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甲骨金文的“徹”字異體——據卜辭類組差異
釋字之又一例
陳 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一
殷墟黃類跟戰爭有關的卜辭中,多次出現一個一般釋作“”之字,其形如下。[1]
A、《合集》36747 《合集》36482
B、《合集》36515 《合集》36511(《甲編》2416) 《合集》36521 《合集》39423(《續》6.22.8)[2] 《輯佚》690 《合補》11240(《懷特》1871) 《合集》36548(《甲編》2700) 《合集》36507(《甲編》3659) 《合集》36966 《合集》36514(《前》2.38.2)
上舉諸形差不多都是右半从“丑”作的,與後文所論甲骨“(徹)”字相同。《新甲骨文編》及其增訂本(將拓本黑白翻轉並去掉與字形無關的部分)、《甲骨文字編》(摹寫)皆處理作右从普通的“又”形(如第一形兩書分別作、),[3]都嫌不夠準確。研究者多已指出,B類形左上角所从係“血”或“衁”形。據以上所述情況,我改將A類形隸定作“”,B類形隸定作“”。
“/”字之釋,尚無可靠說法。上舉最末一形即《合集》36514(《前》2.38.2)之形出現最早,由於其左上角所从已由“血/衁”形訛近“肉”形,故最初被釋爲“祭”(羅振玉《殷虛書契考釋》第25頁、郭沫若《卜辭通纂》第583片考釋);从“貝”者,又與所謂“又”形結合被釋爲“得”,或從“持貝以祭”的角度解釋爲“祭”字異體。姚孝遂先生已謂“釋‘得’、釋‘祭’均非是”。[4]現所見工具書及有關論著,多直接將兩類形皆釋作“”,或將“”類形嚴格隸定爲左上角作近於“山”形之“”。
本文認爲,“/”就是賓組卜辭多見、早已認識的“(徹)”字異體。下引卜辭,即或括注“徹”,或直接寫作“徹”。
黃類卜辭“/”字的用法很固定,多與“示(主)”連文作“/示(主)”。[5]由於有關卜辭的釋讀,以往各種工具書和研究者引用往往存在問題,都或多或少有不夠準確之處,故其全辭變化雖與本文所論重點之“/”字關係不大,亦詳舉如下,並對有關卜辭之意或加以簡略分析。
(1)丁巳王卜,貞:巫九,屯(蠢)[6]人方率伐東或(國),東東侯人方,妥(綏)余一[人,余]其比多侯,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王(占)曰:“大吉。”彡。王彝才(在)[□□]宗。 《甲骨綴合彙編》609(《合集》36182+《輯佚》690,李學勤先生綴合[7])
《合補》11235(《甲骨文捃》1624)與此係同時卜同事,其辭殘存“丁巳王或(國),東戔人方”,尚非完全同文。又下引一辭:
(2)己未王卜,貞:[巫九,屯(蠢)人方率伐東]或(國),(或“”)東侯[人方,妥(綏)余一人,余其比多侯]甾戔人方,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 《輯佚》689
“己未”與第(1)辭“丁巳”間僅隔“戊午”一日,亦係同時爲同事而卜。[8]此版係胛骨左邊緣之殘,僅此一條卜辭,存三行,文字左行,多有缺刻。其拓本局部如下圖:
上引釋文,其中缺文係據其行款並參照前引第(1)辭、《合補》11235以及下引第(3)辭、第(6)辭擬補。李學勤先生將其補足爲:“己未王卜貞,[巫九骼,遇夷方伐東]國,東侯[夷方,余其从多侯]甾戔(踐)夷方,亡[在]……”,第2行中沒有較爲關鍵的“妥余一人”一語,[9]恐不妥。按照我的擬補方案,第1行共有9字缺文,第2行共11字缺文,第3行共10字缺文。考慮到第2行缺文中“一”字佔地較小,再結合其殘斷位置來看,是皆能完全容納下的。由此又可知,第(1)辭的“余其比多侯”,實即“余其比多侯甾戔人方”之省。
(3)甲戌王卜,貞:巫九??,屯(蠢)盂方率伐西或(國),西田盂方,妥(綏)余一人,余其比多田甾正(征)盂方,亡(左)自上下于(徹)
《合補》11242(《合集》36181+36523)
又《合集》36532殘存“乙丑王伐西或(國),余其比多示,余受”,從行款推斷其缺文,全辭可能亦與此辭大致相同。
上引諸辭中的“”,即卜辭多見的“”字繁體。裘錫圭先生曾指出,“賓組卜辭屢言‘沚爯冊??方’(原注:參看《類纂》1132頁)。‘’當與‘爯冊’同義”。[10]關於卜辭“爯冊”與“”的含義,近年有多篇文章論及,此不能詳述。我大致贊同較晚出的謝明文先生的意見,將“”字看作“从‘??’从‘冊’,‘冊’亦聲,它的比較原始的意義就是‘舉冊’”。[11]“”字之義,研究者公認即“以簡冊報告”。上引第(1)辭中的“東東侯人方”部分,其大意謂“東國舉冊于在東之侯報告人方(‘率伐東國’之事)”。“東東侯人方”,跟“羌方,王”(《合集》27985)亦甚爲相近,只是後者“”舉冊以告(羌方之事)的對象是商王,並省略未說出。如將其補全即“王羌方”,跟“東東侯人方”,二者結構全同。研究者或以爲此辭“”前之“東”字係衍文,或將其屬上爲讀,恐皆不可從。如第(3)辭那樣僅說“西田盂方”者,反應視爲“西西田盂方”之承上而省。李學勤先生將卜辭此類語理解爲“王以冊命告諸侯”“向諸侯宣告某方的罪責”,[12]商王“通告東國諸侯”云云,[13]恐亦不可從。
上引辭中的“妥(綏)余一人”(後所舉卜辭中亦有兩例殘辭)很難講落實,此姑提出一種可供參考的說法。“綏”之常訓爲“安”,但僅用“安”解此辭,嫌不夠貼切。按《尚書》中的“綏”字,前人有解釋爲“告”的。如《盤庚中》“我先后綏乃祖乃父”,楊樹達先生云:“綏,告也。《大誥》云:‘義爾邦君,越爾多士、尹氏、御事,綏予曰’,此篇下文‘綏爰有衆’,綏皆告也。”[14]曾運乾先生進一步解釋說:“綏,安也。引伸之安人以言亦曰綏。下文‘綏爰有衆’,即告于有衆也。《大誥》‘綏予曰’,即告予曰也。本文‘綏乃祖乃父’,即告乃祖乃父也。”[15]他們的講法如可靠,則“綏余一人”之“綏”字也可如此理解。“綏余一人”承上文“東國舉冊于在東之侯報告人方(‘率伐東國’之事)”“西國舉冊于在西之田報告盂方(‘率伐西國’之事)”而言,正謂東侯、西田又將此事報告給商王;之所以不用“告”一類字而用所謂“安人以言”之“綏”,大概正是因爲東侯、西田在報告敵方來犯之事的同時,又報告自己已有將與之作戰的計劃(即有“安商王以言”之意),故商王遂貞卜是否“比”之征伐人方、盂方。
(4)丁卯王卜,貞:巫九,余其比多田于多白(伯)正(征)盂方白炎,叀(惠)衣(卒)翼(翌)日步,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不(緩)(捷),[(肩)]告于??(茲)大邑商,亡(害)才(在)(憂)。[王(占)曰]:“引吉。”才(在)十月,遘大丁翼(翌)。 《合集》36511
(5)貞:巫九,屯(蠢)于(徹)示,余其甾正(征)余受又=(又又-有祐),不(緩)(捷), 《合集》36515
(6)□余一人,余[其比]多田甾正(征)盂方,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
《合集》36514+36360(宋雅萍先生綴合)[16]
(7)巫九??朕??(禱)于(徹)□
《合集》39423(《續》6.22.8)
(8)巫九??(酒),朕比多田于盂方白(伯)(徹)示受 《合集》36521(《後上》20.9)
相類的“征盂方”殘辭還見於《合集》36510、36512、36513、36517+36927(張宇衛先生綴合[17])等。
(9)乙亥王卜眔方??(敦)妥(綏)余一人,自上下于(徹)告于大 《合集》36966
(10)眔妥(綏)余上下于(徹)邑商,亡(害)六月。 《合集》36548(《甲編》2700)
(11)□□正(征)盂[方],上下于(徹示)受(授)余又(祐),[不(緩)](捷),(肩)[告于大]邑商,
《合補》11240(《懷特》1871)
“/”形中包含有“示/主”旁,此辭及後引第(17)辭(《合集》36355+36347+36747)的“”,應皆爲表“/示(主)”兩詞,只是沒有如後世“孫=(子孫)”、“?=(?酉-飲酒)”那樣加上合文號或所謂“部分重文號”。不加任何符號而將一個字形當兩個字用的情況,殷墟甲骨文中是頗爲多見的,裘錫圭先生論之已詳。[18]
(12)甲午王卜,貞:(作)余(酒),朕??(禱)(迄/訖)余步比侯喜正(征)人方,上下、(徹)示受(授)余又=(又又-有祐),不(緩)(捷),(肩)告于大邑商,亡(害)才(在)(憂)。王(占)曰:“吉。”才(在)九月。遘上甲,隹(唯)十祀。 《合集》36482
《合集》36359(《存下》919、《旅順博物館所藏甲骨》1962)“乙酉王卜(迄/訖)余步比受(授)余又(祐),不,亡(無)(害)才(在)(憂)。王[(占)曰:]”,《合集》36483“甲午王卜,貞:(作)余(酒),朕余步比侯喜正(征)人方”,都是同類殘辭。“侯喜”即黃類卜辭數見的“??侯喜”。第(12)辭“上下、示”舊多連讀,此改爲中間標頓號,詳見後文所論。
(13)貞:巫九,(作)余(酒),朕??(禱)甾戔人方,上下于(徹)示受(授)余又(祐),于大邑商,亡(害)才(在)(憂)。
《合集》36507(《甲編》3659)
上引諸辭“作余酒,朕禱迄余步比侯喜征人方……亡害在憂”的斷讀理解,除“(憂)”字讀法外,略從黃天樹先生之說。[19]“作余酒”即“爲我作爲酒祭”義,係雙賓語結構,跟卜辭“作余尊”的說法相類。“作余尊”也可變稱“余作尊”,見於以下兩條黃類卜辭:
(14)丁丑王卜,貞:巫九,(作)余(尊),(啟)告獻侯?? 《合集》36345(《安明》3026)
(15)乙丑王卜,貞:巫九,余(作)(尊),(啟)告侯、田冊??方、方、羞方、轡方,余其比侯、田甾戔亖(四)丰(邦)方。 《合集》36528反
上兩辭多缺刻橫畫。第(15)辭的“余作尊”意謂“我有受到某人作爲尊進之事”“我被某人有所尊進”,“余”是受事主語,其事即“啟”向商王報告侯、田有向他“書面報告”(“冊”)以下四邦之事;第(14)辭的“作余尊”則係雙賓語結構,意謂“某人有對我作爲尊進之事”“某人對我有所尊進”,其事亦即下述“啟”向商王報告獻侯??有向他“書面報告”(“”)某事[其事應亦係某方國動向之類;《合集》36508、31812的兩條殘辭中,“獻侯??”均與“屯(蠢)人方”見於同辭]。其間層層上報關係,與前述“東國舉冊于東侯報告人方(來犯之事)”、東侯又報告商王,亦頗爲相近。又此兩辭的“(啟)”,應即下舉黃類卜辭之“啟”:
(16A)乙巳,王貞:啟乎(呼)祝曰:“盂方??人,其出伐屯??高。”其令東?于高,弗每(悔),不(緩)(捷)。王(占)曰:“吉。”
(16B)其令東?方,每(悔)。“吉。”才(在)九月。
《合集》36518+存補5.146.1(林宏明先生綴合[20])
(16A)的“祝”,與“告”義近。[21](14)-(16)幾辭結合來看,“(啟)”“啟”更像是所謂“軍隊的先鋒”義而非具體人名。
(17)乙巳王卜,貞:侯[]白(伯)眔二,余其比甾戔,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受又=(又又-有祐),不(緩)(捷)。王(占)曰:“吉。”才(在)三月,才(在)彝。 《合集》36355+36347+36747[22]
(18)丁丑王卜,貞:巫九,侯眔二,余其比戔,亡(左)自下上于受又=(又又-有祐),不(緩)(捷),(肩)邑商,亡(害)才(在) 《合集》36344
此辭確作“下上”而非“上下”,與後舉賓組卜辭同。第(17)辭的“”字殘存下半“口”旁大部及其上“冊”形的右下部分,結合前引諸辭可定。又《合集》36348(北圖2236)“(上部殘)侯甾戔,亡(肩)告于”,也應是與上舉兩辭大致同文之辭之殘。“侯”即地或族之“侯”、其私名爲“”者。這組卜辭的大意,應該也是謂有某人向侯書面報告“伯”(即“”方[23]之私名爲“”之伯)和“二”的動向,商王遂貞卜是否“比”侯征伐“伯”和“二”。
此外,《合集》36498(《京人》2947)“丁巳王卜人方,余余又(祐),不才(在)(憂)。王(占)”,《合集》36535(《甲編》3690)“辛卯王方于余其甾戔余又(祐),不(緩)(捷),天邑商,亡(害)”,應該也都是同類辭例之殘,“余又(祐)”上可補出“上下于(示)受(授)”或“上下、(示)受(授)”。另外,陝西鳳雛出土的西周甲骨H11:82,有“囟正,亡(左)自[□□□□□],王受(受)又=(又又-有祐)”語,很可能本也是“亡左自上下/下上于(徹)示”,其殘文位置亦大致相合。可惜“自”下諸字已完全殘去,無從驗證。[24]
二
上舉黃類卜辭多見的“亡左自上下于徹示”句,過去的斷讀理解存在一些錯誤和模糊之處,大概跟舊有釋文多不準確、又缺乏對有關辭例變化的全面整理分析有關。此以沈培先生曾說過的一段話作爲代表:
這裏的“亡左自上下于示”很可能跟“不左于下上”是同類的結構,意思是“對於‘自上下于示’這些神都沒有左”。但是,也有人把“自上下于示”屬下讀,當作“余受又又”的狀語。這也是值得考慮的意見。[25]
現在看來,第一,據前引第(5)辭(《合集》36515)的“[亡左自上下]于(徹)示,余其甾正(征)”,可知後一斷讀法是不行的,“亡左自上下于徹示”當連讀、自成一句。第二,據前舉“上下于(徹)示授余祐”(《合集》36507、《合補》11240)、“上下、(徹)示授余有祐”(《合集》36482)的辭例,以及卜辭“自”字的下述用法,可知“自”字應連前“亡左”理解,而非“自……于……”連起來理解爲一個神主集合。卜辭同類用法的“自”字,如習見的貞卜有無“來艱自某”之“自”。與此所論更爲切合之例則如:
(19A)貞:?(有)由自示。
(19B)貞:亡由自示。
《合集》9504正+(《醉古集》第197組)
據以上分析,“亡左/自/上下于徹示”的結構係“動詞(“亡”)+賓語(“左”)+介賓結構補語”,“上下于徹示”作“自”的介詞賓語;再聯繫其辭又可只說“上下、(徹)示”[後舉賓組卜辭有“下上、(徹)示”,可知此辭也不會是漏刻“于”字],則“上下”與“徹示”二者只能理解爲並列關係,“于”字係連詞,與前引第(4)辭(《合集》36511)“多田于多伯”之“于”字同。由此可知,很多研究者將“上下/下上、徹示”連讀,理解爲一語,就等於單說的“上下”或“徹示”,如後引朱鳳瀚先生說等,也是不正確的。我們知道,連接兩個名詞或名詞性結構、表並列的連接詞“{于}”,兩周金文中多見,其字作“??/雩”,《尚書》中亦多見,其字作“越”。殷墟甲骨文中表並列關係的連詞“于”,過去多認爲其確切的用例只有前引“多田于多伯”一例(除《合集》36511外,還見於36513;其殘辭又見於36521、36510、37643,但應皆爲同文卜辭,從語料角度講確只能看作一例),有研究者還因此而致疑,認爲殷墟甲骨文中並無連詞“{于}”。[26]現在加上“上下于徹示”例,二者互證,殷墟甲骨文“于”字的連詞用法就更加可以肯定下來了。
陳夢家先生曾舉“??其上/??其下”“??其上自且乙/??其下自小乙”等卜辭(見於《合補》10463、《合集》32616,兩版係歷類成套卜骨,前者爲第一卜,後者爲第三卜),謂卜辭“上示”與“下示”“似乎以且乙分上下”;“乙辛卜辭的‘上下于示’,似乎指上下示與示”;“武丁卜辭的‘下上若’‘下上弗若’似指上天下祇,與此或無關涉”。[27]按他對“上下于示”的結構的理解是正確的(即將“于”理解爲並列連詞,“上下”與“示”是並列關係),但將此“上下”說爲“上下示”,以及跟賓組卜辭的“下上”分別理解,則亦皆不確,詳後文。
董珊先生在解釋前舉西周甲骨H11:82之辭時,已引《合集》36511等殷墟卜辭爲說,並將《合集》36511有關部分釋讀爲“亡左自上下于(雩-與)??主,余受有祐”,從本文後引趙平安先生說釋“”爲“??(寧)”,謂“‘上下與??主’是指上下諸神靈及殷人的祖先神”。[28]除“”字釋讀外,我很贊同他的理解。
三
賓組卜辭中數見“(徹)示”,且同樣多見於與戰爭有關的卜辭,或跟“下上”連言,與黃類卜辭極爲接近。如下所舉。
(20)貞:下上、(徹)示弗其若。十三月。 《合集》14269
賓組戰爭卜辭中“下上若,受(授)我又(祐)”“下上弗若,不我其受(授)又(祐)”一類貞卜多見(看《類纂》397-398頁)。與“徹示”連言者又見於:
(21)貞:[□]方出,(勿)自視,下上、(徹)示 《合集》6804
此辭“示”兩字各種工具書多缺釋。其中“示”字拓本尚完整清晰可辨,“(徹)”字則大半已殘去,僅存“鬲”旁之右下角。其辭左行,故“”形的“丑”旁原應是寫在左半的,可與後引《合集》14270之“”形對比如下:
《合集》6804 《合集》14270
字形與辭例結合來看,釋“(徹)”可定。“(勿)自視”的主語即商王(“自視”與“呼令某人視”相對),省略未說出,全辭與《合集》6098“己卯卜,?,貞:??方出,王自正(征),下上若,[受(授)]我[又(祐)]”甚近。“視”即“視戎”(《合集》4892、7384正、7744、7745、9394正等)、“視方”(《合集》6740-6743、《屯南》2328等)之“視”,“有爲了準備戰鬥而觀察敵軍情況之意”,[29]與跟戰爭有關的卜辭中貞卜商王是否“自??(望)”(《合集》7217)、“自??(望)戎”(《合集》7218),亦可相聯繫印證。
(22A)癸卯卜,??,貞:(徹)示畀我方又(祐)。
(22B)貞:(徹)[示]不我[其]畀[又(祐)]。
《甲骨綴合集》第337組(《天理》51+263)
(23)貞:(徹)示畀土[方又(祐)]。 《合集》14270
此辭可對比參照:
(24)貞:帝不我其畀土方又(祐)。 《合集》40033
這可以看作爲同一事而分別就“帝”與“徹示”選貞,跟後引第(35)辭(《英藏》1286)“帝、示”並列可相聯繫印證。
(25)戊辰卜:王气(迄/訖)以人(獸-狩),若于(徹)示。 《合集》1023
試對比:
(26)辛卯卜,爭,貞:我(獸-狩),下乙弗若。
《合集》10608正
(27A)丙寅卜,亘,貞:王多屯,若于下上。
(27B)貞:王多屯,若于下乙。 《合集》808正
諸辭結合,可以看出“徹示”也可能跟“下上”構成選貞關係。沈培先生曾說,卜辭“‘若于下上’的意思是‘對于下上善’或‘對于下上有善’”,[30]裘錫圭先生也曾指出,上引《合集》808正“王多屯,若于下上/下乙”中的“‘若’應該是‘被若’的意思”,其意可以理解爲“‘王多屯’這件事,在‘下上/下乙’那裏被‘若’”。[31]第(25)辭之意,可以類推。
“(徹)示”亦見於出組卜辭:
(28)奏(???-禱?)亘[一皀(簋)?],(徹)示不(左)。十三月。 《合集》23431
卜辭就“帝”是否“左(王)”(《合集》14206正、14207正、《英藏》1136等)、“示”是否“左(王)”之貞(《合集》10613正、13697正乙、14888等)亦多見。也有貞卜是否“左于下上”(《合集》809正)、“下上亡左”(《合集》27107)的。
(29)[□]午卜,出,貞:[(作)]小,?(有)(徹)示見,[亡?]大(左)。 《合集》23709(《安明》1297)
(30)[□]巳卜,大,貞:(作)小,(徹)
《合集》23586+《合補》7094+《存補》7.3.1(蔡哲茂、蔣玉斌先生綴合)[32]
(31)[□]巳卜,出,貞:[(作)][小],(徹)不[其?]見 《合集》23627
此辭“不”兩字本就是連在一起的,中間並無缺文。“徹不[其?]見”,與第(29)辭“徹示見”相對,“徹”應即指“徹示”。此不知是漏刻一“示”字,還是“徹示”或可就簡稱爲“徹”。如果事實是後者,則前論黃類卜辭只用“”一字者,也有可能不必讀爲“徹示”兩詞。又此兩辭之“見”字,可能即研究者已多有討論的讀爲“現”、義爲“卜兆顯現”之“見”。[33]
四
由上述黃類卜辭“(上下、)/示”與賓出組卜辭“(下上、)(徹)示”在辭例上的相似和類組分佈的互補,以及“/”跟“”在字形上的明顯聯繫,容易想到,它們應該表示的就是同一個詞。
就我所見論著看,已經明確將二者加以聯繫認同的,似乎只有趙林先生。但其說瑕瑜並見,仍未盡是。一方面,他既已明確指出了賓組卜辭的“‘下上徹示’一詞在帝乙、辛卜辭中以‘上下于示(授有佑)’《合》36511、‘二示(授有佑)’《合》36482’形式出現”(按《合集》36482所謂“二示”係“上下示”之誤釋),“武丁時代的下上徹示到了帝乙、辛時代變爲上下示”,這是很正確的。但另一方面,他對所謂“”“”“”諸形關係的解釋又不確。其說略謂,當係之省變,而“所从的貝有可能是鬲形(按謂“”字所从)的訛化(原括注:比較甲骨文貞字有作鼎形之例),其下的示則係疊加的義符”;又謂武丁“卜辭中的‘下上’當係‘下上徹示’之省”、“‘下上徹示’即言名列商王祭典的下下上上的各個神主”云云,[34]亦皆非是。關於“徹示”的理解問題,詳見後文。
研究者公認,賓出組卜辭从“鬲”之“”字,即《說文》“徹”字古文“??”所从,係徹除食器/食物之“徹”的表意初文,或者說係從“徹除食器/食物”角度爲“徹”所造。如羅振玉《增訂殷虛書契考釋》卷中頁71下所言:“此从鬲从又,象手象〈向?〉鬲之形,蓋食畢而徹去之。許書之??从攴,殆从又之譌矣。卒食之徹,乃本義。訓‘通’者,借義也。”雖謂“从又”尚嫌不盡準確,但因古文字中作意符的“又”形與“丑”形常可通作,“??”所从之“攴”又確應係由“又”旁變來,故此點於其說並無太大影響。而此所論“/”字,其形从“示”前有“貝”或“血”、从“丑”表對“貝”或“血”施加某動作,則顯然應解釋爲“徹去、徹除祭品”(祭品或用血,或用貝,都是很常見的)之“徹”的表意字,或者說是從“徹去、徹除祭品”角度爲“徹”所造的異體,而並非如解釋爲“血祭”的研究者那樣理解爲“放置”祭品血,或解釋爲所謂“持貝”祭祀。古書尤其是禮書中此義之“徹”是很常見的,如《周禮·春官·大祝》:“既祭,令徹。”賈疏:“大祝命徹祭器,即《詩》云‘諸宰君婦,廢徹不遲’是也。”亦即《儀禮·有司徹》之“徹”。“”形中所謂“祭品”血/衁,是盛放於器皿之中的,所謂徹去“祭品”血/衁,實亦即徹去“祭器”。此義之“徹”,後來寫作“撤”。
近年出現的一版歷二類胛骨中,有一個可嚴格隸定作“”之字。其形及辭例如下。
拓本 照片 原發表者所作摹本
(32A)丁巳貞:王叀(惠)方伐。
(32B)丁巳貞:王比沚戓,下上、受(授)又(祐)。三
(32C)弜比,隹(唯)??(憂)。
(32D)弜比。 《拾遺》449[35]
此版最初發表時,釋文中“”字摹其原形而未釋,同時又漏釋其後的“受又”兩字。[36]《拾遺》釋文則作“亡寧”兩字(《拾遺》宋鎮豪先生《序》釋文同),即將其右上角之形看作“亡”字。按字形與辭例相結合來看,“”顯然就是“”字異體。其“血/衁”旁變作普通的“皿”形,跟卜辭“??(寧)”字所从“血”旁也多變作“皿”形類同。“丑”形變作近於“彐”即“??”形右半者,且其形亦作手指彎曲之形,跟从“丑”一樣,大概皆爲突出表現“手指用力”之意(此隸定作“彐”,也只是權宜的辦法);這部分並位於“血/衁”旁的右上方,對於表現“徹走祭品/祭器”之義來講,也是非常切合的。同時,此辭“”字應與前文所論第(11)、(17)辭兩例“(徹示/主)”相類,亦係一形而作“徹示/主”兩字用者。
殷墟卜辭不同類組往往分用同一字的不同異體,或者使用有通用關係的不同的字來表示同一詞,現在已經被衆多研究者揭示得非常清楚了。考釋甲骨文字要充分重視卜辭類組差異,盡量聯繫起因類組不同而寫法有別的異體字或通用字,這一觀念,經過衆多研究者的反覆強調與成功實踐,現在也可說已深入人心。此處所論,可以說又是一組較爲典型的新例子。我們知道,歷類卜辭跟大致同時的賓出組卜辭之間,其大量分用不同字形表同詞的現象,是在所有不同類組卜辭差異間最爲典型突出的。此歷類卜辭僅一見之“(徹)”,正好也作跟賓出組“”不同而跟黃類“”爲一字異寫之形,正是聯繫起黃類之字與賓出組之字的關鍵中間環節。另外附帶一提,黃類卜辭也有“”字,跟賓組卜辭一樣皆用爲地名(看《類纂》第354頁),但對此所論並無影響。卜辭用字因其職能不同而導致字形分工不同,其類組分佈的情況亦頗有交錯,其例本多有之,也是我們所熟悉的。
五
下面來看金文中之例。西周早期的我方鼎銘云(《集成》2763):[37]
隹(唯)十月又一月丁亥,我乍(作)(禦)且(祖)乙、匕(妣)乙、且(祖)己、匕(妣)癸,??(延)礿()二母。咸,遣祼二、貝五朋,用乍(作)父己寶(尊)彝。亞若。
其中“”字原作如下之形:
《集成》2763.1(蓋) 《集成》2763.2(器)
其字與禦祭之“禦”相連,研究者多解釋爲所謂“血祭”。[38]其字或釋爲“主”,[39]或釋爲“寧”,[40]或釋爲从“衁”之字,[41]或釋讀爲“(血)”、[42]“(恤)”等。[43]
其實,“禦”既已爲祭祀名,它跟禦祭對象之間所夾的另一字,並不是必然也只能爲祭祀名、說爲兩個義近動詞連用的。研究者討論此句時舉出以相印證的甲骨金文有關“作禦”的辭例,已經可以很好地說明這一點。例如,趙平安先生謂此銘“作”字“和‘用作大禦于祖考父母多神’的‘作’相當”,[44]“禦”下爲“于”字;連劭名先生所舉兩條殷墟卜辭,“禦”下又作“自”字:[45]
(33)乙亥卜,??,貞:乍(作)大(禦)自(甲)。 《合集》14860(《後》下6.12)
(34)辛巳卜,??,貞:乍(作)大(禦)自(甲)。 《合集》1220(《上博》2426.147)
“大(禦)自(甲)”語歷類卜辭亦多見(看《類纂》第149頁)。凡此皆可說明,將“”字講成祭祀名,從語法結構上看是並沒有多大必然性或者說唯一性的。
研究者又多已指出,黃類卜辭之“”字(即前文所論我改隸定爲“”者),應即我方鼎此“”字之繁構,[46]顯然是很正確的。其字形變化,與殷墟甲骨文“/柰”字繁簡諸形、[47]“/”字繁簡諸形[48]的變化,頗可相印證。“”字既已改釋爲“徹”,施於此銘,也正可謂文從字順。“徹”常訓爲“通”“達”,我方鼎銘之意謂作禦祭通貫於祖乙、妣乙、祖己、妣癸四位先人。之所以說“作禦徹祖乙、妣乙、祖己、妣癸”而不說“作禦于祖乙、妣乙、祖己、妣癸”,其間區別應該在於,後者可以是四位祖妣一起作爲禦祭對象、一併祭祀的,而前者則是強調從“祖乙”開始“通貫”於四位祖妣,亦即是一個一個連續禦祭、“徹通”其序列的。
殷墟甲骨“”字的省體在西周金文中辭例不同,但同釋爲“徹”正好就可以直接講通,大大提高了釋“徹”之說的必然性。
六
最後簡略討論“下上/上下”、“徹示”之所指及相關問題。
屈萬里先生曾謂卜辭“上下之語”“其義當如《論語》‘告(按當作“禱”)爾於上下神祇’之上下。上謂天神,下謂地祇也”,[49]前引陳夢家說亦謂“下上”“指上天下祇”,這本是舊有一般的認識。[50]此外雖還有不少異說,如或以爲“下上”之“上”指“上帝”(“帝者以其高居在天,故又稱上”),“下”指地祇百神;[51]或以爲卜辭“‘上下’主要還是指‘上’,即指上天神祇”,“甲骨文時代,它專指除‘上帝’外的上天百神(可能還包括賓天的祖先)”;[52]或以爲上下即“天地”;[53]或謂“‘上下’是指以上帝爲首的衆神祇,其中包括上帝,包括先王、先世功臣、先人,包括日月、星辰,包括風雲、雷雨,包括后土、四方、山川等等神祇,通言‘上下’則泛指一切神祇”,[54]等等。但其間分歧,主要還是關於“帝”是否包括於“下上/上下”之中;[55]在“上下”係就跟“天地”有關的空間關係而言這一點上,上舉諸說並無根本分歧。
但是,也有不少研究者將“上下/下上”與卜辭“上示”“下示”聯繫爲說。除了前引陳夢家先生將“上下”解釋爲“上下示”,即“以且乙分上下”的“上示”與“下示”外,又如下舉朱鳳瀚、蕭良瓊先生等。
朱鳳瀚先生認爲,“上下”“應是上甲以後的先王”,“上下”“似亦不當如舊說釋爲天神(指上帝等)與地上人神。疑‘上下’是卜辭所見上示(即大示)、下示(指中丁以後直系先王)之省稱”;引賓組卜辭“下上徹示”之例,謂:
或單稱,不冠上下(引者按:即如前文所舉僅稱“徹示”諸例)。《方言三》:“徹,列也,東齊曰徹。”徹、列上古韻皆在月部,音近。漢代因避武帝諱,稱“徹侯”爲“列侯”(見《後漢書·百官志》)。知徹可訓爲列,即有序列之義。故卜辭“下上徹示”應即下上列示,是指下示、上示列位神主。單言“上下”或“下上”亦當是此義。[56]
蕭良瓊先生認爲:
上是從某位祖先開始,順序到某位先王爲止,下是緊接着上面的某位先王,直到時王的父輩。整個的系列是從上到下的順序,但從某王開始稱作下,或下示。“下、上”是將一系列的近祖置於前,遠祖置於後,“下、上”內的世次都是順序的。二者有此區別。無論是前者或後者,“下、上”指的都是祖先,而不是天神地祇。[57]
他們的講法,得到不少研究者的贊同。但據本文前述對“上下于徹示”結構的分析,可知其說實不確。“下上/上下”與“徹示”既然本是並列結構,又有前舉第(27)辭(《合集》808正)“下上”與“下乙”那樣的同版選貞關係,可知“下上/上下”應與商王祖先神無關。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卜辭既無“上下示”或“下上示”的說法,又完全不見對“下上”或“上下”的祭祀,[58]這也可作爲“下上/上下”並非商王祖先神之旁證。
前引朱鳳瀚先生說對於“徹示”所包範圍的理解(所謂“列位神主”),是有道理的;將“徹”字與“列”字相聯繫,如只看賓出組卜辭的“徹示”,似乎也還說得過去。但在聯繫上黃類卜辭之“/(徹)”與我方鼎銘之字以後再來看,就亦覺迂曲而無必要了。我方鼎銘之“(徹)祖乙、妣乙、祖己、妣癸”,即作動詞的“(徹)”其後正接複數神主,則“徹示”之“徹”顯然應與之爲同一詞,只是用法略有不同;如統一以其常訓“通”來解釋,本就都很合適。“徹示”的構詞方式,與後世所云“徹夜”“徹宵”“徹日”等相近,“徹”即“從頭到尾徹通……”之義。“徹夜”即“從傍晚到天明的一通夜”,其餘諸詞之意,可以類推。先秦古書中相類的構詞如“徹行”,也可相聯繫理解。《國語·吳語》:“陳士卒,百人以爲徹行,百行。”韋昭注:“以百人通爲一行,百行爲萬人,謂之方陳。”“徹行”說法的意義特點,在於強調“貫通爲一行而無斷裂或重複”,亦即行列中人與人之間“連續而又不重複”。倣此理解,“徹示”亦即“徹通”所有在“示”之集合(大示、小示、若干示之類)、序列(上示、下示)中之“示”,係強調從上到下“通貫”之集合神主、“成系列”的所有神主。對於商王所尊的所有祖先神來說,“徹示”所包應該中間有略過者(如旁系不重要的先王),但連續無斷裂,沒有被未計入的先人神主隔爲兩個或幾個集合,此即所謂“徹通之示”“徹示”。“徹示”與“下上/上下”合起來,就大略相當於周人系統中的“鬼神示”即“人鬼、天神、地祇”,也可以說就是“所有有能力作祟、作祐者”之集合。早期賓組卜辭多分別就“下上”與“徹示”是否“若(王)”“左(王)”“授祐”等貞卜,也有少數“下上、徹示”合貞的;發展到晚期黃類卜辭,則較爲固定地就“上下于徹示”而貞,亦即籠統地泛泛就“所有有能力作祟、作祐者”而貞卜,這樣理解,是很合適的。
除了前文已提到過的“示”是否“左(王)”之貞,賓組卜辭又常貞卜“示若”或“示弗(其)若”,如《合集》150正、5057甲、5096正、6461正反、14889正、14890+《英藏》1241等(看《類纂》第131頁)。籠統地單稱“示”,可能泛指所有被承認的商王先人神主。“徹示”的說法特別強調“徹”,可能與之尚有所不同。
賓組卜辭又有“帝示若”一語:
(35)貞:帝、示若今我奏祀。亖(四)月。 《英藏》1286
裘錫圭先生曾指出,殷人對所有直系先王皆可稱“帝”。[59]據此容易想到,似乎“帝示”可以連讀爲一語,指所有直系先王神主的集合。但卜辭“帝示”僅此一見,而且“帝示”如爲集合神主,理應有受祭祀的卜辭,如卜辭多見的集合神主“大示”“小示”“元示”“它示”之類。按賓組卜辭“帝若”或“帝弗若”之類貞卜亦多見(看《類纂》第420頁),此辭“帝示”應如上引釋文那樣頓開看作並列的“帝、示”二者。“帝若、示若”合稱“帝、示若”,與前舉第(20)辭(《合集》14269)“下上、徹示弗其若”,也正可互證。
2017年6月13日初稿
2017年7月17日改定
本文先後蒙單育辰、郭永秉、謝明文、周波等先生提供寶貴意見,謹誌謝忱。
【補記】
本文第四部分所引《拾遺》449中之形,近出《古文字研究》第三十二輯(中華書局,2018年8月)孫亞冰先生《殷墟卜辭中的冀與冀方》文亦已釋讀爲“徹示”,但對字形的認識與本文所論微有不同,請讀者參看。又本文將此版歸爲歷組二類不確,當從上引孫文歸爲歷組一類(前周忠兵先生亦曾告知此點)。
2018年11月20日
編按:本文最初發表于《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七輯,補記部分為本次發佈新增。
[1] 後舉有此字之辭,除《合集》36181(《甲骨文零拾》92)因其形殘甚且拓本亦不清晰故從略外,其餘諸形均列出。
[2] 此形《甲骨文字編》(李宗焜編著,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3月)第317頁單立爲1031號字頭,不確。
[3] 劉釗、洪颺、張新俊編纂:《新甲骨文編》,第16頁“”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劉釗主編:《新甲骨文編(增訂本)》,第16頁“”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12月。上引《甲骨文字編》,396-397頁1314號“”字。
[4] 于省吾主編、姚孝遂按語編撰:《甲骨文字詁林》,第二冊第1064頁按語,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5月。
[5] 研究者多已指出,“示”“主”本爲一字,屬於早期古文字的“一形多用”現象。殷墟甲骨文中其形尚未分化,如這裏所說黃類卜辭“/示”之下字,其形大多作中豎兩旁有兩小飾筆之“示”形,也有個別作無兩小飾筆之形者(如後引《合集》36511、36521),亦即後世“主”形之所自出;後舉賓出組卜辭“(徹)示”之“示”字,其形則皆作無兩小飾筆之“主”形。它們皆用爲“先人神主”義,其所表之詞與一般所釋“大示”“小示”“示壬”“示癸”等之“示”一樣,皆應爲“主”。參看林澐:《古文字轉注舉例》,收入《林澐學術文集》,38-40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12月。方稚松:《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第一章“五種記事刻辭相關字詞匯釋”之“一、示”,32-44頁,北京:綫裝書局,2009年12月。爲行文方便,本文仍暫從一般習慣,大多逕作“示”,不再特別指出實應讀“主”此點。
[6] 此及後引卜辭諸“屯(蠢)”字的釋讀從蔣玉斌先生說,見蔣玉斌:《釋甲骨金文的“蠢”》,“出土文獻與學術新知”國際學術研討會暨第四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論文,2015年8月21-22日,吉林大學。
[7] 李學勤:《殷墟甲骨輯佚·序》,段振美、焦智勤、党相魁、党寧編:《殷墟甲骨輯佚——安陽民間藏甲骨》,第3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9月。收入李學勤:《文物中的古文明》,第141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10月。又《殷墟甲骨輯佚》書中焦智勤《概述》,第11頁;正文,第151頁。
[8] 參看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16-17頁。收入同作者:《通向文明之路》,71-72頁,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4月。
[9] 同上注。
[10] 裘錫圭:《說殷墟卜辭的“奠”——試論商人處置服屬者的一種方法》,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第173頁,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6月。
[11] 謝明文:《“”、“”等字補釋》,中國文字編輯委員會編:《中國文字》新三十六期,第102頁,臺北:藝文印書館,2011年1月。
[12] 李學勤:《論新出現的一片征人方卜辭》,《殷都學刊》2005年第1期,第2頁。收入同作者《文物中的古文明》(改題作《論新出現的一片征夷方卜辭》),第136頁。又此文所舉以爲“‘’的另一寫法”、作爲其論述重要根據的《合集》36528所謂“”字,實應釋讀爲“啟”之異體、繁體(增从“彳”旁),同樣用法的字形又見於《合集》36345(《安明》3026),見後文所舉。裘錫圭先生《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等幾種諸侯的起源》曾引用《合集》36528,已將其字釋爲“”,見《裘錫圭學術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第153頁。《甲骨文字編》第812頁2683號已皆收入“”字下,甚是。《新甲骨文編》(第109頁)將《合集》36528之字單立爲“”字頭,增訂本(第112頁)已改爲收入“”字下。
[13] 前引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17頁。《通向文明之路》,第72頁。
[14] 楊樹達:《積微居讀書記·尚書說·盤庚中》(《楊樹達文集》16),第15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2月。
[15] 曾運乾:《尚書正讀》,第106頁,北京:中華書局,1964年5月。
[16] 宋雅萍:《背甲新綴六十五~六十六則》之第六十五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以下簡稱“先秦史室網站”)2013年12月2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914.html。
[17] 張宇衛:《甲骨綴合第八九~九一則》之第九一則,先秦史室網站2012年9月23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2714.html。李學勤先生曾引其中《合集》36517殘辭“其正(征)盂方,叀(惠)今”,跟前舉第(4)辭(《合集》36511)相聯繫,認爲兩版是對貞關係,解釋說“‘卒翼日’意即到周祭的翼日祀季結束”,“‘惠卒翼日步’是遠期的選擇,而‘惠今……’則是近期的選擇”,見前引李學勤:《帝辛征夷方卜辭的擴大》,《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17頁;《通向文明之路》,第72頁。本文初稿曾引其說。據綴合後的全辭知係“辛卯”(與第4辭“丁卯”不同)貞“其正(征)盂方叀(惠)今(秋)”云云,與《合集》36517並非對貞關係。此承謝明文先生向我指出,謹誌謝忱。
[18] 裘錫圭:《甲骨文字考釋(八篇)》之“八、甲骨文中重文和合文重複偏旁的省略”之“(二)合文重複偏旁的省略”,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87-90頁;又《甲骨文字考釋(續)》之“四、再談甲骨文中重文的省略”,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192-193頁。
[19] 黃天樹:《姚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的初步研究〉序》,收入《黃天樹甲骨金文論集》,第421頁,北京:學苑出版社,2014年8月。黃先生認爲,“《合集》36482命辭‘朕??(禱)(气)余步……’至‘……亡(無)(害)才(在)’應作一氣讀。卜辭大意是說,在出師之前,商王卜問這次征伐人方的重要軍事行動的吉凶。商王卜問,我祈禱到(迄至)跟侯喜一同征伐人方時,是否能得到上下神靈的保祐;是否能打敗人方;是否能告知大邑商的國人說‘亡(無)害在’即‘在卜兆上顯示是無害的’”。關於卜辭中“亡(或“有”)害(或“”)在(或“自”)(或“??”)”之類“”(或“??”)字不讀爲“兆”而讀爲“憂”,參看蔣玉斌:《甲骨綴合所得新字新形研究》,《古文字學青年論壇會議論文集》,91-92頁,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3年11月25-26日。
[20] 林宏明:《甲骨新綴第546-549例》之第五四九例,“先秦史室網站”2014年12月10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4767.html。
[21] 裘錫圭:《商銅黿銘補釋》,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174-175頁。
[22] 《合集》36355+36347爲李學勤先生所綴(《甲骨綴合彙編》第263組),殷德昭先生和我分別加綴《合集》36747。見殷德昭:《黃組甲骨綴合一則》,及其下“武汶”(蔣玉斌)評論,“先秦史室網站”2015年11月13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5779.html。
[23] 地名“”在殷墟卜辭中還見於《合集》27885正。西周金文中亦數見,參看董珊:《從出土文獻談曾分爲三》,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五輯,157-158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9月。
[24] 仔細觀察此版彩色照片,“自”字所在行之末尚殘存一豎筆之最末端,“自”字下補出“上下/下上”兩字後,此殘形亦正與“于”字相合。見曹瑋編著:《周原甲骨文》,第62頁照片,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2年10月。又參看董珊:《重論鳳雛H11出土的殷末卜甲刻辭》,蔡玫芬、蔡慶良主編:《赫赫宗周——西周文化特展》,第341頁摹本,臺北故宮博物院,2012年10月。
[25] 沈培:《關於殷墟甲骨文中所謂“于”字式被動句》,《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集刊2》,第61頁,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4月。此所述有關看法可參看陳昭容:《關於“甲骨文被動式”研究的檢討》,臺灣師範大學國文學系、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9頁,臺北:文史哲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5月;齊航福:《殷墟甲骨文賓語語序研究》,第290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8月。
[26] 參看武振玉:《金文“于”並列連詞用法辯正》,《長春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40-42頁。收入同作者《漢語史論》,189-193頁,北京:現代出版社,2014年7月。
[27] 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467頁,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1月。
[28] 前引董珊:《重論鳳雛H11出土的殷末卜甲刻辭》,《赫赫宗周——西周文化特展》,341-342頁。另還有不少研究者在引用有關卜辭時,直接在“于”字後括注“與”,不再贅舉。
[29] 裘錫圭:《甲骨文中的見與視》,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446頁。
[30] 前引沈培:《關於殷墟甲骨文中所謂“于”字式被動句》,《北京大學中國古文獻研究中心集刊2》,第54頁。
[31] 裘錫圭:《談談殷墟甲骨卜辭中的“于”》,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544頁。
[32] 蔣玉斌:《甲骨舊綴之新加綴》之第10組,“先秦史室網站”2014年12月24日,http://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4887html。
[33] 參看沈培:《殷卜辭中跟卜兆有關的“見”和“告”》,中國古文字研究會、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66-74頁,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9月。
[34] 趙林:《殷契釋親——論商代的親屬稱謂及親屬組織制度》,69-72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2月。
[35] 宋鎮豪、焦智勤、孫亞冰編著:《殷墟甲骨拾遺》,第91頁(彩版)、296頁(拓本)、297頁(摹本)、404頁(釋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1月。
[36] 焦智勤:《殷墟甲骨拾遺(續五)》(第20片),王宇信、宋鎮豪、徐義華主編:《紀念王懿榮發現甲骨文11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9中國福山)》,第256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8月。
[37] 李學勤先生定其時代爲“周初成康時”。見李學勤:《從亞若方鼎談到我方鼎》,收入同作者《中國古代文明研究》,39-41頁,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另外,單育辰先生認爲此器器主應爲“”(他釋此字爲“發”),很可能是正確的,此姑從舊名。見單育辰:《我方鼎新詁》,《考古與文物(2007-先秦考古)》,216-218頁。有關此器的出土流傳、真僞之辨、舊有銘文研究情況等,此文收集羅列頗全,請讀者參看,此不再贅述。
[38] 李學勤、王宇信:《周原卜辭選釋》,中山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四輯,第249頁,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12月。李學勤:《古文字學初階》,第41頁,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5月。連劭名:《再論甲骨刻辭中的血祭》,吉林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第32頁,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9月。張秀華:《西周金文六種禮制研究》,第34頁,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吳振武教授),2010年6月。馮時:《我方鼎銘文與西周喪奠禮》,《考古學報》2013年第2期,第188頁。
[39] 陳漢平:《屠龍絕緒》,259-260頁,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10月。
[40] 趙平安:《從〈我鼎〉銘文的“”談到甲骨文相關諸字》,收入同作者《金文釋讀與文明探索》,1-5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0月。
[41] 宋華強:《西周金文札記二則》之“一、釋我方鼎銘文的‘’”,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十輯,1-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5月。以上所述諸家說,又參看鄔可晶:《釋青銅器銘文中處於自名位置的“衁”、“盟”等字》,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第60頁腳注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2月。另陳秉新、李立芳先生也曾據裘錫圭先生說認爲黃類卜辭之“”字當隸定爲从“衁”,謂“是血祭之衁的專字。上下于衁示,是衁祭、示祭上下示的倒文”。見陳秉新、李立芳:《出土夷族史料輯考》,第42、44頁,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
[42] 前引單育辰:《我方鼎新詁》。
[43] 張桂光主編、秦曉華副主編:《商周金文摹釋總集》,第二冊第414頁,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3月。
[44] 前引趙平安:《從〈我鼎〉銘文的“”談到甲骨文相關諸字》,《金文釋讀與文明探索》,第3頁。按其所引即西周中期的作冊嗌卣(《集成》5427),其銘原爲“用乍(作)大(禦)于氒(厥)且(祖)匕(妣)、父母、多申(神)”。
[45] 連劭名:《〈我簋〉銘文新考》,《殷都學刊》1987年第1期,7-8頁。
[46]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第132頁,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12月。又前引趙平安:《從〈我鼎〉銘文的“”談到甲骨文相關諸字》。
[47] 參看王子楊:《甲骨文字形類組差異現象研究》,32-33頁,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10月。
[48] 參見前引《甲骨文字編》,394-396頁。
[49] 屈萬里:《殷虛文字甲編考釋》,第155頁562號,收爲《屈萬里先生全集》第六冊,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6月。裘錫圭先生也曾說,“甲骨卜辭和金文、《詩》、《書》多以‘上下’稱‘上下之神’(即天神地祇)”。見裘錫圭:《史牆盤銘解釋》,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12頁。
[50] 此外,陳夢家先生又曾說,“‘上’指上帝神明先祖,‘下’或指地祇”,又將“先祖”亦包括於“上”之中。見前引《殷虛卜辭綜述》,第538頁。
[51] 胡厚宣:《殷代之天神崇拜》,《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1944年成都齊魯大學國學研究所石印本。收入《甲骨文研究資料彙編》,第9冊第292頁、295頁,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6月。
[52] 周言:《説“上下”——商周巫覡社會説的文字學質疑》,《史學月刊》1997年第1期,9-13頁。
[53] 連劭名:《論帝與上下》,《周易研究》2004年第1期,32-39頁。
[54] 新亭:《大克鼎的“逸于上下”及其意義》,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2013年1月10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022。
[55] “帝”是否被包括於“下上/上下”之中,據現有材料似尚難斷定。在賓組跟戰爭有關的卜辭中,就相類之事分別貞卜“帝若”與“下上若”,或“帝授我祐”與“下上若,授我祐”者,皆極爲多見,據此似乎“帝”與“下上”是對立的(參看前引周言:《説“上下”——商周巫覡社會説的文字學質疑》);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其實又並沒有看到過同版爲同事而分別就“帝”與“下上”貞卜、兩者相對立的(即如前舉《合集》808正“下上”與“下乙”那樣的關係)。由此,如將“帝”說爲“下上/上下”中地位最高者,也是說得過去的,與上述情況並無根本矛盾。研究者所舉唯一的“帝”與“下上”相對立之例,是《合集》14222正丙的“貞:隹(唯)帝肇王疾”(《合集》14222正乙“帝肇王疾。”),與《合集》14222正甲的“貞:不隹(唯)下上肇王疾”。按此三版係遙綴,後《合集》14222正甲被重新綴合(《合集》14222正甲+《合集》13702+《合補》4703+《合集》2521正甲、正乙+《乙補》5656,下引《醉古集》第305則),林宏明先生已據此指出《合集》14222之乙、丙兩版與甲版遙綴乃是誤綴,它們本非同一版(林宏明:《醉古集——甲骨的綴合與研究》,第176頁,臺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重綴後的《合集》14222正甲所在龜版上,只有“[隹(唯)]下上肇王疾”與“(不)隹(唯)多匕(妣)肇王疾”之辭的對立。
[56] 朱鳳瀚:《商人諸神之權能與其類型》,吳榮曾主編:《盡心集:張政烺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65-66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11月。
[57] 蕭良瓊:《“下、上”考辨》,《于省吾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17-20頁。
[58] 卜辭亦無對“徹示”的祭祀,故《商代史》卷八《商代宗教祭祀》(常玉芝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10月)一書完全沒有涉及對“下上/上下”“徹示”的討論。
[59] 裘錫圭:《“花東子卜辭”和“子組卜辭”中指稱武丁的“丁”可能應該讀爲“帝”》,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522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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