毫不差。
按照我們的解釋,記更數的木牘的内容可以整理如下表。這是本文的結論:
|
地名 |
卒的人數 |
更數 |
每更的人數 |
餘、不足數 |
調劑人數 |
1 |
巫 |
1115 |
7 |
149 |
39〈72〉 |
|
2 |
秭歸 |
1052 |
9 |
116 |
8 |
17(助醴陽) |
3 |
夷陵 |
125 |
3 |
36 |
17 |
|
4 |
夷道 |
253 |
4 |
54 |
37 |
|
5 |
醴陽 |
87 |
3 |
42-17 |
12 |
17(受秭歸) |
6 |
孱陵 |
108 |
3 |
146-58-35 |
-51 |
58(受宜成) 35(受臨沮) |
7 |
州陵 |
122 |
3 |
37 |
11 |
|
8 |
沙羨 |
214 |
3 |
60 |
34 |
|
9 |
安陸 |
207 |
3 |
71 |
-6 |
|
10 |
宜成 |
1697 |
6 |
261〈268〉 |
89 |
58(助孱陵) |
11 |
江陵 |
1067 |
3 |
324 |
95 |
|
12 |
臨沮 |
831 |
5 |
162 |
31〈21〉 |
35(助孱陵) 29(助便侯) |
13 |
顯陵 |
143 |
3 |
44 |
11 |
|
14 |
邔侯國 |
2169 |
7 |
281 |
202 |
41(助便侯) 29(助軑侯) |
15 |
中盧 |
523 |
6 |
84 |
19 |
|
16 |
便侯 |
371 |
3 |
186-41-29 |
23 |
41(受邔侯) 29(受臨沮) |
17 |
軑侯 |
446 |
3 |
170-29 |
23 |
29(受邔侯) |
|
總計 |
10470 〈10530〉 |
|
2179〈2021〉[6] |
|
|
〈 〉的數字是我們通過計算糾正的。在17個縣中,3個縣的數字不合計算結果。其中12臨沮縣的“卅一”之“卅”當是“廿”的錯寫。這樣,不合計算結果的只有2個縣了。
10宜成縣,“更二百六十一人”疑是“更二百六十八人”的錯寫。這樣,只 要改一個字就符合計算結果:
1697(人)—6(更)×268(人)=89(人)
剩下的只有1巫縣。但巫縣的錯誤所在難以推測。我們暫且以卒的人數、更數、每更的人數不誤計算出多餘的數值。
可以説,在牘文中,各縣的記載幾乎都沒錯。而總計卻不合計算結果。這只能認爲當時做統計的人計算錯了。
三
最後補充一點舊稿沒有説清楚的事。
我們對更數的解釋,就民衆的勞役而言,還説得過去;但就官員的上班方式而言,就很難理解。比如説是六更的官員,一年只上班兩個月。這似乎很不合情理。曹旅寧先生曾經從這個角度批評舊稿:
從常理上説,政府工作人員有法定的歸休時間,但一年只工作兩個半月(五更)或一個月(十二更),其餘時間都在休息,恐怕與情理有悖。[7]
其實這種批評完全是誤會。
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不是“其餘時間都在休息”。《奏讞書》案例17有如下一段:
十月不盡八日爲走馬魁都庸(傭),與偕之咸陽,入十一月一日,來即踐更。(111號簡)
這是一件偷牛案。偷牛的人説樂人講是他的幫兇。但這其實是誣陷。樂人講説,案發時間的11月,他在咸陽踐更,而且從10月結束的8天前開始,他做走馬魁都的“傭”。樂人講根本沒有時間參與偷牛行爲。
我們不談案件的詳情,需要注意的是身爲樂人的講竟然在不上班的時候受雇傭打工。這個例子説明,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在不上班的時候作爲普通人民去其他地方找工作。換句説,他們不是真正的官員,而是半民半官的一種形態。
《續漢書·輿服志下》通天冠條有如下記載:
通天冠:高九寸,正豎,頂少邪却,乃直下,爲鐵卷梁,前有山展筩,爲述,乘輿所常服。服衣,深衣制,有袍,隨五時色。袍者,或曰周公抱成王宴居,故施袍。《禮記》“孔子衣逢掖之衣。”縫掖其袖,合而縫大之,近今袍者也。今下至賤更小史,皆通制袍 ,單衣,皁縁領袖中衣,爲朝服云。
從字義來看,此“賤更小史(吏)”當是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8]既然説“下至賤更小史”,那麽“賤更小吏”是最底層的官員。我們在上面説明,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平時作爲普通人民生活。“賤更小吏”這個詞正好能説明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怎樣的地位。
總之,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所有官員中最底層的官員,叫“賤更小吏”。他們是半民半官的特殊官員。大多數的普通官員一年到頭上班,只在法定的歸休時間休息。
[1] 廣瀨薰雄《張家山漢簡所謂〈史律〉中有關踐更之規定的探討》,馮天瑜主編《人文論叢》2004年卷,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5年10月。
[2]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城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朱江松《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荊州博物館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
[3] 彭浩《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四)》,簡帛網, 2009年 4月12日。以下簡稱“彭文”。
[4] “百卌六人”,彭文作“百四十六十人”,但牘文沒有“ 六十”之“十”。
[5] 牘文作“凡萬四七十人”。彭浩先生云:“‘凡萬四七十人’是各縣、侯國卒數的總計,‘四’下有脫字,可能是 “百”字。”此説似可從。
[6] 2021是減17、58、35、29、41(從其他地方調劑過來的人數)而計算的數值。如果不考慮這些人,總數是2201。
[7] 曹旅寧《〈史律〉中有關踐更規定的再探討》,簡帛網, 2007年5月12日。
[8] 因爲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不限於“史”,因此“賤更小史”之“史”當讀爲“吏”。
本文是提交“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詮釋——紀念譚樸森先生逝世兩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2009年6月13日-14日)的論文。
8.沙彖(羨):二百一十四人,參更,更六十人,余卅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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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就作「沙羨」,簡報釋文並不誤,不宜改釋「彖」讀「羨」。
目前所見數例秦漢「沙羨」地名(簡、兵器、印),並無其他寫法。
上班是上班,践更归践更,是不是两码事?
“史、卜年五十六,佐爲吏盈廿歳年五十六,皆爲八更。 六十,爲十二。
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爲吏盈十歳,年當睆老者,爲十二更。”
是不是说:史、卜、佐仍有践更义务,到时也要去践更,或为八班制,或为十二班制?
關於本文討論的木牘中的“羨”字,我對這個字的處理確實有不恰當的地方。這是我釋爲“彖”的字: 這個字不从“羊”也不从“欠”,和一般的“羨”字形不一样,似乎就是“彖”字。我把石繼承《加拿大蘇氏藏秦戈銘文補釋》中介紹的秦漢文字中“羡”字列出來: 再看石文所引用的“沙羨”: 松柏1號墓出土的另一枚木牘上寫的“羨”字作如下: 這個字應視作“羨”字訛變之形,不知是不是把“羨”的一部分改成形近的“彖”(“羡”、“彖”皆舌齒音元部字,雖然中古開合口等呼有異,但古音畢竟還比較近,有可能是取“彖”表音的作用)。我所釋的字則是把這個字的“欠”簡省筆畫而成的。如果可以這樣理解的話, 關於“踐更”的意思,我曾經討論過“踐更”是服勞役的意思還是上班的意思。如果xiaoyu先生感興趣,請看《張家山漢簡所謂〈史律〉中有關踐更之規定的探討》之第四節《踐更的性質》。此文在簡帛網上也發表過。
广濑先生有点误会了,“上班是上班,践更归践更,是不是两码事?”不是说践更是上班或者服劳役,而是说践更是国家向相关人摊派的特定义务,即使是官吏,如果有践更义务,也得照样去践更。不存在其余时间休息的问题。
不好意思,也許我還沒明白xiaoyu先生的意思。按照您的理解,官吏在不踐更的時候還上班嗎?
在《奏讞書》案例17,十月不盡八日樂人講做走馬魁都的傭,十一月踐更。這個傭是作爲樂人的日常工作嗎?
《奏讞書》案例17中,乐人讲做走馬魁都的雇工,与11月践更没什么联系,不过是时间先后上的事。这里写出来,乐人讲意在说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奏讞書》“夫死妻偷奸”案例中还有“今廷史申傜使而后来”的记载呢,就连法官也得服徭役。
简言之,不管是什么人,如果有践更的义务,那么轮到践更时就要去践更,至于践更完毕,原来做什么的仍然做什么,是做吏的,继续做吏,是做百姓的,继续做百姓。
广濑先生理解的“践更”较其他诸说都为合理,应该是正确的。
再有点异议:
“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所有官員中最底層的官員,叫‘賤更小吏’。”
————“賤更小吏”或应理解为小吏承担有践更义务,而非按照践更方式上班。这样理解,与《二年律令》的《史律》是能够照应的。
多謝xiaoyu先生指教。
我的意思是,如果樂人講在十月每天上班的話,怎麽會有時閒做雇工呢?如果他每天在外樂上班的話,他沒有時間做雇工,也不需要拿作雇工的事情來做不在現場的證明。
關於官員的“徭”,這不是服勞役的意思,而是出差的意思。尹灣漢簡5號木牘提到官員的“徭”,其具體内容如:
郯獄丞司馬敞,
朐邑丞楊明,
開陽丞家聖,
關於這種“徭”,
《史記·項羽本紀》:諸侯吏卒故繇使屯戍過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無狀。
《漢書·蓋寬饒傳》:先是時,衛司馬在部,見衛尉拜謁,常爲衛官繇使市買。
從這些例子來看,《奏讞書》“今廷史申繇使而後來”的“繇使”也是出差的意思。
《二年律令》“徭律”:“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傜使。”“及发傜戍不以次,若擅兴车牛,及傜不当傜使者,罚金各四两。”“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傜。”
————看来“傜使”是个多义词。
等级低的“吏”应该是有“践更”义务的:“五百石以下至有秩爲吏盈十歳,年當睆老者,爲十二更,踐更”。“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傜。”对这条法律做反对解释,或许爵位低于公大夫的民众与官吏都是应当服役的,当然“给传送事”时,吏排除在外。
另外,《奏讞書》案例17中乐人讲原来的职业究竟是什么,材料中并未交代,很难说他原来是在官府上班,私下也以为不需要证明他是否上班。
谢谢广濑先生指出“傜使”的“出差”义,xiaoyu此前未察,惭愧。
今天在簡帛網上拜讀了
“真吏”與“給吏”有著本質區別,前者就是人們所習稱的“吏”,他們在服役年齡及賦稅負擔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百姓。……“給吏”雖有“吏”名,但幷不是“吏”,他們只是暫時或臨時從事“吏”的工作,雖然有演變爲“吏”的可能,但就其當時身份而言,畢竟還是普通百姓。
此“真吏”、“給吏”之別與拙文“普通官員”和“賤更小吏”之別不謀而合:
按照踐更方式上班的官員是所有官員中最底層的官員,叫“賤更小吏”。他們是半民半官的特殊官員。大多數的普通官員一年到頭上班,只在法定的歸休時間休息。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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