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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思古

姜广辉吁请网友子居现身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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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扣分是以示惩戒,扣分又不是禁言,以为大家分不清么?

而且,你在复旦发帖,在先秦史研究室论坛发帖,在先秦史论坛发帖,俺也只不过在先秦史研究室论坛一个地方扣了你的分吧?

网络这么大,俺可没想过能一手遮天,什么叫封杀,又什么叫滥用职权呢?

发表于 2009-5-8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思古:

 姜先生居然还希望与你能讨一个公道,看来老先生太迂了。

還是直接把信件公布了吧。公道不公道,到時就知道。如果信件的確可以證明子居是錯的,那直接可以把他砸死了,還在這打口水仗幹嘛啊?

发表于 2009-5-8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得看姜先生什么态度了。
如果姜先生坚持要对簿公堂,那么这些信件作为重要证据应该是不能提前公开的,只能在法庭上做呈堂证供。所以想在网络上提前看到这些信件的想法恐怕不好实现。
发表于 2009-5-8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这好像是在说,一旦公开了,信件内容就会不一样了似的
发表于 2009-5-8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公開,那么何必之前又要子居私下去郵箱看啊。如果一開始他就把信件公開,事情早就解決了。
发表于 2009-5-8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让子居去邮箱里看,那么邮箱里就该有吧?子居去看看,拿出来公开了不就得了?何必费这么大劲?
发表于 2009-5-8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北游:
如果是让子居去邮箱里看,那么邮箱里就该有吧?子居去看看,拿出来公开了不就得了?何必费这么大劲?

这是装看不见帖子啊

发表于 2009-5-8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北游先生,您所建议的取证方式是非常危险的。

举证的时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告方举证,另一种是公方取证。如果让子居先生自己去看邮箱,则成为对方取证。在这种情况下,万一证据有损坏,则取证者无法辩清,而且举证者也无法辩清。

[此主题已被 一碗水 在 2009-5-7 17:18:21 编辑过]

发表于 2009-5-8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也!这一点我可真没想到,惭愧!

佩服子居先生高明了!

发表于 2009-5-8 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举个例子,如果甲方说有电子邮件的证据可以证明乙方有诽谤的嫌疑。乙方进入甲方邮箱查阅。一旦乙方未能在甲方邮箱中检索到相关证据,则可能性有两种:

1、甲方原本没有。

2、乙方删除了邮件。

这样根本没法判定孰是孰非。

而且,电子资料的取证比纸本资料复杂,最最正规的取证需要联系相关邮箱服务商进行取证。服务商还要提供网络传输记录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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