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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国维先生疏证今本竹书宣王元年复田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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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国维先生辑录今本竹书,“一 一 疏 其 所 出”,“是 猶 捕 盜 者 之 獲 得 真 贓” ,而“其 不 見 他 書 者 , 不 過 百 分 之 一 , 又 率 空 洞 無 事 實 , 所 增 加 者 年月 而 已 ”。

现辑出此1%条目,只是单纯表述帝王元年(加干支)即位条皆不录,得36条。

帝 嚳 高 辛 氏
四 十 五 年 , 帝 錫 唐 侯 命 。

帝 堯 陶 唐 氏
十 二 年 , 初 治 兵 。

帝 舜 有 虞 氏
二 十 五 年 , 息 慎 氏 來 朝 貢 弓 矢 。


帝 芬
三 十 六 年 , 作 圜 土 。

帝 孔 甲
九 年 ,。。。。
殷 侯 復 歸 于 商 丘 。

帝 發
十 年 , 五 星 錯 行 , 夜 中 , 星 隕 如 雨 。


太 戊
十 一 年 , 命 巫 咸 禱 于 山 川 。
四 十 六 年 , 大 有 年 。
五 十 八 年 , 城 蒲 姑 。
六 十 一 年 , 東 九 夷 來 賓 。

祖 乙
八 年 , 城 庇 。
十 五 年 , 命 邠 侯 高 圉 。

盤 庚
十 五 年 , 營 殷 邑 。
十 九 年 , 命 邠 侯 亞 圉 。

武 乙
二 十 一 年 , 周 公 亶 父 薨 。


成 王
十 三 年 , 王 師 會 齊 侯 、 魯 侯 伐 戎 。
十 四 年
冬 , 洛 邑 告 成 。
二 十 四 年 , 於 越 來 賓 。
二 十 五 年 ,
冬 十 月 , 歸 自 東 都 , 大 事 于 太 廟 。

康 王
三 年 , 定 樂 歌 。
吉 禘 于 先 王 。
十 二 年
秋 , 毛 懿 公 薨 。
十 六 年 , 錫 齊 侯 伋 命 。
二 十 四 年 , 召 康 公 薨 。

穆 王
十 一 年 , 王 命 卿 士 祭 公 謀 父 。
十 八 年 春 正 月 , 王 居 祇 宮 , 諸 侯 來 朝 。
三 十 五 年 , 荊 人 入 徐 , 毛 伯 遷 帥 師 敗 荊 人 于 泲 。

懿 王
二 十 一 年 , 虢 公 帥 師 北 伐 犬 戎 , 敗 逋 。
懿 王 之 世 , 興 起 無 節 , 號 令 不 時 , 挈 壺 氏 不 能 共 其 職, 於 是 諸 侯 攜 德 。

孝 王
五 年 , 西 戎 來 獻 馬 。

厲 王
元 年
楚 人 來 獻 龜 貝 。
十 四 年 , 玁 狁 侵 宗 周 西 鄙 。
召 穆 公 帥 師 追 荊 蠻 , 至 于 洛 。

大 旱 既 久 , 廬 舍 俱 焚 , 會 汾 王 崩 , 卜 于 大 陽 , 兆 曰 厲王 為 祟 。 周 公 、 召 公
乃 立 太 子 靖 , 共 和 遂 歸 國 。 和 有 至德 , 尊 之 不 喜 , 廢 之 不 怒 , 逍 遙 得 志 于
共 山 之 首 。

宣 王
元 年
復 田 賦 。

幽 王
二 年
初 增 賦 。

平 王
三 年 , 齊 人 滅 祝 。


今本竹书其他条目皆得出处,表明其为史实殆无疑义(发生时间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证),所疑者盖其非出于竹书者也。

这些条目涉及祀或戎,及相关重大内政,意义并非如王国维先生所言皆“空 洞 無 事 實”,需要进一步加以考察。

这些未得出处的条目可能原出处已不复见于王国维先生之时,故未能考其来源。或者这些条目本即为残缺竹书所载,而为编辑者所存,流传至今。

考宣王元年复田赋条,考西周初年之井田制,有公田私田之分,却并无田赋之说,而复字何谓?

此字表明,宣王之前曾有重大土地制度的变革,也即在王室公田之外,另对私田收以田赋。而对此重大变故,史无明文。如果此条系伪造,即为征田赋即可,何必用一复字?

而考之前,确有“历始革典”之说,西周王室因财政困乏而趋于衰退,收私田之赋正是一立竿见影的解决措施,这也为后来各诸侯国的历史所证明(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后果,周王室因其为政治经济中心,而得以先行一步)。然而,这一举措对全体国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打击,对于国人的不满,年轻的历王锐意改革,却缺乏政治经验,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弹压[按:依今本,厉王11岁即位,8年(19岁)(也许当年或此前一年亲政收田赋)初监谤,12年(23岁)王亡奔彘(司马迁的史记将其记为共和元年),26年(37岁)陟于彘],最终受此政策打击的王公贵族高层利用激起的民变赶走历王,是为共和之始,这也是数千年历史的一个转折点,平民阶层作为政治主导力量进入历史舞台,而这一点,是现代政治的重要特征。

共和14年,历王去世,宣王即位,面对日益窘困的时局,重新收取田赋也就成为必然,这也是后来诸侯国的历史所走得道路,当年鲁国季氏欲征田赋,问于孔子:“子为国老,待子而行,若之何子之不言也?”孔子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従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度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

周公之典即为有公田私田之分的井田制,历王时,对私田收田赋而终失国,至宣王元年,“复田赋”,不过,两者之间恐怕还是有重大区别,比如是否有对上层王公贵族私田区分的政策等。今本竹书载”幽王二年,初 增 賦”(此条王国维先生亦未注其所出)。原来孔子之言不仅仅是
发表于 2009-5-13 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伯歸衛, 宣王11年死亂, 如何消遙得志?

先生可一觀兮甲盤銘

所謂井田只是誤解, 井田的意思其實是田刑,也就是租佃土地的罰則

宣王時外族入居, 耕種王田, 還要繳錢的, 如此, 往前看懿王時分土地給臣下,

其實就是賞賜這個臣下有坐地收租的權利

 

 

发表于 2009-5-18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新来乍到,纯是学徒!然我不认为今本王国维先生未得出处的条目就是残缺竹书所载!或有部分条目为残缺竹书所

有,但亦需慎辩!

如商太戊,原注<竹书>作"太宗",而今本以为中宗,而<书.无逸>:"肆中宗之享国,七十有五年",而据古本可知中宗为祖乙,因

此太戊在位不得有七十五年,但今本之"六十一年,東九夷來賓 "一条明显是以太戊在位七十五年而为之!

又如"祖乙十五年,命邠侯高圉"与"盘庚十九年,命邠侯亞圉"这两条,据文献可知高圉和亚圉为父子,而以今本年代,

"祖乙十五年,命邠侯高圉"下据"盘庚十九年,命邠侯亞圉"有祖乙后四年,祖辛十四年,开甲五年,祖丁九年,南庚六年,

阳甲四年,至盘庚十九年计有六十一年,而所谓"命邠侯"则是即位而得到商王认可,那么就是说高圉至少在位六十一年,

如果以古本祖乙为中宗在位七十五年计,则高圉更高达117年之久,明显之误可证不应是古本残文!

举上二例,余未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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