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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 对秦代法律形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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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者论及秦代法律形式时,多是认为其包括律、令、比、行事等形式。但睡虎地秦简《语书》明确提到当时的主要法律形式为“法律令”。按秦汉的习惯,“法律”是独字为义。换句话说,法与律是分开的,代指不同的对象。近来,再次细读秦简律文,发现各种律之间常存在重复或相近的内容,而且律的种类越来也多。但大类而分,实际上只有两大类(以睡虎地秦简为例):一是所谓的事律,即以某一类事为对象编排而成的律种,诸如效律、徭律、兴律、军爵律、置吏律、除吏律、传食律、行书律,等等。一是以某一官职为对象编排而成的律种,诸如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司空律、司空律、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这些都有对应而明确的官职。故笔者提出如下观点:秦代包括法、律、令三种主要的法律形式。法是指法典,即萧何所参照的秦法。律是按职事和官职从法典中选编出来的两大类律种。《内史杂》:“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当是指选编某一律种的规定。正是律是选编出来的律种,所以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进行“雠律”。令与律一样按某种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丁等令类。

这里顺便说一说秦国及秦代所实行的地方制。按都官在“都曰长、县曰啬夫”的说法,县一级所见“官啬夫”当属于都官系统。因此,笔者曾提出秦代所实行的地方制是县制或郡县制与都官制合二为一的行政体制。大体上,中央机构(内史、中尉)和郡对县的掌控是通过在县一级所设的官啬夫系统发挥作用,而县三长吏则是直属于王或皇帝,代表王或皇帝治理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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