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三)
(首發)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孟繁璞
一、《天則》第四
1.中參成位,四氣爲政,前張後極,左角右鉞。九文循理,以省宫眾,小大畢舉。(31頁)
《校注》:
①“九文循理”句,“九文”,吴世拱改“九”作“究”。黄未改字,但解作“泛指眾多之天文”。“循”黃判通“巡”。
②“以省宫眾”句,“宫”字黃據道藏、四庫、聚珍本改“官”,自注:“官眾,蓋指全天下”。
案:
“九文循理”當作“究文循理”;“宫眾”改“官眾”則仍有商榷餘地。
①本段皆言說天文之辭。“九文循理”句,“文”“理”互訓,用作名詞,“九”“循”當同爲動詞。如此,吴說是。“循”字馬王堆帛書亦見“循名廐(究)理”(《經法·名理》)用法,且又與“究”明爲互訓,不煩改“巡”。
②“以省宫眾,小大畢舉”句,“宫”字又见於《泰錄》篇張金城據《永樂大典》所補錄段落“制滅於中宫……若天宫者,精神舍焉”(詳見本文第七條)。檢索先秦兩漢文獻,“中宫”可見“中宫天極星,其一明者,太一常居也”(《史記·天官書》)、“是故太一入徙立於中宫,乃朝八風,以占吉凶也”(《黃帝內經·九宫八風》)用法。“天宫”則見“大(太)一常以冬至之日……明日居天宫四十六日”(《黃帝內經·九宫八風》)、“天宫列宿,五神所舍”(《焦氏易林·師之》)用法,皆明確就天文而言。
黃據道藏等本所改“官眾”一詞,雖取“全天下”之義,但從文獻所見“天官”一詞的使用情況來看,道藏等本所見“官眾”所表達含義應同樣就天文星象而言。如《史記》有《天官》篇、“天官百二十,與地之王者無以異也”(《論衡·紀妖》)。值得注意的是,前引《焦氏易林·師之》篇“天宫列宿,五神所舍”一語,《屯之》《姤之》兩篇分別作“天官列宿,五神共舍”“天官列宿,五神舍室”。是故,《校注》改“宫眾”作“官眾”者,仍有探討餘地。
2.法章物而不自許者,天之道也。(50頁)
《校注》:
黄判“法”字衍,解“章物”作“以物爲程式”。
案:
原文無誤。
除本段所引之外,“章”字《鶡》書凡七見。除三處通“彰”、一處通“障”外[1],仍可見“分官成章”(《度萬》)、“列星不亂,各以序行,故小大莫弗以章”(《王鈇》)、“萬物成章焉”(《泰鴻》)三處用例,皆取“條理”義。
馬王堆帛書《十六經·三禁》(《十六經》定名從《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2])有“憲古章物不實者死”[3]一語。陳鼓應先生認爲“憲古章物”即“憲章古物”[4],以“憲”“章”并用爲動詞。本文認爲,本篇此處“法章”用例相同,“法”“章”並爲動詞,“物”作賓語。
是故,在沒有其他文獻用例能夠證明“法章物而不自許者”句中“法”字之後奪“古”字的情況下,當保留本段原貌。
另外,齊襄王名“法章”,取義或同於此。
二、《道端》第六
3.至神之極,見之不忒,匈乖不惑,務正一國。(92頁)
《校注》:
①“見之不忒”句,“之”字黃據馬王堆帛書《道法·論》改“知”。“忒”并據陸佃所見別本(或、惑)與《道法·論》(或)改爲“惑”。
②“匈乖不惑”句,黃綜合王闓運、段金城二家說,改作“匈(胸)”,義“胸脊”。并判“惑”字涉“見之不忒”誤,當是“‘倚’‘斜’之類”,并解後半句作“君之舉止不斜,方能正一國”。
案:
“見之不忒”句,改“之”作“知”,確是。改“忒”作“或(惑)”,或是;“匈乖不惑”句,“惑”字不誤。“匈乖”當正作“匈(凶)朿(燥)”。
①“見之不忒”句,“見知”一詞見於馬王堆帛書《經法》的《道法》《名理》二篇。其與“不惑”并用者凡兩見:“然后(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道法》)、“見知不惑”(《名理》)。據此,“見之不忒”句中“之”字確應正作“知”。但“忒”字訛誤與否當結合“匈乖不惑”來判断。
②“匈乖不惑”句,黃以“胸脊”借指國君正身修行,於義甚迂曲不類。但其在《校注》中所提示的“乖”“”因形近致訛的看法值得深究。
對於《說文》“,脊吕也。象脇肋也”的說法,徐在國先生認爲:
“”實際是“朿”的訛變之體。“脊”字從肉從。而戰國文字、秦文字中的“脊”均從肉從朿聲。“”即由“”(朿)形訛變。“”乃源於商周文字中的“朿”。“”字本不存在,純系截取《說文》“脊”字篆文上部而成。[5]
据此,本文認爲,“乖”當從正作“朿”,“朿”通“燥”。
對於《鶡》書中“燥”字的用法,已於《<鶡冠子校注>讀札》[6]和《<鶡冠子校注>讀札(其二)》進行過說明。認爲:
“鶡冠子以‘地濕天燥’爲正,‘地燥天濕’爲倚。若‘燥濕’並言之,則可用以泛指不合於‘義’的不正情形(亦即‘地燥天濕’)。而作‘燥凶’者,實即以‘地燥’總指‘地燥天濕’的不正凶狀。”[7]
另外,“匈”“凶”二字同聲韻,屬雙聲、疊韻,可通。
基於以上判斷,此處“匈乖”實即“凶朿(燥)”(《天權》篇作“燥凶”)。“匈(凶)乖<朿(燥)>不惑,務正一國”指國君須做到“杜燥濕以法義,與時遷焉”(張金城據《永樂大典》補《泰錄》文,詳見本文第七條⑤)。此處本句“惑”字用例於義完備,無需改動。
基於對“匈(凶)乖<朿(燥)>不惑”句的判斷,若前句“至神之極,見之不忒”之中“忒”當據陸佃別本改“或”“惑”的話,則前後句兩“不惑”疊用。如此顯得文氣澀滯,不甚暢朗。
在先秦兩漢時代,文獻、典籍的創作群體不但人數有限,其抄寫、傳播也同樣困難。其時知識群體主要依靠記憶的方式傳播和“保存”典籍。此處亦見於馬王堆帛書《經法》的句子,準確的說,應屬於鶡冠子“以複述記憶的方式明引他書”,是故,書籍創作者在引用文獻時,由於行文需要,抑或記憶偏差所導致的文句差異並非怪事。這與司馬遷纂寫《史記》,對某人物行歷或事件通過典籍互證的方式而總結、總合寫成的文獻並不相同。
參照唐蘭、孫福喜、祿書果[8]對《鶡冠子》與馬王堆帛書《經法》等四篇相似段落的引徵表格,明顯文字有出入者,今試舉以下數例:
(1)“非其天誅,逆夫人僇”(《天則》);
“不有人僇,必有天㓝(刑)”[9](《經法·論約》)
“日誠出誠入,南北有極,故莫弗以爲法則。天者信,其月刑也。月信死信生,終則有始,故莫弗以爲政。天者明,星其稽也。列星不亂,各以序行,故小大莫弗以章。”(《王鈇》)、“日,信出信入,南北有極,度之稽也。月,信死信生,進退有常,數之稽也。列星,不亂其行,代而不干,位之稽也。天明三以定一,則萬物莫不至矣。”(《泰鴻》);
“日信出信入,南北有極,囗囗囗囗囗囗囗囗死,進(退)有常,數之(稽)也。列星有數,而不失亓(其)行,信之(稽)也。天眀(明)三以定二”[10](《經法·論》)
“三時生長,一時煞(殺)刑,四時而定,天地盡矣”(《泰鴻》);
“三時成功,一時㓝(刑)殺,天地之道也。四時而定”[11](《經法·論約》)
以上所引,如對校帛書原文,不難發現《鶡》書所使用的近似文段若較之於帛書,可謂是割裂抽出的。如“天明某以定某”的句式《鶡》書中僅一見,《王鈇》篇“天明三以定一,則萬物莫不至矣”乃對應帛書中“天眀(明)三以定二”。但帛書中此文實歸屬下爲句,讀爲“天眀(明)三以定二,则壹晦壹眀(明),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天定二以建八正,則四時有度……”。但是,如果轉而從文意理解,則“天明三”無論定一或二,其表達的含義卻是一致的。再如,③之中帛書“四時而定”亦歸屬下讀,爲“四时而定,不爽不代(忒),常有法式”,與《泰鴻》篇“三時生長,一時煞(殺)刑,四時而定,天地盡矣”的行文差異可謂明顯。另外,《備知》“是以鳥鵲之巢可俯而窺也”,句中所見“鳥鵲”一詞,黃引張金城等據《荀子·哀公篇》《淮南子·氾論篇》改作“烏鵲”者亦屬此類。“鳥鵲”在《鶡》書他本未見別字的情況下,實不當校改。
是故,本段所見“忒”字,當爲鶡冠子所書原文,在“見之(知)不忒”所言者文意已足的情況下,實不煩改。
本句當正作:
“至神之極,見之(知)不忒。匈(凶)乖<朿(燥)>不惑,務正一國。”
三、《度萬》第八
4.(鶡冠子曰:)“陰陽者,氣之正也;天地者,形神之正也;聖人者,德之正也;法令者,四時之正也。故一義失此,萬或(惑)亂彼,所失甚少,所敗甚眾。”(133-134頁)
《校注》:
“法令者,四時之正也”句,黃判“法令”“四時”當乙,認爲“四時更替永不錯亂,故爲法令之正長”。
案:
“法令者,四時之正也”句不誤。
若僅據本段語,“法令”“四時”是否當乙實難坐實。
另據《莊子·外篇·知北遊》: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時有明法而不議,萬物有成理而不說。
據上述排比分析,《知北遊》篇作者以大美、明法、成理分別爲天地、四時、萬物之正。如此《度萬》篇“法令者,四時之正”所表達的含義正與《知北遊》篇同。
四、《泰鴻》第十
5.《泰鴻》《泰錄》所見“鴻”“澒”字
《校注》:
《校注》對全書中出現的“鴻”“傾”二字及其與“澒”的通假釋義欠乏一致。以“鴻”“傾”在《鶡》書中出現的先後爲序,可見如下用例:
①《泰鴻》第十(214頁)。黃注:“泰鴻,謂廣大無邊之天”。
②調泰鴻之氣(《泰鴻》,214頁)。黃引陸佃“鴻蒙”說,并自注“泰鴻,謂天”。
③夫物之始也傾傾(《泰鴻》,222頁)。黃引陸佃“(傾傾)或作鴻鴻”以及俞樾“傾傾,當爲‘澒澒’”語。并判“傾”爲“澒”字之誤。
④傾傾繩(夢)繩(夢)[12](《泰鴻》,228頁)。引陸佃別本所見“鴻鴻”,以及吴世拱諸說,判以“澒澒”爲正字,并自注“澒澒,浩大貌”。
⑤入論泰鴻之內……天有九鴻,地有九州(《泰錄》,240-241頁)。“泰鴻”一詞,黃未作校改,但言“指廣大無邊之天”。“九鴻”一詞,黃引吴世拱、張金城諸說,判九鴻同於“九野”,對“鴻”本身未作改字。
案:
上述“鴻”字凡四見、“傾”字凡兩見(疊字視一字。“傾”字《鶡》書僅見於《泰鴻》篇)。
原文作“鴻”字時,《校注》皆未改字。但作“傾傾”時,雖然兩處並可見陸佃別本引作“鴻鴻”,但《校注》卻皆判通“澒”。
本文以爲,《鶡》書中所見兩處“傾”字,應爲《鶡》書原貌。而陸佃別本兩處“傾傾”作“鴻鴻”者,則爲謄錄者所改。
基於《校注》中諸家對“傾”與“澒”,以及“鴻”字明確可通的訓詁論證,并出於對《鶡》全書條理化便宜分析的目的,《鶡》書所見“傾”字當一致標以通“鴻”爲宜。
另外,⑤所引“天有九鴻,地有九州”句,“鴻”當通“宫”(“鴻”“宫”同屬東部。分歸匣、見二母,屬牙音,旁紐雙聲,可轉)。
本文第一條涉及《鶡·天則》篇“以省宫眾,小大畢舉”句的探討。所引《黃帝內經·九宫八風》正有“大(太)一常以冬至之日,居葉蟄之宮四十六日,明日居天留四十六日,明日居倉門四十六日,明日居陰洛四十五日,明日居天宮四十六日,明日居玄委四十六日,明日居倉果四十六日,明日居新洛四十五日,明日復居葉蟄之宮,曰冬至矣”,另“太一日遊,以冬至之日,居葉蟄之宫,數所在日,從一處至九日,復返於一。常如是無已,終而復始”。鄭玄《易緯乾鑿度注》也有“太一者,北辰之神名也。居其所曰太一,常行於八卦日辰之間。……太一下行八卦之宮,每四乃還於中央。中央者,北神之所居,故因謂之九宮”的說法,皆以太一歷九的運行爲數。
觀《泰錄》篇,其篇首數語正爲:“入論泰鴻之內,出觀神明之外,定制泰一之衷,以為物稽。天有九鴻,地有九州,泰一之道,九皇之傅……”。與之相關,《泰鴻》篇首爲“泰一者,執大同之制,調泰鴻之氣,正神明之位者也”,且全篇以“泰皇問泰一”爲敘述結構,正與《九宫八風》[13]篇以太一爲中心的敘述相同。是知“九鴻”即“九宮”。
最後,“九宫”似亦與本文第一條、第七條所引中宫、天宫二詞有關,今存疑。
五、《泰錄》第十一
6.味者,氣之父母也。(242頁)
《校注》:
但引陸佃語:“氣不足,補之以精;精不足,補之以味。”吴世拱補:“以有氣皆有味也。”末自注:“味散發氣,故曰爲之父母”。未引先秦兩漢原典文獻為據。
案:
今補:
《大戴禮記·四代》:
子曰:“食爲味,味爲氣,氣爲志,發志爲言,發言定名,名以出信,信載義而行之,祿不可後也。”
通過《四代》篇中所敘“食-味-氣-志-言-名-信-義(-祿)”的生導序列,可以看到,所謂“氣”者,是指人的生命存續之氣。而此種含義的氣,《鶡》書之中最典型者莫過於《環流》篇所語:
有一而有氣,有氣而有意,有意而有圖,有圖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有事而有約。約決而時生(立,據陸佃別本改),時立而物生。(65-66頁)
此者正是作爲區別於“陰陽,氣也”(《夜行》)、“五氣”(《度萬》)、“四氣”(《天權》)而言的生命之氣。
與之相關,黃老道家好言“形名”,但黃帝帛書等所謂“形名”者,或爲“形”“名”互訓,皆訓“外”,又或爲“形內名外”,但此處《環流》篇鶡冠子所語,卻是“名內形外”。其意涵以及與所代表的觀念體系之中諸概念的關係尚需進一步分析。
7.【……聖人者從事乎未明,愚者從事於其已成也。天地者效素,以因於文理、於聖人者也。故文不滅質者,四通而祥利;用不傷本者,美成而福至。……如是者,不假物以爲益,不持天地以爲大。自若以處而萬物包焉者,聖人之至也。以名與之則租,以聲比之則外。至聖人之所惡,深於威,內於神。故其跡可道,而功不可及也。天法義度,制滅於中宫。華發采(彩)出,見於外營(熒)者也。若天宫者,精神舍焉。若地府者,生長收藏也。】杜燥濕以法義,與時遷焉。(257頁)
《校注》:
引文【】內爲張金城據《永樂大典》所補,黃移錄於《鶡》正文“在天地若陰陽”句注之內。
①“聖人者從事乎未明”句,未出校。
②“天地者效素,以因於文理、於聖人者也”句,未出校。
③“不假物以爲益,不持天地以爲大”句,未出校。
④“以名與之則租,以聲比之則外”句,未出校。
⑤“天法義度,制滅於中宫”句,未出校。
⑥“杜燥濕以法義,與時遷焉”句,黃解以“義,宜也。言陰陽調節燥濕之宜,隨時令變遷”。
案:
《永樂大典》所引《泰鴻》佚文,黃未標卷目,今補其在《永樂大典》一萬九千七百四十三卷[14]。
另外,一萬二百八十七卷《道家子書(六)》“鶡冠子”條并收《四庫書目》《周氏涉筆》等諸家對《鶡》書評說,以及疑似佚文“梨號刀斧”一語,今并錄於此[15]。
①“聖人者從事乎未明”句,“明”當通“萌”。
《泰鴻》篇亦有:“醇化四时,陶埏无形,刻镂未萌”語,義即“產生”。
②“天地者效素,以因於文理、於聖人者也”句,“以因於文理”所見“於”字衍,當正作“天地者效素,以因文理於聖人者也”。
《鶡·兵政》篇有“賢生聖,聖生道,道生法,法生神,神生明”一語。鶡冠子將道、法、神、明的產生、生效,歸結爲如同自己般賢聖之人(而非國君)的一種能力,此已明顯不同於馬王堆帛書所言的“道生法”之意涵。此處,“以因文理於聖人”正同於“賢生聖,聖生道”之義。
③“不假物以爲益,不持天地以爲大”句,“持”當正作“恃”。
《天則》篇:“以爲奉教陳忠之臣,未足恃也”。《說文》:“恃,賴也”,即“倚仗”之義。
④“以名與之則租,以聲比之則外”句,“租”明爲“粗”誤字。
本句“名”“聲”互文。若改“租”爲“粗”,正可與“外”互訓。
⑤“天法義度,制滅於中宫”句,“法”當通“廢”,“義”通“儀”。
本段“天法義度,制滅於中宫。華發采(彩)出,見於外營(熒)者也”爲並列句式,皆表達轉折含義。因“天法義度”“華發采(彩)出”分別導致“制滅於中宫”“見於外營(熒)”的效果。如此,則“天法義度”“華發采(彩)出”所表達的含義,乃皆以假設口吻描繪了某種負面狀況。與之相關,“儀”“度”互訓,皆用作天的賓語。是故,前句當改作“天法(廢)義(儀)度,制滅於中宫”。
⑥“杜燥濕以法義,與時遷焉”句,“義”字不應解作“宜”。
本句爲倒裝句式,義同於“以法義杜燥濕,與時遷焉”。法與義爲並列關係,皆作爲“杜燥濕以法義”所意指的主語(賢聖、國君等)治國、行道的手段、措施。
此處“義”字用法含混,“法義”所表達含義實略同於“法”。
《鶡》書“法”“義”有如下用例:
“文武交用而不得事實者,法令放而無以梟之謂也。舍此而按之彼者,曷(何)曾可得也?”(《天則》)
“决此,法之所貴也。”(《天則》)
“故一義失此,萬或(惑)亂彼,所失甚少,所敗甚眾。”(《度萬》。本文第四條亦引徵,可參)
“从此化彼者,法也。”(《環流》)
以上鶡冠子所言“法”多從“此”與“彼”的關係展開,其中《度萬》篇“一義失此,萬或(惑)亂彼”,以“此”“彼”而言之“義”可正替換爲“法”,可謂《鶡》書所見法、義含義接近、互訓的另一例證。
是故,爲避免理解上的偏差,本句宜斷作“杜燥濕以法、義,與時遷焉”。
六、《世兵》第十二
8.句(勾)踐不官,二國不定。(290頁)
《校注》:
“官”字,黃云:“謂以官吏身份事君。”
案:
裘錫圭先生判“官”爲“宦”字之訛。
裘先生《讀書札記九則·說“宦皇帝”》著文:
“官”“宦”形近,“宦”訛作“官”典籍常見。《國語》:“令狐子寡婦疾疹貧病者納宦其子”,明道本“宦”訛作“官”。……“宦”本是爲人臣僕的意思。郎官、謁者之流本是門廊近侍,有類家臣,故以“宦”稱。
文末新增按語:
《鶡冠子·世兵》:“句踐不官,二國不定。”“官”亦“宦”字之誤。《韓非子·喻老》謂“句踐入宦於吴,身執干戈爲吴王洗馬,故能殺夫差於姑蘇”,可證。[16]
今轉引於此,以期檢索便利。
七、《天權》第十七
9.獨金而不連,絶道之紀,亂天之文,干音之謂<調>。違物之情,天之不綱,其咎燥凶。
欲無亂逆,謹司天英。天英各<若>失,三軍無實。……(351-352頁)
《校注》:
《校注》句讀、段落標示情況如上。
案:
“違物之情”當屬上爲句;兩段宜并爲一段。
本段從假設的“獨金而不連”的不利情形出發,指出因此會導致“絶道之紀,亂天之文,干音之謂<調>,違物之情”的狀況。
隨後,鶡冠子又指出(或謂假設)“天之不綱,其咎燥凶”,若“欲無亂逆”,則須“謹司天英”。可以看到,所謂“欲無亂逆”正是指前半段“獨金而不連”的凶狀。是故,本條當并爲一段,正作:
獨金而不連,絶道之紀、亂天之文、干音之謂<調>、違物之情。天之不綱,其咎燥凶。欲無亂逆,謹司天英。天英各<若>失,三軍無實。……
八、《武靈王》第十九
10.(龐煥曰:)“因<固(故)>句(勾)踐用此而吴國亡,楚用此而陳蔡舉,三家用此而智氏亡,韓用此而東分。”(375-376頁)
《校注》:
“韓用此而東分”句,對於龐煥所指稱之史實,陸佃判在晉傾公十二年,韓宣子與趙、魏共分祁氏、羊舌氏十縣。張之純另據《左傳》補考,言其時韓宣子已卒,受縣者當爲其孫韓固。
吴世拱則以爲其事乃泛指韓受封於韓原之地後,因“晉、鄭、齊、宋等受之侵分者,皆在其東也,故云東分。”黃從吴說。
案:
“韓用此而東分”句有奪字。所奪字應爲“周”,奪字當補於“而”或“東”字後。
排比原文,勾踐、楚、三家在“用此”之後(指本篇龐煥所言的“不戰而勝”之法),隨後的行文格式依次爲“吴國亡”“陳蔡舉”“智氏亡”。全段以勾踐、楚、三家爲受益方,且“吴國”“陳蔡”“智氏”作爲受損一方,皆有指實,而非爲泛云(如吴世拱說)。觀察句式可知,韓在“用此”後,亦應作“【某】東分”,或“東【某】分”。
今證所言事實即指發生於戰國中期前半段,因受韓國唆使,東周國從西周國裂土立邦一事。
考證西周國、東周國史實,公元前440年,周考王爲續其弟姬揭官職,封之於王畿,是爲西周桓公,建西周國。前367年,西周威公去世後,其少子姬根叛亂[17],趙成侯與韓懿侯遂扶持姬根於東部建立東周國。周王畿分裂成西周、東周國兩個小國。
《史記》載:
(趙成侯:)七年……與韓攻周。八年(公元前367年),與韓分周以爲兩。(《趙世家》)
(韓昭侯:)六年(公元前357年),伐東周,取陵觀、邢丘。(《韓世家》)
西周國所轄領地在今洛陽市一帶,東周國在今鞏義市境內,兩者皆括於韓國轄域內。從地緣關係分析,東西周國的削弱對韓國而言無疑是有利的。《史記·周本紀》載:“東周與西周戰,韓救西周。或爲東周說韓王曰:‘西周故天子之國,多名器重寶。王案兵毋出,可以德東周,而西周之寶必可以盡矣。’”。另,“楚圍雍氏,韓徵甲與粟於東周”。《戰國策·東周與西周爭》亦有:“東周與西周爭,西周欲和於楚、韓”。
所謂“韓用此而東分”應即指東周國立國一事。因《武靈王》篇行文簡略,“周”字究竟應該補於“而”抑或“東”字之後,尚難論定。此處若補作“【周】東分”,即指從西周國裂分出東周國,若補作“東【周】分”,則當確解作東周國得以從西周國分土立國。但兩者無論取何種增補,所指實同。
從行文觀之,似乎作者認爲東周國得以建立僅爲韓國之謀,而未言及趙國,此點與有《史記》記載有出入。
九、補遺:《鶡冠子》與馬王堆黃帝帛書近似文段增補
11.案:
唐蘭先生最早對馬王堆《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審定引文表,其中涉及《鶡冠子》一書的引文,孫福喜、祿書果兩先生又陸續予以增補[18]。
今綴補兩條:
①法章物而不自許者,天之道也。(《鶡冠子·天則》)
憲古章物不實者死。(馬王堆帛書《十六經·三禁》。詳見本文第二條)
②故師爲君而學爲臣。(《鶡冠子·泰錄》)
帝者臣,名臣,亓(其)實師也。王者臣,名臣,亓實友也。……[19](馬王堆帛書《稱》)
[1] 通“彰”三處:“是以運天(案:“運天”當乙)而維張,地廣而德章(彰)”(《王鈇》,188頁)、“調味章(彰)色,正聲以定”(《泰鴻》,239頁)、“章(障)以禍福,若合符節”(《天權》,353頁)。通“障”一處:“難之在前者能當(擋)之,難之在後者能章(障)之”(《天權》,345頁)。
[2] 裘錫圭 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73頁
[3] 裘錫圭 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59頁
[4] 陳鼓應,《黃帝四經今注今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299頁
[5] 李學勤 主編,《字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1085頁
[6]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札7、札13》2015年9月: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591
[7]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札4》2016年1月: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736
[8] 唐蘭,《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考古學報》1975年第1期,17-27頁;孫福喜,《<鶡冠子>研究》,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2002,197-200頁;祿書果,《<鶡冠子>研究》,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53-54頁。
[9] 裘錫圭 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46頁
[10] 裘錫圭 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40頁
[11] 裘錫圭 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46頁
[12]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札6》2016年1月: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736
[13] 《鶡》書中亦有“八風”一詞,且僅見於《泰鴻》《泰錄》兩篇。如“散以八風”(《泰鴻》)、“卒令八風、三光之變”(《泰錄》),似與《九宮八風》篇“太一入徙立於中宮,乃朝八風”的觀念存有聯繫。
[14] 《永樂大典》(第8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7368-7369頁
[15] 《永樂大典》(第5冊),北京:中華書局1986,4288-4289頁
[16] 裘錫圭 著,《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讀書札記九則》,《裘錫圭學術文集》(第四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5,393頁
[17] 東周開國國君與西周國君關係尚存爭議。一說東周惠公爲周威公少子根,西周公的弟弟;另說惠公爲周威公孫子,西周公之子。
[18] 詳見注釋8。
[19] 裘錫圭 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176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5月1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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