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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才:《诗》词漫志
在 2012/10/18 15:41:58 发布

 

《诗》词漫志

 

陈才

 

 

《诗》、《书》向称难读,首要原因即是其间词义难明。一段时间以来,学者注释《诗经》,多仅求文义通顺,于语言本身和社会历史层面的关注则略显不足。本文就《诗经》词句之训诂,准以《传》、《笺》,核以《说文》,参以后世之论,再考其文理,审其辞气,并验诸他卷,兼顾语言之共时与历时因素以及诗经时代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试作考释四则,力图还原本义,庶可俾读《诗》者一二助焉云。文中错误难免,恳请博雅君子有以教之!

 

一、释我心匪鉴

 

《邶风·柏舟》二章:“我心匪鉴,不可以茹。”

 

《毛传》:“鉴,所以察形也。”《郑笺》亦云“所以察形”云云。《经典释文》:“监,本又作‘鉴’,甲暂反,镜也。”自来解《诗》者,多据《释文》训鉴为镜,盖亦以《释文》与《毛传》、《郑笺》义同。诸治训诂之学者,亦多以鉴、镜为一物,未有异说。如,辽僧行均之《龙龛手镜》,传至宋国,则因避赵敬之嫌讳而改成《龙龛手鉴》。实则此说未安。鉴,繁体作“鑒”,《说文》作“鑑”,变上下结构为左右结构,二字部件相同,本当为同一字。其古字作监,如《尚书·酒诰》:“君无于水监,当于民监。”而《庄子·德充符》:“人莫鉴于流水,而鉴于止水。”《国语·吴语》:“王其盍亦鉴于人,无鉴于水。”此鉴皆由名词引申为动词,指察形而言,其本义则当指所以察形之物。本诗《毛传》之训正是。《周礼·天官·凌人》:“祭祀,共冰鉴。”《周礼·秋官·司烜氏》:“以鉴取明水于月。”此二处之义,正同《诗经·邶风·柏舟》。

出土之古器物中有鉴也有镜,如妇好墓中即有四面青铜镜,但鉴却与镜不同,鉴为水器,其形制类盂,可盛水或冰。盖其盛水可以察人之形,所以引申为察形之义。于此可知《毛传》、《郑笺》释义之妙。袁愈荌译诗、唐莫尧注释之《诗经全译》释“鉴”为“青铜器名。古人盛水于鉴以照影,战国以后铜镜也称为鉴。”[1]所言甚谛。然本书又译此句为“我心不是那明镜”[2],则不大恰当,鉴字直接译出即可,不必改译为镜。

战国时期鉴、镜相混,可能是由于鉴察形的功能已为镜所取代。而后世遂逐渐忽视了二者之差别,遂误以此二物为一,至少在陆德明的时代,此二者之间的区别已经全然不知了。

由此也提醒我们,对时代越古的注解,越应该更加给予重视,绝不能轻易凭自己的生活经验或主观理解改动古注。清儒胡承珙在谈及其治《诗》何以要综毛时,曾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平心而论,问高曾者,必于祖父;谈失火者,必先里邻。”[3]正阐明其中深意。王力在《训诂学的一些问题》一文中认为训诂当重视故训,他说:“汉儒去古未远,经生们所说的故训往往是口口相传的,可信程度较高。……因此,我们应该相信汉代的人对先秦古籍的语言比我们懂得多些,至少不会把后代产生的意义加在先秦的词汇上。”[4]王先生之说,于此可见一斑。

 

二、释受侮不少

 

《邶风·柏舟》:觏闵既多,受侮不少。

 

《毛传》、《郑笺》于“侮”字皆未释;《正义》以为“侵侮”,得之。今人多训为侮辱,殊误。《说文》:“侮,伤也。”是读侮为侵侮之侮。考见于《诗经》之“侮”,并无侮辱之义,多为欺侮、侵侮之义,如《大雅·烝民》:“不侮矜寡,不畏强暴。”《小雅·正月》:“忧心愈愈,是以有侮。”《大雅·绵》:“予曰有疏附,予曰有先后,予曰有奔奏,予曰有御侮。”《大雅·皇矣》:“四方以无侮。”《大雅·行苇》:“四鍭如树,序宾以不侮。”或可引申为轻慢、侮慢之义,如《豳风·鸱鸮》:“今女下民,或敢侮予。”

我又核之《左传》中“侮”字的11处用例(其中有几处是引用《诗经》语句的。),亦未见有可解作侮辱者,故本诗之侮字,似不可读为侮辱之侮,当训为欺侮。“受侮不少”,是指遭受了不少欺侮。

 

三、释王事、政事

 

《诗经·邶风·北门》诗曰:

 

出自北门,忧心殷殷。终窭且贫,莫知我艰。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

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谪我。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

王事敦我,政事一埤遗我。我入自外,室人交摧我。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

 

这首诗中二章、三章的“王事”、“政事”对言,其所指为何,《毛传》无释。《郑笺》解二章曰:“国有王命役使之事,则不以之彼,必来之我;有赋税之事,则减彼一而以益我。”是郑玄以“王事”为邦国受天子所命役使之事,“政事”为赋税之事。《孔疏》:“政事云一埤益我,有可减一,则为赋税之事。政事是赋税,则王事是役使可知。役使之事,不之彼而之我,使我劳而彼逸;赋税之事,减彼一而益我,使彼少而我多。此王事不必为天子之事,直以战伐行役皆王家之事,犹《鸨羽》云‘王事靡盬’,于时甚乱,非王命之事也。”[5]细绎孔颖达之义,当是以为,此处“王事”是指征伐行役之事,但不必受天子之命,只不过名义上征伐行役当属于王家之事,所以称作“王事”。孔氏还引《唐风·鸨羽》亦有“王事”作证。清儒胡承珙则否定了孔颖达的这个说法,认为“王事”当专指天子之事。[6]朱熹《诗集传》:“王事,王命使为之事。政事,其国之政事也。”[7]朱熹则改训王事为天子所命之事,改训政事为诸侯国内之政事,后人多有从之者。而顾炎武《日知录》则说:“凡交于大国、朝聘、会盟、征伐之事谓之‘王事’,其国之事谓之‘政事’。”[8]今人屈万里先生《诗经选注》训“王事”为公事,“政事”未训。[9]马持盈先生《诗经今注今译》则训“王事”为“王家的私事”,训“政事”为“政府的公事”。[10]

就《诗经》时代而言,诸侯僭称王是不能被天子或其他诸侯容忍的事情。西周时代,徐国称王,旋为周穆王所灭;战国时代的齐威王和魏惠王互相承认对方称王,也被他国视为重大事件;而其间楚、吴、越曾先后称王,但三国地处蛮夷,不可与中原诸国等而视之。故,即使《邶风》和《唐风》出现“王事”,这个“王”也不当指诸侯,只能理解为天子,胡承珙对孔颖达的质疑是有道理的。其实,《诗经》中的“王”都是指天子。当时的政令当由天子或诸侯出,也就是说天子有王政,诸侯有国政,政事未必专就邦国言。而本诗中政事之义,孔颖达虽从《郑笺》,但似未明其由;自宋代后,众家亦皆未能明,如朱熹和顾炎武,皆当因“政事”与“王事”对举,而训其为“国之政事”。今人译注亦多误从朱熹《诗集传》,于“王事”、“政事”二词或语焉不详,或误解其义。我们要准确地弄清楚这两个词的意思,必须要参看这两个词的其他用例。

“王事”一词,仅《诗经》中凡18见,除本篇中2见外,尚有:

 

《唐风·鸨羽》3见:“王事靡,不能稷黍,父母何怙。”(一章)“王事靡,不能黍稷,父母何食。”(二章)“王事靡,不能稻粱,父母何尝。”(三章)

《小雅·四牡》4见:“王事靡,我心伤悲。”(一章)“王事靡,不遑启处。”(二章)“王事靡,不遑将父。”(三章)“王事靡,不遑将母。” (四章)

《小雅·采薇》1见:“王事靡,不遑启处。”(三章)

《小雅·出车》2见:“王事多难,维其棘矣。”(一章)“王事多难,不遑启居。”(四章)

《小雅·杕杜》3见:“王事靡,继嗣我日。”(一章)“王事靡,我心伤悲。”(二章)“王事靡,忧我父母。”(三章)

《小雅·北山》3见:“王事靡,忧我父母。”(一章)“四牡彭彭,王事傍傍。”(三章)“或栖迟偃仰,或王事鞅掌。”(五章)

 

与《左传》多以“有事”指有战事相类,这里的“王事”均指天子的征伐、行役之事。我们再看看先秦时期的其他文献中的“王事”,如《周易》:

 

《坤·六三》:含章可贞,或从王事,无成有终。

《讼·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又如《左传》:

 

《僖公四年·传》: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

《襄公二十九年·传》:葬灵王,郑上卿有事。……子展曰:“……王事无旷,何常之有?”

《昭公七年·传》:若从有司,是无所执逃臣也。逃而舍之,是无陪台也。王事无乃阙乎?昔武王数纣之罪以告诸侯曰:“纣为天下逋逃主,萃渊薮。”故夫致死焉。

《昭公十二·传》:昔我先王熊绎辟在荆山,筚路蓝缕以处草莽,跋涉山林以事天子,唯是桃弧、棘矢以共御王事。

 

以上数则,可以看出,“王事”是指天子征伐、行役之事。而《周礼》和《礼记》中还有以下5例:

 

《礼记·檀弓下》:工尹商阳与陈弃疾追吴师,及之。陈弃疾谓工尹商阳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诸!”

《礼记·礼器》:大飨,其王事与?

《礼记·丧服大记》: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礼记·丧服大记》: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周礼·秋官司寇》:凡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协其礼,宾而见之。

 

这里的第一例,可视作与前面所说“王事”之义同。中间三例则说明,凡天子祭祀之事也可称为“王事”。本来,正如《左传》所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中亦有以“有事”指祭祀之事的,因此,祭祀之事必属“王事”无疑。而最后一例,又提醒我们,凡王朝之大事,皆当在“王事”之内,比如天子朝觐、策命诸侯等。所以说,“王事”可指天子征伐、行役、祭祀以及朝觐、策命诸侯等大事。当然,典籍中还是以指天子征伐、行役为多。

此外,金文中关于征伐的一些资料也值得我们注意。西周时期的金文中多有“王征(政,正)”字样,[11]是言天子亲征。而西周早期的《启作祖丁尊》有“启从王南征”,《太保簋》有“王降征令于太保”,西周晚期的《史免簠》有“史免作旅簠,从王征行”,《乖伯归夆簋》有“王命益公征眉敖”,这说明整个西周时代,也有诸侯奉天子命或随天子征伐。同样为西周晚期的《虢仲盨盖》有“虢仲以王南征”,这似乎可以理解为虢国矫天子之命以行征伐;而春秋早期的《曾伯说明: 3簠》则直言“余自用旅簠,以征以行”,这明显可以看出,这时候的诸侯之间的互相征伐,不必再用“王”来做招牌。虽然春秋时期有诸侯僭称王,但《左传》中未见有以“王事”指诸侯言者,所以这个时期文献中的“王事”仍应视作专指天子而言。而且,春秋時期一直有“尊王”的传统,天子地位下降,但一直还是名义上的共主,即使是一些霸主,也都是“挟天子以令诸侯”。在春秋时期,作为霸主的晋国,从来都是尊王的,所以,《唐风·鸨羽》中的“王事”,也当指天子言。于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就“王事”一词之义,做出如下推测:在西周时代,征伐皆须由天子或由四方伯长、王朝卿士等奉天子之命以行,故“王事”当专指天子而言;春秋时代,诸侯虽有僭称王,并互相征伐、朝见大国等,尽管我们不能排除那些僭称王的国家的文献中有以“王事”指诸侯言,但这毕竟是不被天子认可的事情,所以这个时期传世文献中的“王事”当仍视作指天子言;至于“王事”如顾炎武所说指诸侯“交于大国、朝聘、会盟、征伐之事”,当是在战国时期,诸侯纷纷僭称为王之后才出现的意义。

政事,多指政令之事,如《周礼·地官·族师》郑玄注:“政事,邦政之事。”[12]其实,还可指王政之事,如《尚书·说命中》:“惟厥攸居,政事惟醇。”《逸周书·大匡解》:“王乃召冢卿、三老、三吏、大夫、百执事之人,朝于大庭,问罢病之故,政事之失……。”此诗中,《郑笺》以为赋税之事,《孔疏》从之,但未能揭明其理由。实际上,《郑笺》训为赋税之事,是读政为征。《周礼·地官·均人》:“均人掌均地政。”郑玄注:“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13]礼记·檀弓下》:“苛政猛于虎也。”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四:“政,读曰征,谓赋税及繇役也。”[14]张涤华先生《读新版〈辞海〉偶识》亦详申王引之此说,[15]其结论可信,当从之。政、征皆从正得声,音同可通。其通假之例,于传世文献习见,比如:《管子·小匡》:“宽政役。”《荀子·王制》:“相地而衰政。”《礼记·乐记》:“庶民驰政。” 正、政、征三字本同源,三字于出土文献中通用者甚多,王辉先生《古文字通假字典》列举了不少例证,可参看。[16]高亨先生《古字通假会典》“正字声系”下列“正与征”条、“正与政”条、“征与政”条,[17]所举则是传世文献中三字互相通假的例证。

郑玄先注《礼》,后笺《诗》,或是因其于注《礼》中明言“政”通“征”,故于笺《诗》时未揭明通假,仅释其义。“王事”与“政事”二词连用,其他文献未见。此处连用,若以“政事”指王政之事或邦政之事,则与“王事”之意涵有相容之处,故当以郑玄之释于义为胜。以“政事”为赋税之事者,在先秦文献中尚有《孟子》中的一处用例:

 

《孟子·尽心下》: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

 

第三句,赵岐注曰:“无善政以教人农时,贡赋则不入,故财用有所不足故也。”孙奭疏曰:“无政事以理财,则财用之而不足。”孙奭又阐发章旨曰:“盖礼义由贤者出,政事由贤者出,不信仁贤则礼义不兴,礼义不兴则政事不行,而国之财用于是乎不足。”[18]杨伯峻《孟子译注》从赵岐之说,将“无政事”译作“没有好的政治”。[19]三说皆不够恰切。此处亦不若读政为征,以“政事”为赋税之事,于义为顺。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诗经·邶风·北门》中的“王事”当是指卫国受王命所行征伐、行役之事;“政事”即“征事”,指赋税之事。总体来说,“王事”一词,大约在西周时代和春秋时代,一般是专指天子征伐、行役、祭祀以及朝覲、策命诸侯诸事;大约在战国时期,则可兼指诸侯外交、朝聘、会盟、征伐、行役、祭祀之事。“政事”一般指政令之事,可兼就天子与邦国言;而先秦时代的有些文献中“政事”,当以“政”通“征”,指赋税之事。

 

四、释言之丑也

 

《鄘风·墙有茨》曰:

 

墙有茨,不可埽也。中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

墙有茨,不可襄也。中之言,不可详也。所可详也,言之长也。

墙有茨,不可束也。中之言,不可读也。所可读也,言之辱也。

 

诗中“言之丑也”,今人多以为此“丑”为丑恶之丑,如,马持盈《诗经今注今译》就译作“真是太丢丑了”。[20]

《诗经·小雅·十月之交》:“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毛传》:“丑,恶也。”《说文》:“丑,可恶也。” 《十月之交》之日食事件,当为可恶之事,而非丑恶之事。《墙有茨》之“言之丑”,亦当指言语之可恶,而非言语之丑恶。《毛序》说:“墙有茨,卫人刺其上。公子顽通乎君母,国人疾之而不可道也。马银琴先生《两周诗史》认为此诗《续序》之说不可靠,“许多少数民族中都存在过一种‘父死妻其后母’的收继婚俗”,就《左传》所载,“至少在这些国家(按,指卫、齐、晋、郑),收继婚俗不但存在,而且相当盛行,时人并不以此为耻。”“《墙有茨》‘中冓之言’乃指宣姜谗杀太子伋而使卫公室不安之事。” [21]其说可从。那么,这里的“言”就是指中冓进谗诬陷之言。如此说,句义正贯:言之丑也,其义当为中冓进谗诬陷之言甚为可恶。此盖汉儒不明先秦风俗,据己意臆断而致误。

另,《毛传》:“中冓,内冓也。”其义难解。《说文》:“冓,交积材也。”故后世多以为此冓当读作构,指构屋,引申以指宫室。我颇怀疑这里冓读作构,可指诬陷。《左传·桓公十六年》:“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这里的构正是诬陷之义。《左传》所载此事,或就本诗而言。

 

 

 

【注释】

[1] 袁愈荌译诗,唐莫尧注释.诗经全译:修订版[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35

[2] 袁愈荌译诗,唐莫尧注释.诗经全译:修订版[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34

[3] []胡承珙.求是堂文集//续修四库全书:1500[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267

[4] 王力.龙虫并雕斋文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343

[5] []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繁体标点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01

[6] []胡承珙撰,郭全芝校点.毛诗后笺[M].合肥:黄山书社,1999:208

[7] []朱熹著,朱杰人校点.诗集传//朱子全书:1[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436

[8]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141

[9] 屈万里.诗经选注[M].台北:正中书局,1976:38

[10] 马持盈.诗经今注今译:6[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60

[11] 华东师范大学战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金文引得:殷商西周卷[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华东师范大学战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金文引得:春秋战国卷[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2.本文所据金文材料,皆取自本书。

[12]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繁体标点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62

[13] []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繁体标点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09

[14] []王引之.经义述闻:影道光七年本[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327

[15] 张涤华.张涤华目录校勘学论稿[M].台北:学海出版社,2004:132-133

[16] 王辉编著.古文字通假字典[M].北京:中华书局,2008:370-372

[17]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M].济南:齐鲁书社,1989:59-60

[18] []赵岐注,[]孙奭疏.孟子注疏:繁体标点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55

[19] 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2[M].北京:中华书局,2005:328

[20] 马持盈.诗经今注今译:6[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9:68

[21] 马银琴.两周诗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41-342

 

本文原载吉林大学《华夏文化论坛》第7辑。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10月17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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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cj111 在 2012/10/23 17:50:16 评价道:第1楼

    陈才兄首次于中心网站发文,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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