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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秦簡校讀《說文》札記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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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西风 于 2018-4-26 20:09 编辑

據秦簡校讀《說文》札記一則

 

大徐本《說文·女部》:“姘,除也。《漢律》:齊人予妻婢姦曰姘。从女、幷聲。普耕切。”

小徐本:“除也。從女,并聲。《漢律》曰:‘齊人與妻婢姦曰姘。’披彭反。”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漢律》:‘齊民與妻婢姦曰姘。’此別一義也。‘民’各本作‘人’,今正。高注《淮南》曰:齊民,凡人齊於民也。禮,士有妾,庶人不得有妾。故平等之民與妻婢私合名之曰姘,有罰。此姘取合幷之義。”

段氏認為“齊人”本當作“齊民”,就是指平民百姓,“人”字或許是唐人避諱所改。

桂馥《義證》:“《漢律》‘齊人予妻婢姦曰姘’者,‘齊’當爲‘齋’,謂齋日不近女。《廣韻》:‘齋與女交,罰金四兩曰姘。’《蒼頡篇》:‘男女私合曰姘。’”

桂氏則認為這裡的“齊”應讀為“齋”,謂齋戒期間不近女。

王筠《說文句讀》從桂氏說,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從段氏說。[1]

《說文》所引的這條《漢律》到底該如何解讀?單獨來看,段桂兩家所言皆有道理,似乎難分軒輊。

然而,最新出版的《嶽麓秦簡》則提供了解決這一問題的線索。

《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簡307

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𨶅(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并□,皆棄市。[2]

    陳偉先生已指出,這裏的“并”應讀爲“姘”。他將這段文字校訂爲:

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𨶅(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幷(姘)【者】,皆弃市。

並且說:

《説文》:“齋,戒絜也。”因而禁絕性事。幷,讀爲姘。《説文》“姘”字引《漢律》:“齊人與妻婢姦曰姘。”者,可據字形輪廓及文意推定。 [3]

我們認為,陳先生的解讀基本是可信的。此外,這段材料恰好可以用來校讀《說文》。通過比對分析,我們認為桂馥的解釋很可能是正確的。《說文》所引的這條《漢律》原本大概是:“齊(齋),與妻、婢姦曰姘。”今傳本的“人”字可能是衍文。



[1] 以上皆引自《說文解字詁林》12260-12261頁。

[2] 《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第200頁。

[3]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二),簡帛網,20183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1

发表于 2018-5-1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漢律》:“齊人予(與)妻婢姦曰姘。”《玉篇》、《集韻》引都作“齊人”,此當是指齊方言。嶽麓(五)說的是另一回事,指齋中的特殊情況。漢律,與妻婢通姦都有罪。《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元鼎二年,侯頗坐尚公主,與父御婢姦罪自殺,國除。”又《夏侯嬰傳》:“子侯頗尚平陽公主。立十九歲,元鼎二年,坐與父御婢姦罪,自殺,國除。”《漢書•高五王傳》:“五鳳中,青州刺史奏終古使所愛奴與八子及諸御婢姦,終古或參與被席。”又《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孝坐與王御婢姦……皆棄市。”又“太子知王常欲廢己而立孝,乃謂王曰:‘孝與王御者姦,無采,與奴姦。”《漢紀》卷25:“乃令人誣告商與父侍婢姦。”
发表于 2018-5-2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秦代要求男女關係是“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會稽刻石》)。不過蕭先生指出的這些例證,都是“御婢”,根據史學界現在的看法“御婢”地位較為特殊,雖為奴婢,但實質上是夫妻關係,因此作為兒子姦淫父親的“御婢”相當於姦淫後母,屬於十惡不赦的“禽獸行”,故而採取極刑。回過頭來看說文《漢律》:“齊人予妻婢姦曰姘。”,一般將“齊人”當齊地,或是“齊民”,懷疑大家這裏都想多了“齊人”就是“同人”,齊訓為同,指同他人的妻子、奴婢姦淫叫“姘”。換言之不是與已婚女性或有主奴關係的奴婢的姦淫不稱為“姘”,法律界定非常明確,好像今天還是這個意思。
发表于 2018-7-8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shenhao19 发表于 2018-5-28 16:15
秦代要求男女關係是“防% ...

或齐人实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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