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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彬:《左傳》疑義拾零
在 2017/8/25 9:00:55 发布

《左傳》疑義拾零

 

(首發)

 

王曉彬

北京工業大學耿丹學院

 

 

年來細閲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數過,復旁及古今相關論著又若干種。遇文義之不明者,每每參稽研尋,以求的解。偶有所得,輒便寫爲札記。積之有日,得百餘則。遂録出其中略具新意者,以請教於方家時賢云爾。

 

驚姜氏

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莊公及共叔段。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愛共叔段,欲立之。(隱1.410[1]

按:“驚姜氏”之“驚”,當與莊十八年《傳》“及文王即位,與巴人伐申,而驚其師”[2]之“驚”同義。《爾雅·釋詁上》:“驚,懼也。”[3]《方言》:“懼,病也,驚也。”[4]則驚、懼、病三字同義,於理可得互訓。又,《廣雅·釋詁》:“病,苦也。”[5]驚姜氏,病姜氏也,苦姜氏也,猶言令姜氏不堪其苦。莊公逆生,姜氏自必受非常之苦痛,故遂恶之也。《史記》卷四十二《鄭世家》敘此事爲“生太子寤生,生之難,及生,夫人弗愛。後生少子叔段,段生易,夫人愛之”[6]云云,以生之難易解姜氏愛惡之由,得《傳》意矣。生之難,即所謂“驚姜氏”也。杜《注》[7]解“莊公寤生,驚姜氏”曰:“寐寤而莊公已生,故驚而惡之。[8]是直以“驚”爲驚懼義,恐非《傳》旨。杜《注》解“驚其師”爲“驚巴師”[9],是徑以“驚”爲“驚擾”之“驚”,亦可商;楊《注》引陶鴻慶説,“謂驚、警字通,此謂閻敖戮辱巴人以警懼之”[10],恐亦非是。蓋“驚其師”之“驚”,義猶《國語·晋語四》“懼楚師”[11]之“懼”,《經義述聞·春秋左傳中》“一與一誰能懼我”條謂此“懼”乃“病”義[12],是也。

 

非制也

及莊公即位,爲之請制。公曰:“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祭仲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將不堪。”(隱1.410-12

按:非,猶彼也。《經詞衍釋》卷十:“非,猶‘匪’也,‘彼’也。《左氏》昭二十二年《傳》:‘王子還與召莊公謀曰:“不殺單旗,不捷,與之重盟,必來,背盟而克者多矣。”從之。樊頃子曰:“非言也,必不克。”’非言,猶‘匪言’也,謂彼所言必不能克也。”[13]非制也,猶言彼猶制也。彼,京也,殆以其城過百雉,易守難攻,故祭仲擬之如制。制,非“先王之制”之“制”,乃“爲之請制”之“制”,地名也。相關各句當重新標點作:“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將不堪。”(古書標點,依例“制”下當加專名號。)“今京不度”,承“城過百雉”言。“非,制也”,承“制,巖邑也”言,句法同襄二十七年《傳》“彼,君之讎也” [14]。“君將不堪”,承“國之害也”言。小國大都,如魯之三都,終將爲國之患也。杜《注》解“今京不度,非制也”爲“不合法度,非先王制”[15],是徑以“非爲“是非”之“非”也,似未達《傳》意。《左氏會箋》以爲“不度謂甚大也,猶言無量,不然與非制語複”[16],謂如杜《注》則“不度”與“非制”語義重複,是也,謂“不度”猶“無量”,則似是而非矣。蓋京雖不度,然亦僅城過百雉而已,不得言其無量也。

 

難之

書曰:“鄭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隱1.414

按:難,責難也,譴責也。《孟子?離婁下》“於禽獸又何難焉”孫奭《疏》曰“既爲禽獸,於我又何足責難焉”[17],即訓“難”爲“責難”。難之,猶言譴責莊公也。上文云“譏失教”,譏,亦譴責義。隱公二年《公羊傳》“外逆女不書,此何以書?譏”何休《注》即訓“譏”爲“譴”[18]。楊《注》歷引襄二十九年《經》“齊高止出奔北燕”、《傳》“書曰‘出奔’,罪高止也”、昭三年《經》“北燕伯欵出奔齊”、《傳》云“書曰‘北燕伯欵出奔齊’,罪之也”諸例,以爲“出奔爲有罪之詞”[19],是也。然則不言出奔者,不專罪叔段也,以莊公養成其惡,故亦責之也。蓋此《傳》之“難之”,猶隱四年《傳》“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之“疾之”(説詳隱四年《傳》“疾之”條),亦猶僖二十九年《傳》“卿不書,罪之也”之“罪之”[20],均爲貶責之辭也。杜《注》曰:“不早爲之所,而養成其惡,故曰‘失教’。段實出奔,而以‘克’爲文,明鄭伯志在於殺,難言其奔。”[21]楊《注》本杜《注》而申明之,曰:“此若書段出奔共,則有專罪叔段之嫌;其實莊公亦有罪,若言出奔,則難於下筆,故云難之也。”[22]《春秋左傳新注》則謂“《春秋》不説段‘出奔’,是因爲難以説他是自動出奔”[23],雖其意與杜、楊二《注》小異,然以“難”爲“難言”之義則一也。然魯史記鄭事,何難之有?若云一詞難達其意,奈何不分而言之?故日人安井衡《左傳輯釋》駁杜《注》曰:“仲尼之脩春秋,筆則筆,削則削,鄭伯志於殺,而難言出奔,有此理乎?”[24]章太炎《春秋左傳讀》亦駁之曰:“鄭伯此時雖有殺志,然段實出奔,亦何難言之有?”[25]然《左傳輯釋》謂“出奔者,勢窮力屈之詞。段勢强大,鄭伯僅能克之,其出奔實出天幸焉耳。仲尼脩《春秋》,欲見强臣難制,以戒後世,故不言出奔。《傳》釋其意曰‘難之也’,言破之極難,以終上文‘如二君’之意”[26]云云,《春秋左傳讀》謂“難即儺。然則此難謂行有節度也。蓋奔者倉皇逃死,疾行也,難者從容有節,徐行也。……聖人以鄭伯當緩追逸賊,使段得徐行去國,不至急遽逃死,而鄭伯不然,段果出奔,而非徐行矣。故不書出奔,以使段得徐行,此以知權在《春秋》,不在鄭伯,所以教萬世爲人君兄者,而非爲當時之事實志也”[27]云云,一則釋“難之”爲“破之極難”,一則讀“難”爲“儺”,恐均求之過深而離《傳》愈遠矣。

 

君義,臣行

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隱3.732

按:義,善也[28]。行,順也[29]。又,以己從人曰行[30]。君義,臣行,謂君善則臣順也,義猶孟子所謂“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31]。蓋若君不爲善政,則臣自可不順從之,如文十四年《傳》所載“公子元不順懿公之爲政也,終不曰‘公’,曰‘夫己氏’”[32],即其例也。杜《注》釋“君義臣行”爲“臣行君之義”[33]。俞樾《群經平議》駁之曰:“若如杜解,則‘君義’與‘臣行’不一律矣。”[34]于鬯《香草校書》亦駁之曰:“杜解乃云‘臣行君之義’,則以此‘行’字爲動義,與‘義’字及下文‘慈’、‘孝’、‘愛’、‘敬’字皆失類矣,説必非也。”[35]吾謂俞、于二氏之説是也。義當與慈、愛相類,行當與孝、敬相類,正所謂六順也,故自不得如杜《注》,以“行”爲“奉行”義。《左氏會箋》據宣十五年《傳》“君能制命爲義,臣能承命爲信,信載義而行之爲利”及昭二十六年《傳》“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數語[36],以爲“杜《注》不可易。言君命以義,臣共而不貳也。教之以義方,是君義也。如此則臣不敢不行”[37]。余意《會箋》所言似是而非。蓋宣十五年《傳》所載爲另一事,不可牽强比附也。又,昭二十六年《傳》“君令、臣共”,義猶本《傳》“君義,臣行”。令,亦善也[38]。共,當讀爲“恭”。《禮記?檀弓上》“是以爲恭世子也”孔穎達《疏》引《謚法》曰:“敬順事上曰恭。[39]是恭亦有順義。然則,君令臣共,猶君義臣行也。《會箋》合“君令臣共”及“君義臣行”爲一,而解爲“君命以義,臣共而不貳”,恐非是。俞樾謂“義當讀爲儀。……君將出政亦先于朝廷度之,出則應于民心,此正君義之謂也。君義臣行,言君儀度於上,臣奉行於下也”[40]云云,讀“義”爲 “儀”,訓“行”爲“奉行”,則“義”、“行”二字似與“慈”、“孝”、“愛”、“敬”四字表人之品行者不類矣,恐亦非是。于鬯謂“《管子?五輔篇》言八體,則與此六逆、六順之説相合。其云‘爲人君者中正而無私’,即此所謂‘君義’也;‘爲人臣者忠信而不黨’,即此所謂‘臣行’也”[41]云云,據《管子》以釋《左傳》,似亦未得《傳》旨。于氏於此條札記下復加案語曰:“《晋語》云‘今叔父作政不行’韋解:‘不行謂不順也。’汪遠孫《發正》云:‘《書?洪範?五行》鄭《注》云:“行者順天行氣。”’……是行有順義。”[42]訓行爲順,是也,然所謂“順”者,殆非“忠信而不黨”之義也。《春秋左傳新注》據《國語》韋昭《注》,釋“行”爲“道”,解“臣行”爲“守臣道”[43],蓋亦非的詁。

 

疾之

秋,諸侯復伐鄭。宋公使來乞師,公辭之。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隱4.437

按:此《傳》之“疾之”,當與莊三年《傳》“三年春,溺會齊師伐衞,疾之也”[44]之“疾之”同義。疾,非也[45]。非,責也[46]。疾之者,非難之也,責難之也。蓋此《傳》及莊三年《傳》之“疾之”,與隱元年《傳》“不言出奔,難之也”之“難之”(説詳隱元年《傳》“難之”條)、僖二十九年《傳》“卿不書,罪之也”之“罪之”[47],均爲貶責之義,且皆《左傳》釋《經》之辭也。《春秋》一書,縱謂聖人修之,似亦僅得託言辭以示褒貶,而不宜謂其得如人情之相喜惡也。故《孟子?滕文公下》“孔子成《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趙岐《注》謂“言亂臣賊子懼《春秋》之貶責也”[48],是也。孔《疏》謂“翬則强梁,固請公,事不獲已,令其出會,故以君命而書,又加貶責”[49]云云,曰“貶責”而不曰“疾”、曰“惡”,殆孔《疏》知《傳》意矣。此《傳》楊《注》謂“疾之者,惡其不聽公命也”[50],其所撰《春秋左傳詞典》釋此“疾”爲“憎恨,嫌惡”[51],莊三年《傳》楊《注》謂“隱四年《傳》云:‘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疾之者,嫌惡公子翬專命而行也。此亦當同”[52]云云,亦以“疾”爲“嫌惡”義,恐均可商。

 

嘗寇

北戎侵鄭。鄭伯禦之,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公子突曰:“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君爲三覆以待之。……”(隱9.665

按:嘗,暫也[53]。暫,猝也[54]。寇,伐也[55]。伐,擊也[56]。嘗寇,猶言猝擊,與“速去”文法相同,語意亦相應。嘗寇、速去,分承上文“勇”與“無剛”言,勇故能猝擊,無剛是以速去。嘗寇而速去,意在挑敌、怒敵,敵怒故冒進,冒進故能設伏以敗之,故公子突欲鄭伯“爲三覆以待之”也。公子突所言“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亦即文十二年《傳》士會所謂“使輕者肆焉”[57]。文十二年《傳》“若使輕者肆焉”楊《注》曰:“隱九年《傳》云‘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即此意。‘輕者’即‘勇而無剛者’。肆,《詩?大雅?皇矣》:‘是伐是肆。’毛《傳》云:‘肆,疾也。’鄭《箋》云:‘肆,犯突也。’杜此《注》云:‘肆,暫往而退也。’三義相近,可以互爲補充。”[58]又,文十二年《傳》“秦軍掩晋上軍”楊《注》云:“掩即肆也。獨掩晋上軍者,臾駢在上軍,秦固以此激趙穿也。”[59]吾謂上引楊《注》均極精當,故移録於此,以爲論證之資,然本《傳》楊《注》則據杜《注》[60]而略申明之,謂“嘗,試也,試探也”[61],蓋其一時未審也,惜乎!

 

臨照

君人者,將昭德塞違,以臨照百官,猶懼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孫:……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今滅德立違,而寘其賂器於大廟,以明示百官。(桓2.286-89

按:下一“臨照”,《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謂“今本作‘照臨’。從宋本”[62],《春秋左傳詁》亦謂“諸本誤作‘照臨’,今訂正”[63]。吾意作“照臨”者是也。此“照臨”,當與昭二十八年《傳》“照臨四方曰明”[64]之“照臨”同義。照,明也[65]。臨,視也[66];視,示也[67]。是“照臨”義即“明示”。以照臨百官,猶下文之“以明示百官”,亦與上文“故昭令德以示子孫”相應,“昭”亦“明”也,昭示即明示也,而與上文“以臨照百官”不同。蓋承“君人者”而言,故曰“臨照”。臨照,以上臨下也,《左傳疑義新證》釋爲“莅臨”[68],是也。若承“德”而言,則當曰“照臨”,蓋謂明示百官以令德也。是“臨照”與“照臨”之義不盡相同。昭二十八年《傳》“照臨四方曰明”,乃承上文所引《詩·大雅·皇矣》“其德克明”而言,“照臨”之義即“明示”也。“照臨四方曰明”,義即明示四方以令德曰明,如此乃與《詩》義相符也。《春秋左傳新注》訓此“照臨”爲“照耀”[69],可商。

 

寵賂章

今滅德立違,而寘其賂器於大廟,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誅焉?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郜鼎在廟,章孰甚焉?武王克商,遷九鼎于雒邑,義士猶或非之,而況將昭違亂之賂器於大廟,其若之何?(桓2.286-90

按:寵,疑當讀爲“用”。寵,古音屬透母東部;用,古音屬餘母東部[70]。透、餘旁紐,是寵、用古音相近,於理可得通假。寵借爲用,徵之古書,似有其例。《書·泰誓上》“惟其克相上帝,寵綏四方”[71]之“寵”,疑亦當讀爲“用”。寵綏四方,用綏四方也。孔安國《傳》、孔穎達《疏》徑以“寵”爲“寵愛”之“寵”,而釋“寵綏四方”爲“寵安天下”、“寵安四方”[72],似嫌不辭。用,由也[73]。用賂章,由賂章也,句法與上文“由官邪”正相一致。《左傳譯文》譯“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兩句爲:“國家的衰敗,由於官吏的邪惡。官吏的失德,由於受寵而賄賂公行。”[74]下句亦加一“由於”,明沈氏亦以此處當有一表原因之介詞,文意方足也。賂,即上文 “寘其賂器於大廟”、下文 “昭違亂之賂器於大廟”之“賂器”也,此處即“郜鼎在廟”之“郜鼎”也。《左氏會箋》謂“寵賂者,私寵之賄賂也,如立華氏,此私寵也”[75],《左傳譯文》譯“寵賂章”爲“受寵而賄賂公行”,《春秋左傳新注》釋“寵賂”爲“寵愛行賄之人”[76],訓“寵”爲“私寵”、“受寵”、“寵愛”,恐均於義難安。

 

荆尸

四年春王三月,楚武王荆尸,授師孑焉,以伐隨。(莊4.1163

按:荆,治也[77]。尸,陳也;旅,亦陳也[78]。尸、旅同義,可得互訓。然則,荆尸猶治旅也。治旅,義猶振旅也,治兵也。成七年《傳》:“七年春,吴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國不振旅,蠻夷入伐,而莫之或恤。’”[79]僖二十七年《傳》:“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而畢,不戮一人。子玉復治兵於蔿,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80]《國語·晋語五》:“乃使旁告於諸侯,治兵振旅,鳴鐘鼓以至於宋 。”[81]治兵振旅,戰前之事,故有授師以孑之事也。宣十二年《傳》:“荆尸而舉,商、農、工、賈不敗其業,而卒乘輯睦,事不奸矣。[82]“荆尸”亦此義。此年《傳》杜《注》謂“荆尸”爲“楚陳兵之法”,宣十二年《傳》“荆尸而舉”杜《注》復謂曰:“楚武王始更爲此陳法,遂以爲名。”孔《疏》本杜《注》而敷演之,謂“楚本小國,地狹民少,雖時復出師,未自爲法式,今始言‘荆尸’,則武王初爲此楚國陳兵之法,名曰‘荆尸’,使後人用之。宣十二年傳稱‘荆尸而舉’,是遵行之也”云云,言之鑿鑿,似的有其事[83]。章太炎《春秋左傳讀》復據《吴越春秋》敷演孔《疏》,而謂“《荆尸》者,荆山之陳法也。……所謂《荆尸》者,亦用荆山弧父之法以立陳也”,至謂“《荆尸》若有書,則當入《兵技巧家》”[84]。不知《吴越春秋》乃小説家言,難以爲據,故所言愈鑿,離《傳》愈遠。楊注引于豪亮説,謂“荆尸”即“刑夷”,亦即秦之正月。然前文已明列年月,此處必非月份矣,故楊氏不從,而謂“疑此‘荆尸’當作動詞,指軍事” [85]。李學勤先生亦謂“‘荆尸’也不像是月名,而應是組織兵員的一種方式”[86]。月份之説不可信,解爲“陳兵之法”,亦於文義不通,然若謂“荆尸”疑指軍事,或謂乃組織兵員之方式,雖非的詁,距《傳》旨似亦不遠矣。

 

後掌

十九年春,楚子禦之,大敗於津。還,鬻拳弗納,遂伐黄。……初,鬻拳强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爲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莊19.1211

按:後,疑當讀爲“后”。后,主也[87]。掌,亦主也[88]。則后掌爲同義詞連用,主管之義。使其後掌之,使鬻拳主管城門啓閉之事也。故於楚王戰敗之際,鬻拳能拒而不納楚王也。杜《注》謂“使其後掌之”乃“使其子孫常主此官”[89],徑訓“後”爲“子孫”,恐屬望文生義。《左氏會箋》據杜《注》而謂“子孫非刑人,而使世襲其職,又以著大閽之職,非人所賤也”[90]云云,雖所言非是,然正可由此以察杜《注》之謬也。蓋楚人以鬻拳爲大閽,一則其已自刖,一則事出有因,不可視爲常例。閽人司晨昏以啓閉,古恒以刑餘之人任之。刑餘之人,爲世所恥,故閽職亦恒爲人所賤。是以襄二十九年《傳》載曰:“吴人伐越,獲俘焉,以爲閽,使守舟。吴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弑之。”[91]越人見俘而爲閽,自於被刑之後。被刑爲閽,世之所恥,故越人忿甚而必殺吴王也。昭五年《傳》復載曰:“晋韓宣子如楚送女,叔向爲介。……及楚。楚子朝其大夫,曰:‘晋,吾仇敵也。苟得志焉,無恤其他。今其來者,上卿、上大夫也。若吾以韓起爲閽,以羊舌肸爲司宫,足以辱晋,吾亦得志矣。可乎?’”[92]楚王欲以韓起爲閽以辱晋,明閽爲世所賤也。杜《注》謂“以韓起爲閽”乃“刖足使守門”[93]。刖足與否,雖不可必,要之,閽職必非可世襲而以爲榮者也。故此“後”字必不可釋爲“子孫”。且此段《傳》文用一“初”字,乃追敘前事,點明鬻拳能弗納楚王之故,非探後言之,自與其後世無關也。

 

專行謀  誓軍旅

夫帥師,專行謀,誓軍旅,君與國政之所圖也。非大子之事也。師在制命而已,禀命則不威,專命則不孝,故君之嗣適不可以帥師。(閔2.7268-269

按:行,言也[94]。言,謀也[95]。行謀,謀也。專行謀,猶言專主兵謀也。行謀,猶《史記》卷五十六《陳丞相世家》、《漢書》卷四十《張陳王周傳》之“行計”[96],均爲同義詞連用,顔師古謂“行計,謂於道中且計也”[97],望文生訓,非是;《漢語大詞典》釋爲“計議”[98],是也,然似亦不明“行”字之義。杜《注》解“專行謀”爲“專謀軍事”[99],楊《注》釋爲“專斷謀略”[100],雖得《傳》文大意,然於訓詁似猶有未盡也。《春秋左傳新注》釋爲“專斷行動之決策”[101],訓“行”爲“行動”,亦非是。

誓,制也[102]。制,專也。《淮南子?主術訓》“莫敢專君”高誘《注》:“專,制。”[103]“專”訓“制”,“制”亦得訓“專”。是“誓”義猶上文“專行謀”之“專”,亦猶下文“制命”之“制”。誓軍旅,專制軍旅也,猶今言統轄部隊,亦即《吕氏春秋?禁塞》“以告制兵者”及《管子?兵法》“旗所以立兵也,所以制兵也,所以偃兵也”之“制兵”[104]。杜《注》謂“誓軍旅”乃“宣號令也”[105],楊《注》本之,解“誓軍旅”爲“號令軍隊”[106],恐均可商。

 

分災

夏,邢遷于夷儀,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僖1.3278

按:分,與也[107]。與,助也[108]。助、救同義。《廣雅·釋詁》曰“救,助也”[109],可證。分災,助災也,救災也,救助受災者也,正與上文“救患”義近,故此《傳》之“分災”,猶僖十三年《傳》之“救災”,亦猶僖二十六年《傳》之“匡救其災”,救患分災,成十八年、襄十一年、昭十四年《傳》又作“救災患”,亦猶襄二十八年《傳》之“救其菑(同‘災’)患”。[110]杜《注》解“分災”爲“分穀帛”,孔《疏》申之,謂“有災害者,分之財物,知分者,分穀帛也”[111];楊《注》則謂此“分”當“讀如成二年《傳》‘吾以分謗也’之分”,乃“分擔之意”[112],恐均爲望文生義。分有救助之義,《左傳》不乏其例。如文十八年《傳》:“不分孤寡,不恤窮匱。”[113]恤,救也[114]。分、恤對舉,分亦救也。分孤寡,《左傳》亦謂之“宥孤寡”[115],宥亦助也,説詳昭十四年《傳》“宥孤寡”條。不分孤寡,不恤窮匱,不救助孤寡窮匱者也。楊《注》解“不分孤寡”爲“謂雖孤寡,亦不以財貨分之”[116],亦不確。又如昭公十四年《傳》“分貧振窮”杜《注》:“振,救也。”[117]分、振對舉,則分亦救也,杜《注》徑訓“分”爲“與”[118],亦非是。分貧、振窮,救助貧窮者也,其義一也。又,分、助同義,自可連用。《逸周書·糴匡解》“分助有匡”[119],分助即救助也。朱右曾釋“分助”爲“勸分”[120],周寶宏釋“分”爲“分給”[121],黃懷信釋“分”爲“分别”[122],似均可商。

 

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

十一月,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僖23.5403-404

按:亦,語助也,無義。《經傳釋詞》曰:“亦,……有不承上文而但爲語助者:若《易·井彖辭》曰:‘亦未繘井。’《書·皋陶謨》曰:‘亦行有九德。’《詩·草蟲》曰:‘亦既見止。’是也。”[123]《説文·亦部》“亦”字段玉裁《注》亦曰:“經傳之亦,有上有所蒙者,有上無所蒙者。《論語》‘不亦説乎’,‘亦可宗也’,‘亦可以弗畔’,‘亦可以爲成人矣’,皆上無所蒙。”[124]是“則亦”,則也。考之《傳》文,“則亦”之“亦”,蓋均爲語助也,猶“不亦”、“盍亦”之“亦”。如襄二十五年《傳》“我克則進,奔則亦視之”[125],上文云“克則進”,下文曰“奔則亦視之”,是“則亦”即“則”也。又如昭元年《傳》“山川之神,則水旱癘疫之災,於是乎禜之;日月星辰之神,則雪霜風雨之不時,於是乎禜之。若君身,則亦出入、飲食、哀樂之事也,山川、星辰之神又何爲焉”[126],上文云“則水旱癘疫之災”,又云“ 則雪霜風雨之不時”,下文曰“則亦出入、飲食、哀樂之事也”,是“則亦”亦“則”也。然則“則亦書之”,“則書之”也,不當解“亦”爲“也”。“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云云,乃緊承上文“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而言,非遥承“不書名,未同盟也”而言。考《左傳》相似凡例,“則……,不然則否”數句,似均緊承“凡……”句而言。如隱十一年《傳》“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于策”[127],此《傳》“告則書,不然則否”緊承其上文“凡諸侯有命”而言,蓋無疑義。又如成十五年《傳》“凡君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128],此《傳》“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亦緊承“凡君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而言,亦無可疑。再如宣十年《傳》“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莊三十一年《傳》“凡諸侯有四夷之功,則獻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國則否”、成八年《傳》“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數例,[129]句式均與本《傳》相近,上下文語義亦均緊相銜接,而未有中間爲數句所隔斷割裂以滋歧解者。昭十七年《傳》季平子云“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幣,禮也。其餘則否”[130],“於是乎有伐鼓用幣,禮也。其餘則否”亦緊承上文“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據此,則本《傳》“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亦當緊承其上文“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而不當有所例外矣。“赴以名,則亦書之”,猶言諸侯同盟者,死若赴以名,則書之也。“不然則否”,猶言諸侯同盟者,死若不赴以名,則不書之也。無論書或不書,均謂諸侯同盟者,而決與未同盟者無關也。然《傳》文“赴以名,則亦書之” 杜《注》云“謂未同盟”, “不然則否” 杜《注》云“謂同盟而不以名告”。孔《疏》復申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者,謂諸侯雖不同盟,或以名赴也。不然則否,辟不敏者,謂雖同盟,而赴不以名,則亦不書名,以審違謬也。”[131]依杜《注》、孔《疏》,則“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數句爲分承未同盟與同盟二者而言也,恐不合《傳》旨。楊《注》則謂“未同盟之國,若其國君卒,赴以名,則亦書名。……若其赴不以名,則不書名”[132]。推尋其意,蓋即以“則亦書之”之“亦”爲“也”義,故以“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數句遥承前文“不書名,未同盟也”,恐亦非是。本《傳》明曰“不書名,未同盟也”,是《左氏》之義,未同盟之國,皆不書名也。又,隱七年《傳》:“七年春,滕侯卒。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告終、称嗣也,以繼好息民,謂之禮經。”[133] “告終、稱嗣”、“以繼好息民”,正釋同盟國君“薨則赴以名”之故也。然則,同盟故當赴以名,未同盟,則不赴以名,其義明甚矣。故襄六年《傳》云:“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134]曰“始赴以名”,則此前自以魯、杞未同盟故,杞伯之卒均不赴以名也,足證國君之卒赴名與否,當據兩國是否同盟也。楊《注》又曰:“《春秋》記外諸侯之卒凡一百三十三,而不書名者十次而已,以盟會求之,《經》、《傳》未嘗見其同盟者五十二,而書名者,皆赴以名者也。”[135]楊《注》之意蓋謂若如《左傳》所發凡例,未同盟之國,其國君卒均不書名,則似與《經》文所載不合。然《左傳》自《左傳》,《春秋》自《春秋》,容有不盡相合處,似不必事事依《經》解《傳》也。《左氏會箋》解“赴以名,則亦書之”爲“諸侯同盟而赴以名,則我亦書以名也”,雖於訓詁猶未達一間,然已得《傳》義矣。《會箋》復謂“《傳》曰同盟故書名者,杞桓公也,滕子原也,昭三十一年之薛伯穀也。三君皆與先君同盟者,乃知齊衛蔡鄭之等,從來我同盟之國也。杜屢稱未同盟告以名,失考”云云,亦不爲無據。[136]

 

天之所啓

及鄭,鄭文公亦不禮焉。叔詹諫曰:“臣聞天之所啓,人弗及也。晋公子有三焉,天其或者將建諸,君其禮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晋公子,姬出也,而至於今,一也。離外之患,而天不靖晋國,殆將啓之,二也。有三士,足以上人,而從之,三也。晋、鄭同儕,其過子弟固將禮焉,況天之所啓乎!”弗聽。(僖23.6408

按:啓,發也[137]。發,起也[138]。起,立也[139]。則“啓”亦得訓“立”。又,啓屬溪紐支部,起屬溪紐之部,支、之旁轉,是“啓”、“起”聲近義通,故《釋名?釋言語》“起,啓也,啓一舉體也”[140],即以“啓”訓“起”。“啓”有“立”義,徵之《左傳》,猶有他例。如襄三十一年《傳》:“吴子使屈狐庸聘于晋,通路也。趙文子問焉,曰:‘延州來季子其果立乎?巢隕諸樊,閽戕戴吴,天似啓之,何如?’對曰:‘不立。是二王之命也,非啓季子也。……’”[141] 《傳》文“季子其果立乎”意猶下文“天似啓之,何如”,趙文子所詢者僅一事,而設爲二問者,變文以達其意也,故狐庸即對之以“不立。是二王之命也,非啓季子也”,“不立”之意猶“非啓季子也”。據此,蓋亦可證“啓”得訓“立”也。然則,天之所啓,義即天之所立也。叔詹諫語又言“天其或者將建諸”,建亦立也[142],語意正相呼應。本《傳》下文楚成王曰“天將興之,誰能廢之”[143],興,起也[144];“廢”義與“立”相反,文四年《傳》“立而廢之”[145]可證;興、廢對文,則“興”亦“立”也。天將興之,天將立之也,義猶前文之“(天)將啓之”也。又,僖二十四年《傳》介之推曰:“獻公之子九人,唯君在矣。惠、懷無親,外内弃之。天未絶晋,必將有主。主晋祀者,非君而誰?天實置之,而二三子以爲己力,不亦誣乎?”[146]所謂“惠、懷無親,外内弃之”,即“天不靖晋國”也;所謂“天未絶晋,必將有主。主晋祀者,非君而誰”,即“殆將啓之”也,故下文即云“天實置之”。置,亦立也[147],則“天實置之”之義即“天實立之”,亦猶“天之所啓”。再如僖二十八年《傳》楚成王曰“天假之年,而除其害,天之所置,其可廢乎[148]云云,“天之所置”,亦猶“天之所啓”也。綜上可知,“天之所啓”確當訓爲“天之所立”。杜《注》訓“啓”爲“開”[149],楊《注》本之,並據楊樹達説,謂“啓”當引申爲“贊助”之義[150],可商。蓋若如孔《疏》所云,釋“天之所啓”爲“天開道者”[151] ,似嫌不辭。若釋“啓”爲“贊助”,則“天不靖晋國,殆將啓之”,其語意似亦有欠明晰。

 

天誘其衷

六月,晋人復衞侯。甯武子與衞人盟于宛濮,曰:“天禍衞國,君臣不協,以及此憂也。今天誘其衷,使皆降心以相從也。不有居者,誰守社稷?不有行者,誰扞牧圉?不協之故,用昭乞盟于爾大神以誘天衷。……”(僖28.5469

按:天誘其衷,猶《國語?吴語》之“天舍其衷”、“天降衷”[152],亦猶《尚書?湯誥》之“上帝降衷”[153],《國語?晋語二》之“鬼神降衷”[154],亦猶桓六年、成十六年《傳》之“神降之福”[155]也。誘,同“?”,致也[156]。衷,善也[157]。善,猶福也[158]。天誘其衷,猶言天致其福也,正與上文“天禍衞國”語義相對。定四年《傳》“天誘其衷,致罰於楚”[159],一則曰“天誘其衷(於吴)”,一則曰“天……致(其)罰於楚”,“誘其衷”與“致(其)罰”,語義相反,文法近乎一致,似亦可證“誘”當訓“致”,天誘其衷,即天致其衷也。下文“誘天衷”,猶言致天之福也。是“誘天衷”之語義與《尚書?湯誓》及《多方》之“致天之罰”相反[160],而語法則相彷彿,蓋亦可證“誘”當訓“致”,誘天衷,即致天衷也。然則,天誘其衷,意即天致其衷也,天致其福也。杜《注》釋“衷”爲“中”[161],楊《注》謂《左傳》“天誘其衷”“皆天心在我之意”[162],《春秋左傳新注》釋“誘”爲“啓”,謂“衷”“指内心”,“天誘其衷”爲“上天開導其心”之意[163],恐均於義未安。《左傳注釋》解此“天誘其衷”爲“天已經揭示了他們的正直之心”[164],殆亦非是。上引《尚書》、《國語》諸“衷”字孔安國《傳》、韋昭《注》並訓爲“善”[165],亦非的詁。

 

强死

初,楚范巫矞似謂成王與子玉、子西曰:“三君皆將强死。”城濮之役,王思之,故使止子玉曰:“毋死。”不及。止子西,子西縊而縣絶,王使適至,遂止之,使爲商公。……王使爲工尹,又與子家謀弑穆王。穆王聞之,五月,殺鬬宜申及仲歸。(文10.3576-577

按:强,迫也。强迫之强,《説文》作“勥”,古文作“??”,曰:“勥,迫也。”[166]段玉裁《注》曰:“勥與彊義别:彊者有力,勥者以力相迫也。凡云勉勥者,當用此字,今則用强、彊,而勥、??廢矣。”[167]强死,猶言受迫而死也。成王爲商臣所迫,自縊而死[168]。子玉以城濮戰敗,成王令其自殺也[169]。子西則爲穆王所殺。又,鄭伯有死於相攻伐,《左傳》亦謂之强死[170]。然則强死者,或自殺,或他殺,其爲人所迫,非出本意而死則一也。杜《注》云 “强死,不病也”[171],孔《疏》曰“强,健也。無病而死,謂被殺也”[172],恐非《傳》旨。《春秋左傳詞典》釋爲“身體强健而死,非善終”[173],亦不確。

 

齊襄公之二年

鄋瞞侵齊,遂伐我。……冬十月甲午,敗狄于鹹,獲長狄僑如。……初,宋武公之世,鄋瞞伐宋。司徒皇父帥師禦之。……以敗狄于長丘,獲長狄緣斯。……晋之滅潞也,獲僑如之弟焚如。齊襄公之二年,鄋瞞伐齊。齊王子成父獲其弟榮如。埋其首於周首之北門。衞人獲其季弟簡如。鄋瞞由是遂亡。(文11.5581-584

按:襄,古音屬心母陽部;靈,古音屬來母耕部。心來鄰紐,陽耕旁轉,則襄、靈二字古音相近。《莊子·徐無鬼》“豕零”《釋文》謂“司馬本作豕囊”[174],是零、囊二字古得通用之證。囊從襄聲,零、靈古音同。囊、零可通,似亦可證襄、靈之易混也。然則《傳》文“齊襄公”或當作“齊靈公”,“靈”譌爲“襄”,殆以聲近致誤也。楊《注》以爲齊襄公之二年(前696),下距宣十五年(前594)焚如之被獲一百零三年,於理不合,是也;然以爲“齊襄公”當從《史記》作“齊惠公”,則可商[175]。如引文所列,《傳》文敘事極爲明晰,因此年(前616)魯敗狄獲長狄僑如,遂及僑如之先與其諸弟,以終鄋瞞之事。所敘諸事,絲毫不紊,蓋以時間爲次也。若爲齊惠公之二年(前607),則當魯宣公二年,於理,《傳》當敘鄋瞞伐齊於晋滅潞之前。不然,則紊亂失序矣,自非《左氏》筆法。又,晋滅潞在宣十五年,則鄋瞞伐齊不得在此之前,以此役之後,鄋瞞遂亡也。故吾謂“齊襄公”或當作“齊靈公”也。齊靈公之二年(前580),爲魯成公十一年,上距晋之滅潞十五年。晋獲焚如,上距魯獲僑如二十三年。是三十七年間,而僑如與諸弟先後被獲,《傳》敘其事可謂井然有序矣。

 

目動而言肆

使者目動而言肆,懼我也,將遁矣。(文12.6592

按:目,視也[176]。動,躁也[177]。躁,速也[178]。目動,視速也,亦猶襄三十年《傳》之“視躁”[179]。肆,疾也[180]。言肆,言疾也,與昭十一年《傳》之“言徐”[181]語義正相反。目動而言肆,蓋猶成十五年《傳》之“視速而言疾”[182]也。杜《注》曰“目動,心不安。言肆,聲放失常節”[183],恐不確。《春秋左傳詁》於此則采服虔《通俗文》之説,謂“目動曰眴”,且引《説文》“?,目摇也”以申釋之[184]。訓“目動”爲“目摇”,殆亦不合《傳》旨。

 

侵欲崇侈 聚斂積實

縉雲氏有不才子,貪于飲食,冒于貨賄,侵欲崇侈,不可盈厭,聚斂積實,不知紀極,不分孤寡,不恤窮匱,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謂之饕餮。(文18.7640

按:侵,猶貪也。《韓非子?外儲説右上》:“過其所愛曰侵。”[185]《莊子?漁父》:“專知擅事,侵人自用,謂之貪。”[186]是“侵”、“貪”之義相近也。欲,亦貪也[187]。然則“侵欲”爲同義詞連用,義即貪也。襄五年《傳》:“楚人討陳叛故,曰:‘由令尹子辛實侵欲焉。’乃殺之。書曰‘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貪也。”[188]前曰“侵欲”,後曰“貪”,是即以“貪”釋“侵欲”也,亦足證“侵”、“欲”二字同義。《春秋左傳詞典》釋“侵欲”爲“剥削貪求”[189],不確。《春秋左傳新注》訓之爲“縱欲”[190],亦非確詁。

崇,多也[191]。侈,亦訓多[192]。然則,崇侈亦爲同義詞連用,義即多也。昭八年《傳》“宫室崇侈”[193]之“崇侈”,蓋與本《傳》之“崇侈”同義。宫室崇侈,宫室眾多也,猶言工程浩大也。《春秋左傳詞典》釋“崇侈”爲“高大奢侈”,《春秋左傳新注》釋爲“崇尚奢侈”,[194]似均可商。《左氏會箋》謂“ ‘崇侈’二字同義,與‘積實’爲對”,是也;而謂“昭八年《傳》‘宫室崇侈’與此同字異義,不可混説”,則未必。[195]然則,侵欲崇侈,猶言所貪極多。所貪極多,則至無度,故下文乃曰“不可盈厭”也。

積,多也[196]。實,富也[197]。富,亦多也[198]。然則“積實”亦爲同義詞連用,義即多也。聚斂積實,猶言聚斂極多也。是“侵欲崇侈”與“聚斂積實”分承“貪于飲食”與“冒于貨賄”而言,而句法相同,語義亦相近也。杜《注》訓“實”爲“財”,楊《注》據《説文》及段玉裁《注》,且本杜《注》,而謂“‘積實’猶財穀之意”,[199]恐均非《傳》旨。《左傳疑義新證》力注楊説,且謂此“積實”當與《國語?楚語下》“令尹問蓄聚積實”之“積實”同義,皆指財貨[200],殆亦未必。《左氏會箋》徑訓“實”爲“富”[201],亦非的詁。

 

權不足

公怒,欲殺子公。子公與子家謀先。子家曰:“畜老,猶憚殺之,而況君乎?”反譖子家。子家懼而從之。夏,弑靈公。書曰“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權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無能達也。”(宣4.2678

按:權,當作“?”,字之误也。據《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一《校勘記》,《補刊石經》“權”即作“?”;《校勘記》以《補刊石經》爲誤,非是[202]。?,“捲”之或體。捲,經典多假“拳”爲之。[203]《詩·小雅·巧言》“無拳無勇”陳奂《傳疏》:“拳,亦勇也。”[204]《國語·齊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韋昭《注》:“大勇爲拳。”[205]然則,?,猶勇也;?不足,勇不足也。上文曰“子家懼而從之”,懼者,無勇之謂也;下文“仁而不武”,武,勇也[206],不武,亦謂無勇也,文義正相照應。章太炎《春秋左傳讀·宣公篇》“權不足”條,引莊十九年《傳》“鬻拳”《後漢書·孔融傳》“拳”作“權”爲證,謂“權”與“拳”通,並謂“權不足,猶言力不足,或勇不足”[207]。其説不爲無據,亦不爲無理,然似尚嫌未達一間。《春秋左傳新注》解“權”爲勇[208],是也,然未言其所以,故今略論如上,以爲申釋。本《傳》“書曰‘鄭公子歸生弑其君夷’,權不足也”杜《注》曰“子家權不足以禦亂,懼譖而從弒君,故書以首惡”[209],似徑謂“權不足”之“權”乃權力之意;楊《注》蓋本杜《注》,而云“子公之位似高于子家,故言‘權不足’”[210];《春秋左傳詞典》釋此“權”爲“權勢,力量”[211],恐均非是。《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引《史記·太史公自序》“爲人臣者,不可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以釋“權不足”,殆謂此“權”乃權變之義[212],恐亦不合《傳》旨。

 

爲……故

楚爲衆舒叛,故伐舒蓼,滅之。(宣8.3696

按:爲……故,表原因,爲固定格式,《左傳》多見。如桓元年《傳》:“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爲周公、祊故也。”又如莊十六年《傳》:“秋,楚伐鄭,及櫟,爲不禮故也。”[213]“爲周公、祊故也”、“爲不禮故也”,均爲引文末句,且有“也”字隔斷,自不當屬下讀也,故知“爲……故”必《左傳》行文之固定格式。“爲……故”,又作“爲……之故”,如莊三十二年《傳》:“齊侯爲楚伐鄭之故,請會于諸侯。”[214]又可省作“……故”,如莊十四年《傳》:“冬,會于鄄,宋服故也。”[215]又可省作“……之故”,如定十四年《傳》:“夏,衞北宫結來奔,公叔戍之故也。”[216]又可省作“爲……”,如成九年《傳》:“杞叔姬卒,爲杞故也。逆叔姬,爲我也。”[217]又,爲,猶以也[218]。故“爲……故”,即“以……故”也,如文六年《傳》:“晋人以難故,欲立長君。……爲難故,故欲立長君。”[219]“爲……之故”,即“以……之故也,如哀十六年《傳》:“晋以王室之故,不棄兄弟,寘諸河上。”[220]又,唯,同“惟”。惟,亦以也[221]。故“爲……故”,亦即“唯……故”,如僖二年《傳》:“冀之既病,則亦唯君故。”[222]又,用,亦爲也,以也[223]。故“爲……故”,亦即“用……故”,如昭二十六年《傳》:“《詩》曰:‘我無所監,夏后及商。用亂之故,民卒流亡。’”[224]綜上,可知“爲……故”既爲固定格式,則《傳》文“楚爲衆舒叛故伐舒蓼”之“故”必屬上讀。楊《注》本以“故”字屬下讀,且出《注》曰:“‘故’字屬上句讀,亦可。”[225]知楊氏於此蓋未達一間也。 “故”屬上讀與屬下讀,其義迥不相同。若屬上讀,則其義猶今言“緣故”也。若“故”屬下讀,則爲“因此”之義。《左傳譯文》解相關句爲“楚國因爲舒姓諸國背叛,所以攻打舒蓼,滅亡了它”[226],蓋即據楊《注》本之標點,而釋“故”爲“所以”也。

 

慮事  量功命日  分財用  平板榦  稱畚築  程土物  議遠邇 略基趾  具餱糧  度有司

令尹蔿艾獵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量功命日,分財用,平板榦,稱畚築,程土物,議遠邇,略基趾,具餱糧,度有司。(宣11.3711-712

按:慮,計也[227],當與昭三十二年《傳》“慮材用”[228]之“慮” 同義。慮事,計事也,蓋謂統計城沂諸事之各項數據,亦即下文所謂“量功命日,分財用,平板榦,稱畚築,程土物,議遠邇,略基趾,具餱糧,度有司”諸事。《周禮·夏官·大司馬》“大役,與慮事屬其植”鄭玄《注》謂“慮事者,封人也。……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229],是封人職掌土木之役各項具體數據之測算也。杜《注》解“慮事”爲“無慮計功”[230],《左傳輯釋》謂其“解‘慮’爲‘無慮’,竟屬强説”[231],是也。孔《疏》謂“慮事者,謀慮城築之事”[232]云云,以“謀慮”釋“慮”,恐亦非是。顧炎武《左傳杜解補正》謂此“慮事”之“慮”乃“籌度”義[233],亦不確。楊《注》本之而謂“慮事”乃“謂籌度工事,估計工程工需之類”[234],似得《傳》義矣,然其《春秋左傳詞典》又釋“慮材用”之“慮”爲“考慮,忖度”,釋“慮事”爲“考慮工程規劃”[235],恐亦可商。《左傳注釋》則謂“‘慮’字本來有‘惦念’、‘慎思’、‘考慮’的意思。……‘慮’字應該按着它的本義來講。那麼這句話就是説:‘他命令封人仔細地算計這件事。’這樣講與故事的情節完全符合。在下文裡便記載著這位官員對這次工事所作的詳細估計”[236],訓“慮爲“惦念”、“慎思”、“考慮”,或非的詁,然謂如其所解則“與故事的情節完全符合。在下文裡便記載著這位官員對這次工事所作的詳細估計”,則誠可謂之深得本《傳》大義矣。

命,計也[237]。命日,猶言計算城沂諸事所費時日之多寡也。“量功”、“命日”,蓋即昭三十二年《傳》“計徒庸”與“量事期”二事[238]。量功、命日,均爲封人所慮之事。吕祖謙《春秋左氏傳説》謂“量功是量用功之多寡,命日是度其日子多少”[239],雖於訓詁似有未明,然於《傳》義或已得其彷彿矣。杜《注》謂“命日”乃“命作日數”[240],《左傳譯文》釋“命”爲“規定”[241],似均可商。

分,賦也[242]。賦,量也[243]。分財用,量材用也,事猶昭三十二年《傳》“慮材用”[244],謂計算築城所需器材之多寡也。《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解“分財用”爲“計財用之多寡”[245],訓“分”爲“計”,是也。楊《注》謂“財通材。用,用具也。築城必分爲若干工程段,計其材料工具之多少而分與之”[246],謂“財通材”,是也;訓“分”爲“分與”,則非是。《左傳疑義新證》解“分財用”爲“分擔資財”,訓“分”爲“分擔”,釋“財用”爲“資財”[247],恐均不合《傳》義。

平,亦賦也[248]。平板榦,賦板榦也,亦謂計算築城所需板榦之多寡也。孔《疏》謂“平板榦者,等其高下,使城齊也”[249],是以“平”爲“齊平”之“平”,恐不合《傳》義。《春秋左傳新注》訓“平”爲“均分”[250],亦可商。

稱,度也[251]。度,計也[252]。稱畚築,度畚築也,亦謂計算築城所需畚築之多寡也。杜《注》解“稱畚築”爲“量輕重[253],恐非《傳》義。楊《注》云“稱畚築者,使運土之功與築土之功相稱,不使少于築工之功,因而停工待料,亦不使浮于築土之功也”[254],增文成義,求之過深,釋“稱”爲“相稱”,亦非是。

程,謂量計之也[255]。物,事也[256]。土物,土事也,蓋謂築城取土之掘土、運土諸事。程土物,猶言計算築城取土任務之多寡也,事即昭三十二年《傳》之“物土方”[257]。杜《注》釋“程土物”爲“爲作程限”,孔《疏》申之,云“程土物,謂鍬钁畚轝之屬,爲作程限,備豫也”,[258]訓“程”爲“程限”,解“土物”爲“鍬钁畚轝之屬”,恐均不合《傳》旨。楊《注》曰“土謂築城土地,計城之丈尺而稽其土數,猶今計算土方。物謂材木,若干土方須用多少材木。程土物者,土方與材木皆先計算之,作爲程限,使之預備不致停工待料”[259]云云,殆已粗得《傳》意,然分釋“土物”爲“築城土地”與“材木”,或亦非是。《春秋左傳新注》訓“程”爲“衡量”、“物”爲“類”,解“土物”爲“土之類别。即土質”,[260]亦可商。

議,謀也;計,亦謀也[261]。議、計同義,可得互訓。議遠邇,計遠邇也,蓋謂計算取土路程之遠近也,亦與前後文計算量度諸事相應。杜《注》以“均勞逸”解“議遠邇”[262],《春秋左傳新注》申之曰“考慮遠近,以均勞逸”[263],恐均非是。《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謂“議遠邇”乃“議城之廣袤也”[264],或已粗得《傳》義。《經義述聞·春秋左傳下》“議事以制”條王引之云“‘議’讀爲‘儀’。儀,度也。……宣十一年《左傳》令尹蔿艾獵城沂,程土物,議遠邇,昭三十一(筆者按:“一”當作“二”)年《傳》士彌牟營成周,議遠邇,量事期,皆言度其遠邇也。……是‘儀度’之‘儀’,古通作‘議’也”[265],謂二《傳》之“議遠邇”“皆言度其遠邇”,是也;謂“議”當讀爲“儀”,則未必。

略,猶數也[266]。略基趾者,數基趾也,蓋謂計算基趾之闊狹高下也。杜《注》訓“略”爲“行”[267],楊《注》謂“略即隱五年《傳》‘吾將略地焉’之略”,乃“案行邊境”之義[268],恐均可商。《左傳輯釋》則謂“略基趾”乃“巡行城趾,以量丈數”[269],雖非確詁,然似已粗得《傳》義矣。

具,銓也。《慧琳音義》卷八十一“銓次”條《注》引《廣雅》云:“銓猶具也。”[270]“銓”訓“具”,“具”自得訓“銓”。銓,度也[271]。具餱糧,度餱糧也,亦謂計算築城諸人所需糧食之多寡也,事猶昭三十二年《傳》“書餱糧”[272]。《左氏傳説》謂“具餱糧”乃“先辦其役夫之糧食”[273],《左傳譯文》釋“具餱糧”爲“準備糧食”[274],訓“具”爲“辦”爲“準備”,恐均不合《傳》旨。蓋封人職掌乃計算築城所需物資人力之數目,具體置辦采用,自有專人負責,非其職司之所在也。

度有司,亦謂計算此次築城所需具體負責各項事宜之大小官吏之數目也。杜《注》謂“度有司”爲“謀監主”[275],以“謀”訓“度”,恐非《傳》義。楊《注》云“審度人才,使其能力與其職務相稱,謂之度有司”[276],亦非是。蓋審度人才,亦非封人職司之所在也。

綜上,本《傳》“慮”、“量”、“命”、“分”、“平”、“稱”、“程”、“議”、“略”、“具”、“度”諸詞,均爲計算、量度之義,蓋封人之職即助令尹蔿艾獵預先統計測算“功、日、財用、板榦、畚築、土物、遠邇、基趾、餱糧、有司”諸項之種種數據,其事正與昭三十二年《傳》“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計徒庸、慮材用、書餱糧”[277]諸事相彷彿。故相關各句或當標點爲:“令尹蔿艾獵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量功、命日、分財用、平板榦、稱畚築、程土物、議遠邇、略基趾、具餱糧、度有司。”

 

不天

鄭伯肉袒牽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懷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聽?……”(宣12.1719

按:不天,當時習語,猶《傳》之“天禍……”,義即爲天所害。《傳》凡三言“不天”,均爲此義。昭十九年《傳》:“子産不待而對客曰:‘鄭國不天,寡君之二三臣札瘥夭昬,今又喪我先大夫偃。其子幼弱,其一二父兄懼隊宗主,私族於謀,而立長親。寡君與其二三老曰:“抑天實剥亂是,吾何知焉?”諺曰“無過亂門”,民有亂兵,猶憚過之,而況敢知天之所亂?……’”[278] “鄭國不天”,即鄭國爲天所害,故下文曰“天實剥亂是”、“天之所亂”。“鄭國不天”,義猶天禍鄭國。時人好將人事之不協歸諸天所禍害,故《左傳》屢見“天禍”一語。如僖二十八年《傳》:“天禍衞國,君臣不協,以及此憂也。”又如成十三年《傳》:“天禍晋國,文公如齊,惠公如秦。”[279]鄭人亦數言“天禍”,如襄九年《傳》:“天禍鄭國,使介居二大國之間。”又如襄二十九年《傳》:“天禍鄭久矣,其必使子産息之,乃猶可以戾。不然,將亡矣。”[280]然則,“孤不天,不能事君”,其義猶言上天禍害我,故致不能善事君王也。杜《注》謂“不天”爲“不爲天所佑”[281],得其大意矣,然似猶非的詁。楊《注》以爲“不爲天佑與下句不能事君難聯接”,故謂“不天者,不承奉天之旨意也”,[282]殆亦可商。

 

齊、楚同我

冬,臧宣叔令脩賦、繕完、具守備,曰:“齊、楚結好,我新與晋盟,晋、楚争盟,齊師必至。雖晋人伐齊,楚必救之,是齊、楚同我也。知難而有備,乃可以逞。”(成1.5784

按:同,疑當讀爲“?”。“同”、“通”古字通[283],“通”、“?”俱從甬聲,則“同”亦得通“?”。?,擊也;伐,亦擊也[284]。?、伐同義,可得互訓。《戰國策·秦策四》“然後危動燕、趙,直摇齊、楚,此四國者,不待痛而服矣”,痛,本字蓋即爲“?”,不待痛,不待?也,不待伐也。高誘《注》謂“痛,急也。不待急攻而服從也”,增文成義,恐非是。[285]《漢語大詞典》釋此“痛”爲“損削”、“損傷”[286],或亦非確詁。然則,齊、楚同我,齊、楚?我也,猶言齊、楚將伐我也,義猶臧宣叔所謂“齊師必至”、“楚必救之”。蓋晋人若伐齊,則楚亦必伐魯以救齊,是魯無以解齊、楚之攻己也,故唯有“脩賦、繕完、具守備”以備難而已。杜《注》訓“同”爲“共”[287],自非确詁。林堯叟謂“晋、楚二國争爲盟主,齊既黨楚,必來伐魯;雖晋爲魯伐齊,楚必以結好之故而救齊,是齊、楚共伐我也”[288],雖已得《傳》意,然解“同”爲“共伐”,增文成義,亦非是。于鬯謂“‘同我’二字無義”,是也;然 “疑‘我’爲‘伐’字形近之誤”,謂“上文云‘齊師必至’,是晋人伐齊者,即所以救魯也。楚人救之者,救齊安知不即伐魯乎?然則齊師既至矣,楚又來伐,故曰‘是齊、楚同伐也’。同伐者,同伐我也。去‘我’字,義固可明;去‘伐’字,則義不可明,故以‘我’爲‘伐’之誤也”云云,[289]雖不爲無理,然似於義猶有未安,恐亦不可取。

 

唯天所授  豈必晋

齊、晋亦唯天所授,豈必晋?(成2.3799

按:唯,同“惟”。惟,與也[290]。與,共也[291]。授,與也[292]。與,助也[293]。唯天所授,共天所助也,猶言同爲天之所助。唯天所授,當時習語,亦曰“唯天所相”。故成十六年《傳》“晋、楚唯天所授”,昭四年《傳》即作“晋、楚唯天所相”[294],杜《注》:“相,助也。”[295]是“唯天所授”,即“唯天所相”也。授、相義同,故桓六年、宣十五年《傳》曰“天方授楚”,昭十三年《傳》則曰“天方相晋”也。[296]楊《注》謂“‘唯’作‘因’字用”[297],可商。《春秋左傳詞典》釋“天方授楚”之“授”爲“祐助,給以福祜”[298],得其仿佛矣,然非的詁。《春秋左傳新注》謂“授”乃“予”義,指佑助,[299]或亦未達一間。

必,專也[300]。專,獨也[301]。豈必,猶襄二十七年《傳》“晋、楚狎主諸侯之盟也久矣,豈專在晋”及昭二十一年《傳》“國亡君死,二三子之恥也,豈專孤之罪也”之“豈專”[302],亦猶成十六年《傳》“君唯不遺德、刑,以伯諸侯,豈獨遺諸敝邑”[303]之“豈獨”。豈必晋,猶豈專晋也,豈獨晋也,猶言豈獨晋乃爲天所助耶,語義正與上文“齊、晋亦唯天所授”相對。《左傳譯文》解“豈必晋”爲“難道一定只有晋國一國嗎”[304],訓“必”爲“一定”,可商。

 

視流

六年春,鄭伯如晋拜成,子游相,授玉于東楹之東。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弃也已。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成6.1825-826

按:流,下也[305]。視流,視下也。《禮記·曲禮下》曰:“天子視不上於袷,不下於帶。國君綏視,大夫衡視,士視五步。凡視,上於面則敖,下於帶則憂,傾則姦。”[306]“憂”與“敖(傲)”對文,則“憂”當訓爲“懼”[307]。下於帶則憂者,目光若低於帶,則表明其人内懷憂懼也。晋爲霸主,鄭悼公以一小國之君,且晋、鄭二國之關係其時亦不可謂善,故與晋景公相見,自必心懷畏懼也。然鄭伯一則“授玉于東楹之東”,一則“視流”,一則“行速”,則似過於謙卑恭謹,由此可見其憂懼已甚,故士貞伯謂其將死也。昭十一年《傳》:“單子會韓宣子于戚,視下,言徐。叔向曰:‘單子其將死乎!朝有著定,會有表;衣有禬,帶有結。會朝之言必聞于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視不過結禬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則有闕。今單子爲王官伯,而命事於會,視不登帶,言不過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從。無守氣矣。’”[308]鄭伯之“視流”,即單子之“視下”,亦即叔向之所謂“視不登帶”也。蓋春秋之時,於會朝相見均有一定之禮儀規範,賓主雙方之言行容貌,皆當盡力符合各自之身份,乃爲得體。若有不當之處,即或招致時賢之譏評。然則,杜《注》解“視流”爲“不端諦”[309],殆謂鄭伯目光遊移不定,不能端詳審視也,恐非《傳》義。洪頤煊謂“‘視流’與‘視速’、‘視躁’同義”[310],亦可商。《春秋左傳讀》本《賈子·容經》“朝廷之視,端?(流)平衡”,以爲“此鄭伯如晋拜成,則當從朝廷之視,固宜端?。而以流爲譏者,但流而不端,則非視經矣”[311],恐亦非是。楊《注》本之,謂“流則如流水,既不端正,亦不平衡,若東張西望”[312]云云,或去 “視流”之義益遠矣。蓋鄭伯既心懷畏懼,自必事事拘謹,又安敢東張西望以爲放肆狂妄之舉乎?至若《左傳疑義新證》訓“流”爲“遊”,解“視流”爲“目光遊移不定”,[313]可謂已得杜《注》之義,然亦不合《傳》旨。

 

近寶,公室乃貧

晋人謀去故絳,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沃饒而近盬,國利君樂,不可失也。”……公立於寢庭,謂獻子曰:“何如?”對曰:“不可。……夫山、澤、林、盬,國之寶也。國饒,則民驕佚。近寶,公室乃貧。不可謂樂。”(成6.5827-829

按:貧,疑當作“貪”,字之誤也。凡人見寶則生貪愛之心。故襄十五年《傳》宋人有得玉者,欲獻諸子罕,子罕即曰“我以不貪爲寶,爾以玉爲寶”[314]。又,寶爲重利,貪利乃人之常情。襄九年《傳》“公無禁利,亦無貪民”,“利”、“貪”對舉;楊《注》云“川澤山林之利與民共之”,[315]是此“利”猶本《傳》之“寶”也,然則此例或可爲吾説之一證歟?“近寶,公室乃貪”,蓋謂公室逐利則易爲亂,是不利於國也。不利於國,國君自當惡之,故曰“不可謂樂”。若作“近寶,公室乃貧”,則不可解也。楊《注》謂“國都接近利藪何以將使公室貧窮,不易理解”[316],是也。杜《注》云“近寶,則民不務本”,孔《疏》申之曰“農業,人之本也;商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寶,則棄本逐末;廢農爲商,則貧富兼并;若貧富兼并,則貧多富少。貧者無財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税,賦税少,則公室貧也”,[317]殆據誤字而强説,不足深信。

 

遂誓施氏

郤氏亡,晋人歸之施氏。施氏逆諸河,沈其二子。婦人怒曰:“己不能庇其伉儷而亡之,又不能字人之孤而殺之,將何以終?”遂誓施氏。(成11.3853

按:誓,當讀爲“逝”。誓、逝,俱從折聲,自得通假。《詩?小雅?杕杜》“期逝不至”王先謙《三家義集疏》謂“齊‘逝’作‘誓’”,《文選謝朓<拜中軍記室辭隨王牋>》“早誓肌骨”之“誓”,舊校謂“五臣本作‘逝’”,[318]是“誓”、“逝”通用之證。逝,去也[319]。遂誓施氏,遂逝施氏也,遂去施氏也,義正與前文“晋人歸之施氏”相對。又,逝施氏,與成十七年《傳》“鮑國去鮑氏而來爲施孝叔臣”[320]之“去鮑氏”,二者文法一致,逝、去義同,似亦可證本《傳》“誓”字當讀爲“逝”。杜《注》謂“遂誓施氏”爲“約誓不復爲之婦也”,《春秋左傳新注》釋“誓”爲“誓與之絶”,[321]似俱屬增字成訓,不合《傳》旨。《左傳注釋》謂“這句話的問題在‘誓’字”,是也;然解“遂誓施氏”爲“她就呪詛了施氏”,[322]恐亦非是。

 

勤禮莫如致敬,盡力莫如敦篤

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劉子曰:“……是故君子勤禮,小人盡力。勤禮莫如致敬,盡力莫如敦篤。……”(成13.2860-861

按:勤,盡也[323]。又,僖二十八年《傳》“令尹其不勤民”杜《注》:“盡心盡力,無所愛惜爲勤。”[324]然則,勤禮,盡禮也,猶言盡心於禮,與下文“盡力”語義相應。致,至也[325]。致敬,猶言由不敬至於敬也,故上文曰“成子受脤于社,不敬”,而此言“勤禮莫如致敬”也。敦,亦致也[326]。篤,勤也[327]。敦篤,致勤也,猶言由不勤至於勤也,義正與前文“致敬”、“盡力”相應。 “勤禮莫如致敬,盡力莫如敦篤”二句分承上文“君子勤禮,小人盡力”而言,明白指出“勤禮”、“盡力”所由之道爲“敬”、“篤”二事。其義猶謂欲盡心於禮,則不如令己達至虔敬之境界;欲盡其力,則不如令己達至勤奮之地步。孔《疏》謂“敬則所施有處,故言‘致敬’也;厚則唯在己身,無所可致,故重言‘敦篤’也”[328],似以“致敬”之“致”爲“致予”義,而謂“敦篤”爲同義複詞,故以“厚”義解之,恐均於義難安。《左氏會箋》謂“‘致’猶‘極’也,致哀、致嚴、致憂、致昧,皆言盡之其所至。《爾雅》‘敦,勉也’,‘敦篤’當解爲‘敦其篤’,方與上‘致敬’句相對”[329],謂“敦篤”、“致敬”文法一致,是也;訓“致”爲“極”,“敦”爲“勉”,解“敦篤”爲“敦其篤”,則可商。《左傳譯文》釋“勤禮莫如致敬,盡力莫如敦篤”爲“勤於禮法没有比恭敬再好的了,竭盡力量没有比敦厚篤實再好的了”[330],亦不確。

 

盗憎主人,民惡其上

晋三郤害伯宗,譖而殺之,……初,伯宗每朝,其妻必戒之曰:“‘盗憎主人,民惡其上。’子好直言,必及於難。” (成15.5876

按:憎,畏也[331]。主人,蓋謂司掌拘捕盗賊者。《韓詩外傳》卷八云“司徒主人。……君臣不正,人道不和,國多盗賊,下怨其上,則責之司徒”,襄二十一年《傳》曰“(王)使司徒禁掠欒氏者,歸所取焉”,孔《疏》曰“司徒掌會萬民之卒伍,以起徒役,以比追胥,以此追寇盗,是其所掌獲得罪人”。[332]據此,“盗憎主人”之“主人”,殆即指司徒或其屬官也。惡,亦畏也[333]。上,蓋謂執政之權臣也。《管子·法禁》“而上與君分威”房玄齡《注》云“上,謂權臣”[334],是也。盗憎主人,民惡其上,猶言盗畏司掌拘捕盗賊者,而民畏執掌國政之權臣也。懼見執故,盗乃畏主人;懼見害故,民乃畏其上也。懼見害,必謹言以免觸犯之咎,又安敢直言以忤權臣乎?成十一年《經》云“晋侯使郤犨來聘,己丑,及郤犨盟”,成十三年《傳》云“士燮將上軍,郤錡佐之;……趙旃將新軍,郤至佐之”,[335]可知三郤其時確爲晋國權臣。然伯宗好直言,自不畏權臣也,故其妻謂其“必及於難”。楊《注》解“盗憎主人,民惡其上”二句曰:“意謂盗不能憎恨主人,百姓不能厭惡統治者。爾禄位不高,不能向執政進直言。”[336]以“不能憎恨”、“不能厭惡”釋“憎”、“惡”,雖屬增字成訓,然楊氏殆已知此處不可如字面義徑訓“憎”、“惡”爲“憎恨”、“厭惡”矣。謂伯宗“禄位不高,不能向執政進直言”,亦可謂已得《傳》意。《左傳輯釋》則謂“盗憎主人,以其禦己使不得財也。民惡其上,以其治己使不得縱欲也。故人唯憎其不便於己者,不復問其事之善惡。姦人之於直言,猶盗之於主人、民之於其上”[337]云云,其言不可謂不辯矣,然恐非《傳》旨。又,《國語·晋語五》載:“伯宗曰:‘吾飲諸大夫酒,而與之語,爾試聽之。’……既飲,其妻曰:‘諸大夫莫子若也,然而民不能戴其上久矣,難必及子乎!……”韋昭《注》:“戴,奉也。上,賢也,才在人上也。”[338]《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據之,而謂“此《傳》與《國語》同”,並謂本《傳》“民惡其上” “意謂民惡才之在己上也”,[339]以《國語》證《左傳》,亦未必是。又,《列女·晋伯宗妻傳》載:“伯宗賢,而好以直辯凌人。每朝,其妻常戒之曰:‘盗憎主人,民愛其上。有愛好人者,必有憎妒人者。夫子好直言,枉者惡之,禍必及身矣。’”[340]《春秋左傳讀》據此而謂“子政所據《傳》作愛,若作惡,則無煩改削原文,而委曲説之矣”,或然;然竟謂本《傳》“民惡其上”本作“民愛其上”,今本乃因《説苑·敬慎篇》所引《金人銘》“盗怨主人,民害其貴”、《孔子家語·觀周篇》所引《金人銘》“盗憎主人,民怨其上”及《國語·周語中》單襄公所引諺“獸惡其網,民惡其上”而改,然古諺流布,傳聞異辭,古書傳寫,錯訛難免,加以各書所引,立意不盡相同,徑據他書以改《左傳》,恐亦非是。[341]

 

其弘多矣

楚子疾,告大夫曰:“不穀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喪先君,未及習師保之教訓而應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師于鄢;以辱社稷,爲大夫憂,其弘多矣。若以大夫之靈,獲保首領以殁於地,唯是春秋窀穸之事、所以從先君於禰廟者,請爲‘靈’若‘厲’。大夫擇焉。”(襄13.41000-1001

按:弘,當讀爲“凶”。弘屬匣母蒸韻,凶屬曉母東韻,匣、曉旁紐,蒸、東旁轉,是“弘”、“凶”古音相近,於理可得通假。凶,咎也[342]。咎,罪也[343]。多,大也[344]。其凶多矣,猶言其咎多矣,義即其罪大矣。然則“其凶多矣”,即宣十一年、昭七年與十六年《傳》之“其罪大矣”[345],二者語義及句法均同。據《傳》義,楚共王自以爲不德,而以亡師之罪歸之於己;亡師辱國,是爲大罪,故曰“其凶多矣”,而自請“靈”、“厲”之惡謚也。杜《注》訓“弘”爲“大”,楊《注》似以“弘多”爲同義詞連用,且謂“其弘多矣”乃就諸大夫之憂而言,[346]恐均不合《傳》旨。

 

亡者侮之,亂者取之  推亡

晋侯問衞故於中行獻子。對曰:“不如因而定之。衞有君矣,伐之,未可以得志,而勤諸侯。史佚有言曰:‘因重而撫之。’仲虺有言曰:‘亡者侮之,亂者取之。推亡、固存,國之道也。’君其定衞以待時乎!”(襄14.91019

按:者,之也[347]。之,則也[348]。“者”可訓“則”,《戰國策·秦策四》“然後危動燕、趙,直摇齊、楚,此四國者,不待痛而服矣”[349],“者”殆即“則”義,引文蓋以“者”爲語助,故如此標點,可商;《漢語大詞典》“者”字下專立“連詞。猶則”義項,並舉《史記?李斯列傳》“故秋霜降者草花落,水摇動者萬物作,此必然之效也”爲書證,[350]是也。侮,當讀爲“務”。侮、務古音同屬明母侯部,自得通假。《詩?小雅?常棣》“外禦其務”,僖二十四年《傳》作“外禦其侮”,[351]可證。又,《爾雅?釋言》:“務,侮也。”[352]殆“侮”、“務”聲近義通也。務,取也[353]。亡者務之,亡則取之也;亂者取之,亂則取之也,“務”與“取”語義正相應。亡則務之,亂則取之,句法與本年《傳》“善則賞之,過則匡之,患則救之,失則革之”[354]數語同。“亡者侮之,亂者取之”,義猶宣十二年《傳》“取亂侮亡”[355],《春秋左傳新注》訓“侮”爲“陵”[356],可商;《左傳譯文》釋此二句爲“滅亡着的可以欺侮,動亂着的可以推翻”[357],解“者”爲“的”,訓“侮”爲“欺侮”,或亦非是。

推,求也[358]。求,取也[359]。推亡,取亡也,義與上文“亡者侮之”相應。《春秋左傳詞典》訓此“推”爲“推倒,摧毁”[360],恐非是。

 

使司徒禁掠欒氏者

欒盈過於周,周西鄙掠之。……王……使司徒禁掠欒氏者,歸所取焉,……(襄21.51061-1062

按:禁,止也。拘,亦止也。[361]是“禁”、“拘”同義。使司徒禁掠欒氏者,令司徒拘捕劫掠欒氏財物之人也。孔《疏》謂“司徒掌會萬民之卒伍,以起徒役,以比追胥,以此追寇盜,是其所掌獲得罪人”[362],據此,是其時司徒職掌拘捕罪人,故此云“使司徒禁掠欒氏者”。唯捕獲其人,方能得其所掠之物。《左氏會箋》云“鄉遂都鄙皆司徒所掌,不使司寇而使司徒者,未及行刑,唯禁掠耳”[363],似謂“禁”爲“禁止”義,恐不合《傳》旨。孔《疏》謂先使司徒捕得罪人,“乃使司寇刑之”,[364]是也。《左傳譯文》釋“使司徒禁掠欒氏者,歸所取焉”爲“讓司徒制止那些掠奪欒氏的人,讓他們歸還所掠取的東西”[365],似不明其時司徒之職掌,訓“禁”爲“制止”,殆亦未達一間。

 

歸晋

鄭游眅將歸晋(襄22.71070

按:歸,往也[366]。歸晋者,往晋也。《左傳譯文》釋“歸晋爲“回到晋國去”[367],訓“歸”爲“回到”,誤。又,《校勘記》謂“宋本、淳熙本、岳本……歸作如,與石經合”[368],《春秋左傳新注》及北大版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姑簡稱之)均據之而改“歸”爲“如”[369],亦可商。

 

二婦人

公有姻喪,王鮒使宣子墨縗、冒、絰,二婦人輦以如公,奉公以如固宫。(襄23.31075

按:二,疑也[370]。疑,似也[371]。二婦人,似婦人也。杜《注》謂“恐欒氏有内應距之,故爲婦人服而入”[372],爲婦人服,其貌乃得似婦人也。楊《注》謂“墨縗、冒、絰”乃“婦人喪服”,“悼夫人服之,使宣子僞爲悼夫人之侍御,其服亦如晋悼夫人之服”,[373]此即樂王鮒使范宣子“墨縗、冒、絰”之故也。然則“二婦人”三字似當屬上讀爲宜,相關句當標點作“王鮒使宣子墨縗、冒、絰二婦人,輦以如公”。王鮒使宣子墨縗、冒、絰二婦人,猶言樂王鮒使范宣子服墨縗、冒、絰以似婦人。《左氏會箋》謂“《傳》記二人著婦人服而乘輦,云‘二婦人輦’,文法當如此”[374],可商。楊《注》解“二婦人輦”爲“與二婦人乘輦”,並謂“非二婦人挽輦。古無婦人推輦之事”[375],蓋已知如此解則義有難通者矣,然猶以“二”爲數詞,且增字成訓,恐亦非是。

 

書土、田  辨京陵  表淳鹵  町原防  牧隰皋  井衍沃   賦車、籍馬  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

楚蔿掩爲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蔿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脩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襄25.111106-1108

按:本《傳》“書土、田”之“書”,與昭三十二年《傳》“書餱糧”之“書”義同。書,策也。《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謂桓二年《傳》“舍爵策勳”之 “策勳”,即昭四年《傳》“孟孫爲司空以書勳”之“書勳”,楊《注》謂“策勳”亦即襄十三年《傳》“孟獻子書勞于廟”之“書勞”。[376]是“書”、“策”同義。策,計也[377]。書土、田,統計此時楚國境内各類土、田之總面積也,即下文所謂“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九事。蓋其時楚國國境日張,舊時所定賦課之數已大不合於實情,故蔿掩既受命治賦,首先即須重新全面測量,方能得一較確之土田數,方能據其修定賦税之法也。杜《注》謂“書土、田”乃“書土地之所宜”[378],恐不合《傳》旨。《左傳譯文》訓此“書”爲“記載”[379],亦非是。

辨,數也。《詩·小雅·巧言》“心焉數之”朱熹《集傳》:“數,辨也。”[380]是“辨”、“數”同義。辨京陵,數京陵也,謂計量京陵之地之多寡也,語義正與《傳》文“度山林”、“鳩藪澤”、“數疆潦”、“規偃豬”相應。“度”、“鳩”[381]、“數”、“規”,亦計度、計量義。杜《注》訓“辨”爲“别”,且謂“辨京陵”乃“别之以爲冢墓之地”[382],可商。《春秋左傳新注》謂“辨京陵”爲“測量各種高地”[383],雖得《傳》意,然亦釋“辨”爲“别”,於訓詁似嫌未達一間。

表,儀也[384]。儀,度也[385]。表淳鹵,計度淳鹵之地之多寡也。杜《注》謂“表淳鹵”乃“表異,輕其賦税”,楊《注》訓“表”爲“樹木爲標幟”,[386]似均於義未安。

町,當讀如宣十一年《傳》“程土物”[387]之“程”。町屬透母耕部,程屬定母耕部,透、定旁紐,是“町”、“程”古音相近,可得通假。程,謂量計之也[388]。程原防,計量原防之多寡也。杜《注》解“町原防”爲“隄防間地,不得方正如井田,别爲小頃町”[389],恐非《傳》旨。

牧,察也[390]。察,計也。察、計義同,故《戰國策·齊策一》“大王覽其説,而不察其至”,《史記·張儀列傳》作“大王賢其説而不計其實”。[391]牧隰皋,計隰皋也,亦謂量度隰皋之地之多寡也。杜《注》謂“隰皋,水岸下濕,爲芻牧之地”[392],訓“牧”爲“芻牧”,恐非是。《春秋左傳新注》訓“牧”爲“劃分界限”,釋“牧隰皋”爲“區劃低洼之地”,[393]恐亦可商。

井,法也[394]。法,數也[395]。井衍沃,數衍沃也,亦謂計量衍沃之地之多寡也。杜《注》謂“衍沃,平美之地。則如《周禮》制以爲井田”[396],是以“井”爲“井田”之“井”,似屬望文生義。蓋本《傳》“牧隰皋”、“井衍沃”,猶《周禮·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之“井牧其田野”[397],“牧”、“井”並當訓“計”。鄭玄謂“隰皋之地,九夫爲牧,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衆一旅。一旅之衆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398],是訓“井”爲“井田”之“井”,故亦以“牧”爲計量土地面積之單位,恐不合《傳》旨,王引之謂“賈逵云‘藪澤之地,九夫爲鳩,八鳩而當一井’,尤失經義”[399],似可移以論鄭玄此《注》。

賦,量也[400]。籍、賦同義,《孫子兵法?作戰篇》“善用兵者,役不再籍”曹操《注》謂“籍,猶賦也”[401],可證。則“籍”亦得訓“量”。賦車、籍馬,猶言計量可得征收之車馬之數目也。杜《注》謂“籍,疏其毛色歲齒,以備軍用”,孔《疏》謂“賦與籍,俱是税也。税民之財,使備車馬,因車馬之異,故别爲其文”,[402]恐均誤解《傳》義。蓋蔿掩此次所經辦者,均爲數目統計之事,而非具體之征斂工作,故下文曰“既成,以授子木”。既成者,各項數目均已完成統計也。以授子木者,猶宣十一年《傳》“令尹蔿艾獵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之“以授司徒”者,亦猶昭三十二年《傳》“屬役賦丈,書以授帥”之“書以授帥”者,均爲所完成統計之各項數目,亦即《周禮·大司馬》“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攷而賞誅” 之“要”,鄭玄《注》引鄭司農云“要者,簿書也”,簿書者,蓋即記録所統計之各項數目之簿册也。[403]

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亦謂計量車兵、徒兵、甲楯之數也,亦即前文所謂“數甲兵”也,此“賦”字當與上文“賦車、籍馬”之“賦”同義。蓋蔿掩既已賦車籍馬,自當確知車馬之數;既知車馬之數,亦自得統計車兵、徒兵、甲楯之數也。《左傳譯文》釋此“賦”爲“徵收”[404],可商。

綜上,可知蔿掩此次所辦者殆有三事,即“書土、田”、“庀賦”、“數甲兵”。“度山林”以下九事,即《傳》所謂“書土、田”也,亦即所謂“量入”也。《左氏會箋》謂“曰度、曰鳩、曰辨、曰表、曰數、曰規、曰町、曰牧、曰井,則此九者皆言量其入,未及斂其財,故下文承之云‘量入脩賦’也”[405],是也。“量入脩賦”,則所謂“庀賦”之事也。“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則所謂“數甲兵”之事也。《傳》敘其事,可謂極明晰矣。故本《傳》相關句或當重新標點如下:“楚蔿掩爲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甲午,蔿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脩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

 

單斃其死 食言者不病

趙孟患楚衷甲,以告叔向。叔向曰:“何害也?匹夫一爲不信,猶不可,單斃其死。若合諸侯之卿,以爲不信,必不捷矣。食言者不病,非子之患也。夫以信召人,而以僭濟之,必莫之與也,安能害我?且吾因宋以守病,則夫能致死,與宋致死,雖倍楚可也,子何懼焉?又不及是。曰弭兵以召諸侯,而稱兵以害我,吾庸多矣,非所患也。”(襄27.41131-1132

按:單,當讀爲“亶”。單、亶古通用,《詩?小雅?天保》“俾爾單厚”王先謙《三家義集疏》謂“魯‘單’作‘亶’”[406],可證。亶,信也[407]。斃,當讀爲“弊”。《禮記?祭義》“骨肉斃于下”陸德明《釋文》謂“斃,本亦作弊”[408],是“斃”、“弊”古字通也。弊,敗也[409]。又,斃,如其字讀亦可。斃、弊俱從“敝”聲,義自得通,故“斃”亦有“敗壞”義[410]。其,而也[411]。單斃其死,亶弊而死也,猶言信敗而死,乃緊承上文“匹夫一爲不信,猶不可”而言。蓋謂匹夫一爲不信即敗壞其信,終其身不能恢復其原有之信用也,故叔向以爲匹夫亦不可爲不信。杜《注》訓“單”爲“盡”,訓“斃”爲“踣”,孔《疏》釋“匹夫”句爲“匹夫謂賤人也。賤人一爲不信猶尚不可,況國卿也?不信之人盡踣其死,言無得生者。前覆曰踣,謂倒地死也”,[412]恐均非《傳》旨。《春秋左傳讀?襄公篇?單斃其死》謂“單”讀爲“但”,“死”訓爲“尸”,謂“單斃其死”乃“言爲不信者不足害人,適自踣其尸耳”,且復申之云“踣尸者,見殺也。如言殺人者踣諸市也”,[413]亦可商。蓋匹夫一爲不信,其後果恐不得如是嚴重也。《春秋左傳新注》則謂“單”通“癉”,解“單斃”爲“病倒”,[414]或亦不確。

病,敗也[415]。敗,害也[416]。病有“害”義,《漢語大字典》“病”字下專立“害,損害”之義項,並引《戰國策?東周策》“君若欲害之,不若一爲下水,以病其所種”爲書證;《漢語大詞典》“病”字下亦專立“禍害”之義項,並引《漢書?溝洫志》“不豫修治,北決病四、五郡,南決病十餘郡”爲書證,[417]均是也。食言者不病,食言者不害也,猶言食言者不能爲害也。下文“夫以信召人,而以僭濟之,必莫之與也,安能害我”,即釋此“食言者不病”之故。“食言者不病”與“安能害我”,文義亦相照應。楚不能害晋,故叔向又曰:“曰弭兵以召諸侯,而稱兵以害我,吾庸多矣,非所患也。”“曰弭兵以召諸侯,而稱兵以害我,吾庸多矣”,承“食言者不病”言;“非所患也”,承“非子之患也”言,是叔向重復其意以寬解趙孟也。杜《注》謂“不病者,單斃於死”,孔《疏》申之,以爲“不病者,不唯病害而已,必至於死也”,[418]恐均屬望文生義。《香草校書》謂“‘不’字蓋語辭也。……食言者不病,正謂食言者病。子木病,而趙孟不病,故下文曰‘非子之患也’”[419]云云,或亦與下文文義不協。蓋“食言者不病”非唯與“安能害我”文義相應,且與下文“因宋以守病”相呼應,“守病”之“病”,與“不病”之“病”同義,亦當訓爲“害”。楊《注》云“不病蓋省文,言不足困人也”[420],訓“病”爲“困”,似亦非確詁。

 

使之年

二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輿人之城杞者,絳縣人或年長矣,無子而往,與於食。有與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紀年。臣生之歲,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於今三之一也。”(襄30.31170-1171

按:使,舉也[421]。舉,問也[422]。使之年,問其年也。杜《注》解“使之年”爲“使言其年”[423],增文成義,可商。

 

政在侈家

三十一年春王正月,穆叔至自會。見孟孝伯,語之曰:“……晋君將失政矣,若不樹焉,使早備魯,既而政在大夫,韓子懦弱,大夫多貪,求欲無厭,齊、楚未足與也,魯其懼哉!”…… 及趙文子卒,晋公室卑,政在侈家。韓宣子爲政,不能圖諸侯。魯不堪晋求,讒慝弘多,是以有平丘之會。(襄31.11183-1184

按:侈,淫也[424]。淫,貪也[425]。侈家,即貪家,義猶貪婪之大夫也。政在侈家,即上文所謂“政在大夫,……大夫多貪”也。楊《注》謂“侈家,與上文‘大夫多貪,求欲無厭’相應”[426],是也;然《春秋左傳詞典》釋“侈家”爲“驕泰之卿大夫之族”[427],則非是。《春秋左傳新注》謂“侈家”爲“奢侈放縱之家”[428],亦可商。

 

無觀臺榭   塓館宫室   各瞻其事  無寧菑患  不畏寇盗

僑聞文公之爲盟主也,宫室卑庳,無觀臺榭,以崇大諸侯之館,館如公寢;庫廐繕修,司空以時平易道路,圬人以時塓館宫室;諸侯賓至,甸設庭燎,僕人巡宫;車馬有所,賓從有代,巾車脂轄,隸人、牧、圉各瞻其事;百官之屬各展其物;公不留賓,而亦無廢事;憂樂同之,事則巡之;教其不知,而恤其不足。賓至如歸,無寧菑患;不畏寇盗,而亦不患燥濕。(襄31.61187-1188

按:觀,多也[429]。多,大也[430]。無觀臺榭,不高大其臺榭也,語義正與上文“宫室卑庳”及下文“崇大諸侯之館”相照應。孔《疏》解“無觀臺榭”爲“無觀望之臺、榭”[431],訓“觀”爲“觀望”,恐非《傳》意;《左氏會箋》復申之曰“此以游樂之具言之。……此‘觀’,人君所遊觀也”[432],亦非是。

館,當讀爲哀元年《傳》“器不彤鏤,宫室不觀,舟車不飾”[433]之“觀”。館、觀古音俱屬見母元部,可得通假。《禮記?雜記上》“公館復”陸德明《釋文》曰“館,本亦作觀”[434],可證。觀,修飾也。《漢語大字典》謂“觀”由“容飾,外觀”義引申爲“妝飾,打扮儀容”義,並引《禮記·月令》“禁婦女毋觀,省婦使,以勸蠶事”鄭玄《注》“毋觀,去容飾也”爲證,[435]是也。據此,則“觀”自得由妝飾容貌義引申爲修飾宫室義也。又,塓,塗也[436]。塗,飾也,堊飾也[437]。然則,塓觀爲近義詞連用。塓館宫室,塓觀宫室也,塗飾宫室也。孔《疏》解“塓墁宫室”爲“泥塗客館之宫室”[438],訓“館”爲“客館”,可商。哀元年《傳》“宫室不觀”,宫室不作修飾也,語義正與上下文“器不彤鏤”、“舟車不飾”相應。杜《注》訓“宫室不觀”之“觀”爲“臺榭”,楊《注》承之,解“宫室不觀”爲“宫室不築樓臺亭閣”,[439]恐亦不合《傳》義。

瞻,當讀爲“贍”。瞻、贍俱從詹聲,自得通假。《詩·周頌·良耜》“或來瞻女”馬瑞辰《傳箋通釋》亦謂“瞻,當讀贍給之贍”[440],可證。贍,給也[441]。各贍其事,各自供給其職事也。各贍其事,語義與下文“各展其物”正相照應。展,《春秋左傳詁》訓爲“具”[442],是也。各展其物,各具其物也,各自供置備辦相關物資也。杜《注》解“瞻其事”爲“瞻視客所當得”,徑訓“瞻”爲“瞻視”,恐非是;訓“展”爲“陳”,[443]亦非的詁。《左氏會箋》則曰“隸人牧圉,各視已所掌之事,而供客之所須也”[444],雖與杜《注》意有不同,然亦訓“瞻”爲“視”,或亦非是。

寧,當讀爲“憖”。《説文·心部》“憖”字段玉裁《注》謂“甯”、“寧”二字“皆與憖雙聲”,《詩·小雅·十月之交》“不憖遺一老”陳奂《傳疏》謂“憖、寧、甯聲轉相通”[445],是也。憖,憂也[446]。無寧菑患,無憖菑患也,不憂菑患也。杜《注》訓“無寧”爲“寧”,謂“無寧菑患”乃“言見遇如此,寧當復有菑患邪”,[447]似於義未安。《春秋左傳讀》謂杜預此《注》“于文義不達”,是也;然謂“寧”通“泥”,解“無寧菑患”爲“不陷菑患”,[448]恐亦與上下文義不協。

畏,懼也[449]。懼,憂也[450]。畏有“憂”義,《漢語大詞典》“畏”字下專立“憂慮;擔心”之義項,並引《史記·項羽本紀》“今卒少惰矣,秦兵日益,臣爲君畏之”爲書證,[451]是也。《漢語大字典》“畏”字下亦立“疑慮;擔心”之義項[452],可參。不畏寇盗,不憂寇盗也,語義正與上文“無寧菑患”及下文“不患燥濕”相應。寧、畏、患,殆均爲“憂”義。《左傳譯文》釋“不畏寇盗”爲“不怕搶劫偷盗”[453],訓“畏”爲“怕”,恐非的詁。又,“無寧菑患”之後當改分號爲逗號,蓋“無寧菑患”、“不畏寇盗”、“不患燥濕”,雖列爲三事,而語義一貫,乃承上文“賓至如歸”而復爲申釋也。

 

敗績

子產曰:“……譬如田獵,射御貫,則能獲禽,若未嘗登車射御,則敗績厭覆是懼,何暇思獲?”(襄31.121192-1193

按:敗,折也[454]。折,斷也[455]。績,繼也[456]。繼,縛也。縛,縛繩也。[457]。又,《説文·糸部》“縛”字段玉裁《注》:“引申之,所以縛之之物亦曰縛。”[458]敗績,猶言斷縛也。斷縛者,崩斷聯結車馬之挽具也。所謂挽具,具言之,則爲革制裝備若韅、靷、鞅、靽之屬者也。挽具爲革制裝備,自可爲利器所斷,如襄十八年《傳》“大子抽劍斷鞅”,即是;亦可爲外力所崩斷,如哀二年《傳》“駕而乘材,兩靷皆絶”,即是。[459]“斷鞅”、“兩靷皆絶”,義猶本《傳》所謂“敗績”也。又,古者御車爲專門之技,非倉猝之間可以習得。御者若未嫻於駕馭,車馬必難諧調,挽具必致崩斷,車馬亦必乖離,車身亦必傾覆壓墜,故子產有是語。然則“斷縛”當爲“敗績”之本義也,亦即本《傳》“敗績”之義。《左氏會箋》謂“此‘敗績’亦謂車馬之顛踣覆墜敗其功,與《傳》例‘大崩曰敗績’同語異用”,楊《注》解此“敗績”爲“車翻”,[460]雖非的詁,然可謂已粗得《傳》義矣。《禮記·檀弓上》“馬驚,敗績,公隊,佐車授綏”、《楚辭·離騷》“恐皇輿之敗績”,“敗績”或亦均當解爲“斷縛”,然鄭玄解“敗績”爲“驚奔失列”,王逸訓“績”爲“功”,[461]恐均不確。又,挽具崩斷以致車馬乖離,引而申之,軍隊潰敗亦得曰“敗績”,如莊公十一年《傳》曰:“凡師,……大崩曰敗績。”[462]軍隊潰敗,於國不利,引而申之,功業敗壞亦得曰“敗績”,如《國語·晋語八》曰:“爲司空,以正於國,國無敗績。”[463]綜上,“敗績”蓋有本義,有引申義,當視上下文而定其確切之義,似不可一概而論也。

 

以什共車

晋中行穆子敗無終及羣狄于大原,崇卒也。將戰,魏舒曰:“彼徒我車,所遇又阨,以什共車,必克。困諸阨,又克。請皆卒,自我始。”(昭1.10 1215-1216

按:共,當讀爲“攻”。共(今讀陰平)、攻古音同屬見母東部[464],自得通假。《書·甘誓》“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墨子·明鬼下》引“攻”俱作“共”,[465]可證。以什攻車,以十卒合攻一車也。兵車之優勢在於平地作戰,若遇險阨之地,則反以進退兩難,爲徒兵所圍困,亦即林堯叟所謂“懼車戰難於進退,爲步兵之所侵突”[466]也。故隱九年《傳》北戎侵鄭,鄭莊公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467]以什攻車, 蓋即鄭莊公所謂“侵軼”也。杜《注》解“以什共車”爲“更增十人,以當一車之用”,孔疏則謂“以一什之人,共一車之地”,[468]恐均以誤讀“共”字,而曲解《傳》意也。《春秋左傳小疏》謂“‘共’如字讀。謂彼以什徒共當一車,必克;困此車於阨,又必克,皆承上而言,以明欲去車爲卒之故”[469],蓋已粗得《傳》意,然亦誤讀“共”字,故有增字解經之嫌。《香草校書》則謂“‘共’當讀爲‘鬨’”,解“以什共車”爲“以什鬨車”,“謂彼以什徒而鬥我一車”,[470]可謂視前引諸説爲勝矣,然讀“共”爲“鬨”,於義似猶有未安。《左傳輯釋》解“以什共車,必克。困諸阨,又克”爲“狄以步卒十人共攻一車,雖戰於平地,必爲狄所克。若困我於阨,其爲狄所克,更甚於平地”[471],誠可謂已深得《傳》意矣,然以“共攻”解“共”,恐亦以不明“共”爲“攻”之借字而增文成義也,惜乎!

 

女富溢尤

叔向曰:“……庶民罷敝,而宫室滋侈。道殣相望,而女富溢尤。……”(昭3.31236

按:富,疑當讀爲“婦”。富屬幫母職部,婦屬並母之部,幫並旁紐,職之對轉,是二字古音相近,於理可得通假。《説文·女部》:“女,婦人也。”[472]則女婦爲同義詞連用,女婦即女子也。溢,同“益”,據《校勘記》,淳熙本即作“益”,然《校勘記》謂淳熙本誤,則未必;俞樾即謂字當作“益”。[473]尤,多也[474]。然則,女富溢尤,女婦益尤也,女子益多也,句法既與上文“宫室滋侈”一致,語義亦復相應。侈,亦多也[475]。宫室滋侈,宫室益多也。蓋其時晋平公既增修宫室,又好女色,故叔向有是語。杜《注》謂“女”爲“嬖寵之家”,《左傳譯文》徑以“財富”釋“富”,楊《注》采楊樹達《讀左傳》之説,以爲“尤”當讀爲“訧”,其義爲“罪”,[476]恐均不合《傳》義。俞樾謂“上言滋侈,此言益尤,文義一律”,是也;然訓“尤”爲“甚”,則可商。[477]

 

宥孤寡

夏,楚子使然丹簡上國之兵於宗丘,且撫其民。分貧,振窮;長孤幼,養老疾;收介特,救災患;宥孤寡,赦罪戾;詰姦慝,舉淹滯;禮新,敘舊;禄勳,合親;任良,物官。(昭14.31365

按:宥,助也[478]。宥孤寡,助孤寡也,義與上文“分貧”、“振窮”、“救災患”均相應,“分貧”義爲“助貧”,“分”訓“助”,詳僖元年《傳》“分災”條。《左傳》凡言“孤寡”,殆均與救助之事相關。如文十八年《傳》“不分孤寡,不恤窮匱”、昭十年《傳》“國之貧約孤寡者,私與之粟”、哀元年《傳》“在國,天有災癘,親巡孤寡,而共其乏困”[479],皆是。杜《注》解“宥孤寡”爲“寬其賦税”,楊《注》承之,且引《説文》“宥,寬也”以證杜《注》,[480]似均未達《傳》旨。孔《疏》謂“服虔以宥爲寬赦其罪”,李貽德力主服説,且云“凡言‘宥’皆指罪過,無有言寬賦税曰‘宥’者”,[481]恐未必。細繹文義,蓋“收介特”與“長孤幼”、“養老疾”爲相近之事,“救災患”與“宥孤寡”爲相近之事,“赦罪戾”與“詰姦慝”爲相近之事,“舉淹滯”自爲一事。據此,則引文相關句楊氏標點或有不妥,似當改作:“分貧,振窮;長孤幼,養老疾,收介特;救災患,宥孤寡;赦罪戾,詰姦慝;舉淹滯;禮新,敘舊;禄勳,合親;任良,物官。”

 

彼多兵矣

齊烏枝鳴曰:“用少莫如齊致死,齊致死莫如去備。彼多兵矣,請皆用劍。”[482](昭21.61428

按:多,大也[483]。大,長也[484]。矣,猶“也”也[485]。多兵,長兵也。彼多兵矣,猶言彼乃長兵也。齊烏枝鳴之意,蓋謂戈、殳、戟之屬,皆長兵也,故請用劍。劍者,短兵也。考之《左傳》,春秋時人似亦重長兵而輕短兵,如昭二十三年《傳》載:“莒子庚輿虐而好劍。……庚輿將出,聞烏存執殳而立於道左,懼將止死。”[486]莒子好劍,而懼執殳之烏存,一則自以烏存之多力,一則似亦可見時人之畏長兵也。杜《注》云“殳長丈二而無刃”[487],無刃之殳,莒子尚畏之如此,況如戈、戟之屬乎?又昭二十一年《傳》載:“張匄抽殳而下,射之,折股。扶伏而擊之,折軫。”[488]扶伏而能及軫,明殳爲長兵。無刃而能折軫,則正見殳之沈。是殳爲長且沈之兵器,故具相當之威懾力。本年《傳》上文烏枝鳴曰:“用少莫如齊致死,齊致死莫如去備。”蓋春秋之時多車戰,戈、殳之屬,長大而具殺傷力,於敵亦具相當之威懾力,正爲士卒習用之武備。若欲使敵生輕慢之心,則須改用短兵。用劍,正爲去備,去備正爲薄威,薄威方能使敵滋生姑息輕視之心,如此方能有取勝之機。然則,此《傳》烏枝鳴所言“齊致死莫如去備”,殆即與昭二十三年《傳》吴伐州來,公子光所云“先者去備薄威”[489]用意相同。杜《注》以此“去備”之“備”爲“長兵”[490],蓋得其實矣。章太炎謂“劍亦五兵之一。既云‘去備’,又對‘彼多兵’,立説則不得云‘用劍’,於是杜預訓‘備’爲‘長兵’,則《傳》當云‘彼多長兵矣,請皆用劍。’今但云‘彼多兵矣’,則用劍獨非兵乎”[491]云云,恐誤讀“多”字矣。章氏又謂“劍借爲僉”,“僉即是棓,用僉猶陳涉之用鉏櫌、白梃耳,以非利器,故用之可使士卒致死也”,且云“僉亦尋常所用之杖,非五兵之殳”。[492]然兩軍相接,殺敵決死,事非兒戲,安有棄利器以用尋常之杖者乎?則章説似是而非矣。楊《注》謂“此去備與下文用劍並無密切關連”,故以此處杜《注》爲非,而謂當從昭二十三年《傳》之杜《注》,釋爲“示之以不整以誘之”[493]。是楊氏亦不明此《傳》“多兵”之義,且不知杜《注》乃隨文而訓,彼《注》正不可移以釋此《傳》之“去備”。若如楊《注》,則前後文意反不相屬矣。又,“彼多兵矣”或宜標點作:“彼,多兵矣。”“彼,多兵矣”,句法同襄二十七年《傳》“彼,君之讎也”[494],語義均表判斷。

 

列國

邾人愬于晋,晋人來討。叔孫婼如晋,……晋人使與邾大夫坐,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邾又夷也。寡君之命介子服回在,請使當之,不敢廢周制故也。”乃不果坐。(昭23.21442

按:列,業也[495]。業,大也[496]。則“列”亦得訓“大”。列有“大”義,《漢語大詞典》“列”字下專立“大;顯”義項,並舉莊十一年《傳》“列國有凶,稱孤,禮也”並孔《疏》“列國,謂大國也”爲書證,[497]是也。然則,列國,大國也。《傳》文“列國”與“小國”對舉,亦可證此“列”爲“大”義。然前引莊十一年《傳》孔《疏》僅解“列國”,而未訓“列”字,《春秋左傳新注》亦如孔《疏》[498],殆注家於此“列國”之義,祇知其然也歟?《春秋左傳詞典》釋“列國”爲“較强之諸侯”[499],恐亦由揣測得之,非的詁也。《左傳譯文》釋“列國”爲“各國”[500],亦非《傳》旨。詳考《左傳》,“列國”似均爲“大國”之義。如襄二十五年《傳》“且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501]之“列國”,即下文之“大國”也。又如襄二十七年《傳》“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國也”之“列國”、昭二十七年《傳》“季氏……有齊、楚之援,……有列國之權”之“列國”,[502]亦皆“大國”之義。然則“列國”之訓“大國”,殆非僅就其文義言之,於訓詁亦有據也。

 

營成周  物土方  書餱糧  屬役賦丈

己丑,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計徒庸,慮材用,書餱糧,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書以授帥,而效諸劉子。(昭32.31518-1519

按:營,度也[503]。 度,計也[504]。營成周,度成周也,計成周也,猶言預算城成周所關各項數據也,亦即本《傳》所謂“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諸事。其時士彌牟或已爲司馬,故昭二十八年《傳》又謂之司馬彌牟[505]。《周禮·大司馬》曰“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攷而賞誅”,鄭玄《注》謂“大役,築城邑也。鄭司農云:‘……要者,簿書也。考,謂考校其功。’玄謂慮事者,封人也。於有役,司馬與之。植,築城楨也。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506]據此,則築城之役,司馬當與封人測算統計並記録相關各項數據,以爲考核賞罰之憑據,事猶宣十一年《傳》“令尹蔿艾獵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量功、命日、分財用、平板榦、稱畚築、程土物、議遠邇、略基趾、具餱糧、度有司”[507]。士彌牟或以此役爲天子之事,故乃親自負責測算統計之也。《左傳輯釋》解“營成周”之“營”爲“表其位”,《左氏會箋》訓此“營”爲“經營”,楊《注》謂“營成周”乃“定設計方案”[508],恐均非的詁。

物,數也[509]。方,事也[510]。土方,土事也,蓋即築城取土之掘土、運土諸事。物土方,數土方也,猶言計算取土任務之多寡也,正與本《傳》“計丈數”、“計徒庸”諸事相應。然則,物土方,事即宣十一年《傳》之“程土物”[511]。杜《注》訓“物”爲“相”,解“物土方”爲“相取土之方面,遠近之宜”,[512]疑與《傳》義不合。《春秋左傳新注》訓“方”爲“地”,釋“土方”爲“土地”,[513]亦可商。

書,計也,説詳襄二十五年《傳》“書土、田”條。書餱糧,計算餱糧所需多少也,正與上文“計丈數”、“計徒庸”相應,亦與“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及“慮材用”相應,皆士彌牟營成周之事也。“揣、“度”、“仞”、“量”、“慮”,亦計也。書餱糧,杜《注》曰“知用幾糧食”,與釋“量事期”爲“知事幾時畢”,釋“計徒庸”爲“知用幾人功”、釋“慮材用”爲“知費幾材用”同,[514]殆皆述其大意,非謂“量”、“計”、“慮”、“書”之義即“知”也。《春秋左傳新注》釋“書餱糧”爲“預計用糧之數”[515],或即據杜《注》,於“書”字未出注,蓋闕疑也。《左傳譯文》訓此“書”爲“記載”[516],可商。

屬,猶賦也,《周禮·大司馬》“屬其植”鄭玄《注》曰“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517],可證。賦,量也[518],與襄二十五年《傳》“賦車、籍馬”及“賦車兵、徒兵、甲楯之數”之“賦”字同義。役,營也[519]。營,計也,説詳上文“營成周”條。則“役”亦得訓“計”。丈,度也[520]。然則“屬役賦丈”蓋爲同義詞連用,義即量度測算與城成周相關之各項數據,即上文所謂“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計徒庸,慮材用,書餱糧”諸事。蓋屬役賦丈之所得,當爲種種具體明确之數據,一則當及時記録之,一則當交予上司以爲考核之憑據,故下文乃曰“書以授帥”也。書以授帥,事猶宣十一年《傳》之“令尹蔿艾獵城沂,使封人慮事,以授司徒”[521]之“以授司徒”。其所授者,即《周禮·大司馬》“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攷而賞誅”[522]之“要”也。杜《注》解“賦丈”爲“付所當城尺丈”,孔《疏》謂“屬役,謂屬聚丁役也。賦丈謂課付尺丈。上既號令丁役之事以告諸侯,令諸國國各出若干之役,築若干之丈,故云‘屬役賦丈,書以授帥’也”[523]云云,是以“屬役”、“賦丈”爲二事也,恐非《傳》意。

綜上可知,此次士彌牟所辦者二事,一爲計算與城成周相關之各項具體數據,一爲登記各項數據並提交主事者以爲考核之憑據。故本《傳》相關各句或當標點如下:“士彌牟營成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物土方、議遠邇、量事期、計徒庸、慮材用、書餱糧,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書以授帥,而效諸劉子。”

 

生有嘉聞

昔成季友,桓之季也,文姜之愛子也。始震而卜,卜人謁之,曰:“生有嘉聞,其名曰友,爲公室輔。”及生,如卜人之言,有文在其手曰“友”,遂以名之。(昭32.41520

按:聞,當讀如隱元年《傳》“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爲魯夫人”、閔二年《傳》“及生,有文在其手曰‘友’”、昭元年《傳》“及生,有文在其手曰虞”及本《傳》下文“有文在其手曰‘友’”之“文”[524]。聞、文俱屬明紐文部,自得通假。《孝經?喪親章》“言不文”之“文”,《經典釋文》謂“本或作‘聞’”;《易?晋》“晋如,愁如,貞吉”王弼《注》“聞乎幽昧”,《經典釋文》謂“聞,亦作‘文’”,[525]可證。文,字也。宣十二《傳》“夫文,止戈爲武”、十五年《傳》“故文反正爲乏”及昭元年《傳》“於文,皿蟲爲蠱”,杜《注》並訓“文”爲“字”,[526]是也。然則,生有嘉聞,生有嘉文也,生有嘉字也,事猶上引各《傳》“生而有文在其手”、“及生,有文在其手”,故本《傳》下文即云“及生,如卜人之言,有文在其手曰‘友’”。杜《注》釋“嘉聞”爲“嘉名聞於世”[527],非是。《左傳疑義新證》謂“‘聞’爲名詞,指名譽。‘嘉聞’即令聞、美譽”[528],亦可商。蓋人之初生,按之情理,恐不得即有令聞美譽也。

 

怒馬

林楚怒馬,及衢而騁。(定8.101569

按:怒,勉也[529]。勉,趣也[530]。趣,疾也[531];又讀曰促,催也[532]。然則,怒馬,趣馬也,驅趕催促馬匹令其疾馳也,故下文云“及衢而騁”。騁,狂奔也[533]。是“怒”、“騁”語義相應。林楚怒馬,《公羊傳》作“臨南駷馬”,何休《解詁》釋“駷馬”爲“捶馬銜走”;《廣雅疏證》謂“駷”與“?”音義並同,?,擊也;《漢語大字典》釋“駷”爲“掣動馬嚼子使馬快跑”。[534]據此,上引《公羊傳》文或亦可佐證本《傳》“怒”字當訓爲“趣”。《左氏會箋》謂“林楚乃激怒其馬”[535]云云,是訓“怒”爲“激怒”,恐於義難安。《春秋左傳新注》訓此“怒”爲“奮”[536],已得《傳》意。

遇,必敗之

衞褚師圃亡在中牟,曰:“衞雖小,其君在焉,未可勝也。齊師克城而驕,其帥又賤,遇,必敗之。不如從齊。”乃伐齊師,敗之。(定9.41575

按:遇,當讀如《戰國策·齊策一》“復整其士卒,以與王遇之“遇”,高誘《注》訓“遇”爲“敵”,[537]或非确詁。遇,會也[538]。會,合戰也[539]。則“遇”得訓“戰”也。“遇”訓“戰”,《左傳》不乏其例,如文十六年《傳》“姑又與之遇以驕之”、“又與之遇,七遇皆北”及宣十二年《傳》“果遇,必敗”諸“遇”字,[540]均是。《漢語大詞典》“遇”字下立“抵當;對付”之義項,復謂“亦指交戰”,並引韓愈《平淮西碑》“文通戰其東,十餘遇,降萬二千”及《新唐書·康承訓傳》“承訓攻敗,十遇皆勝”數語爲書證,[541]是也。然則,遇,必敗之,猶言戰必敗之也,語意正與下文“乃伐齊師”相應。宣十二年《傳》“果遇,必敗”杜《注》解“遇”爲“遇敵”,《左傳譯文》釋“遇,必敗之”之“遇”爲“相遇”,[542]恐均於義未安。

 

視民如傷  土芥

國之興也,視民如傷,是其福也;其亡也,以民爲土芥,是其禍也。(哀1.41607

按:傷,疑當讀爲“鬯”。傷屬書母陽部,鬯屬透母陽部,書透準旁紐,是“傷”、“鬯”古音相近,於理可得通假。《説苑·修文》曰:“鬯者,百草之本也。上暢於天,下暢於地,無所不暢,故天子以鬯爲贄。”[543]據此,則鬯爲草中至尊者也,若執政者視民如鬯,自必珍之重之,唯恐其見損矣。杜《注》謂“如傷,恐驚動”,殆即以“傷”爲“傷痛”義;《左傳注釋》解“視民如傷”爲“他們關注人民好像(人民)有了疾苦”,[544] 恐均與下文文義不協。蓋“傷”與“土芥”對文,土芥者,物也,則“傷”或不得解爲“傷痛”、“疾苦”義也。

土芥,疑即《莊子·讓王》“道之真以治身,其緒餘以爲國家,其土苴以治天下” 之“土苴”,《漢語大詞典》謂土苴“猶土芥”,[545]是也。芥,古音屬月部;苴,古音屬魚部,月魚通轉,則“芥”、“苴”二字殆以聲近得通。土,當讀爲“吐”。土、吐古字通,《逸周書·王會解》“北方謂之吐嘍”,“吐嘍”,《説文·内部》“?? ”字下引作“土螻”,[546]可證。吐,棄也[547]。苴,履中艸也,履中薦也。[548]是苴者,履中之草,所以墊鞋者也,可謂極賤之物。土苴,吐苴也,棄苴也,則可謂賤之又賤者,正與上文“鬯”之爲至尊之物者語義相對。《孟子?盡心上》云“舜視棄天下猶棄敝蹝也”,趙岐《注》謂“蹝,草履也”,[549]據此,則棄苴猶棄蹝也,殆皆爲人所極賤視者。成玄英《疏》謂“土,糞也。苴,草也”[550],以土苴爲二物,恐非是。《孟子·離婁下》“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焦循《正義》謂“土芥謂視之如土如草,不甚愛惜也”[551],亦以土芥爲二物,或亦非是。蓋土與芥、苴,一則爲壤,一則爲草,字義迥不相同,恐難並列以爲語詞也。又,本《傳》“傷”與“土芥”對文,“傷”爲一詞,則“土芥”自不宜解爲二物。是成、焦二《注》,縱得以解《莊》、《孟》,恐亦不可移之以解本《傳》也。《三國志·吴書·賀邵傳》引《傳》作“國之興也,視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爲草芥”[552],“土芥”作“草芥”,似時人解經者即已疑“土”、“芥”二字語義難以並列矣。然則,《左傳譯文》訓“土芥”爲“糞土草芥”,《春秋左傳新注》解“以民爲土芥”爲“視民如土如草”,[553]果合《傳》旨也歟?

 

 



[1] 各條札記首列《左傳》引文,均據中華書局1990年修訂本《春秋左傳注》。引文末括號内所列各項,依次爲魯君謚號、某年某節、所在頁碼。如“隱1.410”,意即隱公元年《傳》文第四節,第10頁。

[2]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第209頁。

[3] 郝懿行著《爾雅義疏》上一,郝懿行、王念孫、錢繹、王先謙等著《<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8頁下欄。

[4] 錢繹著《方言箋疏》卷十三,《<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964頁下欄。

[5] 王念孫著《廣雅疏證》卷四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57頁下欄。

[6] 《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1759頁。

[7] 爲求行文簡潔,凡《左傳》杜預《注》,均簡稱“杜《注》”;孔穎達《疏》,均簡稱“孔《疏》”;楊伯峻《注》,均簡稱“楊《注》”。凡稱“《傳》”者,均指《左傳》。

[8] 杜預注、孔穎達正義、浦衛忠等整理《春秋左傳正義》卷二,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58頁上欄。按:本文所引《十三經注疏》,若未另注版本信息,則均爲此整理本。

[9] 《春秋左傳正義》卷九,第297頁下欄。

[10] 《春秋左傳注》,第209頁。

[11] 《國語集解》,第332頁。

[12]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八,商務印書館,1935年,第713頁。

[13] 吴昌瑩《經詞衍釋》,中華書局,1956年,第191頁。

[14] 《春秋左傳注》,第1137頁。

[15]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第60頁上欄。

[16] (日)竹添光鴻《左氏會箋》,巴蜀書社影印本,2008年,第25頁。

[17] 正文及疏分見趙岐注、孫奭疏、廖名春、劉佑平整理《孟子注疏》卷八下,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75頁上欄、第276頁上欄。

[18] 何休解詁、徐彦疏、浦衛忠整理《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二,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9頁上欄。

[19] 《春秋左傳注》,第14頁。

[20] 《傳》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37476頁。

[21]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第62頁。

[22] 《春秋左傳注》,第14頁。

[23] 趙生群《春秋左傳新注》,陝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頁。

[24] (日)安井衡《左傳輯釋》卷一,廣文書局有限公司影印本,1967年,第7頁。(按:該影印本未標頁碼,此所列者爲其所據刻本之頁碼。後同。)

[25] 《春秋左傳讀?隱公篇?不言出奔難之也》,《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姜義華點校《章太炎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2頁。

[26] 《左傳輯釋》卷一,第8頁。

[27] 《春秋左傳讀?隱公篇?不言出奔難之也》,《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72-73頁。

[28] 《詩?大雅?文王》“宣昭義問”毛《傳》,毛亨傳、鄭玄箋、孔穎達疏、龔抗雲等整理《毛詩正義》卷十六之一,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131上欄。

[29] 《管子?制分》“故天道不行”《校注》引何如璋云,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校注》卷十,中華書局,2004年,第544頁。

[30] 《公羊傳?桓公十四年》“行其意也”何休《注》,《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五,第122頁上欄。

[31] 《孟子?離婁下》,《孟子注疏》卷八上,第255頁上欄。

[32] 《春秋左傳注》,第606頁。

[33]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第93頁上欄。

[34] 俞樾《群經平議》卷二五《春秋左傳一》“君義臣行”條,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99頁上欄。

[35] 于鬯《香草校書》卷三十七《春秋左傳一》“君義臣行”條,中華書局,1984年,第743頁。按:本文所引古籍,若遇近人簡單整理本,以其所施僅爲圈點,每每粗疏簡略,故亦如刻本及影印本,往往以標點符號改易之,且努力令其規範細緻,以明文義。

[36] 《傳》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7601480頁。

[37] 《左氏會箋》,第57頁。

[38] 《爾雅?釋詁上》,《爾雅義疏》上之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8頁上欄。

[39] 正文及《疏》分見鄭玄注、孔穎達疏、龔抗雲整理《禮記正義》卷六,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12214頁下欄。

[40] 《群經平議》卷二五《春秋左傳一》“君義臣行”條,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册,第398頁下欄-399頁上欄。

[41] 《香草校書》卷三十七《春秋左傳一》“君義臣行”條,第743頁。

[42] 《香草校書》卷三十七《春秋左傳一》“君義臣行”條“今案”,第743頁。

[43] 《春秋左傳新注》,第17頁。

[44] 《春秋左傳注》,第160頁。

[45] 《禮記?緇衣》“毋以嬖御人疾莊后”鄭玄《注》,《禮記正義》卷五十五,第1761頁上欄。

[46] 隱五年《穀梁傳》“非隱也”范甯《集解》,范甯集解、楊士勛疏、夏先培整理《春秋穀梁傳注疏》卷二,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4頁上欄。

[47] 所引《傳》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14476頁。

[48] 《孟子注疏》卷六下,第211頁上欄。

[49]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第100頁下欄。

[50] 《春秋左傳注》,第37頁。

[51] 楊伯峻、徐提《春秋左傳詞典》,中華書局,1985年,第555頁。

[52] 《春秋左傳注》,第160頁。

[53] 並見《玄應音義》卷二十三、二十四、《慧琳音義》卷五十、七十“未嘗”條《注》引《廣雅》,王華權、劉景雲《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2010年,第477頁下欄、488頁上欄、1384頁下欄、1736頁上欄。

[54]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二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07頁下欄。

[55] 《莊子?人間世》“山木自寇也”成玄英《疏》,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集釋》卷二中,中華書局,1961年,第186頁。

[56] 《詩·召南·甘棠》“勿翦勿伐”毛《傳》,《毛詩正義》卷一之四,第92頁下欄。

[57] 《春秋左傳注》,第590頁。

[58] 《春秋左傳注》,第590-591頁。

[59] 《春秋左傳注》,第591頁。

[60]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第134頁下欄。

[61] 《春秋左傳注》,第65頁。

[62] 劉文淇撰、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第一、二所資料室整理《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科學出版社,1959年,第73頁。

[63] 洪亮吉撰、李解民點校《春秋左傳詁》卷五,中華書局,1987年,第211頁。

[64] 《春秋左傳注》,第1495頁。

[65] 《説文?火部》,《説文解字》第十上,中華書局影印本,1963年,第209頁下欄。

[66] 《爾雅?釋詁下》,《爾雅義疏》卷上又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52頁上欄。

[67] 《書?洛誥》“來視予卜休恒吉”蔡沈《集傳》,蔡沈撰、嚴文儒校點《書集傳》卷五,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外編》第1册,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90頁。

[68] 趙生群《左傳疑義新證》卷二,人民文學出版社,2012年,第30頁。

[69] 《春秋左傳新注》,第922頁。

[70] 分參郭錫良《漢字古音手册》,商務印書館,2010年, 第450458頁。

[71] 孔安國傳、 孔穎達疏、廖名春、陳明整理《尚書正義》卷十一,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23頁下欄。

[72] 《尚書正義》卷十一,第323頁下欄。

[73]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一,商務印書館,1930年,第12頁。

[74] 沈玉成《左傳譯文》,中華書局,1981年,第22-23頁。

[75] 《左氏會箋》,第143頁。

[76] 《春秋左傳新注》,第48頁。

[77] 《廣雅》卷三《釋詁》,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21册,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438頁下欄。按:荆,《廣雅疏證》本作“?”,《廣雅疏證》卷三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33頁上欄;然錢大昭《廣雅疏義》本亦作“荆”,《廣雅疏義》卷六,續修四庫全書第19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20頁下欄。《説文通訓定聲》謂“荆”假借爲“?”,或然。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武漢市古籍書店影印本,1983年,第867頁上欄。

[78] 並見《爾雅?釋詁上》,《爾雅義疏》上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21頁上欄。

[79] 《春秋左傳注》,第832頁。

[80] 《春秋左傳注》,第444頁。

[81]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第380頁。

[82] 《春秋左傳注》,第722-723頁。

[83] 此處所引杜《注》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八,第257頁上欄;卷二十三,第732頁上欄;孔《疏》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八,第257頁上欄。

[84] 《春秋左傳讀?莊公篇?楚武王荆尸》,《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162-163頁。

[85] 《春秋左傳注》,第163頁。

[86] 李學勤《<左傳> “荆尸”與楚月名》,《文獻》2004年第2期, 第19頁。

[87] 《百官公卿表上》“棄作后稷”顏師古《注》引應劭曰,《漢書》卷十九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723頁。

[88] 《周禮?天官冢宰》“使帥其屬而掌邦治”鄭玄注,鄭玄注、賈公彦疏、趙伯雄整理《周禮注疏》卷一,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6頁下欄。

[89] 《春秋左傳正義》卷九,第299頁下欄。

[90] 《左氏會箋》,第294頁。

[91] 《春秋左傳注》,第1157頁。

[92] 《春秋左傳注》,第1266-1267頁。

[93]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三,第1401頁下欄。

[94] 《爾雅?釋詁下》,《爾雅義疏》上又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51頁上欄。

[95] 《吕氏春秋?義賞》“文公用咎犯之言”高誘《注》,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吕氏春秋集釋》卷十四,中華書局,2009年,第329頁。

[96] 分見《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2058頁;《漢書》,第2045頁。

[97] 《漢書》,第2046頁。

[98] 《漢語大詞典》卷三,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9年,第902頁。

[99]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一,第358頁下欄。

[100] 《春秋左傳注》,第268頁。

[101] 《春秋左傳新注》,第148頁。

[102] 《廣雅?釋言》,《廣雅疏證》卷五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92頁上欄。

[103] 何寧《淮南子集釋》卷九,中華書局,1998年,第644頁。

[104] 引文分見《吕氏春秋集釋》卷七,第166頁;《管子校注》卷六,第319頁。按:制兵,《管子》本作“利兵”,此從陶鴻慶説。詳《管子校注》所引,第321頁。

[105]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一,第358頁下欄。

[106] 《春秋左傳注》,第268頁。

[107] 《玄應音義》卷十二“已分”條《注》引《廣雅》,《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2010年,第258頁上欄。

[108] 《戰國策?齊策一》“君不與勝者而與不勝者”高誘《注》,諸祖耿《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鳳凰出版社,2008年,第514頁。

[109] 《廣雅疏證》卷二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89頁上欄。

[110]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34544090898913651145頁。

[111]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二,第368頁上欄。

[112] 《春秋左傳注》,第278頁。

[113] 《春秋左傳注》,第640頁。

[114] 《玉篇?心部》,《宋本玉篇》卷八,北京市中國書店影印本,1983年,第151頁。

[115] 《春秋左傳注》,第1365頁。

[116] 《春秋左傳注》,第640頁。

[117]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七,第1538頁下欄。

[118]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七,第1538頁下欄。

[119] 黄懷信等撰《逸周書彙校集注》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9頁。

[120] 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卷一,商務印書館,1937年, 12頁。

[121] 周寶宏《<逸周書>考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40頁。

[122] 黄懷信《逸周書校補注譯》,三秦出版社,2006年, 第35頁。

[123] 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三,岳麓書社,1984年,第72頁。

[124] 段玉裁注、許惟賢整理《説文解字注》第十篇下,鳳凰出版社,2007年,第862頁下欄。

[125] 《春秋左傳注》,第1104頁。

[126] 《春秋左傳注》,第1219-1220頁。

[127] 《春秋左傳注》,第78頁。

[128] 《春秋左傳注》,第872-873頁。

[129]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707249840-841頁。

[130] 《春秋左傳注》,第1384頁。

[131] 杜《注》、孔《疏》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五,第469頁上欄。

[132] 《春秋左傳注》,第404頁。

[133] 《春秋左傳注》,第53-54頁。

[134] 《春秋左傳注》,第946頁。

[135] 《春秋左傳注》,第404頁。

[136] 所引《會箋》之文俱見《左氏會箋》,第529頁。

[137] 《儀禮·士昏禮》“贊啓會”鄭玄《注》,鄭玄注、賈公彦疏、彭林整理《儀禮注疏》卷五,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94頁上欄。

[138] 《禮記·大學》“仁者以財發身”鄭玄《注》,《禮記正義》卷六十,第1872頁上欄。

[139]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四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57頁上欄。

[140] 王先謙《釋名疏證補》卷四,《<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048頁下欄。

[141] 《春秋左傳注》,第1189-1190頁。

[142]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四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57頁上欄。

[143] 《春秋左傳注》,第409頁。

[144] 《爾雅?釋言》,《爾雅義疏》上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91頁上欄。

[145] 《春秋左傳注》,第533頁。

[146] 《春秋左傳注》,第418頁。

[147]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四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57頁上欄。

[148] 《春秋左傳注》,第456頁。

[149]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五,第472頁上欄。

[150] 《春秋左傳注》,第408頁。

[151]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五,第472頁上欄。

[152]分見《國語集解》,第553554544頁。

[153] 《尚書正義》卷八,第238頁上欄。

[154] 《國語集解》,第294頁。

[155] 分見《春秋左傳注》,第112881頁。

[156]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五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 第472頁上欄。

[157]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一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 第346頁上欄。

[158] 《禮記?中庸》“善必先知之”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五十三,第1693頁下欄。

[159] 《春秋左傳注》,第1547頁。

[160]引文 分見《尚書正義》卷八、十七,第228頁上欄、549頁下欄。

[161]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六,第522頁上欄。

[162] 《春秋左傳注》,第469頁。

[163] 《春秋左傳新注》,第253頁。

[164] 高本漢撰、陳舜政譯《左傳注釋》,台灣“國立編譯館”中華叢書編審委員會,1972年,第141頁。

[165] 分見《尚書正義》卷八,第238頁上欄;《國語集解》,第553544294頁。

[166] 《説文?力部》,《説文解字》第十三下,第292頁上欄。

[167] 《説文解字注》第十三篇下,第1214頁下欄。

[168] 《春秋左傳注》,第515頁。

[169] 《春秋左傳注》,第468頁。

[170] 《春秋左傳注》,第1293頁。

[171]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四,第1439頁上欄。

[172]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九上,第609頁下欄。

[173] 《春秋左傳詞典》,第613頁。

[174] 《莊子集釋》卷八中,第868頁。

[175] 《春秋左傳注》,第584頁。

[176]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一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69頁下欄。

[177] 《廣韻?董韻》,周祖謨《廣韻校本》,中華書局,2011年,第239頁。

[178] 《文選?張華<答何劭>》“静躁亦殊形”吕延濟《注》,俞紹初等點校《新校訂六家注文選》卷二十四,鄭州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513頁。

[179] 《春秋左傳注》,第1173頁。

[180] 《詩?大雅?大明》“肆伐大商”毛《傳》,《毛詩正義》卷十六之二,第1144頁上欄。

[181] 《春秋左傳注》,第1325頁。

[182] 《春秋左傳注》,第875頁。

[183]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九下,第623頁下欄。

[184] 《春秋左傳詁》卷九,第375-376頁。

[185]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卷十三,中華書局,1998年,第314頁。

[186] 《莊子集釋》卷十上,第1029頁。

[187]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二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81頁上欄。

[188] 《春秋左傳注》,第943頁。

[189] 《春秋左傳詞典》,第438頁。

[190] 《春秋左傳新注》,第342頁。

[191] 《文選?左思<蜀都賦>》“外則軌躅八逹”李善《注》引《爾雅》“八逹謂之崇期”孫炎《注》,《新校訂六家注文選》卷四,第240頁。

[192] 《國語?楚語上》“不陳庶侈”韋《注》,《國語集解》,第488頁。

[193] 《春秋左傳注》,第1300頁。

[194] 分見《春秋左傳詞典》,第605頁;《春秋左傳新注》,第342頁。

[195] 引文見《左氏會箋》,第807頁。

[196] 《漢書?食貨志下》“孰積於此”顔師古《注》,《漢書》卷二十四下,第1154頁。

[197] 《説文?宀部》,《説文解字》第七下,第150頁下欄。

[198] 《文選?馬融<長笛賦>》“何其富也”吕延濟《注》,《新校訂六家注文選》卷十八,第1061頁。

[199] 杜、楊二《注》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第669頁下欄;《春秋左傳注》,第640頁。

[200] 《左傳疑義新證》卷六,第149頁。

[201] 《左氏會箋》,第807頁。

[202]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一《校勘記》,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影印本,1980年, 第1872頁上欄。

[203] 並參《説文?手部》“捲”字段《注》,《説文解字注》第十二篇上,第1057頁上欄;《毛詩正義》卷五之二《齊風?盧令》鄭《箋》“鬈讀當爲權。權,勇壯也”《校勘記》,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356頁上欄。

[204] 陳奂《詩毛氏傳疏》第四册,商務印書館,1933年,第109頁。

[205] 《國語集解》,第226頁。

[206]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二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10頁上欄。

[207] 《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354頁。

[208] 《春秋左傳新注》,第359頁。

[209]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一,第698頁上欄。

[210] 《春秋左傳注》,第678頁。

[211] 《春秋左傳詞典》,第1015頁。

[212] 《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第641頁。

[213]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82202頁。

[214] 《春秋左傳注》,第251頁。

[215] 《春秋左傳注》,第199頁。

[216] 《春秋左傳注》,第1595頁。

[217] 《春秋左傳注》,第842頁。

[218] 《經傳釋詞》卷二,第43頁。

[219] 《春秋左傳注》,第550頁。

[220] 《春秋左傳注》,第1697-1698頁。

[221] 《經傳釋詞》卷三,第56頁。

[222] 《春秋左傳注》,第282頁。

[223] 《經傳釋詞》卷一,第17頁。

[224] 《春秋左傳注》,第1479頁。

[225] 《春秋左傳注》,第696頁。

[226] 《左傳譯文》,第178頁。

[227] 《吕氏春秋?節喪》“以生人之心慮”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第220頁。

[228] 《春秋左傳注》,第1519頁。

[229] 《周禮注疏》卷二十九,第921頁下欄。

[230]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上欄。按:無,今本作“謀”,此從《校勘記》及《左傳注釋》之説。詳《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校勘記》,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1877頁下欄;《左傳注釋》,第226頁。

[231] 《左傳輯釋》卷十,第32頁。

[232]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上欄。

[233] 顧炎武《左傳杜解補正》卷中,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74册,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308頁下欄。

[234]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235] 《春秋左傳詞典》,第851頁。

[236] 《左傳注釋》,第225-226頁。

[237] 《廣韻?映韻》,《廣韻校本》,第431頁。

[238] 《春秋左傳注》,第1519頁。

[239] 吕祖謙《左氏傳説》卷五,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2册,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47頁上欄。

[240]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上欄。

[241] 《左傳譯文》,第181頁。

[242] 《玉篇?八部》,《宋本玉篇》卷三十,第524頁。

[243] 《爾雅?釋言》,《爾雅義疏》上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12頁下欄。

[244] 《春秋左傳注》,第1519頁。

[245] 《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第672頁。

[246]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247] 《左傳疑義新證》卷七,第163頁。

[248]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五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78頁上欄。

[249]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

[250] 《春秋左傳新注》,第374頁。

[251]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一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68頁下欄。

[252] 《戰國策?齊策一》“臣竊度之”高誘《注》,《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第525頁。

[253]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下欄。

[254]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255] 《漢書?東方朔傳》“程其器能”顔師古《注》,《漢書》卷六十五,第2864頁。

[256] 《詩?大雅?烝民》“有物有則”毛《傳》,《毛詩正義》卷十八之三,第1432頁下欄。

[257] 《春秋左傳注》,第1518頁。

[258]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下欄。

[259]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260] 《春秋左傳新注》,第374頁。

[261] 並見《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四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50頁下欄。

[262]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下欄。

[263] 《春秋左傳新注》,第374頁。

[264] 《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第673頁。

[265] 《經義述聞》卷十九,第735-736頁。

[266] 《淮南子?脩務》“達略天地”高誘《注》,《淮南子集釋》卷十九,第1349頁。

[267]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3頁下欄。

[268]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269] 《左傳輯釋》卷十,第32頁。

[270] 《慧琳音義》,《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第1932頁下欄。

[271] 《廣韻?仙韻》,《廣韻校本》,第143頁。

[272] 《春秋左傳注》,第1519頁。

[273] 《左氏傳説》卷五,第47頁上欄。

[274] 《左傳譯文》,第181頁。

[275]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二,第724頁上欄。

[276] 《春秋左傳注》,第713頁。

[277] 《春秋左傳注》,第1518-1519頁。引文與原文標點有異,説詳昭三十二年《傳》“營成周、物土方、書餱糧、屬役賦丈”條。

[278] 《春秋左傳注》,第1403-1404頁。

[279]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469861頁。

[280]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9691168頁。

[281]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三,第729頁下欄。

[282] 《春秋左傳注》,第719頁。

[283] 例證見白於藍《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37頁。

[284] 並見《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三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25頁上欄。

[285] 本文及《注》分見《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382412頁。

[286] 《漢語大詞典》卷八,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1年,第322頁。

[287]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五,第788頁下欄。

[288] 《左傳杜林合注》卷二十一,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71册,第539頁下欄。

[289] 《香草校書》卷四十《春秋左傳四》“雖晋人伐齊,楚必救之,是齊、楚同我也”條,第796頁。

[290] 《經傳釋詞》卷三,第56頁。

[291] 《莊子?養生主》“人之貌有與也”成玄英《疏》,《莊子集釋》卷二上,第126頁。

[292] 《孟子?滕文公下》“不授者殺之”朱熹《集注》,《孟子集注》卷六,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第268頁。

[293] 《戰國策?齊策一》“君不與勝者而與不勝者”高誘《注》,《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第514頁。

[294]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8831246頁。

[295]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二,第1370頁上。

[296]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1117591353頁。

[297] 《春秋左傳注》,第799頁。

[298] 《春秋左傳詞典》,第618頁。

[299] 《春秋左傳新注》,第420頁。

[300] 《玉篇?八部》,《宋本玉篇》卷三十,第524頁。

[301] 《吕氏春秋?簡選》“不可爲而不足專恃”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八,第186頁。

[302]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11331428頁。

[303] 《春秋左傳注》,第891-892頁。

[304] 《左傳譯文》,第206頁。

[305] 《詩?豳風?七月》“七月流火”毛《傳》,《毛詩正義》卷八之一,第574頁上欄。

[306] 《禮記正義》卷五,第188頁上欄。

[307] 《吕氏春秋?知分》“余何憂於龍焉”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二十,第554頁。

[308] 《春秋左傳注》,第1325-1326頁。

[309]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六,第830頁上欄。

[310] 洪頤煊《讀書叢録》卷五,續修四庫全書第115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00頁上欄。

[311] 《春秋左傳讀?成公篇?視流而行速》,《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412頁。

[312] 《春秋左傳注》,第826頁。

[313] 《左傳疑義新證》卷八,第191頁。

[314] 《春秋左傳注》,第1024頁。

[315] 引文並見《春秋左傳注》,第972頁。

[316] 《春秋左傳注》,第829頁。

[317]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六,第832頁下欄-833頁上欄;第833頁上欄。

[318] 引文分見王先謙撰、吴格點校《詩三家義集疏》卷十四,中華書局,1987年,第590頁;《六臣注文選》卷四十,中華書局影印本,1987年,第755頁上欄。

[319] 《吕氏春秋?知分》“龍俛耳低尾而逝”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二十,第554頁。

[320] 《春秋左傳注》,第898頁。

[321]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七,第857頁上欄;《春秋左傳新注》,第457頁。

[322] 引文並見《左傳注釋》,第327頁。

[323] 《廣韻?欣韻》,《廣韻校本》,第114頁。

[324] 《春秋左傳正義》卷十六,第521頁上欄。

[325]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一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45上欄。

[326] 《淮南子?兵略》“敦六博”高誘《注》,《淮南子集釋》卷十五,第1090頁。

[327] 《文選?韋曜<博弈論>》“董生之篤”吕延濟《注》,《新校訂六家注文選》卷五十二,第3410頁。

[328] 《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七,第868頁上欄。

[329] 《左氏會箋》,第1058頁。

[330] 《左傳譯文》,第230頁。

[331] 《淮南子?説林》“戰兵死之鬼憎神巫”高誘《注》,《淮南子集釋》卷十七,第1198頁。

[332] 引文分見屈守元《韓詩外傳箋疏》,巴蜀書社,1996年,第717頁;《春秋左傳注》,第1062頁;《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四,第1120頁。

[333] 《吕氏春秋?振亂》“凡人之所以惡爲無道不義者”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七,第164頁。

[334] 《管子校注》卷五,第273頁。

[335]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851865頁。

[336] 《春秋左傳注》,第876頁。

[337] 《左傳輯釋》卷十三,第44頁。

[338] 《國語集解》,第384頁。

[339] 《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第912頁。

[340] 張敬注譯《列女傳今註今譯》卷三,1994年,第100頁。

[341] 引文並見《春秋左傳讀?成公篇? “‘盗憎’至‘於難’”條》,《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428頁。

[342] 《爾雅?釋言》,《爾雅義疏》上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17頁上。

[343] 《玄應音義》卷五“愆咎”條《注》,《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第107頁上欄。

[344] 《吕氏春秋?知度》“其患又將反以自多”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七,第456頁。

[345]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714-71512831382頁。

[346]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二,第1045頁上欄;《春秋左傳注》,第1001頁。

[347] 《經詞衍釋》卷九,第166頁。

[348] 《經傳釋詞》卷九,第200頁。

[349]《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382頁。

[350] 《漢語大詞典》卷八,第644頁。

[351] 引文分見《毛詩正義》卷九之二,第667頁下欄;《春秋左傳注》,第424頁。

[352] 《爾雅義疏》上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18頁上欄。

[353] 《文選?盧諶<贈崔温>》“遂存往古務”李周翰《注》,《新校訂六家注文選》卷二十五,第1600頁。

[354] 《春秋左傳注》,第1017頁。

[355] 《春秋左傳注》,第725頁。

[356] 《春秋左傳新注》,第385頁。

[357] 《左傳譯文》,第292頁。

[358] 《淮南子?主術》“推之而弗猒”高誘《注》,《淮南子集釋》卷九,第635頁。

[359] 《孟子?公孫丑上》“勿求於心”趙岐《注》,《孟子注疏》卷三上,第90頁上欄。

[360] 《春秋左傳詞典》,第619頁。

[361] 禁、拘二字,並見《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三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30頁下欄。

[362]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四,第1120頁。

[363] 《左氏會箋》,第1364頁。

[364]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四,第1120頁。

[365] 《左傳譯文》,第309頁。

[366]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一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45頁下欄。

[367] 《左傳譯文》,第313頁。

[368]《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五,《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影印本, 第1981頁上欄。

[369] 分見《春秋左傳新注》,第611頁;《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五,第1129頁。

[370] 《吕氏春秋?應言》“令二輕臣也”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八,第503頁。

[371] 《楚辭?離騷》“九疑繽其並迎”朱熹《集注》,朱熹撰、蔣立甫校點《楚辭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4頁。

[372]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五,第1136頁上欄。

[373] 《春秋左傳注》,第1075頁。

[374] 《左氏會箋》,第1385頁。

[375] 《春秋左傳注》,第1075頁。

[376] 分見《春秋左氏傳舊注疏證》,第75頁;《春秋左傳注》,第91頁。

[377] 《慧琳音義》卷十八“籌策”《注》引《國語》賈《注》,《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第813頁上欄。

[378]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77頁上欄。

[379] 《左傳譯文》,第329頁。

[380] 朱熹《詩集傳》卷十二,中華書局,1958年,第142頁。

[381] 王引之謂“鳩”當讀爲“究”,義與“度”同。究藪澤,猶言計度藪澤出賦之多寡。説詳《經義述聞?春秋左傳中》“鳩藪澤”條,《經義述聞》卷十八,第717頁。

[382]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77頁上欄。

[383] 《春秋左傳新注》,第637頁。

[384] 《文選?楊雄<劇秦美新>》“真天子之表”吕延濟《注》,《新校訂六家注文選》卷四十八,第3201頁。

[385] 《詩?大雅?烝民》“我儀圖之”朱熹《集傳》,《詩集傳》卷十八,第215頁。

[386]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77頁下欄;《春秋左傳注》,第1107頁。

[387]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388] 《漢書?東方朔傳》“程其器能”顔師古《注》,《漢書》卷六十五,第2864頁。

[389]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78頁上欄。

[390] 《方言》,《方言箋疏》卷十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942頁下欄。

[391] 引文分見《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第529頁;《史記》卷七十,第2294頁。

[392]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79頁上欄。

[393] 《春秋左傳新注》,第637頁。

[394] 《玉篇?井部》,《宋本玉篇》卷二十,第362頁。

[395] 《周禮??司書》“凡税斂,掌事者受灋焉”鄭玄《注》,《周禮注疏》卷七,第197頁下欄。

[396] 《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79頁上欄。

[397] 《周禮注疏》卷十一,第329頁上欄。

[398] 《周禮注疏》卷十一,第329頁上欄。

[399] 《經義述聞?春秋左傳中》“鳩藪澤”條,《經義述聞》卷十八,第717頁。

[400] 《爾雅?釋言》,《爾雅義疏》上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12頁下欄。

[401] 楊丙安《十一家注孫子校理》卷上,中華書局,1999年,第33頁。

[402] 引文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六,第1180頁上欄。

[403]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711-7121519頁;《周禮注疏》卷二十九,第921頁上欄。

[404] 《左傳譯文》,第329頁。

[405] 《左氏會箋》,第1433頁。

[406] 《詩三家義集疏》卷十四,第576頁。

[407] 《爾雅?釋詁上》,《爾雅義疏》上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4頁上欄。

[408] 《禮記正義》卷四十七,第1546頁上欄。

[409] 《國語?晋語六》“今吾司寇之刀鋸日弊”韋昭《注》,《國語集解》,第392頁。

[410] 《玉篇?死部》,《宋本玉篇》卷十一,第225頁。

[411] 《經詞衍釋》卷五,第89頁。

[412] 引文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八,第1218頁上欄。

[413] 《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509頁。

[414] 《春秋左傳新注》,第658頁。

[415] 《國語?晋語三》“以韓之病”韋昭《注》,《國語集解》,第314頁。

[416] 《戰國策?秦策五》“紛彊欲敗之”高誘《注》,《戰國策集注匯考》卷七,第433頁。

[417] 分見《漢語大字典》卷五,第2851頁;《漢語大詞典》卷八,第289頁。

[418] 引文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八,第1218頁上欄。

[419] 《香草校書》卷四十一,第834頁。

[420] 《春秋左傳注》,第1132頁。

[421] 《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有衆使也”盧辯《注》,方向東《大戴禮記彙校集解》卷六,中華書局,2008年,第654頁。

[422] 《禮記?曲禮上》“主人不問,客不先舉”孔《疏》,《禮記正義》卷二,第52頁上欄。

[423]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第1279頁上欄。

[424] 《吕氏春秋?侈樂》“故樂愈侈而民愈鬱”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五,第112頁。

[425] 《禮記?坊記》“示民不淫也”鄭玄《注》,《禮記正義》卷五十一,第1649頁下欄。

[426] 《春秋左傳注》,第1184頁。

[427] 《春秋左傳詞典》,第350頁。

[428] 《春秋左傳新注》,第698頁。

[429] 《爾雅?釋詁上》,《爾雅義疏》上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7頁上欄。

[430] 《吕氏春秋?知度》“其患又將反以自多”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七,第456頁。

[431]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第1297頁上欄。

[432] 《左氏會箋》,第1580頁。

[433] 《春秋左傳注》,第1608頁。

[434] 《禮記正義》卷四十一,第1380頁下欄。

[435] 《漢語大字典》卷七,第3921頁。

[436]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第1297頁上欄。

[437] 分見《集韻?禡韻》,趙振鐸《集韻校本》,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第1236頁;襄二十四年《穀梁傳》“臺榭不塗”范甯《集解》,《春秋穀梁傳注疏》卷十六,第304頁。

[438]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第1297頁下欄。

[439]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七,第1858頁上欄;《春秋左傳注》,第1608頁。

[440] 馬瑞辰撰、陳金生點校《毛詩傳箋通釋》卷三十,中華書局,1989年,第1108頁。

[441] 《漢書?揚雄傳上》“雖頗割其三垂以贍齊民”顔師古《注》,《漢書》卷八十七上,第3542頁。

[442] 《春秋左傳詁》,第626頁。

[443] 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第1298頁上欄。

[444] 《左氏會箋》,第1581頁。

[445] 分見《説文解字注》第十篇下,第880頁上欄;《詩毛氏傳疏》第四册,第91頁。

[446]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一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57頁下欄。

[447] 《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第1298頁上欄。

[448] 並見《春秋左傳讀?襄公篇?無寧菑患》,《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537頁。

[449]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二下,《<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399頁下欄。

[450] 《慧琳音義》卷四十一“怯懼”條《注》引《廣雅》,《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第1217頁下欄。

[451] 《漢語大詞典》卷七,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1年,第1310頁。

[452] 《漢語大字典》卷五,2711頁。

[453] 《左傳譯文》,第369頁。

[454] 《詩?召南?甘棠》“勿翦勿敗”朱熹《集傳》,《詩集傳》卷一,第10頁。

[455] 《戰國策?秦策四》“刳腹折頤”高誘《注》,《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六,第401頁。

[456] 《爾雅?釋詁上》,《爾雅義疏》上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7頁下欄。。

[457] 繼、縛二字並見《類篇?糸部》,司馬光《類篇》卷十三上,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8年,第478頁下欄。

[458] 《説文解字注》第十三篇上,第1126頁上欄。

[459] 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10401618頁。

[460] 分見《左氏會箋》,第1590頁;《春秋左傳注》,第1193頁。

[461] 分見《禮記正義》卷六,第215頁下欄;洪興祖撰、白化文等點校《楚辭補注》卷一,中華書局,1983年,第8頁。

[462] 《春秋左傳注》,第186頁。

[463] 《國語集解》,第425頁。

[464] 《漢字古音手册》,第445頁。

[465] 分見《尚書正義》卷七,第207頁;孫詒讓撰、孫啓治點校《墨子閒詁》卷八,中華書局,2001年,第241頁。

[466] 王道焜、趙如源編《左傳杜林合注》卷二,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71册,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第353頁下欄。

[467] 《春秋左傳注》,第65頁。

[468] 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一,第1330頁下欄。

[469] 沈彤《春秋左傳小疏》,《皇清經解》卷三百二十八,清咸豐庚申補刊本,第十三頁。

[470] 《香草校書》卷四十二,第840頁。

[471] 《左傳輯釋》卷十八,第18頁。

[472] 《説文解字》第十二下,第258頁下欄。

[473]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二《校勘記》,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 第2038頁上欄;《群經平議》卷二七,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册,第433頁上欄。

[474] 《玉篇?乙部》,《宋本玉篇》卷三十,第526頁。

[475] 《國語?楚語上》“不陳庶侈”韋昭《注》,《國語集解》,第488頁。

[476]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二,第1361頁下欄;《左傳譯文》,第391頁;《春秋左傳注》,第1236頁。

[477] 《群經平議》卷二七,續修四庫全書第178册,第433頁上欄。

[478] 並見莊十八年、僖二十五年《傳》“命之宥”杜《注》,《春秋左傳正義》卷九,第295頁上欄;卷十六,第491頁上欄。

[479] 分見《春秋左傳注》,第64013171608-1609頁。

[480]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七,第1538頁下欄;《春秋左傳注》,第1365頁。

[481]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四十七,第1539頁下欄;李貽德《春秋左氏傳賈服注輯述》卷十六,《續修四庫全書》第125册,第576頁下欄。

[482] 多兵,《春秋左傳注》誤作“兵多”,今據《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第1632頁下欄)乙正。

[483] 《吕氏春秋?知度》“其患又將反以自多”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七,第456頁。

[484] 《吕氏春秋?慎大》“江河之大也”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五,第361頁。

[485] 《經傳釋詞》卷四,第92頁。

[486] 《春秋左傳注》,第1444頁。

[487]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第1651頁下欄。

[488] 《春秋左傳注》,第1429頁。

[489] 《春秋左傳注》,第1446頁。

[490]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第1632頁上欄。

[491] 《春秋左傳讀?昭公篇?請皆用劍》,《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638頁。

[492] 《春秋左傳讀?昭公篇?請皆用劍》,《春秋左傳讀、春秋左傳讀叙録、駁箴膏肓評》,第638-639頁。

[493] 《春秋左傳注》,第1428頁。

[494] 《春秋左傳注》,第1137頁。

[495] 《文選?顏延年<贈王太常>》“敷言遠朝列”李善《注》引《爾雅》,《文選》卷二十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02頁。

[496] 《爾雅?釋詁上》,《爾雅義疏》上一,《<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頁上欄。

[497] 《漢語大詞典》卷二,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88年,第610頁。

[498] 《春秋左傳新注》,第882頁。

[499] 《春秋左傳詞典》,第241頁。

[500] 《左傳譯文》,第480頁。

[501] 《春秋左傳注》,第1106頁。

[502] 分見《春秋左傳注》,第11321487頁。

[503] 《吕氏春秋?孟冬》“營丘壟之小大高卑薄厚之度”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第217頁。

[504] 《戰國策?齊策一》“臣竊度之”高誘《注》,《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第525頁。

[505] 《春秋左傳注》,第1493頁。

[506] 《周禮注疏》卷二十九,第921頁。

[507] 《春秋左傳注》,第711-712頁。按:引文與原文標點有異,説詳宣十一年《傳》“慮事、量功命日、分財用、平板榦、稱畚築、程土物、議遠邇、略基趾、具餱糧、度有司”條。

[508] 《春秋左傳注》,第1518頁。

[509] 《國語?周語上》“不過其物”韋昭《注》,《國語集解》,第31頁。

[510] 《易?復》“后不省方”王弼《注》,王弼注、孔穎達疏、盧光明、李申整理《周易正義》卷三,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整理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33頁上欄。

[511] 《春秋左傳注》,第712頁。

[512]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三,第1758頁上欄。

[513] 《春秋左傳新注》,第939頁。

[514]  引文並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三,第1758頁上欄。

[515] 《春秋左傳新注》,第939頁。

[516] 《左傳譯文》,第515頁。

[517] 《周禮注疏》卷二十九,第921頁下欄。

[518] 《爾雅?釋言》,《爾雅義疏》上二,《<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112頁下欄。

[519] 《國語?鄭語》“正七體以役心”韋昭《注》,《國語集解》,第470頁。

[520]  襄九年《傳》“巡丈城”杜《注》,《春秋左傳正義》卷三十,第989頁上欄。

[521] 《春秋左傳注》,第711-712頁。

[522] 《周禮注疏》卷二十九,第921頁上欄。

[523]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三,第1758頁上欄。

[524] 本《傳》以外三條引文分見《春秋左傳注》,第32641218頁。

[525] 引文分見《經典釋文彙校》卷二十三,第691頁上欄;卷二,第47頁上欄。

[526]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三,第750頁下欄;卷二十四,第770頁上欄;卷四十一,第1344頁上欄。

[527] 《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三,第1760頁上欄。

[528] 《左傳疑義新證》卷十三,第393頁。

[529] 《廣雅?釋詁》,《廣雅疏證》卷三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21頁上欄。

[530] 《吕氏春秋?具備》“子勉歸矣”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八,第507頁。

[531] 《説文?走部》,《説文解字》第二上,第35頁下欄。

[532] 《資治通鑑?秦紀一》“趣駕還魏”胡三省《注》,司馬光編著、胡三省音注、“標點資治通鑑小組”校點《資治通鑑》卷六,古籍出版社出版,1956年,第201頁。

[533] 《楚辭?九歌?湘君》“鼂騁騖兮江臯”蔣驥《注》,蔣驥《山帶閣註楚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55頁。

[534] 分見《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二十六,第656頁下欄;《廣雅?釋詁》“?,擊也”王念孫《疏證》,《廣雅疏證》卷三上,《<爾雅><廣雅><方言><釋名>清疏四種合刊》,第425頁上欄;《漢語大字典》卷八,第4850頁。

[535] 《左氏會箋》,第2203頁。

[536] 《春秋左傳新注》,第976頁。

[537] 分見《戰國策集注匯考》卷八,第470473頁。

[538] 《吕氏春秋?淫辭》“空雄之遇”高誘《注》,《吕氏春秋集釋》卷十八,第490頁。

[539] 哀二年《傳》“於是乎會之”杜《注》,《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七,第1863頁上欄。

[540] 分見《春秋左傳注》,第618619727頁。

[541] 《漢語大詞典》卷十,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2年,第1030頁。

[542]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二十三,第738頁下欄;《左傳譯文》,第537頁。

[543] 向宗魯《説苑校證》卷十九,中華書局,1987年,第485頁。

[544] 分見《春秋左傳正義》卷五十七,第1857頁上欄;《左傳注釋》,第549頁。

[545] 分見《莊子集釋》卷九下,第971頁;《漢語大詞典》卷二,第986頁。

[546] 分見《逸周書彙校集注》卷七,第869頁;《説文解字》第十四下,第308頁上欄。

[547] 《玄應音義》卷十一“喝吐”條《注》引《蒼頡篇》,《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索引》,第226頁下欄。

[548] 分見《説文?艸部》,《説文解字》第一下,第25頁上欄;《玉篇?艸部》,《宋本玉篇》卷十三,第266頁。

[549] 並見《孟子注疏》卷十三下,第436頁上欄。

[550] 《莊子集釋》卷九下,第972頁。

[551] 焦循撰、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卷十六,中華書局,1987年,第546頁。

[552] 《三國志》卷六十五,中華書局,1959年,第1457頁。

[553] 分見《左傳譯文》,第550頁;《春秋左傳新注》,第1003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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