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西风 于 2018-4-26 20:09 编辑
據秦簡校讀《說文》札記一則
大徐本《說文·女部》:“姘,除也。《漢律》:齊人予妻婢姦曰姘。从女、幷聲。普耕切。”
小徐本:“除也。從女,并聲。《漢律》曰:‘齊人與妻婢姦曰姘。’披彭反。”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漢律》:‘齊民與妻婢姦曰姘。’此別一義也。‘民’各本作‘人’,今正。高注《淮南》曰:齊民,凡人齊於民也。禮,士有妾,庶人不得有妾。故平等之民與妻婢私合名之曰姘,有罰。此姘取合幷之義。”
段氏認為“齊人”本當作“齊民”,就是指平民百姓,“人”字或許是唐人避諱所改。
桂馥《義證》:“《漢律》‘齊人予妻婢姦曰姘’者,‘齊’當爲‘齋’,謂齋日不近女。《廣韻》:‘齋與女交,罰金四兩曰姘。’《蒼頡篇》:‘男女私合曰姘。’”
桂氏則認為這裡的“齊”應讀為“齋”,謂齋戒期間不近女。
王筠《說文句讀》從桂氏說,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從段氏說。[1]
《說文》所引的這條《漢律》到底該如何解讀?單獨來看,段桂兩家所言皆有道理,似乎難分軒輊。
然而,最新出版的《嶽麓秦簡》則提供了解決這一問題的線索。
《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簡307:
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𨶅(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并□,皆棄市。[2]
陳偉先生已指出,這裏的“并”應讀爲“姘”。他將這段文字校訂爲:
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𨶅(闋)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幷(姘)【者】,皆弃市。
並且說:
《説文》:“齋,戒絜也。”因而禁絕性事。幷,讀爲姘。《説文》“姘”字引《漢律》:“齊人與妻婢姦曰姘。”者,可據字形輪廓及文意推定。 [3]
我們認為,陳先生的解讀基本是可信的。此外,這段材料恰好可以用來校讀《說文》。通過比對分析,我們認為桂馥的解釋很可能是正確的。《說文》所引的這條《漢律》原本大概是:“齊(齋),與妻、婢姦曰姘。”今傳本的“人”字可能是衍文。
[1] 以上皆引自《說文解字詁林》12260-12261頁。
[3]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二),簡帛網,2018年3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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