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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田:睡虎地秦律的年代、淵源与社會屬性
在 2016/11/24 16:54:33 发布


 

 

睡虎地秦律的年代、渊源与社会属性


(提纲)

 

王恩田

 

197612月,湖北省云梦县城关西部睡虎地墓地11号秦墓内出土竹简1100余枚。其中500余支的内容属于秦国的律令及其解释和治狱案例,通称睡虎地秦律。[1]

一、关于睡虎地秦律的年代

《简报》根据《大事记》终于秦始皇三十年,这年墓主喜46岁。而据人骨鉴定系40多岁男性。由此确定睡虎地11号墓年代是秦始皇三十年,是正确的。但这不意味着墓内所有遗物年代都是秦始皇三十年的。例如,墓内出土的小口陶瓮有方印四字陶文“安陆市亭”。这件小口陶瓮的年代就不是秦始皇三十年,而是战国时代秦国的。因为秦始皇时代的亭市陶文和私名印陶文,均使用半通印,而不使用方印。[2]

《简报》根据南郡郡守腾的文书中,为避秦始皇“政”的讳,把“以矫正民心”的“正”,写作“端”,证明这批竹简的年代不会晚于秦始皇三十年,当然也是对的。但却不能据此认为秦律竹简的年代也不会早于秦始皇三十年。这是因为秦律中仍称秦国国君为“王”,称以外的国家为夏或诸侯。而不称“皇帝”。第二,多次使用了“正”字,说明这时还不知道秦始皇时“讳正为端”的制度。第三,《徭律》规定,被征调的服徭役者“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与《史记·陈涉世家》所说秦末“失期,法皆斩”“亡亦死”的规定不同。第四,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更名民曰黔首”,改“命为制”“令为诏”等法令,等均不见于睡虎地秦律。因此睡虎地秦律的年代,不可能是秦始皇时代的。[3]

二、睡虎地秦律与商鞅变法的关系

《晋书·刑法志》说李悝《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说明商鞅变法与李悝《法经》的渊源关系。关于商鞅变法的具体内容,如什伍连坐、告奸、子壮出分、奖军功、罚私门、倡本业耕织、罪末利怠而贫、以军功的大小作为属藉、尊卑、爵秩、占有田宅和臣妾、衣服等“显荣”的标准等等见于《史记·商君列传》。“坏井田、开阡陌”“除井田、民得买卖”见于《汉书·食货志上》。“制辕田”即制止,废除辕田[4],见于《韩非子·内储说上》等史籍记载。

睡虎地秦律是商鞅变法律令的继承与发展。从内容方面看:

第一,在《法律答问》中有40余条的内容是讨论对“盗”的处罚。其中有一条说“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偷采桑叶其价值不超过一个钱,要罚做劳役30天,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性质由此可见。睡虎地秦律对盗的有关刑法,显然与上述商鞅继承李悝《法经》中突出《盗》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治思想相一致。

第二,《韩非子·定法》和《商鞅列传》中都有商鞅所定什伍连坐的法令。而睡虎地秦律中的《傅律》《屯表律》《法律答问》中也有多处关于伍人连坐的律令。

第三,商鞅变法中有据军功赐爵的律令。睡虎地秦律中有《军爵律》与商鞅以军功赐爵的律令相合。

第四,《商君列传》中有“为私斗各以轻重被刑”的律令。《法律答问》中有12条有关禁私斗的律令。

由此可证,《史记·商君列传》等文献记载中的商鞅变法的内容,所体现的是秦法的原则与精神实质。而睡虎地秦律才是具体的律令条文与细则。

为什么见于《韩非子》《新序》《说苑》《盐铁论·刑法篇》等多种文献记载商鞅变法中的“弃灰于道者刑”,不见于睡虎地秦律呢?中国田野考古中战国以后的地层为之一变,战国以前充斥在“灰坑”“灰层”中的草木灰不见了。证明商鞅变法中弃灰之法的实行是彻底的。不准“弃灰于道”的目的,并不是如同经济学家们所说的是防止火灾,而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弃灰于野”,即农田施肥,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弃灰之法之所以不见于睡虎地秦律,正如同商鞅变法的律令条文是各种文献记载的摘抄,而非全豹。睡虎地秦律是墓主喜在他担任“榆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法律和监狱等有关的官吏时,认为与职务有关的,有用的的律文的摘抄,也并非秦律的全部。从秦孝公推行商鞅变法的前360年至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的前221年,推行了140多年的弃灰之法,早已是百姓从弃灰于野,施肥于田中的实践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弃灰之法早已是形同虚设,成为历史的陈迹。墓主喜不加摘引是合情合理的,不足为怪。

三、睡虎地秦律的社会属性

新中国古史分期的讨论中,西周封建论和战国封建论相继成为学界的主流的观点。而魏晋封建论则长期受到打压迫害[5]。因此,以往多数学者认为睡虎地秦律是封建社会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律,律文中有关管理奴隶的条文则是奴隶社会法律的残余。我曾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根据古文献、考古学、古文字学、民族学等多种学科的材料和研究成果,论证战国以后进入奴隶社会。商鞅变法和睡虎地秦律理应属于奴隶社会的法律。已有专文讨论[6],可以参看。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问题,封建社会的地主阶级利用地租管理佃户,犹如资本主义的资本家利用工资管理工人。睡虎地秦律如果是封建社会的法律,理应有反映租佃关系的内容,实际上却没有。而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吏民田家莂》,内容为田家所佃土地的数量、时限、按规定的数额、时间向官府交纳和除免的租米、租布、税钱以及官吏收缴、校核的情况。例如,

濮丘郡吏廖柞佃田四町凡四十亩皆二年常限(一栏)其卅亩旱田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十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十二斛其米十二斛四年十月九日付仓吏李金(二栏)亩收布二尺凡为布三丈九尺八寸四年十二月一日付库吏番有(三栏)其旱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一千八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付库吏番有(四栏)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五栏)     J22:1248

湛上丘男子区怀(?),佃田十五处,合八十六亩,其十一亩二年常限。其七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四亩,亩收米一斛二斗,合四斛八斗;亩收布二尺。其七十五亩馀力田,其廿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五十五亩,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斛加五升,合廿六斛三斗一升三合,亩收布二尺。……    4·386号简)  

艹汝丘男子杨马,佃田五町,凡六十八亩。其十三亩二年常限。其五亩旱败不收布。其五亩馀力田,为米二斛。定收八亩,为米九斛六斗。……   5·67号简)  

上俗丘男子何著,佃田十町,凡廿七亩。其廿三亩二年常限。其十四亩旱败不收布。其四亩馀力田,为米一斛六斗。定收九亩,为米十斛八斗,凡为米十二斛四斗。亩收布二尺。……     5·82号简)[7]

以上所引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嘉禾吏民田家莂的租佃关系才真正是封建社会的法律,而睡虎地秦律不可能是封建社会的法律。道理浅显,毋需多辩。

 

(秦俑学第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16112123日)

 

 

 

 



[1] 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6期。

[2] 王恩田《陶文图录·自序》20页,齐鲁书社,20062月。

[3]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4950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

[4] 王恩田《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19892期。

[5] 王恩田《张政烺先生与古史分期──与张政烺先生的另外两次谈话》,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61114日。

[6] 王恩田《唯物史观与战国奴隶社会说——评张政烺先生古史分期观》,《想念张政烺》,新世界出版社,2015年。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61115日。

[7] 长沙市文物考古队等《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版》,《文物》19995期;走马楼简版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下))》,文物出版社,1999年。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6年11月24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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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c9e5h4 在 2016/11/24 20:44:22 评价道:第1楼

    这封建社会可比于特色社*主义,洋溢着近代以来中国的特色造词用词精神。在如今本土派的反攻倒算下,王教授坚持特色,相当可贵。更为可贵的是,王教授还坚持马列的五阶段社会发展论,用天真单纯的一维角度索求经济成分,努力穿凿,进行理论嵌套,展现了左翼扣帽子的精髓,实在是让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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