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昔叚中於河以有易有易伓氒辠無 迺追中於河(簡八)
《釋文》:“ ”,即“微”,商先公上甲微。“叚”,即“假”。“河”,河伯。“”,即“復”,報復。“伓”,即“倍”字,讀為“服”。“辠”,“罪”字古體。“ ”,讀為“害”。“追”,讀為“歸”。釋讀為:昔微假中於河,以復有易,有易服厥罪。微無害,迺歸中於河。
案:“假”當讀為“加”。《論語·述而》:“加我數年。”《史記·孔子世家》“加”作“假”。《左传·桓公元年·經》:“鄭伯以璧假許田。”《公羊傳》、《穀梁傳》經同。《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假”作“加”。
《字彙·力部》:“加,施也。”《呂氏春秋·孝行》:“光耀加於百姓。”高诱注:“加,施也。”又《當賞》:“人臣亦無道知主,人臣以賞罰爵祿之所加知主。主之賞罰爵祿之所加者宜,則親疏遠近賢不肖皆盡其力而以為用矣。”高诱注:“加,施也。”《汉书·成帝纪》:“﹝朕﹞過聽將作大匠萬年言昌陵三年可成。作治五年,中陵、司馬殿門尚未加功。”颜师古注:“時皆未作之,故曰尚未加功。”《素问·氣穴論》“上肩加天突”张志聪《集注》引张兆璜曰:“而曰加者,謂陽加于陰,有陽施陰受之義也。”《老子》第六十二章:“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孟子·盡心上》:“古之人得志,澤加於民;不得志,修身見於世。”《墨子·尚同中》:“此語古者國君諸侯之以春秋來朝聘天子之廷,受天子之嚴教,退而治國,政之所加,莫敢不賓。”《管子·明法解》:“故明主之治也,明分職而課功勞,有功者賞,亂法者誅。誅賞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韓非子·喻老》:“昔者紂為象箸,而箕子怖:以為象箸必不加於土鉶,必將犀玉之杯,象箸玉杯,必不羹菽藿,則必旄象豹胎;旄象豹胎,必不衣短褐而食於茅屋之下,則錦衣九重,廣室高臺。”這些都是“加”有“施”義之證。
而“河”當指河內,也就是黄河以北的地区。《論語·微子》:“鼓方叔入於河。”何晏《集解》引包咸曰:“入謂居其河內。”《山海經·大荒東經》:“有困民國,勾姓而食。有人曰王亥,兩手操鳥,方食其頭。王亥託于有易、河伯僕牛。有易殺王亥,取僕牛。河念有易,有易潛出,為國于獸,方食之,名曰搖民。帝舜生戲,戲生搖民。”郭璞《注》:“河伯、僕牛皆人姓名。託,寄也。見《汲郡竹書》。”“《竹書》曰:殷王子亥賓于有易而滛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于河伯,以伐有易,滅之,遂殺其君綿臣也。”“言有易本與河伯友善,上甲微,殷之賢王,假師以義伐罪,故河伯不得不助滅之。暨而哀念有易,使得潛化而出,化為揺民國。”[1]顧炎武《日知錄·河伯》:“河伯者,國居河上而命之爲伯,如文王之爲西伯。”[2]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王恒》:“﹝《天問》﹞又云: ‘昬微遵跡,有狄不寧。’昬微即上甲微,有狄亦即有易也。古狄、易二字同音,故互相通假……其國當在大河之北,或在易水左右。”[3]
由此可知,“假中於河”即“加中於河”,也就是“施中於河”、“用中於河”,在河內施行中道。
“追”,簡文原从“𠂤”从“止”。疑讀為“敦”。《文選·枚乘〈七發〉》:“窮曲隨隈,踰岸出追。”李善注:“追,亦堆字。今爲追,古字假借之也。”堆,亦作“垖”。亦作“塠”。《詩·大雅·棫樸》:“追琢其章,金玉其相。”毛傳:“追,彫也。金曰彫,玉曰琢。”《詩·周頌·有客》:“有萋有且,敦琢其旅。”鄭玄箋:“又選擇衆臣卿大夫之賢者與之朝王,言敦琢者,以賢美之,故玉言之。”孔穎達疏:“敦琢,治玉之名。人而言敦琢,故爲選擇。”馬瑞辰通釋:“敦與彫雙聲,敦即彫字之假借字,亦作雕。”陳奐《傳疏》:“‘追琢’,《有客》作‘敦琢’。追、敦,皆假借字。”《爾雅·釋丘》“丘一成為敦丘”郝懿行《義疏》:“敦之為言堆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攴部》:“敦,叚借為。”《詩·邶風·北門》:“王事敦我。”唐本《玉篇·言部》引“敦”作“”。《广雅·釋詁四》“搥,擿也”王念孫《疏證》:“《邶風·北門》篇‘王事敦我’鄭箋云:‘敦猶投擲也。敦與搥同。’”《詩·小雅·采芑》:“戎車嘽嘽,嘽嘽焞焞,如霆如雷。”《漢書·韋玄成傳》引“焞焞”作“推推”。《論語·顏淵》:“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後漢書·杨震傳》、《魏志·司馬芝傳》引“孰”作“誰”。“追”為微部端母,“敦”為文部端母,古音相近,故能互用。
“敦”有崇尚、注重義。《左傳·僖公二十七年》:“説禮、樂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