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若蝶之慕 于 2016-3-11 19:06 编辑
【原文】簡9+簡10:凡良吏明法律令,事無不能殹,有廉絜敦愨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而惡與人辨治,是以不爭書。
【補注】
(一)“事無不能”當讀為“吏無不能”
簡牍中古文“事”常與“吏”相混淆,如睡虎地秦簡《倉律》“名吏(事)邑里”,《封診式》“名吏(事)里”;里耶秦簡中8-136+8-144“名吏(事)”,8-1090、8-1438“名吏(事)縣”,8-198+8-213+8-2013“名吏(事)里”。《說文》“事”作,又說“”为古文事。注“叓,《玉篇》古文事字。”現藏于美國的西周早期青銅器“令方彜”,其銘文中“三事四方”之“事”作,與《說文》、《玉篇》等文獻的記載相吻合。《語書》“事無不能”之“事”原文作,“良吏”之“吏” 原文作,二者極為相似,古文中“事”與“吏”本就同一字。《說文》“吏”本作“叓”。睡虎地秦簡中“事”也有作與《說文》同者,如日书甲一三○背作、日书甲一三○背作。漢初簡牍中所見“事”皆同《說文》,也有一些已接近漢隸,如《馬王堆簡帛文字編》中《老甲》○五三作、《陰甲》○二一作、《陰乙》○八九作,《銀雀山漢簡文字編》也是如此。可知秦以後“事”與“吏”二字在書寫上的分化已明。
從語法上看,“事無不能”當為動賓關系,故當讀為“吏無不能”更符合文意。《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是為長吏。”顔師古注:“吏,理也,主理其縣內也。”《尚書孔安國傳》:“居位理事,必任能事。”可知“吏無不能”即“理無不能”。
“無不能”意為“沒有不能”。《論衡•程材篇》:“齊部世刺繡,恒女無不能;襄邑俗織錦,鈍婦無不巧。”故“理無不能”即“理事沒有不能”。換句話說,就是“良吏善于理事”。整理者理解為“沒有不能辦理的事務”,事實上就是將“事”解釋為“理事”之意。
(二)“以”讀為“與”
原文“以”字無注。“以”當讀為“與”,其意為“授予”。古文“以”、“與”聲相通,故二者當為通假字。《禮記·燕禮》:“以我安。”注:“猶與也。”《魏書•李順傳》:“此年行師,當克以不?”韓愈《剝啄行》:“凡今之人,急名以官。”注:“韓文與多作以。”故“以一曹事”即“與一曹事”,意為“授予一曹之事”。
(三)“不足獨治”意為“不致于獨治”
整理者認為“不足獨治,不可獨斷專行。”“獨治”當為“專治”之意,文獻也多為此意。《墨子·尚同篇》:“天子以其知力為未足獨治天下,是以選擇其次立為三公。”《漢書·五行志》:“是時女主獨治,諸呂相王。”《說苑·奉使篇》:“王曰:‘寡人國小以狹,民弱臣少,寡人獨治之,安所用賢人辯士乎?’”應劭《風俗通義》引孝經曰:“聖不獨立,智不獨治。”
古文“不足”可解釋為“不致于”。《漢書•外戚傳》:“太子小,而傅太后抱養之,今至太子家,以乳母恩耳,不足有所妨。”如此,“以一曹事不足獨治”即“授予一曹之事不致于專治”。
(四)“惡與人辨治”當讀為“惡豫人辨治”
整理小組认为“辨,讀為別。辨治,分治,與上文獨治意近。”陳偉先生認為“辨治”读为“辨辭”,大概就是爭辯的意思。此二者皆有誤。“辨治”當即《蒼颉篇》所載“計會辯治”之“辯治”。居延漢簡《蒼颉篇》EPT50:1A、玉門花海漢簡《蒼颉篇》B皆有“計會辯治”。《說文》:“辯,治也。”段玉裁注:“治者,理也。俗多與辨不別。辨者,判也。”又:“辨,判也。”段玉裁注:“《小宰》‘傅別’,故書作‘傅辨’。《朝士》‘判書’,故書‘判’為‘辨’。《大鄭》‘辨’讀為‘別’,古‘辨’、‘判’、‘別’三字義同也。‘辧’,從刀,俗作‘辨’,為‘辨別’字,符蹇切。別作從力之‘辦’,為‘幹辦’字,蒲莧切。古‘辧別’、‘幹辧’無二義,亦無二形二音也。”可知“辨治”即“辯治”,也可作“辦治”,又讀作“治辦”。《漢書•酷吏傳》:“賞四子皆至郡守,長子立為京兆尹,皆尚威嚴,有治辦名。”韓愈《唐故河南令張君墓志銘》:“縣令丞尉威如嚴京兆,事以辦治。”《新唐書·李元紘傳》:“改好畤令,遷潤州司馬,以辦治得名。”
《周禮•天官•序》“司書”鄭玄注:“主計會之簿書。”可知“計會”是以“簿書”為主。故《通典•食貨一》:“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為隱覈,隱覈在乎權宜,權宜凭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衆功,藉衆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可知欲治“簿書”者必判其書而取為信。故《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鄭玄注:“判,分半而合者,故書判為辨。”故“辨治”即“判書治事”。
“與人”意为“干豫他人”。《集韻》:“與,羊茹切,音豫。參與也。《正韻》干也。”《中庸》:“夫婦之愚,可以與知焉。”《漢書•淮南王傳》:“皇帝不使吏與其間。”顔師古注:“與讀曰豫,謂不令吏干豫治其事。”又:“相欲委下吏,無與其禍,不可得也。”颜師古注:“言諸侯王之相欲委罪於在下小吏,而身不干豫之,不可得也。與讀曰豫。”可知“惡與人辨治”即“不願干豫他人判書治事”。“良吏”不插手他人判書治事,因而就不會出現“專治”。
“是以”意為“所以”,表示與前文存在因果關系。干豫他人判書就會發生爭辨,故曰“爭書”。反之,就是所謂“不爭書”。《莊子•齊物論》:“有競有爭”。其注:“對辨曰爭。”可知“不爭書”就是“不願干豫他人判書”的結果。
【譯文】
凡是良吏都通曉法律令,善于理事也,有廉潔、敦厚、誠實而喜好輔助上級;授予一曹之事不致于專治也,所以有公正無私之心又能端正自己,而且不願干豫他人判書治事,所以才不會因判書而發生爭辨。
【原文】
簡10+簡11+簡12:惡吏不明法律令,不智事,不廉絜,毋以佐上;緰隨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輕惡言而易病人,毋公端之心,而有冒柢之治,是以善斥事,喜爭書。
【補注】
(一)不知事
整理者讀“智”為“知”無誤,但將“不知事”理解為“不通習事務”則不妥。古文中“知事”即“通曉事理”。《荀子•大略篇》:“主道知人,臣道知事。”但“惡吏”並非“不通曉事理”,而是“選擇性作為”。《管子•戒篇》:“於國有所不知政,於家有所不知事,必則朋乎。”尹知章注:“若皆知之,則事鍾於己,將不勝任而敗。朋能有所不知,故可以移政。”可知“不知事”即“不辦事”。
(二)冒牴之治
整理者釋為“冒柢”而讀為“冒抵”,釋文有誤而讀字無誤,陳偉先生改為“冒抵之辭”也不妥。“柢”原文作,當為“從牛氐聲”。《說文》“柢”作,“牴”作。古文未見“柢”與“抵”為通假字,而“牴”與“抵”文獻多為通假字。《玉篇》:“或作觝。”《韻會》:“通作抵、邸、氐。”《玉篇》:“角牴,雜技樂也。”《漢書•武帝紀》作“角抵”,《文選》張衡《西京賦》、潘嶽《西征賦》皆作“角觝”,可知原文当釋為“冒牴”而讀為“冒抵”。“冒”即“蒙蔽”。《說文》:“蒙而前也。”段玉裁注:“冃目者,若無所見也。”《漢書•食貨志》:“廉恥相冒。”顔師古注:“冒,蒙也。”“抵”即“抵触”。《說文》:“擠也。”段玉裁注:“排而相歫也。”“抵触”又作“觝触”。《急就篇》:“讒谀爭語相觝触。”顔師古注:“有爭語者,常相觝距而擊触也。”可知“冒抵”即“蒙蔽、抵触”,故後文言“移書曹,曹莫受,府令曹畫之”。
(三)善斥事
“斥”原文作,当释为,俗作斥。《玉篇》:“指也。”“斥事”即“指事”。《禮記·曲禮》:“六十曰耆,指使。”《釋名》:“六十曰耆。耆,指也,不從力役,指事使人也。”可知“善斥事”即“好指使他人”。
【譯文】
惡吏不通曉法律令,不辦事,不廉潔,沒有輔助的可取之處;苟且懶惰,遇事推脫,搬弄是非,不知廉恥,口出惡言而輕易傷人,沒有公正之心,而在治事中蒙蔽、抵触他人,所以好指使他人,喜歡在判書中與人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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