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蘭先生曾根據「蔑」甲骨文作、金文作,說「蔑」從「」。(唐蘭:〈「蔑曆」新詁〉,《文物》1979年第5期,頁36-38),頁226-227。)李家浩先生贊同其說,並指出趩簋作(《金文編》,頁260),其「」旁所從「冖」,即「人」形。(李家浩:〈關於郭店竹書《六德》「仁類而速」一段文字的釋讀〉《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頁43)。《清華三‧良臣》簡10「蔑明」的「蔑」作,便是从「」,「丯」聲,讀為「蔑」。(參拙文:〈初讀清華三《周公之琴舞》、《良臣》、《祝辭》札記〉,簡帛網,2013.01.18)。《繫年》第九章簡51「左行(-蔑)」的「/」字作,亦見簡54作,字形實不从「蔑」而从「」,可以比對《繫年》第二十三章簡130-131「奠(鄭)(師)逃【一三〇】內(入)於(蔑)」的「」作。《曹沫之陳》簡13「蔑」作、簡20作,可以隸定為「」(參《上博一~五文字編》頁178),便是將「(蔑)」的「戈」旁替換為「攴」。「」的寫法是將「」的「人」形加以改造為「勿」,陳斯鵬先生以為這是變形音化的現象,「蔑」、「勿」均為明母字,韻部為月、物旁轉,其說可從(見氏著:《簡帛文獻與文學考論》,中山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頁95)。與「」寫法相同者還見於《繫年》第二十三章簡131「楚(師)回(圍)之於(蔑)」的「」作,也應該隸定為「」。、、的「勿」旁所从的「刀」的右豎筆往外撇,比較特別,但與、比對後,還是應該从「勿」。如同「咠」字(《魯穆公問子思》簡2),亦作(《清華三‧周公之琴舞》11),後者的「耳」旁右豎筆亦往外撇可以比對。此外,《曾侯》71「□尹△馭車」,其中「△」作:
《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摹作:
此字整理者隸定作「」,諸家皆同此說,參看《楚文字編》頁472、《十四種》頁346。此說有誤,比對、來看,《曾侯》的「△」顯然就是「/」。要說明的是,如果上舉摹本正確的話,則《曾侯》此字應該分析為从「」,「勿」聲。其造字原理與《清華三‧良臣》簡10「蔑」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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