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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字综合] 《说文》段注的一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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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qinmin 于 2013-9-12 12:32 编辑

段注对“名”的注释有明显错误,这个错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清代学术的一种倾向。

 

【说文】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

 

段注: 祭统》曰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此许所本也。《周礼小祝》故书作铭今书或作名。《士丧礼》古文作铭。今文皆为名。按:死者之铭,以缁长半幅,緽末长终幅,广三寸,书名于末曰:某氏某之柩,此正所谓自名。其作器刻铭,亦谓称扬其先祖之德,着己名于下。皆只云名已足,不必加金旁。故许君于金部不录铭字。从《周官》今书,《礼》今文也。许意凡经传铭字皆当作名矣。郑君注经乃释铭为刻。刘熙乃云:铭,名也。记名其功也。吕忱乃云:铭,题勒也。不用许说。

 

    “名”是先秦一个常用字,根据字形结构很容易得出:“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名,自命也。

 

     段注仅仅根据“名,自命也。”和“铭者,自名也。”的相似性,就肯定地得出结论:“此许所本也”。然后再根据结论写出一系列的考据。再得出结论:“不用许说”。在逻辑上,明显是循环论证。

 

     “名”和“铭”在使用上相去甚远,“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常用字,也是一个哲学概念,在经传中大量使用,出现的时间应该早于“铭”。许对这种最基础的字的解释应该非常谨慎。段根据“名,自命也。”和“铭者,自名也。”的相似性,就肯定地得出结论:“此许所本也”。显然过于草率。更草率的是根据这个结论再去发挥。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inmin 于 2013-9-18 19:55 编辑

段注对“恒”的注释也有问题。

 

【说文】恒,常也。从心从舟,在二之间上下。心以舟施,恒也。古文恒从月。《诗》曰:“如月之恒。”

 

段注:常当作长。古长久字只作长,浅人稍稍分别,乃或借下帬之常为之。故至《集韵》乃有一曰“久也”之训。而篇、韵皆无之。此俗字之不可不正者也。时之长与尺寸之长,非有二义。

 

搞不清楚段是怎么想的,怎么会吧“恒”狭义地理解为“时之长”,把“常”理解为“尺寸之长”,然后再把它们进行比较。明明这里的“常”是“下帬之常”的引申义“经常”之常。“恒”也不是时间之长,从字形上看,舟在二之间循环往复,指恒常的变化。《诗》曰:“如月之恒。”后一句是“如日之升”,日升和月的盈亏都是恒常的变化。怎么会想到“时之长”?“常”在先秦是一个常用字,基本上都是“经常”之义,在这里这么会理解为“下帬之常”?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段还说别人是“浅人”,“此俗字之不可不正者也”。难道这就是清代人“严谨”的治学态度?这么简单,段又言之凿凿,我都怀疑是不是自己搞错了。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qinmin 于 2013-9-18 21:03 编辑

《尔雅·释诂》恒,常也。

《尚书·汤诰》:若有恒性。(孔安国:顺人有常之性。)

可见恒训为常,很常见。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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