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理解上面这些认识,有必要说说所谓“观念形态”和为什么甲骨文(初期)是观念形态文字。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观念形态“乙”。
《说文解字》释乙:象春艸木冤曲而出,陰气尚彊,其出乙乙也。與丨同意。乙承甲,象人頸。又《爾雅·釋魚》魚腸謂之乙。又甲骨文水从乙。
上面就有四种事物与“乙”相关:1,草木;2,人颈;3,鱼肠;4,水体。这说明“乙”形不是对单独事物描绘或专有的形象的拟构或象形。而是某类事物共有的本质特征,即具有类属观念的形态表达。即勇者所谓的观念形态。
乙形态要表达的观念是:具有曲折(柔软)可延长伸展类事物的观念。许慎强调其“与丨同意”,说明丨也是可延长伸展类事物,差别只是“丨是(上下)直引形式的”。
只有如此去理解甲骨文字形的构成,我们才能够真正了解和认识字形的本义音源。
如甲骨文人,从乙从/会意,壬(“工”形)声。乙形态的柔曲类属观念在构成中即身体观念,/形态的倾斜支出类属观念在构成中即上肢观念。其构成与(“工”形)壬同意,这种与语音观念的对应,才使得甲骨文人字形能够成为表达语音义(观念)的字(形态)。
甲骨文水从乙(柔曲延伸观念)从“数点”(微小汇聚观念)会意,“数点”(韋)声。
注:关于音源,只是提供一种可能,并非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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