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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棟:敦煌變文字詞釋證二則
在 2009/11/20 8:31:08 发布

敦煌變文字詞釋證二則

 

趙家棟

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

 

對敦煌變文中疑難字詞的考釋,前輩學者已經出了巨大的成績。張湧泉、黃二位先生的《敦煌變文校注》(以下簡稱為《校注》)就是後出轉精的集大成之作。但由於敦煌變文寫卷的文本特性,也還有一些字詞方面的問題尚未得到圓滿的解決。這裏筆者不揣淺陋,試結合佛典及中土傳世文獻用例,並運用傳統訓詁理論和漢字俗字知識,對《校注》中的部分語詞校注及待考詞語作了嘗試性的延證考釋,以就教於大方之家。

 

清(請)託

手提三尺之劍,清(請)託六尺之軀。(《伍子胥變文》1-61

《校注》:徐校:“校以‘清’為‘請’,恐未確。”按:敦煌寫本“請 ”或作簡體,“請”與“清”多相亂,故原校是。“請”為能願動詞,又猶“願”。

按:《校注》釋“請”為“願”,“清(請)託六尺之軀”意同“願託六尺之軀”,但作者忽視了這樣一個問題,從整個句意來看,“手提三尺之劍,清(請)託六尺之軀 ”的主語都應是伍奢,這是兩個並列的分句。如果“請”為“願”義的話,則托“六尺之軀”的人成了伍奢,與文意不符。項楚《選注》云:“原文‘清’疑是‘寄’字音誤。寄託六尺之軀:謂接受先王臨終託孤之重任。”項楚認為“請”為 “寄”之音借是可能的,因為唐五代西北方音中梗攝三四等和齊韻合,如“妻房”作“清房”。而項楚先生釋義為“謂接受先王臨終託孤之重任。”實際上是用“接受”去對譯“寄託”,這顯然是不夠妥當的。

其實此處“清”作“請”是,“請”有“受”義。“請”、“清”為同一小韻,《廣韻·清韻》:“請,受也。”《集韻·清韻》:“請,受言也。”《慧琳音義》卷二十五:“來請眾僧:請字通於三音,若用平聲,受賜也;若用上聲,咨問也;若用去聲,召喚也。”變文寫作“清”正是讀為平聲“請”的音借字,說明這裏的“請”為“受賜”義。 “受賜”的物件既可以指物又可以指言。王筠《說文·言部》句讀:“(請),今俗語之受也。”受言為請,受物為,請與常同源通用。“請”有“受”義,在文獻中亦有用例。《太平廣記》卷一四九《前定錄》:“隨軍十七八年,所請雜俸,月不下二萬。”“請”正好作“受”義解。又卷二四三《王氏見聞錄》: “請喚取龍武軍相戰,不惟勇敢,況且偏請衣糧。”此“偏請”義為多受。王梵志詩一三六首:“得祿奴婢餐,請賜妻兒著。”“請賜”意為“領受俸祿。”“請”、“受”常同義連用為“請受”或“受請”。《太平廣記》卷八三《玄怪錄》:“其中文簿,多所不識,每月亦無請受。”這裏“請受”轉指為名詞指領受的薪俸。北宋·法賢譯《佛說眾許摩訶帝經》卷九:“我以專心備辦食竟,願過我舍而受供養,佛受請已。”(3/959c2)文獻中亦有“請託”、“受託”的用例,《護法論》卷一:“所守如塵俗之匹夫,略無媿恥。公行賄賂,密用請託。劫掠常住,交結權勢,佛法凋喪,大率緣此。”(52/643a)《全唐文》卷十九“睿宗二”:“我國家之受命也,承百王之季,啟三統之元。高祖神堯皇帝膺籙受圖,繼天立極;太宗文皇帝吊人伐罪,南征北怨。是用拯生靈於塗炭,登人物於休和。高宗天皇大帝惟睿作聖,垂衣而理;大聖天后受託從權,當寧而化。”

故上文中的“請託六尺之軀”即為“受託六尺之軀”, 我們也可比照元·岸、寶洲編集《釋氏稽古略》卷三:“且曰:‘吾與諸公披荊棘,從先帝取天下,受託孤之任。’”(49/856a)其中的“受託孤之任”與“請託六尺之軀”皆指接受先王臨終託孤之重任

假食

弟三,自體不淨,為四大變成為假食。《資(智)論》云:“地水火風質,能變成不淨。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潔。”(《維摩詰經經講經文(一)》753-16

《校注》:“為”字原錄漏脫,茲據原卷補。“假”原卷作 “”,即“假”字俗寫,“叚”同“假”。原錄入“改”,蓋誤。佛教謂人之身體由地水火風四大假和合而成。S.3872《維摩詰經經講經文》:“執我身,我眼手,地水火風假合就。”又云:“我等凡夫,內心不淨,雜惡充滿,三十六物,共成此身……假以飲食,以活其命。”此處“假食”云云,似即指此而言。

按:“假”原卷作“”,但“”並非為“叚”字俗寫,亦不同“假”。雖然傳世典籍中“叚”、“假” 常互用,然據筆者對所涉敦煌寫卷考察,未見有“假”字作“叚”。這裏的“”當為“飲”俗寫體之楷化,原卷寫體“”之構件“”應與“”相似,“”為“食()”字草寫,原卷寫體“”之構件“”應與“欠”相似,經籍中“輭”又寫作“”,俗寫作“軟”。《玉篇·車部》:“輭,柔也。軟,俗文。”《集韻 ·獮韻》:“輭,柔也。或從欠。”唐·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十八“所”:“尼展反,《韻詮》雲:‘,轢也。轢音曆。車所踐轢也。’諸史書多音為耎,作柔用,人兗反,今不用此音。《說文》亦雲:‘轢也。從車, 聲。’。經文多從展作輾,非也。輾音展。……並非經意今故不取,宜改為欠也。”又《原本<玉篇>殘卷》“欠部”:“,膚福反,今俗字也。,衣服也。”《字彙·車部》:“,與輭同。楊用修曰,俗作軟,從欠,蓋字之誤。”在敦煌寫卷中“飲”字的構件“欠”亦與“”相似。敦研0323-1)《四分律》:彼諸龍象王來下入池,淨澡浴飲水。其中的“飲”字寫體作“1”,構字部件“欠”字正作 “”。又敦研018《佛說阿難律經》:三者不得飲酒行。敦博072《妙法蓮花經》卷第四:衣服臥具,飲食醫藥。其“飲”之字寫體分別作“2”、“3”,其構件“欠”分別作 “”和“”,皆與“”相似。故“”的寫體與“”相似,即為“飲”字。“假食”應是“飲食”之形訛誤錄。

從佛教思想上看,此處的“假食”也當為“飲食”之誤。變文在“自體不淨,為四大變成為假食”之後引《資(智)論》經文進一步闡釋,依《講經文》上文可知此處的《資(智)論》為姚秦· 鳩摩羅什所譯的《大智度論》,而《大智度論》中正有“四大變為飲食”之說:“不淨觀者,所謂菩薩摩訶薩觀身如草木瓦石無異,是身外四大變為飲食充實內身;堅者是地,濕者是水,熱者是火,動者是風。是四事入內即是身。” (25/404b)其實佛典中關於由地水火風四大變為飲食記述亦有所見: 《思惟略要法》:“不淨觀者,當知此身,生於不淨處在胞胎,還從不淨中出。薄皮之內純是不淨,外有四大變為飲食充實其內。”(15/298b)宋·曇摩蜜多譯《五門禪經要用法》:“既制貪欲餘二自息。不淨觀者,當觀此身。生不淨處在胞胎中。從不淨出薄皮覆之內純不淨,然四大變為飲食充實其內。” (15/332c

要之,將“假食”作為“飲食”之俗寫誤錄看,合於佛教思想,驗之文意,亦為順暢。而《校注》所引的S.3872《維摩詰經經講經文》中的“假合就”和“假以飲食,以活其命”中的“假”都是“借”義,前者是指借“四大”(地水火風)合就成“我身,我眼手”,後者是憑藉日常的飲食以保存性命,《校注》認為“假食”“似即指此而言”當為不確。

 

 

參考文獻:

[1]  張湧泉.敦煌變文校注[M].北京:中華書局,1997.

[2]  .敦煌文選注[M]. 北京:中華書局,2006.

[3]  .敦煌俗字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

[4]  .敦煌语言文字研究[C].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02:2- 34.

 



基金項目本文為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成果之一。湘教通[2004]284號。

1括弧內篇名為《校注》中篇名,“-”前後的數字分別為《校注》中頁數和該頁行數。下同。

2本文中漢譯佛經用例的來源是CBETA電子佛典(大正版)(http://www.cbeta.org)。“/”前面的數字表示冊數 , /”後面的數字表示頁數,“a“表示上欄,“b”表示中欄,“c”表示下欄,下同。

1敦煌寫本字形見黃《敦煌俗字典》第501-502頁,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5年。

2 同上。第502頁。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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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8敦煌變文字詞釋證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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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admin 在 2009/11/20 8:31:49 评价道:第1楼

    本文首發於《敦煌吐魯番研究》2009年第11卷

  • anqing 在 2009/11/20 15:43:51 评价道:第2楼

    “请”释为“受”当可信,但“请託六尺之躯”恐怕与托孤无关,“六尺之躯”,则非童子。句意当谓伍奢身长六尺而已。

  • anqing 在 2009/11/20 15:56:51 评价道:第3楼

    再細讀原文,“請”恐怕不能釋爲“受”,原文是“楚之上相,姓仵(伍)名奢,文武附身,情存社稷。手提三尺之劍,請託六尺之軀。”當指伍奢願託身報國,原釋“願”應該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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