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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豔:敦煌佛經疑難字詞考辨三則
在 2022/1/20 22:05:31 发布

敦煌佛經疑難字詞考辨三則*

 

張小豔

 

近十多年來,有關敦煌佛經文獻字詞的考釋與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1]筆者近年因工作之需,讀了一些佛經寫卷,遇有不解的字詞,每常參考前賢的研究論著,獲益良多。受教的同時,偶爾也會産生一點不成熟的異見。在此,不揣謭陋,將其中的三則寫成札記,呈請方家指正。

一、兩

Ф168V-2《四部律并論要用抄》:“問:年[云何]滿廿?[2]答:《僧祇》云:要年滿廿歲,滿廿。若年廿,不滿廿,不得戒,但使滿得受戒。若冬時生,夏安居竟受戒,是名不滿廿;若春時生,安居竟受戒,是名滿廿;前安居時生,還前安居竟受戒;後安居時生,還後安居竟受戒,是名滿廿。《四分》家十二月爲一歲,滿廿,人取本生月,皆名滿廿,得具足戒。《僧祇》家逕廿滿,得具足戒。如臘月生者至滿廿,始逕十八,故名不滿。如是等要滿廿夏後,方得受戒。”(《俄藏》4/177B[3]

按:例中“”類掃描字形,曾良先生皆録作“兩”。釋云:“‘兩’爲勻衡、相當義。‘廿兩’‘十八兩’相當今之‘二十整’‘十八整’,‘兩滿得受戒’意謂平均起來滿了(年歲)才可受戒。《説文》:‘兩,二十四銖爲一兩。從一??,平分也。’段玉裁注:‘?,小徐作兩,誤,今正。“也”字今增,此説從?之意。’從段注看來,小徐本已經‘?’‘兩’相混。上文敦煌卷子的‘兩’正是‘?’的意義,‘?’爲本字,義謂勻衡、相當。又《説文》云:‘?,平也。從廿,五行之數,二十分爲一辰。從??,平也。讀若蠻。’這兒在此解釋‘?,平也’。‘兩’後來代替了‘?’字。《説文》‘兩’字段注云:‘今自“兩”行而“?”廢矣。’許慎的解釋‘?,平分也’‘?,平也’,在敦煌文獻中找到了具體語例印證。”[4]上揭例中所述內容又見於傳世佛典東晉佛陀跋陁羅、法顯譯《摩訶僧祇律》卷十九及卷三八,其中的“”形皆作“雨”,曾氏後又撰文以《摩訶僧祇律》卷三八“佛住舍衛城,爾時世尊制戒,不聽減二十童女受具足。時諸比丘尼滿具足。諸比丘尼嫌言:汝滿二十不滿二,誰得知者”等句中“雨”爲例,認爲“這些‘雨’字,義不可通;實際上是‘兩’的字誤。古籍中‘雨’‘兩’形近往往相訛,‘兩’爲均衡、相當義,在敦煌卷子中就保存了正確的寫法”,後即引前Ф168V-2四部律并論要用抄》文例及相關考證進行論述,最後又援唐代墓誌中“明兩”誤爲“明雨”之例作參證。[5]曾氏後文以敦煌寫經Ф168V-2四部律并論要用抄》中的“”形,推定傳世佛典《摩訶僧祇律》卷三八中的“雨”乃“兩”的字誤。僅就字形論,曾文將”形楷定作“兩”,可從。然誠如曾文所言,“雨”、“兩”二字形近易混,故上引中的“”形是否即“兩”字似還可重新考量。

檢敦煌佛經寫卷,與例所引內容相關的語句亦見于P.2100《四部律并論要用抄》卷上及P.2148《毗尼心》。其中的“”形,P.2100(《法藏》5/187AP.2148”(《法藏》7/57A)等形。那麽,其形究竟是“兩”還是“雨”呢?僅憑字形,很難將其分清。只有在具體的上下文語境中,根據文意才能確定其是“雨”還是“兩”。從文意看,例①所言是有關受戒的要求和標準的。對此,《四分律》與《僧祇律》兩家所持標準不同:前者較寬,只要從生月算起,年滿二十即可受戒;後者甚嚴,必須年滿二十、又滿二十“”的情況下才能受戒。所謂滿“二十”,就是要滿“二十夏”,如是方能受戒。例中將“”與“夏”等同起來,説明其在語義上具有某種相關性。考慮到佛教戒律規定,僧徒在夏季三月中,禁止外出,專心坐禪修道,即所謂“夏安居”,亦稱“坐夏”;因其時正當雨季,故也稱“坐雨安居”。唐玄奘《大唐西域記》卷二“印度總述”之“歲時”下云:“故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臘。”[6]慧琳《音義》卷五九《四分律》第十二卷音義“百臘”條云:“力盍反。案《風俗通》曰:‘漢曰臘,獵也,獵取禽獸祭先祖也。此歲終祭神之名也。’經中言臘,佛者即此義也。……今比丘或言臘,或云夏,言兩,同其事也,一終之義。案天竺多雨,雨安居,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六日也。土火羅諸國以十二月安居。此方言,從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各就其事制名也。”T54p701b25由此看來,所謂“夏安居”,又稱“雨安居”,蓋因夏季多雨,故或以“雨”代稱“夏”。如此,則例所謂“滿二十”的“”當是“雨”字,“滿二十雨”就是“滿二十個夏季”的意思。這樣,就不難理解例中所謂“如臘月生者至滿廿,始逕十八,故名不滿”的真切涵義了。其意謂:如臘月出生的人,年雖滿二十,但只經歷了十八個夏季(出生的那年及最後數滿的那年都未過“夏”),不足二十“雨”,所以稱其“不滿二十雨”。

既然“”乃“雨”的手寫,而非“兩”字,那麽曾文所言“許慎釋‘?,平分也’‘?,平也’,在敦煌文獻中找到了具體語例印證”的説法也就不可爲據了。

二、擛

Ф324《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不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不覆頭白衣舍坐,應當學;不頭入白衣舍,應當學;不頭白衣舍坐,應當學。”又:“人覆頭,不應爲説法除病,應當學;人頭,不應爲説法除病,應當學。”(《俄藏》5/185B186B

按:例中“”與“”,曾良先生都楷定作“擛”,釋爲“摇動”。[7]從字形看,“”乃“擛”的手寫,而“”則是“擛”的避諱改形字,曾録可從。但從異文及其上下文內容相同的用字看,這一結論恐還須斟酌。例所述內容也見於劉宋佛陀什等譯《五分戒本》卷一,其字作“幞”T22p204c1518;亦見於姚秦鳩摩羅什譯《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卷一,其字作“襆”T23p477a28477b2,《大正藏》校記引宋、元、明、宫本作“幞”;又見於BD198《十誦律比丘尼戒本》,其字分别作“”三形(《國圖3/460461。總體來看,上引内容涉及的異文共有“、幞、襆、”諸形。那麽,究竟哪個字形才最切合文本原意呢?

綜合文例、詞義、字形等方面來考慮,竊疑作“襆”是。從文例和詞義來看,“”不可能表“摇動”義。因爲在例從出Ф324寫卷的下文中,本身就有用“摇頭”的語句。文曰:“不摇肩入白衣舍,應當學;不摇肩白衣舍坐,應當學。不頭入白衣舍,應當學;不頭白衣舍坐,應當學。”(《俄藏》5/186A句中前一“”漫漶不清,但後一“”明顯就是“摇”的手寫,其出現的語境跟例完全相同。從戒律的行文來看,似不可能在同一卷內相隔不遠的上下文中,同時出現表意完全相同而用字迥異的情況。既然“”不可能表“摇動”,那其義究竟是什麽呢?考慮到例中“”出現的語境都是緊接在“覆頭”之後,頗疑它們的詞義與“覆”近似而略有不同。“覆”者,蓋也,“覆頭”指用布帛等將頭蓋住。而上舉有關“”的異文中,詞義與“覆蓋”義近,且可跟“頭”爲賓語的,似乎只有“襆”最相符,因而頗疑其字當是“襆”,其餘寫作“幞、”者,或是其换旁異體,或爲其俗寫形訛。

首先,從詞義看,“襆”既可作名詞,表示用以覆蓋或包裹物品的布單、巾帕;又可作動詞,轉指用布單、巾帕覆蓋或包裹物品。如元魏慧覺等譯《賢愚經》卷十二波婆離品第五十:“於時其母聞兒是語,即取寶案,嚴具器物,以覆上,送以與我,令摩訶男逐而看之。已到我前,發去其,百味飲食,案器悉滿。”T4p435c46後秦弗若多羅、羅什譯《十誦律》卷十九:“佛聞是事,語諸比丘:‘從今不頭入家內,應當學。’若頭入,突吉羅;不頭入,不犯。”T23p135c89上舉二例中,前例中“襆”用爲名詞,指覆蓋飲食的布單;後例中“襆”用作動詞,指用巾帕裹頭。值得注意的是,後例出現的語境跟上引例極其相似,尤可證明“幞、”諸字皆當是“襆”的異體或形訛。

弄清“襆”較切合文意後,我們再來看它與别本異文“幞、”諸形間的關係。我們知道,形符“衤”與“巾”常義近换用,故“幞”當是“襆”的换旁異體,這也是文獻中“幞”常作“襆”的異文出現的緣故。而“”諸形,左旁皆從“扌”,蓋由“衤”旁手寫與“礻”不分,而“礻”與“扌”常因形近訛混所致,例多不贅。“”右旁所從似“業”,俗寫“業”與“菐”形近易混,如“僕”作“”、[8]“撲”作“”。[9]”右旁所從“葉”或??,可能亦由“業”這個仲介訛變得來,即經由了“菐—業—葉—??”這樣的訛變序列。“菐”“業”相亂,已如上述;“業”與“葉”,形音皆近,也常訛混。很多情況下,我們只能根據上下文語境來判斷其究竟是“葉”還是“業”。如P.2811V《金紫光禄大夫守刑部尚書兼御史中丞侯昌葉直諫表》:“金紫光禄大夫、守刑部尚書、兼御史中丞侯昌直諫表。”(《法藏》18/348其中的“”,《法藏》題名及唐耕耦、郭峰在他們的整理本中都録作“葉”[10]非是,其字當爲“業”的俗寫。“侯昌業”乃唐僖宗時期的官員,曾因田令孜專權、惑亂天下而上疏直諫,被賜死內侍省。《資治通鑑》卷二五三“僖宗廣明元年春二月”下:“左拾遺侯昌業以盜賊滿關東,而上不親政事,專務遊戲,賞賜無度,田令孜專權無上,天文變異,社稷將危,上疏極諫。上大怒,召昌業至內侍省賜死。”[11]是其證。“菐”訛作“葉(??)”的過程,在下面的文例中有直觀的體現。P.3892《佛母讚》:“佛母當時聞此語,雙林裏,魂搥自[]官(棺)前,天衣寶髻自碎,七孔流血變成池。”(《法藏》29/100B前字“”形似“擈”,後字“”顯然是“擛”的避諱改形字。從文意看,則都是“撲”的俗寫形訛,“自撲”謂自己摔倒,“撲碎”即摔碎。由此不難看出,”當由“擈”訛變而來。

綜上所述,“”,異文或作“幞、襆、”諸形。結合文例、詞義及字形等因素看,其字當以“襆”爲正體,其餘諸形或爲其换旁異體(如“幞”),或是其俗寫訛字(如“”)。句中“襆頭”指用巾帕裹頭,與前文的“覆頭”意義相屬。以往學者録“”作“擛”、釋爲“摇動”,似未中的。

  應類  應倫  交類

③Ф93《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八:“復次,阿難,鬼業既盡,則情與想二俱成空,方於世間,與元負人怨對相值,身爲畜生,酬其宿債。……,和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爲應類明靈之鬼,明滅報盡,生於世間,多爲休徵一切諸類。”(《俄藏》3/58B

④Ф93《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八:“彼應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於彼休徵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明類。”(《俄藏》3/59A

按:曾良先生指出,上引二例中的“應類”、“應倫”、“交類”都指“有雌、雄二性分别的種類”。其立論的依據主要有三:一、“和精之鬼”指和合陰陽精氣的鬼;二、“應倫”“應類”的“應”指陰陽感應;三、“交”指陰陽二氣相接觸,由此引申出交配義,然後便從“陰陽交感”的角度引用各類文獻來論證其意的由來。[12]竊以爲這種理解恐怕偏離了文本的原意。

揣摩文意,上引二例説的是衆生違反戒律,犯下煞生等罪過,死後墮入三塗中的“餓鬼道”;鬼業盡後,投胎轉入“畜生道”,變作畜生來償還前世欠下怨家的舊債。當其從餓鬼轉投畜生時,不同的鬼,因其種性的差異將變作不同的畜類,如“和精之鬼”,生於世間即變成“應類”畜生。舊債償還完畢,再從畜生轉投“人道”,恢復人形。同樣,不同的畜生也會因種性的差異參合於不同的人類,如“應倫”類即參於“交(文)”類。檢核文獻,曾氏據以立論的“交”,原卷作“”,從字形看,確是“交”字,但在句中當是“文”的訛字,《大正藏》所收經本正作“文”T19P145b24,是其證。那麽,“應倫”、“應類”、“文類”究竟是什麽意思呢?這或許可從後人爲《首楞嚴經》作的注解中找到答案。宋子璿集《首楞嚴義疏注經》卷八云:之鬼,和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爲應類。因爲見習,鬼作魍魎,精耀之物既盡,爲畜便成應類,即應四時節序來而復鳴者。言和者,雜也,雜精明處而成鬼也。……彼應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文類,因從見習。鬼落,魍魎報終,畜爲時應,參於人道,微有文章。非正習因,故云參合。”T39p939c2326940c1416不難看出,所謂“和精之鬼”指雜和有精明、靈性之鬼;“應”謂順應,“倫、類”義同,皆指類別,“應倫”、“應類”即指順應時節而來的畜生;“文”指文章,“文類”謂略通文章的人。後代依《首楞嚴經》而制的懺法中對此也有解釋,如明禪修述《依楞嚴究竟事懺》卷下:“和精之鬼,生爲應類,寒鴻、社燕、春鶯、秋蟲,應時而至。……懺除應倫者,酬足復人,參合文類,稍知章句,妄竊才名之報。X74p534b3534b2021此則明確舉出了“應類”、“應倫”的具體類別,其詞義的內涵無需贅言。綜合言之,上引例句謂雜有靈性的精明鬼,轉投於畜生時,多變作應時而至的寒鴻、社燕等鳥蟲類畜生;這些畜生償還舊債完畢,投生爲人時,則變成略通文墨、稍知章句的文人。

從上文有關“兩”、“擛”、“交類”的考釋來看,敦煌文獻雖然年代久遠,保留了原初抄寫的面貌,免除了後人傳刻的改易,但寫卷本身抄寫時也可能出錯。因此,對其中字詞的解釋,須盡可能在比勘異本進行校正後,再結合文例進行推考。否則,一字之錯,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說明:本文原載於《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2月。

 

 

 



* 本文是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敦煌疑僞經校録并研究”(批准號:200712)的成果之一。

[1] 相關的論著主要有曾良《敦煌文獻字義通釋》,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1年;曾良《敦煌文獻叢札》,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0年;曾良《敦煌佛經字詞與校勘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于淑健《敦煌佛典語詞和俗字研究——以敦煌古佚和疑僞經爲中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2] “云何”二字,據P.2100四部律并論要用抄》卷上校補。

[3] 本文所謂“《俄藏》”、“《法藏》”、“《國圖》”分别指俄羅斯科學院東方研究所聖彼德堡分所等合編《俄藏敦煌文獻》(11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001年)、法國國家圖書館等合編《法藏敦煌西域文獻》(13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005)、任繼愈主編《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1146册,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52012年),引例後括注的“《俄藏》4/177B”指該句引自《俄藏敦煌文獻》的册數、頁碼及欄次,其餘類推。

[4] 參曾良《敦煌文獻字義通釋》,第9495頁。

[5] 參曾良、趙錚艷《佛經疑難字詞考》“兩”條,《古漢語研究》2009年第1期,第78頁;又曾良《敦煌文獻叢札》,第146147頁。此據後者徵引。

[6] []玄奘、辯機原著,季羨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69頁。

[7] 參曾良《敦煌文獻字義通釋》,第175頁。

[8] 參施安昌編《顔真卿書〈干禄字書〉》,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0年,第57頁。

[9] 參韓小荆《〈可洪音義〉研究——以文字爲中心》下編《〈可洪音義〉異體字表》“撲”條,成都:巴蜀書社,2009年,第627頁。

[10] 唐耕耦、陸宏基《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四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第331頁;又郭峰《敦煌本〈侯昌葉直諫表〉與晚唐懿、僖時期之政局》,《蘭州大學學報》1991年第3期,第101頁。

[11] []司馬光《資治通鑑》,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8220頁。

[12] 曾良《敦煌文獻字義通釋》,第179180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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