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提要
本文對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和六年琱生簋的銘文進行重新研究,對銘文所記“土田獄訟之事”的具體性質,以及銘文中不少文句的意義,都提出了新的看法。認爲:“公僕庸土田多刺”指公僕庸土田的問題受到不少指責、揭舉,主要問題是公(召伯虎之父)對其受賜的僕庸土田上庸的勞動的剥削和僕的役使没有按照規定讓王家分享,琱生就是王家派來處理此事的。銘文中“”字,應從李平心之説讀爲“藉”,“公藉其參,汝則藉其貳”意思是説,如召氏藉取庸所耕之地十分之三田地上的產物,王家就藉取其中(指召氏藉取之田中)十分之二田地上的產物。“其兄,公;其弟,乃”是指每家僕中應役的年長者歸召氏役使,年輕者歸王家役使。“廛”字應讀爲蟬聯之“蟬”,五年琱生簋銘中召伯虎所説的“蟬我考我母命”意思是説,在對“公僕庸土田”的處理上,他遵循他父母的決定;六年琱生簋的“蟬命”是説仍遵本來的王命。文中其他新見從略。銘文反映了召氏“公僕庸土田多刺”一案的始末,對於我們瞭解西周時代統治階級對僕庸土田的具體剥削方式是有很大價值的。
關鍵詞:公 君氏 琱生 召伯虎 僕庸土田
琱生三器指銘文内容密切關聯的五年琱生簋(《集成》[[1]]04292)、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和五年琱生尊(《銘圖》[[2]]11816、11817)。琱生尊本有二器,形制、銘文相同,所以研究琱生諸器銘文的學者多將這四件琱生所作之器稱爲“琱生三器”,今亦仍之。
二簋皆發現於清代,六年簋始著録於阮元《積古齋鐘鼎彝器款識法帖》,五年簋始著録於吴式芬《攈古録金文》。二器銘文中都有召伯虎之名,早期的研究者多認爲器爲召伯虎所作,稱之爲“召伯虎簋”(清代及民國前期學者多誤以簋爲敦),但孫詒讓已有“兩器又皆召伯虎命琱生作之,故銘末皆繫以琱生矣”之説。楊樹達、陳夢家又進一步認爲器主即爲琱生,改器名爲琱生簋,[[3]]他們的看法已爲學術界所普遍接受。現在一般都據銘文開頭所記年份分稱此二器爲五年琱生簋、六年琱生簋。兩件尊於2006年11月在陝西扶風五郡西村西周銅器窖藏中發現。[[4]]五年琱生簋銘首記“五年正月”,五年琱生尊銘首記“五年九月”,所記爲一年中先後發生之事。六年琱生簋銘首記“六年四月”,所記爲次年之事。
吉林大學金東雪於2009年完成的碩士論文《琱生三器銘文集釋》,收集資料頗爲豐富,本文時常需要引用,引用時簡稱此文爲“《集釋》”。
出現在琱生二簋銘文裏的召伯虎,是宣王中興名臣,因此早期的研究者多認爲二簋爲宣王時器,直到進入本世紀後尚有一些學者持宣王説。自陳夢家以來,不少學者從銅器的形制、花紋着眼,認爲二簋時代應屬西周中期,由於考慮到器銘出現的人物的時代,定其具體時代爲屬於西周中期偏晚的孝王或孝王、夷王時期(參看《集釋》頁3—4)。
1965年陝西省博物館入藏的琱生鬲係琱生爲其父宫仲所作之器,形制、花紋亦屬西周中期,此鬲與琱生三器自係一人所作。[[5]]
清代晚期分別爲潘祖蔭和吴大澂所藏的兩件同銘的師簋(《集成》04324、04325,現皆藏上海博物館),其銘文中的右者爲“宰琱生”,學者多以爲與琱生諸器之器主爲一人(參看《集釋》頁15—18),應可信。師簋的形制、花紋屬於西周晚期,王世民等《西周青銅器分期斷代研究》定爲“厲王前後器”。[[6]]師簋銘首記“唯十又一年”,如以此爲厲王十一年,則早於師簋的琱生三器所記之五年、六年,其所屬王世至少有厲王和夷王兩種可能。按晚近諸家對琱生器形制、花紋的分析,自當以屬於夷王的可能性爲大。不過,有些學者認爲夷王在位年代不長(如夏商周斷代工程報告的簡本定爲八年),[[7]]則夷王五、六年跟厲王初年已很接近。林澐對琱生器的年代有前後二説,前説以爲在厲王時,後説以爲在孝王時(參看《集釋》頁4),其前説其實也並不是完全不能考慮的。孝王的在位年,也有一些學者認爲比較短(如夏商周斷代工程報告的簡本定爲六年),[[8]]所以琱生三器屬於孝王時代的可能性似也不能完全排斥。不過,從召伯虎的年齡考慮,琱生三器的年代似以屬厲王的可能性較大。據琱生三器銘文,當時召伯虎似剛繼承其父接任召氏宗主,假定召伯虎當時的年齡爲二三十歲,如采用共和紀年包括在厲王紀年之内的説法,他在宣王初年的年齡當在六十餘歲,甚至只在六十上下,完全有可能在宣王世建立功業,跟大家根據《詩經》、《史記》等古書而形成的對召伯虎的傳統認識較少矛盾。這個問題很複雜,由於我們現在對西周中晚期之交銅器的形制、花紋的演變情況還掌握得不夠確切、細緻,關於“共和”之前的西周晚期的年代又存在很多不同説法,目前似乎還無法對這個問題作出比較確切的回答。
琱生三器銘文所記内容,似圍繞“公僕庸土田多”一事而展開。最早研究琱生二簋的孫詒讓認爲“兩器所紀情事似相牽連”,[[9]]“皆爲土田獄訟之事”。[[10]]他對簋銘雖然尚無很深入的理解,但上面所引的概括性的話卻基本符合事實。我們對琱生三器所記“土田獄訟之事”的具體性質的看法,以及對銘文中不少文句的意義的理解,跟以往各家有較大的不同。下面按三器銘文的時間順序,逐篇加以解釋。對各家與我們不同的意見,如無必要,一概不加徵引。
一、五年琱生簋
隹(唯)五年正月己丑,琱生又(有)事(召),來合事。余獻(寢)氏(以)壺。告曰:“(以)君氏令(命)曰:‘余老之,公僕(庸)土田多(刺),弋(式)白(伯)氏從(許):公(藉)其參,女(汝)則(藉)其貳;公(藉)其貳,女(汝)則(藉)其一。’”余鼄(酬)于君氏大章(璋)。報(寢)氏帛束、璜。(召)白(伯)虎曰:“余既訊,(廛—蟬)我考我女(母)令(命)。余弗敢(亂)。余或至(致)我考我女(母)令(命)。”琱生則堇(覲)圭。
琱生又(有)事(召),來合事。
多數學者認爲,琱生與師簋之宰琱生爲一人(見前文)。據西周銅器銘文,宰是總管王家内外事務的重要官員,[[11]]朱鳳瀚認爲:“師簋可能與琱生簋屬同一王世,記年爲‘隹十又一年’,時間略晚。琱生在五年、六年鑄簋時是否已爲宰,則不得而知。”[[12]]如琱生器所屬王世早於師簋所屬的厲王,當時琱生尚未爲宰的可能性就更大。不過,按照我們對琱生器銘文的理解,將琱生視爲周王派遣來代表王家處理召氏“僕庸土田”之事的官員最爲合理(詳下文),則當時琱生即使尚未任宰,也應是其下所屬的管理王家事務的、地位並不低的官員。不少學者已經根據六年琱生簋稱召伯虎爲宗君(琱生尊亦有此稱),指出琱生當屬出自太保奭的召氏的一個分支(參看《集釋》頁81—82)。我們猜想,周王派他來處理召氏的“僕庸土田”之事,可能含有照顧召氏面子的用意。“有事召”,此文斷句據孫詒讓,[[13]]其意當指有需要處理之事於召邑。“合”有合議、共商一類意思,《國語·魯語下》:“天子及諸侯,合民事於外朝。”[[14]]劉向《列女傳·魯季敬姜》:“自卿大夫以下,合官職於外朝,合家事於内朝。”[[15]](參看《集釋》96頁引譚戒甫、徐義華説)“來合事”,意謂來到召邑與召家會商此事。
余獻(寢)氏(以)壺。
“”字,工具書多釋爲“寑(即“寢”,《説文》作“寑”)”,[[16]]此銘下文此字作“”,《古文字譜系疏證》及《新金文編》也釋爲“寑”,[[17]]但説琱生器銘文者幾乎都將此字釋讀爲“婦”(參看《集釋》頁72—74)。孫詒讓認爲“婦氏蓋内官世婦之屬”,[[18]]林澐認爲“婦氏”是召族的“宗婦”。[[19]]我在2010年發表的《復公仲簋蓋銘補釋——兼説琱生器銘“寢氏”》一文中指出,此字從文字學上看,只能釋爲“寢”,“見於琱生器銘的寢氏,應是召氏主管寢宫的家臣。商王朝已有主管寢宫的官,就稱爲‘寢’,屢見於甲骨刻辭和銅器銘文。‘寢氏’一詞的結構類似‘師氏’、‘保氏’、‘裘氏’等職官名。”[[20]]據下文,寢氏是向琱生傳達君氏之命的,琱生“獻寢氏以壺”,也應該是通過寢氏將壺(當指青銅壺)獻給君氏以爲禮物的。
告曰:“(以)君氏令(命)曰:‘余老之,公僕(庸)土田多(刺),弋(式)白(伯)氏從(許):公(藉)其參,女(汝)則(藉)其貳;公(藉)其貳,女(汝)則(藉)其一。’”
“告曰”的主語應爲寢氏,因上一句中寢氏已作爲賓語出現而省去。
“君氏”,孫詒讓認爲“似召伯之母,猶春秋隱三年經‘君氏卒’,《左傳》以爲隱公母聲子。此義與左氏合”[[21]],陳夢家進一步指出“第二銘(指六年琱生簋銘)琱生稱召白爲‘宗君’,稱其‘烈祖召公’,則琱生乃宗君召白的宗室子弟,故得稱其母爲君氏”。[[22]]此説可從(參看《集釋》頁27引王澤文説)。
“余老之”的“之”字,舊多釋“止”,將其與下句連讀,以“止公”爲人名。朱鳳瀚以“止”字斷句,認爲“止”是句末語氣詞,見於《詩·周頌》、《小雅》。[[23]]他的斷句是正確的,但琱生尊銘中有一段類似的話,君氏之命以“余老之”開始,謝明文細核簋銘拓本指出簋銘“老”下一字亦當釋“之”。[[24]]我們的釋文已據以改正,“之”是先秦文獻中屢見的句末語氣詞,其義與“矣”相近。[[25]]
“公僕(庸)土田”之“公”,陳夢家曾有解釋,他説“止公或公與君氏似爲召白的父母”[[26]],即以“公”爲君氏之夫、召伯虎之父。我們認爲他的意見是可取的。根據琱生三器銘文,“公”在琱生器所記之事發生時已經死去。
孫詒讓已指出“僕庸土田”即《詩·魯頌·閟宫》的“土田附庸”、《左傳·定公四年》的“土田陪敦”。[[27]]我們認爲《左傳·定公四年》的“陪敦”的“陪”和《詩·魯頌·閟宫》“附庸”的“附”,都是音近誤字或借字(《左傳》的“敦”孫詒讓已指出是由城墉之“墉”的古文訛變的),“僕庸”是周代統治階級占有的兩種異族的被役使者,“僕”和“庸”一般都是成家的,並都從主人那裏領有耕地。“庸”主要在農業生產、土木工程及其他雜役等方面受主人剥削、役使,在西周時代,他們的主要負擔是將占其耕地一定比例的田地上的產物交付主人。“僕”主要負擔作戰、守衛、御車、養馬等工作,可以説主要是在戎事上受主人役使的。他們的生活跟庸一樣,是依靠自家的生產勞動的(少數受主人親信的僕,也許有一些特殊的待遇。遠離其家外出服役的僕,其口糧如何解決尚待研究)。[[28]]《閟宫》的“土田附庸”和《左傳》的“土田陪敦”,都應讀爲“土田僕庸”,其義與“僕庸土田”相同。這兩處的“土田僕庸”所指都是周初封魯時周王賞賜給魯公的。簋銘的“僕庸土田”上加“公”字,可能並非指召公初封時所接受者,而是召伯虎之父生時受時王所賜者。關於“公僕庸土田”之事,不由當時召氏的宗子召伯虎,而由其母君氏與周王派來的琱生交涉,可能即因此“僕庸土田”並非召氏世代所傳,而爲召伯虎之父所受賜於周王。
“”字從孫詒讓釋。[[29]]琱生尊“我僕庸土田多朿”逕將此字寫作“朿”,有學者將尊銘此字改釋爲“柔”,從者頗多(參看《集釋》頁45—50)。林澐指出尊銘之字仍應釋“朿”,而不能釋“柔”,[[30]]甚爲有理,今從之。孫詒讓讀“”爲“刺”,認爲即《周禮·秋官》“司刺”之“刺”,從鄭注訓“刺”爲殺,謂“蓋刺本訓殺,因之治獄訊之事亦通謂之刺”,[[31]]似不夠合理。林澐亦讀“”爲“刺”,並與《周禮》“司刺”聯繫,但他指出“刺”字古有探取之義,認爲“本銘‘僕庸土田多刺’,是指止公所擁有的田人之數多次遭到司法方面的調查”,[[32]]説較合理。今按:“刺”字古有指責、揭舉之義,如《詩·大雅·瞻卬》“天何以刺”毛傳:“刺,責。”[[33]]《孟子·盡心下》:“(鄉原者)非之無舉也,刺之無刺也……故曰德之賊也。”[[34]]《戰國策·齊策一》:“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高誘注:“刺,舉也。”[[35]]“刺舉”之語已見古書,如《史記·田叔列傳》:“天下郡太守多爲姦利,三河尤甚,臣請先刺舉三河。”[[36]]《周禮》“司刺”之“刺”也應當“刺舉”講。“公僕庸土田多刺”意謂公僕庸土田的問題受到不少指責、揭舉。“責”字从“貝”、“朿”聲,有些解釋琱生器銘者讀“”爲“責”(參看《集釋》頁44、45)。上文已指出,刺有指責之義,如將“”讀爲指責之“責”,亦可通,但從六年簋的“獄”一語來看,似以釋“刺”爲是。郭沫若在《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召伯虎簋其一(即五年琱生簋)》中,與過去釋此銘者一樣,以“止公僕庸土田多”爲一句,仍以“止公”爲人名,他讀“”爲“債”,將此句解釋爲“止公所食邑,其歲貢於朝廷多積欠”。[[37]]郭氏對“僕庸土田”内容的理解與我們有很大出入,[[38]]將“”直接讀爲“債”,也不甚妥當,但我們認爲他對此句意義的總體把握,很有參考價值。西周中期恭王時的銅器史牆盤銘文中稱頌器主的文考乙公的話裏,有“無辳(農)嗇(穡),戉(歲)(稼)隹(唯)辟”一句,我在《史牆盤銘解釋》中,根據上引郭説推測説:“盤銘的‘無農穡’,疑是指乙公所食田邑的貢賦交納及時,無可指責(也可解釋爲没有欠債)。此説如確,就可以推知,早在穆、恭時代,周王朝奴隸主貴族規避拖欠貢賦的現象就已經很普遍了。不然,史牆便不會用‘無農穡’來稱頌他的先人。”[[39]]亦可供參考。
在西周時代,周王往往在都城[[40]]附近之地賜予公卿大夫以田邑,我們推測,當時,周王所賞賜的田邑的主要内容就是僕庸土田。《周禮·夏官·司勳》:“司勳掌六鄉賞地之灋……凡頒賞地(指對有功勞者賞六鄉之地),參之一食,唯加田無國正(征)。”鄭玄注“參之一食”句説:“參分計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41]]此説似不妥,“參之一食”應指接受賞田的人食田地税收的三分之一,[[42]]其他三分之二當然仍歸於王。西周統治者對僕庸土田的剥削方法,當然與後來統治者對農夫耕種的土地征收實物税的方式不同,但估計周王對賜予臣下的僕庸仍有與被賜者分享、剥削、役使他們的權利,從琱生器銘來看,這種權利似是只屬於王家的。接受僕庸土田之賜的“公”,大概在這方面没有滿足王家的需求,所以產生了“多刺”的情況。
“弋(式)白(伯)氏從(許)”,句首“弋”字,林澐讀爲“式”,他説“弋是金文習見的句首助詞。裘錫圭最近在《史牆盤銘解釋》(《文物》1978年第3期)中指出:弋字當即典籍中之‘式’,引丁聲樹‘式者勸令之詞’之説爲解,可從”。[[43]]伯氏,舊多以爲指召伯虎,琱生尊銘發表後,多數學者改而主張伯氏指琱生(參看《集釋》頁51—57),可從。琱生之族雖是始自太保奭的召氏的一個分支,但琱生在此時或後來官至總管王家事務的宰,官位不低,當爲其族的宗子,尊稱他爲伯氏是很合理的。銘文此句後“公(藉)其參,女(汝)則(藉)其貳……”等語,就是君氏提出的應對“公僕庸土田多刺”的情況的辦法,説“式伯氏從許”意即希望琱生同意她的辦法。
“公其參,女(汝)則其貳”句中的“”字,我們認爲應從李平心之説讀爲“藉”。[[44]]“”字應爲从广、石聲之字,上古音“石”、“藉”皆爲鐸部字,“石”屬禪母,“藉”屬從母,聲亦較近,故“”可讀爲“藉”。“”一般釋“宕”,“宕”《説文》以爲“碭”省聲,其實當爲二字,一屬鐸部,一屬陽部。陽部爲魚部之陽聲,鐸部爲魚部之入聲,二者陽入對轉。“宕”字原來亦應以“石”爲聲。“藉”字古有田税之類意義,字本應作“耤”,原義爲耕作。周代統治者將農夫耕作的土地按一定比例劃出一塊,在這塊地上的農作物歸統治者所有,這種辦法稱爲“耤”。《詩·大雅·韓奕》“實墉實壑,實畝實藉”,鄭玄箋:“藉,税也。”[[45]]《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什一而藉。”[[46]]什一而藉就是説統治者收取農夫所耕之地的十分之一的土地上的產物。
“公”和“汝”分指召氏一方和王家一方,公在當時已經死去,大概由於出問題的僕庸土田是周王賜公的,所以仍以“公”指召氏一方。“汝”是君氏對琱生的稱呼,琱生是王派來處理“公僕庸土田”之事的,所以就以“汝”指王家一方。“公藉其參,汝則藉其貳”意思是説,如召氏藉取庸所耕之地十分之三田地上的產物,王家就藉取其中十分之二田地上的產物。所以知道這不是説在召氏藉取的十分之三外,王家再藉取十分之二,是出於這樣一種考慮:如果這樣藉取,庸家就只能保有所耕之地一半田地上的產物了,從西周時代生產力的水平來看,這些產物是不足以維持庸家的生活的。“公藉其貳,汝則藉其一”的解釋可以類推。大概召氏對庸的剥削有藉其三和藉其二兩種情況,按照君氏提出的與王家分享的辦法,召氏實際上都只能藉取十分之一。如是前一種情況,召氏實際獲得的只是所藉取的十分之三中的三分之一,這個比例與《周禮·夏官·司勳》説受賞田者“參之一食”巧合。
余鼄(酬)于君氏大章(璋),報(寢)氏帛束、璜。
“余”下一字,原作,劉釗釋爲“鼄”,[[47]]董珊讀爲“酬”,[[48]]今從之。但董氏認爲琱生“酬于君氏大璋”是説琱生酬君氏以大璋,則是不正確的。此句是古漢語中常見的以“于”引出主事者的被動句,意謂琱生自己被君氏酬以大璋。古代宴飲,賓客向主人敬酒以後,主人回敬賓客叫作“酬”,引申而有酬勞之義。琱生從周王處來到召邑,與君氏商議如何解決“公僕庸土田”的問題,所以君氏酬他以大璋。君氏之命由寢氏傳達,琱生獻給君氏的壺、君氏酬琱生的大璋也都由寢氏轉遞,所以琱生要報寢氏以帛束、璜,與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常見的主人對王派來傳命的使者贈以禮物之事相類。
(召)白(伯)虎曰:“余既訊,(廛—蟬)我考我女(母)令(命),余弗敢??(亂)。余或至(致)我考我女(母)令(命)。”琱生則堇(覲)圭。
從本銘最末一句來看,琱生在處理完與君氏的交涉以後,應該在召邑覲見了宗君召伯虎,召伯虎的話當是在琱生覲見時對他説的。
“余既訊”的意思是説,他已經問清了“公僕庸土田”之事。
“”字舊釋皆無據,周忠兵2018年發表的《釋金文中的“廛”》據楚簡和秦印“廛”字或“廛”旁的寫法,釋此字爲“廛”,[[49]]甚確。除五年琱生簋外,此字在西周青銅器銘文中還見於以下四器(帥鼎此字“大”形上的“〇”形中有一小橫):
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今余既訊,有(司)曰:“(廛)令(命)。”
叔多父盤(《銘圖》14533):□弔(叔)多父乍(作)朕皇考季氏寶□,用易(錫)屯(純)录(禄),受害(介)福。用及孝婦嫼氏,百子千孫〓(孫孫)。其事(使)□(周忠兵認爲與盤銘第一字表示同一詞)多父眉壽丂事,利于辟王、卿事(士)、師尹、朋友、兄弟、者(諸)子、聞(婚)冓(媾),無不喜曰:“(廛)又父母,多父其孝子。”……
帥鼎(《集成》02774。周文稱“帥唯鼎”):王母(廛)商氒(厥)文母,魯公孫用鼑(貞)。
霸姬盤(《考古學報》2018年第2期239頁圖一七):气誓曰:“余(敢)弗(廛)爯(稱)公命,用(卜)霸姬,余唯自無(誣),(鞭)五百,罰五百寽(鋝)。”……曾(增)氒(厥)誓曰:“女(汝)(敢)弗爯(稱)公命,用(卜)霸姬,余唯自無(誣),則(鞭)身,傳出。”……
周文寫作時,霸姬盤銘文尚未發表。周氏將五年、六年琱生簋和叔多父盤三器銘文中的“廛”都讀爲訓“誠”的“展”,將帥鼎銘文中的“廛”讀爲語氣詞“誕”。霸姬盤銘文發表後,“心包”在簡帛網上發表“气盤銘文與舊説印證”帖子,説“气盉(當爲“气盤”之誤,“气盤”即我們所説的“霸姬盤”)的文例對周老師釋‘’爲‘廛’都是極爲有利的”,[[50]]其義當認爲霸姬盤的“廛”亦應讀爲“展”。我們在《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一文中曾取其説,[[51]]現在看來,並不妥當。
我們認爲,西周青銅器銘文中的“廛”似皆可讀爲蟬聯之“蟬”。“廛”、“蟬”古音皆屬元部,“廛”爲定母字,“蟬”爲禪母字,其聲母在上古很接近,从“單”聲的潬、僤、憚、彈等字古音皆屬定母。古書中屢見“廛”聲字與“亶”聲字互爲異體或彼此通用之例,[[52]]而“單”聲字與“亶”聲字相通之例也屢見。[[53]]讀“廛”爲“蟬”,在音理上是没有問題的。《方言》卷一訓“蟬”爲“續”,[[54]]《玉篇·虫部》“蟬”字下云:“蟬連,系續之言也。”[[55]]“蟬連”的“連”古今都有“連”、“聯”兩種寫法,這個詞早在晉代之前就已產生,西晉左思《吴都賦》“蟬聯陵丘”,李善注:“蟬聯,不絶貌。”[[56]]“蟬聯陵丘”意思就是丘陵相連續。直到今天這個詞仍在使用,《現代漢語詞典》“蟬聯”條解釋説:“連續(多指連任某個職務或繼續保持某種稱號):~世界冠軍。”[[57]]禪讓之“禪”古本作“嬗”[[58]],“嬗”有傳義(《説文》卷一二下:“嬗,緩也。从女、亶聲。一曰傳也。”[[59]]),“嬗”、“蟬”二字上古音皆屬禪母元部,音極相近,由前付後曰傳,由後繼前曰續,義實相因,訓續之“蟬”與訓傳之“嬗”,當由一語分化。
上引西周銅器銘文諸例中的“廛(蟬)”,有的以出自父母或尊者的“令(命)”爲賓語,有的以“父母”或“文母”爲賓語,後一類應該是指父母的德行而言的。可訓爲連續、繼續的“廛(蟬)”,在這些銘文中的意義皆可理解爲遵循,現在尚在使用的以指職務的詞語或冠軍一類詞語爲賓語的“蟬聯”(本義亦爲連續、繼續)應該理解爲連任或連獲,這與銘文中的“廛(蟬)”應該理解爲遵循是同類情況。下面解釋一下上引諸例銘文。
五年琱生簋銘中召伯虎所説的“蟬我考我母命”意思是説,在對“公僕庸土田”的處理上,他遵循“公”與“君氏”的決定。體會六年琱生簋銘前後文意,“蟬命”是琱生在召伯虎已經解決了“公僕庸土田”的欠賬問題之後,訊問有司究竟如何處理召氏的“公僕庸土田”時有司的回答,“蟬命”的意思應該是説遵循周王(此周王有可能是時王的先人)賞賜給“公”僕庸土田時的命令(參看下文對六年琱生簋銘文的解釋)。叔多父盤銘記叔多父把他與自辟王至婚媾諸種人的關係都搞得很好,那些人都高興地説“蟬又父母,多父其孝子”,“父母”前的“又”字應該有“其”(即“他的”)的意思。有些學者認爲周代金文中的有些“又”字是“氒(厥)”的形近誤字。[[60]]我們在《説“凡有疾”》一文的附録中已指出,倪德衛認爲在名詞性短語“有×”中,動詞“有”具有代詞性或指示性的形容詞用法,如卜辭説某人“克興有疾”意思就是某人能夠從他“所有的”(亦即“所得的”)疾病中得到恢復。[[61]]周代金文中可以理解爲“氒”的“又”,也可能仍應讀爲“有”,是“又(有)”的一種較古用法的孑遺。不管采取哪種説法,叔多父盤的“又父母”都可以理解爲“厥父母”也就是“其父母”、“他的父母”的意思。“蟬有父母,多父其孝子”的意思是説“多父能夠遵循他父母的德行,是個孝子”。帥鼎銘的意義很難解,在現有對上引那句話的解釋中,以李學勤之説爲優。李氏認爲“王母”即器主帥的母親,“魯公孫”是帥的自稱。他從楊樹達《六年琱生??跋》之説,釋讀“”字爲語氣詞“侯”;又讀“商”字爲“章(彰)”,訓“貞”爲正,串講此句文意説“帥的母親彰顯其母即帥的外祖母的品德”,“魯公之孫由是得正”。[[62]]他從楊説釋讀“”爲語氣詞“侯”當然是不正確的,古人對母親的姐妹亦可稱母,王母的文母似不一定就是帥的外祖母,但他的斷句應該是正確的,對句意的串講大體上亦可從。鄔可晶在講課時指出清華簡第五輯所收的《湯處於湯丘》篇有“今小臣能廛章百義,以和利萬民……”之文,[[63]]帥鼎的“廛商”即此篇的“廛章”(據郭理遠2015年10月29日聽課筆記)。這個意見很重要,可證李氏讀帥鼎之“商”爲“章(彰)”確爲卓識。“廛(蟬)章(彰)”應該理解爲遵循、發揚(清華簡“廛章”後的“百義”應指各種好的道理)。霸姬盤記气的誓言説“余(敢)弗廛爯(稱)公命……”,我們在解釋盤銘時指出“稱”字的稱述之義,可以引申出遵循之類意義,[[64]]“廛稱”之“廛”也應取遵循之義,“廛(蟬)稱”是近義字連用之例,所以盤銘在下文記气增其誓之語時省去了“稱”前的“廛(蟬)”。
從以上所論來看,我們把“廛我考我母命”的“廛”理解爲遵循,應該不會有問題。此句後的“余弗敢亂”句省去的賓語也是“我考我母命”,“亂”的意思就是變亂、不遵循。“余或至(致)我考我女(母)令(命)”句中的“或”應訓爲又,“或致”應有複述之義。銅器銘文中所記諸人之語,多經作銘者剪裁、概括,一般不是原語,這一點我們讀銘文時應該記住。上引召伯虎這段話的主旨應是向琱生表明,他完全同意君氏對琱生所説的那種處理辦法。
“琱生則堇圭”中的“堇”字,多數人讀爲覲見之“覲”(參看《集釋》頁109—110),可從。吴闓生《吉金文録》云:“堇圭,以圭覲也。”[[65]]其説可取。西周晚期銅器頌鼎、頌簋、頌盤和膳夫山鼎的銘文記器主在受王冊命後“反(返)入(納)堇(覲)章(璋)”,四十三年逑鼎銘記器主在受王冊命後“反(返)入(納)堇(覲)圭”,這應該是説器主在覲見周王、受冊命退出後,又返回將覲見時所執之圭、璋交納給有關官員作爲獻禮。估計琱生在執圭覲見宗君召伯虎後也會這樣做(參看《集釋》頁110劉桓、王輝説)。
二、五年琱生尊
琱生尊有同銘二器,字畫稍有出入,今據《陝西金文集成》“五年琱生尊2”[66](即《銘圖》11816)寫定釋文。
隹(唯)五年九月初吉,(召)姜(以)琱生五(尋)、壺兩,(以)君氏命曰:“余老之,我僕(庸)(土)田多朿(刺),弋(式)許,勿事(使)?(散)亡。余(藉)其參(叄),女(汝)(藉)其貳。其(兄),公;其弟,乃。”余鼄(酬)大章(璋),報(寢)氏帛束、璜一,有(司)眔(注)兩屖。琱生(奉)(揚)朕宗君休,用乍(作)(召)公(尊),用(祈)(踊—涌)录(禄)、賁屯(純)、霝(靈)夂(終),子孫永寶用,世亯(享)。其又(有)敢(亂)茲命,曰:“女(汝)事(使)(召)人。”公則明亟(殛)。
隹(唯)五年九月初吉,(召)姜(以)琱生五(尋)、壺兩。
此尊銘首所記時間距離五年簋銘首所記時間“五年正月己丑”,已有八個月左右。琱生第二次來到召邑,這次召氏方面有召姜出面接待,並帶來五以及一對銅壺,當是召氏送給琱生的禮物。“召姜”多數學者認爲就是召伯虎的夫人(參看《集釋》11—13頁),可從。“”,尚無確釋,不少學者認爲此字字音應與“蔑”近,讀爲“幭”,是一種可以用來覆蓋東西的織物(參看《集釋》18—21頁)。“”讀爲長度單位尋,幾乎是共同的意見(參看《集釋》18—21頁)。
(以)君氏命曰:“余老之,我僕(庸)(土)田多朿(刺),弋(式)許,勿事(使)?(散)亡。余(藉)其參(叄),女(汝)(藉)其貳。其(兄),公;其弟,乃。”
此次的君氏命可能就由召姜親自傳達,但也有可能實際的傳達者仍是寢氏。在此次的君氏命中,“公僕庸土田”句的“公”改成了“我”,“公藉其叄”句的“公”改成了“余”,但在第一次君氏命中没有説過的“其兄,公”句中仍用“公”字,説法很不統一。“余”似只能理解爲君氏的自稱。“勿使散亡”句表示了希望“公僕庸土田”繼續完整地賜予召氏的願望。此次之“命”中没有提到“公藉其貳,汝則藉其一”的情況,似可視爲召氏對庸主要采取“藉其叄”的剥削方式的反映。“其兄,公;其弟,乃”是第一次“命”中没有提到的,“其弟,乃”的“乃”與“汝藉其貳”的“汝”一樣,都是對琱生之稱。此句仍以“公”指召氏一方,以“乃”指王家一方,我們認爲此句所説應是召氏與王家分享對僕的役使權利的辦法,即僕家子弟中的年長者歸召氏役使,年輕者歸王家役使。第一次“命”中只提到對庸的剥削,而没有提到對僕的役使,第二次“命”中作此補充,是很必需的。
從“其兄,公;其弟,乃”這句話來看,一家僕通常大概要提供兩個應役者,據此可以簡單討論一下僕的家庭結構。僕和庸的家庭結構大體上應該是相類的。絳縣橫水西周墓地所出的卣(《銘續》[67]882)銘文記:“白(伯)氏易(錫)僕六家,曰:‘自(擇)于庶人。’”這裏的庶人就指庸一類人,[68]既然可以從庸中選擇六家作爲僕,可見二者的家庭結構應該是相類的。從一家僕通常要提供兩個應役者來看,僕家的子弟必須在結婚生子而且其子已達服役年齡時才能分出去自立門户,這樣的新家就有父子二人可以應役,到有第二個兒子達到服役年齡時,就可以由兄弟二人應役了。當然,實際情況是很複雜的,有的自立門户的僕,可能没有第二個兒子,有的僕家子弟也許不能生子或者只生女兒,僕及其子弟可能因事故或疾病而過早離世,對於各種複雜情況,僕的主人當有其相應的處理辦法。絶户的僕也一定有相當數量,這些情況就没有必要詳細討論了。
余鼄(酬)大章(璋),報(寢)氏帛束、璜一,有(司)眔(注)兩屖。
琱生此次亦受君氏大璋之酬,他也仍報寢氏以帛一束和玉璜一個,與五年簋銘文比較,此銘在“鼄(酬)”字下省去了“于君氏”,在“璜”字下加了“一”。根據語法和文義分析,“有司眔兩屖”的意思應該就是“余報有司眔兩屖”,由於“余”和“報”在此句上文中都已出現,故可省去不説。
“”字,何景成認爲是我釋爲“注”的事喪尊(《集成》05960)字的省文,[69]可從。但他讀“注”爲“鑄”,我們並不同意。我們認爲“(注)”應該理解爲“記注(註)”之“注(註)”,《廣韻·遇韻》“注”字下云:“灌注也,又注記也。”[70]以水注於器,與以墨將所欲記録者書於簡冊,其事相類,故“注”可引申出記載、登記之義。《漢語大詞典》“注”字“記載;登記”義項下認爲帝王“起居注”之“注”即用此義(《三國志·魏書·裴潛傳》末裴松之注引有晉陸機《惠帝起居注》一書)。[71]《後漢書·和熹鄧皇后紀》:“元初五年,平望侯劉毅以太后多德政,欲令早有注記。”[72]《後漢書·律曆志·曆法》論曰:“班示文章,重黎記註。”[73]用在動詞之上的“眔”有參與義,各家多已指出(參看《集釋》75頁)。
綜觀琱生三器銘文,琱生第二次來召,在與君氏最後商定召氏與王家分享關於“公僕庸土田”的權利的辦法之外,應該還編造了記録關於“公僕庸土田”的各種情況的清冊,以備其後查考使用。六年簋銘“余典勿敢封”、“今余既一名典,獻伯氏”二句中的“典”,指的應該就是這種清冊。他第二次來召時,應該帶有從事編造清冊的人員,召氏一方也應有人員參加這項工作。“有司眔注”應指召氏一方帶領參加這項工作的人員的“有司”,“兩屖”是琱生送給他的禮物,“屖”究爲何物待考。
琱生(奉)(揚)朕宗君休,用乍(作)(召)公(尊),用(祈)(踊—涌)录(禄)、賁屯(純)、霝(靈)夂(終),子孫永寶用,世亯(享)。
多數學者認爲“宗君”指召伯虎,“召公”指太保奭(參看《集釋》80—82頁),皆可從。
器名字前所未見,二尊字形稍有差異,尊1(《銘圖》11817,《陝西金文集成》0530)作。何景成認爲此字从皿、復聲,讀爲“鍑”。[74]李學勤將此字隸定爲“”,認爲字从?聲,當讀爲“”(“?”“”皆歌部字),“《説文》云:‘秦名土釜曰’,與大口尊功能相當”。[75]林澐也認爲此字由彳、皿、?三部分組成,並引《説文》“?,古陶器也”爲解。[76]此字到底應該如何隸定、釋讀,尚待研究。
“录(禄)”上一字,陳劍釋爲“踊”字初文,[77]可從。各家多讀“踊录”爲金文中常見的“通禄”(參看《集釋》84—87頁)。徐中舒以“顯禄”訓“通禄”,[78]陳英傑説“通禄”是“往來不窮的福禄,也即大禄”,[79]似皆不妥。竊疑“禄”上的“通”字、“踊”字皆應讀爲“涌”。“涌禄”之義近於“百禄”(見《詩》之《小雅·天保》及《商頌·玄鳥》《長發》諸篇,亦見西周銅器史伯碩父鼎銘文),謂所受之禄多如涌出的泉水。
西周金文祈福之辭中作爲所祈項目名稱的“屯”,一般皆讀爲“純”,或以爲即《書·多方》“惟天不畀純”的“純”,[80]可從。“賁”字從方濬益、郭沫若釋。[81]
“霝終”金文常見,很多人讀爲見於古籍的“令終”。今按:“靈”可訓“善”,“令”是個表意字,從字形看不出會有“善”的意思。《説文》段注已明確指出“凡令訓善者,靈之假借字也”,[82]這是很正確的。[83]
其又(有)敢(亂)茲命,曰:“女(汝)事(使)(召)人。”公則明亟(殛)。
“亂茲命”義爲變亂、違背君氏與琱生商定的這個辦法。“汝使召人”意即“你們役使召氏的人!”,這是琱生假設的在王家要按照規定辦法役使召氏之僕的時候,“亂茲命”者加以指責、阻攔的話。“公”即指琱生爲之作尊的召公奭(參看《集釋》89—92頁李學勤、林澐等説),“公則明亟”義爲召公對“亂茲命”者必將加以懲罰。“明亟”的“亟”,多數學者讀爲“殛”(參看《集釋》88—92頁),今從之。
三、六年琱生簋
隹(唯)六年亖(四)月甲(子),王才(在)。(召)白(伯)虎告曰:“余告慶。曰:‘公氒(厥)稟貝,用獄(刺)爲白(賦),又(有)(底)又(有)成,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命)。’余告慶。”余(以)邑訊有(司),余典勿敢封。今余既訊,有(司)曰:“(廛—蟬)令(命)。”今余既一名典,(獻)白(伯)氏,則報璧。琱生(奉)(揚)朕宗君其休,用乍(作)朕剌(烈)且(祖)(召)公嘗(簋),其萬年子=(子子)孫=(孫孫)寶用,亯(享)于宗。
隹(唯)六年亖(四)月甲(子),王才(在)。
據下文,“六年四月甲子”似應是琱生向召伯虎獻典的日子。“王在”記當時周王所在之地,林澐説:“周器銘文於記時之語中加敍‘王在某地’者,不止一見。……這種在記時之語中加敍王在某地,看來都只是進一步明確時代背景,或有‘尊王’的含義。但總之是和銘中記事不可混爲一談的。”[84]其説可從。
(召)白(伯)虎告曰:“余告慶。”曰:“公氒(厥)稟貝,用獄(刺)爲白(賦),又(有)(底)又(有)成,亦我考幽白(伯)、幽姜令(命)。余告慶。”
召伯虎的這段話應該是對琱生説的。琱生在上年兩次至召商定了召氏與王家分享關於“公僕庸土田”的權利的辦法,但是“公僕庸土田”過去的欠賬問題尚未解決,現在召伯虎告訴琱生他已經解決了欠賬問題。
《書·呂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85]“慶”有好事情的意思。
“公厥稟貝,用獄刺爲白”是補償欠賬的辦法。“厥”字古可訓“之”,《書·無逸》“自時厥後”意即“自是之後”。[86]“公厥稟貝”應指召伯虎之父生前所稟受的貝(似應指他所領得的作爲職務等報酬的貝,但實際上也可能包含由其他途徑得到的貝)。“獄”古可訓“訟”,《左傳·襄公十年》“坐獄於王庭”杜注:“獄,訟也。”[87]“獄刺”即指“公僕庸土田多刺”之“刺”。“白”當從李平心讀爲“賦”。[88]金文“白”字多用爲“伯”,孫詒讓《毛公鼎釋文》曾指出《書·多方》“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征)”句的“胥伯”即毛公鼎“埶小大楚賦”之“楚賦”,《困學紀聞》所引《尚書大傳》正將《多方》之“胥伯”引作“胥賦”。[89]這是“白(伯)”可讀爲“賦”的確證。李平心還指出金文从貝、白聲的“”和从貝、帛聲的“”也應該釋爲“賦”。[90]不過李氏對簋銘有關文句的解釋則幾乎全不可從。“公厥稟貝,用獄刺爲賦”意謂由於“公僕庸土田多刺”之事,將公遺留下來的貝上交以爲賦,也就是説用這些貝來抵償“公僕庸土田”的欠賬。
“又(有)又(有)成”的“”字郭沫若釋讀爲“底”,訓爲“定”,多數學者采用此説(參看《集釋》118—120頁),可從。林澐解釋“成”字説:“《國語·晉語》:‘范宣子與和大夫争田,久而無成。’《左傳》昭十四年:‘邢侯與雍子争鄐田,久而無成。’注皆云:‘成,平也。’本銘‘有底有成’當指這場爭訟平息,有了結局。”[91]今按:林氏的解釋大體可取,不過他對“僕庸土田多刺”的具體理解與我們不同。召伯虎説“有底有成”應是表明有關方面同意了他抵償“公僕庸土田”欠賬的辦法。
召伯虎接着説“亦我考幽伯、幽姜命”,意謂他采取的抵償辦法也是根據他父母的遺命的。這是不是事實,值得懷疑。召伯虎口口聲聲稱父母之命,當然是表示對父母的尊重,但也可能有表明自己與“公僕庸土田”過去產生的問題並無關係的意思。
余(以)邑訊有(司),余典勿敢封。今余既訊,有(司)曰:‘(廛—蟬)令(命)。’今余既一名典,(獻)白(伯)氏,則報璧。
此段是琱生自述之文,不過“獻伯氏”之上的那些内容,也許同時可以看作琱生向伯氏獻典時所説的話的節録。
前面已經説過,琱生第二次至召時主持編造了關於“公僕庸土田”的清册,這應該就是本銘所説的“典”。朱鳳瀚解釋簋銘“典”字時説:“‘典’,見於金文者,如克盨:‘王令尹氏友史趛,典善夫克田人。’倗生簋:‘用典格伯田。’可見,典田之‘典’的意思,‘如今言記録或登録’(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82頁)。由克盨銘文可知,貴族所有的田、人要由王委派大臣‘典’,即登録於典册,保存於王朝,作爲存檔。”[92]琱生編造“公僕庸土田”之典,情況雖與上引克盨所言不完全相同,但在並“典”田與人上,應是一致的。琱生之典還可能記録了王家與召氏分享權力的具體辦法。
在“公僕庸土田”的欠賬問題尚未解決之前,“公僕庸土田多刺”一案還不能認爲就已了結,有關方面對“公僕庸土田”到底如何處理仍是不明確的。“余以邑訊有司,余典勿敢封”一句中的“邑”應該就是指“公僕庸土田”而言的,琱生的意思是説,他由於還要向“有司”(大概指主管賞田之事的部門)問清處理“公僕庸土田”的最後方案,所以還不敢把所造清册作爲正式文件加以簽封(“簽封”之説取自《商周青銅器銘文選》,見《集釋》123頁)。
“今余既訊,有司曰:‘蟬命。’”意謂現在我已經訊問了有司,有司回答説遵循周王賞賜給“公”僕庸土田時的命令(參看上文對簋銘“蟬命”的解釋),也就是説召氏可以繼續享有此賞邑。有司只有在召伯虎已經解決了欠賬問題之後,才會作出這樣的回答。召伯虎告慶的那段話,可能是在他解決欠賬問題之後就向琱生説的。如果這段話是琱生獻典於召伯虎時所説,琱生一定事先就已經知道欠賬問題已經解決的事,這樣他才會去“訊有司”並得到“蟬命”的答復。
琱生主持編造的清冊至少應有一式兩份,一份由王家有關人員掌握,一份由召氏掌握;也可能是一式三份,另一份交由國家有關部門存檔。“今余既一名典,獻伯氏,則報璧”意謂琱生在得到有司肯定答復之後,將兩份或三份清冊的内容加以審核統一,並簽上了名,將其中一份獻給召伯虎,召伯虎則報之以璧。“則報璧”本應寫成“伯氏則報璧”,因“伯氏”在上一句中已作爲賓語出現,故省去。
琱生(奉)(揚)朕宗君其休,用乍(作)朕剌(烈)且(祖)(召)公嘗(簋),其萬年子=(子子)孫=(孫孫)寶用,亯(享)于宗。
“宗君”指召伯虎,“烈祖召公”指召公奭,各家意見多同(參看《集釋》80—82頁),可從。“享于宗”當承上文“作朕烈祖召公嘗簋”而言,故“宗”有可能即指召氏大宗的祖廟。
琱生三器簡略地反映出了召氏“公僕庸土田多刺”一案的始末,如果我們上面的解釋還没有遠離事實的話,這三篇銘文對於我們了解西周時代統治階級對僕庸土田的具體剥削方式顯然是有很大價值的。
附識:
我因目力嚴重衰退,已不能閱讀、寫作。此文由我口述,郭理遠録入電腦,搜集、檢索資料和加注釋的工作也由理遠承擔。我們在寫作過程中屢有討論,理遠的意見對此文頗有裨益。此文在2018年7月17日開始寫作,8月份以後因他事停頓。2019年理遠全力趕寫他的學位論文,至2020年8月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後,又用了20餘天終於幫助我完成了這篇論文。謹志謝忱。
裘錫圭
2020年9月4日
本文原載《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4期,第1—28頁。
[[16]] 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頁528。戴家祥主編《金文大字典(上冊)》,上海,學林出版社,1995年,頁952。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3957。
[[50]] 心包《氣盤銘文與舊説印證》,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3,2018年5月28日。編者按:論壇文章“气”本作“氣”,“”本作“厂/昊”,今改。
[[58]] 《漢書·文帝紀》元年正月詔“今縱不能博求天下賢聖有德之人而嬗天下焉”,顏師古注引晉灼曰:“嬗,古禪字。”《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11—112。參看段玉裁《説文》“嬗”字注。許慎撰,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頁621上。
[[65]] 吴闓生《吉金文録》卷三,北京,中國書店影印,2009年,頁25B。《集釋》未引。
[66]張天恩主編《陝西金文集成》第五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16年,頁180(0531號)。
[67]吴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
[68]參看拙文《卣銘文補釋》,《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1期。
[69]何景成《琱生尊“有司眔注兩屖”試解》,《古文字研究》第29輯,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頁333—337。參看《集釋》頁76。
[70]周祖謨校《廣韻校本》上冊,北京,中華書局影印,2011年,頁366。
[71]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編纂處編纂《漢語大詞典》第五卷下冊,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年,頁1094。
[72]《後漢書》卷一〇上,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頁426。
[73]《續漢書》志三,《後漢書》,頁3028。
[74]何景成《從新出琱生鍑論琱生簋的人物關係》,《西周王朝職官制度研究》附録一,南開大學博士後研究工作報告,2007年,頁262。參看《集釋》,頁83。
[75]李學勤《琱生諸器銘文聯讀研究》,《文物》2007年第8期,頁73。參看《集釋》,頁83。
[76]林澐《琱生尊與琱生簋的聯讀》,收入《林澐文集·古史卷》,頁285。參看《集釋》,頁83—84。
[77]陳劍《金文字詞零釋(四則)》,載張光裕、黃德寬主編《古文字學論稿》,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8年,頁132—136。參看《集釋》,頁86—87。
[78]徐中舒《金文嘏辭釋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本第1分,1936年,頁32;又載《徐中舒歷史論文選輯(上)》,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547。
[79]陳英傑《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銘辭研究》,北京,綫裝書局,2008年,頁435。
[80]陳英傑《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銘辭研究》,頁432—433。
[81]井人鐘銘中有“屯用魯”語,方濬益釋“”爲“賁”,他指出“”“从作,以諸器中饙字偏旁例之,當亦賁之變體。”周法高主編《金文詁林》,香港中文大學,1974年,頁1008。《説文·卷六下·貝部》:“賁,飾也。从貝、卉聲。”許慎撰,徐鉉校訂《説文解字》,頁126上。《説文》“”上部亦从卉,與“賁”字同。金文“(饙)”字聲旁與“”及“(拜)”字聲旁等,其上部雖多作、形,但也有一些寫法與井人??鐘銘之字相同者(參看《金文詁林》頁1015郭沫若説),可見方説頗爲有據。孫詒讓反對方説,認爲“”與他器屢見的“屯”之“”爲一字,他認爲“”上从貝、下从手,應爲“?(“得”字右旁,《説文》作此形)”,以“”之“”爲上移的手旁(參看《金文詁林》頁1008—1009),學者從者頗多。其實古文字中的可以確識的“?(多作、形)”以及“得”字的“?”旁從來没有寫作“”者,而且將時常與“永命”、“霝(靈)終”等詞並提的“屯”讀爲“得純”,文例亦不合,故孫説絶不可信。郭沫若不但釋“”字爲“賁”,並認爲“”字亦應釋“賁”(參看《金文詁林》頁1014、1015—1016),但他將“”字隸定爲“”,分析爲从貝、尾省聲,又將“賁屯”讀爲“混沌”(參看《金文詁林》頁1014、1015—1016),不爲學者所信。今按:“”似確有爲古“賁”字別體的可能,“”可能爲移至下方的“”的省形。“賁”古訓“飾”,“”、“”似皆象飾物。“賁”(音fén)古可訓“大”,《詩·大雅·靈臺》“賁鼓維鏞”毛傳:“賁,大鼓也。”孔穎達正義:“賁,大也,故謂大鼓爲賁鼓。”(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頁1225)金文祈福之辭多以“屯(純)”與“录(禄)”、“命”等並提,善鼎銘(《集成》02820)“秉德共屯(純)”之語,則以“屯(純)”與“德”並提,疑這種“屯(純)”字的意義可能與福禄之“福”相近,“賁純”即謂“大福”。不其簋蓋銘(《集成》04329)以“永屯(純)”與“霝終”並提,“永純”蓋謂長久之福。附識於此,以待後考。
[82]許慎撰,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頁430下。
[83]參看陳英傑《西周金文作器用途銘辭研究》,頁396—397。
[84]林澐《琱生簋新釋》,頁22。
[85]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頁640。
[86]參看王引之撰,李花蕾點校《經傳釋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頁104。
[87]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頁1023。
[88]李平心《卜辭金文中所見社會經濟史實考釋》,頁161。
[89]孫詒讓著,雪克點校《籀廎述林》,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頁210。
[90]李平心《卜辭金文中所見社會經濟史實考釋》,頁159—161。關於金文“”、“”的釋讀還可參看唐蘭《用青銅器銘文來研究西周史》,《文物》1976年第6期,頁37;後收入《唐蘭全集·論文集下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頁1818。
[91]林澐《琱生簋新釋》,頁28。參看《集釋》,頁119。
[92]朱鳳瀚《琱生簋銘新探》,頁85—86。參看《集釋》,頁123—124。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2年3月9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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