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凤瀚先生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出版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朱凤瀚教授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于2022年3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定价260元。以下是该书的书影、内容简介、学界评价及再版后记。
书影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商周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的家族形态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部专著。本书运用现代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以及古文字学等多种学科交叉的综合研究方法,在充分挖掘利用大量的田野考古资料和甲骨文、商周金文等古文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商周家族形态包括家族亲属组织的规模和结构、居住形式,家族成员的等级结构,家族内部的政治形态与经济形态,家族的社会功能等进行了全面的考证探析,对商周不同历史时段家族形态的演变及其变化的背景和原因及这种演变对国家结构、政体、军事组织、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做了深入揭示。
学界评价
张政烺先生评价此书“借鉴人类学、民族学等相关学科的成果,所以理论严紧,论断高明,运用资料也丰富。由于古文献基础好,阅读使用不发生障碍。古文字学修养好,充分利用当时的文字记录,如甲骨文、金文、侯马盟书等第一手资料,恰如其分,创获甚多。此外,这本书还运用了较多的考古发掘资料说明宗族问题,对于考古学界解决问题也有所帮助。行文严谨,学风正派,这都是很可取的。这本书所论问题,过去无人作深入系统研究,作者笔下处处胜过前人。当然不是说皆为定论,但搭好这个架子,日后讨论即有基础了。”
李学勤先生在书面鉴定意见中指出,本书“是对商周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的家族形态”“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部专书。家族在商周社会历史上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家族形态的研究也可以说是对商周社会的探讨抓住了关键的一个问题。这本书的贡献是很大的。……作者在正确理论指导下,广泛采用现代人类学、考古学的方法,对材料作综合剖析,有不少前人未发的新见解……每一部分都是能独立成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近年来我国对古代社会历史的研究日益深入,朱凤瀚同志此书代表了这方面的新趋势,确系一部丰富而扎实的好书。”
林沄先生在为本书增订版所作书评中(载《中国文物报》2005年4月27日)“建议考古工作者都能读一读朱先生的这本书,在头脑中有一个家族形态的大概认识,再带着这些问题从事考古工作,一定会使自己发掘更有意义,出更大的成绩。”
宋镇豪先生在为本书所作书评《中国上古家族新探索》(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1期)中对本书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评析。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一书于1992年9月获第二届全国古籍优秀图书奖一等奖,1993年10月获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初版,2004年增订版,本次收入“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由商务印书馆再版。
再版后记
拙著《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初版于1990年,距今已整整30年了。增订版是2004年出版的,于今亦已16年。现在,在商务印书馆重新排印的这部书即将出版时,我没有像2004年出版增订版时,补充“续编”,近十余年来有关的研究成果多已见诸于发表的论文。但是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写一个“后记”,结合近年来学者们新的研究成果,谈一下与这部书所涉及的若干重要学术问题相关的几点想法。
回顾20世纪80年代,在整个社会处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中国史学界在研究视角、研究领域与研究方法方面也开始有了改观,由重视从政治与经济角度讨论社会形态、社会制度,扩展到对古代社会史等领域的深入研究。除此而外,更为重要的是,纠正了以往长期存在的所谓“以论带史”的倾向,重视在正确史观的指导下,将具体观点的形成建立在扎实的史料考辨的基础上,让“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落实在历史科学中。这一转变对于中国先秦史研究尤有重要意义。
当时,本书以对商周家族的考察为核心,也正是希望通过这一角度揭示在人类早期国家的共性之下,商周国家与社会的某些特质。
早期文明的发展,国家的形成与演变,都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组织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这是许多历史学家、考古学家通过自己的研究所得出的认识。国家、王朝是政治的产物,在早期国家内,国民即其社会成员多是由若干血缘关系不同的族群构成(在古代中国即是由若干姓族构成),血缘组织内部的亲和力有相对独立并异于国家行政组织的一面,会对早期国家机器的运转造成阻力,因此,国家形态逐渐向高层次的发展过程,也必然是使社会成员的血缘组织之影响力逐步减弱乃至瓦解,而地域性社会组织逐步发展扩大的过程。这是人类早期国家组织与早期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这个过程的长短与转变的方式,不仅与建立了国家的各个古代族群、族团自身的生产力水平及与之相联系的生产方式、生产组织的规模有关,而且与其历史地理背景及文化传统有关。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国民(特别是人数居多的社会下层)生活、生产组织的规模,更会影响作为国家支撑的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特别是社会上层)组织与王朝政治相适应的程度、互动的形式及瓦解的速度,从而也牵连着国家形态。研究这一过程,实事求是地揭示不同的早期国家社会组织在由血缘到地缘这一发展过程中的共性,特别是不同的特性,应该是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对于中国上古史尤有意义。
在本书(正编及续编)中,笔者根据古代中国的情况,将上述发展过程约略分为了商后期、西周与春秋、战国四个时段。当然,由于学者们对具体史料的理解不同,对于本书所论会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与讨论正是深化研究的动力。在本书面世的这三十年间,已有不少学者对本书的观点从各个角度表达过一些不同看法,有许多指教,这是我要十分感谢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出土文献资料与考古发掘资料的日益丰富,也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本书基于写作当时所掌握的资料与当时的认知水平所得出的看法,确已有不少需要订正与深化。
此外,在近年来学者们发表的论著中,有的涉及到与本书相关的问题,其中有以下几个概念性的问题,借这次写“后记”的机会做一些说明与补充:
第一个问题,是有关“血缘性社会组织”的概念问题。本书所论证的商与西周的贵族家族,之所以可以认为其本质上属于血缘性的社会组织,是因为其是由父权家族发展而来的宗法性组织,大宗与诸小宗间有血亲关系的纽带,同时兼有着宗法等级关系,血亲与严格的宗法等级关系并存,是商周宗族组织的特性。言其血缘性,是就其核心成员的关系而言,并不等于说,生活于此类商周贵族家族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间皆有血缘关系,仍是史前的父系家族那个状态,这似乎是勿需赘言的。除了男性成员的配偶出身异姓(尽管商代女子名称不言姓,但这与周人只是名号制度的不同,没有理由认为商人还有同姓婚)外,在商人宗族内还会有被征服、被掠夺来附属于商人贵族的异姓成员(《左传》定公四年“殷民六族”随伯禽封鲁,“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类丑”即是此类人)。在商后期的商人墓葬中,非王的较大型墓亦常有殉人,包括青年男女与未成年人,这些殉人即是在商人宗族内被奴役的异族成员。关于商人贵族家族内奴隶与奴隶经济的情况,本书1990年初版时即在第一章第三节有“五、关于人殉和家族内的奴隶制”一节中有集中的阐述。至于西周贵族家族不仅存在着异姓的“家内奴隶”似的奴仆,而且更有着异姓家臣(这在商人贵族家族内是否也已存在,资料似尚未能确证)。家臣制度自西周始有迅速的发展,是造成春秋时期“陪臣执国命”的局面形成的基础。这就是说,在论述社会组织由血缘到地缘的转变过程中,我们通常所谓的商周血缘性贵族家族组织,是就构成宗族组织核心成份的贵族之间的血缘纽带关系而言的,并非简单地认为只是纯血缘的亲属组织。对于这个概念性的问题,在本书中未能集中做一清晰的阐述,在这里做一下补充还是有必要的。
其实,在当代研究者笔下通常出现的“商人”、“周人”称谓,与商周的贵族家族是性质不同的,“商人”、“周人”的概念其实更应理解为是若干异姓族群的集合,或可称为“族团”。
1990年本书初版本中曾将“商人”称为“商民族”,将“周人”或称为“周民族”,这些概念,易引起误解,我在此后的文章中已很少使用。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认识商与周初青铜器铭文中通常被学者称为“族氏铭文”或“族徽”(这个 “概念”就其性质来说有相合的一面,俗称也无妨,但不严谨,在汉语中“徽”不一定是文字,可以是图形,而在商周器铭中的此类铭文应当是文字,只是多有艺术性的表现方式)的铭文内涵。近年来有学者发文否定这类铭文表达的是族名,认为所表示的是亲属称谓与官职,并认为将这些铭文当作是族名,会过分突出商代社会中的家族作用,是对血缘组织的过度强调,是混淆家族组织与国家行政管理两个层面。所以,这个问题的提出,实质上是置疑国家组织下会有上述商人贵族家族这类血缘组织的存在,否定其对商王朝所起到的政治作用。但我个人觉得,如要置疑这一点,重要的似不是从国家性质上的一般理论性的认识出发,而是要严谨地审视这种看法的学术根基,对被绝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族名铭文所作的各种其他解释是否符合科学的古文字学的认知,是否合乎近数十年来被多种资料所揭示的商代社会的实际。
1983年第1期《考古》上刊载的张政烺先生的文章《郭沫若同志对金文研究的贡献》特别提到,郭老所作《殷彝中图形文字之一解》讲到“此等图形文字乃古代国族之名号”,“是脱去原始畛域者之族徽”的看法,“这是一个惊人的发现,并且经过半个世纪不曾过时。张先生这样评价,应该是出自多年来对商金文研究的感悟,绝不是敷衍之语。
否定此类铭文为族名的学者,认为这类铭文包括亲属称谓,而多数则是官职名,但实际上被学者们认可是族名铭文中是很少有亲属称谓的(除了少数器铭中有“子某”为族名,这属于以族长名字命族名,非亲属称谓)。少数族名会附有“册”(作册)等官职名,但这类职名亦只是标志作器者有“作册”的职务或其家族曾有族长任“作册”,本身并非族名的组成部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族名铭文确与卜辞与商金文所见官名相合,而这正是“以官为氏”的体现,且只有成为了氏名,才能在延续好几个世代的铜器上保留。
凡是熟悉商金文的学者都会知道,其实在此类被认作是族名的铭文中,有许多名号我们并不能确指其来源,这正缘于古代氏名来源的多样性。郑樵《氏族志》所总结的多种氏名来源解释了这一现象,但无论如何,绝没有根据将这些不能确知来源的名称都当成官职名。要将大量的族名类铭文多改判为官职名,则必要有严谨的出现在甲骨卜辞与金文中的例证,这是一个需详细论证才能成立的命题。现今所见的以往被认为是族名的铭文,有许多独特的名号据所铭铜器的年代知其曾存在于几个世代,比如从商后期中叶一直延续到西周早期,个别的甚至会到西周中期。如认为皆是作器者的官职名,显然不可能存在于这么长时间,甚至改朝换代仍一直任同样官职。西周时期商遗民有不少还使用着本宗族的名号,并乐于将之铭于器上,是与西周王朝为减少敌对力量,充分利用殷遗民为自己服务而对殷人贵族实行的绥靖、优渥政策分不开的。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此类铭文常常署在作为祭器的器皿上,用于宗族祭祀先人的礼器。在铭末署官名,自然不如解释为是作器者的族名合乎情理。学者或将较大型商墓中出土带有这类铭文的铜器,解释为器主人生前为王官,故有此身份,这是将青铜器当成显示政治身份的器物。但与其这样解释,倒不如从这些带有族名的铜器的性质多属祭器来看(多有受祭者日名),理解为有较高地位的贵族在自己宗族内具有宗子的身份,故多拥有青铜礼器为好。
在商与西周早期的墓地中,众所周知,由于墓地多数被盗,特别是较大型墓多被盗,且墓葬里的铜器是主要盗取的对象,所以即使是族墓地,也不便认为族墓地中必定会存有大量的铭有族名的铜器。只有在盗扰较少的族墓地中,在同一时期的不同墓中,或不同时期的墓葬中会出铭有同样族名的青铜器,如滕州前掌大墓地、罗山蟒张后李墓地、泾阳高家堡戈氏墓地等。而且,随葬的青铜器毕竟只是作器者生前所作青铜器的一部分,甚至是少量的部分,大量的器物会传于子孙,会陈列于各家族的宗庙中,不一定皆会埋入墓中。
卜辞与商金文资料揭示,在商后期王国内存在着众多子姓的与非子姓的贵族宗族,在当时政治、军事、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族”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商代社会有多么的原始,并非低估了商王国发展的水平,因为大量的资料证明,这种“族”已非单纯的亲属组织,其所具有的宗法团体、武装集团与经济组织的性质,使其也具有商王国基层行政单位与军事组织、生产组织的作用,这恰是商后期王国作为早期国家的特点之一。本书用一定篇幅探讨了这种特点形成的原因。
笔者认为,几代学者数十年来对商与西周时期家族组织特征与性质的认识,是中国上古史研究应充分予以肯定的成果,今后的研究必然会后来居上,必然会纠正、补充以往认识上的种种偏差,深化认识,但这个研究的基础似不宜简单地抛弃。
第三个问题,是对商与周初青铜器铭文中“复合氏名”的理解问题。在本书中,曾以复合氏名作为了解商人家族组织构成形态的资料。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复合氏名问题又做了多方面的探讨,这是很有必要的。复合氏名的形式有多种,特别是其中那种大的“亞”字形中容有复合氏名的较复杂的分布形式,如何正确解读,确需做深入思考,或许有待于今后新资料的发现。但是,对复合氏名的解读,常有学者提出“合并”说,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族共同作器,也有的学者提出是通婚的两个族共同作器,这样的两种说法,与铭有复合氏名的青铜器绝大多数是祭祀用的礼器之性质似有不合。作为祭器,作器者必然只能是本宗族成员,《左传》僖公十年狐突所云“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原则,虽不能理解得过于严谨(比如商王会祭非子姓的伊尹,这很可能属于《国语·鲁语上》中展禽所云“以劳定国则祀之”),但对于作为宗族内与宗法制度相联系的祭祀礼仪,基本上是应当遵守这一原则的。非本宗族的成员,尤其是姻亲,似无可能与之联合作器来祭祀同一位先人。而在当时,为祭祀先人作礼器,一般是各家族内宗子所为,是其个人所具有的宗法身份与权力的表征。即使是同宗的亲族,已经各自单立族氏,作祭器也是祭祀自己依宗法身份可祭的先人。祭器似亦不具有用来显示宗族之间联谊的功能,两个同宗的小宗家族联合作器祭祀大宗先人,这样的情况亦需要有例子证实其有。在西周时,大宗会掌控本宗族成员制作礼器的行为,而大、小宗一般也是各自独立作器的(如簋与卫簋铭文所示)。
由这个问题我感觉到,对甲骨、金文等古文字资料的解读,宜充分考虑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考虑当时的宗族制度与礼制。对旧有的认知作新的更深刻的阐述,是学科发展的必然,但学术创新必须有其合理性。商金文中与殷墟卜辞中有若干值得深入钻研的重要学术问题,比如上述复合氏名中的复杂形式,比如日名制与金文中的“亞”字形等,而对这些问题研究的深入,必然会大大促进我们对商周家族制度,特别是名号制度的了解,这些都有待于年轻而有才华的学者们的持续努力。
第四个问题,是有关“族墓地”的问题。在本书的商、西周时段的论述(包括“续编”)中,都援引过墓地资料,试图通过解析墓地布局、墓位、墓葬形制及随葬品等情况,来探讨墓主人们生前的家族结构、等级结构。记得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在写本书中有关部分时,仅有少量的前辈学者对墓地做分析的研究成果可以参考,比如张忠培先生对史前墓地的解析方法,比如《沣西发掘报告》对西周张家坡墓地的布局解析,还有北大考古教研室出版的《商周考古》的有关章节等。特别是《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刊出的《殷墟西区发掘报告》首次提供了含有若干墓群、组的大片墓地的资料,报告的结语也有很好的富于启示性的论述。记得当时曾多次与陈雍兄共同分析殷墟西区的资料(笔者从陈雍兄处多受启发),画了好几大张的图,将不同期的墓葬涂成了不同的颜色,以解析墓地形成的过程,探讨各群、组墓位分布的形式与规律。在本书中所采用的按墓葬期别来分析墓地形成过程的连续展开式的图示方法,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摸索出来的,因为到了一块较大墓地之晚期,不同群组的墓葬世代向外延伸分布的结果会连成一片,很难再看出其中应该区分的若干小片族墓地的分布,只有作分期的解析,才能较有依据地做墓地群、组的分划。
“族墓地”在商与西周社会的普遍存在,不应该被怀疑,郑玄在《周礼·地官》“族坟墓”注中讲过“同宗者,生相近,死相逼”,确切阐释了族墓地之所以存在的当时人们的心理与心灵之根源。族墓地的不同类型,直到中国近代社会,还在各地区普遍存在过。如果对商、西周墓地作时段性的解析展示,会看到在一片墓地中,先是有几座墓相聚合,埋在一起,形成几个墓组,每个墓组实际上即形成了最初的小墓地,各个小墓地之间,一般都会有相当远的距离。至以后各期墓,会分别向这几个墓组聚合,逐渐扩大了墓组的分布面积。从这种墓地形成的过程中可以判断,早期彼此在空间上有意与其他墓组相隔离的每一墓组与其所在的墓地,即应该是有亲属关系的家族成员的“族墓地”,单纯的墓位聚合过程与聚合状态虽然只是族墓地的表征之一,但无疑是判断族墓地存在的重要依据之一。划分族墓地一定要避免将凡存在于一块较大面积墓地中的墓葬均归为同一族的墓地,上述这种按时段解析墓地形成过程的方式是极为重要的。若干小片的墓地,是否彼此间因有宗族关系而联成一片更大的墓地,从而反映了更高一级的亲属组织的存在,自然要看其他墓葬因素,比如墓葬形制、随葬品的形制、组合及陈放位置,特别是别致的葬俗等。本书初版本中曾对当时所想到的判别所谓族墓地的原则有过表述,并在作殷墟西区墓地分析时,有过探讨。当然,这时的研究只是出于希望充分利用墓地资料解析社会组织的愿望,只是一种初步的尝试,其不严谨、不成功处自然是有的,但或许起到了为其他学者提供借鉴的作用。
近十几年来,安阳殷墟孝民屯墓地、陕西周原遗址的发掘或调查,都揭示出一种类似的情况,研究者称之为“居葬合一”的状态,即墓地往往存在于遗址的旁边,即使像20世纪70年代发掘的“殷墟西区墓地”,其实在其间也分布着若干处居住址及手工业作坊遗址。这说明,当时一般的商人与周人家族的墓地,有一种形式,即将墓地置于离自己族居地不远的地方,正如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在《安阳孝民屯(四)殷商遗存·墓葬》上册(文物出版社,2018年)中所讲“此次孝民屯遗址的发掘情况也证实,这种‘居葬合一’的模式是殷墟时期最主要的聚落形态。”(近期二里头遗址发掘的新资料,也表明在遗址中心区,有墓葬置于居址范围中或邻近处的现象)与这种小面积族墓地对应的很可能正是墓主人生前聚族而居的状态。在当时的都邑中,围绕在宫殿区周围居住的各贵族家族所能占有的居址与属地面积有限,这很可能是将墓葬置于居址中或附近的原因。在非都邑地区则仍会有与居址隔离的较大面积的独立墓地存在。至于在殷墟与周原手工业作坊附近的墓地如确是手工业者的墓地,其是否为族墓地的形式,应该与这些手工业者的身份与其生前是否以族为生产单位并聚族而居有关。
近年来,学者亦提出“超越血缘纽带的地缘性墓地存在”,这自然是有可能的,特别像到了西周时期,像周原地区、丰镐地区,聚居了不同姓族,不同来源的居民,这种状态体现于该区域的墓地中,自然会出现这种所谓“地域性墓地”,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地域性墓地”应是就整个墓地而言,并不能否定其中若干小面积的族墓地的存在,像周原扶风的姚家墓地等则是包含着若干族墓地的较大面积的墓地。因此,“族墓地”是有大小层次之分的。讲“族墓地”不一定皆是指大面积的由数个墓组构成“墓群”的较大面积的形态。完全用“地缘性”来笼统解释商、西周时期的墓地,会忽视其中“族墓地”的存在及其反映的居民社会组织的形态。实际上,可以认为是纯“地缘性”的墓地应主要存在于近现代。
第五个问题,回到本“后记”开始提到的问题,即地缘性社会组织在商、西周时期发展的情况。笔者在本书中曾引用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中有关西周初周人设立“里”的意义,同意他所认为的,设立“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将商人诸宗族加以“里”的地域划分,是周人治理殷遗民的一种手段。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初版本即曾举过大家都知道的西周金文的例子说明,此种“里”之类的地域性组织并非仅设在成周,“这大概是周王朝对所统治地区民众加强控制的一种带普遍性的措施。只是其中当尤以治理殷遗民为重点”,并没有认为只有成周才设有“里”,也不是认为这种措施只专对“殷遗民”。
所谓地域性的社会组织,即以地域来划分居民,以不同层级的地域区划作为居民组织的各级单位,在当时,无论是商人还是周人基本上还是聚族而居(族的大小规模会不同)情况下,应该多数不是自然形成的。统治者人为地以地域为居民组织,无疑是一种进化的行政管理手段,用以抵制与减少被统治者家族组织的存在对国家行政带来的阻力。应该说,在西周时期“里”之类地域性居民组织单位可能已渐渐设置的比较普遍,但“里”在各地区具体的发展过程,以及“里”的大小、有无面积的统一规定,是否已有了如东周文献所见的那种有墙有“里门”的形态等,限于资料,一时似难以讲得很清楚。在西周早期偏晚约昭王时的令方彝、方尊铭文中讲到周公子明保奉王命来到成周,“舍三事令”,“舍四方令”,即施命于王朝内外服诸官,其中内服职官有“里君”。此“里君”显然即是负责管理“里”中居民事务的官员,但听明公施命的“里君”究竟有多少?即使只是指成周的“里君”,光成周的“里”即不会少,总不可能所有“里君”都有资格到王朝听明公训诰,所以此铭文的“里君”也可能是管理所有成周“里君”的总负责人。“里”的设置应比较普遍,除成周外,宜侯夨簋铭文中有“在宜王人十又七里”,史颂诸器铭文中所见苏地有“里”。铭文所见王畿内周原区域内的“里”有大簋中的王赐大的“彫睽里”(是以小贵族“彫睽”私名命名的“里”)与五祀卫鼎中的卫舍给裘卫的“林悽里”(“林悽”则像是地名),这样的“里”未必设在城邑内,似是一种独立的聚落。现所见西周铭文中有关“里”的资料有限,对于“里”在西周时期的王畿及封国内发展的情况,目前还未能有更详细的了解。
有的学者不认为“里”是起源于西周,认为既然周人对殷遗民加以“里”的划分,不排斥商人本来即有类似的地域性行政组织,并因而对商人以族为社会组织单位表示怀疑。我倒是觉得,设“里”有可能是周人在灭商前在关中对已征服的地区所采用过的地域性行政管理手段,在克商后移用到成周及其他占领区。商后期时商人有无“里”,或有无其他地域性行政组织,从理论上讲,也未必没有,但是这也是个需要实证的问题。迄今在殷墟卜辞与商金文中多有称“某邑”的聚落名,其规模有大小之分,只是未必是地域性行政单位的名称。所以商后期王国中的地域性具行政性质的居民组织有否,还需要作深入研究,也可能会有待新资料的发现。亦正囿于资料的不足,本书对商这一时段地域性行政组织的存在与发展情况只能阙如,而暂以西周王朝设“里”,作为探讨早期国家中地域性行政组织的功能与其兴起之原因的资料。
以上所言,是藉本书再版之机缘,将自己在阅读近年来诸家与本书内容相关的论著时所产生的的想法,集中起来拉杂地作一简略的阐述。因学识限制,加之考虑不周,会多有不妥之处,敬请学者们指教。作为初版于三十年前的这本书,今天如仍能在研究角度、研究方法以及某些具体看法上对学术研究起到一点作用,或不当之处可引以为戒鉴,都会使我感到慰藉。
感谢杨博先生惠赐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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