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兵器入库试器验收制度
——库府仓廪铸器说商榷
(首发)
王恩田
在战国中晚期的兵器中,三晋兵器独树一帜,具有长篇刻款铭文。李学勤先生率先对三晋兵器进行研究,提出铭文中的“令”是“督造者”,释“工师”前的字为“军”,并未对三晋兵器的国别加以区别[1]。
1971年,河南新郑郑韩故城发现兵器窖藏,出土兵器数量之多,前所未有。尤为重要的是基本上均为韩国兵器[2]。黄盛璋先生以此为契机,成功地解决了三晋兵器的分国问题。还纠正了以往把“库工师”释为“军工师”的错误。除同意“令”为督造者之外,进一步认为相邦、乃至“王”等均是督造者。同时还提出一个著名的论点,即所谓“库府仓廪铸器”说:
“韩国兵器由库制造,库必然附设有冶铸作坊,每一个库都有工师、冶尹和冶人,说明库确有一套工技人员及其相应的冶铸设备。库不仅是藏器之处,更主要的是制器之处,所以有时只简单记为某库,主要即表明作坊。不仅是库,战国的仓、廩也和库一样,兼为制器之处。”
“传统的意见,总以为府、库、仓、廪等是储藏器物之所,其实在战国也是造器之所,……当指出的是,三晋兵器都由库造,库应该是以制造兵器为主,而府则以制造其他器物为主。”[3]
《洛阳金村古墓聚英》著录的银器有“右舍”“中舍”“更表铸器作坊无疑”。 此后,又进一步认为魏国铜器铭文中的“上官”“下官”和秦汉器中的“私官”均设有冶铸作坊。甚至盛季壶中的“?”兴隆铁范上的“”,戈铭中的“”,究竟是什么字都搞不清楚,也认定是“制器作坊”[4]。
其实“库工师”和“冶”的主要职责不是冶铸,而是负责审查库藏原材料的质量:
《礼记·月令》:季春之月“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毋或不良”。郑注:“五库,藏此诸物之舍也。量,谓物善恶之旧法也。”孔疏引熊氏曰:“各以类相从,金铁为一库,皮革筋为一库,角齿为一库,羽箭干为一库,脂胶丹漆为一库。”
这段话不仅表明库的职能是“藏物之舍”,以及库的分工之细,而且表明由库内的工师和百工负责审查库藏物品的“善恶”。这里所说的“工师”,自然就是三晋兵器中的“库工师”。“百工”,当然也应包括三晋兵器中的“冶”或“冶尹”。
此外,上至中央的赵王、相邦,下至地方的“令”,这些人养尊处优,厌恶鄙视生产劳动,不具备兵器生产知识,不愿意也不可能亲临脏乱差的生产第一线去“督造”兵器生产。他们是兵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唯一关心的是兵器是否锋利。这需要经过试器才能知道,即《管子·小匡》所谓“戈剑矛戟,试诸狗马”。残暴的统治者甚至不惜以活人作为试验品。《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杨伯峻注:“杀人以试剑之利纯。”就是好例。把这些人视为“督造者”,显然是郢书燕说的杜撰。
赵、魏兵器正面铭文末尾二字,于省吾先生释为“执齐”,读作“执剂”,释为“今之调剂,调和”,“言其执齐者,是说某掌握兑剂之事”[5]。黄盛璋先生同意释“齐”为“调和金(铜)、锡的成分”,但不同意释“执”。认为此字从“殳”或“攴”,应隶为“齐”。即挞,指锻造。认为“齐”“就是金属原料的调剂,而‘’就是锤击,合在一起,代表制造兵器”。凡“‘齐’者皆为兵器直接制造者”[6]。其说可商。
首先,铜器的硬度,依靠增加锡含量加以解决,而并不使用锻打。铜兵器锋利的刃部应是使用俗称“戗菜刀”的办法“戗”出来的,不可能是锻打出来的。因为宽度只有两三毫米而又笔直的锋刃,很难设想使用什么工具锻打而成。铁器也只有熟铁才需要锻打,铁犁、铁铧就不是锻打,而是铸造的。其次,于氏解“执齐”为调剂金属原料的一道工序;黄氏解为调剂金属原料和锻打的两道工序,是“兵器直接制造者”,按照“工勒其名”的要求,都应像库工师、冶或冶尹那样署以私名,而实际上“齐”的后面从不署私名。可见于、黄之说均误。但黄氏指出字从攴而不从手则是正确的。为盩字省文。“盩”与“收”同属舌音幽部,音近相通。“齐、剂”属脂部,“器”属微部。微、脂旁转。“齐”可读作“收器”。
传为绥远(今内蒙古自治区)出土的三晋兵器十九年邦大夫戈,二行30字:
十九年邦大夫(郜)贞,邦冶(郜)、(郭)晨、孟。
邦司寇乐汤,上库工师郭、辰卖。收器。(图一)
十九年邦大夫戈铭文末尾正作“收器”二字,证明释“剂”为“收器”是正确的。
韩国兵器铭文末尾的“造”,造与收双声叠韵。读作“收”,是“收器”之省。
收器,读作收讫,即验收完毕。
古代有兵器入库试器验收制度,临沂银雀山竹书《库法》:
器成必试乃藏,试器固有法,邑啬夫与兵官之吏啬夫、库上师、库吏□□□善时为之;固有岁课,吏啬夫与为者有重任。
整理者认为“《库法》为战国时期作品。‘库上师’应为‘库工师’之误”。“吏啬夫”可能应该读为“吏、啬夫”,“即吏与啬夫之意”[7]等都是正确的。
“器成必试乃藏”,意为器物铸成之后,必须经过试验合格才能入藏。反过来说,凡是库中所收藏的器物都是试验合格品。
“善时为之”,是说试器的时间要选择吉日良辰,天气、气候条件都比较适宜的情况下进行。“固有岁课”,《说文》:“课,试也。”意为每年都要对参加试器人员工作成绩的优劣定期考核,以便奖惩。
“吏啬夫与为者有重任”,“为者”即参予试器者。意为吏和啬夫以及参与试器者都负有重大的责任。
不仅吏和啬夫对通过试器验收入库的兵器质量负有责任,对出库后发给兵卒的兵器质量不好,也要问责。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
“禀卒兵,不完善,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
释文:“发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8]
秦律中的丞应即《库法》中的“邑啬夫”。“库啬夫”“吏”就是《库法》中的“吏”和“啬夫”。秦律对不尽职尽责的丞和库啬夫、吏的惩罚,显然就是《库法》的“有重任”,即重大的责任。入库试器验收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如果把三晋兵器铭文与《库法》入库试器验收制度相对照,就会恍然大悟。原来参加试器的“邑啬夫”相当于三晋兵器铭文地方官员“××令”。和十九年邦大夫戈中的“邦大夫”。“兵官之吏啬夫”相当于邦库啬夫、库啬夫或邦司寇、司寇。参加试器的“库工师”与三晋兵器铭文中的库工师相对应。库吏后所缺三字,应即三晋兵器中的冶或冶尹之类。根据《库法》中试器之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确信三晋兵器繁式刻欵铭文中的库工师、冶或冶尹之类并非铸器者,而应是试器者。王和相邦、令等官吏也并非督造者,同样也是参与试器者,并且还是监督试器的领导者。《库法》中参加试器的人员中之所以没有赵国兵器中通常所见的守相、相邦之类的高官,更没有王。这是因为《库法》中的规定,适用于一般的兵器。只有相邦之类的高官,甚至是王的兵器,才需要高官或王亲自出马参与监督试器之事。这就是为什么通常所见一次铸造兵器少则“三百”(《集成》11164、11209)“五百”(《集成》11108、11202),多者一次铸戈“三万”(《集成》11267)。而使用繁式刻款的三晋兵器极为罕见的原因所在。因为繁式刻款的兵器所有者都是王公大臣,而发给兵卒使用的兵器,虽然在入库前也要经过试器的保证质量关,但没有必要逐件刻款。这就是为什么考古发掘和传世的难以数计的兵器,并不使用刻款,甚至连铸款都不用的原故。
根据以上分析,多年来长盛不衰的所谓“兵器督造者”和“府库仓廪等各行各业均可铸器”说,不过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纸上谈兵。
[1] 李学勤《战国题铭概述》,《文物》1959年1~9期,《李学勤早期文集》311~32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
[2] 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兵器》,《文物》1972年10期。
[3] 黄盛璋《新郑出土战国兵器中的一些问题》,《考古》1973年6期;《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和年代及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74年1期。
[4]黄盛璋《三晋铜器的国别、年代与相关制度问题》,《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辑48~49页,中华书局,1989年6月。
[5] 于省吾《商周金文录遗》序言,科学出版社,1957年。中华书局1992年重印。
[6]黄盛璋《(撻)齋(齐)及其和兵器铸造关系新考》,《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辑,1986年6月。
[7]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4期。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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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月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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