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秦代私人奴隶称谓的变化问题。陈伟先生曾发表了《从“臣妾”、“奴妾”到“奴婢”》一文,对秦代所涉及私人奴隶中“臣妾”、“奴妾”、“奴婢”作了分析和考证,提出了秦始皇之世实行了“从臣妾、奴妾”到奴婢”的转变。这一考证基本符合了历史事实。
秦国私人奴隶中的“臣妾”,实际上与商鞅变法密不可分。它是商鞅耕战体系与军功授爵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配套措施之一。《史记•商君传》说:“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这说明当时的秦国规定了私人拥有奴隶“臣妾”的数量和标准,而且是作为一个家庭所处社会等级的象征。《商君传》又说:“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可知,在当时的秦国即使是富有之家也不能随便拥有私人奴隶“臣妾”。在这样的背景下,“臣妾”作为私人财产,是不可能存在买卖等流通行为,只能通过子孙继承或作为女子嫁妆等方式过给下一代。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有“賸(媵)臣妾”的记载。由此可知,当时的私人奴隶“臣妾”,其主要来源应该是由国家所掌控和赏赐。《商君书•境内篇》说:“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又说:“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实际上,这是说作为罪人的“隶臣妾”及所赐的“虏”成为了私人奴隶“臣妾”。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寇降,为隶臣。”可知,在当时所赐的私人奴隶“臣妾”与国家所属的“隶臣妾”并无区别。此外,秦律还有“购臣妾”的做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臣妾二人,系投书者鞫审谳之。”显然,这也是私人获得“臣妾”的来源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秦国的私人奴隶从“臣妾”转变为“奴妾”的称谓。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又:“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证实了这一转变。那么,当时的秦国为何会出现这一转变?其根本原因就是商鞅所设定的制度已经出现了松懈,已被社会所突破,私人奴隶“臣妾”已被用于社会上的交换。于是当时的秦王政默认了这一发展趋势,重新拟定了国家的刑名,将“隶臣妾”确定为刑名之一,而将公私奴隶改称为“奴妾”。《史记•始皇纪》:“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证实了秦王政开展这一举措的历史事实。
随着秦国统一了六国,秦始皇必然会对秦国的制度进行一番改革和规范。而这一改革和规范,又进一步促成了私人奴隶“奴妾”向“奴婢”的转变。其主要原因就是公私奴隶的来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即公私奴隶必经买卖才能获得。岳麓秦简肆:“1301皇帝其买奴婢、马,以县官马牛羊贸黔首马牛羊及买以为义1351者,以平价买之,輒予其主钱。”证实了这种根本性改变的存在。
二、关于私人家庭中“隶”的身份问题。陈伟先生用春秋至战国初期的“隶弟子”与“隶朋友”来解释,实际上是忽略了社会的发现和商鞅变法对秦国社会所带来的深刻影响。显然,这种解释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隶”应该与“人貉”密切相关。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可知,当时的秦国存在一类被徒养的人,而这类人被称为“人貉”。这类人最大的特点就是自小在主人家养大。岳麓秦简叁“识”说“自小为沛隶”及里耶秦简“小女子苗徒为大女子婴隶”都体现了这一点。可惜睡虎地秦简整理者将“人貉”解释为与《周礼》“貉隶”有关。正因这类人不是卖身给主人,所以拥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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