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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文彬:説宋代著録金文舊釋“【广矢】”等之字及虢姜簋的“禪”字並論TAN域中的一個詞族
在 2025/9/28 10:10:21 发布

説宋代著録金文舊釋“𢇻”等之字及虢姜簋的“禪”字並論TAN域中的一個詞族

(首發)

費文彬

一、説宋代著録金文舊釋“𢇻”等之字

宋代著録金文中存在一種字形:

 

蔡簋(集成4340

牧簋(集成4343

𫮩盨(集成4469[1]

觀察四者,除蔡簋“厂”作“广”,無中間一横,𫮩盨“厂”與下“矢”形相連之外,其他特徵都極爲相似,我們姑且認爲四者當是一字,下文統一以△表示。其器具體辭例分别如下:

1.出入姜氏令(命),氒(厥)又(有)見又(有)即令(命),氒(厥)非先告蔡,母(毋)敢△又(有)入告。女(汝)母(毋)弗善效(教)姜氏人,勿使敢又(有)△止從(縱)獄。

(蔡簋,集成4340,西周晚期)

2.不用先王乍(作)井(刑),亦多虐庶民,氒(厥)訊庶右(有)𬖨(戾)[2],不井(刑)不中,廼△之耤(作)夗(怨)[3]

(牧簋,集成4343,西周晚期)

3.善效(教)乃友内(入)𫴎(辟),勿事(使)虣(暴)虐從(縱)獄,𭆲(洵)奪𠭯(沮)行道,氒(厥)非正命。[4]廼(乃)敢(訊)人,則隹(唯)輔。[5]

(𫮩盨,集成4469,西周晚期)

過去,此字的釋讀有以下種意見:(1)釋“侯”,如薛尚功[6]釋蔡簋、牧簋字,吕大臨[7]釋牧簋字等;(2)釋“矢”,如薛尚功[8]釋𫮩盨字等;(3)釋“疾”,如吕大臨[9]釋𫮩盨字等;(4)釋“𢇻”,如《銘圖》釋文、謝明文[10]等。

以上意見中,宋人釋“侯”者顯然注意到了該字形與“𥎦(侯)”的相似性,然而就蔡簋△字存在从“广”的情況,西周金文之中卻並不能找不到一個从“广”的“𥎦”字,並且就由商代甲骨文至春秋金文都存在“”形的“𥎦”字來看,當時人顯然對“𥎦”上所从並非“厂”是非常清楚的,更不會偶然將“厂”形换爲“广”。而若以宋人摹識有誤爲論,如果並非△字上方“广”形明顯,摹者爲何不將此字與其他的“𥎦”字統一,反而重見兩次。況且,同篇銘文中尚有从“厂”作的“”字,其與从“广”作“”等字差異顯著,且這種从“厂”作的“㕇”字尚見于農卣(集成5424,西周中期)作“”,可見並非誤摹。

《銘圖》等將𫮩盨並不作“广”的△字隸作“𢇻”,或許也是爲與“𥎦(侯)”字相分别。從字形上看,“𢇻”固然是嚴謹且不易混淆的隸定方式,然而除字形之外卻給出没有更多的釋讀思路。在西周金文中,△字在此三器之外再不易得,然而數量有限的宋代金石著録竟然頻繁地出現了四次,此字應當存在更好的釋讀方式。

余念姿曾將𫮩盨的“△(訊)”與五年琱生簋(集成4292)的“画着卡通人物

AI 生成的内容可能不正确。(訊)𪠊”相聯繫。[11]關于後者,裘錫圭先生已指出“訊”當屬上“余既訊”句,與下“𪠊”字並不相連。[12]儘管如此,余氏將△聯繫“𪠊”仍然是十分富有創見的。

可以觀察到,三器四△字“矢”形上部均爲填實肥厚狀,這與《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其餘的“矢”字的處理並不相同,如遲父鐘(集成103)“侯”字作“”,晋姜鼎(集成2826)“侯”字作“”,禹鼎(集成2834)“侯”字作“”等,[13]其“矢”形上部均爲兩瘦筆,與此大不相類。我們可以合理推測,所謂“矢”形上部的肥筆實爲“日”形或“口”形與“矢”上兩畫的誤摹。或許宋人以其形狀怪異,又爲迎合自己“侯”的釋法,故將這種“日”形或“口”形填實並與“矢”上兩畫連綴。事實上,真正的肥筆反而很難在宋人摹本間體現,如《法帖》“才”字均作“”之類,《考古圖》均作“”或“”等,皆不體現其肥筆。而且就金文“𪠊”的字形來看,蔡簋和牧簋字中的不同“矢”形正與“𪠊”的兩種字形可以對應,如霸姬盤(考報2018(2)239頁)作“”,叔多父盤(銘圖14532)作“”。就此來看,△或即“𪠊”字。

周忠兵曾聯繫古文字材料將“𪠊”釋爲“廛”,[14]裘錫圭先生更申此説,結合帥鼎(集成2774)等五器文例,認爲此字記録的是表{繼續,繼承}義的{蟬},[15]文從字順。此外,將此字釋爲“𪠊”也利于解釋蔡簋字形从“广”的原因。《説文·广部》:“廛,一畝半,一家之居。”《孟子·滕文公上》:“願受一廛而爲氓。”從字形上看,“𪠊”本或即爲{廛}所造,在此“厂”與“广”的表意功能一致,都是“民居”之形,故可以互易。

從文義上看,將此字釋“𪠊”也是合適的。

上述三器文中,蔡簋的“△止”與牧簋的“△之”相類。前者“止”字作“图片包含 地毯, 布

AI 生成的内容可能不正确。”。小克鼎(集成2799)“之”作“&32.EB37;”,毛公鼎(集成2841)作“&32.EB39;”,比較三者字形,對讀牧簋文例,蔡簋的所謂“止”字當是“之”字誤摹。

所謂“𪠊(廛-蟬)之”即“續之”或“因之”,類似現代漢語中的“繼續”。《左傳·莊公八年》:“襄公絀之,二人因之以作亂。”這裏的“因之”也即“繼續襄公絀之的動作”。蔡簋提到“善教姜氏人,勿使敢有△之縱獄”,姜氏人從前“縱獄”,故需要被“善教”,之後才能不“蟬之縱獄”,也即不再濫施刑獄。至于前文的“△有入告”,也當理解爲周王委任蔡“出入姜氏命”,不要與從前一樣繼續由人直接“入告”姜氏。這種△被用作副詞,表示{再/又},平行的例子如表示{繼承/延續}義的{仍}、{更}、{復}虚化爲副詞的{再/又}。

牧簋的“△之作怨”,意即“繼續讓人怨憤”,其“讓人怨憤”的具體措施也即前文的“不用先王作井刑”等等,繼續這些舉措也就是“蟬之”了。𫮩盨的“敢△訊人”也可以理解爲“敢繼續審問犯人”。句首的“廼”表假設,與下句“則”搭配使用。傳世文獻中有這種用法,如《書·費誓》:“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孟子·公孫丑上》:“乃所願,則學孔子也。”“乃敢蟬訊人,則唯輔”也就是“如果還敢繼續審問犯人的話,那麽就好好輔佐周王(也即認真工作)”。“繼續審問”的行爲主體是𫮩的友(同事),他們“暴虐縱獄”,也就曾經參與過審問工作,所以這裹才説“繼續”。

儘管如此,將“𢇻”字的“矢”形上部視爲“日”或“口”形填實缺乏相關對照證據,將“𢇻”釋爲“廛”放入文本也缺乏必然性。筆者學識水平有限,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姑置拙論于此,以俟博識者批評指正。

二、説虢姜簋的“禪”字

宋代著録虢姜簋(集成4182,西周晚期)中有如下句子:

虢姜乍(作)寶𱀵(尊)𣪘(簋),用禪追孝于皇考叀中(仲),𣄨(祈)丐康𬋴、屯(純)右(祐)、通录(禄)、永令(命)。

其中的“禪”字,于省吾、郭沫若以爲取{祭}義,[16]張亞初讀爲{祈}。[17]賈海生則反對這兩種説法,其依據如下:(1)已適女子爲生父製器祭祀違背周禮,而虢國“必是恪守周禮的典範”,根據禮制推測,“禪”當是指爲壇而祭;(2)殷周金文中並没有“追孝”前加表示{祭}的詞的文例,且{祭}與“追孝”犯複;(3)《説文》“禪”字“从示,單聲”,單聲與斤聲迥隔,且下文有“𣄨”讀爲“祈”,兩字大異。[18]

這些説法都有不小的迷惑性,需要一一辯證。就賈氏第一點而言,我們都已熟知《禮記》等書的成書年代以及它對于西周禮制的歪曲,以傳世文獻推測西周禮制,這無疑是十分有風險的,況且論説虢國“必是恪守周禮的典範”,無論作者所謂“周禮是傳世文獻幻想的還是西周實際存在的,這種説法也缺乏證據,過于武斷。再者,“皇考叀仲”也未必是虢姜的生父。陳昭容女士曾以金文没有用于稱呼丈夫父親的{舅}字爲論,結合其餘出嫁女性爲夫家先祖祭祀的情況,認爲所謂“皇考”實際上是指虢姜的公公。[19]我們知道,金文中存在以“姑公”稱呼夫家父母的做法,如胡叔胡姬簋(集成4062-4067)、遲盨(集成4436)“用享孝于其姑公”等。可能有人以此反駁陳説,認爲金文中存在對于丈夫父親的稱謂,然而我們難以找到單獨以“公”稱丈夫父親的辭例,這種“公”恐怕還是先秦對于男子的敬稱,與“姑”連稱方特指爲丈夫的父親。如此,虢姜的製器祭祀對象並非自己的生父,也就談不上違反所謂“西周禮制”,更不必以此論説爲壇而祭。

其論據的第二點也存在問題。金文中存在于“追孝”前加{祭}的文例,虢季鐘(資料庫NA0001-NA0006,春秋早期):“虢季乍(作)寶,用享追孝于其皇考。”至于犯複問題,《爾雅·釋詁下》:“享,孝也。”“享”、“孝”同義,古人並置,根本不存在所謂“犯複”。[20]當然,這並非直接就可以説“禪”必然取{祭}義。

其第三點,儘管表述方式有以古律今的弊病,但確實指出了“禪”字讀爲{祈}的可能性較小。金文中雖然存在讀{祈}的“𬀚”字,見于仲柟父鬲(集成746,西周中期)等器,但金文大量存在以“㫃”爲“旂”的情況,這種“𬀚”實際上是以“㫃”爲聲,“單”在此只是意符。且從文例上看,張亞初讀“禪”爲“祈”也是不合適的,金文{祈}的賓語幾乎都是福祜,“祈追孝”的類似表達前所未見。

就此看來,賈氏與張氏的意見都不可取,那麽郭沫若的意見如何?我們認爲也是存在問題的。如賈氏已經指出的,“禪”的{祭}義並非泛指所有祭祀,從詞源上看,實際來自其{除地}義。[21]我們都知曉“單”、“旦”聲系可通,清華簡《金縢》的“壇”(舊多隸作“图标

AI 生成的内容可能不正确。”)今本直作“墠”。簡牘中存在傳世文獻中常見的“除壇”説法,清華簡《五紀》(49):“夫是古(故)㕨(凡)攻祝、齋𠉦(宿)、祭祀、图标

AI 生成的内容可能不正确。(壇)敘(除)、工(貢)事。”另外,郭店簡《成之聞之》(28):“及其尃(敷)長而厚大也,則聖人不可由與墠之。”其中的“墠”也取{除}義。表示{免衣}的“袒”、《玉篇》訓“裸體”的“䡀”、訓“拂也”的“担”(或作“撣”)也應與該詞同源。並且,我們並不能在“禪”所在的TAN域中找到更多表示{祭}的詞了,那麽“禪”的{祭}義幾乎必然來自{除地}義了。既然如此,作器者爲何不選擇泛指{祭}的“享”等字眼,而偏偏選用單指{除地}而言的“禪”字來引申泛指呢?如果並非泛指祭祀而言,那麽我們上文已經論證過所謂“爲壇而祭”的不可靠了。如此,郭説一樣不可取。

我們注意到這樣一種文例:

余用卲(昭)追孝于皇……

(戎生鐘,資料庫NA1617,西周晚期)

其中將“卲”冠于“追孝”之前。這種將“追孝”與“卲”並提的文例有很多,試舉幾例:

1.用追孝于己白(伯),用享大宗,用濼(樂)好𡧊(賓),虘眔(洎)蔡姬永寶,用卲(昭)大宗。

(虘鐘,集成88,西周中期)

2.追孝于高且(祖)辛公、文且(祖)乙公、皇考丁公,龢金𫓞(林)鐘,用卲(昭)各(格)喜侃樂前文人。

(𤼈鐘,集成246,西周中期)

3.用追孝、(敦)祀、卲(昭)各(格)樂大神。

(𤼈鐘,集成247,西周中期)

4.用追孝、卲(昭)各(格)、喜侃前文人。

(逑鐘,資料庫NA0772,西周晚期)

以此觀之,這種當與“卲各”之“卲”同義。陳英杰通過大量辭例分析認爲,這種“卲”實際上即是{昭明,昭彰}之義。[22]我們認爲這種看法是合理的。那麽TAN域中是否存在一個類似的詞呢?答案是肯定的。《易·繫辭下》:“夫《易》彰往而察來,而微顯闡幽。”韓康伯注:“闡,明也。”《慧琳音義》卷八十七“咸闡”注引韓康伯注《周易》:“闡,揚也。”又《廣雅·釋詁四》:“僤,明也。”又《淮南子·天文》:“太陰在卯,歲名曰‘單閼’。”高誘注:“單,讀明揚之明。”由此,我們認爲,虢姜簋“禪”所記録的正是表示{明揚彰顯}的{闡}一詞,所謂“禪追孝”也即“追孝昭格”之義。

三、論TAN域中的一個詞族

如果繼續探討TAN域與“卲/昭”所在的TAU域的關係,我們可以發現兩者存在一種平行的對應關係。我們略舉一些例子:

詞義

TAU

TAN

{明}

《爾雅·釋詁下》:“昭,光也。”

《詩·大雅·既醉》:“君子萬年,介爾昭明。”

《廣雅·釋詁四》:“僤,明也。”

《易·繫辭下》:“夫《易》彰往而察來,而微顯闡幽。”

{揚}

《爾雅·釋詁下》:“昭,見也。”

《左傳·桓公二年》:“故昭令德以示子孫。”

《慧琳音義》卷八十七“咸闡”注引韓康伯注《周易》:“闡,揚也。”

《吕氏春秋·決勝》:“隱則勝闡矣,微則勝顯矣。”

{繼}

《爾雅·釋詁上》:“紹,繼也。”

《書·盤庚上》:“紹復先王之大業。”

《方言》卷一:“蟬,續也。”

《集韻·𤣗韻》:“𧾍,循也。”

《方言》卷十二:“躔,循也。”

參考TAU域的“昭”,如果在TAN域内尋找{光明},那麽很容易聯想到這種詞義應當來自“旦”。我們上文提到表示{除地}的“墠”、表示{免衣}的“袒”和表示{拂}的“撣”,它們核心義也可理解爲{裸露}。“墠”是使土地裸露,“袒”是使身體裸露,“撣”是使被灰塵遮蓋的物體裸露。這種{裸露}義大約也來自{光},也即“使某見于光”,這也可以解釋“昭”訓“見也”的緣故。此外,TAN域存在訓{厚大}的“單”“亶”等字。《説文·吅部》:“單,大也。”《爾雅·釋詁下》:“亶,厚也。”我們都知道“光”與“廣”的關係。《易·坤》:“含弘光大,品物咸亨。”這種訓{大}也應與{光明}有關。

從{明}到{揚}的轉喻並不難理解。《淮南子·覽冥》:“不彰其功,不揚其聲,隱真人之道,以從天地之固然。”高誘注:“‘彰’、‘揚’皆明也。”《詩·大雅·既醉》:“介爾昭明。”朱熹集傳:“昭明,猶光大也。”至今我們也常説“發揚光大”。由{揚}至{繼}也是有跡可循的,《爾雅·釋詁下》:“揚,續也。”發揚某人的功績美德需要繼承該種美德,兩者相輔相成。裘錫圭先生曾將霸姬盤的“爯”讀爲{稱},訓{繼承}。[23]《説文·人部》:“偁,揚也。”即便在現代漢語中,“發揚”以及“繼承”的意義也依舊息息相關。就此而言,TAN域及TAU域中這些詞分别構成一個詞族。

上古有聯綿詞“輾轉”。《楚辭·離騷》:“邅吾道夫崑崙兮。”王逸注:“邅,轉也。楚人名‘轉’曰‘邅’。”《漢書·賈誼傳》:“變化而嬗。”顔師古注引蘇林:“嬗,相傳與也。”《淮南子·鏐稱》:“禪於家國。”高誘注:“禪,傳也。”前人頗以此類字讀爲{傳}或{轉},然而後者諧聲域在TON域,無法與TAN域相通。裘錫圭先生説:“由前付後曰傳,由後繼前曰續,義實相因,訓續之‘蟬’與訓傳之‘嬗’,當由一語分化。”[24]可從。

先前的學者對于古文字“廛”字的讀法争論不休,除去裘錫圭先生的意見讀{蟬}在上文提及,排除以爲虚詞的看法,剩餘的釋讀意見如薛培武、張飛讀{展},訓{宣揚},[25]蔡一峰讀{躔},訓{循}[26]等。這些説法誠然是有道理的,對于詞義探查也是敏鋭的,但卻互相指爲意見不合。實際上,這些讀法所在的詞族都不外乎我們在上文提到的這個TAN域的詞族,它們詞義同源也便相近,先前的學者没有注意到這點,因而産生諸多分歧。現在,我們已經指出來它們的同源關係,如果取消“字本位”的思考方式,這種争論也就可以停止了。

珍帚

20259

本文初稿蒙“布之道”先生審閲指正,謹致謝忱。先生敏鋭地指出了拙文第一部分存在的問題,如上文所述,筆者目前學力有限,暫時無法妥善解決這些問題。鑑于目前學界對宋代金文摹本的整體性研究尚屬缺乏,筆者不揣謭陋,仍願以此文抛磚引玉,懇請方家不吝賜教。



[1] 薛尚功:《宋刻宋拓〈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輯存》,中華書局,2021年,第153164178頁。

[2] 張崇禮:《談談古文字中“粦”字的讀法》,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2093日。

[3] 謝明文:《牧簋“耤”字補説》,《中國文字研究》,2016年第2期,第50-52頁。

[4] 此句的讀法將另行撰文討論。

[5] 後有“天降喪”句,前人多與“隹輔”句相屬,然而“輔”字意義不明。若讀“輔”爲“溥”,將之認爲是“天”的定語,則不符合西周金文分别以“尃”、“甫”爲聲之字的習慣。此句可與叔夷鐘(集成276)“伊少(小)臣隹(唯)輔”句對讀,兩者同樣省略了“輔”的對象,也即王,又由于牧簋“則唯輔”是祈使語氣,應當進行“輔”的主體“牧”也被隱去,故造成了一定的釋讀困難。

[6] 薛尚功:《宋刻宋拓〈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輯存》,中華書局,2021年,第154165頁。

[7] 費文彬:《吕大臨〈考古圖〉十卷校疏》,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25719日。

[8] 薛尚功:《宋刻宋拓〈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輯存》,中華書局,2021年,第179頁。

[9] 費文彬:《吕大臨〈考古圖〉十卷校疏》,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25719日。

[10]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出土文獻與古文字教程》,中西書局,2024年,第396頁。

[11] 余念姿:《〈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盨類銘文釋文及相關信息校訂》,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0年,第57頁。

[12] 裘錫圭:《琱生三器銘文新解》,《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4期,第1-28頁。

[13] 薛尚功:《宋刻宋拓〈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輯存》,中華書局,2021年,第27779頁。

[14] 周忠兵:《釋金文中的“廛”》,《出土文獻》第12輯,中西書局,2018年,第43-49頁。

[15] 裘錫圭:《琱生三器銘文新解》,《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4期,第1-28頁。

[16] 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中華書局,1998年,第331頁。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録考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八卷,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516頁。

[17] 張亞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華書局,2001年,第76頁。

[18] 賈海生:《虢姜簋蓋銘文反映的出適女子所行壇墠之祭》,《中過典籍與文化》,2020年第2期,第115-119頁。

[19] 陳昭容:《周代婦女在祭祀中的地位——青銅器銘文中的性别、身份與角色研究(之一)》,《清華學報》,2003年第4期,第411-412頁。

[20] 金文中廣泛存在同義連用的情況,相關討論可以參看彭著東:《兩周金文同義連用現象整理與分析》,《勵耘語言學刊》,2019年第2期,第73-84頁。與賈氏討論方式相似的,陳致先生在其《“允”、“㽙”、“畯”試釋》(《饒宗頤國學院院刊》,2014年第1期,第138頁)一文中嘗試論證金文“㽙”字當讀{允}時也采用金文辭例中存在“永㽙”、“㽙永”的辭例,而認爲以“㽙”讀{駿}“未免疊牀架屋,頗爲不辭”。現在我們知道“允”、“夋”並非一字分化,它們的聲母存在區别,在字形上有差異,而“㽙”所從實際是“夋”,陳説不攻自破。關于“允”與“夋”的討論可以參看布之道:《説字小記(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25430日。由此來看,這種“空想古文語病學”的實踐可以休矣!

[21] 賈海生:《虢姜簋蓋銘文反映的出適女子所行壇墠之祭》,《中過典籍與文化》,2020年第2期,第117-118頁。

[22] 陳英杰:《談金文中、召、卲、邵等字的意義》,《中國文字研究》,2007年第2期,第127頁。

[23] 裘錫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8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42頁。

[24] 裘錫圭:《琱生三器銘文新解》,《中華文史論叢》,2021年第4期,第1-28頁。

[25] 心包:簡帛論壇“氣盤銘文和舊説印證”主題帖1樓發言,簡帛網,2018528日。張飛:《西周金文“廛”釋讀補説》,《青銅器與金文》,2024年第2期,第123-128頁。

[26] 蔡一峰:《清華簡〈大夫食禮〉字詞考釋兩篇》,《“第三届戰國文字研究青年學者論壇”會議論文集》,安徽大學漢字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20241130日—121日,第8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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