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墓碑記》“所由使”考
(首發)
陸平
(南京市金陵中學)
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繇使也。
以上句子出自张溥(1602-1641)的《五人墓碑记》,其早期版本见于崇祯年间辑刻的《七录斋初集》(卷六墓志)、《颂天胪笔》(卷二十二附纪)及《媚幽阁文娱二集》(卷五碑记)。[1]明人作文多以“繇”为“由”,清代《古文析义》《苏州府志》等收录此文时改作“由”。 [2]人教版教材即承此版本系统。[3]黄宗羲《明文海》(卷四百五十七)收录该文,“私人”下有“毛一鹭”,而无“周”字。[4]此版本为苏教版教材所取。[5]
现在一般将整句译为:
当时以大中丞的官衔担任吴郡巡抚的,是魏忠贤的私党,周公的被逮捕就是由他指使的。(周先慎译)[6]
这是把“周公之逮所由使也”理解为独立的判断句,“之”字取消独立性后的“周公之逮”充当句子的主语,“所”字结构充当谓语。对于“所由使”,章汉光、吕复兴、李旻等解释为“所+介+动”结构的动词性词组,译为“由他指使的事情”或“是由他主使的”。 [7]这类翻译,在“由”和“使”之间补充了代词“他”,违背了他们总结的介词宾语规律。李旻说“这个介词后面可能补出宾语并且跟这个“所+介+动”所表示的名词性意义属于同一概念范畴”,但 “他”(毛一鹭)显然不同于“所由使”所表示的事情。吕复兴说“这类结构中介词的宾语与动词的宾语往往是指同一对象”,[8]而“他”(毛一鹭)显然与动词“使”(主使)涉及的周公被逮一事不一致。
为清楚说明这一点,我们举两个有“所+介+动”结构的典型句子。
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也。(《孟子·离娄》)
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桃花源记》)
这里“与”和“从”后面所能补充的宾语“人”和“地方”,都与修饰“者”的“所与饮食”和“问”的宾语“所从来”属于同一概念范畴。虽然“人”与“饮食”的关系较复杂,但“地方”与动词“来”涉及的内容完全一致。而对“所由使”的上述翻译,难以与这两句对应。
我们认为,这里的“所由”是古代法律术语。如唐律《吏律·职制》所附“御幸舟船有误”条: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工匠各以所由为首)。
《唐律疏义》曰:“注云‘各以所由为首’,明造作之人,皆以当时所由人为首。” [9]
明律承袭这一律条的是“乘舆服御物”: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大明律》卷十二《礼律二·仪制》)[10]
《大清律例》沿袭明律,于“罪坐所由”下加小字注解“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卷十七《礼律·仪制·乘舆服御物》)。[11]
可知“所由”表示主要责任人。“罪坐所由”,马礼逊将其英译为“the crimes is charged on the person with whom the action originated”(这项罪应该由导致它发生的人承担),[12]今有学者注释为“只罪主犯,不及他人”, [13]均可参考。
明代非法律文本也用“所由”表示罪魁祸首:
陈霆(约1477-1500)《两山墨谈》:“譬之父兄与人争?,而子弟同事者从旁杀其人,按狱之法,罪坐所由,则子弟固从,而父兄则首祸者也。”(卷十四) [14]
陈有年(1531-1598)《四乞罢疏》:“夫事固有主,罪坐所由,今日之罪,当自臣始。”(《陈恭介公文集》卷五)[15]
前引“乘舆服御物”律令里,罪责承担者为相关舟船的负责人。但在参与者众多的复杂案件中,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我们来看《大明律》卷十四《兵律二·军政》的“纵军掳掠”条: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16]
从律令行文层次看,这里的“罪坐所由”,既指发出掳掠命令的守边将帅,又包括直接受命于将帅的军官及总旗。初刻于天顺五年(1461)的张楷(1398-1460)《律条疏议》曰:
守御边境之将帅,非奉总兵官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将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下听使令而差遣军人之官及总旗递减一等。递减者,军官减将帅一等,杖九十,总旗减军官一等,杖八十。并罪坐所由者,假如守边卫分有指挥五员,千户所有千户二员,各百户所有百户、总旗数多,必有主意承受差遣者,事发则坐其罪,故曰所由。(卷十四)[17]
嘉靖间的律注类著作有有类似的表达。如应槚(1494-1554)《大明律释义》曰:“盖边卫有指挥、千户、百户、总旗,必有主意听使者,则坐其罪,不滥及也。”(卷十四)[18]王肯堂(1549-1613)《律例箋释》曰:“官旗之罪,并止坐其所由,即主意听使之人。”(卷十四)[19]
关于“主意”,可以参考《大明律》卷十八《刑律一》的“盗贼窝主”条:
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20]
从这一律文能看出“主意”不同于“造意”。“造意”是在“行”(实施)前首倡其意,而“主意”是“临时”(实施的过程中)主持其意。这就明确了“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需要“罪坐所由”,是要惩处其中的“主意承受差遣者”或曰“主意听使者”,即听命于上级而在实施中的主要负责人。至于将其表达为“所由使”,我们可以参考万历间半官方性质的《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纂注部分:
罪坐所由,指所由听使之人,俱发边远充军。
又云:
所部军官及总旗受将帅之命而使令军人出境掳掠者,递减一等,军官减将帅一等,杖九十,总旗减军官一等,杖八十,并罪坐所由主意听使之人,其所使之小旗军人俱不坐罪。(卷十四)[21]
此注把“并罪坐所由”和“主意听使”连为了一句。另外,嘉靖间雷梦麟《读律琐言》云:“罪并坐所由听使之人。其余不曾听从使令之人,虽系部下,不相及也。”[22]其阐释“罪坐所由”的角度虽与《大明律集解附例》不同,但亦将“所由听使”连用。这些都已很接近《五人墓碑记》的“所由使”了。
清代“纵军掳掠”律文承袭明律,对“罪坐所由”的解释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顺治四年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律文“罪坐所由”下添入小注“使令之人”,注云“并坐使令之人”(卷十四兵律),雍正三年修订、五年刊布的《大清律集解》加按语云:“并坐所由使令之人” (《大清律例根原》卷四十五)[23]。
我们认为《五人墓碑记》中的“所由使”可以参考上述律条进行解释。“使”意为派遣、支使,与“人皆得以隶使之”的“使”同义。[24]“所由”表示首要,“所由使”意为直接接受差遣的人。这样理解,“所由使”结构的名词性意义与介词“由”和动词“使”的宾语就是一致的,符合“所+介+动”结构的表意特点。“所由使”与“周公之逮”不构成判断关系,而是中心语和修饰语的关系,两者结合为名词性词组,与前一句话的“为魏之私人”并列,作“是时以大中丞抚吴者”的谓语。
整句可译为:
当时以大中丞的官衔担任吴地巡抚的,是魏忠贤的私党,也是受命(于魏忠贤)主持抓捕周顺昌的人。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逮”与文中的两处“被逮”(“五人者,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急于义而死焉者也。”“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有一些区别。
在现存唐以前文献中未见“被逮”。唐代文献使用“被逮”,见于《周书》卷二十二《杨宽传》(亦见《北史》卷四十一):
广阳王深与宽素相昵,深犯法得罪,宽被逮捕。魏孝庄时为侍中,与宽有旧,藏之于宅,遇赦得免。[25]
这里的“被逮捕”不同于现代汉语词“被捕”,而近于“被通缉”“被追捕”。
下令逮捕和被捕获往往同时发生,所以宋元时期已有不少表示捕获的“被逮”,但仍有仅表示下令逮捕的: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八“仁宗景祐三年五月”:丙申,御崇政殿录系囚,帝又广其恩,流已下罪皆得释,因诏有司自今罪觉被逮,逮未至者,同见系原减之;逃亡军士免剌面。[26]
《金史》卷九十二《卢孝俭传》:孝俭素褊躁,与同僚王公谨失欢。其子尝私用官帑,孝俭不知也。既而改河北西路转运使,公谨乃发其事。孝俭闻被逮,莫测所以,行至章丘,自缢死。[27]
前一例中,“被逮”有“逮未至”和“见系”两种结果,可知其仅指通令缉捕。后一例的“孝俭闻被逮”,有人译为“卢孝俭听说儿子被捕”,[28]现在看来是有问题的。卢孝俭之子私用的是卢孝俭职内的公款,王公谨的告发肯定是针对卢孝俭,所以不会是“儿子被捕”。这里还是应该译为“卢孝俭听说要抓捕他”。
可见,“被逮”用于官方批准的逮捕,类似于今天的“批捕”,不等于当事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并受羁押。当事人可能提前得知自己“被逮”,比如《启祯野乘》卷五《高忠宪传》:
又明年丙寅三月,忠贤矫旨,被逮。当是时,怯者杜门,勇者结舌,惟华文学时亨实左右公,为归全计。公先一日谒别道南祠,归坐后园,呼诸子,举“原无生死”四字以示,作字二纸扃箧中,戒无先发,诘旦以付缇骑。时已夜分,命暂退,未几,诸子推户入,见灯火荧然,发所封,乃遗表也。急趋池畔,已赴水死。[29]
“被逮”是指发布了捉捕高攀龙的命令,在缇骑实施捉捕前,还有一段时间,所以高攀龙才能从容安排后事,赴水而死。
在《明熹宗实录》卷七〇有应天巡抚毛一鹭、御史徐吉关于开读之变的第二份奏疏,其中有两句云:
周顺昌之被逮也,主持自有宸断,勘问自有法司,分宜逮到之日,官旗即行开读,而不虞其以三日淹也。
方周顺昌奉旨被逮,县官往即就系,当令府县力促开读,而官旗不应逗遛,需索订期十八,致生远迩之心,此变之所由肇也。
玩其文意,“被逮”不同于“逮到”和“就系”,而是指执行逮捕这一行为,在程序上包括抓捕和开读(宣读帝王的诏旨)两个步骤,这体现了“被逮”的官方性。缇骑捕捉周顺昌是在十五日,开读之变发生于十八日。《五人墓碑记》把两者都用“周公之被逮”表示,把因开读之变而论罪的五人,说成“盖当蓼洲周公之被逮,激于义而死焉者也”,又将原本发生于十八日的“哭声震动天地”等情形,接连“予犹记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叙述。而“公之逮所由使也”,只用“逮”而不是“被逮”,因为张溥此文仅叙述毛一鹭在抓捕中扮演的角色,而不涉及矫诏发命等被逮的缘由。
“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反映了张溥对毛一鹭罪行的定性。如果类比前述的《大明律》“纵军掳掠”条,矫旨捉拿周顺昌的魏忠贤相当于“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的守边将帅,奉命指挥抓捕的毛一鹭相当于“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而“按剑而前”的缇骑相当于小旗军人。“使”的被动性,上承“魏之私人”的身份判断,“所由”的首要性,下启“吴之民方痛心焉”,明确毛一鹭罪行的同时,又凸显出魏忠贤为幕后黑手,来为下文“大阉之乱”的一段议论张本。“所由使”一语,可谓用刀笔之辞而有刀笔之意。
由上可知,《五人墓碑记》对毛一鹭的问责,仅限于捉拿周顺昌的行动,而不包括诬害周顺昌的整个过程。而崇祯年间不少叙述开读之变的文章,尤其是出自吴县(周顺昌故乡,开读之变发生地)士绅之手的,认为毛一鹭是出于私怨而唆使李实陷害了周顺昌。典型的如周茂兰(周顺昌之子)在崇祯元年十二月三日上奏皇帝的《鸣冤疏》:
前此,抚臣毛一鹭多炎凉市态,臣父微致反唇,一鹭遂从杭州敦请织监李实至苏州,促膝献计,更有同乡破甑希进之人,借臣父以媚文焕,杀机既发,罪罟斯张,而臣父逮矣。[30]
姚希孟(《五人墓碑记》之“孟长姚公”)的《周顺昌谥议》和《开读始末》,文秉(“太史文起文公”文震孟之子)的《先拨志始》,以及吴门布衣金日升《颂天胪笔》辑入的托名“吴市门畸人”的《开读传信(苏州)》,都有类似的说法。
但《五人墓碑记》仅在叙述周公被逮当日情形时才插入对毛一鹭的介绍,这与杨廷枢《全吴纪略》叙事方式非常接近:
天启六年三月望日,周忠介公以忤珰被逮。缇骑至苏,势甚横,索贿凌轹者百端。枢与王节、刘明仪等具呈应抚,为忠介公申理。毛一鹭,阉党也,拒弗纳,吴民不胜愤。[31]
杨廷枢为应社骨干,在周顺昌被捕后为其募金声义,即《五人墓碑记》中“吾社之行为士先者”。[32]张溥撰文时,很可能参考了他的见闻。他们都认为毛一鹭是因坚决执行魏忠贤的抓捕命令而招致吴民怨恨。
值得注意的是,《五人墓碑记》虽以“中丞匿于溷藩以免”形容吴民之愤怒,又以“呼中丞之名而詈之”形容五人当刑之慷慨,但行文中完全隐去了毛一鹭的姓名。周瘦鹃说:“是殆本古人隐恶之旨”(《苏州杂札》)。的确,相较姚希孟等苏州贤士大夫,张溥对于毛一鹭的态度是较为宽容的。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与官方所定逆案保持一致。毛一鹭已在天启七年底离世。[33]次年为崇祯元年,刑部等衙门遵旨会议魏忠贤等之罪,正月二十六日奏中云:“(魏忠贤)又唆苏杭织造府心腹内监李实,捏疏参论都御史高攀龙、巡抚周起元、周顺昌、黄尊素、李应升等,飞遣骁悍,激变地方”。当日旨下:“魏忠贤于河间戮尸凌迟”,“仍将爰书,刊布中外晓谕。”(《玉镜新谭》卷九《爰书》)[34]因此次议罪未及毛一鹭,周茂兰在该年十二月初三日上《鸣冤疏》,请求“并将毛一鹭尽法被戮”。[35]十五日圣旨云“毛一鹭媚奸建祠,本当追究,姑念以故,不必再求”。崇祯二年三月,裁定魏忠贤逆案并刊布天下,毛一鹭被定罪“交结近侍又次等”,罪行为“颂美。苏州同王珙建祠,被逮周顺昌激变”。[36]今苏州山塘街五人墓有《五人墓碑记》碑刻,末署“明崇祯二年孟冬既望立石”。《五人墓碑记》的写作时间大致在钦定逆案后,所以对毛一鹭的态度与官方论断保持一致。
其二,顾及毛一鹭与自己曾有的交集。毛一鹭曾于庚辛之际(1620-1621)督学三吴,特别赏识娄东诸生、张溥友人沈承。天启四年(1624)十月沈承卒,张溥和周钟搜集其诗文准备刊刻。次年毛一鹭以大中丞抚吴,捐资刻成《毛孺初先生评选即山集》六卷。(周钟《沈君烈遗集序》)今国家图书馆藏清徐时栋跋本,卷首有毛一鹭序,是就其天启六年(1626)长至(冬至)日手书刊刻的。又有张溥《即山集序》,称其为“毛师尊”,而此时已是开读之变发生之后。而毛一鹭抚吴之初,似即与吴县的士绅发生矛盾。龚立本《烟艇永怀》记载:“乙丑(1625)夏,孟长治丧河浒,巡抚毛某虽吊不诚,公面诮之。”(卷二)
《孟子》曰:“仲尼不为已甚者。”(《离娄下》)东林对于阉党余孽的相迫过甚,造成逆案中人的报复,双方水火相攻,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从这一点来看,张溥用“所由使”一句,明其罪而恕其人,是颇具政治智慧的。崇祯十一年(1638)众多东林后裔、复社名士联署发布讨伐魏党余孽阮大铖的《留都防乱公揭》,但张溥并未署名。《明史》卷二百七十四《高宏图传》里记载了发生于弘光初年的一件事,传递出张溥在党派间的独特地位:
一日,阁中语及故庶吉士张溥,士英曰:“我故人也,死,酹而哭之。”姜曰广笑曰:“公哭东林者,亦东林耶?”士英曰:“我非畔东林者,东林拒我耳。”
加入毛一鹭姓名的《五人墓碑记》,仅见于黄宗羲《明文海》。黄宗羲之父黄尊素为东林党人,与周顺昌同时被逮。黄宗羲与周茂兰多有交往,读过周茂兰鸣冤的血疏贴黄并书写跋语。周茂兰对于毛一鹭的仇恨,黄宗羲感同身受,可能在将《五人墓碑记》收录进《明文海》时,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添入了毛一鹭的姓名。
[1] [明]张溥《七录斋集》,北京出版社《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82册影印明崇祯吴门童润吾刻本,第525页;[明]金日升《颂天胪笔》,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第439册影印明崇祯刻本,第670-671页;[明]郑元勋《媚幽阁文娱二集》,北京出版社《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72册影印明崇祯刻本,第458-459页。
[7] 章汉光《谈“所+介+动(动词性词组)”的结构及其他》,《玉溪师专学报》1987年第2期,第83-86、96页。吕复兴《也谈“所”字结构的分析与翻译》,《语文学习》 1984年1期,第54-55页。李旻《论“所+介+动”结构》,《湘潭师范学院·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1期,第38-46页。也有学者译为“周公被逮捕,就是由于他的指使”(阴法鲁主编《古文观止译注(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909页),因为完全脱离了判断句和所字结构,在此不再讨论。
[17] [明]张楷撰:《律条疏议》,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中国律学文献(第一辑)》影印明嘉靖二十三年黄岩符验重刊本,第三册67-68页。对该书的介绍可参考张伯元《张楷〈律条疏议〉考》(《律注文献丛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9月,第140-153页)。
[21] [明]郑继芳等:《明律集解附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沈家本据万历三十八年本重刻,卷十四第25-26页。关于此书中“纂注”与之前律注的关系,可以参看张伯元《《大明律集解附例》“集解”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第36-40页,又见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12月)第385-397页及张伯元《律注文献丛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9月)第200-210页)。
[24] “使”不当译为“指使”。《说文》:“使,伶(令)也。”文言多用“使”表示支使、差使、使唤之意。现行辞书中“使”字下“主使”“指使”义项所引例证,仅有《五人墓碑记》中这一句。(《汉语大字典》179页。)
[30] 金日升《颂天胪笔》卷二〇,又见彭定求《忠介遗事》,《借月山房汇抄》本《烬余集》卷四。关于毛一鹭的“炎凉世态”,计六奇《明季北略》卷二四《门户杂志》有记述:“当魏大中盛时,顺昌未尝与合。大中逮,过吴门时,向来交好皆星散,抚臣毛一鹭素奉大中,至是不与大中通只字。”
[32] [明]殷献臣《周吏部年谱》:“时已拟十八日开读,……,而缇骑索金颇奢,公曰:‘七尺之躯,今日已委若辈,即不送一文,奈我何?’会杨惠庵(讳大溁)、袁熙甫(讳尚缉)、袁公白(讳征)、公清(讳衡)、杨维斗(讳廷枢)、公干(讳廷桢)共募金义助,以饱缇骑之欲,冀公途中无恙。”《(乾隆)苏州府志》卷五六:“周顺昌被逮,缇骑横索钱,汧与同里杨廷枢敛财经理之。”
[33] 方韩《琴十三孺初公墓志铭》:“丙寅冬(1626)朝廷擢公南京少司马,公连章乞身归,未数月,以天启丁卯(1627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卒,年五十七。”(清光绪十二年版《重修毛氏宗谱》,转引自鲍艺敏《“清朝耳目”毛一鹭》)
[36] 见文秉(1609-1669)《先拨志始》所附《钦定逆案》(上海古籍出版社《续修四库全书》第437册影印清写刻本,第653页)。有抄本《先拨志始》作“毛一鹭,逮周顺昌激变”(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5册影印苏州图书馆藏清初抄本,第574页)。又有抄本《钦定逆案分款全录》作“毛一鹭(浙江萧山人,甲辰科,南直巡抚),附逆,同王珙建祠,被逮周顺昌激变苏州”,其书题下注“此系二年所定,后处分多有更改”(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55册影印北京图书馆藏清抄《明季野史汇编》本,第179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
点击下载附件: 2020陸平:《五人墓碑記》“所由使”考.docx
下载次数:24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61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